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31日星期日

2017年標少札記回顧

又到年結寫回顧的時候。這幾天斷斷續續翻看2017年寫了些甚麼, 很花時間, 幾天都看不完。看自己寫的謬文, 不費吹灰力, 很快可以看完, 看留言卻要洪荒力, 連結之多, 比正文好看得多。不看留言, 真的會錯失開闊眼界的良機。

今年產量幾乎是過去7年來最少的, 連這一篇也只有208篇。過去一年, 點擊最高也是留言最多的, 是這一篇: 點解只是那些年輕的傻仔傻妹身先士卒, 點解? 到了今天, 累積點擊2,435,000, 第200萬點擊在今年5月底出現。也不管另外兩個網站轉載拙文的點擊人次, 我不會為了點擊率感到欣喜, 就算一天有兩千點擊, 也是很低的數字, 不致於文匯報一篇特稿說成標少是著名博客, 為此, 我刻意寫這篇記趣(不識抬舉的標少)。

今年與人論爭少了, 心平氣和多了, 可能年紀又大一歲了, 論爭的氣力又少一分了。不論怎樣心平氣和的客觀評論, 在某程度上難免毫無主觀立場。罵人像借貸, 是要償還的。當人家罵我, 我也盡量不過份回應, 留點寫意過活的空間, 否則連發夢也在鬥嘴。

過去一年, 文章主題也是法律議題、政治評論及生活瑣事。宣誓風波的後續, 議員被DQ, 既是法律也是政治議題, 一連串的刑事審訊及上訴, 曾健超、7警、曾蔭權、旺角暴動、東北13子、雙學3子、朱經緯…...數不盡的猜測刑罰遊戲。遊戲這詞可能用得輕佻, 認真講是刑期的討論, 輔以案例作參詳。風起, 吹皺一池春水, 也吹出一股歪風。有趣, 上訴庭的大老爺也蹚政治的渾水, 連國際級的法律翹楚, 也要鴨子拌嘴, 大鑼大鼓, 好不熱鬧, 也成為我筆下的題材: 12國際大炮級律師的聯署

香港政治經歷了有趣的一年, 選特首嘛, 一言難盡吊詭事, 泛民要推個不作為的建制候選人入格鬥場, 卻難為了胡官。有人說我罵退休大法官是小丑屬大不敬, 我是從不賣賬, 以事論事的, 高級司法人員受尊重並非理所當然的, 每一個人都要為自己行為言論負責。隨便罵我是小丑也無妨, 但請說出因由。胡官自取其羞, 也丟盡法官的架, 法官脫下官袍就可以變身玩雜耍? 司法人員的情操應該是歷久不衰的。該撐他時我也撐, 當無廉恥的偽民主人士抹黑胡官, 我毫不猶豫跳出來為他抱不平(由陪跑變卧底的胡官)。這是無黨無派的標少有利之處。

今年外遊兩次, 寫了一點像遊記的東西, 雪泥鴻爪, 留下一點足印。今年寫吃的沒有新猶, 沒有新菜式, 馬馬虎虎胡亂又吃一餐, 又過一年。最近推介了貓琴的網誌, 為她抗癌打氣, 為生命奮進注一點動力。

我寫網誌, 其實也獲得不少鼓勵。最近有位女士給我寫上聖誕的問候, 我在腦海中搜索了一會才記起她是誰。那是一年半載以前的事, 她寫給我是因為孩子與同學間的肢體衝突惹起, 由律師陪伴入警署處理, 為了事件可能的發展而忐忑, 終於鼓起勇氣給我寫。我也不吝嗇, 講了自己的看法。事情就擱下了, 我也忘記了, 直至最近她寫來才延續這討論。她主動提出要捐款給社福機構(我推介了融樂會,稍後看完寫王惠芬的《公義的顏色》可能寫一篇)。本來有能力捐錢沒有甚麼大不了, 尤其是財富多到「富貴於我如浮雲」的一眾地產霸主。但這位母親這樣給我寫:

很開心你願意分享你近年捐助的機構,我今日也捐了融樂會。你對我們的幫助沒有條件,我們對你無從報答,做自己能力範圍內一點捐款,我心裡舒服一些。你的幫助不只輔導那麼簡單,即使花錢請律師,肯定沒有電郵來來回回那麼及時,那麼詳細和上心。

X現在更主動參與義工服務,以前他喜歡老人服務。 上月他開始接觸露宿者,覺得他們是極需幫助的一群。我希望仁愛的種子從小播種,而你為我們示範了仁愛的一課!


