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23日星期四

今昔之別

近月體壇賽事太多, 應接不暇, 世界杯, 溫布頓, 以及打極都打不完的羽毛球賽事, 星期日在日本打完決賽, 昨天在常州又開鑼, 頻密到想休息下看別的東西也沒時間, 更遑論開筆胡謅幾句, 不開筆另一個理由是, 紅線的刀尖下, 我也想保住條命仔, 食多二三十年安樂茶飯。每次到香港都有朋友替我捏一把汗, 怕我遇險, 要我報平安。所以我也不跟同學朋友碰頭, 連以往跟一兩個衙門工作的九品芝蔴吃飯的場景也不復見, 避免尶尬。說九品也不公道, 始終都是區院品秩的。還另一原因是生病, 擾攘一番, 幸好不是肺癌, 現在康復中, 已可以在球場上飛躍。

讀書的年代, 時常走去田園書屋打書釘, 當年是黃尚偉先生主政, 我還托他替我在台灣訂了兩本月刊, 一本叫《台灣文學》, 另一本是《現代文學》, 可惜這些書在移民時都扔掉了, 但也帶了很多當代作家的書, 現在也習慣了在台北買書直接寄雪梨, 帶到香港閃失機會大, Let Only Red Flowers Bloom。田園的同期, 還有波文, 已忘了老闆的姓名, 他是大陸到港的新移民, 架著一副江青那種眼鏡, 在灣仔街市附近經營一間很小的書店, 錢鍾書的《圍城》、《人獸鬼》和《寫在人生的邊上》都幫襯他買的。買書印象最深的算是環球, 也是在旺角的樓上書店, 店主是個兩目炯炯有神, 橫眉濃密的阿伯, 我見到他三分畏懼。打書釘無所謂, 但千祈不要最後看書底的價錢就把它放下, 阿伯會罵你為價錢而不買好書的, 所以到他那裏要像偷窺一樣看價錢, 比做小偷更難受。那些年, 一般學生都比較純品的, 不敢反唇相稽。阿伯, 窮學生嘛。不過這個阿伯也可愛, 長年無休, 年初一二去買書會有特別折扣, 獎勵新年不去玩還去買書的。當年樓上書店少之又少, 現在就更少了, 書店店員也被拉。

其他時事就不評論了。早兩日登入司法機構網頁, 眼前一亮, 版面改了。以前有人講香港的最後一根稻草是司法機構, 如果你登入去一看一定眼前一亮: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司法機構。左邊是國徽, 右邊是特別行政區的區徽, 國徽font size比區徽大, 這網頁我都算登入過三十幾年, 當年畢竟是網中人, 一直以來這網的版頭標緻是在現今網頁區徽之下(underneath)有終審法院繪像寫着司法機構JUDICIARY的logo。版是甚麼時候改的? 我相信是7月。我對上一次登入是6月30日, 我入去看一宗司法覆核的判詞, 還告訴一位舊同袍他的名字在第85段出現。為甚麼要改版面? 為了折斷最後一根稻草嗎? 打垮對稻草胡思亂想滿腦是草的人嗎? Well, my sheer speculation。有趣的是今天有求助人問我撤銷控罪的事, 她不想被律師欺騙, 我教她直接寫給刑事檢控專員(案情不在此披露), 我登入律政司的網頁找地址給她, 嘿! 依舊是那版面: Department of Justice, 小字是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該打! 既無左青龍右白虎, 也不把中華人民共和國掛在嘴邊。再看警察網頁: Hong Kong Police Force, 小字也是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更加該打! 在紀律部隊治港下竟敢忘祖, 太豈有此理。下任特首要委任最忠君愛黨的大法官, 與澳門看齊。

我不評論陳官司法抄襲事件, Wilson好孬, 但炒不得, 雖然《基本法》寫到首席大法官都可以炒, 但《基本法》是甚麼? 我已不曉得。區院或以上的法官是終身職, 炒咗便不能再執業的, 豈不是要執樹葉食樹皮! 以前炒過, 美其名叫mutual resolution, 其他不講, 你班細路唔識咁多, 但是呃綜援的Miles Jackson-Lipkin你就要去Wilkipedia睇下, 呃綜援是罷官之後的事, 他和老婆陸小鳳(花名)(原名是Lucille Fung, 我未見過比她更屎的大律師)都被判監, 當時由Patrick Li判的, 上訴被John Saunders免了牢獄之災, 我這些都是憑記憶說的, 可能有錯漏。相比之下, Wilson不至於罪不可逭, 所以不會炒。

