2014年12月31日星期三

女孩塗鴉

本來歲晚收爐今晚又有派對就不打算寫,上一篇留言對少女塗鴉案有些未完的討論,我也在收爐前再揮幾筆。上一篇Stephen的留言這樣講:

多謝PHLI指教。誠如PHLI所提示,我們對法官判決的法理依據及案情了解不深;我無知,但應未至於是非不分,最好有人教精下我,「匿名2014年12月31日 上午6:52」如果有料爆,期待你打開你有知識的口。

少女「用粉筆及膠紙在公眾場所塗鴉」被告刑毀,不是可以輕易無痕還原嗎?我一般市民真的很難理解。然後,少女被判入女童院,更難理解。撇除政治成份,我相信依然會有不少人大惑不解。

就讓我來解一解吧!

這女孩塗鴉被帶上庭,在現階段並非刑事檢控,最後也未必會作刑事檢控,而是跟據法例第213章《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第34條而作出,旨在:
    (2) 就本條例而言,需要受照顧或保護的兒童或少年指─(a) 曾經或正在受到襲擊、虐待、忽略或性侵犯;或
    (b) 健康、成長或福利曾經或正在受到忽略或於可避免的情況下受到損害;或
    (c) 健康、成長或福利看來相當可能受到忽略或於可避免的情況下受到損害;或
    (d) 不受控制的程度達至可能令他本人或其他人受到傷害=

把女孩帶上法庭申請C&P(Care and Protection Order),旨在上列法例所介定的「需要受照顧或保護」的情況,不關乎女孩有無犯法,犯法可以構成她應不應受保護的考慮。譬如警方在掃黃找到雛妓,她們沒有犯法,警方也會依據上述法例申請C&P。到了申請的時候,不少父母就會提出反對……我個仔好聽話,我個女好乖架,佢畀人教壞咋,我以後會睇住佢唔畀佢去夜街架喇。甚至呼天搶地,生離死別一般極力爭取把孩童帶回家。一切要看申請所述的情況而定,如果在色情場所找到,家人又未能約束,最後判入院舍機會大。本案的女童是甚麽背景,我們不得而知,暫時還押是索取報告,決定是否可以交回家人管理抑或委任社會福利署長作監護人。現階段貿然交還父親看管,我看不到申請內容,不易判斷。如果純粹為了在家中過年,我相信許仕仁也有相同心願。學民就不知就裏,思潮起伏,大發議論起來。我就沒有他們的膽量,大膽假設,無從求證就發表聲明。

2014年12月30日星期二

警民關係的路向

曾偉雄一向被視為鷹派,也給人改了禿鷹的外號。作為警隊的頭頭,路綫強硬,有甚麽不妥?我寫這一篇是回應讀者萬章在警渣一文,提出警隊管治走下坡的感慨。

禿應這稱號相信來自不滿警隊處理示威的手法和曾偉雄多次在警方記者招待會自己發言及答問時,措詞強硬所引致。本來除暴安良,警察打擊罪案態度堅定強硬,應該是市民之福,住在一個罪案率低又安全的城市,有理由反對嗎?講來講去都是因為過去十多年來警察的權威受到挑戰及挫折,導致累積負面情緒,警隊希望自己的頭頭是個硬淨肯撐自己的人,曾偉雄這方面就做得到。曾偉雄不是公關人才,講説話一向並不圓滑,總是硬邦邦的,內部受到擁護,對外卻受不少人的非議。這又是一個根本矛盾的問題,因政治的爭取和爭抝,把警察夾在中間,使警察受到示威者的敵視,而滋生這一連串關係惡化問題。當然,不單是示威者,也有人從媒體報導及電視畫面見到的場面,警察如何如何追打示威者,只需要有幾個警察這樣做就足以成為焦點。警察質素下降嗎?那又未必,現在不是小學畢業可以考警察的年代。隨著專上教育的普及,投考警察的人的學歷都提升了,警察訓練學校也升格為警察學院,故此,質素又怎會下跌呢?除非教授方法改變得鬆散,否則都是那些課程,變化未必很大。當然,我也不掌握實際情況,雖然我以前也應朋友要求提供過實際案件作教材用。我相信課程應加強人權方面的知識才足以應付現在的社會環境。新的一代學歷提高了,舊的一代又怎辦?很多職級的公務人員都存在這些歷史問題,唯有對這些舊一代的差人再培訓一下,調節他們的心態,以迎合社會的變化。

我們不得不冷靜想一下,撇除示威遊行,政見不同的人的衝突,警察處理其他事情,可有人會辱罵他們。如果沒有的話,那就可以印證他們成為政治磨心的看法了。社會養成辱罵的風氣,就算是非政治的事件也會引致辱罵,譬如交通違例時,被控的司機發難罵警的例子也不少。

由六七暴動至九七過渡,警察的形象和質素變化很大,是很正面的變化。但由議會中的激進,伸延至街上抗爭的勇武,警察質素就算沒有下降,市民的要求卻愈來愈多,那不純粹是警察的問題,市民有責任改善警民關係嗎?我當然覺得是雙方都要下功夫去解決的事。假如一個左青龍右白虎的紋身漢在街上對警察辱罵,或者一班黑社會在街上圍警察,市民可接受嗎?如果不可接受,那麽普通市民或學生,辱罵及包圍警察又如何?兩者不能比較抑或是雙重標凖?假如那人是大奸大惡,譬如張子強、葉繼歡在暗巷給警察打,有市民會去投訴科投訴嗎?張子強夾硬給大陸審他在香港犯的勒索案而處決,有幾多人心中覺得他死有餘辜,又有幾多人覺得大陸干預香港司法而吭聲呢?這又是不是雙重標凖的例子?失控的警察及罵警的市民,雙方都應該反思自己有沒有做錯。

眼前可以怎樣改善警民關係呢?我覺得曾偉雄應該儘量避免向公眾發話。他應該盡量減少面對傳媒,如果警方有高調的記者招待會,最好就不用曾偉雄出席主持,由總警司至副警務處長主持已經足夠。不論那些罵曾偉雄的人罵得是否公道抑或帶徧見,已經不是講慈母慈父那種矯扭造作的言論可以彌補關係,倒不如減少讓人攻訐的機會更勝算,劉進圖案的記者招待會已是很好的例子。如果他還徧徧要高姿態地展示威信,前綫警員又會成為針對的對象。到了曾偉雄明年退休後,希望這種成見可以進一步消除。至於市民也有責任盡一點力,這不是單方面的問題,互相尊重就會帶來良性的循環,社會的撕裂也會得以緩和。

一年將盡,這是我在新的一年其中一個願望。

2014年12月27日星期六

跌錢二:正確的法律

商戶憂誤接贓 律師﹕不懂辨認無刑責

【明報專訊】市民一擁而上撿拾鈔票,警方多番強調可能干犯盜竊罪,意指該批失鈔實為「贓物」;律師梁永鏗稱,因警方及銀行均未公布該批鈔票的編號,普羅大眾難以辨認失鈔,相信商戶即使接到失鈔也不致構成犯罪。但一旦銀行日後公布失鈔編號或其他辨認方法,商戶若收到涉事的鈔票就有責任交出,警方將以此為證物,屆時商戶便不能取回同等金額的補償,隨時蒙受損失。

警銀行未公布失鈔編號

梁永鏗表示,當銀行日後公布失鈔編號或其他辨認方法,商戶及市民便有責任留神,否則便可能構成「非法處理贓物」罪,商戶即使將涉事鈔票交出,亦會成為警方的證物,屆時商戶便不能取回同等金額的補償。

梁永鏗提醒,兌換店等錢鈔處理商戶應加倍小心,如遇上有人將大量鈔票拿來兌換,便應格外留神。

在灣仔經營茶餐廳的朱先生表示,該批失鈔非偽鈔,如果顧客以該批鈔票付款,他們無法拒收,的確擔心會收到失鈔,但也無可奈何,「唯有寄望中銀公布鈔票編號,給我們辨認吧!」

(27/12/2014 明報)

明報這則新聞存着誤導成份,法律意見不正確,茶餐廳老闆也講錯。

就算警方日後公佈失款的鈔票編號,我是商店老闆,不去查看,把失竊的紙幣收下來,會干犯接贓罪嗎?首先,在法律上市民沒有留神的責任,那只是公民責任,不是法律責任,這種責任也不是接贓罪的法律元素之一,沒有履行公民責任並不犯法,極其量是道德及公民意識的問題。當然,接收了失竊的鈔票,最終會物歸原主,商戶不留神就會帶來經濟損失。如果檢控商戶接贓罪,控方要證明他知道或相信那鈔票是失物(knowing or believing the goods to be stolen),單憑商戶「處理」過失竊的鈔票,在法律上並不足夠。譬如一間茶餐廳,每天客人流量不少,收銀闊佬懶理,收了$500或$1000的鈔票,只辨真偽,不理編號,收了贓款,就不能單憑他這種輕率態度把他定罪。加諸這種責任在他身上,法律上是錯誤的。要證明他知道或相信那鈔票是贓款只有3種途徑,一,他自己招認;二,把贓物交給他的人指證;三,環境證據。甚麽叫環境證據,那就很難概括來講。舉例講茶餐廳老闆往不同銀行存款,裏面都有失竊鈔票,店中收銀機裏也有一定數量的贓款,就可以是環境證據。又或者老同在各藥房超市偷取家庭日用品、奶粉等東西,然後大批以低廉價賣給小藥房,那也可以是接贓環境的證據。

明報這法律意見最基本的錯誤是,把有沒有公布鈔票號碼作為犯不犯法的分界綫,正確的法律是就算刻意不去留神,也不足以定罪。

茶餐廳老闆不能拒收的講法並不正確。如果客人以大額鈔票埋單,任何商店都有權不收,任何面額或硬幣,都有權不收,那是商業決定。法律上只列出甚麽叫合法貨幣及不同面額的硬幣可使用的數量,但沒有把拒收任何合法貨幣訂為違法行為(這課題在法定貨幣的硬幣Legal Tender Coins一文及留言裏討論過)。故此,茶餐廳老闆害怕收到贓款,有權不收$500及$1000的鈔票,這商業決定的後果,最多是得失了客人,損失了生意,卻不會因這次跌錢事件惹上麻煩。

警渣

上一次遊完藍山寫了警察、公安、共狗,那是兩個多月前的事。今天聖誕翌日,昨晚在朋友家開派對,今日起得晏了,窗外藍天無雲,於是皆老伴往藍山遊。出門口時女兒提醒我,恐怖份子不是計劃到藍山搞作嗎?我説,不怕。人都拉了,現在最安全,真的恐襲,一定攻其無備。於是驅車前往,凖備繞它一圈,極其量200多公里。殊不知去到Lawson,已開始塞車,唯有改變主意,掉頭走去下午茶。

寫這一篇,想回應一下讀者對我的批評,覺得我在警察清埸使用過份武力也不譴責,及對學生處處批評,又指出他們違甚麽法,對警察的行為卻不吭聲。以下是一些例子,譬如在再給坐在天秤上的Maro寫一篇一文的留言:

匿名2014年12月25日 下午3:53

唔見標少為抗爭者出謀, 但見為奴棣主拆招, 奴性之重, 拍得住周融

匿名2014年12月26日 上午3:22

你無視警渣惡行, 只見抗爭者罪, 所有策略, 在你眼中都係搞破壞, 犯法, 擾民, 仲有乜好講


首先,進來本blog的人要清楚,標少是個普通小市民,享有言論自由,寫文抒發個人感情和對社會事件看法,是個人權利。我絕對有權用自己觀點來看事物,我盡量持平客觀,但也脫不出subjectively objective的思維。因為過去工作的性質,我對警察執行職務的困難特別了解,故此同情他們,也對他們較少批評。我又不是公眾人物,又無公職,又無在其他熱門論壇發表意見,更無影響力,就算立場徧頗,與人無尤。當讀者看拙文及提出討論,我也竭盡所能回應。我不知這匿名是甚麽人,可以肯定講看得我文章太少,才會作這種無知的批評。這也沒有甚麽大不了,他/她有知無知是個人的事,但我也藉此講下對警察的評論。

警渣是一個貶斥性很強的字,有人渣當然有警渣,譬如在旺角警署強姦女證人那個,我想就算警察,也會覺得那人是有辱警察聲譽的人渣。我寫文罵人罵到那程度,恐怕只有罵施君龍那篇。如果把揮舞警棍打示威者的警察或者被控在暗巷打人那7個叫警渣,那麽,用詞就用得太濫。以此為標凖,示威者裏的人渣也不少。我就不會輕易用這字眼來形容别人,除非那人做了令人齒冷,天理不容的事。把犯錯或犯法的人都看成人渣,那麽這人的道德行為一定是聖人級了。

我以前的文章寫過,擔心佔領事件使警察失控,那是前瞻性的憂慮,成為事實就要看補救辦法。暗巷打人,繩之以法。那麽在執行職務時,警察過份使用武力,變成了暴力,該怎樣處理呢?有的情況下警察會因為用不必要的武力而被檢控,有的情況卻只會受勸諭、訓斥或紀律處分。最近幾次佔領清場而言,因應整個背景因素,我覺得在驅散示威者的過程中揮舞警棍扑頭的行為應該被社會譴責,內部予以訓斥而無需檢控。這是徧坦警察的看法嗎?隨便你對我下定論,我覺得考慮公罪利益及執行職務的性質,不應提出檢控,檢控也很難成功。不信的話可以去東區法院申請私人傳票告警察,看下結果會是怎樣。我這樣講,當然相信自己的判斷。