當不少人為了贏在起跑綫而出盡百寶, 把百般武藝往子女的嘴裏灌時, 我很慶幸因為寫blog而碰上這樣一位母親, 與有榮焉。

對來年我沒有期望, 香港的爭拗沒完沒了, 一地兩檢這新火頭, 肯定會燦爛地燃燒。不過, 別跟車太貼, 政客有咆哮的理由, 也有大聲疾呼擁戴的理由, 也有其目的, 不必跟隨他們每一動作。從現實看, 對政府不滿就看下自己的注碼, 非走不可就去移民吧, 不是非走不可或者條件所限, 就只好學妥協, 別想揭竿起義, 這是權力的搏弈。公義/不公義的背後都有權力作後盾, 美國統總承認耶路撒冷為以色列的首都, 就展示了甚麼叫權力作為不公義的後盾的舉措了。

倏忽之間一年又溜走了, 別總是想着委屈失意事, 也別滿腦戰意迎新歲,  搞到腦子進水, 也改不了現狀, 何必煩惱?

新年快樂! 

2017年12月29日星期五

一言九鼎

對一地兩檢的安排, 李飛說: 不能簡單說《基本法》哪一條是法律基礎,但強調安排合憲合法,又指常委會決定具「最高法律效力,一言九鼎」(明報的報導)。

如果要簡單一問, 那一條最近旁? 說不出。這樣說即是《基本法》沒有任何一條條文是「一地兩檢」的依據, 何止不合乎, 根本就牴觸了《基本法》。當然, 這樣是從法理角度看, 不是講愛國情操, 不是講香港是中國領土的一部份,  不是講高鐵怎樣快捷方便, 更不是講你怕就別乘坐吧。如果不講憲法, 不講法律理據, 只講一言九鼎, 我一念無明, 閉嘴無言。沒有人爭論高鐵怎樣怎樣快捷方便, 可是, 別與法理依據混為一談。法理依據從來都與民意無關, 更與方便快捷無關。

撇開這些,  一言以九鼎作為抵押, 這一壓你抵擋不住, 人大比你大,  你不投降也抵抗不了。怎麼辦? 石永泰說可以在終院爭論。Yes, you can. 最終繞了幾個圈也返回原地, 那九個鼎還是壓在頭頂。香港人習慣了弱勢政府, 面對強勢共產黨, 你可以點? 抵制乘搭高鐵? 廢話喇, the crux of the matter, 是全國性的法律伸展到香港而並非搭不搭高鐵的問題, 是破壞一國兩制的問題。別指責大律師公會咬文嚼字, 法律就是要咬文嚼字的。公會出來宣示立場, 不論只為了換屆選舉, 抑或悍衛一國兩制, 都是責無旁貸的。

無論你嘈吵、抗議、遊行、掟磚、放火、暴動, 都改不了定局。餘下的爭取, 就只有在立法方面,  希望限制內地人員在西九的執法權限。不過, 這也只是一廂情願的想法。一國騎在頭頂, 共產黨當家作主, 佢話點就點,  佢話你班友都惡得耐, 符合《基本法》的廿三條立法, 又唔見你依《基本法》去立, 明蝦你, 畀啲強勢顏色你睇, 點吖?

2017年12月24日星期日

送給兔仔的聖誕禮物

兔兔如晤,

這稱謂, 真的見面時可能像妊娠婦女, 忍不住吐。我不少女性朋友向我投訴, 看到你的名字, 就有早期懷孕的感覺。有云: 不怕生壞命, 最怕改壞名, 兔仔這可愛的畜牲, 給你害慘了, 兔女郎也要改行。公開寫信給你, 當然不是講morning sickness的free association, 這observation只是obiter dictum。正所謂一年歲將盡, 願吐心中言。唉! 對不起, 又忍不住再吐。

言歸正傳。

我寫這一篇, 是衝着你在終審法院的Bridge of Sighs留言而寫的。兔曰:

Yoga Bunny2017年12月24日 上午4:01

349: 你说得好像反共是什么大逆不道的事情一般。 看来你还真把自己当中国人了,并且在严格要求自己了。 真他妈的奴性 真他妈的卑贱


兔仔, 好端端的討論, 真他媽的假他媽的一大堆, 為啥? 3:49匿名那留言只不過說: 兔兔/馬鹿走去同戴啟思講,要把大律師公會變成反共組織? 就憑這句就挑起你亢奮的兔筋? 你時常否認自己是中國人, 但易了容也是流着中國人的血, 不是嗎? 你先以馬鹿為名, 這是中國文化修為的表徵, 老外哪有指鹿為馬的典故? 洋史裏有趙高嗎?