走筆至此, 繼續睇羽毛飛翔。

2026年6月19日星期五

零零柒判刑

零零柒昨天判刑, 我充滿期待, 不是幸災樂禍, 畢竟怎判都不是我去坐班房, 我只是出於私心, 看下我的預測有多不準, 因為兩地時差, 所以看到判刑才安心睡覺。 今天我看了判刑直播來嘴嚼, 有興趣可以看以下這條片, 片長35分鐘:



主審法官"Bobbie" Cheema-Grubb在2015年成為第一位亞裔女性被委任為高等法院法官, 她1966年在印度出生, 父母之後移民到英國 。

袁松彪「協助外國情報機構罪」判監8年, 衛志樑同一控罪判監6年, 另一控罪「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判監4年, 分期執行, 所以總刑期為10年。兩名被告都不作求情, 被告的律師只對他們的角色陳詞。第一項控罪為何一個8年一個6年, 法官在判刑時並沒有分別他們扮演的角色, 同一控罪兩人刑期理應相同。雖然法官沒有詳細說明, 相信她一方面接納主控官要求分期執行, 另一方面也接納衛志樑的代律師主張考慮總刑期的原則, 法官認為衛志樑的總刑期應該是10年, 所以把兩項控罪的刑期調整, 而並非判他輕過袁松彪。

實際上兩人要坐多久? 首先, 定罪後被收押的42天可以扣除, 另外落案至審訊期間保釋的447天扣減一半。袁松彪單一控罪服刑三分之二可申請假釋, 衛志樑第一控罪情況相同, 而第二控罪要服滿一半才能申請假釋。現在讓我計算一下。

袁松彪8年監即是8 x 365天, 即2920天。2920 - 42 -224 (447的一半零頭不算) = 2654。把2654天乘3份之2, 即1769天, 即是4年10個月。

衛志樑的計算方法有點分別, 先算他第一項控罪的6年監, 6 x 365 即2190天。2190 - 42 - 224 =1924, 把1924 x 2 ÷ 3 = 1282。1282天即是3年半, 加上另一罪4年刑期的一半, 即是5年半。

如果兩人服刑期間行為良好, 一個4年10個月, 一個5年半就可以出獄了, 比香港干犯國安法的囚犯不知幸運多少, 所以昨天在Old Bailey外贈興的橫額其實還未知道實際的刑期, 拉橫額的人計算過實際刑期可能會大失所望。

2026年6月1日星期一

再談返港駕駛問題

在上一篇的末段, 我這樣寫:

還有兩樣想講。總督察受賄過百萬認四罪, 該怎判? 案情比前高級警司洗錦華案嚴重得多, 他只是免費嫖妓都判了3年。總督察雖然認罪, 四罪刑期應部份分期執行, 總刑期6年喇。倫敦零零漆會六四判刑, 是控辯雙方相討後決定的日子, 單是日子已好敏感, 奇怪兩被告不選別的日子, 我對刑期預測不改。

總督察最終判了30個月監, 可謂無天理, 受賄過百萬利用職權替刑事案罪犯擺平案件, 判得比吃免費雞的高級警司冼錦還要少半年。當年陳裘大受賄3百萬, 都要坐7年, 況且他受賄的性質遠比干擾刑事案的結果輕, 愛上訴的律政司, 惟獨放過犯法的警察? 這年頭正義不彰是常態, 如果我是刑事檢控科的人, 拿這一宗來上訴刑期, 可以把近期的醜聞來個乾坤大挪移, 也可以洗脫一下被指坦護警察的講法。而且, 本案刑期輕得可憐也可笑, 上訴是贏硬的, 咁都唔去馬, 就是要偏坦壞警察? 我遲早收檔, 新香港的法治, 老一派跟不上了, 掉隊了。過幾日零零漆的審判日到了, 我好緊張我的預測準確性。