警察失控,佔領只是近因,潛伏已久的因素是回歸以來多次的大小示威衝突及對警察的辱罵。林慧思事件埋下了一個大炸彈,佔領事件的持續就是在不斷埋炸藥,到了清埸就一次過大爆炸。

儘管法院自回歸以來對警察的執法多次判決為違反人權法而推翻了被告的定罪,但法官基本上不贊同激進的社會運動,對警察執法的困難也深表同情。法官是人,示威的人做得太多使人厭棄的事,同樣會使法官厭惡。持續的佔領對法官也會做成直接和間接的影響,你以為在潛意識裏不會滋生反感嗎?上帝都會發烈怒。我罵領導佔領的人愚昧,策略錯誤,現在自食其果,不少人因此由支持變厭棄。還要來愚蠢的後續行動,我不知這些人的腦袋是不是塞滿草。當然,最愚蠢的是鳩嗚行動。今天法庭不就把學生前綫的鄭錦滿還押監房,不准保釋嗎?這說明甚麽?他可以上高院申請保釋,如果他這樣做,我也可以預測十居其九不會成功。我更希望在清場被打的人以私人傳票告警察,看下我預測凖不準。(不懂程序就參考我在2011年8月29日的李成康的禁錮事件一文)。

再下去爭取民主選舉的人的路向怎樣不是我懂得評論的,學生就返回學校好好繼續讀書,知識才是力量,牙尖咀利就只能咬人,成不了大事,暫時學下「無為,而無所不為」吧。警察也不要甚麼慈母的,要修補關係於無形,別講幼稚的説話。香港真奇妙,人一時間勇不可擋,一時間婆婆媽媽的幼稚。還要罵警渣的人最好就不要再入來,用Maro的智慧,他説香港沒有法治,也不再在此留言,我衷心感激,頓首。

2014年12月25日星期四

跌錢

有一段時期,香港出現跌錢黨,手法就是刻意掉一些錢在途人附近,然後問途人是否跌了錢,途人忠實否認,跌錢黨就建議均分了這橫財,然後乘機在分錢找贖時弄手腳,偷龍轉鳯,騙了途人的錢。譬如掉一張千元紙幣,建議和途人均分,叫途人給他500,便把那張千元給了途人,然後偷龍轉鳳,途人根本沒有拿到那張1000元,反而損失500。這手法也出現在祈福黨騙錢,用來祈福的一袋錢會變成白紙。

灣仔昨日解款車丟失了1500萬上了國際新聞,有的拾到錢的人可能拉不到,天降橫財,從此又多了一班貪婪的賊。這行為當然犯盜竊罪,之後一段時間把錢交回警署的人已有足夠證據被檢控,不作檢控是行使酌情權,也鼓勵其他人把錢交回。有律師叫人不要拾錢,以避嫌疑,這想法未必正確,如果本著幫人的心替人拾錢,然後留在現埸等警察來交給警察,毫無問題,我自己就會這樣做。有人慨嘆香港人貪婪,又指有貌似大陸人拾錢離去,也是廢話,這情況不管發生在世界任何地方,都會有貪婪的人發橫財乘機拿錢離開,香港人就特別老實或貪婪嗎?

以前做court遇到這類案件或藏有來歷不明財物(Unlawful  Possession)的案件,盤問被告就有時用揶揄的口吻問:It fell off the lorry/truck?當然不是字面的意思,這諺語即是指非法得來的意思,用法大概源於二次大戰時。有趣的是另一句十分相似的諺語:fall off the turnip truck卻完全是不同的意思,這句也是貶義的,turnip不是我們做蘿蔔糕那種蘿蔔,而是老外吃那種(下圖),這諺語是指無知/易受騙的意思。這諺語源於1836年歐洲的大饑荒時期,當時的農產品主要只有蘿蔔,很多人等待馬車運送蘿蔔來便一擁而上,有人就給掉下的蘿蔔擊中頭,做成頭腦的傷害,漸漸變成無知的意思。例句:He has just fallen off the turnip truck. 粗俗講:呢條友正白黐。

聖誕快樂,拾到錢發了橫財的人快樂,他們被警察抓到我就更快樂。

Turnip 2622027.jpg

2014年12月24日星期三

許仕仁案的訟費

在《再給坐在天秤上的Maro寫一篇》一文,讀者留言問:

匿名2014年12月24日 下午7:19

Why did the judge consider it proper to order costs against the Defendants when they were just exercising their constitutional right to put the Prosecution to strict proof?

有關許仕仁案判令其中兩名被告各繳付1250萬訟費的命令。被告有權不認罪,也有權要求控方對控罪的每一元素舉證,無可否認,那是被告在憲法上賦予的權利,定罪後應該判令他們付訟費嗎? 在法例上可考慮:

章: 492 標題: 《刑事案件訟費條例》 憲報編號: 25 of 1998 s. 2
條: 12 條文標題: 可公訴罪行的控方訟費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註:

凡被告人就某罪行而被區域法院或原訟法庭判有罪或在該等法院席前被判有罪,則區域法院及原訟法庭除可作出在其他情況下按法律可予作出的判處外,另可命令將訟費判給檢控人。

判令被告賠訟費給控方,原則上是刑罰的一部份,是檢控費用的賠償,而並非因被告否認控罪的懲罰,故此,就算被告認罪,同樣可以被判罰訟費。被告有權行使憲法上賦予的權利,但並非表示行使這權利後被定罪就無需付任何代價,兩者並無衝突。刑事案權威典籍Archbold Hong Kong 6-38段這樣講,

……Costs awarded must be compensatory and not punitive in effect. In some cases the prosecution has incurred great expense to prove an overwhelming case against the defendant. The defendant has put the prosecution to strict proof of every element of the offence charged. The costs of the investigation may be considerable……

故此,判令訟費並非無依據的。此外,也要考慮被告的經濟能力,沒有錢就不作此令。上訴案例對定罪後被告賠訟費給控方也有討論, 有與趣可參考HKSAR and  Lui Kin Hong, Jerry CACC378/1998 對訴訟花費賠償的討論。

2014年12月23日星期二

悉尼脅持人質事件的後續Sydney Siege Aftermath

12月16日Lindt Cafe人質事件以悲劇告終,兩名遇難者今天舉殯,社會人士對槍手Man Haron Manis詛咒不絕。事件卻滋生出兩個别的結果。

事件完結之後,由總理至州政府,都質疑槍手在犯案之前,已被控協從謀殺(accessory to murder)前妻及另外40多項性侵犯的控罪,為何還獲保釋。報章看得到的報導顯示,他在不同法官席前皆獲准保釋。這事情顯示了兩個問題:一,證據弱,二,保釋鬆手。所謂手鬆手緊其實是相對性的。以香港的標準, 取得擔保就較難。他人都死了, 還講甚麼保釋。

槍手的女友Amirah Droudis是謀殺案的同謀, 也具保候審,因應民情,控方昨日把Amirah的案件提前帶上庭申請取消擔保,並承認以前處理失當,再要求法官閉門看一段女被告的影片,據説影片顯示女被告某些激進行為,但不是控罪證供的一部份,最後法庭取消了被告的擔保,理由是讓她擔保存在不能接受的風險(unacceptable risk)。如果在發生脅持人質事件前取消她擔保,理由可以很多,譬如控罪嚴重,她可能棄保潛逃,那還可以講得過去,現在來取消擔保,做得太過醜陋,民情及政治影響了法治。

人質事件另一後續發展是新南威爾斯州反對黨領袖Robertson下台,事緣是槍手Manis在2011年走進Robertson的議員辦事處求助,要求議員替他寫封信爭取探訪子女,那只是一封議員為選區內的選民提供正常服務而寫的信,Robertson可能怕到了選舉時對手會挖出來攻擊他,所以自行引爆,殊不知給自己黨友用來做藉口把他除掉。事實上他不得民心,又涉及受賄的指控,以事論事,用這理由也實在有欠公允。3年前這槍手只是普通市民,議員幫選民有何不妥?這就是政治。

香港的儍瓜學生,真的要學下自由西方社會醜陋的政治情況,不要時常做bad for stupidity的事,學下製造民情,掌握民情及利用民情去爭取要爭取的事。

2014年12月20日星期六

再給坐在天秤上的Maro寫一篇

有人問我Maro是甚麽人,有人問我Maro是不是日本人,有人問我為甚麽不刪掉Maro粗口爛舌的留言。我寫這一篇來解釋一下。

首先要多謝PHLI有耐性在上一篇的留言(as he always did),沒有內涵的論爭著實浪費時間,不是很多人肯花這種時間,換了是我,在別人的討論平台,看到高大空的話後,不屑著墨,搖搖頭就算數了。

在未曾發生佔中時,我一直在留意三子具體的做法,也在山中那裏討論過,之後就只打算觀望,不打算評論。當佔領取代了佔中,方向不同了,我才忍不住手開始寫評論及預測將會出現的種種結果。

Maro出場,我第一次看到他的留言極之反感,但2014年我改變了心態,不再像以前那樣小器,或者説沒有以前那種truculence。我的耐性多了,包容也增加了,沒有刪除Maro的留言。畢竟用詞粗鄙不一定是語文能力的問題,除了詞窮理屈,也有個人修養、風格和目的的因由。所以我對Maro特別有耐性,真的想溝通一下理解這位律師的心態。他一開始鼓吹香港獨立,直至在上一篇的留言,in a nutshell,他就拋出這8個字:「勇武抗争 独立归英」,他自己説這樣做「很簡單」。我佩服,作為口號,確實簡單。我就聯想到上訴判辭時常會見到批評上訴理由的一句話:devoid of substance。當然,批評別人講話毫無內涵也非常容易。可是,這8個字的內涵在那裏呢?

勇武,當然容易。跟鄰居糾紛要勇武地打一架,只要你不怕法律後果及衡量過自己體格上的勝算,你去打囉。如果要講獨立,涉及的「武」,是講軍事力量和武備,Maro看得史太龍及阿諾舒華辛力加的戲看到上了身?抑或像陳雲請天兵天將助陣?獨立的「勇武」,不是「隻揪」。Maro在美軍服過役,就儼然是個軍事專家?策略專家?在佔領區衝擊警察,就放大成勇武抗爭,有領導獨立的能力。

「獨立歸英」就更加有趣,有趣地荒謬。除了是膚淺的口號,在自鳴得意以為無人可以駁倒之餘,Maro還提出回歸英聯邦,英聯邦除了搞運動會,還剩下甚麽?真的要山中給我在政治上啓蒙。口號只能用來配合策略和行動,只有行動和口號,而沒有策略,那8個字的口號就會變成「勇武抗爭,獨立歸西」。歸英,是一廂情願的幻想,連期望都講不上。去找個神燈出來許願或者天兵天將來助陣,獨立就有望。我想當那些人揮舞龍獅旗的時候,英國首相第一反應會是:乜揾啲咁嘢搞,我吔同大陸關係良好,有乜好過有錢賺,歸英?你都黐綫架!

PHLI唏噓,講 de gustibus non disputandum,當然個人品味,誰能置喙,燕瘦環肥,各有所好。但講到政治,講爭取民主,講教育市民爭取支持,就要有策略。昨日陳健民教授因應中大對「袋住先」的民調結果接受明報訪問,承認佔領太久引起民情的反彈,所以支持「袋住先」的人多了。如果要教育市民,要深入社區灌輸普選概念,就要有爭取民心的謀略,就不要做犧牲了別人使人反感的事,這是很現實的問題。貪圖一時之快,又搞甚麽分拆支票交稅等低智小動作行為,竟然吸引到有人寄2000張兩元支票去交稅附和,做了這損人不利己的舉措還沾沾自喜,以為可以癱瘓政府,我恐怕除了換來稅局職員的咒詛,增加了工作量即浪費公帑去處理這些無聊的繳稅方法,羊毛出在羊身上,也在浪費自己的金錢和時間。我也花了一個晚上,去尋找法例,看下政府有沒有拒絕收這種繳費的法律依據。時間白花了,我找不到這法律,但起碼拒收並不犯法。壞的策略,有害無益。爭取支持,倒頭來增加了反感,這豈不是適得其反。

講到Maro的策略,除了把幾乎所有華夏子孫都變成死蠢的支那豬玀(恕我不懂怎樣描述,就算他只是Chinese American, 都有Chinese的成份,我不想勉強他成為13億豬玀的一員或者被人聯想是支那人的異種),一大串口號及參與佔領衝擊警察外,我不知道他有甚麽策略去「獨立歸英」,700萬港人絕大部份是他眼中的奴隸,他發動不到這些人跟他一起去勇武抗爭,大概只能抓住那幾個揮舞龍獅旗的一起去像香港小姐繞場一周那様,一起揮旗喊口號,亢奮一番,就獲取心靈上獨立的安慰了?是我眼矇矓抑或是有人在發春秋大夢?假若這是可行的路,同路的人可能懷疑你要開設動物農莊及插枝太陽旗上去。宣傳獨立,不是宣傳獨居,呼喚群眾的能力都沒有,怎樣獨立?策略已然失敗,potentially可以成為追隨者的都給趕走了。也許,這是高度機密的部署,要到明年中秋,切開月餅來吃才洞悉玄機。話説回頭,在Maro眼中的豬或豚,那些支那奴隸,奴性那麽強,Maro有何魅力叫牠/他們易主?Maro自己輪流去做Snowball/Napoleon好了。