如果你再三否認自己是中國人, 那麼幹嗎開口埋口他媽的起來? 你不知道魯迅寫雜文就寫過一篇「論他媽的」嗎? 湊巧我以前讀書時修過一門魯迅課, 胡里胡塗地買了一套全集, 寫過甚麼得意論文已記不起了, 依稀記得像拿了個甲等成績, 可能因此買了全集來裝模作樣。全集冊數不少, 可是我還未看完一本, 「論他媽的」卻隨手就翻了出來, 有書為證:


「論他媽的」是收在雜文集《墳》裏的:


我在講這一大堆不是在吹噓我博文強記, 書一向讀得爛是不爭的事實, 否則我就不會這樣潦倒。我用「論他媽的」來印證你是徹頭徹尾的中國人。文章第一段就開宗明義點了題:

無論是誰,只要在中國過活,便總得常聽到「他媽的」或其相類的口頭禪。我想:這話的分佈,大概就跟著中國人足跡之所至罷;使用的遍數,怕也未必比客氣的「您好呀」會更少。假使依或人所說,牡丹是中國的「國花」,那麼,這就可以算是中國的「國罵」了。

像國歌一樣, 你不是那個國家的人, 又怎會唱那國的歌? 你阿兔哥就算泡洋妞, 也不會因此連她的國歌一起泡吧? 可是, 文化的潛移默化, 隱存在你的潛意識裏, 不經意的就溢於言表。你短短罵人兩句, 也他媽的 x 2, 你還可以抵賴自己不是中國人嗎? 否則又怎會國罵起來?

匿名那留言其實也沒有實質說甚麼, Philip Dykes同駱哥想組班奪位, 可能覺得現任大律師公會主席不夠vocal, 不肯為公義吭聲。這又與你何干? 你又不是大律師公會會員,  要反你就先去反你的律師會, 怎樣講都與別人的媽媽無關。真的是, 不關他媽媽的事。

阿兔仔, forum discussion 都有自己的protocol, 我說明是不准罵粗的, 你不時踩過界罵粗, 我已對你特別寬容, 你時常不提出論點而只是開口埋口罵人, 真的沒有意義, 不如像張鐵生, 交白卷吧。懇請你在新的一年改下風格, 沒有論據時就省了講話吧。放心, 就算你不出聲, 大家都知道你存在的, 你不出聲, 大家也知你不是啞的。

聖誕快樂!


標少

心寧平安的平安夜

我有點像要長年無休的工作, work7/24, 不是7/11。一年將盡, 要花點時間寫回顧了, 早幾晚開始由2017年自己寫的第一篇看起, 殊不知連留言看一晚只看了幾篇, 客仔又多, 一個接一個。看來我要去讀心理輔導的課程, 才能妥善招呼這些客仔。有人第3次偷東西了, 寫給我說很怕坐監, 向我求助。我可以怎樣講, 我唯有說, 若果我是法官就會先索取背景報告, 最嚴厲就判緩刑。殊不知她還再寫來, 問我怎樣才能使法官給她最後一次機會, 不用坐牢。我只能叫她面對現實, 我不是神仙呀! 也有另一位女士, 說收到我的回覆, 已令她情緒安穩很多了, 做人振作了。但願如此。

昨晚又來兩宗新案, 有老有嫩。老的70歲, 嫩的20歲。老人家我即時答, 拍了心口, 信我喇, 一定成功。嫩的又是內地生尖子, 連續4個相同的留言, 原因是我前些時受到廣告留言攻擊, 所以設定了14天以前的文的留言要先通過我的審查才能登出, 所以當這女生在舊文(店鋪盜竊經常會問的問題(二))看不到留言登出來就一再留言, 我的手機響完又響。我舉個廣告留言的例子, 今早收到的:

If you want your ex-girlfriend or ex-boyfriend to come crawling back to you on their knees (no matter why you broke up) you have to watch this video
right away...

我不知誰這樣好氣, 用人手留言(因為要過證明不是robot的verification的一關), 真厲害, crawling back。可是, 這裏不是甚麼夫人信箱啊!

