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31日星期日

秋盡感言

本來打算開筆寫Epping滅門案,這件慘案已是第三度開審了,頭兩次審訊都是因為一些新進展而aborted, 去年第二次開審在控方開案陳詞後就解散了陪審團。第三次開審是本年三月,擾攘了一陣已到秋盡,還未見到足以定罪的證據,現階段暫且不作評論,這件血案涉及一些有趣法律觀點,稍後一定要評論一下。

今天是南洲秋末,一覺醒,明兒冬臨。羅衾不耐寒,棉衣早出櫳。秋蟬聲滅,嬌蛾斂盡。隨手拿了2013年諾貝爾文學獎得主Alice Munro的短篇小説來看,平實雋永,正如在文學獎頒奬致辭時Professor Peter Englund所言:Alice Munro is often able to say more in thirty pages than an ordinary novelist is capable of in three hundred. 正是雋永的真諦。

今早相約朋友到訪,談點家事。朋友並不稔熟,老伴和我花了點唇舌去弄清楚問題所在,看下能否盡點綿力,替人排難解紛。我慣了冷靜聆聽,不時打斷澄清,忽然感覺像在盤問。家事難定對錯,刑事就簡單得多。我倆都不好交友,若幫得上忙,也從不推卻。無謂應酬我們偏向不參與,可以實質幫人就在所不辭。

今晚會低至8度,秋也實寒。生活瑣事,隨筆誌趣。

2015年5月30日星期六

網上煽動的力量

快必涉網上煽動被捕
稱土製菠蘿放楊光靈車路上


【明報專訊】警方昨午拘捕人民力量成員「快必」譚得志(圖),消息稱案件與譚早前在facebook提及將「土製菠蘿」放在六七暴動左派工會領袖、時任工聯會理事長楊光的靈車路上有關。警方昨晚將他帶返大埔寓所蒐證,人民力量劉嘉鴻說,會安排律師為譚得志申請保釋,劉又認為譚得志的言論明顯並非煽動,質疑當局「以言入罪」。

警方發言人說,警方昨午於中區拘捕一名43歲姓譚男子,涉嫌不誠實使用電腦,調查顯示他於2015年5月在社交媒體平台上發表煽動他人作違法行為的言論。警方說,被捕男子現正被扣查,案件由警方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跟進。

譚得志日前接受《蘋果日報》訪問,坦承在網上寫過土製菠蘿,並形容那只是指自己的怪夢。他在該貼文中稱,政務司長林鄭月娥形容楊光貢獻良多,應在楊光出殯當日早上,把「一盒盒寫住『土製菠蘿,同胞勿近』的東西放在它靈車路上,是否很匹配呢?一打開,有嘢爆的,party禮炮」。

消息稱,譚得志日前已發現家門外有可疑男子和汽車駐守,警方至昨日譚得志與劉嘉鴻在中環鏞記午膳時,才拘捕譚。

特首梁振英周四出席立法會答問大會時,提到3件令社會關注的事,當中涉及有人「在網上威嚇人身安全」。他強調政府就此責成有關部門,不論涉事人的政治立場,秉公執法。

另外,譚得志日前在facebook發帖留言,號召一班家長及為人子女者到屈穎妍的寓所,稱「不是恐嚇它,不是打擾它,只為『它』的3個女兒送上祝福」。

1200人7報登廣告聲援屈穎妍

1200名市民包括羅范椒芬、高靜芝、陳勇、何漢權、譚惠珠、胡曉明,另有立法會議員田北辰、何俊賢、郭偉強、李慧琼等,昨在7份報章登全版廣告,聲援屈穎妍。他們在廣告稱是為言論自由發聲,指大家可以不認同屈的立場觀點,是大家的自由,但屈作為作家,也應有其寫作自由,不能因不喜歡、不認同就以暴力恫嚇,網絡欺凌。

(30/5/2015明報)

我對於這夥沒有力量於是假借别人的力量的人一向看不上眼,對他們産生徧見,但我還是希望在評論他們的行為時可以態度公正。警方以不誠實使用電腦罪拘捕譚得志,涉嫌在網上發表煽動他人作違法行為的言論。若如此,所干犯的控罪是:

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161條 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

(1) 任何人有下述意圖或目的而取用電腦─

(a) 意圖犯罪(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據新聞報導的描述,他意圖犯罪的行為有兩方面,第一,叫人去放土製菠蘿,第二,呼籲别人去屈穎姸的寓所送上祝福。這兩種行為犯法嗎?是考慮本案的關鍵。第一個訊息的性質和內容,跟第二個在本質上不同。

譚得志的第一個訊息是:

「一盒盒寫住『土製菠蘿,同胞勿近』的東西放在它靈車路上,是否很匹配呢?一打開,有嘢爆的,party禮炮」

他講明是party禮炮,而不是67暴動時的土製炸彈,跟陳宥羲案所講的“我哋要學猶太人炸咗中聯辦 # fire #”很不相同。當然陳宥羲面對的是有違公德罪,而並非不誠實使用電腦罪,而且陳宥羲上訴至終審法院時上訴得直。我不是作比較,而是想指出在網上討論所講的説話,要提出檢控,關卡甚多,不易成功。

譚得志的第二個訊息,呼籲別人去屈穎姸住所祝福她的女兒,我覺得比第一個訊息嚴重得多。可以構成

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160條 遊蕩
.......
(3)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不論單獨或結伴在該處出現,而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2年。


香港的社會發展極度畸形,不少行為嚴重干犯個人的私隱及言論自由。我不同意屈穎姸某些看法,只會提出反對的理由,而不會胡亂謾駡,更不會呼籲去圍堵、「探訪」或「祝福」等滋擾性質的低劣行為。空言不是恐嚇不是打擾,骨子裏就是恐嚇和打擾。這跟收「跎地」賣年枯,或者提供「保安」服務實質是勒索有何分別。互不相識怎樣去祝福别人的3個女兒。劉嘉鴻質疑當局拘捕譚得志是「以言入罪」,這些卑劣的人,大義凜然,自由民主公義等概念全無,他們自己就甚麽權利都有,別人的就隨便褫奪,這就是刁民力量!刑事控罪確實有「以言入罪」的,刑事恐嚇就是一例。

網上行為很多已超越了個人享有的言論自由,香港政府在立法方面一向都效率甚低,不知要等到甚麽時候才能訂定針對網上煽惑及欺凌的刑事罪行。

2015年5月29日星期五

大陸控煙

最新一期醫學雜誌Lancet一篇名為Will China make the great leap in tobacco control in 2015?的文章,第一段這樣講:

As the world's largest producer and consumer of tobacco, China is becoming more aggressive in tobacco control this year. In April, China's legislature adopted an amendment to the 21-year-old advertisement law to ban tobacco advertisements in mass media, public transport, and public spaces. From May 10, China's consumption tax on the wholesale price of cigarettes was raised from 5% to 11%—the first increase since 2009. On June 1, Beijing's smoke-free law—one of the toughest tobacco control regulations in China—will come into effect. All indoor public places in Beijing, and many outdoor public places, including kindergartens, schools, and hospitals, will legally be required to be 100% smoke-free. Unlike previous regulations, the new Beijing law has teeth, including stringent fines for individuals and businesses that flout the law. With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is latest piece of legislation, a nationwide smoking ban is on the way.

大陸是全世界最大的香煙生產商,也是世界上最多煙民的國家,如果禁煙,毫無疑問是長遠國民健康及減少醫療開支的一大喜訊。禁煙最大的難題是影響國有香煙生產公司的利益,這盤生意大,也涉及不少個人利益,一時間要雷厲禁煙,談何容易。這利益問題解決不了,禁煙的成效也成疑問。

這20多年來新一代領導人已洗脫了鄧小平年代那種煙不離手形像,但禍害深遠,非一時三刻可以改變得了。吸煙並非單獨引至肺癌,很多其他疾病都和吸煙有關連。而且,經歷長久吸煙及吸二手煙的人,身體基因變化怎樣禍延下代,也不易評估。

禁煙最大的難題是利益衝突。1991年,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2008年,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決定,國家煙草專賣局劃歸工業和信息化部管理。控煙辦公室隸屬國家煙草專賣局,叫賣煙賺大錢的機構執行禁煙,豈不是叫毒販勸人不要吸毒,就算真的如此,成効也有限。2014年煙草行業工商稅利達到10000億元人民幣,這種賺錢能力,叫它怎樣捨棄。

真的有心禁煙,就要提升為國策,由國務院統籌執行,否則在維護利益的情況下,禁煙只會是陽奉陰違的把戲。

2015年5月28日星期四

港鐵客脫非禮罪

港鐵客脫非禮罪 高院﹕警非特別可信

【明報專訊】男子在港鐵車廂疑對陌生女子揑臀,被裁定非禮罪成判囚4星期後提出上訴。高院昨頒判辭,指原審裁判官錯誤認定警員的證供特別可信,不會針對被告,並指部分證供實不應呈堂,裁定男子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

上訴人黃建生被裁定去年3月12日於尖沙嘴站月台非禮一女子。法官彭偉昌昨就上訴頒判辭,指上訴人在事發後未受警誡下,向到場警員先後表示「掂到」及「揸到」事主的右臀,上述口頭招認均不能成為呈堂證據,但裁判官認為警員到場初步調查,不警誡亦無可厚非,容許呈堂。此外,補錄供辭內容僅重錄口頭招認內容,警員又未着被告簽名確認警員記事冊內的口頭招認,故內容均不應呈堂。

官﹕警部分證供不應呈堂

彭官又引述裁判官指出,經衡量控辯雙方事實後,不接受多名警員惡意針對被告。彭官說,多個案例指明警員證供並非特別值得信賴,多名警員可以認定某人有罪,因而以不正當手法令他招認。彭官認為若不接納警員的證供,單憑事主與其朋友的證供,難以肯定上訴人出手非禮。上訴人亦稱,自己有可能因當時人多而意外觸及事主臀部。

【案件編號:HCMA434/14】

(27/5/2015 明報)

港鐵非禮無日無之,這一件案被告脫罪應該怎樣解讀呢?先不要被新聞報導的標題誤導,上訴得直的真正理由讓我來分析。

女事主(PW1)與友人(PW2)從尖沙咀乘港鐵去旺角,(這是車廂非禮案發生的旺地),列車抵達後,PW1與PW2上車,而被告在該站下車,行經PW1右邊時用右手揸了PW1右邊臀部一下。PW2截停被告,被告否認罪行,說可能人太多,不小心摸到PW1。首先,這上訴判辭含糊,在描述控方證據時,說PW1被非禮,到分析法律時,又説PW2被揸(判辭第34段):

34. PW2指自己被「揸」,是相當明確的,亦即被刻意侵犯,問題是干犯者的身份。對於這一點,PW2和PW3的證供分別如下...

我都被弄得很糊塗,究竟誰被非禮都好,都沒有直接看到是誰幹的,只靠推論,而在背後的人也不多。故此,警察到埸調查的證據可以在這方面補充不足之處。「警察非特别可信」這講法可謂帶誤導成份。在這件案警察的證供是被告在現場的口頭招認:

我落車時右轉撞到個女仔,跟住用右手揸咗個女仔右邊臀部一下」

這口頭招供及後補錄在警察記事簿,再稍後正式記錄在會面記錄裏,原審裁判官接納為呈堂證供,但高院法官認為口頭招供是在未警誡被告的情況下錄取,違反《查問疑犯及錄取口供的規則及指示》,污染了(tainted)證供,應不予接納。況且會面記錄也有矛盾的地方。警察的證供彌補受害人被誰非禮不足之處,但高院法官認為這招供證據不應被採納,而且高院法官更針對原審裁判官對警察作供的評價。裁判官這樣講:

本席不明白/不接受,多名警務人員會惡意地對待/針對被告。按被告的證供,這些警務人員為PW3、PW4,港鐵站警務室的所有警員,一名較年長的警員及PW5...