Maro如果再留言,懇請爾雅一點,拜讀過閣下豪邁的文字,請展示一下另外的能力。我沒有PHLI的修養,我總是直腸直肚的,向著鵠的放矢。其實Maro也無需隱晦,反正你用的是筆名,不會引致殺身之禍,別吝嗇,替一眾死蠢支那豬玀啓蒙,講下你的千秋大業,怎樣去實行「勇武抗爭,獨立歸英」。還有,Maro, 在上一篇12月19日上午4:19的留言,你問我「此外, 你能肯定令千金不是黄丝带的一员吗?」這句話是屁話,我女兒帶黃絲帶、藍絲帶又怎様?與我何干?你何來自由民主的思維?她有甚麽政治取態是她自己的事,我從不過問。你以為老子就應該控制孩子的政治意識形態?從你這種思維就看得出你骨子裏根本擺脫不掉極權的思想,是帶著自由神面具的共產黨。


2014年12月17日星期三

給Maro寫一篇

我不知Maro是甚麽人,跟幾乎所有其他讀者一樣,我們素不相識。Maro說自己是事務律師,我相信他,反正這是一個公開的討論平台,法律學者和販夫走卒,留言和發表意見的權利均等,我不管是誰的意見,基本上不會刪除。

Maro的名字在我評論佔領行動的文章時開始出現,他積極留言,詞藻別具一格,頗為突兀,罵遍全世界中華子孫,都變成豬玀、共匪及支那人。我知他一定是在共產黨的蹂躪下殘喘過,帶著血海深仇,總想找機會報仇雪恨。仇恨有時會蒙蔽理智,我也不講博愛,也不講寬恕,真的講報仇也不能一味謾罵,罵得痛快粗鄙,也不能把共產黨罵死,還要連不同意佔領的人都打成一群支那豬,都全是禽獸不如的人。人的分類就只能以黃絲帶和藍絲帶來分嗎?人可以這樣簡單地分類像畜生篩選歪種抑或好種,這種culling process用諸畜生當然容易,因為篩選是全physical的,跟古羅馬時期篩選健康的小寶寶一樣。我很少回應Maro的侮辱性謾罵,並不是因為他基本上不罵我,而是對著空氣純謾罵實在沒有意思。道理講出來可以各抒看法,法律討論也有一定權威講法及上訴案例以作根據,你擘頭一句支那豬,共匪之類的話,别人的談吐長相有沒有半分相像你也不知,對一件事持異於Maro的看法就立即歸了類,那完全沒有討論的餘地,又何須留言。不如去鵝頸橋底叫阿婆用拖鞋去打那些豬玀支那人一鑊來得更痛快,花多一些錢讓阿婆狠狠的給你打13億支那豬一兩鑊,多講甚麽惡毒的咒罵,使他們永不超生。

Maro今早在檢控佔領者的政治考慮?一文的留言,對著空氣的人身攻擊,是Maro風格的典型例子:

不是经由人民的选票上台的“立法议员”能订立制订真正的法律法例吗? 香港现在不就是这么样子吗?

不是经由人民的选票上台能是真正的政府吗? “行政长官”是由极端暴力恐怖政权支那共产党指定的。 港支那猪难道连这些起码的FACT都不知道吗?

香港的“人大代表“是香港人的选票上台的? 支那猪们是给肏屁眼肏得精神错乱了吗? 

基本法是谁写的? 难道是香港人公投或者选票上台的议员写的? 真把基本法当宪法了吗? 深喉共产党阴茎吞服支共精液到高潮了吗? 

什么法治什么法纪什么法律, 都是支那共产党随手拿来跟你们寻开心消遣的, 真有不少法律专家法律学者法律教授还有法官裁判官(including BILL here ) 当真了。 

统治香港的权力来源一向是解放军手中的枪杆子, hate to burst the bubble. 但1997沦陷后RULE香港的就是来自支那北京的暴力和谎言。 香港之所以会沦陷也是因为英国在1984年对支那的暴力恐吓无力DEFEND而选择了退缩。 

说到底就是暴力, 还是极端暴力, rules HK and will continue to rule unless HKers overthrow this current terror regime.

上面那头支那猪猡, i am sorry u have to put up with my Simplified Input Method. 但别忘记你的主子也是用残体字的, and they OWN your sorry bitch ass and they can do whatever they want to do with you and your family. so suck it up and get used to it, BITCH. 你这无X用的中国人支那猪。 你扯一次香港有法治 老子就在这里鸡奸你一次,支那骚货

Maro

如果講不民主選出議員而不具代表性,當然是正當討論的課題,其他攻擊空氣的話就連馬恩國大律師在立法會向長毛罵粗也不如。起碼馬恩國有血有肉的一個人罵完承擔了停牌及罰款的後果,如果罵我起碼有幾張相在這裏,可以visualise罵的對象,否則對著空氣雄赳赳的充滿性幻想的鷄姦這個那個騷貨,又何苦呢?怪不得有人質疑他的身份。討論法律的時候,Maro就像個律師。我希望Maro可以時常表現出律師的一面來討論。如果不認同香港有法治,我不禁要問Maro執業的目的為何?要推翻極權暴政,用粗暴的語言就能成事嗎?若然有效,請繼續罵,狠狠地罵,惡毒地罵!

2014年12月16日星期二

悼亡魂----寫在悉尼槍手挾持人質之後

聖誕將臨
悉尼商業中心異常死寂
人跡沓然
心臟的跳動驚醒了靜夜
轟耳震眩閃光過後
連珠爆發
子彈肆意翱翔
隨便帶走無辜的兩個人
漫漫長夜變成長眠
該死的找了人陪死
狂奔擺脫了死神
喘息著慶幸
撿回性命還可以獻上
一束悼念遇難者的鮮花
和一杯奪去了生命的咖啡
聖誕將臨,活命卻變了亡魂。


2014年12月15日星期一

失敗的不合作運動

【明報專訊】學聯及支援學界全民抗命聯合陣線(聯陣)昨提出新一波的不合作運動,呼籲全港市民透過「抗租」(即公屋交租期限期最後一日才交租)及「拆稅」(把應繳稅項拆開多次繳交),以向政府施壓,癱瘓政府運作,令政府回應真普選的訴求。

節錄了明報這則新聞,無意嘲弄這種不合作運動攪盡腦汁想出來的計仔,可是平心而論,這種不合作運動有効嗎?

真的癱瘓政府運作,受害的基本上是全港市民,影響比諸佔領行動更甚,因為佔領只屬區域性的,直接影響集中在佔領範圍內的人。要癱瘓政府,談何容易?政府運作有一定的事故應變政策(contingency plan)。要癱瘓有兩個條件:一,方法有效,二,多人參與。

聯陣這次佈的陣恐怕又是技窮的敗陣,要有足夠的人參與殊不容易。據報導講,有100公屋戶表示會參與「抗租」。假設不是100戶而是1000戶,每戶租金$10000,涉及租金每月一百萬,以現時存款利率計算,一個月損失利息多少?要找個做金融的朋友替我算一下。不要忘記,戶口人數作大了,平均租金每戶也誇大了,況且參與的人本身也未必每月 1號就交租的,實質影響微不足道。

另一手段分拆多次以支票交稅,虧他們想得出。我想知現在還有人不用網上銀行而用支票交稅的嗎?真的有很多人參與的話,對生意淡薄的香港郵政來講,不失為美事一樁。以支票繳稅,斷不會自己去交而是以郵遞方式進行,自然也幫補了郵局的收入。參與的人其實也自找麻煩,也要大量人肯這樣做才會增加稅局前綫職員及銀行結算的工作量,這行動有影響的話就會惹來更多人對學生的反感。況且,我估計這一將又會敗陣,一點顯著效果也沒有。死撐一番之後,恐怕又要承認失敗。

只有一言相勸:休養生息。

(今早悉尼CBD的Lindt Cafe發生槍手脅持人質事件,上一篇留言有讀者關心我安危,謝謝,標少鄉下仔少出城,因為泊車又貴又麻煩,我很少去,上星期去Hilton, $27一個鐘。1 Martin Place, 今次人質事件附近,幾年前$50一個鐘。至於問我terrorism的控罪,這我不清楚,也不會去找,因為呢條友凶多吉少,澳洲警察同美國兄弟十分相似,開槍唔使揀日子。)







2014年12月14日星期日

鳩嗚所犯何法?

我在流動佔中是否構成遊蕩罪一文雖然講過流動式參與佔領未必構成遊蕩罪,但「鳩嗚」的滋擾卻是不同性質的行為。以下是明報報導警方對旺角「鳩嗚」的描述:

許鎮德昨稱「購物」團引起大眾市民不滿:「堵塞行人路、惡意叫囂及亂翻商店貨物,對於不停叫囂及辱罵(警方)的示威人士,市民會看到這些(示威者)是否滋事。」他說,有市民在旺角多條道路,包括西洋菜南街、豉油街等,以「購物為名到處流竄」,影響周邊店舖生意,並令市民提心吊膽,敢怒不敢言。

這種流動式滋擾,根本是流氓行為,甚麽民主訴求,爭取普選完全無關,起碼我看不到箇中關係。流氓當然有自己一套崇高的大道理,一套喊口號與行為不相稱的名正言順講法。他們這種行為犯法嗎?我可以想到的有三項可以考慮的控罪。

第一,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23)條,在公眾地方遊蕩以致在該處造成阻礙或形成喧鬧集會。這項控罪是我建議的控罪刑罰最輕的一條,可處罰款$2000或判監3個月。搜證方法簡單,警方可以觀察攝錄這些人一段時間,就不難搜集到他們無合法權限或解釋,置身旺角,並非在行街購物,而是在遊蕩滋事,造成阻礙或形成喧鬧的元素俱在。

第二,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60(3)條的遊蕩,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一經定罪,可處監禁兩年。這控罪可針對那些蓄意走入商店內扮購物的人,但要找到店主、店員或顧客作證,證明他們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究竟這些人在逛街購物,抑或是路過,根本上是很容易分辨的,只要稍作觀察搜證,不難邀請法庭作唯一的推論,把他們定罪。

第三,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B(2)條的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這控罪可罰款$5000及監禁12個月。那些來回過馬路、故意丟錢拾錢或扮綁鞋帶等行為,引起人多擠逼的地方的其他人不滿,會激使他們破壞社會安寧,這種檢控符合終審法院在周諾恆搶咪案(FACC14/2012)對這控罪涉及的元素在法律上的釐定。早兩日正正有途人因此而毆打一名學生,這就是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的例子。

針對「鳩嗚」的行為,警方應該特別觀察攝錄主導的人,這些靠推論的證據需要一段時間的觀察,才可以毫無合理疑點,否定那些流氓聲稱在購物的講法。

互聯網發達,給予很多普通人發表意見及上鏡搏出位的機會,有些人在鏡頭下特別亢奮,肆無忌憚地做出不同行為來吸引注意,把自己的不如意和不滿渲洩出來,罔顧及侵佔別人的權利和利益,一切都入政府的賬。那些講人權,宣揚民主的人不哼一句,對這種流氓行為視若無睹,一句貶斥的話也不敢講,這就是雙重標凖,典型的政治醜惡,香港病入膏肓,像癌細胞在擴散著。


2014年12月12日星期五

檢控佔領者的政治考慮?

不過,政府應該深思是否適宜全面秋後算帳,切勿盲動。佔領幹道事屬非法,毫無異議;佔領運動之推展,迹象顯示是有組織、有策劃、有資助或煽動等情事,所以牴觸法例規定的可能性比較大。從法律層面看,當局對一些人採取行動,是有理有據。不過,佔領運動除了涉及法律,實際上也是政治問題;有大批市民響應號召投入佔領運動,必然有其更深層原因和觸動民心之處。若當局唯法任事,目的只為懲治少數人,即使在法律上說得過去,可是在政治上需要付出的代價卻可能不成比例。我們認為當局應該抱持和平、和解心態體待「後佔領」的處理,多花心思修補市民之間裂痕、癒合社會撕裂,而非進一步撕開傷口並在其上灑鹽。

上面這段說話是明報今天(12/12/2014)社論最後的一段,我對此頗有意見。時常聽到搞社會運動的人被檢控時指責是政治檢控,法庭審理案件再三叫人不要把政治帶到法庭,這不就正好説明政治考慮並不是檢控一個人的因素嗎?不應基於政治考慮而提出檢控,也不應基於政治考慮而不作檢控,故此這篇社論的立論不正確。

佔領擾釀多時,違法情況持續,對社會秩序影響嚴重。參與佔領並非偶發性的,參與者事前有心理凖備,知道涉及刑事責任,到了清埸時,有部份人為了完成抗命的壯舉而刻意不走譲警方拘捕。與其説提出檢控是撕開傷口灑鹽,不如説是滿足示威人士那種完成使命的感覺。沒有被拘捕或抬走的話,有些人的被逼害情意結就得不到滿足,説成是在傷口上灑鹽,那麽只可説傷者自己在灑。

對佔領者不予檢控就可以修補社會的撕裂嗎?恰巧相反,市民之間嫌隙更大。不少市民反對佔領,一直埋怨警方沒有一早清埸,強調要把違法者繩之於法。對於明顯犯了法,持續地違法的人一律不予檢控,市民會問:我為何要守法?我以前的文也多次講過,無需檢控所有違法的人,我並非主張要檢控全部參與者,從資源上考慮,大規模檢控也做不到。不予檢控的理由,在律政司檢控政策裏啄磨一下,就可以找出很多道理來,完全無需政治考慮。

參與佔領的人,其實理性地預期會被檢控,檢控本身根本並非灑鹽,他們自己也凖備犧牲,也不後悔。除非心存僥倖,以為不用結賬,否則何來傷口灑鹽的感覺?我評論戴教授的宏文時指出他的講法是抗錯了命,到現在還沒有見到反駁我的留言,爭取普選是理所當然的,曠日持久的佔領卻大錯特錯。如果當初只佔領一天半天,我也會同意不予檢控。如今時光不能倒流,主導、煽動及策劃違法行為的人,承擔法律後果誰可置喙?






