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11日星期三

黎智英的判刑

黎智英刑期一出, 嘩! 同一口徑的一台戲就唱起來, 十分熱鬧。細節不用我重複講一遍, 我再講就會膩, 我再講就像黨八股了。我先前預測的總刑期是18至24年之間, 如果黎智英現在服刑的區域法院案件會獲得慣常的行為良好的1/3刑期扣減, 他會18年零4個月後出獄(if he is still alive), 否則就要多坐20年。有人想他判終身監禁(想法不智), 若這樣屬manifestly excessive, 刑期上訴會獲批, 況且判終身監禁, 案例要求這種判刑要定下non parole period, 到頭來又要計算最少坐多久, 倒不如一早計好條數。黎智英挨不挨到多10年都成問題, 超過10年的監, 對他來講已等同終身, 法官很蠢才會判他終身監禁。另外, 若判黎智英終身監禁, 無疑嚴重影響同案其他被告的量刑。

另一邊廂有學者認為定罪和判刑都屬離譜。對於定罪, 不同政治立場的人對證據的分析會得出不同結論, 我之前也提出過, 3位法官聽審後的判決是否合理, 以我apolitical的立場, 我不覺得有甚麼不妥, 開明和保守的法官一定可以作不同裁決。From that perspective, 沒有對錯可言, 上訴時只會審視有沒有犯規。有人說黎智英的判刑比大陸政治犯更嚴苛, 劉曉波也只是判了11年。我想這比較不太恰當, 劉曉波的判刑應跟戴耀庭比, 都屬書生論政, 控罪也相同, 沒有勾結外國勢力的元素。大陸的判刑留給忠君愛黨的梁美芬教授評論, 甚或是儍笑議員江文憓作評論, 都比我強得多, 我不懂大陸那一套, 也不懂儍笑。

香港法庭的判決講stare decisis, 判刑亦然, 所以黎智英的判刑引用馬俊文及呂世瑜案終審法院訂立的考慮元素。對黎智英的年齡及健康考慮, 判詞中也講了:

65. Leading counsel put forward the following in mitigation on Lai’s behalf, namely: (1) old age; (2) poor health and (3) solitary confinement.

66. As has been mentioned, Lai is now aged 78. We note that advanced age may be taken into account not as a matter of principle, but “as an act of mercy”: HKSAR v Tam Yuen Tong[25]. Furthermore, although an offender’s life expectancy, age, health and prospect of dying in prison were factors legitimately to be taken into account in sentencing, they had to be balanced against the gravity of the offence, and the public interest in seeing adequate punishment for very serious crimes.: R v Clarke: R v Cooper[26].

黎智英一定會提出定罪及刑期上訴, 所以求情完全不講深感悔意那類說話。年紀方面的施恩是有酙酌餘地的, 這是後話。

對三位法官的評價我以前粗略提過, 李運騰刑事法最堅實, 別忘記當初黎智英的保釋是李運騰批出的, 卻被終審法推翻(FACC No. 1 of 2021)(判詞建結)。終審法院保守, 下級法官可以怎樣? 終審法院也自身難保, 就更加無話可說,  終院批准Tim Owen代表黎智英(FAMV No. 591 of 2022), 之後被人大釋法推翻, 奈何! 所以, 要罵李運騰也要公道一點。杜麗冰就不講了, 她一向見到大炮就依附, 我罵了她十多年, 那時都未有國安法。有興趣自己在本blog找。李素蘭大概只是跟大隊。

我評論法庭審理的案件, 一向都撇除政治立場的。

2026年2月7日星期六

吹哨人被控起底

吹哨人與起底是沒有直接關係的, 很多人對鄭曦琳被捕反應很大, 我對於她實際做了甚麼不太掌握, 所以只能客觀地看此事。吹哨人一般干犯的罪行是披露機密資料, 而並非起底(doxxing)。

我引用明報的報導作本案的背景依據:

【明報專訊】由肝癌權威潘冬平女兒潘浠淳研發、奪多個本地和海外創科獎的人工智能(AI)網頁平台「藥倍安心」(Medisafe),去年6月捲入「請槍」爭議和侵犯病人私隱風波。在網上公開事件的鄭曦琳(小圖)周四(5日)涉觸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中的「起底」相關罪行被捕。鄭已獲准保釋,下月上旬向警方報到。相關控罪的免責辯護包括發表相關個人資料「符合公眾利益」。大律師潘展平稱,法庭需參考控辯雙方理據,才能判斷導致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傷害是否屬於被告的披露意圖。