高院法官認為「案例也多次指出,作為一個類別的證人,警務人員的證供並不特別可信」。這是一般性的法律看法,而非針對本案的警員來講。這看法可從終審法院在李福興一案(LEE FUK HING and HKSAR  FACC 7/2004)所訂下的指引來演繹。

“(1)that it is desirable for a judge not to mention the consequences of a witness, including a police witness, fabricating evidence, such as his being liable to be prosecuted for a criminal offence or a serious criminal offence, or liable to lose his job;

(2)that a trial judge must not indicate to the jury that the police as a category or otherwise are unlikely to fabricate evidence, or are more unlikely than other witnesses to fabricate evidence; and

(3) that words which may lead the jury to believe that the police are less likely to tell lies, or give any undue weight to police evidence, or not to consider defence allegations in an impartial manner must be avoided.”

終審法院確認的指引是否可以説成「警察非特别可信」 ,我覺得存在頗多討論空間。

假如警察的證供不被接納,單憑PW1及PW2的講法,加上被告對PW2講可能上車時人太多不小心摸到PW1,又可有足夠證據判他有罪呢?如果我是主控,我會很細緻引導PW1描述「揸」臀的感覺及與被告的距離等。一個上車,一個落車,屬迎面而來的,怎樣不小心觸碰也不會像回馬槍那樣楂到臀部,意外碰到胸部反而有可能。畢竟這是事實裁斷,寫得小心,加上遇到不同聽審上訴的法官,結果可能會改寫。 

2015年5月25日星期一

悉尼妓院之二

我對於悉尼的法律認識很少,上一篇寫妓院可以合法經營,一於找些案例來看。所謂案例,主要是申請開設妓院的人,因為選址遭市議會否決而引致的上訴。這些上訴由Land and Environment Court of New South Wales審理,涉及的法例是Restricted Premises Act 1943。當我進入澳洲的司法網裏看這些上訴,最刺眼的是上訴人的名字,實在太多中國人的姓氏:Wei, Zhang, Wu, Ruan, Yang, Huang, Chin, Chen, Qu, Wong, Xiang, Hang, Wang, Lin, Chang......

我只翻了幾頁,裏面當然有鬼佬名、公司名,但這幾頁裏就有上面的姓氏及其重覆。這說明甚麽?我不想胡亂猜測,我只能講the fact speaks for itself. 我不歧視來自大陸的移民,性工作也可超英趕美,強勢無比,為人民服務,也具世界觀,為别國人民服務。為人民服務?我不禁想起閻連科的《為人民服務》這大陸禁書,主角每當用身體服侍領導的老婆時,就看著房間這個牌,循著這信念,悉力以赴。

最近中國人在此威到盡,Epping的滅門案正在審理,被告Robert Xie被指控謀殺妻舅一家5口,他老婆Kathy Lin被傳為控方證人,證供巧妙地倒控方的米。OMG! 又Xie又Lin,你話中國人威唔威!

2015年5月24日星期日

悉尼妓院

悉尼是可以合法經營妓院(brothel)的,發牌程序我不清楚,寫這一篇也不是教人開妓寨,而是看了今天一段新聞,勾起香港一樓一鳳現象的聯想。先講這新聞:

One of Sydney's largest councils has launched legal action to close an underground brothel. To win, it not only has to prove that sex is being sold on the premises - but lots of it.

North Sydney Council is understood to have paid for at least one private investigator to go undercover inside the White Cat at Crows Nest and have sex in order to try and convince a magistrate that its two previous closure orders were flouted. The court action follows an investigation by The Sun-Herald in October which found that the same business was promoting a two-tiered pricing system in which Asian workers were being offered for $90 less than the standard $250 hourly rate charged by caucasian women

But the court case, which commenced on Wednesday, is expected to hinge on how much sex the council can prove takes place within the building after a landmark decision went against neighbouring Hornsby Council, in almost identical circumstances, in February.

In that matter, the council spent almost $100,000 attempting to close an alleged illegal parlour located next door to a children's learning centre. A magistrate, however, ruled that council had not proved there was enough sex being sold on the premises for it to fit NSW's definition of "brothel", which requires more than one prostitute to be providing services on site.

(24/5/2015 extracted from Sydney Morning Herald)

在補習社旁邊,在名女校附近提供性服務當然要取締。我奇怪的是這不是警察的工作嗎?在香港,那些按摩院,指壓中心,浴足池,經常都有掃黃的警員喬裝僱客去搜集證據。議定價錢,進行交易之際,臨崖勒馬,推說有事,先行告退。到了第二次也重施故技,時機成熟就召集其他警察來拉人。另一做法就是同一時間兩名警員喬裝行事,為的是要符合法律上 'wholly or mainly' 的要求。在這些場所的性工作者也很醒目,會問恩客的職業,索取卡片,確保不是警察喬裝。如果警察話自己是做地盤的,這妓女會摸下他的手是否粗糙,看他膚色是否黝黑,以免中圈套。這都是因為這些色情場所(vice establisment)提供超過一個妓女的風險。於是,到了90年代,就成熟發展成個體戶的一樓一鳳來。做妓女在香港並不犯法,只有誘使他人作不道德行為(soliciting for immoral purpose)才犯法,即是在街上擠眉弄眼拉客。如果沒有在街上拉客,一人企業,並不犯法。嫖妓也不犯法,但嫖客在街上問價,同樣干犯這法例,當然是要女警扮鳳姐放蛇。

在悉尼開檔做一樓一鳳又會不會犯法呢?

上面的新聞使我震驚,花100,000澳幣,也不能搜集到符合法律定義'brothel'的證據?找私家偵探去幫襯,為何不再花一點錢去多一次呢?法例對brothel的介定是

"brothel" means premises:
(a) habitually used for the purposes of prostitution, or
(b) that have been used for the purposes of prostitution and are likely to be used again for that purpose, or
(c) that have been expressly or implicitly:
(i) advertised (whether by advertisements in or on the premises, newspapers, directories or the internet or by other means), or
(ii) represented,as being used for the purposes of prostitution, and that are likely to be used for the purposes of prostitution.

Hornsby Council功虧一簣的就是'habitually'這個字,只去放蛇一次就不能説那地方經常進行賣淫活動了。有先例參考,我真不明白North Sydney怎會重蹈覆轍。

悉尼沒有像香港那種一樓一鳳,通常都以按摩為幌子,而提供各式性服務。要按摩就要搞清楚,别去錯地方,否則亂按亂摸弄傷了身體就慘了。港式的一樓一鳳,在悉尼反而會犯法,因為政府可向法庭申請,declare該地方不能進行賣淫活動,繼續經營可控告owner and occupier,一樓一鳳就難以經營了。

曾健超案的獨立法律意見之二

寫這一篇回應上一篇的留言,尤其是23日下午7.12的匿名的,該留言有10大問,仔細可分作幾十條問題,我相信無人會答,我也不太敢嘗試,畢竟時移世易,我知的已不多,又涉及內部政策,知也不會披露。

上一篇說明是猜想,雖然有理據,也屬瞎猜。我沒有內幕消息,也一向不講內幕。

第一次看到Maro的理智評論,值得讚賞,這才像個律師,他說:

在理 我看不到有什么成功定罪的机会 。。。。based on the information available.

用Maro的標準,這是「支那豬」的口吻,也是Maro最像講人話的時候。若然給我猜中,Stephen不要太容易覺得天無眼及心寒。刑事檢控證據不足多的是,你無需先具立場來判斷此事。相反而言,當很多人見到激烈示威行為沒被檢控或脫罪,也會覺得無天理。如果證據充足而不予檢控,才心寒也未遲。如果經檢控後脫罪,又有無天理呢?也不能一概而論。只要有健全制度,我們就不要猜疑理由了。

返回匿名的10大問,我只能選擇一些來回應。7警這件案我看不到會涉及專門或艱深的法律要動用法律專家參詳,這次可謂以政治手法對抗政治指控。律政司決定不作檢控一定會引起嚴厲批評,尋求擅長刑事法的資深大律師的意見,在法律上毫無需要。資深大律師也不會夾硬來,為了生意無料也說成有料,證據弱的案接了來做,輸了也會影響聲譽。故此,匿名可少擔心。

7警案是豬頭骨,這件案的決策一定到達刑事檢控專員的層面,也必定考慮所有因素,如果最終不提出檢控,律政司長會在立法會面對質詢,故此每一環節都不應有缺失,法律意見必然詳細。話雖如此,基本上都是事實的判斷,沒有法律看法的差異。到其時律政司長也不會為這個案作詳細披露,也不應這樣做。

匿名另一個問題是退休法官能不能提供法律意見。要知道在香港區域法院或以上級别的法官是終身職,退休也不能執業,最多只能做in house lawyer。只有裁判官退休後或辭職才可再執業,那些人價值有限,也很少會再作私人執業,極其限當暫委裁判官,剩餘價值有限,未聽過有人再私人執業而律政司會向其尋求法律意見。

曾健超案的獨立法律意見應該很快就有結果,如果不是處於現今的政治環境,這件簡單的案一早已有定奪。

2015年5月23日星期六

坎培拉的國家樹園National Arboretum

今天偕好朋友夫婦一行四人深秋郊遊,驅車往300公里外,位於坎培拉的樹園。樹園培植了過百種樹木,建於2013年,論發展還是雛形,很多樹木,由種籽種起,要過十年八載才有可觀之處。雖然來回600百多公里,花了七小時駕駛,對嚮往大自然的朋伴和標少,其樂無窮。遊伴讀書時已相交,10年前在悉尼再遇,近年相交甚篤,已成摯友。良伴同行,有說不盡的心底話,講不完的兒提事,互相逗樂,笑語綿綿。

鐵鳥枝頭鬧

孩童玩樂處設計特别
樹園佔地250公頃(hectare),山丘上360度看坎培拉,近看山色遠眺湖。訪客中心(Village Centre)以木為主建材,別具一格,渾然天成。百多種的林木,使我最感興趣的是這一種,猜下這是甚麽樹?



飲紅酒的朋友不可不知,水松塞從這裏來。這叫Cork Oak。厚樹皮10年收割一次,黑色部份是收割了樹皮後的狀況,把樹皮泡在水裏,然後造出水松來。Cork Oak可生長500年,至20米高。這裏種了4500棵,是南半球最大的Cork Oak林。收成的時候會聘請葡萄牙專業剝樹皮的工人來收割,這些樹由西班牙引入。

2015年5月22日星期五

曾健超案的獨立法律意見

袁國強:律政司就曾健超案尋獨立法律意見 (16:31)


警員涉嫌毆打公民黨成員曾健超案,律政司長袁國強表示,會就案件徵求獨立資深大律師法律意見,強調律政司所有檢控,會以政治中立原則處理。

袁國強表示,已經從警方收到涉案資料,律政司正研究相關證據及法律問題。他強調案件會以非政治原則處理,明白公眾對案件非常關注,亦是敏感個案。為釋除公眾疑慮,律政司會尋求獨立資深大律師的法律意見。

袁國強又回應高鐵一地兩檢問題,稱任何方案如違反基本法,將不會考慮。他指特區政府和中央在高鐵一地兩檢問題上,都同意一定要在基本法框架下處理。任何運作上建議,都要經過法律上反覆驗證,確保不會違反基本法。

(22/5/2015明報即時新聞)

寫上一篇,有點像是佔領的後續文章,在佔領文章系列經常留言失蹤已久的熱血律師Maro也再出場,説明了這是後續。Maro給我刪過兩段留言,一段罵他的行家YC Tong,另一段冒充警察(看文字是CIP以上的警察,因為他對UK Metro的編制也很熟悉,我相信是警司級)粗口爛舌地留言,看文字非Maro所為莫屬。Maro一下子消失了一段時間,我總覺得是本blog的遺憾,我不算想念他,而是有點像債主找不到債仔那種心情。另外,我也有惶惑,害怕Maro健康出問題,雖然無緣識荊,畢竟他也曾熱烘烘的留言參與,披上「洋」皮,罵盡炎黃子孫,帶旺本札記的收看率,當記一功。要冒認别人容易,要冒認Maro就難過登天,他血染的「瘋」采,除非是個很會吐血的人,否則怎學得到。坦白講我知Maro不是黑心腸想我吐血,也不至於無知到以為我會為了他講幾句激情話,他自己不吐血而别人會吐血。上一篇的留言,他又要我吐血,可能是一時辭拙,叫人吐血來搪塞一下。如果你是新近的讀者,不識Maro是何許人,可以在鄙人寫佔領的文章裏尋往跡。