2014年12月11日星期四

佔中落幕時

在上一篇讀者uituit的留言使我莫名其妙,我不太清楚問題。黃洋達被捕我沒有興趣知,因為我沒有特別留意他在佔領行動中所扮演的角色,另一個從澳洲放棄學業返港參與佔領的鄭先生,早兩日閱讀明報看到他的勇武言論,煽惑他人武力抵抗警察清場,若果我是指揮警方行動的,我一定會在清場前拘捕他,消弭勇武於無形。在清場前拘捕這類激進的暴民,減少警民衝突,省了使用武力,對社會整體是好事。這幫人完全談不上公民抗命,甚麽叫公民抗命也不懂,就提起這幌子招搖。像鄭某這類人,他日被定罪,監禁會是適合刑罰。

如果我沒猜錯,讀者想問有關黃洋達被拘捕的問題是因為以59條控罪來拘捕他,是否屬於重複(duplicitous)。首先,現階段沒有機會看到控罪,較難評論,以佔領人士干犯的控罪而言,應該是裁判法院層面的案件。要考慮控罪重複性的問題,就要參考法例第227章《裁判官條例》第10條:

具追溯力的修訂─見1998年第25號第2條
(1) 除非其他成文法則有不同規定,否則任何人可根據本部作出申訴或提出告發,無須宣誓證明所申訴或告發的事項屬實;但在告發案中,凡裁判官接獲告發後,如上述般先行發出拘捕被告人的手令,則在先行發出手令之前,告發人或其證人須宣誓證明所告發的事項屬實。 (由1998年第25號第2條修訂)
(2) 就被控人被控的每項不同罪行,須逐一作出申訴或提出告發,而每項該等申訴或告發須各別審理,但下述情況則屬例外─

(a) 當任何人被控多於一項相同或類似性質的罪行時,則在不抵觸第26條的條文下,他可同時被控告任何此等罪行及同時受審,不論此等罪行是否就同一人而犯︰ (由1965年第49號第4條修訂)
但如裁判官認為被控人在其抗辯上會遭受妨害或為難,他可下令將任何一項控罪或多項控罪作各別審訊;
(b) 如在一連串相連而構成同一事件的作為中,同一人犯了超過一項罪行,他可同時被控告各項罪行及就各項罪行同時受審;及
(c) 如由於單獨一項作為或一連串作為的性質,令致難以確定能獲證明的事實構成數項罪行中的那一項,則被控人可被控告犯了全部或其中任何罪行,而任何數目的該等控罪均可同時審理;被控人亦可交替地被控告上述罪行的其中一項。 (由1949年第24號第6條代替)
(3) 每項申訴或告發可由申訴人或告發人親自作出或提出,或由其代表律師或為此目的而獲授權的其他人作出或提出。
(4) 如《公訴書規則》(第221章,附屬法例C)在加以必要的變通後適用於該等申訴或告發,則每項該等申訴或告發須符合加以必要變通的上述規則。 (由1976年第36號第4條代替) 

特别留意10(2)(a)--(c)的條文。日後會不會檢控黃洋達59項控罪,現在難以估計,但就算每項都證據確鑿,正常來講都無需要這樣做,只要挑出一些具代表性的控罪已經足夠,反正10條8條定罪,和5、60條定罪總量刑都會一樣。

佔中落幕,一息間陸續會有人被拘捕。一般參與者,尤其是年青學生,極可能只會收警告信而不會被檢控。積極參與的人,尤其是策劃不同行動的人,在被拘捕檢控時,別講秋後算賬、政治檢控等廢話。戴教授提倡佔中時,已講明那是違法行為,他不會抗辯,以相同理念參與的人,就預了有結賬的時候,請省掉廢話。




2014年12月10日星期三

Money is like shit

早兩日開車時聽著收音機,電台正播出今年總理文學奬(Prime Minister's Literary Award)得主Richard Flanagan的訪問, 他把獎金全數4萬澳元捐給原住民學習基金(Indigenous Literacy Foundation) 。他解釋捐錢的原因,講了他老爸的教誨:'Money is like shit.  Pile it up and it stinks. Spread it around and you can grow things.' 聽到他這樣講,我不禁點頭笑了出來。當然也不是甚麼大道理,畢竟銅臭積聚嫌臭嫌多的人始終是少數,省吃儉用又肯施予更為異數,反正奬金是意外橫財,嚴格講他不勞而獲,除非經濟拮据,否則錢不入自己口袋,大大方方捐了,使人欽佩。

最近有位在香港教書的澳洲人發電郵給我,是他另一位教商業法的同事推薦的,他兩位我都不認識。交通案小事一樁,來回電郵10多頁,討論抗辯理據及盤問方法。我覺得不應告他,所以花了點時間跟他討論道路使用者守則,最後他脫了罪。教授來鴻道謝,囑咐我返香港時要找他,他要請我吃飯。我對交友並不雀躍,當然婉拒了,順便提出我一般會要求捐錢給社福機構的做法。教授二話不説,捐了1000元給香港防癌協會。Money is like shit. 謝宴吃過後一定變shit,我寧願他捐了飯錢做更有意義的事。

電台另一則新聞是有關國際貨幣基金的報告,中國已超越美國成為世界第一大經濟體系,中國崛起,超越歐美,值得慶幸。中國人平均生活水準提高了,相信沒有人會餓死了。可是,共產國家,財富卻集中在一小撮人手裏,這些人的money is like shit. 另一方面,每年的維穩費已超過國防開支,這種鞏固政權的方法,是否變成以shit治國了?

2014年12月9日星期二

雨傘的一代

明報今天刋登了三子之一陳建文教授的訪問,教授再呼籲學生見好即收,也慨嘆社運組織工作非學者專長,認為和平佔中一直做mission double impossible,爭取制度改變完全0分,啟蒙市民鞏固公民社會就得200分。

儘管我寫了多篇文評論佔領一開始就走錯方向,我並不反對宣示立場,見好即收的佔中。可惜這班人自滿於遍地開花,連腦袋都開了花,心花怒放,頓失思考能力。爭取制度上改變完全0分,因為制度絲毫不變,究竟這看法一早就計算得到抑或是頓悟,甚或是鈍悟呢,我不考究。很明顯三子除了在未佔領之前,有點號召力外,到了付諸行動時,已沒有人聽他們的指揮了。

那麽,三子是否在啓蒙市民方面成果豐碩呢?我對他們的沾沾自喜嗤之以鼻。佔領運動一無所有,有人説政府不讓步將會失去雨傘的一代,其實雨傘的一代究竟代表直接及間接參與過佔領運動的年輕人,抑或整代的年輕人?和六四比,雨傘運動微不足道,六四當年那幾代人當中有幾多失去了?相比之下,雨傘運動這一代人又怎樣失去了?播種收穫這種虛無飄渺的話,不外是自憐自我陶醉的安慰劑。試想一下,當年六四的震憾力量,今天的佔領怎能比擬。到了今天,經歷六四那老、中、青三代人,還受影響碩果尚存人數也不多了。故此,何必還在自吹自擂,美化失敗的結果。

清場會發生於頃刻間,雙學還想挽回市民的一丁點同情就應該退埸,再搞對抗就連最後一把沙也抓不到。不退,對他們自己自身風險還可説是咎尤自取,因為他們受厭棄導致民主派日後參選為他們結賬而落敗,今天播的是好種還是歪種呢?



2014年12月8日星期一

評戴耀廷教授在紐約時報的撰文

戴教授在紐約時報發表了What Next for Hong Kong?,我上兩篇都是評論戴教授的,這篇也繼續評下去。教授在紐約時報這篇文章,方向明顯與11月12日在明報發表那篇不同。明報那篇是解釋公民抗命及不遵從法庭頒佈禁令的理據,而紐約時報這篇,顧名思義,講持續佔領不獲大眾市民認同下的新路向。文章其中一段這様講:

Blocking government may be even more powerful than blocking roads. Refusal to pay taxes, delaying rent payments by tenants in public housing estates and filibustering in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along with other such acts of noncooperation, could make governing more inconvenient. No government can govern effectively if the majority of its people are unwilling to cooperate.

簡單來講,就是不合作運動。 手段是以不繳稅、公屋遲交租、在立法會中拉布及其他不合作行為來阻礙政府正常運作。這種手段,真的有効嗎?先不想這手段的智慧,重看引文最後一句話:No government can govern effectively if the majority of its people are unwilling to cooperate. 這其實是前設條件,而並非預期的成果。教授有能力號召大多數香港人參與不合作運動嗎?不是大多數佔領的人,而是大多數市民!就算是全部佔領的人響應號召,我毫不懷疑成效之微。參與佔領的人有幾多個需要交稅?他們交的稅款佔政府稅收的百份比是多少?住在公屋才可以講不交租,有幾多佔領的人住在公屋的擔起頭家負責交租呢?不交稅遲交租就不用負上法律責任嗎?遲交租可以扣分至收回單位,參與的人要預期會付出這代價。如果是公民抗命的延續,那麽告你不交稅,你要認罪,收回你的單位,你要搬走,採用這手段的人要明確接納及付之實行。至於拉布已無新意,主持會議的人也有剪布權。到頭來因拉布延誤,決策滯阻,撥不出款,是市民抑或政府受害呢?

教授自己承認佔領行動屬高風險,低回報(引用他文中其中一句Occupation is now a high-risk, low-return business),沒有人會這樣去投資,除非看錯市。教授佔中的原意並非像今日這種發展,他控制不了,也要退場了,可是不論進退,他都沒有話語權,也沒有領導能力。他只是發起佔中的概念,而最終發酵成另類的爭取普選運動,教授的理念歸邊,這不合作運動他還可以發動得起嗎?

社會對教授的評價毁譽不一,甚麽叫回報不是可以簡單的入賬來計算出來的。功過難論,有計算錯誤結果出人意表的情況,也有偶發的不經意的產生英雄。教授自己也承認現在的情況不是他原先設想的,亦有人硬要把他說成是播種人。我希望從他的理念著手去看而不胡亂褒貶。參與佔領的人也不能一概説成是具高尚情操去爭取普選,箇中目的動機一時也説不清。今天明報報導那位在澳洲讀大學二年班的同學,毅然放棄讀書回港爭取真普選,參與活躍之餘還主張怎樣對抗警察,一方面背離了公民抗命的精神,另一方面我也不禁懷疑是他放棄了學業還是學業放棄了他。反佔領的人未必反對民主選舉,參與佔領的人也未必個個真的為真普選而作出犧牲。


















2014年12月7日星期日

佔中自首

當三子高調去自首時,我就想寫評論了,可是實在忙碌,昨晚回到家裏已過了晚上10時,整整離家15小時,看了一會新聞,連留言也不答就去睡。

過去一兩個月,有留言指佔領人士打算以自首來拖垮警方及法庭,以不合作運動來延續抗爭,這一廂情願的想法,叫做臭美。我曾提出警察會設立「自首專櫃」及以proforma來錄取自首人士的口供。沒有大批人去自首,專櫃沒有出現,但自首表格就出現了。三子高調自首,之前又有法律學者强調拘留不會超過48小時,諸如此類的講法,都如吹得蠻脹的大氣球,一篤就破了。佔領行動又一次挫敗,連自首也遇到挫折。此話何解?三子、陳主教及其他擁護佔領的人,一直強調公民抗命,其中一個行動是對違法行為不抗辯。不抗辯不等同自首,也不等同被控告任何控罪都不作抗辯。自首有甚麼意義?各説各的。自首也不等如必定被控。

有人説自首即投降,有人説自首是抗爭的方法。我覺得自首是分水嶺。三子醒悟了,知道一再錯失退場的契機,再下去就更一敗塗地。當初罵我及其他批評佔領不懂進退的人,我相信這些笨蛋只懂把我視為左膠,而不肯承認欠缺策略,帶來今日的敗局。年青和激進是雙刃刀,集熱心和無腦於一身,後知後覺,甚致罔顧一切,勇往直前置自己於死地。三子自首,明顯地要與當初發起這種抗爭模式告别,因為再佔下去反效果越來越大,而且,繼續這樣做的人跟三子理念完全不同,三子對他們也無號召力。三子退了,缺乏理想形像,雙學撤離,純情也會失去。剩下的除了混蛋、笨蛋和搗蛋的人,還有甚麽?