有一點要弄清楚的是, 如果獲取當事人的個人及家庭資料是公開的訊息, 譬如某人穿着校服及由父母陪同, 或發佈的個人及家庭背景在公眾網域是可以找到的資料, 無形中等同自己同意可被人報導這些訊息, 就不能視為被起底。

「起底」罪可分為兩級(two tiers), 私隱專員公署的講法:

  • The first tier offence is a summary offence for disclosing any personal data of a data subject without the relevant consent of the data subject, and the discloser has an intent to or is being reckless as to whether any specified harm would be, or would likely be, caused to the data subject or any family member of the data subject. Any person who commits the first tier doxxing offence is liable on summary conviction to a fine of HK$100,000 and to imprisonment for 2 years.
  • The second tier offence is an indictable offence for disclosing any personal data of a data subject without the relevant consent of the data subject; the discloser has an intent to or is being reckless as to whether any specified harm would be, or would likely be, caused to the data subject or any family member of the data subject; and the disclosure causes any specified harm to the data subject or any family member of the data subject. Any person who commits the second tier doxxing offence is liable on conviction on indictment to a fine of HK$1,000,000 and to imprisonment for 5 years.

第一級在裁判法院審理, 而第二級在區域法院審, 因為屬公訴控罪(indictable offence), 裁判官是沒權審的。第一級和第二級的分別在於第二級是需要證明實際蒙受「指明傷害」(specified harm), 而第一級沒有造成實際傷害, 只是"would be, would likely be"。「指明傷害」包括滋擾、騷擾、纏擾、威脅或恐嚇 (harassment, molestation, pestering, threat or intimidation )。

至於"符合公眾利益"的免責辯護恐怕未必用得着, 純吹哨揭露不當的事尚可以說為了公眾利益, 披露個人地址電話等有何公眾利益可言? 嚴格講這件事源起是質疑當事人沒有能力研發這程式, 而並非掌握及揭露秘密內幕, 所以連吹哨人也未必稱得上。單純提出質疑請槍是沒有問題的, 只要措詞謹慎, 不構成誹謗便可。起底的目的要掌握案情才能進一步評論, 正如明報報導Jackson Poon所講, 法庭要判斷被告的intent (including being reckless), 這方面大概被告不會向警察承認有意圖致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 法庭若推論有此意圖或 being reckless as to whether any specified harm would be, or would likely be, caused to the data subject or any family member of the data subject, 就可以把被告定罪。 不論定罪與否, 隨之而來的是民事索償。所以, 標少奉勸一眾窮光蛋, 訴訟不是窮等人家玩得起的, 所以在social media 發文, 可使人傾家蕩產的, 只靠正義感來得罪權貴你是玩不起的, 先前看到報導說小神童因此而休學, 我已心感不妙, 這是為民事索償打地基。說到底論事歸論事, 無需引發起底, 對誰都沒有好處。當然, 到了審訊可能捅出更多請槍方面的內幕。

我為鄭同學祈福, 得罪權貴的事應該交給標少這窮光蛋去做, 廢老食鹽多過你食米, 用迷宗拳無影腳, 太極生兩儀, 兩儀生四象…智慧化於混沌之中。

2026年1月27日星期二

評2026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首席法官的演詞

我已多年不評論法律年度開啟典禮的演詞, 這次評論只限首席法官演詞的其中兩課題。先岔開一筆, 談同唱一台戲, 以下是明報今天的報導:

【明報專訊】全國港澳研究會昨舉辦專題研討會,港澳辦主任夏寶龍發言時46次提及「行政主導」,稱這是特區政制重要原則,行政、立法及司法機關「要同唱一台戲,要多補台,不能拆台」,指明立法會「支持政府不缺位、監督政府不越位」。