這一篇當然不是為Maro而寫,只是久違的他又再進場,我在禮貌上跟他寒喧幾句,以示歡迎,抹兵厲馬,隨時候教。

明報引述袁國強對曾健超案的講法,應該怎樣解讀呢?標少喜歡瞎猜,看這則新聞,不期然產生自由聯想。

律政司裏人材出眾,在刑事檢控科裏,資深大律師也有好幾個,在甚麽情況下才會徵詢私人執業的資深大律師或英國QC索取法律意見呢?最通常的情況是遇到艱深專門的課題,為免出錯,找專家會診,甚至外判給英國QC來檢控,最近的例子是許士仁案。7警案並非這種層次的案件,以案件的嚴重性及複雜性而言,律政司在法律上必定有超過足夠的能力去決定。在這情況下尋獨立法律意見,最有可能就是內部認為不予檢控。此言一出,必然掀起政治風波,只有在不冒這種風險的情況下,才會尋求獨立意見,受到質詢,也起碼有面擋箭牌。如果決定檢控7警,根本無需要另覓意見。

獨立法律意見當然可以有兩個可能結果,有足夠證據作檢控或者證據不足。律政司覺得證據不足,叫你研究一下,你會作相同結論又有幾難,原因是法律意見並無絕對,任憑你演繹。有表面證據也可以其他考慮而不作檢控。萬一獨立意見屬意檢控,不論後果,律政司也同樣沒有包袱。

p.s.明早一覺醒來要開幾百公里車去郊遊, 留言稍安無噪。

屈穎妍的冤屈

幫港出聲周日遊行聲援屈穎妍 「我哋都係屈穎妍!」


「幫港出聲」周日發起遊行,聲援傳媒人屈穎妍,又稱「我哋都係屈穎妍!」

「幫港出聲」在社交網站稱,有黃絲人士對屈穎妍作出滅門恐嚇,實際是對香港人言論自由的死亡恐嚇,「這已不再是屈穎妍的個人戰爭,這是香港人續享免於恐懼言論自由的守護之戰」。

遊行於下周日(24日),下午兩點半於遮打公園起步,團體呼籲參加者穿上白色衫,千步默行至灣仔警察總部,「向扼殺言論自由的黃色暴力說不,風雨無阻」。

(21/5/2015明報即時新聞)

早幾天朋友傳來屈穎姸在HKG報的一篇文:

道不同不相為謀
● 屈穎妍
2015年05月19日 13:14

昨天,明報繼續發酵沙田遛狗翁被殺案,頭版照片題為「智障者冒雨站出來」,相中橫額是:「欺凌弱小,全民震怒」,忽然,很有同感。

我是一個小女人,在報刊寫專欄,爬格子多年,一直我手寫我想,從不受聘於任何人、任何機構。因為,對世情看不過眼;因為,要寫我相信的;因為,這些話沒人敢說;更因為,沉默大眾已習慣逆來順受。這些月,我提起筆,寫我看到的不平、寫我忍不了的荒謬。

結果,攻訐沒停過,有些甚至是認識的傳媒朋友,他們說我是「收了錢做文妓」。我沒有unfriend他們,也從沒刻意澄清,今天已是個不能互相說服的世界,但我仍心存疑問:為什麼你們相信的就叫信念,我們相信的,就是收錢?

上星期,全家收到死亡恐嚇,有人甚至把我家地址放上臉書,欺凌已成暴力,唔啱聽就滅門,請問我的言論自由哪裡去了?

記協、政客動不動就為誰誰的言論自由受損發難,大半年來,我寫文章被狙擊被恐嚇,你們卻從未發聲,原來,言論自由只是黃色的專利。

網絡攻擊同時,小欄身處的明報也不甘後人,連續幾天,一次又一次點名撩事。看得出,大家已經道不同。

2012年,時任總編輯劉進圖先生曾邀我加入明報,明言要大換血大改革,因讀者漸老,死一個少一個,所以要救亡,要做一份搶《蘋果》客的年輕報紙。我因沒興趣當殺手,所以婉拒了劉老總好意。

今日,看明報得償所願成為影子蘋果,我只剩四字評語:棄不足惜。

親愛的讀者,謝謝你們一直支持,還記得你們常來信說,沒有我的明報,就是你們停看的時候,我想,是時候了,當我們要用選票懲罰政棍,別忘了也要用每日的七塊錢來懲罰毒媒。

這是最後一篇,不想寫了,因恥與明報為伍,講完!


本來傳媒有自己立場,循著那方向去搜集資料作跟進報導,無可厚非。內容偏頗或譁眾取寵,只會自損公信力。對於遛狗案拉錯人,警方在程序上犯錯無庸置疑,撐警者極其量只能講控罪嚴重,警方重案組費了很大力氣,看了800小時的影帶,鎖定了這智障男是疑兇,沒有人爭論那不是艱巨的工作。然而,無論辛勞怎樣付諸流水,嚴重刑事案要依賴這些口供(out of court statement),程序要求嚴謹,就智障男一方公布的會面紀錄,都可以知道法庭一定不會接納,又有不在場證據(alibi),審慎的做法應該是無條件釋放,而不是以暫時控罪(holding charge)來處理。如果當時採取這種態度,便不會產生全民震怒(public outcry)。而警方對此的公關手法也做得差,除了說抱歉及會作程序檢討外,就休止了。本來對警方辛勞查案同情的人,也會變成反感,對警民關係是另一種打擊。

屈穎姸爬格仔,當然有權表達撐警立場,持反對意見的攻訐不絕何足為奇,在現今網絡世界,不論公正或偏頗,都有人會攻擊你。罵文妓也好,五毛也好,是敢言的人,就橫眉冷對,管他冬夏春秋。有錢收又可堅持自己信念,夫復何求?換轉是我,如果有人給我錢,任由我寫,我也樂意接受。我上一篇提及《火樹飛花》,也是屈穎姸寫的,跟陶傑為楊受成寫自傳塗脂抹粉有何分別?

明報有立場,但也讓屈小姐自由爬格仔,也算大方,也沒阻止她寫的題材,還怨甚麽?你可批評人,人可批評你,大家都有言論自由。

也同樣是兇殺案,元朗流鶯的疑兇就暫准保釋了,因為他矢口否認。如果DNA化驗出關連,就必定會再拘捕檢控他,本星期二司法機構上載的HKSAR and LI Wai Man CACC 249/2014就有相似的地方。警方對遛狗案及流鶯案處理手法有異,可能是從前者汲取教訓所致。這也顯示遛狗案由頭至尾也處理得不正確。很多人説我撐警,該撐就撐,道理先行,希望屈穎姸别大義凜然,總覺得含冤受屈。

對於她收死亡恐嚇,當然要報警調查。把她的個人資料放上網的人自然是無恥的網絡欺凌,我對她深表同情。我從來都不會用絲帶的颜色,雨傘等工具來為人分類,這跟火紅年代别在胸前的毛章,手中揮舞的毛語錄有何分别?

2015年5月19日星期二

楊光的罪孽

轟政府讚揚楊光 《18樓C座》:傷口灑鹽

【明報專訊】六七暴動期間有人四處放土製炸彈及暗殺,造成大量人命傷亡,其中商業電台播音員林彬因在節目《欲罷不能》批評暴徒行為,至他及其堂弟被活活燒死。被指為六七暴動的總指揮、前工聯會理事長楊光日前病逝,署任特首林鄭月娥於周六發聲明,讚揚楊光「積極參與香港工運,對勞工福利有突出建樹」。而《欲罷不能》所衍生的商台時事廣播劇《18樓C座》,昨以劇目〈功過誰定〉,指署理特首發聲明讚揚楊光是不顧當年眾多人命傷亡,有劇中人指「搵食使唔使去到咁盡呀?」,批評政府表揚楊光是「一錯再錯」,等同在暴動死傷者家屬傷口再次灑鹽。

本報昨晚就上述事件向政府查詢,惟直至截稿前未有回應。

斥不顧暴動致死傷蕭條

在《18樓C座》昨名為〈功過誰定〉中,播音員便明言批評時任署理特首的林鄭月娥發的聲明,是完全不顧六七暴動造成經濟蕭條及多人死傷事實,並指2001年楊光獲頒最高榮譽的大紫荊勳章、死後又獲特區政府發聲明哀悼及表揚,是「一錯再錯」。節目中更直指林鄭月娥是港英時代政府培育出來的官員,但現在她卻大讚反港英政府的楊光,是否有點「食碗面反碗底?」、「搵食使唔使去到咁盡呀?」,批評特區政府的做法值得商榷。
(19/5/2015 明報)

六七暴動是遙遠的事,不少人叫大家忘記六七八九,如果應該忘記,那麽就不要頒大紫荊勳章給這在暴動背後策劃行動的指揮,他應該為土製炸彈事件及林彬被燒死負責。我絕對不同意表揚楊光,政府的舉措屬一錯再錯。曾德成被委任做局長,我可以理解,因為他當年只是在聖保羅書院校內派傳單的預科生,不算怎樣害人。在當時的法律下,他已受制裁。幕後的主腦如楊光者,反而逃離法網。如果說林彬被殺是因為有仇怨,因為他開咪鬧左仔,還可以理解,也算是尋仇。無辜市民,可能一句左仔都未罵過,白白送死的人這筆賬怎樣去算?

當這些參與其中的人出書為自己平反,我沒有覺得反感,畢竟金主是跟共產黨做生意賺了錢才出資搞出版,有誰不想發財後粉擦烏斑,我因此也看了他們的講法而寫了兩篇:《火樹飛花》----讀了之後再寫《火樹飛花》。當時年幼,最深刻印象是在清風街被土製炸彈所殺的小姊弟,每一次行過清風街,都勾起這聯想。這些殺人的暴徒搖身一變風光名揚,沒有親身下手,也滿手腥羶,躲得了責任,也躲不了良心責備,還談得上建樹,戴得下勳章?我要重覆一下在第二篇文的結語:

四十五年,火樹也作飛煙,為了忘卻的紀念,結集成書,拂拭歲月塵土。有誰過問,那無辜小姊弟,白骨長埋淨土,爾等父母,哀痛向誰申訴。

2015年5月17日星期日

落手銬押解的覆核

挑戰押犯新措施 囚犯申覆核]

因販毒被判監逾30年的囚犯,前日向高院入稟呈請司法覆核,要求即時禁止懲教署執行向乘坐保安巴士的犯人「落手銬」。申請書指該新措施會對犯人構成高危受傷風險。

司法覆核申請人為黃得煒(39歲),現於石壁監獄服刑,他於2011年因強迫15歲少年跨境販運冰毒,被重判入獄30年;答辯人為懲教署長。

司法覆核申請書由黃親手以中文撰寫。黃要求法庭頒令,即時禁止懲教署對乘坐保安巴士的犯人,行使將犯人雙手上鎖銬的新措施。黃認為該措施會對犯人構成高危受傷風險。

販毒被重囚 曾覆核抗加監

黃得煒為司法覆核「常客」,早年因販毒被判監18年,至2009年才獲釋。黃在獄中五度違規而被扣除98天假期(俗稱加監),黃不服,於2009年申請司法覆核,曾一度成功推翻加監,懲教署於2010年就加監制度上訴得直。黃在2009年出獄不久後再涉販毒案,被判囚30年。黃於2012年因20項洗黑錢及欺詐罪成,再判監3年。

懲教署發言人稱不會評論個別個案,但解釋,為保障公眾安全,在囚者於陸路押解時須全程鎖上押解手銬,對於高保安風險級別的在囚者,更須使用其他束禁設備及特別保安車輛押運。另外,署方今年初更新該類保安車輛的扶手調至更加便利位置,方便在囚者在押解途中使用。

【案件編號:HCAL 70/15】

(17/5/2015明報)

被告這名字似曾相識,翻看之下原來他是我在讀上訴案的感言一文也提過,逼使15歲男童運毒往澳洲案的被告之一。被告這種是人渣之中的人渣,閒來無事就想出來跑跑,用不同理由申請上訴或司法覆核,可以經常出去遊車河,看風景,不用天天踎在監房。除了上述明報所報導的,他在1998年還被控販運兩磚海洛英脫了罪:HKSAR and Wai Tak Wai HCCC178/1998

