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苑大火, 政府脫不了contributory negligence的責任。先前網上傳聞委任獨立委員會主席可能是兩位剛退休的上訴庭法官Anthea Pang及Maggie Poon其中一位。Anthea Pang是火箭人, Maggie中規中矩由裁判官做到上訴庭, 兩位都並非獨立委員會主席的適合人選, 我寫到這裏就發覺剛委任了David Lok。兩位剛退休的女官為甚麼不合適? 皆因她們一直都在辦刑事案, 沒有做民事或司法覆核案的。彭官沒有私人執業過, 入DoJ的刑事檢控科後, 轉職區域法院至上訴庭, 都是處理刑事的, 她是近年升職最快的法官。而在我的記憶中, Maggie私人執業時主打刑事, 入職裁判官至上訴庭, 都主審刑事案。她們都是釘官, 另一共通點我不宜在此透露, 退休後都不想執獨立委員會主席這豬頭骨喇, 要再接受任命都只會是高院暫委法官, 但這也可能性不大。真的要做不如申請延任上訴庭法官。我在大內已沒有線眼, 所講的全是揣測。David Lok是選管會主席, 在法官階梯中並非升職位, 委任他也不影響日常其他工作。他的能力是否獨立委員會主席的適合人選, 我太生疏了, 所以不評論。從李家超發佈的獨立委員會職權訊息, 回應了坊間對不設立獨立調查委員會的批評, 算是他近年做得比較出色的一次, 我有點意外, 可能是背後高人的功勞吧, 我不在此詳述他的公佈, 網上都可找到的。
標少札記
2025年12月12日星期五
雪山MGN
前兩篇我評論了嚴重疏忽導致誤殺罪 (manslaughter by gross negligence), 近日各大國際媒體都報導了一宗登奧地利Grossglockner雪山衍生出來的嚴重疏忽導致誤殺案, 我採用英國獨立報(Independent)的報導:
簡而言之, 一對情侶一起攀爬奧地利的雪山, 男的攀山經驗豐富, 女伴是新手。攀爬到差不多登峯的時候 (Grossglockner 高3798米), 女生感到不適, 男的沒有即時求救, 把女的丟下, 自行落山求救, 6個半小時後折返, 女伴已凍死了。控方指被告在爬山前籌備不足, 把女伴丟下的地方位置不適合, 也沒留下禦寒裝備給她, 又沒有聯絡救援隊及警察。這種誤殺都算罕見。控方的講法符合控罪四大元素: duty of care, the breach of it, lead to the death of the victim and this death is foreseeable。被告爭論控方的案情, 其中一理據是把女伴丟下是雙方協議的。本案的發展, 拭目以待。
我搞的羽手球會, 實際上是興趣小組而並非會社, 但也清楚寫出免責條款, 訂明搞手對球友無需負任何謹慎責任的(owe no duty of care), 報名參加者要同意這條款, 另外, 我還不時提醒行為危險的人注意自身及球友的安全, 除了免責聲明, 還有恪盡職守(due diligence), 才致無懈可擊, 確保一點contributory negligence也沒有。最近有位老人家因年紀大, 反應遲緩了, 連續跌倒, 勸他不要再打羽毛球, 他總是不聽, 我只好強硬對付禁止他來。因此, 我背負了惡名。把以上爬山搞出誤殺案作比較, 可預見老人家打羽毛球致命的風險, 還心存姑息僥倖讓他打下去, 到意外奪命時很多人會推卸責任, 我為何不用霸氣把他攆走? 做事有擔當, 不怕肩負惡名, 才能解決問題, 到了今時今日, 我做得罪人的事還怕甚麼?