言歸正傳, 本篇講海外港人回港駕駛的問題, 其實我在2012為這課題寫過一篇: 返港駕駛車輛的法律問題, 我建議移民海外的港人一定要仔細閱讀這篇。驅使我再寫一篇是有朋友問這方便的法律有沒有改變。你繼續閱讀下去之前一定要先看2012年那篇。

簡而言之, 上訴法院在這方面並沒有新看法。在2016同一課題的上訴由時任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郭啟安審(郭官在2024年8月正式被委任為高院原訟庭法官)。審理的案是這一宗: HKSAR and TSUI PAK SUN, PAXTON and another。第一被告在香港出生, 15歲開始去英國讀書, 父母在香港做生意, 第一被告每年都回港渡假, 他已考獲英國的駕駛執照。他19歲的時候在香港超速駕駛被檢控, 他沒有香港駕駛執照, 他以"訪客"(visitor)身分作抗辯理由, 爭論的理據跟我在2012年寫的一篇相若, 兩宗案的被告都是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分的身分證入境, 即是入境時已選擇了香港為居地, 可謂一開始就必輸無疑, 很難說服法庭他們是"訪客"。

朋友的問題是她一直都以澳洲護照出入境香港, 在香港每次停留時間很短, 在香港無根無蔃, 究竟可否以訪各身分駕駛? 她擁有智能身分證。先說題外話, 有另一朋友不換智能身分證, 也不携帶身分證, 以澳洲護照入境, 入境時被入境處職員質疑他有身分證也不用, 夾硬把他視為用身分證入境。而前面提到成功用澳洲護照出入境的朋友, 我都不確定在出入境系統裏是否也被視作以分證入境而不自知。

一開始以外國護照入境而原本是香港人(中國人), 選擇了外國為居地, 可以成功爭辯是訪客嗎? 我覺得也必敗無疑, 這爭論只是比用身分證入境稍為具說服力, 但始終敵不過你先為中國人的身分, 這身分是沒有放棄機制的, 再者, 這類人受《基本法》保護, 並沒有出入境條件和限制的, 跟真正老外不一樣, 怎看都不能成功游說法庭自己是訪客(on balance of probability)。所以, 最穩妥好做法是, 如果要駕駛, 憑外國駕駛執照往運輸署申請香港駕駛執照, 以免留下刑事案底(無有效駕駛執照及無第三保都是刑事案底)。

2026年5月19日星期二

正向引導

陳永豪大律師「升仙」, 接受明報訪問, 我用以下兩段報導作評論的基礎。

指「正向引導」屬分流 標準須透明

政府早前向反修例事件被捕而未被起訴者推行「正向引導項目」,參加者將不被檢控。被問及對項目的看法,陳永豪稱以他所知,世界各地刑事司法制度均會在適當情况採取分流措施,讓部分人循刑事檢控以外的程序「處理事件」。他認為任何分流機制均應有清晰及透明的標準,並確保參與者充分理解其法律後果,以維持公眾對制度的信心。

「維持制度可預見性 法治可延續」

談到香港法治狀况,陳永豪說,整體而言,本港制度一直按既定框架運行,「只要各界堅守原則,並致力維持制度的可預見性與一致性,我相信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仍可延續」。


原文網址:https://news.mingpao.com/pns/%e6%b8%af%e8%81%9e/article/20260518/s00002/1779039737041