香港過去數十年的法治基石, 強調的是司法獨立, 但自2020年後, 取而代之的是行政主導三權合作, 到了現在, 繪形繪聲的同唱一台戲, 不能拆台。以我的智力, 當然未必理解這些說話的睿智, 頭腦很簡單地想是否政府告你你就輸硬, 你告政府你也輸硬, 因為行政立法司法在同唱一台戲, 不能拆台。判你無罪或勝訴等同拆台嗎? 夏主任的定調, 於司法而言, 等同司法指導, 也是司法框架, 不能違反。那麼, CJ今年演詞中提到"香港的《基本法》、一般法律以及有關國家安全的法律均保證法院公正獨立,和人人享有公平審訊的權利。"(演詞原文: Hong Kong's Basic Law and general laws, along with the national security laws, all guarantee the independence and impartiality of the courts, and the right to a fair trial.) 又可以怎去理解? CJ這講法是拆台言論嗎? I lack the wisdom to reconcile the two. It denotes that my comprehensive ability is below average.

言歸正傳。

過往CJ的演詞很少直接評論正審的案件, 這次直接講黎智英案, 可謂迫不得已, 因為呼籲立即釋放黎智英的聲音太多, CJ不得不回應一下。CJ提出一個現實的法律問題: 

As regards calls that are sometimes heard to halt proceedings or prematurely release a defendant, based on reasons such as occupation, background, or political causes, it should be emphasised that such demands not only circumvent the legal procedures established to ensure accountability under the law, but also strike at the very heart of the rule of law itself.

這幾句很明顯在回應立即釋放黎智英的要求。認真講法律程序, 怎樣可以立即釋放被告?  在未定罪之前, 控方可以撤銷控罪, 在定罪之後法庭判處可以立即釋放被告的刑罰, 又或者行政長官在被告被判刑後運用《基本法》第48(12)條賦予的權力, " 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現階段控方沒可能撤銷控罪, 法庭也沒可能判黎智英可以立即釋放的刑期, 行政長官更沒可能赦免或減輕眼中釘的刑罰。所以, 要求立即釋放黎智英的人恐怕沒有提出實際的法律可行辦法, 只是一種政治口號及期許。我一直相信黎智英會死在獄中。如果可以繞過法律程序立即釋放黎智英, 相反而言任何人也可以被繞過法律程序無理收押。

至於在審訊黎智英的過程中有沒有展示法庭的公正性, 本案判刑後的上訴就可以看到這方面的分析, 至少我憑審訊時看到的報導的印象而言, 杜麗冰法官在與黎智英作供時的交鋒有關愛國的言論, 明顯是政治的表述而非法律的看法, 杜官已進入政治格鬥場, 現在看是符合夏主任的心意: 同唱一台戲。CJ曾經參加某些國家政策的學習會, 是否也屬於排演一 齣戲呢? 如果不想同唱或合唱或和唱, 甚至被幕後代唱, 可以怎樣? 或者像大馬爺, 到了65歲就享清福, 打下羽毛球和網球, 不再延任做CJ, 現在看就明白是充滿智慧的決定。多年前有次返港, 有人問我想不想跟大馬爺打羽毛球, 我耍手擰頭, 窮酸標少不敢高攀CJ, 況且對一直寫文批評法官也不方便。另一種不合唱的方法就是提早退休, 去年兩位上訴庭的女官就是例子。我以前曾經為前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被架空迫走抱不平, 後來看到近幾年DoJ刑事檢控科幾個猛人紛紛離職, 就知道David Leung沒有被迫走也遲早會走的。舊時人是做不到新香港人的。

第二個課題我想講的是首席法官張舉能在演詞中提及法庭的審訊程序, 講到被告的權利時, 講了以下的說話: 

These fundamental principles govern all criminal proceedings in Hong Kong....A defendant may, if they wish, give evidence in their own defence. If they choose not to do so, the prosecution may not comment on that fact, and certainly no adverse inference may be drawn from it to establish guilt....

熟識刑事法的人都懂得避免批評被告不作供, 這種批評往往是上訴得直的理由。我覺得CJ不是籠統地講法律程序, 而是講終審法院在法律年開啟典禮前幾天(1月16日)聽審而判上訴得直的一宗販運毒品案: HKSAR and HUANG RUIFANG (黃瑞芳) FACC No. 2 of 2025。外判主控在該案的結案陳詞大肆批評不作供的被告黃瑞芳。 I quote from the judgment of the court:

7.  In his closing submissions prosecuting counsel said:

“Now, remember suspicion is not enough. If you only suspect that the defendant had committed the crime that is not enough. You must give the benefit of the doubt to the defendant and you must acquit her. As the learned judge also said, the defendant needs not prove her innocence. She needs not prove anything. She needed not to give evidence. She needed not to call any defence witnesses and she only exercised her right not to give evidence and not to call any defence witnesses and no adverse inference can be drawn against her. The burden is all along on me, on the prosecution, but the fact remains the defendant did not give evidence.”