宏福苑大火, 政府脫不了contributory negligence的責任。先前網上傳聞委任獨立委員會主席可能是兩位剛退休的上訴庭法官Anthea Pang及Maggie Poon其中一位。Anthea Pang是火箭人, Maggie中規中矩由裁判官做到上訴庭, 兩位都並非獨立委員會主席的適合人選, 我寫到這裏就發覺剛委任了David Lok。兩位剛退休的女官為甚麼不合適? 皆因她們一直都在辦刑事案, 沒有做民事或司法覆核案的。彭官沒有私人執業過, 入DoJ的刑事檢控科後, 轉職區域法院至上訴庭, 都是處理刑事的, 她是近年升職最快的法官。而在我的記憶中, Maggie私人執業時主打刑事, 入職裁判官至上訴庭, 都主審刑事案。她們都是釘官, 另一共通點我不宜在此透露, 退休後都不想執獨立委員會主席這豬頭骨喇, 要再接受任命都只會是高院暫委法官, 但這也可能性不大。真的要做不如申請延任上訴庭法官。我在大內已沒有線眼, 所講的全是揣測。David Lok是選管會主席, 在法官階梯中並非升職位, 委任他也不影響日常其他工作。他的能力是否獨立委員會主席的適合人選, 我太生疏了, 所以不評論。從李家超發佈的獨立委員會職權訊息, 回應了坊間對不設立獨立調查委員會的批評, 算是他近年做得比較出色的一次, 我有點意外, 可能是背後高人的功勞吧, 我不在此詳述他的公佈, 網上都可找到的。
宏福苑大火, 政府脫不了contributory negligence的責任。先前網上傳聞委任獨立委員會主席可能是兩位剛退休的上訴庭法官Anthea Pang及Maggie Poon其中一位。Anthea Pang是火箭人, Maggie中規中矩由裁判官做到上訴庭, 兩位都並非獨立委員會主席的適合人選, 我寫到這裏就發覺剛委任了David Lok。兩位剛退休的女官為甚麼不合適? 皆因她們一直都在辦刑事案, 沒有做民事或司法覆核案的。彭官沒有私人執業過, 入DoJ的刑事檢控科後, 轉職區域法院至上訴庭, 都是處理刑事的, 她是近年升職最快的法官。而在我的記憶中, Maggie私人執業時主打刑事, 入職裁判官至上訴庭, 都主審刑事案。她們都是釘官, 另一共通點我不宜在此透露, 退休後都不想執獨立委員會主席這豬頭骨喇, 要再接受任命都只會是高院暫委法官, 但這也可能性不大。真的要做不如申請延任上訴庭法官。我在大內已沒有線眼, 所講的全是揣測。David Lok是選管會主席, 在法官階梯中並非升職位, 委任他也不影響日常其他工作。他的能力是否獨立委員會主席的適合人選, 我太生疏了, 所以不評論。從李家超發佈的獨立委員會職權訊息, 回應了坊間對不設立獨立調查委員會的批評, 算是他近年做得比較出色的一次, 我有點意外, 可能是背後高人的功勞吧, 我不在此詳述他的公佈, 網上都可找到的。
2025年12月6日星期六
續談MGN
倫敦Grenfell Tower的大火跟大埔宏福苑的大火有頗多可參照的地方。Grenfell Tower 因外牆cladding的金屬板夾着發泡膠作隔熱用, 因高度易燃而肇禍。Grenfell Tower起火是因為其中一低層住戶家中雪櫃起火, 繼而燒著外牆的cladding。如果宏福苑的窗戶沒有蓋上發泡膠, 火勢就不會那麼猛烈。假如只是掛了助燃的棚網而沒有發泡膠, 相信棚網燒完了, 蔓延的程度和速度就會低很多。另一方面, 就算所有棚網都阻燃的, 如有發泡膠封窗, 只要住戶像Grenfell Tower一樣發生火警, 沒有棚網的因素, 也一樣弄成沖天大火災, 燒到一定高溫, 火也可以由一座跳到另一座。十分諷刺的是, Grenfell Tower為了省幾千鎊而使用這些易燃的外牆cladding, 宏福苑裝修為了省十多萬而用了不阻燃的棚網, 兩地總共省下不足廿萬港元而奪走二百多條人命。
Grenfell Tower大火發生於2017年, 事後委任公開調查(Public Inquiry)主席, 調查起火原因, 因新冠疫情的延誤, 今年才發表第二期的報告。雖然警方在調查期間已為50人錄取了警誡口供, 但最快也要明年才會提出檢控。Grenfell Tower 是市政府管理的公屋, 其中14個單位賣了給住戶, 因為火災, 市政府一些人員引咎辭職。香港的獨立委員會有甚麼職能, 現在還未清楚, 委任法官主持獨立調查, 法官是有權列出職權條件的, 政府不接納的話, 法官也可拒絕接受任命的。
另一樣諷刺的事是兩地居民在事發前都質疑火警的風險向政府反映, 政府部門的不作為/不積極反應而引致悲慘後果。英國方面, 在民事索償中, 3個政府部門與災民和解作出賠償。香港的勞工處, 屋宇署及消防處可以逃避責任嗎?