洗黑錢是這一單: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得煒,涉及夥同其他人成立15間空殼公司,向金融機構借貸,成立公司的目的是詐騙,透過公司賬戶清洗犯罪得益,清洗黑錢總金額近800萬。這件案被告嚴重逾期上訴,想出去遊車河就找些申請,這類人應該拿去堆填,害人害物,浪費地球資源,還以為自己是人權專家,動輒就使用司法程序,奈何司法程序任用無需本錢。我不能說這種人無人權,但無論如何他只是人渣。我不主張執行死刑,但有些人死不足惜,此乃一例。

至於他在赤柱獄中違規被加監一事的覆核,法律上的討論反而十分有趣:WONG TAK WAI and COMMISSIONER OF CORRECTIONAL SERVICES CACV 231/2009。明報的報導有誤,被告五項加監的上訴,最後四項成功,因為在紀律聆訊時懲教署使用錯誤的民事斷案標準,只有一項懲罰維持,最後只加監21日而非98日(上訴判辭第145段)。


秋宴

秋將盡,約三幾個近來少聚的好友來家打邊爐,不廣邀,人太多自己會過於勞累。打邊爐不外乎幾種丸、幾種肉、菰、菜及海鮮。其中一個好友帶生蠔和藍尾蝦來,違反我不用帶食物的叮囑。我凖備了個餐前菜,燜青邊鮑和煎矮瓜及蓮藕片。不是擺闊常吃鮑魚,待客又豈能吝嗇。其實湊巧要弄鮑魚,所以多弄一點,並且順便煲了鮑魚鷄湯。鮑魚用1公斤7隻的青邊。

煎藕片作伴,笳子墊鮑魚。藕脆香,茄子醮鮑汁,盡得風流

老伴喜歡吃韓國配菜,所以時常到Eastwood的一間韓國餐廳吃午飯,久而久之,跟老闆夫婦Chris及Celina熟起來。標少一向節儉,所以多數是吃最便宜的lunch special。 Chris也毫不介意,熱情招待,對其他客人只提供清水,他卻冲韓國茶給我,有時奉上蒸蛋,有時是seafood shallot pancake、雪糕、水果。我最怕别人對我好,也不討這便宜,於是回贈禮物。Chris就開始用僅懂得的普通話叫我做大哥,他的小姨及夥計也這樣叫我。不知就裡的人可能誤以為我是豪客。我們跟大部份人不同的是,我們吃清所有食物和配菜,那些大款剩下的食物總使我想起飢荒的人。

最近Chris出了新餐單,還置了鮑魚缸提供小青邊鮑套餐。我問他煮法,他說BBQ或刺身。我叫他別弄刺身,以剌身吃鮑魚是最不好的吃法,鮑魚可作刺身吃的部位不多,就算大隻的鮑魚切薄片也不比煮熟的好吃,何況是小的。我建議可以燜,他叫我在現場教他做,故此我先燜幾隻給他嚐試,吃過後才講。也因為這原因,順便燜了來請客。

我們暢談了整晚,由香港政治,談到澳洲女性地位,嚴重同工不同酬的現象,繼而講將來車輛的科技,由中央控制路面交通燈的交通管理,談到將來無人駕駛的設計,過了午夜才散局。

2015年5月15日星期五

舔腳非禮的上訴

去年寫了舔腳非禮一文,該案在審訊期間裁判官與女大狀的對話,引致女大狀投訴裁判官性騷擾,我又寫了法官性騷擾?一文。昨日上訴判辭上載了,上訴駁回,被告定罪維持原判,判監兩星期。

這篇我只討論兩件事,第一,舔腳有沒有非禮元素;第二,法官性騷擾的指控。從判辭可見,原審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裏對此的表述是:

討論

34.  非常明顯,裁判官是認為上訴人的行為屬Court案所指的第二類別,即清楚不過地屬於猥褻。有此結論,裁判官實非如上訴方所指的沒有先對涉案行為進行分析。相反,他是先裁定了:
(一)「被告把X小姐雙腳放在他嘴上兩至三分鐘,本席得出無可抗拒的推論,就是這兩三分鐘之間,被告需要呼吸,所以他能嗅索到X小姐雙腳」[17];及
(二)「雙腳(即足部),是其他人不輕易接觸到的身體部分,更何況是陌生男性接觸陌生女性的雙腳(即足部)」[18]
才繼而「在毫無合理疑點情況下裁定,被告的行為,連帶當時的情況,“在現今的莊重和私隱尺度而言,令人反感程度屬於猥褻”」。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尹浩洋 HCMA673/2014)

高院法官同意這分析。值得商榷的是,被告沒有作供,法庭可推論的空間很大。如果被告作供,以他這種怪異行徑,不難使人覺得他未必具備猥褻的意念(mens rea),法官也未必可以作非禮的推論,而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把他定罪。他不是一般典型非禮,他做出匪夷所思行為:

不爭的事實
3.  X是中大學生,案發時在圖書館內獨自溫習。其間,上訴人走近X,向她表示自己是中大心理系學生,並問X是否願意參與一項探討女性對奇怪行為反應的測驗,結果取得X的同意。然而,上訴人只是該校公共衛生學院而非心理系的學生,而公共衛生學院和心理系都沒有分發任何有關上述議題的功課或研究習作給上訴人。
控方證據
4.  X是控方唯一一位證人,她的證供由裁判官撮要如下[2](太過細碎的枝節由我省略):
「6. X小姐的證供重點如下:
(i) 她現年20歲,是中大 .... 學生;
(ii) ……
(iii) 當時她身穿 ....一條裙,一對絲襪 .... 絲襪外還加了一雙『雪襪』 .... 雙腳則穿了一對靴子;
(iv) …. 被告....給X小姐看他的學生證(證物P5),X小姐看到 .... 被告的姓名和照片,但不知被告是有意還是無意,被告拿着學生證時,手指遮蓋着上面的學系名稱 ....;
(v) 被告問X小姐可否幫他做實驗 .... 她最初拒絕,被告再次要求X小姐幫他 .... 他說實驗是關於女性對奇異行為的反應 ....;
(vi) …. 被告說5分鐘便可。X小姐問 .... 她要做甚麽,被告說『你只要踩住我就得㗎嘞』,X小姐被嚇了一嚇,說:『吓!踩住你?』被告再次說『好快』,又說:『好容易』,又叫X小姐踩住被告;
(vii) 被告之後躺了在書桌下,頭部在書桌 .... 下面,他的身體 .... 在X小姐坐着的椅子之下。由於X小姐坐在椅子上,她不能清楚看到被告的臉,但可看到被告肚子至腳的位置;
(viii) …. 被告叫X小姐把雙腳放在他的肚子上。 X小姐照做 .... 她當時仍然穿着靴子、絲襪和『雪襪』。這個 .... 動作維持了大概3分鐘。.... 期間,被告叫X小姐不用理會他,做功課 .... 但那時X小姐已很驚。X小姐用『whatsapp』告知她的朋友們她很驚。被告一直捉住她的兩隻腳眼,把她的雙腳在 .... 肚皮上移上移落,又移上 .... 心口。.... 被告把X小姐的雙腳放在被告的心口,維持約兩分鐘;
(ix) 然後,被告開始把X小姐的雙腳移去被告的咀部(X小姐 .... 說被告『無喇喇』想除掉她的鞋 ....『無喇喇』.... 是因為被告在之前並無告知X小姐他會除她的鞋 ....; X小姐的鞋 .... 沒有鞋帶 .... 但 .... 側邊有一個只作裝飾用的扣 .... 當時X小姐已有些抗拒; 當被告想除去X小姐鞋子側邊那個只作裝飾用的扣子的時候,X小姐問被告在做甚麼,被告說『要除鞋』,X小姐當時更驚,說讓她自己除,X小姐解釋 .... 說要自己除鞋,是因為不想被告掂到她; 而被告亦沒有告訴她除了鞋之後會做甚麼 ....;
(x) X小姐脫去靴子後,被告 .... 試圖脫去X小姐的一對『雪襪』。X小姐很驚訝 .... 阻止被告,不讓被告掂她,然後X小姐自己把一對『雪襪』除掉;
(xi) X小姐脫去『雪襪』後, 被告用 .... 兩隻手捉住X小姐雙腳 .... 移去被告的咀部;.... X小姐感覺到被告的咀部在 .... 不停郁動,X小姐 .... 曾嘗試用雙腳與被告對衡,好讓雙腳不會完全貼近被告的咀部;但被告仍然成功將X小姐雙腳移到他的咀部;.... X小姐很不情願,但 .... 想到可能被告真的有心理系功課要做 .... 便讓他繼續 .... X小姐不知道可以如何逃離那個狀態,她覺得很不舒服(....原因 .... 是因為她覺得很核突),她一路只想時間快些過;
(xii) X小姐被盤問時 .... 說被告邀請她參與 ....和解釋實驗 .... 時,沒有告訴X小姐他將會把她的雙腳放在他的咀部上。.... 被告把她雙腳放在他的咀部上時,她的腳板底是貼着被告的咀部的。.... 實驗繼續進行時,她越來越不願意做下去;當被告要求除襪(『雪襪』)時,她已不想再做下去 .... 原因 .... 是因為情況比她想像中的實驗差很遠---要她除去襪子並放在被告的咀上,是很核突的。辯方問 .... 為甚麽她不告訴被告她不願做下去。X小姐說那是因為她驚到不懂如何反應。X小姐說她心理上和生理上都覺核突,而那感覺是源自被告的咀與她的腳的接觸。X小姐說,假如被告是醫科學生,都不會令她的感覺較好;X小姐繼續作供說:『但係因為佢(被告)一開始話係心理系測驗』;
(xiii) 由於 ....『實驗』已過了大概8、9分鐘,於是X小姐便告知被告時間已過了5分 鐘,被告說:『呀!係呀!係呀!』並起身站起來;
(xiv) X小姐 .... 雙腳在被告的咀部上為時兩至三分鐘;
(xv) …. X小姐穿上鞋子後,被告把一張椅子拉到X小姐旁,坐在椅子上,問X小姐剛才有甚麽感覺,X小姐說『我好驚』。被告問X小姐『成個階段剩係得驚?』X小姐說『係』。被告問X小姐:『除咗驚之外,你有冇其他感覺,例如刺激,興奮嗰啲?』X小姐說沒有。被告又問X小姐『我哋頭先擺咗喺不同部位,咁你有冇唔同的感覺變化?』X小姐說:『冇,剩係好驚』;
(xvi) 被告之後開始告訴X小姐關於『破窗理論』....。之後,被告叫X小姐不要把這實驗告訴其他人,因為他不想影響其他人做實驗的結果。.... 雖然被告說那是實驗,被告並沒有把他和她的對話記錄下來。對話後,X小姐便離去;
(xvii) X小姐 .... 說,被告自站起身後和她的整段對話,被告都沒有作任何方式的記錄;
(xviii) X小姐 .... 說,要是她知道被告所做的並非一項心理系功課,她不會配合被告做那一連串動作。」
相對於摸胸摸臀摸大髀那種非禮,被告舔腳就容易解釋,就未必推論至毫無合理疑點的非禮了。所謂容易,其實是怪異,被告不作供,那是他的權利,但不作供就沒有提出辯方講法給法官考慮的機會。我就不會採取這策略,反正對事實爭論不多,上證人台比不上有利。心理變態不等同非禮。但抗辯策略選錯了,惟有自食其果。

有關性騷擾的指控,上訴時沒有以性騷擾這詞彙,而是:

理由(1
12.  理由(1)投訴裁判官“未審先判”。
詳情
13.  在審訊第一天,上訴人答辯過後,裁判官向辯方查詢上訴人的辯護理由。辯方回答:一是有X的同意,二是行為不屬於猥褻。裁判官聽到第二點後即反問辯方:「你有冇試過畀人咁樣做?」[3]上訴方認為:

(一) 該話是對女性大律師的侮辱。
(二) 裁判官在尚未聽過證據前便質疑辯方的辯護理由,令人感覺偏頗。
高院法官不認同是針對女性,而且認為裁判官只在做審訊管理工作,僅此反問一句,不會使旁觀者覺得被告不獲公平審訊。隨著這上訴結果,女大狀向終院首席法官及總裁判官投訴被性騷擾一事,恐怕會鎩羽而歸。非禮案情特别,女大狀的投訴同樣出眾。

昨日無時間看判辭,今早四點乍醒夜未盡,頭腦清醒地看了。我的疑惑還沒消減,這是非禮嗎?