Later in his closing submissions prosecuting counsel said:

“Now, again the defendant’s case: you will remember the defendant exercised her right not to give evidence, not to go to the witness box. That’s her right. That’s fine. As I have said the burden is on me to prove the case. But I did not have the opportunity to cross-examine the defendant. I cannot ask her any questions. I did not because she elected not to give evidence and I am unable to test her credibility to test whether she is an honest person, to test about her reliability, whether what she says would be reliable. I have no such opportunity. But in any event, of course she had chosen to speak up in the video-recorded interview, but it is my position and it is my case that the defendant had not told you the truth and/or the whole truth about her story. ”

撇開"needs""needed"的文法錯誤不講, 問題都出在我加了綠色的幾句, 終審法院認為主控嚴重侵犯了被告不作供的權利, 也違反了《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54(1)(b) 條的禁止規定。本案的判詞也為日後陪審團案提供陳詞指引, 詳情請自己閱讀判詞。因為本案的判決提供了程序指引, 才使我推斷CJ該段演詞是有所指的。

近日觀看太多國際羽毛球賽事, 加上澳洲網球公開賽, CJ的演詞一直擱下沒評論, 直到看到夏主任的訓示, 標少這舊時人, 在新時代洪流淹沒之前, 垂死吐槽。海上生明月, 天涯共此時。

2026年1月19日星期一

殺馬

我寫blog以來收過兩封律師信, 一封是關於批評一個大律師表現而引發的, 另一封是關於某報社先人作奸犯科的, 他們都要求我撤回文章。我撤回了批評某大律師那一篇, 是多年前的事。我批評她的資料來自某司法人員, 考慮事件之後, 自知理虧, 因為資料不夠堅實。報社那律師信我就沒有理睬, 因為我依賴上訴案獲得的資料而作出批評的。我當然批評過不少法官和律師, 除了前述的一篇, 其他都沒有撤回。誰想告我, 放馬過來。

今早我刪去上一篇博文的第二段, 也把第二段引發的評論留言一併刪除, 原因很簡單, 這一段的文字及留言引致馬鹿病發, 使他留了不堪入目的一段文字。試想一下屠夫宰殺動物後, 把器官拿出來玩弄那種場景。我今早起來看到馬鹿留言那段文字, 就深深體會到孕婦妊娠早期噁心嘔吐的感覺。如果純罵粗, 我不會嘔吐, 有些人除了罵粗之外, 就沒有表達感受的能力和文采, 你不能夠要求殺豬的一面殺一面唸唐詩。但律師嘛, 受過訟辯訓練, 別人對你的表達能力有一定期許, 出口就像屠夫掏出器官來把弄, 那就應該去屠場或者風月場打工, 不要留在法律圈獻世。我認識一位朱某大狀, 他在法庭裏罵自己的客仔用的並非單字的粗口, 我聽到也感到非常難受和尷尬, 那位大狀儼然是個黑老大在罵自己的馬仔, 我真不明白當年港大怎出這種產品。在法庭偶然見到罵粗的場景, 一般是被告被判刑後罵官, 有的法官會對被告加刑, 有的會一笑置之。我就記得Gerard Muttrie做裁判官的時候, 有一次被告問候他娘親, 他笑笑口對被告說: Defendant, my mother is 80. Go ahead。我搖搖頭笑了出來, 深深體會Muttrie的EQ。

為甚麼要寫這一篇? 我就是要單挑馬鹿, 其他人請勿插嘴, 我不想他罵其他人。不管是牛律師馬律師黃絲藍絲, 我想看下真材實料的訟辯能力, 而不是解剖性器官的能力。我秣馬厲兵, 隨時候教, 只需衝著我來。