佔領,由當初期待要以殉道者自居,光榮地被抬走不曾發生,到了自首,也不能成為被拘押在獄中寫書簡的英雄,警察就是輕描淡寫,嗤之以鼻,毫不著緊的冷待。又一次的心理落差,再做殉道者也不成。

警察的策略究竟是怎樣?以我推斷,不論自首與否,有兩種人必定會被檢控。第一種是在現場行動激烈,直接與警方發生肢體衝突的人,第二種是作策動、煽惑他人佔領的人。其他參與的人,大多數都不予檢控。最主要考慮是資源的問題,警察和法庭都不可能應付大量檢控的工作量。其次的理由會是寬待宣示民主的言論自由。自首權在參與的人,但檢控權在律政司。當然有第三種人會被檢控,就是在領佔過程中犯其他法的人,譬如携帶武器上街,因不同政見滋生的毆鬥。

三子這種自首在法律上也沒意義,警察在搜集證據的過程不會因為自首獲得特別幫助,警方聯同律政司為佔領而設立的法律意見團隊(我假設成立了有關隊伍),會定出檢控的凖則,然後會按手上收集的證據作出拘捕和檢控,根本不關乎自首不自首。認罪會是求情因素,自首這元素就不予考慮,除非自首的人提供一些警察也掌握不到的證據。檢控不能在一年半載就全部提出,延誤是必然的,如果以延誤來申請永久終止聆訊,幾乎可説沒有可能會成功。至於定罪有可能的刑罰真不易講,個人因素差異很大,我只能説那些勇武的死士,必然如願,準備好寫獄中大作,這心理落差必然不大。


2014年12月2日星期二

評戴耀廷教授宏文

我在熊野古道時,讀者把戴耀廷教授的一篇文章《反思公民抗命與法治》,張貼在東灜遊拾趣之三的留言中叫我評論。教授在文中解釋公民抗命及違反法庭禁令的理據,如果我重複講會悶死人,我唯有斷章取義,引用其中一段來講。教授其中一段講:

但「以法限權」也止於確保政府真的做到依法管治,但法律仍未必能實現到公義的。因此,即使法治已達「以法限權」的層次,在法律仍有範疇未達公義的要求,那麼公民仍會以公民抗命的方法去促使法治能再向前邁進,達「以法達義」的層次。因此,才有「違法達義」的說法。我們必須明白公民抗命並非正常的狀態,而是因應法治的發展,公民為了令法制的法治水平更完善,在符合特定條件的情况下採取的非常手段。

假設教授這說法正確,香港現有法律未能實現公義。佔領爭取「真普選」,因人大831方案不民主、不公義,不得人心。這局面怎樣做成的呢?是那一條法律不公義?用公民抗命的方法去促使法治向前邁進?講來講去都不是香港法例第幾章第幾條的問題,而是憲法《基本法》的問題。如果是怎樣不公義的惡法,用公民抗命向政府施壓,提升法治,「以法達義」,逼使政府廢除惡法,修改不公義的法律,游説法庭作出公義裁決。這種行動,應用於香港本身的法律,當然有可能做得到。請問用非常、非凡、非法手段,怎樣要求香港政府採取行動,去修改《基本法》中對普選特首的規定及作出改變?

要修改《基本法》,就要跟從《基本法》訂出的法律程序。《基本法》第159條擘頭第一句:「 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可提出修改議案,要經幾個關卡。一,港區人大三分之二多數贊成;二,立法會三分二多數贊成;三、行政長官同意;四、由出席人大的港區代表在人大會議提出;五、還要在列入人大議程前先由香港基本法委員會研究並提意見。

如果要以公民抗命這非常手段來提升法治,爭取普選,涉及兩個截然不同的法制,把火力集中對付香港政府,「挾諸侯以令天子」,有甚麽成效?在《基本法》的框架下,公民抗命不是在反抗香港本身法律不公義之處,而是在對共產黨的控制作反抗,除了擺姿態,宣示立場,實質上可以達致甚麽?搞亂香港作為談判條件,真的是注碼嗎?

假設立法會議員泛民佔大多數,行政長官也湊巧選出了眾望所歸的人,港區人大全部都代表香港人的意願,(當然這是癡人説夢),特區政府與大陸對著幹,向人大提出修改《基本法》。你以為這種現象有可能出現嗎?若然真的發展成這樣,怎能確保人大會接納並通過有關修改?

在這種情況下,公民要抗命,抗的對象是人大,而並非香港政府。上不到京去中南海宣示不滿,起碼要針對中央政府在香港的代表——中聯辦及那些受中央控制的建制派議員、媚態百出的凡是派議員及人大代表的門口去佔領,而不是旺角、銅鑼灣去影響大眾市民的生活。講來講去,這公民抗命找錯了對象,用香港的一套去抗大陸的另一套,要求香港法治更完善,那麽香港本身法治不完善的地方在那裏?要令香港法治更完善只能針對香港內在不完善之處去尋求自身改變,在香港佔領的做法等如隔山打牛,要求大陸的法治更完善,是不是開錯了藥?既然吃錯了就繼續吃下去?所以就娓娓而談繼續寫充滿法理的文章,而佔領也繼續漫無目的的佔下去?

(昨晚tablet抗命,自動restart,,我當時寫了一半,標題也未定,實在太眼睏,便倒頭睡去。今早起來,收到留言,才知道上半篇自己登了出來,謹請SL君看畢完整拙文,再次留言,也順便向其他看了半篇的67位讀者致歉。)




2014年11月30日星期日

佔領何時了?

朋友問我為何從日本回來就少寫評論了,尤其是不再講佔中。我心中當然有看法,這看法可謂貫徹始終,由第一篇評佔領行動開始到現在,不論過程產生了甚麼變化,看法如一。佔領一開始沒有在最光輝時刻撤退,由高支持率變成高厭惡率,一盤叫價高姿態美的年桔,變成年初一早上五、六點清埸的爛桔,還不自知,死撐到底,還要待價而沽,已變成「無價」寶。看了這局面,評也傷感。青春無敵,肆意浪費,變成除了自我安慰的自滿感覺,其實虧了大本,已到止蝕也太遲及沒意思的地步。

發展到如此境地,政府在策略上打了大勝仗。當初如果警察以強烈手段清場,除了受到垢病,國際負面輿論外,佔領者會站在為民主而被逼害的角色,可是,現在他們全面受封殺。

由當初等待警方出手拘捕,警方卻等佔領人士自己走,發展到公開溝通失敗,錯在學聯不知進退!明知香港政府的底綫不是她自己有話事權的,學聯也強硬到無廻轉餘地,那就不要講談判,乾脆叫打倒共產黨的口號好了,上甚麽勞什子的京去面聖,簡直是四不像。真的以為國安的人會在大陸才拘留你班儍人使你可以以殉道者自居嗎?發春秋大夢!共產黨不致於同學生一般愚蠢,當然會在口岸就拒絕入境,學生就變成啞炮,燃燒了葯引不會爆。

民事禁制令使這件事峰迴路轉,本來警察拖延不作拘捕及清場,暫時不會把法庭牽涉入去,私人禁制令卻給予警察更多處理空間,協助執達主任執行法庭命令乘機清場,在策略上而言是上策。任憑佔領人士及泛民指責警方行動超過法庭的命令範圍,警察依據警察條例及其他保障公安的法例,採取拘捕及驅散人群的行動都是合法的,唯一有問題是用了不必要武力。我當然不會蠢到講你班友抵打,我只會憂慮長期經歴綳緊的警察和示威者關係,部份警察情緒失控,乘機報仇雪恨,警棍揮舞得份外痛快。這不單是警察濫權的問題,而是影響深遠警察執法的政治中立問題。這社會需要一起放假去療傷。

從法庭近來處理這些因佔領引伸出來案件的態度,可以看到佔領人士一廂情願的看法,講公民抗命等崇高理想,刻意違抗法庭命令以為是歷史使命的想法,並不獲得法官認同。三子自首與否,已無足輕重。這場失控的運動,離收科的時候近了,呼籲升級對抗及圍堵政總的人,小心你的言論,警察下一個行動就會對付在網上煽惑他人的人,付出這種代價值不值得,是打後二、三十年的反思。值不值得,後不後悔是很個人的感受,看得剔透和後知後覺只是一綫之差,今時悵惘,日後寫火樹飛花之類的書,已悔不當初了。(我曾寫過《火樹飛花》……讀了之後再寫《火樹飛花》兩篇。)






2014年11月28日星期五

遊東灜後記

今午在街上碰到日本同遊的朋友S君, 她十分憤怒,當然與旅行無關。這次旅行她很滿意,玩得開心,也攀越了艱難的山徑,克服了一些挑戰,對自己算是一種交待。

我們在日本逗留了17天,到了第7天,在富士山下,河口湖畔的旅店,S君赫然發覺電郵戶口給入侵了,是幾天前的事。入侵者作了個騙錢的故事,廣發電郵給S君的朋友,聲稱S君的妹妹在外地入了醫院做手術急需現金,叫人存錢入某戶口。身在外地的S君立即更改戶口密碼及發電郵通知朋友,一時間也只有這種做法,别無他法。S君昨日從香港返來,才知悉有兩個朋友上了當,各付了1250歐羅給騙子。S君告訴我時頗激動,覺得自己虧欠了朋友。我當然不同意這想法,因為她自己也是cyber crime的受害者。

我可能嚴苛,我覺得S君的朋友「死蠢」。由醫「千年蟲」藥、電話騙案、跌錢黨及祈福黨行騙多年至今,已萬變不離其宗,都是利用貪念、無知、擔心家人及朋友安危而乘虛而入。但這種手法,了無新意。騙徒用英文發電郵,上當的人肯定不是目不識丁之流,第一時間也應該跟S君核實一下,怎會立即滙錢。這種案要偵破的難度很高,非國際聯手不可,也很難揪出背後元兇。自己損失金錢,還要陷朋友於不義,所以這種人是「死蠢」,受過高等教育的就更加「死蠢」。

我老媽今年95歲,上星期有人聲稱是她的孫兒打電話給她,想和她見面,問她住址,老媽一句我唔知喎就收了綫。騙子的伎倆,只要稍細心想一下,不難揭穿。

2014年11月23日星期日

司法獨立?

我上星期還在日本的時候,寫了幾篇遊記,有讀者在東瀛遊拾趣之三留下不少與佔領有關的訊息,以免我樂不思蜀跟不上香港的發展。留言主要針對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烈顯倫在港大法律學院舉辦「雨傘運動與法治」論壇時作總結的言論,繼而被其他人士引用發揚光大的看法。以烈顯倫殿堂級的地位,自然不擲地也聲鏗鏘。我斗膽批評他不智,當然也有我的道理。今天有暇隨連結聽上大人當時所講的說話,我的結論是:他確實不智。

我對此留言曾作兩個回應:


昨日出發前看了一眼明報,看到列顯倫的言論,第一反應是:有無搞錯!

儘管大老爺只是非常設法官,在公眾場合評論一件已進入司法程序的案件,本身就欠缺智慧。對於應否作出禁制令,這一點很早就討論過了。我基本上不同意用禁制令來執行警務,如果警察清場,障礙便自然清除,當然民事性質的禁制令申請本質上不能說有錯,但把它來部分代替應由警察做的事就十分不恰當了。如果有人違反禁制令構成藐視法庭,不出動警察,出動誰?