我對於這些求助的反應已比以前冷淡, 以前睡到半夜咋醒也會回覆電郵, 現在就不會了。就像最近那位專業人士, 未上庭前就熱切寫來, 上庭成功解決後, 我叫她捐點錢給社福機構, 她就音訊全無了。我不會因此而氣餒或憤懑, 因為我接受這種現實, 所謂過了海就是神仙, 他們問題解決了, 我還有甚麼價值。我以前試過叫人先捐錢給社福機構, 附上收條我才幫助。這樣做又麻煩 也未必行得通。有些人經濟拮据, 有些人扮窮, 也有一次有人第一次寫來已附上捐了$3000給某機構的收據, 可是我一看, 那宗案件我實在幫不到。故此, 我就取消了先錢後貨的做法。

真心要為社會做點事, 幫助初惹官非的人, 就不會擔心或介意被人利用, 別人打完齋唔要和尚, 我也繼續做和尚。受助之後, 這些人會不會受到感染, 也對別人仁愛, 一切要看個人修為, 要看他們的造化了。如果助人的種籽廣播, 只要有一粒半粒發芽, 繼而茁壯成長, 已經不錯。也許是我自己傻兮兮一廂情願的想法, 自我安慰的願景, 但花的是我自己的時間, 沒有害人, 我陶醉在自我滿足之中, why not?

今早起牀, 第一件事就覆信給那被拘捕後「整日痛苦的淚流滿面」的女生, 才20歲, 前面還有一段漫長人生路, 經此一役, 驀然醒悟, 希望她可以走上尖子成功路, 也讓她過一個心寧平安的平安夜。

2017年12月23日星期六

終審法院的Bridge of Sighs

司法機構今年的聖誕咭, 如過去兩年一樣, 繪畫自2015年搬遷到前立法會大樓的終審法院現址, 今年以Bridge of Sighs為題材。

Bridge of Sighs

不論是前立法會, 或新舊終審法院, 我都未涉足過, 十分慚愧。就算是啓用了一年的西九龍裁判法院, 我也未去過。

不論把Bridge of Sighs叫嘆息橋或譯個更典雅的名稱, 這橋也不好走, 是刑事法庭通往監牢之路。我想這張聖誕咭沒有特別含義吧, 又不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向全港市民發的賀咭。法院畢竟不會跟你普天同慶, 所以也不會大煞風景, 佳節也阻不住要送往牢籠的人。聽啊! The clang of the prison gates。

終審法院現址雖然前身是立法會大樓, 歸根究底, 大樓的前身根本就是法院, 是1912年正式啓用的, 歷百年屹立不倒的地標, Themis蒙着眼在見證朝代的更替。我禁不住問, 嘆息的其實是否這女神?

去年的聖誕咭:

Indoor Reflections, Chief Justice's Chambers

2015年的:

Court of Final Appeal

大馬爺省了墨寶, 這兩年聖誕咭都不題上款了。

2017年12月20日星期三

簽保守行為的反悔

昨天上載這判辭: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宏 (HCMA 611/2016), 使我昨晚花了不少時間翻閱案例。案情如下:

控方案情

2. 2015年12月6日,上訴人到其妹妹及妹夫在九龍城的住所。上訴人和妹妹因金錢及房屋問題而有所爭執。上訴人被拒入屋。上訴人強行進入屋內,但遭其妹夫推出電梯大堂。上訴人情緒激動,大吵大鬧,並且用雨傘襲撃其妹夫。兩名控方證人 (即上訴人的妹妹和妹夫) 在作供完畢後,裁判官查問雙方會否以其他方法處理事情。上訴人同意及明白裁判官所解釋的有關處理方式,而最後自簽守行為了事。

3. 上訴人後來「後悔」,在2016年10月11日申請覆核聆訊,反口說不承認推撞證人。


這並非典型的撤銷控罪/簽保守行為的處理方法, 典型的會是未開審就先尋求其他方法處理, 若有律師就好辦, 沒有律師主控不能跟被告商討。原審裁判官在聽畢兩名證人證供後, 出於善心, 才暗示控方考慮撤銷控罪, 讓被告簽保守行為, 做法合情合理, 也明顯為了被告的福祉才這樣提出來。否則, 審完釘你, 留下案底, 關人鬼事。被告是證人的兄長, 若因此留下案底, 以後家人相處更難。也很明顯在審訊過程中, 被告有不爭議的事實, 足以使裁判官行使權力要被告守行為。可是, 同意簽保後被告反悔而提出上訴, 法援竟然批出, 完全no merit, 浪費納稅人的錢。

