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9日星期一

警方反對下的遊行

在警方反對下, 上訴也失敗的情況下, 發生兩宗堅持遊行事件, 繼而非法集結/暴動的案件, 毛議員發蠻, 說《基本法》也說了香港居民有遊行權利,  批評遊行要先獲警方批准的荒謬, 前三兩篇也有人留言, 把某大狀在教協講解遊行權利的youtube連結給我看, 大狀也講了類似毛議員的論述。這方面的法律闡釋, 終審法院在2005年已討論過。該判詞全文的連結在此, 而中文的雞精連結在此, 有興趣登入去看。我談這一宗上訴, 是想指出, 法律上的字眼, 很多時不是望文生義的common sense approach。

2005年這宗上訴, 簡略的案情如下:

2002年2月10日, 梁國雄一干人等在遮打花園, 未經警務處長按《公安條例》批准下進行和平示威遊行, 在當時位處總裁判官李翰良席前受審後定罪(李官就是前些時有份聯署反送中修例的高院法官, 後來被馬大人召見照肺的, 他也是石棺藏屍案的主審法官, 審到一半誤傳患上胰臟癌病倒而終止審訊, 其後已康復)。被告上訴, 理由是警務處長限制遊行的權力違憲。2005年上訴到終院, 以5比4駁回上訴, 包致金法官一人持異議。終院審視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人權法案》和《基本法》, 裁定警務處長這權力並不違憲, 用上述判詞雞精版的一段, 可以最簡潔概述判詞的結論:

4. 和平集會的權利同時亦意味著政府有明確的責任,須採取合理和適當措施,以確保合法舉行的集會能和平進行。法例規定,擬在公路、大道或公園舉行而人數又超過30人的公眾遊行,必須在遊行舉行前通知警務處長,這樣的規定是合乎憲法的。事實上,世界各司法管轄區普遍都有這樣的法例,規定要在遊行舉行前通知有關當局。

不論是言論自由、遊行的權利或個人權利受法律約束是否合憲, 基本上都像本案所考慮一樣, 這些權利和自由, 並非無邊際的, 過去兩日的非法遊行以及之後的暴動, 不能用放大鏡來誇大這種自由, 至於個別人士干犯甚麼罪行和有甚麼證據, 我不去胡亂揣測, 也不會回應上一篇留言有人提出相關的問題, 以身試法的人應自己找尋法律意見。

在前兩篇有人給我一個警察踢脫被制服在地上的示威者的頭盔及口罩的影片, 問我的看法, 在上一篇幾位網友已刺穿經過加工影片的面紗, 這類東西不論有沒有人揭穿箇中虛假, 我也不會評論。若果以為在法庭審訊時可利用這類經加工的影片來抗辯, 小心變成妨礙司法公正的罪證。影片的authenticity一定會受到爭議的。在7警案的上訴判詞裏, 也有相關討論。

有時看到留言的爭論, 使我覺得, 像不去吃碟中一件完整的餅, 而去爭奪丟在地上的餅碎, 只見樹木不見森林, 有的東西, 是無需互相反駁的。一來事實基礎不同, 甚至事實也不掌握, 就缺乏討論意義, 二來固有立場牢不可破, 多談也虛耗光陰。上一篇又400多個留言了, 在版底要按"載入更多"兩次, 才可以看到全部留言, 我一早就掉隊了。這一篇本來想在昨晚寫的, 因為看到有留言問在警方反對下也去遊行的問題, 後來打消念頭, 就是不希望因為香港的現狀亢奮/氣憤, 否則自己也變成在地上搶奪餅碎而忘記了碟中的餅。諸君, 沉澱思緒, 不要被網上流言牽着鼻子走。我是逃兵, 沒有資格多講, 香港靠你們了。

2019年7月27日星期六

沉默的暴力

暴力這兩個字近年增加了很多用法, 已經不是一般用得很physical的描述, 可以有制度暴力、語言暴力等用法。

別怪我涼薄, 我十分慶幸2002年辭工移民, 當時不捨, 曾經考慮過做「太空人」, 幾年前看見香港褪色, 就開始慶幸當年聽從老伴的決定。反正我都不愛交際, 也完全沒有夜生活, 下班就回家, 移民生活也不覺沉悶, 生活平淡樸實, 倏忽間已17年。交代這背景, 是想講出作重大抉擇是要付出代價的, 取捨得失是純偶然的。我離開香港並非恐共, 也不涉政治, 理由單純, 就是恐懼人多擠逼, 別無其他理由。每個人的價值觀不同, 但我有選擇權, 我選擇了移民, 我選擇了搭升降機不會被阻止關門, 乘車不會遇到流氓阻止開車, 也不會遇上硬要塞傳單給你, 不接收就把你辱罵欺凌, 非法禁錮。昨天機場那個老伯, 又不是政府中人, 也已一把年紀, 矇面大俠女俠, 饒他一命吧, 儆惡懲奸, 起碼找個公仔佬, 或面有刀疤、貌似黑社會的來懲誡。時常把蛋與高牆掛嘴邊, 阿怕連玻璃幕牆也不是, 被欺凌下分分鐘賣鹹鴨蛋, 情何以堪!

近日的暴力事件, 引致最大譴責的當然是7.21元朗襲擊, 連認識警政、一向同情警察的我也加入批評警察的行列。反對暴力襲擊的聲音, 突然舖天蓋地, 我看明報, 看到此等標語:「元朗恐襲,政府塞責;促請警方,公平執法」「醫護市民,一起同行」「不再沉默, 杏林同行」。咿! Assault & battery的法律, 一向都不含政治傾向的, 暴力了多天, 大大小小事件, 今天元朗怎樣還未揭盅, 昨天阿伯被欺凌之前, 有跟誰握過手講過「辛苦晒、心領」那類話嗎? 二、三十個年青人(學生)圍着阿伯是欺凌, 二、三十個老柴圍着個後生仔(學生)也是欺凌。點解有不同標準的對待?