2015年5月14日星期四

深秋藍山遊

今天是結婚紀念日,所以沒有去打波,偕老伴遊藍山。有朋友說別老是叫老伴,你老婆不算老。可是,我想不到更好的叫法。所謂少年夫妻老來伴,這是老伴稱謂的由來。老伴可以是長久的伴侶,也不一定是年老。我叫她自己選老伴、老婆、妻子、老闆等,她自己也選老伴。秋天去藍山宜賞紅葉,今天去當然太晚了,一般最好在五月之前去Mount Wilson。近年天氣徧溫暖,有時太早去Mount Wilson因為紅葉不多會失望而回,我可以教大家一個方法。去Mount Wilson會經Bells Line of Road去,先到Richmond的遊客中心外的HawkesburyValley Road看下兩旁一兩公里楓葉的顏色,如果那些大葉楓開始變黃,Mount Wilson的紅葉就正在爭姸,如果大葉楓已枯黃,Mount Wilson就凋零殞落。

上Mountain Wilson之前先訪Botanic Garden, 找了幾棵金黃的日本楓,藍天襯托,散發最後的光輝。

最後的光輝
上到Mount Wilson一看,已因為前兩星期的暴風雨,成為風雨泣殘紅。

落英化作金黃
要看紅葉,Mount Wilson已無可觀之處,我便向Mount Victoria駛,到Blackheath吃午餐。侍應介紹南瓜湯,吃了一口就知道我自己煮的棒得多。

南瓜湯及素三文治

午餐後就直接去Blackheath的Hargraves Lookout。到了深秋就欠睇頭。

沒有青綠對比的Hargraves Lookout

到藍山我幾乎一定去Leura木店,嗅嗅木香。這木店非同小可,我十多年來都一直造訪。

萬六澳幣的鐘

我一直往這店看,一直都無錢買,所以繼續去看。

藍山今午只有8度,昨日下午氣溫急降,在Blackheath還飄了雪絮。繞一圈行了250公里,不覺疲累。我對藍山各處都很熟悉,下次有誰想去,我可以給你行程上作建議。

2015年5月13日星期三

麻醉醫生的「需要」

麻醉醫生涉摸兩產婦胸
藉詞做產後感覺測試

【明報專訊】麻醉科醫生張啟旋涉嫌先後在參與剖腹產子手術時非禮兩名產婦,違反專業操守,昨日在醫務委員會紀律聆訊中被控8項罪名。在聆訊中作證的女護士指出,張藉詞為產婦作產後感覺測試,用手觸摸產婦胸部及揑其乳頭,她從未見過麻醉醫生做這種測試,感到驚訝故向上級報告。聆訊未完,今日繼續。

控罪指出,張啟旋於2012年2月25日藉詞向A病人作剖腹產後感覺測試,用手觸摸女病人的左邊胸部及揑乳頭。控方證人聖保祿醫院女護士陳家欣(譯音)作證時供稱,張啟旋當時表示要向她示範如何檢查病人麻醉程度,並用手指打圈,由病人左胸下方肋骨部位往上移動,經鎖骨、頸及腋下。張又詢問病人是否有感覺,病人A表示有感覺。

捏乳頭試病人感覺 女護驚訝

張啟旋其後又表示,要測試A病人被揑的感覺,並重複之前的動作,並揑病人的乳頭。女護士表示,曾與張啟旋一同進行約百次手術,未見過他做這種測試,也從未見過麻醉醫生做這種測試,感到驚訝,故向上級報告。 此案連同沒有妥善保存病人脊髓麻醉後的感覺測試報告,以及不恰當處方鎮靜劑 midazolam,共被控5項罪名。

正常用冰或針 胸膛以下測試

另外,控罪指出,事隔兩日即2012年2月27日,張不適當觸摸B女病人左邊乳房,又無妥善保存病人在脊髓麻醉後的感覺測試報告,以及不恰當處方鎮靜劑 midazolam給病人B,共被控3項罪名。

有麻醉科醫生表示, 脊髓麻醉是半身麻醉,上半身可以活動,讓產婦可在分娩後抱嬰兒,但在麻醉藥力未過之前,約有兩三小時產婦腳部麻痹無力、不能走動。若醫生認為麻醉時沒有出什麼大問題,剖腹分娩後麻醉科醫生毋須再去看病人。若醫生要測試病人感覺,通常會用冰或針測試病人反應,一般接觸胸膛以下位置已足夠,毋須觸摸病人胸部。

曾涉七度非禮孕婦脫罪

根據資料,張啟旋2000年曾被控於95年至99年間,分別於港安醫院及山頂明德醫院婦產科病房內,七度非禮孕婦,當中包括5名日裔婦女,並於同年被判監半年,翌年上訴l得直脫罪。

(13/5/2015 明報)

一個普通市民,看了這則新聞可能會好大反應,有無搞錯,咁咪喺非禮囉!别大驚小怪,醫生非禮並不稀奇,本blog以前寫過,沒有寫的多的是。上面新聞尾二段講,有麻醉科醫生認為毋須觸摸病人胸部,可惜這句話需要有註腳,因為在「如果」甚麽甚麽的情況需要下,麻醉科醫生如這聆訊的張啓旋,本身是醫生,就可以內外全科,上下其手,全方位無微不至地照顧病人。上面紀律聆訊的案情只涉摸胸,之前日裔婦女案,上訴由清洪代表,就涉及名副其實的上下其手了。標少不會亂講,有判辭為證。從2000年張醫生受審那件案的判辭可見,在非禮審訊時,被告傳召了另一位麻醉師Dr Tsui作專家證供,顯示如果有需要可以對乳房做出很多親蜜檢查,但我這門外漢當然不懂,因為涉及would be necessary同if,但是「有需要」、「如果」,好似是對病人而言,而不是醫生有可能的sexual fantasy。這種檢查是否有需要,就要看醫委會主持聆訊的醫學專家了,這些東西,法官懂個屁。可惜醫委會公信力有限,醫醫相衛乃等閒事。下面這段是其中一段當年辯方傳召專家的其中一段證供:

"(a) An examination of the patient's nipples and breast by palpation would be necessary if, for example, the patient complained of any discomfort in her breast or nipples. This is a usual and common complaint in the early post-delivery period. It could, for example, be due to breast engorgement or abscess formation. It would be necessary for a clinician in Dr Cheung's position to examine the patient's breast and to give advice on treatment, or to refer her to an appropriate specialist as indicated. It is important to note that all anaesthetists in Hong Kong are fully qualified medical doctors who should have the requisite basic training to respond to a patient's condition by carrying out the appropriate clinical examination.

那日裔產婦在分娩後,拒絕餵哺母乳,是她的選擇喎,然則要逼她餵母乳,抑或是醫生想吃人奶。麻醉醫生有「需要」為她檢查嗎?不應由婦產科醫生去做嗎?張醫生何止檢查乳房,據原審裁判官的講法,他還檢查下體,還是很intrusive那種:

"(Dr Tsui) in his evidence in court, adopted his expert witness report, .... and dealt with the complaint of (the victim), which was now proved. Whilst this court was persuaded by him regarding examination particularised in paragraph 3(a), (b) and (c) i.e. as being medically necessary, this Court must say he did not in the said report really support the touching of the vagina and the opening of the vagina with fingers as being medically necessary. He just said generally that these examinations, including the questionable touching and opening of vagina, which he had just put in as the heading, as necessary. He said however that the examination was merely to ascertain if the patient was suffering from post-partum haemorrhage.

He then followed on and said that examination involved the inspection of vaginal pads for any excessive blood loss and the inspection of the genital area for any bleeding. Surely the examination necessary in these circumstances, in order to check the blood loss, was merely visual examination. This Court was not persuaded that examination to check if there was excess blood loss would involve or require one to touch or open the vagina. PW10 in effect supported the view that the checking could be done merely by looking at the vaginal pad."

我也不好意思把上面兩段譯出來。我真不明白,某些醫生對婦女身體有特別照顧的興趣,其實可以做整容醫生,做隆胸或修補甚麽的,為甚麽要做獸醫?噢!不是veterinary surgeon, 而是禽獸醫生呀!

2000年那件案的判辭,連結在此:HKSAR and Cheung Kai Shuen HCMA 238/2001


2015年5月11日星期一

外判律師自把自為導致上訴減刑

差不多一年前我寫了這一篇:外判律師,批評做過暫委裁判官的龔靜儀大律師,在受聘檢控一宗殘酷對待動物案時,在未諮詢律政司意見的情況下,擅自接納辯方申請修改較輕控罪,被裁判官察覺後,律政司再改回原本的控罪,辯方以控罪被一再更改,構成對上訴人(被告)及其家人不必要壓力,並且增加了訴訟費用等理由提出上訴。今天判辭上載了,上訴得直,獲得減刑。高院法官認為原本的判刑適合,但接納上訴理由,錯不在辯方。被告因為修改控罪的波折,無端端上多了幾次法庭,包括5月8日,6月25日及8月22日。判辭第13段這樣講:

13. 以下是與本案有關的時序:

日期(2014年)  事件

3月11日
上訴人否認一項“防止殘酷對待動物”罪(違反第3(1)(a)條),案件押後至4 月23 日進行審前覆核。

4月17日
辯方去信控方外判大律師,提出可承認《防止殘酷對待動物規例》第21條。違反《規例》第21條的法定最高刑罰只是罰款。

4月22日
控方外判大律師接受辯方的建議。

4月23日
控方外判大律師向法庭呈遞經修改的控罪及同意案情。同時,辯方亦申請把審前覆核改為答辯,並即時認罪。求情期間,裁判官得悉新控罪的刑罰只是罰款。他同時發現控方外判大律師沒有取得律政司的同意修改控罪。裁判官把案件押後至6月25日讓控方外判大律師聽取律政司意見。

4月24日
律政司去信法院指控方外判大律師無權修改控罪。

5月5日
律政司去信法院,提出會再行修改控罪。裁判官得悉後指示案件於5月8日提訊。

5月8日
裁判官聽過初步陳詞後指示控辯雙方在
6月5日提交書面陳詞,在6月25日作口頭補充。

6月25日
裁判官要求控方外判大律師製備誓章解釋事件。控辯雙方的口頭陳詞押後至8 月22日。

8月22日
控辯雙方正式向裁判官陳詞。

9月3日
裁判官批准控方再次修改控罪。控罪變成現時的控罪(1)和(2)。辯方隨即申請答辯及承認有關兩項罪行。上訴人在求情後被即時判囚共4個月。


判辭連結在此:(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貴明)

破壞制度的人防不勝防,被告因此多花律師費及增加精神壓力,我深表同情。如果不是外判大狀偷懶,胡亂接納辯方要求,就不會搞成這樣。我當然無機會看到龔大狀解釋的誓章,可是誓章是甚麽?即是跟從某種格式認真地講廢話囉!這件事是誠信問題,結果是雪藏多久的問題,肯地不會天長地久,但要看她有多少穀種了?相對於許淑儀,龔大狀做暫委裁判官只有幾個月,是很久以前的事,做長一點,司法機構可能又要見報了。可惜,龔大狀的歌喉聽覺不靈的老人家又不懂欣賞,聽覺靈敏的又不敢欣賞。好端端一碗白米飯,為何要砸了?自尋死路。今時今日的皇家飯不易食呀!