原本這上訴案的判辭並不起眼, 吸引我的是上訴理據:

上訴理據

4. 上訴人一方在其2017年3月14日的完備的上訴理由書指出一項理據但又拆分為5點:裁判官錯誤地在審訊進行中作出簽保守行為的命令,違反法律原則。這包括沒有給予上訴人足夠時間考慮,索取法律意見和找律師代表。裁判官在沒有基礎下指出或裁定犯罪行為。裁判官沒有查問上訴人的經濟能力。裁判官所頒下的守行為命令「用詞過於廣泛和欠缺細節」。

對於上訴人指責裁判官沒有查問上訴人的經濟能力這理據, 聽審上訴的陳廣池法官有此評論:

9. 就有關自簽 $1,000,上訴人亦知道只要他行為良好,不再犯事,便不需要「真金白銀」交錢。上訴人說「即係我而家連錢都唔需要交?」[5]這一點和上訴人一方所說裁判官沒有查問上訴人的經濟能力的理據令人費解。上訴人亦從來沒有說如果再犯事,他的經濟能力不能負擔這 $1,000。裁判官於是撤銷控罪。

陳官說理據令人費解, 我就是為了破解這費解的理據才去翻案例。這一切其實來自終審法院的劉惠和案(LAU WAI WO AND HKSAR FACC 5/2003), 案中所列幾點判令簽保守行為的考慮就是本上訴所依賴的:

18. The fair procedure question can conveniently be considered by reference to a number of specific issues. Thus

(1) What, if any, prior notice of the bind-over proposal must the proposed object of the bind-over ('the defendant') be given?

(2) What, if any, opportunity to give evidence relating to the proposed bind-over or to call other witnesses or to make representations about the proposal should the defendant be given?

(3) What, if any, opportunity to take legal advice or obtain legal representation should the defendant be given?

(4) What, if any, inquiry into the defendant's means should the court take before specifying the sum in which the defendant will be required to enter into recognizances?
(LAU WAI WO AND HKSAR )

查問被告的經濟能力這一點就是終院講的, 但是終院並沒有進一步討論, 我相信終院大老爺根本不認識實際運作, 而只是隨口講。簽保多少錢守行為多久, 法官會清楚列出, 而被告也要在表格34簽署(《裁判官(表格)規則》), 除非法官下令被告繳付訟費, 否則被告根本一個仙也不用付, 既然如此, 又有何必要問被告的經濟能力? 當然, 另一可能性是當被告在簽保期間犯事或違反簽保條件, 就可以因而判罰原本自簽的金額, 若如此, 到時才問被告的經濟狀況也未遲, 可因應被告的經濟能力判罰少於自簽金額。違反簽保令(breach of bond)也未必處罰所自簽金額, 還可以判監6個月。故此, 我認為終院及控辯雙方在劉惠和案所列的第4點考慮, 根本是misconceived, 而本案(蔡宏)的上訴理據完全unmeritorous and misconceived。法援署很不知所謂地批出法援給蔡宏。

剛寫完這篇, 就收到我過去一個月一直通訊的專業人士的電郵, 成功獲批簽保守行為, 並承諾索取專業治療, 去除盜竊癖。我也順便着其捐點錢給社福機構, 當是答謝我的指導。

2017年12月18日星期一

朱經緯罪成

朱經緯罪成, well as expected。我以前寫過好多篇評論朱經緯案, 一貫主張不檢控他, 是基於同情在整個政治、社會環境下, 所以認為give him a stern warning suffices。我自始至終都覺得他毫無抗辯理據, 而不是覺得無prima facie case。可是律政司不會冒天下之大忌, 而包攪上身行使酌情權不作檢控, 情願把案件交法庭判, 如果定罪, 不是自己的事, 如果脫罪, 是法官的事, 律政司就不會被針對。這件案久經波折, 由當初投訴警察課刻意的偏袒, 而至後來拖延處理, 欺騙廣大市民, 推諉案件已交律政司索取法律意見, 原來是指民事責任方面而非刑事檢控的考慮, 我一方面罵警察的愚民手法, 另一方面卻主張不檢控朱經緯, 為此案, 我寫了十篇八篇。