2026年1月17日星期六

Barbarity

在黎智英案, 為其中一名被告撰寫求情信的是前高院法官李瀚良(Patrick Li)。Patrick是大好人, 我一九八幾年已認識他, 大家住在同一屋苑。Patrick曾經是我頂頭上司, 但我們最後一次通電話是2004年, 我移民後第一次回港, 跟他通電話交代一些事, 自此沒再聯絡, 關於他的新聞都是從媒體得知的。關於他近年最大的新聞莫過於2020年他和他的港大同學在報章聯署反修例的聲明, 他因此被左報攻擊, 也被馬道立照肺, 而且自此不讓他處理反修例衍生出的案件。在這背景下, 他退休後就沒有再被委任為暫委法官。反觀另一個涉及反修例的官員, 在立法會為肥女人擋箭的林美秀(Linda), 由國際法律副專員晉升為專員, 退休後被任命作平機會主席。我不會把Linda的擢升視為酬酢, 她是醒目女, 一早就知刑事法不太適合自己, 所以選擇了國際法這條路。

(十分抱歉, 我刪除了這一大段對某君的描述和相關的留言, 某君的留言實在太難頂, 我不想纏擾下去, 以圖耳根清靜。我老了, 太粗鄙的文字已吃不消。)

喜歡談政治, 不如談下美國的政治。委內瑞拉反對黨領袖Machado真的很不要臉, 竟然把和平獎牌轉贈特朗普, 以圖賄賂他把她安置統治委國。真正追求自由民主的人, 怎會走去哀求一個專制的暴君, 理應是道不同不相為謀, 這和平獎根本是頒錯了, 相比之下, 鄒幸彤才實至名歸。我等著看Machado懺悔, 相信不用久等, 等特朗普吞併格靈蘭, 然後再吞併加拿大, 那個在城寨中一直把特朗普奉若神明的劉姓YouTuber就可以當特朗普之奴了。不論伊朗是怎樣對人民行使暴政的政權, 特朗普可以怎樣合法地派軍隊入侵一個沒有宣戰的主權國? 講法治的人都躲到那裏去了? 黑暗時代的barbarity重臨了。

2026年1月10日星期六

Looking for justice

悉尼近日熱風來襲, 今天預測40幾度, 早上8時已30度, 熱氣逼人。凑巧思華在一個月前約我到她家barbie (英澳的俚語, 燒烤的意思), 真的熱烘烘。近日熱烘烘火辣辣的事情很多, 不知從何說起。前些時Bondi恐襲槍擊後, 總理原本只打算獨立調查而不打算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Royal Commission) 研究反猶太導致慘劇的成因, 情況像宏福苑火災後的爭議。宏福苑的調查, 政府不會理會社會的壓力, 況且提倡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的聲音很快就變成靜音了。但澳洲不同, 幾周以來, 不斷發酵, 變成政治的角力, 反對黨乘機發難。形勢比人強, 平庸的總理終於向現實低頭, 宣佈成立Royal Commission, 由退休聯邦最高法院法官主持。猶太組織最初也反對這人事任命, 俗語有云: 上得床嚟牽被冚。後生仔女看不懂嗎? 即是得寸進尺, 得隴望蜀。連任命那一位退休法官都想插手, 不如叫以色烈派個人來好了。蠢話講完終於醒覺了, 對任命不再找碴子。其實獨立調查委員會有甚麼結論都好, 鐵一般的事實是以色烈滅絕人性的殺戮巴勒斯坦人共業的結果。我一向都痛斥恐怖襲擊傷害無辜平民的, 種族滅絕的行為就何止痛斥呢。有多少猶太人會對以色烈殺害平民感到可恥的? 視巴勒斯坦人為pariah, 他們就是該死的! 宏福苑大火使我落淚, 瑞士酒吧大火也使我落淚, 唯獨Bondi的恐襲我不曾拭淚。被槍擊斃命的15人當然無辜, 相比於數萬被以色烈屠殺的巴勒斯坦人, 連零頭也算不上。如果認為我涼薄, 對大屠殺坐視的人可以怎去形容? The Israeli atrocity outweighs the impact of the terrorists' attack.