那些選擇性發聲、立場偏頗的人, 對一些暴力視若無睹, 對另一些暴力大聲譴責, 他們沉默不譴責的時候, 其實在行使沉默的暴力, 用沉默來坦護同路人, 找盡歪理為他們開脫, 沉默的不作為也是一種暴力, 適用於元朗襲擊, 也適用於暴力衝擊, 同樣適用於日常生活一般市民被欺凌的事件中。There is only one yardstick. Connivance is a tacit encouragement to wrong-doing. In this instance, an indirect aid and abet to violent behaviour. Shame on the hypocrites.

2019年7月25日星期四

流氓運動

今天明報的報導:

【明報專訊】約50人響應金鐘站「不合作運動」,抗議港鐵周日於白衣人在元朗西鐵站打人時未有盡早關門,昨早繁忙時間阻擋列車關門,港島線列車服務一度受阻,運動歷時約兩小時,有示威者與乘客爭執及發生推撞。兩男女被指阻礙車門關閉收到擬檢控通知書。另有網民今日到九龍塘站發起不合作運動。......

那些玩不合作運動, 在港鐵干擾列車車門, 阻止列車開行的人, 昨天港鐵的處理方法是向他們發出擬檢控通知書。港鐵附例控罪的檢控, 若不涉警察作證的, 一向都由港鐵聘用的私人律師行負責。若提出檢控, 港鐵會向法庭申請傳票, 以郵寄方式傳召被告上庭答辯, 控以法例第556B章《香港鐵路附例》第9條第2款:

9.不當進入或離開列車

(1)任何人不得在列車車門開始關閉後進入或離開列車,亦不得企圖在列車車門開始關閉後進入或離開列車。 (1994年第201號法律公告;2007年第156號法律公告)

(2)任何人不得干擾鐵路處所內的任何門或閘,包括任何列車車門及月台幕門。 (2007年第156號法律公告)


刑罰訂立在該條例附表2, 最高判罰款$2000, 不能判監。刑罰本身不會納入刑事紀錄, 除了港鐵和法庭, 這紀錄不會出現在其他地方。這種流氓行為, 可以喚起甚麼回應, 可達到甚麼目的, 我真的不懂。我只感覺會惹起上班的市民的不滿, 所以引起爭執和推撞。我認為考慮到這種行為的滋擾和嚴重性, 不應用鐵路附例來檢控, 而是警方在現場拘捕這些人, 作出刑事檢控, 可控以《公安條例》第 17B條----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 可處罰款$5000及判監2年, 或控以普通法的公眾地方妨擾罪, 在裁判法院審理, 可處罰款$100000及判監2年。在繁忙時間阻擋列車關門行為, 符合這兩項控罪在法律上的元素。

誰要針對政府而舉行不合作運動, 悉隨尊便, 政府派錢不去攞, 8號風球不用上班, 你去上班囉, 你有乜權影響一般市民作息? 若要爭取市民支持的抗爭, 必需衡量別人的利益是否不必要地受損, 否則徒增厭惡, 小混混式的流氓行為得逞, 影響了別人的生計, 會贏得支持嗎? 搞和平遊行, 有相同理念的人屬願者自來, 如果我一心去上班或趕赴約會, 甚或我只是無所事事在消磨時間, 也有權不「被」參與你的運動, 連這種尊重別人的心也沒有, 談何民主?

警黑不兩立

在元朗襲擊事件發生後, 警方被指與黑社會合作, 刻意怠慢處理, 製造警力真空, 讓黑社會可以教訓/暴打市民(不論是示威者或普通市民)。若指控屬實, 這是使警隊蒙污更甚於被指對示威者使用過份武力。時常聽到人主張成立獨立委員會, 由退休法官主持, 這些退休法官,  當然是指品秩高的, 即是起碼都是高等法院或以上的。有人建議李國能, 我覺得不適合, 他在明報撰文已表述立場, 所以公正性會受質疑。我再三強調, 這類調查不會得出使暴力衝擊的人想要的結果的。法官當然奉行建立了的制度來判斷(亦可稱之為建制), 如果有人以為調查一定會指出警察違法, 可能期望會落空。我之所以主張成立這樣的獨立委員會, 只是因應訴求而作出的答應, 有心武力抗爭的人, 是不會因此收手的。

我反而極力主張成立另一獨立委員會調查元朗襲擊案中警察是否行為失當。標少出名是撐警的, 又怎會講這番話? 我撐警因為社會穩定, 市民生命財產受到保障, 有賴廉潔及效率高的警察, 如果警察默許暴徒打人, 為法理所不容, 這種警察我一定不撐, 連干犯店鋪盜竊的警察, 我都反對以撤銷控罪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 又怎會撐縱容黑幫行兇的警察。如果警察刻意利用黑社會替他們出氣, 後果比黑衣暴徒襲警更為嚴重, 因為警察之所以是警察, 之所以賦予公權力, 是不能與罪犯妥協的, 否則這種人情怎樣償還?

不要被一小時有多少個999報案電話蒙蔽, 一個打通的電話已足夠啓動警方到場處理求助。究竟當晚元朗的警力情況是怎樣, 只有獨立調查才會水落石出, 究竟是否因調派部份警員去中區支援而致警力不足處理地區治安問題, 是必須跟進的警政問題。否則當晚在元朗發生與白衣人打人無關的斬人事件, 是否要斬成肉餅也沒有警察到場? 