罪成了, 怎判? 先收押索取社會服務令及背景報告? 一個事發時是警司, 事發後已退休的警察, 我就想不到有判監的必要。如果不打算判監, 為何把他收押? 讓他保釋在外也可以索取有關報告的。這就是高高舉起, 輕輕放下的思維。監房過聖誕, 不單只殺朱經緯的威, 其實也在殺他的代表律師Pannu的威。

本案PTR的時候, 根本不是主任裁判官錢禮主審的, 但Pannu太寸嘴, 在公堂放肆(我寫過這一篇評論: 恣無忌憚的律師), 可能因此換官。Pannu一出口就打三更了。在審的過程中也表現跋扈, 曾經猛力用警棍打落枱面。這種質素的律師, 就是怕害不死自己的客仔, 否則怎會有這種表現。論證據, 這件案很難抗辯, 抗辯失敗乃非戰之罪, 判刑前收押卻並非必要的。可是, 當一個律師恣無忌憚地訟辯, 受害的一定是被告。法官不能收押律師, 卻可以收押被告, 你想在外面過聖誕, 我就偏偏把你收入監房, 去高院申請保釋囉, 唔使錢呀?

不要以為警察上得法庭多就懂得揀律師, 其實他們很多都極無知, 以訛傳訛的以為誰又怎樣怎樣的厲害, 又怎樣打得甩, 又以為律師當差出身的就一定好, 神化了那些人的能力。訟辯並不是單靠寸嘴, 單靠寸嘴是很低層次的質素。只懂寸嘴就去找個八婆吵嘴喇,上法庭寸嘴要點到即止, 最要緊的是對法官不得無禮。這件案本身已難打, 還自插兩刀, 唔衰攞嚟衰。

2017年12月16日星期六

縷縷輕煙的回憶

詩人貪睡, 這一睡不再起床了。沉醉在夢鄉裏, 不用再以鄉愁作題材譜新章。他與「母親」, 永久分離於異地。海峽相隔, 流水滾動着這修補不了的鴻隙。


隨手在書架撿出《記憶像鐵軌一樣長》, 余光中教授1987年付梓成書的, 我的是2001年第13印。我買書習慣簽名和寫購買年份, 這一本不是我買的, 老伴說是當年移民搜羅書籍時購買的, 我沒有翻過。我只買了《白玉苦瓜》和《青青邊愁》。「白玉苦瓜」一詩有這兩句:

一首歌, 詠生命曾經是瓜而苦
被永恆引渡, 成果而甘


甘和苦, 曖昧難分。很少小孩愛吃苦瓜, 我卻是自小吃慣苦瓜排骨湯, 所以不管甘苦, 照吃如儀, 長大後就只會嫌苦瓜不夠苦。詩人何其芳說: 「人生太苦了, 加點糖吧!」 有些人煮苦瓜會加糖, 我覺得怕苦不如別吃好了。大女兒近年也開始愛上苦瓜, 甚至用苦瓜乾來造曲奇。炎夏我也愛喝熱茶, 把一兩片苦丁泡在水中, 一口一口呷, 是苦是甘, 一切隨心境體會。苦丁又叫雲霧茶, 也叫一葉茶。之所以叫一葉茶, 就是因為泡一葉已足夠, 否則太苦。我通常是兩三葉的泡。

我是沒耐性看余教授散文的人, 教授的散文太長。我自己也是寫別種「散文」的高手, 交的論文功課一向鬆散雜亂, 散漫無章, 時常挨罵。現已忘記當年聽了教授甚麼講座, 大概是講現代詩吧。翻開「記憶像鐡軌一樣長」這一篇來看, 刻意泡一壺梨山高冷茶, 北望寶島, 憑吊記憶中詩人的音容。


鐵軌現代化了, 古舊的記憶, 雪泥鴻爪, 散渙零落。教授描繪香港火車電氣化之前的情景, 我不期然會心微笑。

…普通票的車廂裏, 不分三教九流, 男女老幼, 都雜雜沓沓地坐在一起, 有的默默看報, 有的怔怔望海, 有的瞌睡, 有的啃雞爪, 有的閒閒地聊天, 有的激昂慷慨地痛論國是, 但旁邊的主婦並不理會, 只顧得呵斥自己的孩子…

往日情懷, 浮現在縷縷煙波裏。青煙藍水, 宛約在其中。

2017年12月14日星期四

四色鹵水

聖誕將臨, 又到炎夏的日子, 今年熱得比往年早, 雨水又少, 今天下午四時開車回到家裏, 未駛入車房, 看了標板一眼, 40度。都算難頂。今早打羽毛球, 一場之後, 已汗水潸潸。這裏的球場, 比較少有冷氣開放的。打了兩小時, 全身已濕得很徹底。

