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4日星期五

周永康的憲制效力

周永康:政府「民情報告」若憲制效力 佔領市民難言撤離

有消息指,學聯曾向中間人表示,如果政府能夠呈交一份報告的話,可以考慮撤離。學聯秘書長周永康今早出席電台節目時表示,如果特區政府呈交一份有憲制效力的報告,可以改變人大框架的報告,的確可以考慮撤離。但現時政府提出的「民情報告」,其內容、作用、目的、何時呈交、能否解決特首提名程序等民主問題,及能否改變人大框架等,政府都是不著邊際、全無回應,因此難言撤離。
周永康又表示沒預計報告會交給港澳辦,因為港府定期要交報告給港澳辦,到底這份「民情報告」是慣性呈交還是特別為報告雨傘運動而設,政府同樣沒回應。
(852郵報)

對上兩篇一則留言問我:周永康所說的「有憲制效力的報告」是什麼?

當然,這問題問周永康好過問我,出自他口,沒有人比他更清楚。山中説他語無倫次,我只好循這句話實際的可能性方面去推敲。我對佔中作為宣示手法毫不反對,但對佔中的發展大不以為然,之前寫過太多,不再贅。

有憲制効力的報告,當作何解?報告當然是指政府拋出的民情報告,假設那是一份客觀反映民意的報告,怎樣才可以有憲制効力?香港唯一可以視為憲法的就只有《基本法》。有憲制效力,即是要把民情報告的作用寫入《基本法》,才產生制度上的効力。要這樣做,只有把民情報告的地位,加入《基本法》第四章第一節有關行政長官規定裏,或者加入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處。這樣做即是要修改《基本法》。修改要過3關: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人大批准。

假設順利通過修改《基本法》,民情報告可以産生甚麽效力?完全是一廂情願,有意願而無實效的語言。佔中是民情,反佔中也是民情,不贊成不反對也是民情。就算把民情報告加入《基本法》,也沒有實質効力。若果人大考慮了民情報告,但不採納民情,有甚麽制衡辦法?毫無辦法。

政府提出民情報告,只是假意示好,給學聯的下台階,豈能當真。政府根本寸步不讓,因為政府也沒有話事權。如果學生以為雙方對話可以使政府讓步,那就屬神話故事了。政府自始至終都只有一個立場,既不能改人大決定,也要符合《基本法》要求,在這框架下,心存幻想的是癡兒,繼續在街上過冬好了。





16 則留言:

  1. 所以我話,爲今之計,衹好堅持到12月25,等聖誕老人向乖孩子發放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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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無煙通呀~ 唔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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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聖誕節會唔會太樂觀,
      隨時過埋年逗埋利是都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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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it thats what it takes, then thats what it takes.

    Ma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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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標標, 被你和山中搶先了。

    http://chinesehumanist.wordpress.com/2014/10/25/%e6%86%b2%e6%b3%95%e4%b8%b6%e6%86%b2%e6%94%bf%e4%b8%b6%e6%86%b2%e5%88%b6/

    劍文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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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002090553151209&id=160696287290644

    警黑合作,證據確鑿,條友公然話「我係黑社會」,咁都唔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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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自稱黑社會唔係真係自稱就可以拉
      要有恐嚇成份和令人驚恐
      片中離這要求有點距離
      詳情要標少解說了

      as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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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Neither "intimidation" or "in fear" is required under section 20(2) of the Societies (Cap 151) for commission of the offence:

      (2) 任何人如屬三合會社團的成員,或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或自稱或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或參加三合會社團的集會,或向三合會社團付款或給予援助,或為三合會社團的目的而付款或給予援助,或保管或控制或被發現管有屬於或關於三合會社團或三合會社團任何分支機構的任何簿冊、帳目、字據、成員名單、印章、旗幟或徽章,則不論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是否在香港成立,該人亦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 (由1964年第36號第4條修訂;由1988年第30號第4條修訂)
      (a) 如屬首次就該項罪行被定罪,可處罰款$100000及監禁3年;及
      (b) 如屬第二次或其後就該項罪行被定罪,可處罰款$250000及監禁7年。 (由1987年第19號法律公告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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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法例是這樣寫
      但一有人自稱就拉
      一定過唔到Legal
      社團條例和公安條例的罪行, 唔攞legal advise唔俾告
      (所以說警察的實務操作和法例字面寫的, 一直也有相當距離)

      同理有134章8條(1b)的吸食危險藥物
      (1) 除根據及按照本條例,或根據及按照署長根據本條例而發出的許可證外,任何人不得─
      (a) 管有危險藥物;或
      (b) 吸食、吸服、服食或注射危險藥物。

      小弟入行至冇做
      從未有見人拉過吸食毒品
      甚至有大量同僚告訴我吸食唔可以拉

      as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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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asda,

    你有誤解。我會寫一篇關於點解唔告得MO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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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感謝標少
      小弟自知自己這親建制派會看此大多人支持泛民的BLOG和在此留言
      就是想看多點不同的看法
      和向有真才實學的人多點請教
      得知自己錯在何處

      as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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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有道理就需要睇係建制定泛民~
      多謝你提出意見, 標少再清楚解釋~
      我地又學到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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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周永康 at 講清講楚
    Just for fun
    http://mytv.tvb.com/news/ontherecord/191095

    T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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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對老大文化說不,要行正義路又話錯,誰說誰服!
    am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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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對大佬文化説不,有種,行正義路,無錯。分別在於怎様行才能達彼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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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分開文化又如何;行多條路也可以,能達彼岸乎!逼上山呀。

      am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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