風聞CJ出email批評烈老言論不當。

論壇屬政治性質,作為前終院常任法官及現在的非常任法官,出席這種討論,措辭應份外小心,不要讓公眾人士覺得法官具某種政治取態,而破壞了公正形象。可惜烈顯倫擺明是有備而來,專程去旺角佔領現場查閱有關禁制令,繼而大肆批評,可見他的言論是經過考慮而作出的,而並非臨時即興的話。

上級法院法官只會在聽審上訴時才公開地批評下級法院的判決。烈顯倫用揶揄的口吻,貶斥的態度來批評有關禁制令,贏得台下笑聲,何難之有?但這種做法其實危害司法獨立。一般講司法獨立,是指法庭裁決不受政府的行政所影響,法官不會對權貴偏倚,其實司法獨立也包括法官的裁決獨立於其他法官而不受影響。如果烈顯倫坐在終審法院聽審上訴,他自然有權對席前案件作評論,否則他算是用甚麽身分去批評有關禁制令呢?如果可以這様做,倒不如走入任何一個正在聆訊的法庭聽審,直斥法官的錯誤。我不知道首席法官馬道立為此事發內部電郵的內容,毫無疑問是譴責這種不切身分的言論。

看了讀者張貼余若薇的文章真哭笑不得,跑法庭的人不敢公開批評大法官當然可以理解,乘機抽水附和也可以明白,有政治立場自然會產生偏私而致看法偏頗,但最刺眼的是這段話:「體 現 法 治 的 另 一 平 台 是 法 庭 。 高 院 法 官 既 已 頒 下 佔 領 區 禁 制 令 , 市 民 遵 守 法 庭 命 令 , 是 法 治 精 神 一 部 分 , 但 遵 守 之 餘 , 裁 決 本 身 能 否 服 眾 亦 有 公 論 。」

怎樣「公論」也不能超乎法治的框架,余若薇代表過林林總總的居權案,並非限於大陸新移民,那些判決,完全不會考慮「服眾」。法庭裁決會考慮社會整體利益,公論卻只會在城市論壇,榕樹頭去大放厥詞。法庭的裁決根本不應考慮能否服眾。

在出席樹仁畢業禮的非常任法官包致金,就明智地不去批評有關禁制令,只是作一般性的評論而完全不講進入司法程序的案件。上訴庭星期五頒布駁回旺角佔領人士對禁制令的上訴,間接地顯示不同意禁制令有問題,也回應了陳文敏教授對出動警察執行私人申請禁制令的批評。



2014年11月22日星期六

傷人罪錯判緩刑之二

兩個月前我寫了這一篇:傷人罪錯判緩刑,評論了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的判刑。傷人不能判緩刑是法律的規定,但明報在報導這則法庭消息時卻報導錯誤,被告原先被控傷人,但彭官定她「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而非傷人罪,故此判緩刑並沒有錯。昨晚彭官跟朋友吃飯講起此事,朋友今天告訴我評論出錯。我雖然受明報誤導,所寫評論委屈了彭官,特此寫一篇致歉。

2014年11月18日星期二

東瀛遊拾趣之六

走畢全程的一刻
無論旅程怎樣,總有曲終人散時。11月17日由那智乘的士轉三綫火車花了4個多小時,到大阪機場經香港返悉尼,頭尾18天的旅程完結了。今午回到悉尼,在飛機上寫了這一篇。

11月16日是熊野古道第5天的行程,也算是最辛苦的一段,原因是山路陡直,而並非長度的問題。一開始就要直上800米,對不慣於行山的人,是苦差事。但如果去過Blue Mountains 由Blue Gum Forest 向上行的人,便會覺得熊野古道由小口往那智山走這14.5公里,並不會難過走Blue Gum Forest那段。5天途中主要都在衫樹林中,最後兩天才看到一點海。

紀伊半島一隅,浪打浪,太平洋在浪外
整天最疲累的是最後下那幾百級石級,腳已不像是自己的。行古道,週邊地方沒有設備好的酒店,都是那些民宿。吃還可以,埋棧去方便就慘了,多數不是坐厠而是踎厠。對出門人來講,出入公事一般都搞亂了,踎厠當然不好受。走到全身疼痛,四肢酸軟再要蹲著來方便,不是一下子就説得明白那種無力站起來的感覺,只有過來人才能切身體會。

這17天的旅行,有一半時間我們去並非一般港式旅遊去的地方。在大部份人眼中,可能是自討苦吃,箇中樂趣,非三言兩語講得清。遊伴有些是新相識,有些並不陌生,以前已同遊過。同遊跟打麻雀一樣,真性格盡顯,矯情掩不住,鬧點笑話讓人調笑一下,也是美事。我在這方面一向都毫不吝嗇,素有犧牲精神,娛樂大家,當然也有比我更願意犧牲的人,做些儍兮兮的事逗大家笑。總的來講,這次的行程使人滿意。

我們原本以為在熊野古道一定有很多紅葉,去到卻大失所望,其實與全球暖化毫無關係。古道旁,遍山杉林,筆直樹幹,頂掛青蔥,那有嫣紅?偶然的黃紅色,純屬錯體。以這次的旅程而言,富士山下,河口湖畔,黃紅斑駁,盡顯秋色。在德川家康墓園,紅葉也斑爛奪目,説盡秋情。

行古道最後兩天,遇上一個獨行的日本人在山顛用旅行氣體爐煮麵,一邊吃一邊欣賞風景。我禮貌地點頭而沒有交談,我一向都不熱衷交友,湊巧大家當晚住在同一民宿,印象又深一點。在往關西機場的火車上,又再次邂逅,大家原來同路,他十分熱心關照我們幾個,確保我們不會搭錯車,於是我跟他聊起來。用盡書寫、身體語言及英語,談了個多小時,內容卻很少。此君叫吉田良作,今年61歲,在稅局做了36年,5月退休,第一次作古道行。吉田住北海道,他老伴告訴他早兩日下雪20厘米,兩個女兒已出身,幼子尚在大學念書。我最想問他走完古道的體會,囿於溝通能力,花了很大力氣也不得要領。他跟我在車廂內拍了合照,還交換了電郵和住址。

與吉田良作合照

至於我自己的體會就讓它潛沉一下,不以言表。












2014年11月15日星期六

東瀛遊拾趣之五

雲是雲,山也是雲
第三天的行程稍長,走22公里,有些朋友對長途疾走吃不消,於是選擇了部份路程乘巴士,把路程縮短至7公里。我陪著老伴,也乘機選擇了逍遙漫步遊。走得輕鬆,也走得輕佻。多花時間來看風景,也用多了電話和電腦來拍攝。

一撮小紅掛秋綠,遠近山巒各不同

回眸一望叢中一點紅
咖啡茶座外,水影也生輝
夜宿湯之峯溫泉,據講是全國溫泉盛名之處。確實名不虛傳,這湯真不錯,泡完十分醒神。晚餐也豐富,三天以來,第一次吃魚生。這次旅行破了戒,灌了幾杯黃湯。

熱氣騰騰的靚湯
熊野本宮大社,朝聖之道的重點

2014年11月14日星期五

東瀛遊拾趣之四

11月12日開始熊野古道5天行程的第一天,這朝聖古道始於公元6世紀,原本是皇族的玩意,繼而是武夷大將軍,現在外國人也作古道行了。第一天行程輕鬆,我們在早上領了餐盒,開步前在旅客中心吃了日式便當後,就開啓了第一天的行程。

日式便當,特別在籐織的飯盒

第一段路只是花了3小時的熱身行,健步如飛的人,大概花一半時間也足夠。全球暖化影響了我們此行的其中一個目的,不能一睹滿山披紅葉,只能看到疏落的幾點紅。


房中外望落日生輝

走到一間木具店門外,店主摘了掛在樹上的柑相贈。停車場處的觀景台,見到一個日本女子在車旁,攀談起來,原來這本地人為了找外國遊客來練習英文,每天都到那裏找外國人搭訕。大家聊下風物人情,才知道該處產稻米,每年一造。

秋收過後,水車還未竭息

一扇窗裝滿青蔥山巒

民宿晚膳,也别具精彩。這裏酸梅出名,早晚飯都有一碟,連訪客中心也免費提供。團友當初因為太咸酸而不吃,後來把它放入行山水樽裏,望梅止渴。

漬物多碟

第二天行程13公里,松樹參天,高佻修長,都為了爭取陽光。早上微雨飄過,彩虹相會,雨後放霽。下午到達住宿處,設施不足,有點失望。晚飯也沒有值得記錄之處。


 雨濛濛,走出松林又見松

2014年11月12日星期三

東灜遊拾趣之三


水中盪漾的金閣寺
昨日漫遊金閣寺
今天訪遍嵐山麓
金光燐燐滿水榭
幽篁霧散嵐山秋
川邊立碑不再戰
公園展示總理詩
桂川遼闊輕舟泛
詩人墨客兩岸遊


中日難言不再戰
周恩來1919二遊嵐山









2014年11月11日星期二

法律小問答

有讀者在很多篇之前留言問:

如果在停車場落車開門唔小心撞到旁邊架車,會被人告criminal damage嗎?謝謝!
不提供資料罪會唔會留有刑事案底?

第一條問題的答案很簡單,開車門不小心碰到鄰車車身造成損毁,不會構成刑事毁壞,因為沒有犯案意念(mens rea)。這種情況極其量只是民事索償案。開車門引致刑事檢控,只有一條控罪,就是法例第374G章《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44條第2款,關於開車門的規限:

(2) 任何人不得開啟,或致使或允許打開在道路上的汽車或拖車的任何車門,以致對任何人造成傷害或危險。
這控罪的關鍵在於對任何人造成傷害或危險,而並非對别的車輛或物件,故此,不小心碰到別的車就不會涉及刑事法。開車門的控罪,並不屬會留下刑事紀錄的控罪,除非判監。順帶答覆第二條問題。決定某種定罪會否留下刑事紀錄,有兩個元素需要考慮,第一,要視乎控罪是否屬警方列為保存刑事紀錄的控罪(可參考這文件:http://www.legco.gov.hk/yr03-04/chinese/panels/se/papers/se0402cb2-2986-1c.pdf);第二,不屬前列文件的留案底控罪,但被判監。對這課題有疑問的話,請參閱我以前寫過的一篇:留案底



2014年11月9日星期日

東瀛遊拾趣之二

第五天到日光參觀德川家康的墓園,那並非一般遊客去逛的地方,我們都去一遊。40年前讀過日本史,德川家康名字當然不陌生,功蹟就忘得一乾二淨。我帶著觀光的心去看,與本地人必恭必敬參拜的心當然不同。任憑功勲蓋世,淨土長埋,皮囊也化飛煙。園外午膳,到德川家康十四世孫的麵店進食,大將軍後人明顯非易牙之才,不精於烹調,長於辨味,麵食無可觀處。

339年前德川家康長埋浄土
在山梨縣河口湖的旅店住了兩天,富士山近在咫尺,早上起來,太陽初升,沿湖邊走十分鐘,富士山也剛睡醒,安詳憩靜,峯頂披著的薄霜,烏雲不蔽,像名信片那樣貌,遠近相隨。反而到了登上2300多米的五代目,霧霾鎖空,一遍模糊,越近就越看不到山巔,彷如近看事物,不及抽離看得客觀清晰。

富士山下河口湖畔晨光冉冉
訪另一個世界文化遺產忍野八海,所謂海,即池塘。水清見底,游魚徜徉,水草隨湧,漫舞翩翩。大小商店賣的東西也大同小異,古鎮風貌保存得很好,尚未被現代巨輪碾壓成末。

湧泉水瀉思潮卻涸
今天乘幾小時車到名古屋,先去参觀德川家康所建的城堡,在那處巧遇菊展,隨便拍了幾幅。君子之花,形態也別具一格,我孤陋寡聞,未見過下面這品種,也未見過以菊作盆景。



2014年11月6日星期四

法官性騷擾?

上一篇有位讀者留言,告訴我舔腳非禮案產生了案中案。代表被告的女大狀投訴原審裁判官鄭紀航性騷擾,事緣是被告否認控罪,但不否認舔過女事主的腳,裁判官問女大狀有沒有給人舔過腳,女大狀説沒有。就著這個問題,就引致性騷擾的投訴。女大狀向終院首席法官、總裁判官及平機會投訴。問我怎樣看,我當然覺得可笑。

如果報導正確,我覺得這性騷擾投訴極無聊,女大狀極其量應該向總裁判官投訴原審裁判官的審案態度,而並非性騷擾。連辯方都以舔腳不屬非禮作為抗辯理據,那麽女大狀又怎能由這問題引發性騷擾的聯想?這項性騷擾的投訴,要考慮兩條法例,第一條法例是480章《性别歧視條例》第2(5)對性騷擾的定義:

(5) 就本條例而言,任何人(不論如何描述其身分)─(a) 如─(i) 對一名女性提出不受歡迎的性要求,或提出不受歡迎的獲取性方面的好處的要求;或
(ii) 就一名女性作出其他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徑,而在有關情況下,一名合理的人在顧及所有情況後,應會預期該女性會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或 (b) 如自行或聯同其他人作出涉及性的行徑,而該行徑造成對該名女性屬有敵意或具威嚇性的環境, (由2008年第29號第91條修訂)

該人即屬對該女性作出性騷擾。


試問這指控符合那一個定義?極其量可考慮5(a)(ii)-------「就一名女性作出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徑」,在這情況下,女大狀感到冒犯是否合理呢?原審裁判官會預期女大狀有這感覺嗎?

另一條法例是227章《裁判官條例》第125條:

凡針對任何裁判官就他在其司法管轄權範圍內所作的任何事項,或在執行其職務時所作的任何作為而提出的每宗訴訟,均須明示地指稱該項作為是惡意作出以及沒有合理及頗能成立的因由;而若原告人在該宗訴訟的審訊時未能證明該項指稱,則原告人的訴訟須予駁回,或須作出被告人勝訴的判決或裁決(視屬何情況而定)。

當時裁判官在審案,屬於其司法管轄權範圍的事項,他當時問女大狀的是因為辯方提出舔腳並沒有非禮元素,問題是由這抗辯理由引發,法官並非問女大狀的三圍尺碼。如果對他提出性騷擾的訟訴,根本難以證明他問這問題時是惡意作出的,及沒有合理因由。若如此,這訴訟會被法庭駁回。有第125條的保障,女大狀向平機會投訴,又有何作為?