聖誕是派對的時節, 今年甚少有人相邀, 自己也懶得搞。不搞派對, 卻不能不送禮物。今天打完波先不淋浴, 弄好一盤四色鹵水, 才去洗澡。昨日弄了一盤給摯友, 今天弄給韓國餐廳的老闆娘。老闆娘時常弄些menu無的東西給我吃, 所以每次外遊也捎點手信給她。


四色鹵水是百頁豆腐、豆包、蛋和鴨。豆包是香港的鮮腐竹, 但是摺疊在一起的。


這豆包是馬來西亞入口的, 澳洲本地出產的也有, 而百頁豆腐來自台灣, 都是在凍櫃裏可以找到的。


鴨我用了25號的光鴨, 即2.5公斤, 4斤有多, 以鴨而言, 已相當大, 像一隻鵝了。鹵水就以花椒、八角、薑、香葉、冰糖、紹酒、生抽及老抽來造。百頁豆腐要四面煎至金黃, 豆腐豆包放入鹵水滾起就要收火, 豆包要立即撈起以免煮溶了。25號鴨要煮40分鐘, 先猛火, 滾起後收慢火, 最後在鹵水中浸10分鐘。

到了晚上9時半, 書房氣溫還是30度。詩人余光中病逝, 享年89歲, 書架上他的書只有三幾本, 有空要翻一兩本來看, 追憶那些年聽過他的講座, 他的詩我只背得出「紅葉」。室外雷聲動, 卻灑不出像樣的雨, 此際想起詩人的《聽聽那冷雨》來消暑。

2017年12月12日星期二

着草之後

早兩篇講暴動案在高院行將審理那一宗已有兩名被告棄保潛逃, 高院法官已發出拘捕令, 警方緊接下來要做的應該是通知國際刑警要求協助拘捕, 一旦拘捕了, 若然被告匿藏的國家與香港簽署了引渡協議, 就會展開引渡程序。打開法例第503章, 就可以看到香港和那些國家簽署了逃犯協議。引渡的先決條件是該國也有同等法例訂明被告在香港干犯的控罪在該國也是罪行。以本案而言, 即是在被告匿藏的國家, 暴動也是違法的, 才能夠啓動引渡的程序。

在早兩篇有法律界朋友提出, 對潛逃的被告加控「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failing to surrender to custody)有雙重懲罰之嫌。在這課題上, 上訴庭也討論過。在盧錦輝案, 楊振權副庭長有以下講法:

4. It was suggested that when the appellant was given a sentence discount of less than one-third from the starting point when he pleaded guilty to the charge of burglary and at the same time was sentenced to an additional 4-month imprisonment on the charge of failing to surrender to custody without reasonable cause, he was punished twice for the same facts. This is perhaps true, but there is a logical foundation for such an approach. As this court had observed in HKSAR v Ko Chun Hung (CACC 71/2007; unreported, 21 November 2007):
By absconding, the applicant had committed a fresh offence and had to be punished separately. By absconding, the applicant also rendered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more costly and more time-consuming, and the judge was entitled to exercise his discretion by reducing the percentage of discount that he would otherwise obtained.
(HKSAR and LO KAM FAI(盧錦輝) CACC 374/2014)

暴動案高院排了80天審訊日期, 潛逃的兩名被告要分案審訊, 單是這兩人日後審訊, 所涉的證人也不會少很多, 費用動輒要三幾百萬, 正正就是"rendered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more costly and more time-consuming", 着草不是constitutional right, 受罰理所當然。現在講懲罰言之尚早, 說不定他們轉折的飛了去台灣, 不怕被引渡, 生活指數又較低, 又可以找那個先前逃了去的小妹互相照應, 同病相憐, 一起在夜市吃蚵仔煎, 看歌仔戲了。

2017年12月10日星期日

驚夢咋醒, 迷悟之間

Bi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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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se days I reflected on the whole incident again and again. I am kind of glad that the xxx store manager caught me red-handed this time. Honestly, this is not the first time I do shoplifting. I would not say I do this out of greed but more like I got a sense of satisfaction after I succeeded every time. It all started with a simple incident when I was four/ five. I remembered my mum brought me to a bread shop choosing bread but I forgot to return the tongs afterwards. My mum was like why you got the tongs in your hand after 5 mins walk from the shop but then we were in a hurry at that time so she brought the tongs home instead of returning them to the shop immediately. (I do not know what she did with the tongs afterwards tho.)