為免曲解陳資深大律師的看法或硬把我自己的看法栽進他嘴裡, 我強調我的評論是把他含蓄的看法發揮一下, 這世代含蓄講兩句已很了不起了。我們對犯法就是犯法, 有法可依, 依法辦事等詞彙, 已聽到耳朵也起繭。正向引導並非法律詞彙, 在e-Legislation一定找不到, 法例中沒有, 法律程序也沒有。以刑事檢控以外的程序庭理案件不論中外都有, 譬如香港沿用的警司警誡, 簽保守行為等, 在新南威爾斯有Young Offenders Act 1997, 對未成年犯事的人提供檢控以外的處理方法。不論香港或外地, 都有成文法例授予政府權力, 而且基本需要是表面證據充足, 已達檢控的門檻, 而因應被捕人的態度, 酌情寬容處理。所謂正向引導是含糊不清非法律概念的用詞, 如果你不同意, 請列出有關法例來。列不出就說明這不是有法可依的合法法律程序。說甚麼對年輕被捕者免於檢控的仁政, 等同廢話。刑事案不是阿媽為你好咋阿仔, 如果阿媽對兒子的女友不滿反對他們來往, 不論是勸、罵、經濟封鎖或放洋留學, 都是不同的手段引導兒子。刑事案卻沒可能是這樣的。你看近年這些案件, 脫罪都上訴到定罪為止, 事例太多, 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放過了誰? 只有在終審的層面敗到不得不放手。法治獲得信任不是靠巧立名目的, 法治是法律程序有法可依。正向引導是甚麼? 我需要高人指點。我在此也不會建議被捕人應怎做, 我評論法律也不想跟自己的八月十五過不去, 滅聲引導實在太嚇人。

至於陳資深大律師的第二點, 好多前設條件, "只要", "致力", "仍可", 太多不確定性和prerequisite requirements, 法治核心價值仍可延續。法治核心價值是法治的基石, 是無需前設的。核心價值改變了嗎? 這問題我都不想答。

還有兩樣想講。總督察受賄過百萬認四罪, 該怎判? 案情比前高級警司洗錦華案嚴重得多, 他只是免費嫖妓都判了3年。總督察雖然認罪, 四罪刑期應部份分期執行, 總刑期6年喇。倫敦零零漆會六四判刑, 是控辯雙方相討後決定的日子, 單是日子已好敏感, 奇怪兩被告不選別的日子, 我對刑期預測不改。

2026年5月15日星期五

Palatable pleasure 口腹之欲

這次在香港吃了4間素食館, 分別是志蓮靜苑裏南蓮園池的素食館, 灣仔藍屋的Wanaka, 康怡的好素純素及在灣仔東方小祇園旁的樓上鋪東方素。論質素, 志蓮的素食平平無奇, 最吸引人的只是園景而並非素食, 這餐館的玻璃幕牆流水磅薄, 彷佛一邊吃一邊在洗滌心靈。走去藍屋懷舊才會吃Wanaka, fusion式的素也做得極普通。康怡的好素就較隱蔽, 多次去AEON都不知道9樓有素食餐廳的, 這餐廳是中醫診所姑娘介紹的, 我凑巧想看跌打而入中醫診所詢問, 結果插了很多針和拔罐。素食是意外收穫, 食味也可以。東方素是唯一值得推介的, 不論是價錢和質素, 都是這四店最佳的。最值得推介的是蜜絲骨, 用猴頭菰(lion's mame)拔絲而成, 猴頭菰我一般煲湯或同其他菰一起燜, 完全沒想過拔絲, 東方素把難討好的猴頭菰做得很特別。東方素的蜜汁义燒也十分出色, 外脆內軟, 比一般死硬的义燒口感高幾皮。老闆娘推介肉醬意粉, 味道不錯, 我只稍嫌意粉稔了一點點(以老外的標準, 香港標準不過稔)。

尚興及兩興這潮州菜館算是吃了三幾十年了, 兩年前搬了去萬宜大廈改名為尚盛, 搬鋪的原因有不同講法, 我不深究。新鋪地方寛敞很多, 坐得比以前舒服, 以前人多只能坐圓櫈, 除非包房, 就算包房也不闊落。由尚興至尚盛都是豐儉由人的, 如果只點一般餸菜, 晚飯每位$300之內, 如果要豪吃, 可以是每位$3,000, 最貴是嚮螺片, 堂灼的$1300一片, 炭燒要預訂, 一片只有兩幾重, 其次是潮州翅及凍蟹。我不知它是用牙揀翅抑或金山勾翅, 金山勾是7吋抑或9吋的, 還要看一碗翅的重量有多少。凍蟹和潮州翅我自己都識煮, 大嚮螺就買不到, 現在連大花蟹都買不到, 被人類吃絕了, 為保護瀕危物種連翅也很久沒吃了。二十多年前炭燒螺片是$500一片的。我是一片都沒吃過的死窮鬼, 既花不起也不捨得花這些錢。廿幾年前百樂的潮州翅也是$500一碗, 用的是金山勾翅, 翅針粗大, 我老媽愛吃我叫過給她吃。