在刑事檢控方面, 貪污之類的控罪相對於嚴重疏忽導致誤殺罪簡單。 Grenfell Tower的刑事調查和公開調查是同步進行的, 複雜程度甚大, 又要釐清涉事的人的關係, 到了現在還未能提出檢控, 只有部份檔案呈交皇家檢控署索取法律意見。宏福苑的大火比Grenfell Tower 案更複雜, 工人多、外勞多、黑工多, 判頭、二判、三判也多, 律政司可能要像檢控國安案件那樣成立專案組來處理。
嚴重疏忽導致誤殺最高可處終身監禁, 近二百人死亡, 定罪可判監多少? 一定超過十幾年。誰會落鑊? 現在被拘捕的沒有法團的主席或委員, 我相信告他們誤殺是比較remote 一點, 他們居住在那裏, 要證明他們會預見一個重大和明顯的危險而致有人死亡, 並不容易。相對而言, 告法團顧問比告法團容易, 除非出於政治理由不檢控自己友。發生沒天理的事, 多見亦平常。
Grenfell Tower大火發生於2017年, 事後委任公開調查(Public Inquiry)主席, 調查起火原因, 因新冠疫情的延誤, 今年才發表第二期的報告。雖然警方在調查期間已為50人錄取了警誡口供, 但最快也要明年才會提出檢控。Grenfell Tower 是市政府管理的公屋, 其中14個單位賣了給住戶, 因為火災, 市政府一些人員引咎辭職。香港的獨立委員會有甚麼職能, 現在還未清楚, 委任法官主持獨立調查, 法官是有權列出職權條件的, 政府不接納的話, 法官也可拒絕接受任命的。
另一樣諷刺的事是兩地居民在事發前都質疑火警的風險向政府反映, 政府部門的不作為/不積極反應而引致悲慘後果。英國方面, 在民事索償中, 3個政府部門與災民和解作出賠償。香港的勞工處, 屋宇署及消防處可以逃避責任嗎?
在刑事檢控方面, 貪污之類的控罪相對於嚴重疏忽導致誤殺罪簡單。 Grenfell Tower的刑事調查和公開調查是同步進行的, 複雜程度甚大, 又要釐清涉事的人的關係, 到了現在還未能提出檢控, 只有部份檔案呈交皇家檢控署索取法律意見。宏福苑的大火比Grenfell Tower 案更複雜, 工人多、外勞多、黑工多, 判頭、二判、三判也多, 律政司可能要像檢控國安案件那樣成立專案組來處理。
嚴重疏忽導致誤殺最高可處終身監禁, 近二百人死亡, 定罪可判監多少? 一定超過十幾年。誰會落鑊? 現在被拘捕的沒有法團的主席或委員, 我相信告他們誤殺是比較remote 一點, 他們居住在那裏, 要證明他們會預見一個重大和明顯的危險而致有人死亡, 並不容易。相對而言, 告法團顧問比告法團容易, 除非出於政治理由不檢控自己友。發生沒天理的事, 多見亦平常。
昨晚看到這一則新聞: 羅淑佩:社會需看到希望才能互相扶持 本港已籌劃節日期間更多溫馨活
你自己click 入連結去看, 搞多一些盛事, 唱歌跳舞及球賽就使人見到希望了! 這個是甚麼社會? 難怪有些YouTuber一向不講粗口的近日也講起來, 我都很忍得手。
2025年12月3日星期三
嚴重疏忽導致誤殺 Manslaughter by Gross Negligence (MGN)
大埔宏福苑火災後, 警方以誤殺罪拘捕了15人, 準確講叫「嚴重疏忽導致誤殺」 Manslaughter by Gross Negligence (MGN), 而並非捅人幾刀那種。控罪的元素包括以下幾點:
(1) 被告人對受害人負有履行謹慎的責任 (that the defendant owed a duty of care to the victims );
(2) 被告人違反了這個謹慎的責任 (that the defendant was in breach of that duty of care);
(3) 違反這個謹慎的責任引致受害人死亡 (that the breach of the duty of care caused the death of the victims);及