我覺得這件事有表面證據顯示警察不當之處。首先, 區議會副主席說之前已支會警民關係組告之區內召集兵馬之事, 警方真的錯判形勢所以不予理會, 抑或刻意置若罔聞, 成全「義舉」為他們出口烏氣? 這種規模的舉事, 元朗區的反黑組(DATS)怎會收不到風? 只要警告一兩個話事人不要搞事就足以消除危機, 加上反黑探員到場壓場, 黑社會還能逞強嗎? 警黑不兩立, 但一向都有計傾的, 要他們不搞事何難之有? 就算容許保衛鄉土, 也不能容許携帶武器來打人, 極其量只可以口角和推衝(香港的標準動作)。有讀者私下寫給我, 問我有關那八鄉指揮官涉嫌跟白衣幫的人的「心領」對話能否報ICAC, 這番話可以有不同解讀, 一定立不到任何刑事案, 但行為本身使警隊蒙羞, 應該把他調走並進行內部調查。正當黑警之聲處處聞之際, 警察百般無奈也只得僅守規則, 不能再做出自毀長城的事。縱容黑社會來報仇雪恨, 比7警打人更差千百陪。打人起碼只是累積憤懣而一時沉不住氣的事, 搞到像監獄風雲那樣, 鎖起大閘讓囚犯私了的做法, 是現代文明警隊所不容的事。

我不想罔下定論, 我不主張由傳媒審判社會熱議的事件, 元朗襲擊案的影響比遊行後的暴力衝擊警察防線嚴重, 所以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更加必要。這一篇本來是應該在24日早上寫的, 但為了沉澱看到的資料, 所以在悉尼子夜, 沖了咖啡才開筆, 室外氣溫只有8度。

2019年7月22日星期一

Move on

昨天在河畔徜徉, 今天再去溜躂, 哀三生三世之戀的流逝。上一代逃難到港, 我是土生土長, 女兒算是在香港成長, 大女兒曾經在香港工作5年, 年幾前已轉戰倫敦, 不是為了香港政治, 為的是個人視野, 最近連投資銀行的工也辭掉, 因為不滿上層鬥爭, 時常更換老闆, 使她有點投閒置散的感覺。她不想被內鬥影響, 所以轉了一間規模小的新創公司。小女兒一直在悉尼工作, 從沒有打算回流。我這一家已算連根拔起了。情繫香港, 使人沮喪。失戀之後要懂得move on, 心靈平安, 不作遐想。在河畔碰到二、三十個星期一爬山的朋友, 有些多年沒碰過頭的, 寒喧一番, 幸好只擦身而過的偶遇, 沒時間扯香港的話題就告別了, 善哉。

沒有戀情也不礙客觀評論。

香港已步入萬劫不復之境地, 暴動一浪接一浪, 有心人誓要以暴動來滲和遊行, 不去遊行心癢難耐, 不以衝擊來完結就睡不著了。如果還有人講政府沒回應5大訴求所以繼續上街, 這些人腦子進了水, 他們不是因為政府沒有「回應」而上街, to be precise, 他們是因為政府沒有「答應」5大訴求而上街的。要求不檢控已是天方夜談了, 除了暴行持續在發生外, 若不檢控是否包括元朗昨晚打人的白衣幫?

有些人見到昨晚元朗打人事件可能覺得心涼, 認為這些人抵打, 認為他們被打可以為警察出一口氣, 認為警察應該等他們打完才去收屍。以上的想法極其危險。不論白衣人是黑社會抑或元朗鄉親父老, 他們的行為跟舉着反修例幡旗的暴民不相伯仲, 也是帶備武器, 以武力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而且也不是第一次, 前一晚在元朗已有小規模的衝突。不論面對那一種暴民, 執法都要一視同仁, 尤其要與支持警察的黑社會割蓆, 當與黑社有密切關係的人在七警案大量捐款給警察, 我立即猛烈批評, 再之前元朗也發生過黑社會挺梁振英事件, 我也寫了批評: 黑社會挺梁事件, 主張嚴打的。不論警察遭到甚麼人仇視, 也不能接受罪犯示好, 否則就難以執法了。

近期諷刺現象多, 看到大家都麻木了, 泛民的立法會議員跟暴徒沆瀣一氣, 建制的何君堯昨晚在元朗跟白衣人握手言歡, 立法的人跟犯法的人互相勾結, 立法和犯法的人不單沒有壁壘分明, 而變成一家子, 跟你罵警黑合作有甚麼分別? 昨晚元朗暴徒打人事件也有正面意義的, 當生命財產受到威脅, 仇警的人也要找警察, 找不到警察也會埋怨, 否則就要承受違法的代價了。另一方面, 如果昨晚因警力不足而致警察遲緩到場, 也反映近年大量社會運動使警察虛耗資源來處理的惡果。若果昨晚警察刻意放慢手腳, 讓白衣人替他們出氣, 會是嚴重警政的問題, 值得當局嚴肅檢視。

香港開始變成暴民社會, 這樣發展下去會遍地開片, 打到開花, 動不動就以武力解決問題。 我day one強調dissociation, 抱着和平示威的心的人, 別再愚昧, 要懂得與暴力衝擊切割, 否則就跟白衣人不論情由, 見到穿黑衫的人就亂打有甚麼分別?

2019年7月20日星期六

失戀

兩天前一位舊同學在通訊羣組發出一條訊息, 說自己免疫系統出問題, 突然視力衰退得近乎盲了, 聽力也快將失掉, 雖然是多年沒見的老同學, 聽到這消息, 也使人黯然神傷, 心神沮喪。 同學間問候不斷, 才發覺她在自我嘲諷, 對近日香港發生的事不忍卒睹, 打算充耳不聞。雖然開了個很頑皮的玩笑, 但我很理解這種心情。不論站在那一方的人,  面對撕裂和茫茫前路, 豈有不憂心忡忡。