2015年5月9日星期六

警察總部的非禮案

涉警總非禮疑犯 警稱被眼神引誘

【明報專訊】男警涉以搜身為名,今年1月在灣仔警察總部非禮內地女疑犯,案件昨續審。庭上播放男警為警方錄取的會面口供,男警聲稱女事主當日曾向他拋眉弄眼,露出「示愛」的眼神,令他「一時忍唔住摸咗佢個胸兩下」。

稱事主曾提出「在一起」

被告鄺浩雲(26歲)否認一項非禮罪及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受審。庭上昨播放鄺的會面口供,鄺借稱在案發當日曾在灣仔警署報案室見過女事主X,他之後在警署外再遇到X,X向他要求「借廁所」,鄺遂帶她到警總女廁。在女廁外,鄺感到X的眼神挑逗,似向他示愛,他遂尾隨X入女廁,用左手隔着X的外衣「掃」其胸部兩下,過程約1至2秒。鄺表示,X被摸後向着他笑,又以普通話說「要不要在一起」及「除褲」,鄺隨即冷靜下來,X獨自進入廁格1分鐘後出來,兩人一同離開女廁。

事主否認:無法反抗警察

辯方昨向出庭作供的X稱,她在女廁內同意讓鄺搜身,及讓鄺摸胸及觀看她私處等,X認同但稱:「警察讓你做什麼你就做什麼,你怎反抗?」辯方指X在女廁內態度似在引誘被告及向他笑,X否認說:「哪有?可以去拍戲!」X否認曾被鄺隔着外衣摸胸,及向鄺說「要不要在一起」。X強調鄺曾觸及她的胸圍及伸手入內摸她的胸部,惟辯方指出只在X的外衣上驗出鄺的DNA。因涉嫌店舖盜竊而被捕的X表示,她只是求公道,並不是以非禮案來令她洗脫盜竊罪。

根據案情,被告涉於去年1月13日,向一宗店舖盜竊案的內地女疑犯X要求搜身,將X帶到警總女廁,觸摸其胸部及要求X脫下褲及內褲,觀看其私處。聆訊7月6日續審。

【案件編號:ESCC167/15】

(9/5/2015明報)

我很少評論在審訊中的案件,這件案不是陪審團的案件,我評論也不會有影響,因為專業法官不會受傳媒影響,更不會看標少寫的廢文。為甚麽要在這階段評論呢?因為看到這件案抗辯的講法,不禁失笑。我一直在想的不是會否定罪,而是要判15個月監抑或18個月。

如果有個劫匪用刀指著你叫你交出財物,你在受到威脅下交出來,這可以叫做同意嗎?如果這叫同意,那就不是打劫?叫奉獻抑或叫募捐好了。女證人來香港開會,不諳香港情況,還惹了官非被拘捕帶返警署,辦理保釋後已過了午夜,在那情況下還有慾念跟個素未謀面的警察擠眉弄眼,自動獻身?佢衰衰地都喺個女醫生,發姣發成咁,你信唔信?

當女醫生被盤問時,她同意讓被告搜身、摸胸及觀看私處,我相信她的解釋,因為在大陸警權大於人權,她來到香港這陌生地方,還偷了東西,對警察會有無名的畏懼,不足為奇,所以才會成為受害者。

這件案想打complete denial根本無可能,因為閉路電視及保安都見到被告和女醫生一起返回警察總部,不能抵賴。被告被拘捕下作的會面口供,絕對是講廢話,真的像他這樣講只有精神有問題或者智力有問題的人才會相信,我也不排除是我智力出了問題,理解不到。叫我作個解釋,我就會講女醫生色誘我,交換條件是替她了斷她被拘捕的盜竊案。如果你被警察拘捕,心情忐忑,不知後果會怎樣影響將來,你只會求脫身,怎會脫衣脫褲?這被告真的慾火攻心,作古仔也把自己的色慾投射到别人身上。

被告這會面紀錄是混合性質的(mixed statement),他否認的部份法庭給予甚低的價值,看抗辯的路數,他一定不會上證人台作供,否則死多二錢重。換轉是我,我花460元找當值律師代表我認罪求情,好過花幾十萬找金牙大狀。律師沒有魔術棒,有些dead duck case神仙也難救。

這件案只要法官小心作裁決,若果被告不作供,又依賴過往品格良好(good character), 不要忘記終審法院這段說話:

61. Further, the "credibility" direction must be given according to Vye even if the defendant did not testify, so long as the prosecution has put before the jury a "mixed" statement and the defendant is, through counsel, relying on the exculpatory portions of it. The probative value of the statement might be virtually nil: It might be more consistent with common sense, and perhaps more favourable to the defendant, for the judge to focus on, and emphasize, the "propensity" limb, ignoring the "credibility" limb altogether. The Vye principles takes away from the judge this flexibility.

(Tang Siu Man and HKSAR FACC1/1997)

解放軍参觀中大

《環時》批阻駐軍訪校 中大學生會:反映統戰決心

【明報專訊】內地官媒《環球時報》昨日的社評點名批評中大學生會,不滿學生會早前反對駐港解放軍到中大出席活動,又抨擊校方「向中共政權獻媚」,令校方決定推遲活動。社評指學生會污蔑解放軍,並指少數本港青年近年拒絕承認自己是中國人,「逢中必反」,又十分熱中平反「八九政治風波」,卻不知當年參加者已變成「堅定愛國者」,完全用不着香港學生為他們平反。

點名批污衊解放軍

中大學生會回應表示,《環時》的點名批評是「無私顯見私」,反映中共統戰學界的決心。中大校方回應稱,校方會與各持份者商討,再決定會否復辦活動。

戰車未遮槍炮出巡 駐軍:依憲法

解放軍與中大交流活動原定昨日舉行,但未能成事,有市民昨晨在粉嶺馬路見有解放軍駐港部隊戰車駛向沙頭角方向,但發現裝甲車未如平日般以布遮蓋槍炮。解放軍駐港部隊回應表示,據《基本法》和《駐軍法》,在港會履行防務需要開展恆常軍事訓練,其間戰車炮塔可毋須遮蔽。

中大學生會會長王澄烽指出,社評把六四屠城矮化成「八九風波」,是掩蓋血腥鎮壓真相,認為學界須團結一致,並要求校方立即取消任何解放軍活動。

立法會主席曾鈺成質疑學生是否了解何謂統戰,認為聯誼活動是雙方有意願方能成事。中大校友、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蔣麗芸稱,對校方將活動延期感痛心,認為校方有責任予學生機會接觸各方面。

劉銳紹:雙方表現不成熟

時事評論員劉銳紹不評論解放軍裝甲車昨日沒遮蓋槍炮在市區駛過是否刻意安排,但指學生在今次事件態度不成熟,把事件上綱上線,而屬有分量的內地媒體《環時》,透過社評內容狠批學生表現則更不成熟。他認為,當下屬敏感階段,任何一方不應再從激化角度看待事件,避免進一步產生摩擦,「不能將火花變火球」。

《環時》社評題為〈污蔑解放軍的港中大學生會好不自重〉,指駐港解放軍此前到7間大專院校參觀時均未遇到抗議,批評中大學生會對解放軍持敵視態度,令內地人驚訝,與國家憲法和《基本法》精神對立,是「荒唐、不知天高地厚」,認為學生會應對解放軍謙遜,又指事件反映香港教育制度存在問題,部分學生被灌輸「反國家且歇斯底里的東西」,「對香港的未來是一種危險,對學生們自己也非常有害」。

(9/5/2015 明報)

劉鋭紹認為《環時》及中大學生會不成熟,其實何止,連中大校方三方面都幼稚。《環時》是共產黨的喉舌,一向的立場都很清晰,它講的話偏頗及具政治使命自不待言。這類報章為黨服務,跟它鬥嘴,跡近無聊。而且,要鬥嘴也要懂得以理服人,而不是小孩那樣,我唔同你玩。解放軍參觀中大,只屬禮貌式的探訪,走走逛逛,打下波聊下天,都是很表面的聯誼活動。又不是招募入伍,也不是招收黨員,又無每人送個福袋,怎樣統戰?

中大學生會會長反對解放軍參觀的理由是扯上六四的關係,駐港這些解放軍跟六四那些扯得上關係?因為都是解放軍,所以就要入他們的賬?故此香港有7警打人,發生了事你就不去報案,自行解決?就像那些血熱到沸騰的人,在警察總部外跳樑,呼籲人不要投考警察,心態如出一轍。香港無需警察了,治安由誰來維持?要算六四這賬,怎可以算到香港這些解放軍頭上,駐港的解放軍當年大部份還是小孩。

如果針對共產黨的政權,我很想知學生會會長有無去過大陸遊玩,有無吃大陸食物喝東江水,索性徹底的割裂,否則又應該團結一致,罷買罷吃,因為這些東西來自一個不民主的極權國家。這班反共反到上腦的年青領袖,站在蛋的一邊時是混蛋,算賬時就混賬。

中大校方也同樣混賬,學生會反對就要讓步,這不是民主,這叫無知。這些幼稚小孩,思考能力不成熟,動輒就鬧著玩,為何要聽他們的歪理?大學是栽培知識份子的地方,不是兒童樂園、歡樂天地,對不合理要求不應妥協,大學有責任引導學生用正確方法思考,而不應對無理要求畏縮。蔣麗芸一出口我就頭暈,她不會心痛,只會喉嚨痛,因為她總是呼天搶地的喊話。

2015年5月7日星期四

無綫港台記者被襲案之二

如果無綫及港台記者案所謂無足夠證據是因為認人的問題,而認人的問題是源於認人手續(identification parade),因為疑犯要求帶口罩及浴帽才参與,那麽律政司長講進一步調查,還可以有甚麽調查呢?歸根究底是認人手續的問題,那就只有再安排認人了。

警方所舉行的認人程序,並非在法律條文中訂定的(no statutory provision), 而只是跟從警務工作守則(police force procedure manual)來執行。我所記得的只是對疑犯及戲子人數比例之類有實際訂明外,對於疑犯或證人的要求並無詳細的規定,要帶口罩或帽或其他的遮掩性質的道具,在守則裏是完全沒有提及的。這一切的要求,有賴主持認人手續的總督察酌情處理。主持認人手續的總督察,一定與調查的案件無關,所以不會是CID的人,一般是由軍裝處理行政的ADVC Admin (Assistant Divisional Commander)去執行。進行認人前,會清楚告訴疑犯參與認人手續的權利,疑犯提出要求也要合理。證人記得犯案者某種特徵,如果刻意掩蓋,對證人也不公平。是否答應某些要求,要審視合理與否,而不是甚麽要求都答應。像這件案刻意遮掩大部份面容,還有可能進行認人嗎?證人在認人手續的過程未必認得出疑犯,但在安排的過程中不能夠使他們一定認不到疑犯。若然這様,不如戴頭套或burqa,只露眼睛兩點。

認人手續由普通法發展出來,只有兩種情況下才不進行,第一,合理地不可行或無需要,第二,疑犯拒絕。如果屬當埸被捕(caught red-handed),根本就無需進行認人。如果疑犯拒絕,就只有直接對質(direct confrontation),做面對面的認人。認人手續的證據並不存在可否呈堂的問題(admissibility) ,而是證據價值的問題,即是法庭給予證據的重要性及是否充足的問題(weight and sufficiency of the evidence)。譬如事發時場面混亂,燈光不足,證人被人從後襲擊,就算在認人時認出疑犯,法庭都可能因此覺得這證據不穩妥,而不予任何依賴。

認人手續的公正性,以及是否偏頗(prejudicial value outweighs probative value),都是法庭審案時會作決定的範圍,故此在進行認人手續過程的公正性,法庭最後都有權干涉,對被告保障充足。本案所進行的方法,若果報導屬實,這總督察的common sense就好有問題。證人可能除了疑犯的面貌的整體印象外,還記得一些特殊的特徵,讓疑犯遮蓋了這特徵,也會影響證人認人的凖確性。有時除了樣貌,證人還會記得疑犯的聲音,在認人時也可以要求疑犯和戲子講某些在案發時講過的話,讓證人從聲音作辨認。

讓我舉個例子,在2015年4月17日上訴庭聽審一宗入屋行劫的上訴,其中一個理由就涉及證人辨别疑犯聲音方面的。被劫的兩姊妹分别為Grace及Joyce,我把判辭有關的兩段張貼在此:

33. 再者,申請人參與的是列隊認人手續,不是一項不涉及目視認人,而純粹以聲音認人的手續。Joyce要求認人行列中的人士說話,提供聲音讓她辨認,在本質上,無異於一名證人要求認人行列中的人士展視側面輪廓、手、腳或身體某些部位以作辨認。Joyce賴以辨認出申請人的不是他說話的內容,而是他聲音的特質,包括聲線、發音、語調、語氣等。申請人祇是被要求提供聲音樣本,而不是被要求向一些問題提供具體的資料。因此,作為案中證據者是申請人的聲音,而不是他所說話的內容。馬大律師陳詞說,要求申請人說出賊人犯案時說過的話,等同案件重組,構成一項招認,本庭認為引喻失當。申請人在列隊認人過程中所說的句子,是應Joyce的要求說的,不會等同他承認賊人犯案時說過這話,更不等同承認他曾向Joyce說過這句話,這句話的內容不會構成對申請人不利的證據。