(4) 違反這個謹慎的責任是嚴重疏忽,意思是案中情況會使合理謹慎的人預見一個重大和明顯的危險,就是受害人不只會受到傷害甚至嚴重傷害,而且是會死亡的 (that the breach of the duty of care constituted gross negligence, in that the circumstances were such that a reasonably prudent person would have foreseen a serious and obvious risk not merely of injury, even serious injury, but of death)
第4點 "合理謹慎的人" (a reasonably prudent person) 即是採用客觀標準。在女醫生麥允齡嚴重疏忽導致誤殺案(DR醫學美容集團發生致命醫療事故), 曾經就這元素是否應該包括考慮被告人的主觀思想(state of mind) 一事, 高院原審法官張慧玲把這議題轉交上訴庭裁決, 上訴庭裁定只需以合理人的標準, 麥允齡不服, 繼而上訴至終審法院, 終院判她敗訴。以下是終院判詞的結論。
E. 結論
56. 基於上述理由,我等駁回是次上訴,並回答獲上訴法庭發出證明的那條問題如下:就嚴重疏忽誤殺罪而言,一如R v Adomako[1995] 1 AC 171中所闡釋的最後一個罪行元素,亦即嚴重疏忽元素,乃藉着運用合理性的客觀標準來加以證明。法律並無要求控方額外證明被告人主觀地意識到死者面臨明顯和嚴重的死亡風險。如能證明被告人抱有這種意識,雖然會有助於考慮被告人的法律責任,但並非該罪行的必要元素。
(FACC 3/2019, 判詞官方中譯本是以藍色為底色的)
所以在大埔宏福苑火災案, 被告面對的控罪, 控方只需以合理客觀標準來證明, 而無需考慮個別被告的意識。控罪頭3個元素都容易建立, 第4個元素比較麻煩。怎樣證明每個被告預見一個重大和明顯的危險, 而致受害人會死亡的? 元凶是棚網和發泡膠, 甚至是在大廈內阻塞走火通道的建築用料和雜物, 是否每一個被拘捕的人都知悉呢? (起碼控方要有此證據。) 別一廂情願以為火燒得這樣猛烈, 喪失百幾二百條寶貴生命, 就以為這些斂財的禽獸一定guilty like hell, 他們一定會抝火災是否可預見並且是重大和明顯的危險, 我當然不是為豺狼辯護, 而是為控方進言, 如果是顯而易見的危險, 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巡查的人都盲了嗎? 被告會抝, 政府都沒採取任何行動, 就可以說明工序並非存在可預見的重大和明顯的危險, 還是奪命那種。政府部門事前的misfeasance and nonfeasance, 會成為被告抗辯時的重要依據。況且, 拉了15人, 到頭來告到幾多個MGN? 一個不務正業, 一天到晚只把國安掛在嘴邊就躊躇滿志的政府, 悲劇發生後誠惶誠恐, 以為滅聲就是panacea (萬靈丹), 日後還不知會出多少岔子。批評政府行政失當就等同煽惑仇恨政府, 這是否中了Trump毒? 無語問青天!
2025年11月30日星期日
Feasance 公職表現
蒼蒼蒸民
祝融吞噬
現在談下國際的事。第68任美國國務卿John Kerry最近在倫敦Chatham House就全球溫化炭排放演講:
Former US Secretary of State John Kerry has railed against the second Trump administration, criticising declining standards in politics and perceived levels of corruption among officials.