這件事我覺得唯一的考慮是,究竟裁判官所問的問題是否違反法官行為指引,在當時的環境下,算不算很不恰當及不切合身分,我恐怕這投訴devoid of substance。

2014年11月5日星期三

東灜遊拾趣

標少不擅寫遊記,旅遊時也不太喜歡攝影,幾天沒有寫文,手癢癢便揮幾筆,寫一些旅遊點滴。

第一天到東京,秋雨相迎,貴人出路,標少沾光。

一覺醒來,雲飛霾散,先訪築地,悉值文化節,不少店鋪關了門,取而代之是林立檔位,提供各式小吃。我們趁了一會熱鬧就離開了,又趕到別處,皆因預先安排了行程。不是自由行嗎?自由亦非自由。此話何解?我們一行20多人,頭幾天分成兩組,一小組去踏幾天單車,另一組非單車團,安排遊覧幾天,稍後再會合。我雖然是好動之徒,卻因幾十年沒有踏單車了,不想出岔,搞到魂斷東灜,故此相隨老伴,作鰜鰈遊。Imperial Palace及Sky Tree這新東京塔,飛鴻踏雪,都印下趾爪。

翌日乘火車遊高尾山,到埗後坐chair lift上山腰,再登峯。劉禹錫《陋室銘》所言,山不在高,有仙則靈。高尾山不高,有沒有神仙我不知道,靈氣我卻感受到一點。漫山古杉,矗立雲端,潺潺溪水,洗滌心靈。山上也遍佈談佛説禪的東西,敲經念佛,勸人六根清靜。雖然我在餘閑時也翻下《心經》,登此山,倒是廣懋青蔥的一片林,才攝去我的原靈。


我欲乘風
第三天到箱根遊湖,遠眺山巔披了皚皚白雪的富士山。天公造美,天青雲稀,沒有絲毫蓋著富士山。山也從容自在,讓遊人飽覽。飄浮一會,下船後便乘纜車登上透著縷縷青煙的火山。溫泉水滑,不洗楊玉環的凝脂,卻泡出一門「黑丸」的生意。琉璜泉水,泡出一筐筐變得烏黑的鷄蛋來,甚麽吃一隻就添壽7年云云。日本人口老化,也許有點因由。再吃這黑丸就活得不耐煩,變成老妖怪了。午飯後,便到The Hakone Open Air Museum.

野性的呼喚

司機兼導遊韓裔的Mr Park是特别安排給我們的,因為他説英語,對我來講是聽力測試。我也不去揣摩他講的話,胡胡塗塗地也暢意啊,沒有因為自己聽力差而出岔子。回程塞車在車上獃了4小時,於是請司機給我們唱日本歌。他唱日本歌就太好了,反正我都不懂日文,就不用去瞎猜意思了。Mr Park唱了幾首之後,就再沒有機會獻嗓,那枝咪給團友佔領了。不唱則已,一唱就露餡,那些年的歌,只有那些年的人才懂得唱,不知不覺間就唱回酒店了。

2014年10月31日星期五

2014外遊

從11月l日起,標少偕老伴,伙同另外20多個朋友,遊東瀛17天,本blog將會暫停。敬請各方好友,留言告知重大事故及有趣事情。若網絡暢通,還有餘閒,定必迅速回覆。行程末段最後6天,將登山走熊野古道賞楓,斑爛遍野,盡訴秋情。今天悉尼的春日,午間氣溫35度,夏未至,火焰已逼人。把南半球火熱的心帶去北半球過冷,雲深處,靜思數日。

黨治、人治、法治,三文治

佔領運動中聲稱黑社會的人一文,讀者HEI連結了謝連忠律師及霍嘉誌大律師的文章給我看,讀者potato留下這段話:

請問標少對HEI 提供的連結上謝連忠律師所述對法治的理解有何意見。
個人認為,除非社會只有一個人,否則,在法治社會,所有個人或機構實行其權利時,似乎都應該受法律所制約,目的是平衡和保障大家的合理權利。大家都尊重及遵守法庭的判決,當然不是法治社會的充要條件。但現在香港的情況是,有一大群人,因為自己有不滿,就故意不守法紀,導致社會上有很多其他的人受到相當損害,那一大群人甚至不遵守法庭的判決,令法律制度無法保障這些受到相當損害的許多人的權利!按謝律師的講法,法治是保障人民的權利,現在,法律制度保障不了這許多人的合法權利,法治是否受到破壞?社會是由許多人組成的,各人都有這樣那樣的不滿,如果人人有不滿就不惜損害他人的合法權利去表達不滿,故意犯法,法律制度根本就不能有效運作!


這些理論性的東西要深思熟慮,作多方面的思考,才能稍寫幾句,我不是那種料子。謝、霍兩位律師的文章我也速讀了,沒有特別意見,因為出發點有所不同,不易作評論。法治是保障人民的權利,多過一個人的時候就有不同權利了,所以要訂立一套大家都要遵守的法則,來平衡利益。在法則以外,也留有空間,讓個人權利,言論自由得以宣示。不同權利産生衝突時,就由法庭去訟裁,法庭作了裁決,不服也得要服。佔領的人,毫無疑問超越界限,到了一個不相稱的程度。不服法庭的裁決,唯一途徑只有上訴,不作上訴或上訴失敗,仍然不依照裁決命令去辦,就破壞了法治制度,破壞者包括在蘋果日報門口的僱傭兵,也包括旺角及中信大廈門外的佔領者。

對特首選舉不滿而對法律挑戰就更複雜了,屬同時間挑戰兩個制度,破壞香港法治去挑戰大陸的決定,豈不枉然。大陸那種制度,不理它多壞,仗著《基本法》的凌駕性,維護香港利益抑或箝制香港的權利都好,已超乎一般單一國家單一系統的法治理念。佔領的人,挑戰香港法治,要求香港政府做無能為力,不能自主的事,隔山打牛,當牛還是無動於衷,你還要拚死命去打,這力氣豈不浪費了?

當謝連忠講法治保障人民的權利,他混淆了兩套不同法治的理念,要求大陸保障香港人的權利當然可以向人大提出訴求,但因此指責香港政府,要她承擔大陸的責任,豈非父債子償,找錯了對象。況且,你跟一個不講法治的大陸去講法治,還要講香港那一套,怎會管用。大陸只有黨治人治,和香港的法治加起來,把香港夾在中間,便成為三文治了。中華人民從來都是肉餡配菜,給當權者吃掉的。香港還好,只要不涉大陸可干涉的範疇,就不用仰人鼻息,行使高度自治之下的法治制度,儘管如Maro那種激進看法,訕笑香港法治之餘,平心而論,香港的制度還是健全的。否則,請舉香港法治問題的例子給我看。回歸以來,最為人詬病的是吳嘉玲、吳丹丹居權案的人大釋法,但那不是香港本身產生的問題,也是《基本法》滋生出來的。我真的想不到香港的嚴重法治問題。霍大律師文中還在舉陳玉峰案來闡釋,唉!我講她的文已講到膩,估不到到了今時今日這件案還有舉例的價值,真的要重溫一下刑事程序了。

2014年10月27日星期一

中大學生報的虛妄

中大學生報發表聲明,回應校長沈祖堯呼籲學生撤離佔領區的言論,表示「沈校長,我們在等你的幫助」。
聲明內容如下﹕
昨天,沈祖堯於個人facebook上發表一段感言,指佔領運動影響市民生活、憂心學生人身安全、亦感到政府已釋出善意,所以呼籲同學們撤離佔領現場。
沈校長,這經已是你第二次發表這種虛妄的言論。佔領得以維持一個月,全賴同學和廣大市民們對普選訴求的堅持。貿然提出放棄這場運動,就是在否定一個月來同學和大眾所負出的心力,也是在直接打擊這場運動。
若沈校長說政府經已轉變態度、表現開明,我們卻未看到當權者有作出一分一寸的讓步。縱然「政改三人組」曾經和學聯代表展開對話,政府的回應卻總是泛泛而談、顧左右而言他,對於當前的運動幾近毫無推進。在不久之前的10月10日,原定的對話就因為佔領人數不足以威脅政府而拉倒。現在說政府已「打開談判之門」,所以不需再持續佔領,直接點說就是妄想。
若沈校長擔憂同學安危,該做的不是勸籲大家退場,而是譴責警方和藍絲帶武力打壓佔領者、盡力為同學提供援助、促請校監梁振英回應同學訴求。我們惟一同意沈校長的就是「民主的路是漫長的」:香港持續爭取十多年未果,絕不會因為一個月的佔領而躍進。在這刻,我們決不能輕言放棄。
(27.10.2014明報即時新聞)

上面這則新聞,我看了肅然起敬。中大學生報的聲明,真了不起,洋洋灑灑,堅持佔領,寸步不讓。我束手而立,大氣不透,為的是學生報説沈校長「第二次發表這種虛妄的言論」。虛妄,何解?語出《金剛經》:「凡有所相,皆是虛妄」。聖嚴法師的解釋為,凡是所有一切的相,都要將它當成是虛妄的,只要不去執著它,就會產生智慧大概學生報聲明的執筆者不是引用《金剛經》,否則就自打嘴巴了。用經文去看佔領運動,我會看到佔領的虛妄,執迷不悟,缺乏智慧。或曰,標少扯遠了,何以套用《金剛經》?君不見關二哥也佔領旺角街頭,香火正旺,消防也出手,所以我這自由聯想,亦非打誑。

除了佛偈,虛妄平常用法,意思是荒誕無稽、無事實根據、極不真確、不合情理……。沈校長的言論虛妄嗎?

學生報引用沈校長facebook,指佔領影響市民生活,這一點學聯道歉過,叫市民為民主犧牲,這言論當然不虛妄。憂心學生人身安全,街頭衝突時常發生,毆打傷人也不止一次,這憂慮有事實根據。至於沈校長感到政府釋出善意,既是個人的判斷,也屬勸説學生的圓滑務實看法,用虛妄來形容極不恰當。就算把這點看成虛妄,也是感言的小部份,用虛妄一詞就用得不相稱了。

大學生身份,小學鷄智慧,目無尊長,不可一世。大佬文化可以不屑一顧,苦口婆心的勸説,也要動刀動槍。校長對學生撤離的呼籲,等如家長擔憂子女的安危,阿女唔好去咁夜喇,唔通話:賊佬,我個女去夜街,你唔好打劫佢。

沈校長在facebook留言,看來對像不是結藍絲帶或者掛藍燈籠的人,上他facebook的人主要是學生,他自然講勸説學生的話。學生不放棄佔領,也別屁話連篇,發這篇不知所謂的聲明。一定是在寬敞街頭睡眠不足,混混沌沌,目空一切,語無倫次。








2014年10月25日星期六

佔領運動中聲稱黑社會的人

在上一篇有這一個留言: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002090553151209&id=160696287290644

警黑合作,證據確鑿,條友公然話「我係黑社會」,咁都唔拉?

然後引了一些可否告聲稱三合會社團的討論。facebook這條片,看到這個粗口爛舌,惡形惡相的人,就算他不講「我係黑社會」,我都覺得他十足十是低級黑社會流氓。這又引發在場人士質疑警黑合作。前警員asda反駁的理據錯誤,包括其後的留言講不能拘捕吸毒的人。聲稱黑社會的控罪(Claiming MOTS)的元素,無需恐嚇或使人驚恐的成份。這控罪內容會是:

............claimed to be a member of a triad society,  namely the XXX Triad Society.

可見控罪要列明三合會社團的名稱。facebook這條片所見,這惡形惡相的人,並沒有聲稱自己是那個社團的人,他連簡稱甚麽老新、十四、義興、合桃、水房……都無講。在場人士應該問他是甚麽黑社會,他肯講出任何一個社團名稱才具足夠表面證據。如果他不講社團全名,只講老新、老聯之類,法官可以司法認知( take judicial notice)接納這是黑社會社團,或者控方可以傳召黑社會專家作供。故此,在場警員不作拘捕,也屬合理。

留言用「警黑合作,證據確鑿」來描述,恐怕大有問題。就算證據確鑿,警察沒有執法,極其量是疏忽職守,又何來合作?煽情話易講,要有説服力就要講理據。佔領的人明顯違法,不管是否在公民抗命,警方也沒有拘捕,我又可否大叫大嚷警察和佔領的人合作呢?


2014年10月24日星期五

周永康的憲制效力

周永康:政府「民情報告」若憲制效力 佔領市民難言撤離

有消息指,學聯曾向中間人表示,如果政府能夠呈交一份報告的話,可以考慮撤離。學聯秘書長周永康今早出席電台節目時表示,如果特區政府呈交一份有憲制效力的報告,可以改變人大框架的報告,的確可以考慮撤離。但現時政府提出的「民情報告」,其內容、作用、目的、何時呈交、能否解決特首提名程序等民主問題,及能否改變人大框架等,政府都是不著邊際、全無回應,因此難言撤離。
周永康又表示沒預計報告會交給港澳辦,因為港府定期要交報告給港澳辦,到底這份「民情報告」是慣性呈交還是特別為報告雨傘運動而設,政府同樣沒回應。
(852郵報)

對上兩篇一則留言問我:周永康所說的「有憲制效力的報告」是什麼?