這次姨甥帶女友來請吃飯, 他想飲胡椒豬肚湯。我飲了一啖就大彈, 覺得一味辣, 湯底主力是味精, 也沒豬肚味, 我一定煲得比它好, 我宴客也偶然會煲這湯。蠔烙近年的做法也改變了, 開始做得像大路的蠔餅, 幸好不至於是脆面的。兩麵皇保持一貫水準, 外脆內軟。潮州三寶: 蕃薯, 芋頭及白果, 頗甜, 畢竟是潮州人的口味, 以大量白糖加少量水煮成糖膠。有的店鋪做反沙芋是先蒸芋頭然後走油, 再加糖來翻炒的。我較喜歡後者。

吃完一餐又一餐, 開始盤算弄甚麼菜式來招呼四位台灣朋友, 報答他們的款待。下午茶是高力豆沙香蕉, 因為晚飯後沒時間做, 飯後會是反沙芋, 另外綠茶紅豆芝士蛋糕帶走。主菜還未定, 還有時間, 會是六月下旬的事 。

2026年5月8日星期五

零零漆的悲歌

零零漆案在英國審結,前幾篇我預測好難唔釘, 但本案會否上訴言之尚早,現在沒先例可援下預測判刑,沒先例因為本案是英國國安控罪的首宗檢控,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也沒有判刑指引。

以下是香港政府對兩名被告定罪的發言:

政府發言人回應稱,由案件開始至今,「政府一直明確指出案件所涉的指控與特區政府和駐倫敦經貿辦絕無關連,亦從來不是涉案方」,「堅決反對所有對特區政府和駐倫敦經貿辦的不實指控」。發言人稱,倫敦經貿辦一直按當地法律履行職責,由於主要官員曾在倫敦活動遭襲擊和滋擾,經貿辦與當地警方溝通後聘用私人保安服務。


原文網址:https://news.mingpao.com/pns/%e6%b8%af%e8%81%9e/article/20260508/s00002/1778176280612

世上有那個國家沒有派員收集情報的? 說沒有的肯定在說謊,收集情報是十分正常的事務,違反別國的法律的行為才會在秘密中進行,並予以否認,全世界都是這樣運作的。從事這些諜報行為的人乘機跑私幫就抵打,也屬違反自己國家利益吃裏扒外的劣行。香港政府要與袁某撇清關係,最失策的是承認為他支付律師費,如果他在本案所犯的英國國安法行為與倫敦經貿辦無關,也和香港政府無關的話,就沒有理由替他出錢請御用大狀Kaplan. KC, 出了錢也不應承認,如果怕被捅出來,就應該由國安系統撥款支付,因為國安怎花錢是不用交代的,也沒有人敢過問,所以,在這方面政府處理失策。替袁支付律師費,無形中承認了香港政府涉案的角色,連他跑私幫也要硬吃,我也替納稅人不值。

5月15日才聽取求情判刑,一向有判刑預測癮的標少也想加把嘴。不過,審訊發生在不同土壤上要預測一點也不容易。大原則而言,兩人的判刑差別一定很大,衛某的判刑一定高過袁某一倍以上,因為他嚴重濫用職權,登入政府電腦系統查閱敏感資料謀私利及對異見人士進行政治逼害,單是這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已足以判監超過十年,他唯一的求情理由只有初犯一項。連同另一國安控罪,以總刑期考慮,嚴厲的話應判監16至18年之間。至於袁某,他的求情因素有兩項,初犯及年紀大,可獲6個月至1年的折扣,他的刑期應該是6至7年之間。如果法官輕手, 衛某可被判監10年, 而袁某5年。