“This is the most corrupt governance that I have seen in my lifetime,” he said during a speech at Chatham House in central London this week.
“This is the most extraordinary perversion of anything we have fought to have over the last years on disclosure, accountability, conflict of interest, absence thereof.”
He added that former Republican Senator John McCain - who was an outspoken critic of Trump - would have been “screaming” at what was going on, but suggested that it was notable now that there are “no voices” effectively opposing the President from his own party.
同一口徑, 沒有敢言者提出反對意見, 所以就禮崩樂壞了, 特朗普可以為所欲為, 大撈油水。美國太多malfeasance的例子, 美國人睡醒了嗎? Good Morning America. Good Morning Hong Kong.
祝融吞噬
衮衮諸公
尸位素餐
Malfeasance, misfeasance and nonfeasance 是3個形容公職人員瀆職的詞彙, 瀆職程度由嚴重至輕微, 我姑且非專業地翻譯一下。
Malfeasance: 公職人員行為不當(法律上包含五大元素)
Misfeasance: 玩忽職守(但未達刑事成份)
Nonfeasance: 不作為
大埔宏福苑世紀大火, 所涉政府部門起碼是不作為及玩忽職守。現在的政府官員, 最緊要政治正確講國安, 警惕軟對抗、黑暴死灰重燃, 其他事放軟手腳也可蒙混過關, 一切是別人的錯, 政府沒錯就不用負民事責任了。在使人悲傷的時刻, 我不再加把嘴去批評, 只能同聲一哭, 哀悼今昔之別。悲傷的時候要懂得遠離社交媒體, 遠離現場, 否則被視作陳勝吳廣。現在是政府表現最有作為的時刻, 睡獅變醒獅, 別去搞局, 以免惹禍上身。
Former US Secretary of State John Kerry has railed against the second Trump administration, criticising declining standards in politics and perceived levels of corruption among officials.
“This is the most corrupt governance that I have seen in my lifetime,” he said during a speech at Chatham House in central London this week.
“This is the most extraordinary perversion of anything we have fought to have over the last years on disclosure, accountability, conflict of interest, absence thereof.”
Kerry認為特朗普政府的腐敗, 主要是黨內沒有反對聲音。這聽起來一點也不陌生, 誰有異議、雜音, 都被滅聲了。所以選甚麼? 任憑你怎呼籲選民去投票, 可以選的都只是帶着不同面具同一啤機啤出來的木偶, 選誰都一樣, 有候選人甚至像傻笑行動, 幼稚不堪, 選議員不是幼稚園教師面試啊。沒有反對聲音的議會, 議甚麼? 甚麼都不用議, 聽指揮的大合唱就交足貨了。但講到底, 有投票權就要去投票, 行使這權利, 起碼可以選相對好一點的人, 好壞是相對的概念。有人說標少是壞蛋, 但發覺周圍充斥着更壞的蛋, 標少這壞蛋就好起來, 變成好蛋, 明白相對性的概念嗎? 所以記得去投票。
Kerry在演說中舉例說美國消失黨內反對聲的例子:
2025年11月23日星期日
走狗烹
今早起床就看了共和黨議員Marjorie Taylor Greene的辭任聲明, 這位特朗普的鐵粉的下場, 只能用這標題, 一言以蔽之: 走狗烹。現今美國政壇, 盡極權之能事, 逆我者死。Greene 有點天真, 也後知後覺, 一直為特朗普護航, 既然是這樣, 又何不愚忠到底, 起碼特朗普不會嫌棄她, 不會像某處找個幼稚只懂傻笑的人出來競選。
Greene跟特朗普鬧翻, 皆因Epstein files, Greene一直要求公開Epstein files, 特朗普因此把她叫做Marjorie "Traitor" Greene. 她在聲明中憤憤不平:
"Standing up for American women who were raped at 14, trafficked and used by rich powerful men, should not result in me being called a traitor and threatened by the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whom I fought for."