我一直把特朗普視作黑老大, 我也一直批評美國在他治下成為偽民主宇宙最強的極權國家。我很少評論極權國家的行徑, 人家擺明車馬是極權的, 又沒有裝模作樣地騙你, 你可以批評痛恨甚麼? 但美國擺出一副公義的模樣行事, 好心不要再裝扮下去, 是王老虎搶親, 不是唐伯虎點秋香。為了國家利益, 國與國之間總是充斥着各種陰謀陽謀的, 在背後就培植勢力, 在幕前就做另一齣把戲。真真假假, 都礙於國際法規, 包括國際法及一些慣常的規則、禮儀、協定、公約等框框而不敢過份跋扈。打劫完你的家產, 然後美其名替你分配, 不如索性打劫完就送幾百塊車資讓人回家好過。沒有一個國家漠視自己的國家安全, 一方面增強武備, 另一方面與他國結盟。但特朗普只按自己章法出牌, 要搶奪甚麼都大條道理。我記得軍閥時代有這樣一個笑話叫小鳥吃餅, 三幾十年前我在《明報月刊》看到的, 好像是講吳佩孚。有一次打麻雀的時候他單吊一索, 有人打一筒出來他叫食糊。大帥, 這是一筒不是一索喎, 大帥反駁, 這叫小鳥吃餅。

看到很多Youtuber/KOL評論此事, 都不談國際法規, 把焦點放在背後的目的是怎樣打擊中共在阿根庭的利益, 怎樣部處精準云云。一面不斷批評一些國家的強權暴政, 另一方面對特朗普的惡行背書, 這些人只能談政治, 不能講法治。

以前流傳這一則法庭笑話: 律師在開庭的時候望着地下像尋找丟了的東西, 法官問: 你在尋找甚麼? My Lord, I am looking for justice.

每一天我都望著地下尋找。

2026年1月3日星期六

2026新年願望

去年我寫新年願望, 其中有這一段:

"終審法院坐落位置商廈林立, 但也不至於被緊密包圍, 這角度卻被三刃刀壓着。攝影師別具用心, 選這幀照片作聖誕咭的人也寓意深長, 含蓄的現實寫照。現代攝影, 加甚麼進去或删除不想入鏡的背景輕而易舉, 況且拍攝角度甚多, 上網找一下就隨便可以找到終審法院的獨照。也許只是我胡思亂想吧, 把珠玉看成俎上肉。在李國能當首席法官的年代, 是不寄聖誕咭的。大馬爺上場後, 2010年開始寄出聖誕咭, 那一年是UNICEF的聖誕樹咭, 之後的咭絕大多數是終審法院外貌的繪畫版, 2015年遷往昃臣道後, 終審法院外貌由炮台里1號改為昃臣道8號, 三刃刀壓頂第一次出現, 不叫人作遐想嗎? 如果主題是矗立的終院, 旁景豈不是太耀目了, 賓主難分, 或者終審法院也在掏出背靠祖國的心。"

我以為去年的批評會導至今年收不到聖誕咭了, 殊不知今年也收到遲來的聖誕咭, 依然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親筆寫的。


今年的聖誕咭是終審法院法庭照, 多年以來第一次以法庭實景作聖誕咭的。去年那三刃刀壓終院的聖誕咭, 一直使我耿耿於懷。有時候只需心照不宣, 溢於言表, 也不想眼睜睜看到圖像。終審法院頭上架著一把刀, 是揮之不去的, 尤其是大馬爺退休後, 終院已變得保守, 《 國安法》生效後, 就更加保守。所以, 留在香港就要調節心態, 做新香港人, 不要死抱過去的自由尺度, 否則會跟自己的八月十五過不去。最近被收押的王岸然, 就是最好例子。拉誤殺都可以保釋, 扯上國安的案件, 不論大小都先坐班房。以前的保釋概念, 都要重新學過。不訥言也要慎言, 除非你能夠抵禦坐班房摧殘你的精神和意志。

不做新香港人, 可以嗎? 當然可以。堅守獨立批判和思考態度, 但不要輕易發表, 因為界綫太模糊, 扣你一堆煽惑和危害國安的帽子實在太容易了, 帶上法庭一定收押, 偶然會有一宗在高院申請保釋獲批, 但條件苛刻, 連阿Q都不會精神勝利的。

新年有願望嗎? 祝願世界和平嗎? 簡直是妄想, 2026年世界更紛亂。希望在法庭獲取公義也是在妄想, 法庭是當權者設定的遊戲規則的評判, 在框框裏跳不出來的。你只能希望自己及家人及朋友平平安安, 健健康康, 在自己心中的桃源過日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