本案對全球的經貿辦的形象影響很大,我也對經貿辦的職員深表同情,他們被無辜捲入這諜報事件,與他們的正常工作毫無關係,我相信袁某的行事與經貿辦無直接關係,他的工作性質根本不是經貿辦正常工作,編制也有異於一般經貿辦。他身為經理,我相信其實不用向經貿辦主任滙報的。我以前也因為家人關係與雪梨經貿辦處長私下吃飯,那年代他們是堂堂正正資深政務官出身從事經濟貿易聯絡角色,而沒有滲入其他元素。至於行政經理, 一般是從當地聘請的, 以前雪梨經貿辦的行政經理原先在香港做高級行政主任, 移民澳洲後受聘成本地員工。到了現在,聽到經貿辦搞活動,大家都敬而遠之,不想沾關係。

就算香港以前有政治部(SB)及一直存在的情報課(CIB),從來都沒有正規特務訓練的。從這事件看,就可知兩人行事手法何其拙劣,所以叫零零漆實至名歸。

出淤泥而不染

昨天拍攝的出淤泥而不染, 濯清漣而不妖的蓮花。

2026年5月7日星期四

小題大做

新民黨陳家珮早前逆線行車,立法會監察委員會認為其不當行為未達嚴重程度,鑒於她初犯決定施加書面警告。身兼監委會主席的立法會主席李慧琼與陳家珮見記者,對於李慧琼稱對任何議員收到正式書面警告是「嚴肅的警告」,也公開讓整個社會知道,相信對議員是「要認真處理的事情」。陳家珮則表示,虛心接受監委會決定,並再次「誠心致歉」,將繼續努力做好議會工作,服務市民,她事發後亦無再駕駛。
原文網址: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8%81%9e/article/20260506/s00001/1778050282992

這件事一開始我已覺得是小題大做, 好似做戲一樣。交通違例無日無之, 輕重不一, 由定額罰款到落案控告都有, 處理本案的裁判官曾經說過案情嚴重, 我聽落就好似個官都在打民情牌, 如果是一般市民, 一宗違反交通標誌的逆線行車傳票, 算不算案嚴重呢? 所謂輕微或嚴重, 不單止是相對性的, 也涉及價值觀。不小心駕駛最高可罰$5,000及判監6個月, 單看刑罰, 並不屬嚴重控罪, 一萬宗都未必有一宗判監的, 而且都用傳票形式提出檢控, 如果沒有判監, 也不會留下刑事案底, 只是由中央交通檢控科儲存的交通紀錄。我不清楚陳家珮案的詳細案情, 但一定不是逆線高速行駛使途人雞飛狗走的情況, 否則就告了危險駕駛了。這類事件, 可與違反交通標誌類比, 就像路口有不進駛入的交通標誌, 司機違反了, 其實可以告違反交通標誌罪, 而不一定是不小心駕駛。如果陳家珮逆線的地方沒有不准駛入的標誌, 所以告她不小心駕駛是可以理解的。本案稱不上是嚴重的罪行, 也看不到案情怎樣嚴重。立法會議員刻意違法才是嚴重之處, 而並非控罪本身。她上庭認罪, 不斷道歉, 最後被書面警告, 已是足夠的懲處。高調處理她像在做一齣戲, 借她的犯錯來彰顯立法會重視議員的操守嗎? 廢話喇, 偷雞摸狗的不理, 反而拿雞毛蒜皮的小事出來祭旗, 這齣戲做得有點誇張。

論議員交通違例的嚴重性, 可直接比較的有林健鋒案(我在2014年寫過評論: 留案底)。林健鋒在2014年逆線行車200米兼衝紅燈被控不心駕駛, 經審訊後被定危險駕駛罪。作為高官的陳茂波也有兩項不小心駕駛定罪及干犯數宗超速、衝燈等的傳票, 不見得他們有被警告、罷官的結果。

我不是為了撐陳家珮而寫這一篇, 這個立法會的議員基本上是橡皮圖章, 他們大部份的人只在重複黨八股及諉過於黑暴, 根本無需九十人的大合唱, 反正大部份人都是南郭先生, 減剩一成議員的數量已足夠了, 而且他們大部分工作都可以被AI替代, 何必浪費公帑供養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