我不同情Greene, 她只是因為與特朗普鬧翻才辭職, 並非為了美國為先或者維護美國人權益。 特朗普惡行昭彰, 沙特王子Mohammed bin Salman下令暗殺了美國記者Jamal Khashoggi, 特朗普視若無睹, 更熱情招待王子, Greene也不吭一聲。看她大義凛然地發聲明的內容, 看倌也不要信以為真。Most of the time, Greene was just a poodle dog.
當然, Greene嚴格講不是范蠡所指的被烹走狗, 如果她聽聽話話, 就不會有這種下場, 更差的被烹走狗, 是一直聽話, 被利用完才被拋棄的。如果看穿特朗普, 就要像Liz Cheney, 一早就投票彈劾特朗普, 而不是等到關係決裂才講動聽的話。
立法會選舉進行得風風火火的, $150賞金作投票招徠, 不論是不是賄賂, 百物騰貴, 出手可否闊綽一點呢? 不如訂立強制投票的法例, 就不怕投票率低得難看, 把公民責任改成法律責任, 包保投票率百分之九十以上, 到了投票的日子, 只需提醒市民去投票, 而無需鼓勵他們去, 不投票就罰$1,500, 增加庫房收入, 一舉兩得, 到時就不怕作亂份子煽惑他人不去投票了。
Greene跟特朗普鬧翻, 皆因Epstein files, Greene一直要求公開Epstein files, 特朗普因此把她叫做Marjorie "Traitor" Greene. 她在聲明中憤憤不平:
"Standing up for American women who were raped at 14, trafficked and used by rich powerful men, should not result in me being called a traitor and threatened by the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whom I fought for."
我不同情Greene, 她只是因為與特朗普鬧翻才辭職, 並非為了美國為先或者維護美國人權益。 特朗普惡行昭彰, 沙特王子Mohammed bin Salman下令暗殺了美國記者Jamal Khashoggi, 特朗普視若無睹, 更熱情招待王子, Greene也不吭一聲。看她大義凛然地發聲明的內容, 看倌也不要信以為真。Most of the time, Greene was just a poodle dog.
當然, Greene嚴格講不是范蠡所指的被烹走狗, 如果她聽聽話話, 就不會有這種下場, 更差的被烹走狗, 是一直聽話, 被利用完才被拋棄的。如果看穿特朗普, 就要像Liz Cheney, 一早就投票彈劾特朗普, 而不是等到關係決裂才講動聽的話。
立法會選舉進行得風風火火的, $150賞金作投票招徠, 不論是不是賄賂, 百物騰貴, 出手可否闊綽一點呢? 不如訂立強制投票的法例, 就不怕投票率低得難看, 把公民責任改成法律責任, 包保投票率百分之九十以上, 到了投票的日子, 只需提醒市民去投票, 而無需鼓勵他們去, 不投票就罰$1,500, 增加庫房收入, 一舉兩得, 到時就不怕作亂份子煽惑他人不去投票了。
2025年11月11日星期二
假學歷的守行為
以下這則法庭消息是昨天發生在沙田裁判法院的, 我採用明報的報導:
我對假學歷申請高才通獲自簽守行為的處理方法頗有不滿。一般所謂自簽守行不留案底是甚麼呢? 自從《罪犯自新條例》在1986年通過後, 法官已沒有權對定了罪的被告不留案底。犯了法的人除非抗辯後脫罪, 想不留下刑事紀錄, 只有控辯雙方商討下, 控方撤銷控罪, 被告同意案情及同意簽保守行為, 而法官也認為這處理方法恰當才行。行內人稱之為 O.N.E. bind over, O.N.E.即是offer no evidence。
甚麼控罪才可O.N.E. bind over呢? 我只能講一般原則, 若你阿爸是李剛則套用別的原則, 我像說笑嗎? 你繼續看下去就知。一般原則是被告初犯, 控罪涉及輕微暴力, 被告同意案情及同意簽保守行為。以往(即90年以前), 最常見獲簽保守行為的控罪是普通襲擊、公眾地方打架和刑事毀壞, 所涉行為都是一時衝動及沒有使用武器的。我舉一例, 梁天琦在未開審旺角暴動案時, 因大公報記者跟踪他, 最終兩人在太古地鐵站扭打在一起而被拘捕, 當年是以自簽守行為處理的。那是典型恰當的處理方法。但「我爸是李剛」之類的權貴思維擴闊了獲O.N.E. bind over的罪行類型, 本博以前寫過, 不想贅述, 因為一個是高院法官的女兒, 另一個是高院法官的兒子, 所以連店鋪盜竊及藏毒, 也獲O.N.E. bind over了。