我曾經把香港視作舊戀人, 現在就有點失戀的感覺, 幸好我都算沒有絲毫的憂慽, 畢竟無需被新聞報導轟炸, 無需聽不着邊際的偉論或陰謀論, 朋友傳來的訊息和連結, 我也愛理不理, 球友傳來的, 我就回一句: 睇波啦。看完溫布頓, 挨了兩晚通宵, 印尼羽毛球公開賽又開鑼了, 忙得不亦樂乎。印尼賽場沒有hawk eye, 司線員(line judge)判斷偏頗, 有的可以從慢鏡播放看到偏頗的證據, 但沒有hawk eye, 除非球證推翻司線員的判決, 否則他們的裁決, 無論是否偏頗, 都會是最終的判決。我又聯想到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的訴求。以球賽作比喻, 獨立調查委員會是球證, 不是hawk eye, 準確性只靠法規及目測來判斷, 並非科學計算出來的準確。政府不肯成立獨立委員會, 坊間的傳聞說是遭警察反對, 對此我甚有意見。儘管我是贊成成立委員會的, 有的對此堅持的人, 若以為一定會對警察的「暴行」譴責就大錯特錯了。這些人都犯了概念上的錯誤, 以為警察與衝擊人士只可以使用同等武力, 而忘記了警察其實應採用制服性武力的。至於個別案件, 都存着案情事實的爭論, 我們在此討論及下結論很容易, 但也別忘記究竟我們是否掌握了可以呈堂的證據, 繼而採用正確的法律觀點來判斷, 否則只會是剝花生湊熱鬧地叫好。可記得那位「以胸襲警」案女被告滿嘴是血的照片。她被檢控的時候社會嘩然, 陳碧橋判她有罪時被多少人罵狗官, 又被起底, 連住在那裏也在網上流傳, 又誣捏他是政協常委, 到了上訴失敗此事才平息。我想指出的是, 別一廂情願以為會出現一些理所當然的結果, 否則落差大的時候就噎不下了。我真希望有這個獨立調查委員會來證明我的看法。

我三番四次呼籲抗爭要在法律框架內而行, 鹵莽行為的後果, 可以是身陷囹圄, 離鄉別井做異國難民或逃避拘控走去台灣讀書, 更甚者製造燃燒彈藏爆炸品, 來一次大對決, 沒有這種意圖的人還要跟暴徒不離不棄, 直至被警察開槍打死為止? 原本沒有打算離開香港的人, 霎時間就有家不能歸, 是願景是愚昧, 有理也說不清, 何況這不是倚理為勝的年代, 只要把網絡訊息操控好, 就是致勝之道。我都開始畏縮, 不敢過份批評年青有為的一代, 他們太厲害, 動輒就起你底, 在牆上貼你紙仔, 送你歸西。

雖然有失戀感覺, 小女兒回來吃飯, 我也交足功課, 有菜單為證:

芋頭栗子燜鴨
魚塊蒸豆腐
大醬炒白菜
苦瓜蝦仁炒蛋
雞湯素麵
四色鹵水

四人套餐, 夠食三餐, 別少覷我那雞湯, 大女兒說是美芝蓮一星的等級的。祝願受世情所困的人, 吃餐好的, 睡覺好的, 半夜夢迴, 別看手機訊息, 繼續睡覺, 真的不能再睡, 看印尼羽毛球公開賽吧, 千萬別看《標少扎記》。

2019年7月17日星期三

人民授權

我三番四次強調(不能說是苦口婆心, 因為像我這種「廢老」, 講這些話是枉然的), 抗爭要在法律框架之內而行。以衝擊為手段的一代, 對這些話聽不入耳, 他們最強而有力的反駁, 就是這政府不是一人一票選出來的, 法律也沒人民授權(mandate)訂立, 有些人甚至講法律是打壓人民的工具。我寫這一篇主要目的不是要反駁別人的講法, 而是解釋自己強調守法的心路歷程, 另一目的是希望多寫一兩篇, 以免留言積壓, 不寫幾天動輒就有幾百條留言, 看和回應都苦不堪言。留言爭拗難免, 人身攻擊又何苦呢? 大家素不相識, 除了我是真身示人, 其他的人都是符號一個, 猛烈攻擊一個代號、一個矇面俠、一個faceless man又何苦來哉? 我不是叫大家圍爐取暖, 正反意見可發表, 但何必要矇面俠大戰faceless man, 像唐詰柯德大戰風車一樣。有的時候, 從不同觀點看事物, 也未必是互相排斥的, 看法不同也可以共存, 不一定要你死我活。更甚者粗言助興, 以加強說話的力量, 拜托, 標少留言不罵粗的要求並不過份, 希望大家遵守, 高抬貴手, 給大家留一撮淨土。

我這一篇是上一篇講保釋引發。

近年收了不少求助電郵, 大部份都是盜竊案, 寫來的人最大的共通點是希望不留下案底, 以免影響自己或子女的前途。有人申請公務員職位, 到了填寫審核家人背景表格時才像晴天霹靂一樣發現家人曾經犯事留下案底。可能寫給我的人都沒有代表性, 可是, 除非大部份人都不介意自己留下刑事案底的影響, 也不打算移民, 也不打算往外國, 所以不怕在填報個人刑事紀錄時被拒入境。不怕的人就不會寫給我了。按常理絕大部份的人都着緊自己的前途. 不希望刑事案底會帶來任何障礙。如果因暴動或傷人而坐幾年監, 恐怕很多專業職位都不會受聘, 有些國家入境簽證都不會批出, 到時後悔已晚。 如果清楚考慮之後, 理念清晰, 不惜勇武衝擊, 為了抗爭而違法, 後果也不顧了, 也有值不值得採取這手段的問題。

當然有人會覺得這政府不是人民選出來的, 所以法規沒有人民授權, 大義懔然地違反乃天經地義之事。這種想法充滿矛盾, 因為最終這些被告也會在法律體制內抗辯, 爭論法律觀點, 爭論案情事實, 也爭論刑期。這樣做無形中是承認了體制。承認了體制就要承認法律, 既然承認了法律, 那就要守法了。因此也有要求不檢控衝擊人士的訴求。故此, 就算政府是沒有人民授權或只有局部人民授權成立的,  就不能要講法律的時候就有法律, 違法的時候就視法律為惡法。就算戴耀廷教授所講的公民抗命, 也不是針對某惡法而違之, 長久以來, 我只見到古思堯一個能做到。他認為國旗/區旗法是惡法, 他焚燒國旗, 不爭辯案情, 也不承認控罪, 不怕刑罰, 再接再厲。只有他一個不行事矛盾。如果不承認這政府要搞革命把他推翻, 那麼怎會投訴被打, 你有聽過革命軍向當權者報案被打被殺的嗎? 所以現在爭取普選, 爭取人民授權的政府, 在未爭取到之前, 就只好遵守現行的制度和法規了。