34. 在McFadden v HM Advocate [2009] HCJAC 78案,兩名上訴人被裁定毆打和謀殺罪名成立。其中一名上訴人曾參與一項列隊認人手續,期間有兩名證人分別要求認人行列中的人士說話,所說的是案發時其他證人聽到行兇者說過的話。之後,兩名證人分別認出上訴人。上訴人提出,原審法官不應接納列隊認人手續的證供,理由是:(1)在列隊認人時進行聲音辨認欠缺法理基礎和在程序上對疑犯沒有適當保障,以及(2)在列隊認人時要求疑犯說話,違反了保持緘默和免自證有罪的權利。蘇格蘭上訴法庭拒絕上訴人的上訴。就第(1)項上訴理由,它指出,在列隊認人過程中要求參與人士說話以進行聲音辨認是素來都有的做法,給予參與列隊認人手續的疑犯的通知亦有提及這個可能性,而歐洲人權法庭的判決亦認為,在刑事調查中向疑犯收集聲音樣本作辨認之用,是合法的。就第(2)項上訴理由,蘇格蘭上訴法庭裁定,緘默權和免自證有罪的權利是指不可强逼疑犯回答與罪案有關的具體問題,然而聲音樣本的重點不在於所涉說話的具體內容,而在於該聲音的特質、音調、口音、發音及其他足以辨認說話者的特徵,情況猶如一個人的面部特徵、頭髮顏色、身材、指模及從血液、頭髮或皮膚樣本收集DNA;在刑事審訊中引用聲音樣本等證據不抵觸緘默權和免自證有罪的權利[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陳秉文 CACC 157/2014)

證人依賴疑犯面部特徵及聲音來辨認,根本是合理合法的做法,把這些有代表性的地方掩蓋了,本身就已經是查案偏頗的做法。如果襲擊記者案證據不足是基於認人安排的話,就沒有足以説服社會對警隊辦案保持政治中立的信心了。


2015年5月5日星期二

毛孟靜的英文

毛孟靜貼圖「改正」警方通告用字 (17:46)

公民黨立法會議員毛孟靜英文好,相信很多人都知道,她亦定期在報章撰文教英文。她今日在Facebook貼出一張相片,指警察的中英文能力差,並寫出正確的英文寫法。

在毛孟靜上載的相片中看到,兩張由警方貼出的通告「中英對照」,內容是警察的電腦系統正在更新,需暫停使用一段時間,公眾報案的話需花費更多時間。不過,通告中「警察電腦更新系絕停止使用,報案須要更多時間」中的「系絕」疑似打錯字,英文版的「Police Computer was suspension, Police need more time to report the case.」內容是警察要用更多時間上報案件,與中文版的「報案」內容不符。

毛孟靜在相片註釋中寫上正確的英文寫法:「Our computer system suspended for updating. Crime reporting may take longer than usual」,直指警察「中文一樣烏厘單刀」。她又回應網友的問題,指這是通告格式,所以「suspended」前不用加「is」,又說如果想更有禮貌,可在通告最後加上「We apologise for any inconvenience caused」(我們對於造成任何不便深感抱歉)。

(5/5/2015明報即時新聞)

毛孟靜是公認及自認英文好的,標少英文差,見到毛小姐免費教警察英文,於是也趁下熱鬧。

事實上警方這通告的中英文真的寫得差,像標少語文這樣差的人才寫得出,尤其是那英文版本:"Police Computer was suspension, Police need more time to report the case." 不單是文法錯,連意思也含糊不清,後面那句給人的印象是警方需時去通知人去修理。毛小姐建議的寫法是3句完整的句子喎:

Our computer system suspended for updating.
Crime reporting may take longer than usual.
We apologise for any inconvenience caused.

毛小姐第一句用suspended這個作為被動形容詞的past participle,作為完整句子,怎能沒有動詞?怎可以不用is suspended? 她解釋為通告格式,我就真的不懂了。首先3句都是完整句子,再者毛小姐針對警方的通告來勘誤,人家原本狗屁不通也是一句完整句,要改也循著同一格式來改,否則寫錯的人怎學到正確寫法。如果毛小姐要把第一句用標題方式來寫,是否應寫成

Computer system suspended for updating或者
Police computer suspended for updating更恰當?而第二句也用同性質的寫法,譬如

More time expected/Delay expected for crime reporting.

標少寫這一篇真的是pot calling the kettle black五十笑百了。

2015年5月4日星期一

峇里運毒九男女之五:死而後已

澳洲聯邦警察(AFP)今早召開記者會,交代10年前把峇里九男女運毒情報交給印尼的處理手法。印尼是對販毒執行死刑的國家,AFP是否把他們送入鬼門關呢? 面對公眾的質疑,AFP否認刻意這樣做,解釋當時根本不能阻止這些澳洲國民到印尼,情報也沒有清楚顯示所運的是甚麽毒品和涉及的所有人。

兩個死囚上星期槍決了,把幾個月來澳印兩國之間引發的外交風波推至巔峰,澳洲因此召回大使。這件事再發展落去也不會使兩國關係再惡化。兩名被處決的死囚Andrew Chan及Myuran Sukumaran是否該死,或者死刑有無阻嚇作用,印尼有沒有違反國際法,以及印尼的法官在判刑前索取賄款的指控未查明就處決囚犯有沒有違反公義,都可以造好多篇文章出來。

近這兩星期,澳洲國民情緒偏向同情兩個罪犯,政府態度也隨著國情升溫,我不想講涼薄話,該死不該死都死了,他們以身試法,要冒這種險就不能一味心存僥倖,等如有人去天安門罵共產黨,以為可以全身而退嗎?你可以説那是一黨專政,沒有言論自由的極權國家,但罵出口之前它已經是這樣,你想過後果還要在那裏大罵,那又可怨誰。到印尼販毒,就要有被處死的心理準備。

同情這兩個囚犯的人,主要因為這兩人覺悟前非。Andrew Chan還在獄中心靈得以救贖,變成一個牧師,幫助其他囚犯。Myuran Sukumaran就發掘出藝術天份,成為一個畫家。覺悟就應該給予自新的機會,可惜採取這標準不一定是普世的價值。澳洲天主教大學(Australian Catholic University)甚至為了紀念兩人而設立獎學金。該校校長所持的理由是

"These are not scholarships in memory of men who once were drug runners," he wrote in The Australian on Monday.

"They commemorate men who died reformed, redeemed, courageously and uncompromisingly human."

Well,  標少只能打官腔,No comment.

Andrew Chan在行刑前寫了一封信,告誡年青人不要重蹈他沉淪之路,這封信不少學校用來做教材,在此摘取部份內容給讀者看:

"Now the reason why I'm writing you this letter is to address you guys about the dangers of drugs and the effects it can have on you and also others," he said.

"To tell you a little bit about my life story, I was once 15, 16 and it wasn't too long ago I was sitting in a class just like you guys.

"I was an average kid and let me tell you that my teachers didn't like me one bit and I was no teacher's pet.

"But to cut a long story short, I got mixed up with drugs at a pretty young age and by the time I was 15 I was merged into the scene.

"My life is a perfect example of an absolute waste."

活生生的例子,耳熟能詳的經歷,身在其中的人,往往把生命浪費貽盡才會覺悟。這兩個人的悔悟是在刑事上訴的途徑用盡了才開始,那是2011年了。

當很多人都專注罪犯的悔悟時,同案的另一個越南裔被判終身監禁的犯人,表示他懷念Myuran因為他夠義氣,而並非這死囚的藝術才華,或者在獄中怎樣去幫助及輔導其他囚犯,看下Sydney Morning Herald所報導這運毒案第三把手Tan Duc Thanh Nguyen的描述:

"I wanna share something with all of you. In memory of Myu," Nguyen wrote in a message that was shared on Facebook.

His fondest memory, said Nguyen, was not something Sukumaran did in jail, or his art.

"[It was] the fact that he cared and worried about the rest. Calm and collected. This is what I will always remember about him," Nguyen wrote.

"Myu could of(sic) panicked and left the country."

澳洲人對這次的處決還憤憤不平,指責印尼政府雙重標準,我沒有理由替印尼辯護,因為全世界都是雙重標準,沒有絕對一致的政府或人。這又不禁使我想起2003年底,澳洲司法部長拒絕香港政府引導要求,當時香港政府為了天水圍天頌苑的短樁案,要求與香港簽署了引渡協議的澳洲,引渡逃回澳洲的兩名澳藉工程師返港受審,一切法律要求都符合了,惟獨是司法部長拒絕簽發引導令,當時同樣有涉及捐獻給議員從中說項的傳聞。

標少不是聰明人,但也不naive,每當大眾熱烘烘一窩「瘋」的時候,我總是skeptical。這件案AFP處理手法我是認同的,交換販毒情報,是為全球打擊毒品罪行盡力,那些毒販一下子變成民族英雄般受愛戴,well, not my cup of tea. 我還有點反胃。

峇里運毒九男女之一
峇里運毒九男女之二
峇里運毒九男女之三:生命第二章
峇里運毒九男女之四:垂死掙扎

2015年5月3日星期日

無綫港台記者被襲案

無綫港台記者被襲案,警方原本講徴詢法律意見後,沒有足夠證據作刑事檢控,昨日律政司長卻表示最後向警方提供的法律意見是希望警方進一步搜證。最後是甚麽時候?警方公布無證據之後? 記者為何不懂問。 這件事處理得很差, 給人一種隱瞞事實的感覺。 如果原先警方索取法律意見時,律政司覺得證據不足,決定不予檢控,那表明是考慮所有證據後的決定。證據不足,  即是沒有足夠足以定罪的證據。當律政司收到這個檔案,如果覺得需要進一步搜證,就不應在那階段作出不檢控的決定,而是叫警方在某方面再澄清及搜證。如果已經全面考慮所有證據才作決定,之後就不會變成最後的法律意見是要進一步調查,除非原先考慮不周,或者之後有新證據出現,又或者受到社會壓力,再或者警方罔顧律政司建議進一步調查的決定,自己決定不檢控。這件事給我的印象是,多數因為輿論壓力而造成進一步調查及考慮。 若然如此,就會使人失望。不過,我是純猜測,但我根據這件事的發展而作出的合理猜測。

這種案件的政治色彩濃厚,如果有充足表面證據,律政司二話不說,就應該直接把案件交由法庭審理,在很愚蠢的情況下才會講檢控政策,把有可能定罪的案件行使酌情權不作檢控。況且這件案又沒有講檢控政策,而是直接了當的證據不足。 蠢到加零一都不會招惹記者,還有影片的證據,日播夜播問都問到你口啞。故此,大抵真的是證據有問題。以後發展會怎樣? 我不排除任何可能性。 證據不足也可以搖身一變,變成證據充足。不一定是魔術,而是不同決策者可以有相反看法。

明報另一篇報導講到檢控程序上不同角色的問題:

刑事檢控專員楊家雄昨被問及,部分涉及佔領運動的襲警案件,有被告在上庭後被撤銷控罪,是否顯示律政司準備不足。他回應說,案件在不同階段會按不同基準考慮,如警方決定拘捕是基於合理懷疑,律政司決定是否檢控是考慮合理定罪機會,至於法庭考慮是否定罪,則基於毫無合理疑點 ;即使決定檢控後,律政司仍檢視有否新證供出現,再考慮是否繼續檢控,若有新證導致再沒有合理的定罪機會,便會撤銷檢控。

這很明顯回應近日社會對撤銷控罪及「警拉官放」的批評,他的講法,我們在這blog裏以前也討論過。楊家雄的講法是事實的情況,其他不懂的人要瞎猜,你也拿他們沒辦法。審視律政司檢控與否的決定合不合理,最難下定論的是究竟是不是符合檢控政策。 如果證據不足,就無需考慮檢控政策了。如果證據充足,足以定罪卻不予檢控,除非偏私,否則必然考慮檢控政策。 當然,就算偏私,也要搬檢控政策出來做擋箭牌。

打開檢控政策來看,有很多是抽象的東西你根本不知何時才應該應用。 譬如證據充足,基於「公眾利益」的考慮不予檢控,無人可以很實在地告訴你怎樣才算「公眾利益」,有時你會分不出那是公眾利益抑或私人利益。 這都要靠社會對律政司的決定是否公正及公平具信心。在現今香港社會,充滿猜疑和指責,信心這兩個字沒有地位。甚麼都扯上政治,就更加沒有信心可言。有些人對刑事訴訟制度和過程一知半解,就更加無客觀討論的餘地。 信心當然不等如盲目接受,一定要掌握足夠資料,並且真正了解有關程序及決策的考慮因素,才能作出公允的判斷。 否則,檢控的時候,有人會說是濫控,到了撤控的時候,也提出相同的指責,講來講去又是蛋與高牆的對立。

2015年5月2日星期六

買屋自首

不要以為標少標題寫錯字,不是把買屋自住寫成買屋自首,看下這則新聞你便明白:

Joe Hockey announces foreign investment moratorium, urges rule-breakers to come clean

Foreign investors who have illegally bought Australian real estate have until November 30 to come clean and sell their properties or face potential prosecution under a new Abbott government crackdown.
Australia's investment regime generally does not allow foreign investors to purchase existing homes and Prime Minister Tony Abbott has announced tougher penalties, including possible jail terms, for people who break the rules.