現因人事更替, 律政司刑事檢控科比以前更寬鬆, 所以連賣翻版手袋波鞋也獲O.N.E. bind over, 我對此沒有批評, 畢竟他們所賣的只是一個手袋一對波鞋, 價值也不高。像店鋪盜竊, 所涉貨價大都在幾百元之內, 也不是預謀那種。可是, 假學歷一定是premeditated的, 通過涉及造假產業鍊的一門生意, 得手之後會涉及一連串持續的罪行, 用假學歷騙學位騙職位騙財(obtaining pecuniary advantage by deception), 而且近年這類事件發生猖獗, 多過盜竊和非禮, 盜竊可以是一時的貪念, 所以O.N.E. bind over, 非禮是一時色心起, 但從不會O.N.E. bind over, 判監居多。不要在網上找個別例子來反駁我, 我以前也寫過一例, 原因你不夠我清楚。為甚麼這種使香港蒙羞的假學歷案可以O.N.E. bind over來處理, 裁判官又怎會允許這樣做? 如果是證據不足, 我寧願被告脫罪, 而不要勞什子的bind over。
明報專訊】32歲內地女子前年申請「高才通」,訛稱持澳洲蒙納許大學(Monash University)學士學位,被控一項為取得入境證而作出虛假陳述罪。案件昨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再提堂,控方稱索取法律意見及與辯方商討後,同意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在被告表示同意案情下,署理主任裁判官鄭紀航批准她以2000元自簽、守行為24個月,控罪撤銷。
......
我對假學歷申請高才通獲自簽守行為的處理方法頗有不滿。一般所謂自簽守行不留案底是甚麼呢? 自從《罪犯自新條例》在1986年通過後, 法官已沒有權對定了罪的被告不留案底。犯了法的人除非抗辯後脫罪, 想不留下刑事紀錄, 只有控辯雙方商討下, 控方撤銷控罪, 被告同意案情及同意簽保守行為, 而法官也認為這處理方法恰當才行。行內人稱之為 O.N.E. bind over, O.N.E.即是offer no evidence。
甚麼控罪才可O.N.E. bind over呢? 我只能講一般原則, 若你阿爸是李剛則套用別的原則, 我像說笑嗎? 你繼續看下去就知。一般原則是被告初犯, 控罪涉及輕微暴力, 被告同意案情及同意簽保守行為。以往(即90年以前), 最常見獲簽保守行為的控罪是普通襲擊、公眾地方打架和刑事毀壞, 所涉行為都是一時衝動及沒有使用武器的。我舉一例, 梁天琦在未開審旺角暴動案時, 因大公報記者跟踪他, 最終兩人在太古地鐵站扭打在一起而被拘捕, 當年是以自簽守行為處理的。那是典型恰當的處理方法。但「我爸是李剛」之類的權貴思維擴闊了獲O.N.E. bind over的罪行類型, 本博以前寫過, 不想贅述, 因為一個是高院法官的女兒, 另一個是高院法官的兒子, 所以連店鋪盜竊及藏毒, 也獲O.N.E. bind over了。
現因人事更替, 律政司刑事檢控科比以前更寬鬆, 所以連賣翻版手袋波鞋也獲O.N.E. bind over, 我對此沒有批評, 畢竟他們所賣的只是一個手袋一對波鞋, 價值也不高。像店鋪盜竊, 所涉貨價大都在幾百元之內, 也不是預謀那種。可是, 假學歷一定是premeditated的, 通過涉及造假產業鍊的一門生意, 得手之後會涉及一連串持續的罪行, 用假學歷騙學位騙職位騙財(obtaining pecuniary advantage by deception), 而且近年這類事件發生猖獗, 多過盜竊和非禮, 盜竊可以是一時的貪念, 所以O.N.E. bind over, 非禮是一時色心起, 但從不會O.N.E. bind over, 判監居多。不要在網上找個別例子來反駁我, 我以前也寫過一例, 原因你不夠我清楚。為甚麼這種使香港蒙羞的假學歷案可以O.N.E. bind over來處理, 裁判官又怎會允許這樣做? 如果是證據不足, 我寧願被告脫罪, 而不要勞什子的bind over。
我等待鄒幸彤案O.N.E. bind over呢!