講開求助電郵, 幾星期前就收到一個學生寫來的, 是拾了別人的八達通來用, 推諉是因為參與反送中而過於忙碌而疏忽所致。可能此君以為標少批評修訂引渡條例, 所以是同路人, 想搏好感, 殊不知我最憎攀關係的人。看了他的故事, 我只回了兩句: I don't believe you. You are lying. 然後他再寫來, 承認說謊, 把事實經過和盤托出。他攀關係的心態使我反感, 所以我再不理他了。其實在我日常收到的求助, 不少人對我說謊, 但沒有人嘗試攀關係, 大家非親非故, 我也只是提供程序上的解釋, 有時也會建議不同方案給他們考慮, 已預計了他們說謊的程度。若果是朋友對我說謊, 我就會另眼相看, 這些陌生人說謊是可以理解的。把責任推諉給反送中, 太豈有此理了。

2019年7月16日星期二

保釋

在新城市廣場清場衝突時分別咬斷及打斷警察手指的被告今午提堂獲准保釋, 朋友立即問, 網友立即留言問同一個問題:「為何批准保釋?」這問題不難答。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在1994年新訂了「保釋」的法律條文, 具體訂立了被告可獲保釋的權利*, 也訂出在某些情況下可以拒絕給予保釋。 沙田第一庭主任裁判官批准被告保釋又是否正確合理呢? 儘管我一直呼籲和平示威者要與暴行切割,  以法論法, 練官的決定合理。

在裁判法院提堂的案件, 除了謀殺和叛國(後者我未見過)裁判官無權批准保釋外, 其他控罪都有權批准, 被告會不會依期歸押是主要考慮, 控罪越嚴重棄保潛逃機會就越大, 所以旺角暴動案就走失了3個, 有時防不勝防的。但總不能夠收押所有未審訊的被告, 這種考慮結合了無罪假定和人權法。被告面對4項控罪其中兩項是有意圖傷人罪, 裁判官是無權審理的, 本案必定會在區域法院審, 會是明年的事, 一直收押也不合理。被告沒案底, 控方也不能指出潛逃風險, 證人是警察, 沒有被騷擾的可能, 我又看不到拒絕保釋的理由。練官不准他離境, 並下令宵禁, 算是相當嚴格了。

可能有人會聯想另一宗案件, 那十分出位在警察總部外表演擲蛋的仁兄, 他一直被羅官收押, 他面對控罪較輕, 但背景差(也不要講得太白, 其實傳媒是不應報導這些資料的), 所以被拒絕保釋, 再發展下去, 也要視乎最終控罪的嚴重性而再考慮保釋。收押了一兩個暴徒也阻不了遊行後的暴力事件的發生, 有些事情需要時間沉澱的。

*
9D.
被控人獲准保釋的權利
(1)
除本條及第9G條另有規定外,法庭在下列情況中須命令被控人獲准保釋,不論被控人是否已被交付審訊 —
(a)
他在就他所被控的罪行而進行的法律程序的過程中出現或被帶到法庭席前,或與該等法律程序相關而出現或被帶到法庭席前;或
(b)
他在某法庭席前被控而他向該法庭申請准予保釋;或
(c)
他根據第9J條向法官申請准予保釋。
(2)
根據第(1)款作出的命令可附加法庭覺得所需的條件,以確保獲准保釋的人不會 —
(a)
不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或
(b)
在保釋期間犯罪;或
(c)
干擾證人或破壞或妨礙司法公正。
(3)
在不影響第(2)款的一般性的原則下,法庭 —
(a)
無須規定獲准保釋的條件為獲准保釋的人須作出保釋擔保,但可為確保該人會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的目的(只可為此目的),規定條件為須由擔保人作出保釋擔保;
(b)
可規定獲准保釋的條件為獲准保釋的人 —
(i)
須向法庭交出任何護照或旅行證件;
(ii)
不得離開香港;
(iii)
須向法庭所指明的警署或廉政公署辦事處報到;
(iv)
須於指明的地址居住並於法庭所指明的時間逗留在其內;
(v)
不得進入法庭所指明的任何地方或處所;
(vi)
不得進入法庭所指明的任何地方或處所某一距離的範圍內;
(vii)
不得直接或間接與法庭所指明的任何人接觸;
(viii)
或任何代表他的人或他本人連同任何代表他的人,須將一筆法庭規定的合理款項存放於法院,但此舉目的只可是為確保獲准保釋的人會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4)
法庭在考慮擔保人就第(3)(a)款所指的建議中的保釋擔保是否適合時,須顧及 —
(a)
擔保人的財務資源;
(b)
法庭覺得有關的任何其他事宜,
如根據第(1)款作出的命令有所指示,任何根據該款須由擔保人作出的保釋擔保,可在任何裁判官席前作出,或可在懲教署署長、懲教署副署長、懲教事務高級監督或懲教事務監督面前作出。

2019年7月12日星期五

特赦

我開新的一篇來延續上一篇的一些討論, 因為動輒就有幾百條留言, 看都疲累, 遑論回應,  我只對明顯不同意的看法回應幾句, 對於我不懂的事情, 我當然沒有能力回應。另一方面, 我這平台崇尚言論自由, 極端言論也來者不拒, 所以Maro的口號式留言一直沒有被刪除, 只要不去理他, 他自然會棄甲而逃, 想理他也不能, 因為他沒有理據你怎能還之以理, 還以口號, 結果就只會吵耳。