當然,這問題問周永康好過問我,出自他口,沒有人比他更清楚。山中説他語無倫次,我只好循這句話實際的可能性方面去推敲。我對佔中作為宣示手法毫不反對,但對佔中的發展大不以為然,之前寫過太多,不再贅。

有憲制効力的報告,當作何解?報告當然是指政府拋出的民情報告,假設那是一份客觀反映民意的報告,怎樣才可以有憲制効力?香港唯一可以視為憲法的就只有《基本法》。有憲制效力,即是要把民情報告的作用寫入《基本法》,才產生制度上的効力。要這樣做,只有把民情報告的地位,加入《基本法》第四章第一節有關行政長官規定裏,或者加入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處。這樣做即是要修改《基本法》。修改要過3關: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人大批准。

假設順利通過修改《基本法》,民情報告可以産生甚麽效力?完全是一廂情願,有意願而無實效的語言。佔中是民情,反佔中也是民情,不贊成不反對也是民情。就算把民情報告加入《基本法》,也沒有實質効力。若果人大考慮了民情報告,但不採納民情,有甚麽制衡辦法?毫無辦法。

政府提出民情報告,只是假意示好,給學聯的下台階,豈能當真。政府根本寸步不讓,因為政府也沒有話事權。如果學生以為雙方對話可以使政府讓步,那就屬神話故事了。政府自始至終都只有一個立場,既不能改人大決定,也要符合《基本法》要求,在這框架下,心存幻想的是癡兒,繼續在街上過冬好了。





周融的簽名運動

上一篇有讀者留言,這樣講:

周融今次簽名,明撐警察,暗藏禍心,又將前線擺上檯,迫佢哋做磨心,賤到極,可憐啲警眷簽咗名重以為幫自己人打氣,實係迫佢哋去死。

再看新聞報導這簽名性質:

保普選反佔中大聯盟將於本月25日舉行支持警方簽名行動,大聯盟召集人周融表示,這次簽名行動是一種授權,授權政府和警方執法。

大聯盟召集人周融表示,簽名行動是最民主的方法去決定香港的未來。他強調簽名不是一種表態,而是指令和授權,讓政府得到足夠的民意授權,以支持警方執法。周融說簽名運動是大聯盟行動的第一步,他說將有第二、第三步,但不能透露。


大聯盟發言人吳秋北說簽名行動為期9天,至11月2日止,將同時設立街站和網上簽名。吳秋北表示,參加者要在簽名前出示身份證,未成年者都可以參加簽名,每人只可簽名一次,聯盟義工會提醒市民不得重複簽名。

(yahoo新聞)

本來政見不同,各自結盟,收集民意來表達政治目的,並無不妥。民主社會當然容許這樣做。所以有人説共產黨偉大(譬如前律師會會長林新強這條茂里),也有人可以罵共產黨豬狗不如,各自表述,誰不能說服誰,這是自由民主,言論自由可貴之處。周融這大聯盟簽名支持警察,是公民的權利。相反而言,有人簽名罵警也享有相同權利,問題出在以民意授權警方執法這看法。

佔中/佔領運動,不論用公民抗命或言論自由為理由來肯定其合法性,可以説是必敗的抗辯理由。早前大律師公會的聲明舉了開明的Lord Hoffmann在R v Jones一案的講法,今天司法機構上載了潘兆初法官審理旺角及金鐘中信大廈的臨時禁制令判辭,已清晰說明法庭採納Lord Hoffmann的標凖,也引用了終審法院在法輪功成員在中聯辦外靜坐阻街的楊美雲案例,表示社會運動要平衡各方權利和利益的看法。潘法官雖然在處理民事性質的禁制令申請,而不是對佔中行為在刑事方面作裁決,但很明顯這是由法庭方面對佔領行動的第一宗法律判決,也是這政治事件的法律交鋒。除非上訴能推翻這禁制令在法律上的裁決,否則心存幻想以為可以公民抗命及以言論自由作為佔領的法律理據的人,可以省了這點氣,必敗無疑。

警方暫時不執法,是政治考慮,而不是等待市民簽名授權才這樣做。周融説簽名是「指令和授權」政府和警方執法,在概念上荒謬絕倫。政府和警方的權力,一切都由法律訂定,立法賦予權力,無論簽名人數多寡,都沒有「指令和授權」的基礎,極其量是一種類似民調,在反映市民的意願。這種授權,在立法訂定權力時已確立了,再簽名完全沒有授權的作用。況且,政府也審視及衡量政治環境而暫時不想激化民情才不輕舉妄動,盡量想拖垮這場運動,減少正面交鋒。

周融可發動簽名要求政府執法,可以發動簽名叫佔中的人撒離,「指令和授權」則不倫不類,畫虎不成反類犬。



2014年10月19日星期日

警察、公安、共狗

寫一篇評論警察的文章,並不容易。雖然以往多次的社會事件,我寫過不少的文章,集中討論執法是否公正及辱警的問題。相對於佔領行動,以往的討論都顯得微不足道了。

7名警察涉嫌打人事件,對我最大的震撼,並非這7人有沒有打人,下埸會怎樣,被打的人是否抵打。OMG前天聽蔣麗芸在立法會的發言,words to the effect--點解咁多人唔畀人打,佢會畀人打?這種有權代表市民通過法案的代表,語不驚人死不休也罷,這種低智言論,法治何存?寫這篇當然不是為了批評她,可批評她和鍾樹根之流的人的言行,俯拾即是,他們醜態百出,形象拙劣,香港有這種議員是香港的恥辱。對我最大的震撼是警察反彈情緒已到臨界點,萬一政府管不著警察怎樣辦?

警察在近10多年的政治運動中,漸漸變成市民所不滿的政府,及所憎惡恐懼的共產政權的替身,他們變成公安、共狗,是任人辱罵而不能還口的活死人。還口就死人,郁手就變犯人。辱警的人痛快,因為辱警不犯法。他們罵梁振英,梁振英聽而不聞。他們要衝向梁振英,警察擋住了。如果警察擋不住,這算是甚麽警察?菲律賓救不到人質的警察!

警察和激進示威者之間的潛在矛盾應該是立場性的矛盾,因為警察要維持治安,激進者要擾亂公安,現在的矛盾卻變成政治性,因為示威訴求不得要領,就把警察視為政敵來發泄,警察是政府,是共產黨的化身。激進示威者視警察為共產黨的工具、打手。假設是民主選舉,其實警察也只有一模一樣的社會功能,在殖民地時代也同樣不涉政治,涉及政治的只有政治部,俗稱「邵氏」的SB(Special Branch)。

示威人士之所以能夠辱罵警察,就是因為他們知道警察不敢打他們,警察權力受到制衡,受到監察,否則一個二個都躺在暗巷呻吟了,還有機會罵公安共狗?把怨氣發泄到警察身上,某程度上是欺善怕惡,否則就北上過關去罵公安呼共狗了,見了SDU(飛虎隊), AP(機場特警)沒有人撩「隻揪」,就算敢都只會在眾目睽睽之下,明知警察不會「揪」才夠膽挑釁。

香港這種非政黨政治,反對派沒有執政機會,永遠都是反對黨,從無後顧之憂,否則又怎會肆意攻擊警察,有機會執政就會有易位而處的考慮而不敢胡來。如果紀律部隊真的出了問題而給人罵到一錢不值,應該做的是針對性的改革,而不是辱罵。一般會出現在警隊身上的問題是貪污和破案效率,甚少涉及政治立場。社會的穩定,市民得以安居,專業及效率高的警察是必要的條件之一。把警察的功能集中於社會運動及防暴方面,可謂不務正業了。長期投放大量資源在社會運動裏,有很多罪案的偵查會停滯了。犯罪的人會因為佔領堵路而怠工嗎?正常警務工作因佔領而停滯,受害的是社會大眾,衝擊堵路的人可以沾沾自喜嗎?

這些運動,參與者夾雜學生和其他滋事份子,有民主訴求,有對各種社會不滿的宣泄,也還有搗亂的動機,不論甚麽動機訴求,第一綫交鋒的是警察,而不是回應訴求的官員,不是謀取豐厚利潤的地産商。與警察衝突,有些人會儍到憧憬是指壓按摩,恰到好處,身心舒暢,一定不會頭破血流,一定不會吃胡椒催眼淚,社會運動涉及肢體接觸,不是請客送禮,相敬如賓。這佔領事件,換了是黑社會暴亂,警察還是這樣克制,社會大眾接受得來嗎?當然有人會覺得這比較不正確,我想指出,就是因為這次主要是學生主導,所以警方的武力才用到最低了。

一定會有人把放87枚催淚彈和7個警察涉嫌打人拿出來反駁我。稍安無燥。先講7警打人,如果7警打人可以看成28000警員都打人,那麽只要幾個示威的人是激進流氓,就可以把幾萬示威的人都看作流氓。這叫以偏概全。同理,只要大學生有幾個作奸犯科的,就可以説成全部都是賊了。我又再講張達明建議成立獨立委員會調查7警打人事件,劉進圖被斬案,涉案的兩名被告也指控被警察毆打逼供,張達明卻不吭一聲,不高調要成立獨委員會來調查,是因為劉進圖是張達明的同學所以這兩人就抵打?抑或不同被打的人就用不同標準來量度呢?

港大法律系楊艾文教授對於87枚催淚彈發放的合法性提出質疑(Was it Lawful for the Police to Use Tear Gas on Protestors in Hong Kong?),楊教授主要針對使用催淚彈這層次的武器相對於當時示威者的威脅是否相稱。這是一個現場指揮官判斷當時環境及催淚彈發放目的的問題。楊教授分析時的大前提是當時佔領是違法行為,發放催淚彈是要驅散人群,而提出幾項過份使用武力的論據,其中最後一項講到87枚催淚彈發放後,人群很快再集結,足以證明放催淚彈成效小,亦可以用較少侵犯性的方法替代(quick regathering of protesters (after momentary dispersal) - suggesting that the tear gas achieved very little and certainly nothing that less intrusive means could not have achieved)。這一論據明顯倒果為因,催淚彈發放後成效不大,也可以是因為發放數量不足及沒有進一步武力驅散行動所致。我並非寫文來反駁楊教授,我只想指出使用甚麽級別的武力,怎様才算恰當,第一的考慮是案情事實(facts in issue),其次是下命令的指揮官的目的(state of mind)。單看87枚的數量,不足以下任何定論。我想對上一次關於發放催淚彈數量的合法性討論是1994年白石船民中心暴亂那一次,500名船民吃了500多枚催淚彈,prima facie excessive。

最後,我最擔心的是,警察近年在社會運動中累積的負面情緒,究竟對執法態度的影響有幾大。沒有一份工會是你努力執行職務會被辱罵,你怠惰去做也會被罵,甚至你做那份工就注定被罵。做警察也是平常人一個,不論是在公務員體制中,或者芸芸紀律部隊中,是被人罵得最多,最被針對的一員,公道何在?17萬公務員都由政府支薪,唯獨他們是共狗?

藍山春遊



顏色革命

七十公里外
携老伴春遊
植物公園內
仲春展美姿
遍地開花
非獨花嬌俏
盎然新綠生
鳥兒枝頭鬧
驚醒蟄昆蟲

群綠佔藍山


2014年10月16日星期四

答警察涉嫌毆打示威者的讀者問

在上一篇TL留言問我以下幾條問題:

想請教標少:
1)對CAPO/警監會有否看過其運作模式/往績是否公正?
2)若法律途徑查會否過嚴(但李志輝等人濫用私刑案仍成功起訴,應仍是合理?)
3)在什麼情況下才會引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法)》?是否需要引用該法查「警黑合作」(或濫用私刑案)?
4)《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法)》跟普通法庭處理案件有何不同?(傳召作證的權力似是特權法最大特權?)

這幾條問題是就著7名警察涉嫌暗巷毆打示威者事件而提出,我相信這件事最終會發展成刑事檢控,控罪會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條例》第39條「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而事主曾健超就算之前向警察潑的液體是尿液也不會被檢控,不會成為交叉檢控(cross charging)的案件。

第一條問題我覺得只有主觀的答案,CAPO(Complaint Against Police Office)處事是否公正,我不懂得怎樣客觀量度。我只能講制度健全,頭頂還有監警會監察,過往也有警察打人或妨礙司法公正等案件,經投訴警察課調查後提出檢控的。檢控與否,也有紀律聆訊跟尾。交給CAPO調查的好處是,它了解警察程序和運作。

第二條問題不應該問,因為不論是刑事調查抑或紀律聆訊,都是法律途徑,也是唯一的途徑,要維護法紀,這途徑沒有過嚴可言。況且,通過法律程序來處理,被指打人的警察,若被檢控,有沒有罪由法庭判,總好過傳媒和社會公審。我其實也想過怎樣盤問這證人,當然不會在此討論。如果這些警察被檢控,抗辯不易,但甚麽都有策略,也有抗辯的方法。

順帶一提,張達明説行政長官絕對有權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來調查此事,這樣講有點無聊,有權和應否是兩回事,這件是普通的刑事案,毫無必要以獨立調查委員會來調查,極其量是裁判法院的案件。

第三條我答不到,因為我沒有立法會議員的智慧,他們不見得有一定的凖則。使我噴飯的是,某議員提出這建議,讓我提我會用法例第382章《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來查議員和黑社會的關係。用這法例來查警員打人一事更講不通,議員不能越俎代庖,去做刑事調查的工作。

第四條只能簡單答,《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賦予議員的權力屬調查性質(inquisitorial),權力很大,有權主動傳召證人,要求審閱文件,而法庭則屬仲裁性質(adversarial)。以傳召證人證供而言,法庭當然比立法會細。不過,立法會沒有司法權,違反這條例或證人不肯出席,都要由法庭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