Under legislation to be introduced later this year, penalties will be increased to $127,500 or three years' imprisonment for individuals, and $637,500 for companies. The government wants the new regime in place by December 1.

But Treasurer Joe Hockey has announced a moratorium to encourage people who have made unlawful purchases to turn themselves in.

"Those foreign investors have until November 30 to come forward and self identify," he said on Saturday. "They will be forced to sell their properties, but they will not be subject to criminal prosecution."

People who don't come forward will face the full force of the law, he said.

"If you do not come to us, we will come to you because eventually we will find those people that have engaged in unlawful acquisition of Australian real estate and we will prosecute you and we will be very hard about it."
Data-matching systems to be used

The government will also transfer all residential real estate functions to the Australian Taxation Office, which will use its data-matching systems to identify possible breaches.

Divestment orders will be supplemented by civil pecuniary penalties, or infringement notices for less serious breaches, the government said in a statement.

Third parties – such as lawyers or real estate agents – who knowingly assist a foreign investor to breach the rules will also now be subject to penalties, including fines of $42,500 for individuals and $212,500 for companies.

Mr Abbott says there will also be increased scrutiny around foreign investment in agriculture and increased transparency on the levels of foreign ownership in Australia through a comprehensive land register.

The Prime Minister insisted Australia was still "open for business" despite the crackdown.

"I really want to stress that this is a government which is pro-business and pro-investment," he said. "We are certainly pro-foreign investment, but it does have to be the right foreign investment."

He said he wants a real estate playing field that is "at least level" and if possible "slightly tilted towards the locals".
(2/5/2015 Sydney Morning Herald)

近年樓市興旺,大陸人可謂居功至偉,澳洲因為澳幣滙率一直下瀉,更加提供吸引買物業投資的誘因。於是,賣家見到我國同胞,不期然會知道最後成交價會比估價高兩三成,因為大陸買家宇宙最強,出手最豪。兩個月前,我寫了悉尼買樓風波一文,中國富豪以空殻公司名義,買了近4000萬的豪宅,違反非公民不能買二手樓宇的規定,政府逼他出售,否則提出檢控,據講業主已把物業放售。發展到現在,政府針對樓房價格颷升,真的決心打擊不合資格買家,威脅要作檢控,連地產代理及處理樓宇買賣的律師也要負刑責,又似乎很認真。還要暫緩執行有關條例(moratorium),給不合資格買家自首投案的機會,買樓也要自首,好似前所未聞。究竟對樓價影響有多大呢?不過,一手樓還可以讓非公民去買,大陸同胞可能要轉去買公寓了,因為一手的獨立屋多數都在較偏遠地區,不是豪宅,大陸同胞看不上眼,剩下來就只有多層公寓可供選擇了。

粗口歌辱警是否言論自由

林煥光談嶺大粗口歌風波:學生應反省 (11:57)
指刻意中傷造成歧視屬刑事


行政會議召集人林煥光回應嶺大學生會粗口歌風波時直指,有關同學應認真反省。

林煥光今早在商台節目稱他不掌握情況,但認為不能說有言論自由便隨意罵人,特別是粗口罵人。

他表示,以粗口冒犯警方這最重要的執法機關,完全不值得鼓勵,甚至要批評,故同學必須認真反省,不可把言論自由無限上綱,「無任何情由下唱一隻歌用粗口,主辦者一定要反省一下」。

曾任平機會主席的林煥光又說,若刻意中傷而造成歧視,屬刑事罪。

(2/5/2015 明報即時新聞)

我不知道樂隊「血汗攻闖」唱出<Fuck The Police>歌詞的內容,明報今天報導嶺大學生會的回應:

針對粗口歌事件,嶺大學生會外務秘書李德雄承認,事件中的歌曲有冒犯性,願向心靈受創的人道歉,但認為大學是言論自由的地方,不應阻止與音樂會主題有關的歌曲。

言論自由就天下無敵嗎?林煥光講刻意中傷而造成歧視,屬刑事罪,這講法雖然並不凖確,大意上也正確。他所講的法例應該是指香港法例第602章《種族歧視條例》第46條,我引用英文版,因為中文版比較難明。該條這樣講:

(1) A person commits an offence if—
      (a) the person, by any activity, incites hatred towards, serious contempt for, or severe ridicule of, another person (“the second-mentioned person”) or members of a class of persons, on the ground of the race of the second-mentioned person or the members of the class of persons;
(2) For the purposes of subsection (1)(a), it is immaterial whether a person is actually incited, by an activity, to—
      (a) hatred towards;
      (b) serious contempt for; or
      (c) severe ridicule of,
another person or members of a class of persons on the ground of the race of the person or members of the class of persons.

(3) A person who commits an offence under subsection (1) is liable on conviction to a fine at level 6 and to imprisonment for 2 years.

警察可以是(1)(a)裏面所講屬某類別人士(members of a class of persons),而法例所講的是煽動仇恨,嚴重的鄙視或強烈的嘲諷,而不是歧視(discrimination)那種層次。一般概念的歧視並不涉刑事。也要注意第(2)款的字眼,檢控的時候控方無需證明煽動造成實質的仇恨,嚴重的鄙視或強烈的嘲諷,因為那是非關鍵性的(immaterial)。萬一提出檢控,這些人可以用言論自由(《人權法》第39條、《基本法》第27條)作抗辯理由嗎?我恐怕不能把言論自由這幾個字的字面意思無限放大,言論自由的概念及限制,在多宗終審法院的案例已清晰審議過,要在憲法上的權利上受到限制,在多元化的社會(pluralistic society),言論自由不是絕對的(absolute),不要只懂講表面的説話而不知道深層的法律意思而侃侃而談。

標少雖然講了這一堆「打壓」年輕人的話,但仍相信警方不會為這件事提出檢控。又是一樁只講個人權利,而不去反省人與人之間相處,應有基本尊重的態度的問題。

2015年5月1日星期五

混蛋與高牆

午夜乍醒思潮起伏,反省近日事,不期然想到留言提及我「也有下一代,雞蛋與高牆,為何偏要選擇牆,唔幫唔緊要,點解仲要在網上語言打壓年輕人」。

我不得不翻閱村上春樹在2009年到以色列領取耶路撒冷文學獎的得獎演辭,我看英文版,也看他之後再進一步解說,蛋與高牆(an egg and the high solid wall)在當時的背景,有其具象的隱喻(metaphor),他所指是以色列殘殺手無寸鐵的巴勒斯坦人。簡單講就是巴人對抗以色列,是以卵擊石。他以蛋喻作人民,高牆代表體制(system),但他強調

"Between a high, solid wall and an egg that breaks against it, I will always stand on the side of the egg.

Yes, no matter how right the wall may be and how wrong the egg, I will stand with the egg."

這蛋與高牆論,有其特定背景,可是,不少香港人卻硬套入自己喜愛的演繹思維。我不懂深奧的哲理,村上春樹這講法也有一定的問題。無論蛋怎樣錯,他都會站在蛋的一邊。如果罔顧他講這些話的背景,硬套他這些看法入香港的政治環境,以蛋和高牆作二元論,市民是蛋,政府是牆,蛋裏面卻有壞蛋、笨蛋、儍蛋、雞鵝鴨蛋,不是一種蛋喎!提倡佔領的人是好蛋、光復的人是復活蛋,鳩嗚是鳥蛋,反佔中的是笨蛋、愛字頭的是壞蛋,代表制度的高牆只有一幅,蛋卻五花八門,那麽,當你要站在蛋的一邊,你是甚麽蛋?簡單的做法是把所有蛋打破來做炒蛋,這種混蛋就可以徹底代表人民了。萬一壞蛋多過好蛋,你這好蛋豈不是也沉淪變壞蛋?依照村上春樹的講法,無論如何都站在蛋那一邊,你便無論如何都是壞蛋了。

如果你半信半疑,我舉個實例。最近看到中華人文主義者協會有會員提出全民選法官,是要人民選出來才有代表性云云。我沒有答嘴,但我即時反應是,建制派那些鄉親父老宗親耆英發動起來人多勢眾,萬一選了馬恩國做終審法院大法官,問你點死!你去上訴,佢擘頭一句就What is your fxxking ground of appeal? Case dismissed!講中文就X你老母,上乜X嘢訴。恐怕要嶺南大學學生會的人做大律師才能夠對答如流(先此聲明,我沒有打壓這些年輕人,他們引最近的粗口歌音樂會為榮)。根據次文化堂社長彭志銘的講法,粗口都是語言之一,亦是香港粵語文化的一部分。以此推論, 法官也可以用粗口來泄憤,對那些混蛋上訴,粗口一番。所以不要以為站在蛋一方就是正義的代表,也要看是甚麽蛋。

不單只蛋有問題,牆也有問題。如果香港政府的官員代表牆,那可能是一幅用蛋結的牆,而不是high, solid wall。大陸那幅牆才是solid的。如果大家近日有留意社民連的陳德章擲蛋案的上訴,(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德章 HCMA741/2014),他的講法是:

辯方證據
10.  上訴人有作供但沒有傳召證人。他的證供由裁判官撮要如下[2]
「7. 被告人是社民連的成員,他承認當天預先購買了四枚雞蛋入場,結果擲出了其中的兩枚,其目的是為了表達對政府施政的不滿,亦同時反映其政黨的立場。
8. 他認為,雞蛋對人體不具傷害性,而該行為是一種國際政治上慣常的手法,藉以表達政治意見,稱為“蛋與高牆”的概念,寓意是以蛋擲向高牆,高牆是代表當權者。
9. 他供稱,以當時的距離而言,他根本沒有瞄準台上的任何人,當投擲完第一枚後,他立即被保安人員上前制止,更不能控制力度。簡而言之,他當天只不過是一種表達政治意見的行為,沒有襲擊的意圖。」
(判辭第10段)

這隻蛋的上訴被駁回,即時入獄3星期。當時曾俊華出席2014年的施政報告及財政預算案的地區諮詢會,又沒有炮彈化武,只是赤手空拳,那種性質的諮詢,怎能歸類作高牆,曾俊華極其量代表混蛋,籌劃使錢的方法,他也只不過是隻蛋。如果蛋對其他蛋擲蛋,那麼匿名站在那一邊?村上春樹講,無論蛋怎樣錯,他都會站在蛋的一邊。你斷章取義奉若神明,怪不得黃雨傘會永遠是對的,聽起來好似毛語錄喎!

標少一向不論蛋或牆,只看道理,不看立場。那些自以為是好蛋的匿名,先把腦袋中的野草清除,弄清楚自己腦袋還可以發揮功能,弄清楚村上春樹的metaphor的歷史背景,才張開嘴吧!否則這種蛋只不過是咸鴨蛋而已。

現在的年輕人能言善辯,動輒就成為世界知名的人物,我怎樣離地高飛也攀不上,説我在網上語言打壓他們,真是很大的玩笑。我在自己園地寫點愚見,只屬井底自鳴,我又沒有去挑機,又沒有去投稿,也不是名筆,也許有些儍蛋自己走進來injury self inflicted,就閣下自理了。我這種評論的自由是基本人權,沒有刪去咒罵我的留言是基本大方。我批評叫語言打壓,我罵的話豈不是語言謀殺。以我這種低水平的語文能力,去打壓別人豈非suicide,別人硬要把我說成這樣真的是verbicide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