上一篇David猛烈批評前首席法官李國能在明報撰寫的文章, 我無需為李官護航, David對我反而十分客氣, 先謝過。David拋出一個不斷硬食「苛政」, 既要不犯法又要能抗爭成功的問題, 即是問大家衝擊之外, 還有甚麼可以成功爭取權益的辦法。我的答案很簡單: 在法律框架內行事, 超越法律框架的違法行為, 不論違法理由何等高尚, 拘捕檢控開展之後, 法庭只看罪責, 角色越嚴重, 刑罰越重, 違法的動機若涉及崇高理念、政治追求、公義彰顯, 都只是求情因素, 個人求情因素不會不相稱地減低罪責。這是我認為不論抗爭用甚麼手段, 都應該在這框架之內而行, 超越了便屬以身試法, 難以逃避刑責。不論你怎樣挑戰這種法律精神, 超越了就要預期隨之而來的刑事後果。爭取成功與否, 要先過這一關。以身犯險的違法抗爭, 而至鎯鐺入獄, 是可預期的結果, 作此選擇的人, 可能對違法成功阻止修例而後悔, 甚或根本沒有後悔, 而是覺得為了公義、為香港福祉而違法, 就不應被檢控。我只能從法理看, 個人感受我不評論。

近期不少特赦論, 嚴格講根本沒有無條件特赦違法的人這回事, 只有考慮相關證據及公眾利益而作出不予檢控的決定。David在留言批評李國能說不能特赦近期違法示威者, 但沒清晰講1977年特赦貪污警察和這次不同之處。在殖民地時代的香港, 港督的特赦權來自《英皇制誥》(Letters Patent), 這些文獻可從香港大學這網站找到: Historical Laws of Hong Kong Online。從以下章節, 可以看到港督的特赦權只限於指證同案被告的污點證人或已被定罪的人的刑罰:

Article XV of the Letters Patent

When any crime or offence has been committed within the Colony, or for which the offender may be tried therein, the Governor may, as he shall see occasion, in Our name and on Our behalf, grant a pardon to any accomplice in such crime or offence who shall give such information as shall lead to the conviction of the principal offender, or of any one of such offenders, if more than one; and further, may grant to any offender convicted of any crime or offence by any court of law in the Colony other than a court martial established under any Act of Parliament), either free or subject to such conditions as the Governor may think fit to impose, a pardon or any remission of sentence passed on such offender, or any respite of the execution of such sentence for such period as the Governor thinks fit, and may remit any fines, penalties or forfeitures due or accrued to Us. Provided always that the Governor shall in no case, except where the offence has been of a political nature unaccompanied by any other grave crime, make it a condition of any pardon or remission of sentence that the offender shall be banished from or shall absent himself or be removed from the Colony.

除非當年英女皇或英國外交部另有對港督頒發王室訓令, 否則嚴格講1977年是因應社會環境, 而不檢控大部份涉及貪污的警察, 以明文法而言, 權力來自《刑事程序條例》第15(1)條:

15. 律政司司長不提出檢控的權利


(1) 律政司司長在任何案件中如認為為了社會公正而不需要其參與,則並非一定需要檢控任何被控人。

繼而在《檢控守則》裏較具體寫出來。當然我不拘泥於「特赦」的字眼, 而是考慮實際的情況, 應否檢控是沒有社會共識的。

對污點證人的罪責赦免, 在《刑事程序條例》第115條訂明:

115. 授予有條件赦免的權力

裁判官或法庭經律政司司長書面同意後,可作出命令對被控或懷疑犯了任何可公訴罪行的人或就任何可公訴罪行被交付審訊的人授予赦免,條件是該人須在任何初級偵訊或任何審訊中提供全面及真實的證據;而該命令所具有的效力,與由行政長官授予的赦免所具有者相同,但如證明該人隱瞞證據或提供虛假證據,裁判官或法庭可撤回該赦免。

無論是1977年的「特赦」, 或最近衝擊人士要求的不檢控, 都不是第115條的情況, 因為兩者的違法人士都不會指證同案的人。

姑勿論你對警察的仇恨是來自實際經驗、媒體報導、友儕傳聞、名嘴名筆的描繪也好, 動不動就冠以黑警之名, 是否公允? 當6.12衝擊被定性為暴動惹來強烈反應, 原因是和平示威者覺得自己也被污蔑了, 若警方在某些行動措施失當, 甚至提升至需要負上刑責, 也不應開口埋口就黑警吧! 和平示威者聽到暴動的定性而感到被冒犯,  所有警察都被罵為黑警, 又屬於何種邏輯思維? 

當矛盾衝突發生在市民之間, 不論誰人手機拍攝被人圍堵襲擊, 誰去撕牆上的貼紙被阻而揮拳攻擊別人, 社會撕裂嚴重越呈非理性, 這些襲擊行為連使用私刑也稱不上, 因為人人都有權在街上拍攝, 你憑甚麼檢查我的手機? 遍地開花的「連儂牆」極其量也只是干犯了《公眾衞生及巿政條例》(第132章)第104及104A至104D條,未經批准而在公共地方張貼街招或海報, 平衡言論自由及張貼的性質, 食環署也沒理由採取清理貼紙和檢控行動, 不滿張貼的人又憑甚麼揮拳? 講到底也要召「黑警」到場處理, 不覺得諷刺嗎?

我在差不多5年前、在佔中的時候, 寫過這一篇: 警察、公安、共狗, 幾年之間, 社會仇警氣氛沒有改善, 是警察的錯, 抑或是把政治責任往他們身上推而產生的結果? 諸君, 請退一步想一想。

2019年7月9日星期二

李國能提供的下台階

第一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今天在明報的撰文上了頭條(英文原文的連結), 李官的論據沒有新意, 但屬於近期最有份量人物的發聲, 希望可以喚醒一些還迷迷糊糊的人, 包括行政長官及一眾政府高官和智囊。我對李官的看法沒有甚麼意見, 因為我一直都講類似的說話。他沒有用暴徒那類字眼, 但他也主張嚴懲衝擊份子:

3. Unlawful and violent behaviour must be strongly condemned by all. The scenes in the storming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were ugly and shocking. Under the rule of law, this cannot be tolerated. The law was wilfully disobeyed. Those responsible must be brought to justice. If convicted after a fair trial, the courts should consider deterrent sentences.

