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用明報這一段作引子, 來討論有讀者留言問究竟黃偉強白受牢獄之災可否獲得賠償。主菜未出先來幾小碟餐前醒胃菜。政府對肥佬黎恨之刺骨, 不會放過任何機會把他置之死地, 所謂"不會就本案採取進一步的法律行動", 講來講去根本是沒有上訴理據, 若然有一個微弱不堪的理據, 都會發揚光大上訴到底的。而且, 政府長篇大論的解釋, 說到好像放了肥佬黎這個公器私用的大壞蛋一馬的, 大家心照也心笑, 擺到明不應刑事檢控, 嚴格講不能叫公器私用, 這詞用濫了。不過, 講夠了, 否則吃完appertizers就埋單, 主菜都忘記吃。
看人權法11(5)的條文, 也看到據此法例申請的關卡門檻要求嚴格, 既要是新證據的出現, 又要該證據沒被披露, 黃偉強的脫罪並不符合人權法例賠償的要求, 就算民事入稟追討也無勝算, 律政司一定反對, 律政司一定會說脫罪是技術性(technicality)擊倒。他極其量只獲脫罪的訟費。至於肥佬黎反正都在另一案被收押, 沒有寃獄可言。 連另一案20年的刑期也不上訴, 也無風雨也無晴, 也可能另有密秘安排。
黃偉強可以申請ex gratia payment的, 想獲批就等發夢, 從多啦A夢的八寶袋變魔術才行(律政司長鍾情這卡通, 我乘機投其所好奉承一下, 以盼推勉, 不用每天於闃無人影處, 聞卷帙飄香, 小師妹笑我得罪人多無得撈)。黃偉強這一年零九個月一定是白坐的。正所謂一人得道, 雞犬升天, 相反而言, 城門失火, 殃及池魚, 在肥佬黎池中的一眾minnows, 多少條走得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