Waiting for Godot
2025年11月4日星期二
絕食的自由
鄒幸彤是我很尊敬的人, 我並不認同她很多的做法, 對她的政治立場也不置可否, 畢竟我不是搞政治的人, 對她尊敬純粹是因為她那種真正知識份子、法律人的狷介執傲, 她為了理想把物理博士學位讀到半途而廢。魯迅棄醫從文的理由說得漂亮, 有多可信, 不能從《吶喊自序》自圓其說的講法來定奪, 他在仙台的讀書成績, 根本就讀不到醫科。鄒幸彤一向成績優異, 高考5A, 入劍橋讀物理, 放棄讀物理始於汶川大地震, 頓悟自己的興趣是人權方面, 之後修讀法律成為大律師。不但成績亮麗, 也為生命奮進。我忽然談鄒幸彤, 因為是這一宗案的報導: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說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香港特區居民並非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不看這憲法就應參考《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基本法》第二十七條
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自殺來施壓並不構成非法手段。
明報的這一段最後一句至為有趣。
......
官問絕食施壓 控方稱手段非法
各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至2021年9月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等。鄒幸彤陳辭稱,控方不是起訴她煽動集會,而是她煽動別人參與以「結束中共領導」為目標的行為,她不知控罪意思,無法答辯。控方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稱,任何手段都有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列明中共領導國家,鼓吹結束中共領導違反憲法第一條和序言。法官陳仲衡問,假設有人絕食施壓是否構成非法手段,控方答「是」。
各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至2021年9月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等。鄒幸彤陳辭稱,控方不是起訴她煽動集會,而是她煽動別人參與以「結束中共領導」為目標的行為,她不知控罪意思,無法答辯。控方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稱,任何手段都有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列明中共領導國家,鼓吹結束中共領導違反憲法第一條和序言。法官陳仲衡問,假設有人絕食施壓是否構成非法手段,控方答「是」。
......
絕食是甚麼? 是一種抗議的手段, 一般是對政權的抗議, 目的不是為尋死, 本身是行使人權手法的一種, 怎會變成非法? 為了避免無為爭抝, 在囚的人絕食, 可能會違反某些監獄規則, 但起訴也未必成功, 因為條文可能與人權法則相悖而無效。姑且不談在囚的絕食, 只談自由人的絕食, 如果絕食是個人舉動, 沒煽惑別人參與, 何罪之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香港特區居民並非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不看這憲法就應參考《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基本法》第二十七條
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自殺來施壓並不構成非法手段。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十六條
(二)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三)本條第(二)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 ——
(甲)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或
(乙)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衞生或風化。
(一)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
(二)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三)本條第(二)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 ——
(甲)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或
(乙)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衞生或風化。
絕食屬於發表自由的一種方式, 也可稱之為示威的自由, 不涉武力, 沒煽惑別人, 傷害的是自己的身體。假如用別種方式, 以自殺來脅逼, 譬如跳樓, 告高空墮物嗎? 自焚, 告縱火嗎? 那就服毒, 告甚麼? 自殺不犯法的, 1967已廢除了自殺罪(見法例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3A條)。
說到底個人以絕食或自殺來施壓並不構成非法手段, 我不同意黎副專員的講法。
訂閱:
留言 (At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