他的講法, 事實上代表在任法官日後審理此案的看法, 搞武力抗爭的人絕對不能心存僥倖, 以為開了永不追究的條件可以是談判的注碼, 他們憑甚麼可以開出這條件? 我只能勸告那些繼續以衝擊、佔路作為抗爭手段的人, 別心存幻想, 以為可以抹掉發生過的事。再這樣下去, 只會被大眾唾棄。

「撤回」修例已屬不能叫得很響的訴求, 雖然「暫緩」和「撤回」認真細分是有分別的, 但政府已承諾在本屆立法會不會再提出該項草案, 在同一屆的立法會討論已壽終正寢了, 就算撤回也不是永久不再提出的, 正如第23條立法, 也是在等待適當時機, 沒有迫切性的情況下可以一拖再拖, 若出現港人在內地干犯嚴重罪行後逃回香港而處理不到, 到時才去想辦法就會像陳同佳案一樣了。上一篇有朋友還在爭論「撤回」的字眼, 李國能實際的講法是要按他原文解讀的。他的講法是:

9. The Government has suspended the bill. It has stated that it will not be presented again before the expiry of the term of the current Legco in September 2020 when it will lapse. But there are widespread calls for its immediate withdrawal. There is no practical difference between the two positions. That being so and as it would assist in the process of reconciliation, Government should now withdraw the bill.

雖然李官不是政治人物, 他說話的份量自然比很多政治人物大。提出要求由法官領導的獨立委員會來調查近期的衝擊和執法問題的人, 別以為這種獨立委員會聽證之後一定會指出警方百般不是, 你看李官這篇的意見, 他既撐林鄭不必下台, 也猛烈批評衝擊的不當, 別一廂情願以為獨立調查結果必然是指責警方濫用暴力。 李官不是政治人物, 他的說話提供了下台階給政府及正、反對派。現在不論是議員、政黨、宗教人士, 都沒有振臂一呼應者雲集的魅力, 最後一根草是司法界的翹楚, 他的說話未必擲地有聲, 但已是目前唯一的出路了。政府再冥頑不靈, 就變成另一隻被唾棄的野貓, 跟遊行後不斷滋事的野貓不相伯仲了。政治沒有全殺着, 不為對家留一手, 也要為贏取民心而妥協, 順勢打撤回牌, 隨笨有精, 其實是贏多輸少的一章, 林鄭還要口硬, 政治智慧出了問題。

借反送中變反中, 跟林鄭當初借陳同佳案來硬推修例一樣, 異曲同工。如果你抱者清晰的意念要反中共, 當然可以全面配合目前反送中的一舉一動, 若然只是反修例, 現在基本上目的已達, 究竟往下走會參與到甚麼程度, 應想清楚目的, 別胡裡胡塗受人煽惑。因為理念清晰而不切割的人, 我會讚賞你思考的獨立性, 若是為了江湖義氣式的不離不棄, 我也不想批評, 但那些理念完全不同而不懂切割的人, 就使我擔憂了。

最近一連串行動沒有大台、沒有領袖, 表面上是各自為政, 骨子裏我相信是為了避免像佔中九子的下場, 避免有人上台呼籲成為煽惑領袖而負上刑責, 改用了隱蔽的通訊息方法, faceless man就沒有刑責嗎? 別開心得太早。

2019年7月7日星期日

訴求和對話

我上一篇都沒有講很多話, 留言已超過600條。大家熱烈討論, 我卻在沉澱, 確實有點過意不去, 尤其是有哲學系學生說, 教授叫他們用這blog來做邏輯謬誤的功課, 我不寫讀者不留言, 同學們雖然不會因此交不到功課, 畢竟邏輯謬誤舉目皆是, 不愁缺乏素材。承蒙錯愛, 我也要做點功課才好交待。

政府能否跟社會不同持份者對話, 是個新課題。泛民原本那5大訴求, 不知到了今時今日對於不檢控的要求, 除了6.12外, 有沒有進一步擴大至包括衝入立法會、包圍警察總部及以後的一切違法行為, 大專學生會已提出訴求永遠不檢控近期的示威者。我之前回應了5項訴求其中4項, 不檢控示威者這一項我一定不會答應, 特區政府也不會答應,  因為這要求完全不合理, 在情在法也不應接受。原本的訴求只講不檢控6.12的衝擊, 之後擴大到要求全盤不檢控, 如果以此作為打開對話的條件, 這對話就不用想了。

我兩週前寫過一篇: 怎樣以「公眾利益」考慮是否不檢控暴動的人, 指出了正確的考慮步驟, 這步驟並非甚麼新玩意, 也並非針對近期反修例而訂立的新思維, 而是採納已久的一貫做法。硬要把拘捕檢控說成白色恐怖, 或政治檢控, 甚至因此指責政府沒有誠意, 我不會代政府爭辯。從客觀看是明知犯法的行為才會要求不拘捕檢控, 暴力衝擊的後果和判刑, 近年的案例記憶尤新, 上訴庭和終審法院都定了調, 已清楚不過。有人批評暴動罪過時及定義寬鬆, 旺角暴動案的審訊和上訴也是這一兩年間的事, 這種觀點連辯方律師也不曾提出作為抗辯或上訴理據, 這種批評近乎無的放矢。

從2月底我寫第一篇修例的評論開始, 我從未講過不處理逃犯引渡, 我只是提出憂慮及批評推出修例的時機問題。我可以接受優化的方案, 故此不論暫緩或撤回, 都需要明確的解決逃犯問題。反修例的人有誰反對陳同佳被引渡去台灣受審? 如果有港人在內地像陳同佳那樣殺了人後逃回香港, 我們就不用處理了嗎? 我感覺近期的激烈行動是不合乎比例的過敏反應。砸了立法會為了阻止議員開會抑或其他原因都好, 這修例都無了期暫緩, 破壞立法會變成純粹宣洩的行為了。被拘捕檢控的人又要不要砸了法庭使審訊不能進行呢?

衝擊了, 就算有值得體諒的地方, 就不用面對後果嗎? 陳同佳殺了潘曉穎, 潘曉穎的家人就可以名正言順等他出獄捅他幾刀然後要求政府不追究嗎? 要求永不追究違法示威者的人所持的又是甚麼理據? 有人說是官逼民反, 箇中邏輯我參悟不到。如果為了大和解而不檢控暴力示威者是否講得通呢? 民陣挾二百萬人為注碼來提出訴求, 參與和平示威而抗拒暴力衝擊的人又肯不肯被納入這訴求之中? 還有沒參與示威及明確要求把暴徒繩之於法的人, 他們也是持份者, 他們也是要和解的對象, 若言「大」和解, 就不能只考慮參與衝擊的人的利益, 就需要兼聽了。訴求的口脗也有點奇怪, 如果政府對所有訴求都不答應, 對話之門可否開啓? 如果這些訴求是前設條件, 對話就不用妄想了。不論是學生與否, 為了釋出善意及希望社會回復安靜, 酌情不檢控在衝擊中扮演次要角色的人是合理的做法, 行為嚴重的就不應放過。政府做錯在先, 不能寸土不讓, 就算林鄭下台, 也不會不分罪責輕重都不予檢控。選擇了明顯嚴重違法方式表達的人, 又為何不肯承擔後果? 我始終覺得政府有讓步空間, 尤其是在「撤回」這問題上, 若撤回了, 大部份為此上街的人就應滿意。其他性質的社會運動與「反送中」沒有關係, 因反修例孕育出來爭取民心走入社區的運動是走了正確方向, 但不能動輒就圍警署, 這樣做只會逼使警察政治偏向, 製造不必要動盪。

對於有人因反修例失去生命, 在深表惋惜之餘, 我覺得不應過分渲染與反修例的關係, 人生沮喪事、挫折事、不如意事多的是, 為了甚麼原因尋死大概先有精神情緒問題, 就算成功修例, 對絕大部份人不見得有影響, 更遑論即時影響至要尋死, 現在不是兵臨城下, 不是解放軍將入城姦淫擄掠, 死得可惜也死得不值。過份渲染只會影響沉鬱難解的人去效法, 過份渲染屬矯情造作, 借輕生者宣傳。試問逃犯就逃之夭夭, 不是逃犯的人反而枉死, 這是甚麼道理?

上一篇留言爭議通識教育對衝擊行為的影響, 我覺得過份簡化也沒有因果理據, 現代通訊及聯繫方式才是最大影響。講甚麼通識都敵不過朋輩之間的一條訊息, 看了一條群組傳來的訊息, 有幾多人會考證真偽, 尋找不同看法而對之作出客觀批判, 會這樣做的人大概在羣組裏潛了水或離開了。你試圖講邏輯、法理, 人家就講感情、立場, 最終不是沉默、隨波逐流, 就是不歡而散。立場先行看事物, 本身已違背通識教育的原意和目的, 教授通識的老師, 又能否客觀持平地誘導學生正確的思考方法呢? 老師要教學生的是尋求知識的方法, 不是灌輸偏頗的看法, 否則通識就變成又不通又不識的教育了。

2019年7月2日星期二

衝得有道理

我基本上沒有回應上一篇的留言, 當中有不少是吵嘴式的宣洩, 吵得累了、吵到沒對象了, 就會沉寂下來, 很難叫我扮演居中調停的角色。有人昨晚留言說「相信標少可能一路睇直播一路喊...佢一向响呢度話堅持既核心價值,原來真係會被社會放棄...」。別傻喇, 我真的有看直播, 不過是看溫布頓, 本來首天的賽事不會太吸引, 但一定比看香港沉淪好。我平時很少看電視, 最近連舊電影也看了幾齣, 無他, 暫時和香港時事切割, 以免自己也亢奮起來, one way or another.

我一向肯定自己的看法, 和平示威者要與暴徒切割, 否則就是幫兇。泛民為了選票而不敢切割, 不敢譴責暴行, 他們很清楚, 這些暴徒根本不受他們指揮, 也不聽他們的勸告, 泛民議員在現場也被噴了一臉屁, 他們已無依靠, 只能和暴徒綑在一起, 他們對得起參與和平示威的人嗎?

上一篇第400零幾個留言(今天下午2:01)貼出不知是誰在facebook寫的一篇狗屁不通的歪理, 美化「衝」的理據, 一篇極幼稚的文章, 舉了幾個衝擊得有理的例子, 如果這種例子也成道理, 七警在暗巷打曾先生一鑊就不應被檢控了, 七警也到了一個點, justifiably打襲警的人一鑊, 那篇文的作者忘記了, 七警濫用私刑卻要負上成為階下囚的後果, 七警跟曾先生有宿怨而打他嗎? 打了他於他們有甚麼好處? 也不過是洩憤。拜託! 這類思想幼稚的文章就別貼在我的園地, 留待自己孤芳自賞好了。那位仁兄/仁姐, 還充滿驕傲的講, 很文明地喝了立法會裏的汽水也有付錢的。破壞了這麼多東西, 為甚麼沒有放下一千幾百萬修理費? 豈不是像打劫了路人的全身財物然後撿張廿元給他坐巴士回家一樣? 笑話一則的道理。

拜託, 放過我, 我要看溫布頓直播。我本身已智力不高, 有些留言使我弱智。誰要衝, 請隨便, 別借我的平台來宣傳這些崇高的道理, 留待日後法庭見真章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