I do not know if the above incident affected me but when I was in my primary, I started to do shoplift. I only stole small items. Whenever I succeeded, I had a sense of superiority with a voice saying in my mind "those shopkeepers are idiots." I stopped doing that when I started my secondary. But then after I came out to work, from time to time when I was in stress, I would go to steal small items from stores. I very seldom did that as I really know it was a wrong act but I simply could not get rid of this habit.

Looking back, I am the real idiot and I am kind of lucky that this time when I caught red-handed the value of the item was only HK$xx. I was stupid enough not thinking of the consequence it would bring especially to my professional qualification and career path and not to mention how it would break the heart of those who loved me. I am not a person who like hiding things from others but this is one of the big secrets I hid all time. Except you, I do not know who I can share this with at the moment.

......

這是求助人今早寫給我的電郵, 是最近通訊的第16篇。她算是第二位向我坦白承認一向有偷竊習慣的人。我把店鋪名稱及所涉銀碼隱藏了, 以免無意中披露她的身分。這人有點傻, 用真姓名給我寫, 既是專業人士, 就有專業團體的會員名冊, 萬一遇上騙子, 用電郵內容來要脅、敲詐、勒索, 問你怎辦? 所以我多番呼籲, 叫人寫給我時不要披露太多個人資料, 就是這個原因。有些美女, 甚至附上玉照, 這真的使我不太高興。不是我嫌她們不達標準, 而是樣貌於我而言是totally irrelevant的考慮, 管她是母夜叉, 我只看案件性質, 而不看人種、國籍、職業和相貌的。早兩天就有位小姐強調自己是香港人, 言下之意, 她不是大陸人。殊不知寫給我的大陸尖子碩士生都起碼十幾廿個。如果幫不到的, 就算是九天玄女下凡也無辦法。也是早幾天, 有位說自己上庭那天就會21歲了的女生, 以前有5次盜竊定罪, 這次怕得要死, 像問卜一樣寫給我, 我就不跟她客氣, bluntly put it, 你入去過聖誕喇。所以, 別以為我心腸軟, 我一向講事實, 愛憎分明。

上面那位專業人士, 為何對我坦白信任到這程度, 我估計是她真的希望解決自己的行為問題, 以免重蹈覆轍。對着個陌生人講, 好過對個密友講, 不幸遇到個兩面三刀, 是非當人情的朋友訴說, 到其時全世界(除了她自己)都知道, 那就慘了。QS醫生曾經問我, 有沒有叫這些人去求醫。我回覆這女士時, 也叫她一旦再有盜竊念頭, 一定要尋求專業治療。

我感覺到最近控方似乎收緊了酌情不予檢控的態度, 早兩天有被告申請獲批, 貨品只涉及50幾元, 第一堂卻不批准, 要押後多上一堂。另外我還有一宗涉及80多元的, 第一堂也不獲批, 押後了等再上庭由律政司考慮, 在香港時跟老友談起, 他也在最近做當值律師時遇到同樣情況。

如果律政司收緊了審批, 我不用應付客仔, 就可以清閒一點, 多看一些閒書了, 睡到半夜也不用頭痛咋醒了。

暴動案着草

昨晚到貓琴家吃飯, 是我在外遊時約定的。一眾好友, 暢談竟夕。貓琴病癒, 神采飛揚, 精神飽滿, 半點病態也沒有, 還弄了很多好吃的東西, 我就只交了行貨。回到家裏,  看到暴動案預審(PTR)的報導, 又一個被告「着草」, 明報這樣報導:

【明報專訊】去年農曆年初二旺角大衝突,本土民主前線黃台仰及梁天琦等8人被控暴動罪,案件昨在高院閉門預審。早前未有如期到警署報到的黃台仰,昨仍未出席預審,另一本民前成員李東昇亦缺席聆訊,法庭遂向二人發出拘捕令,指他們未有依期歸押。其餘6名被告續獲保釋時,亦被下令不得離港及須於明天交出旅遊證件。

這些流氓, 除了喊口號, 就只能夠走佬, 然後就只能夠自圓其說一番甚麼不接受暴政的審訊, 當然也不能排除很多其他弱智的解釋。那是後話。PTR(pre-trial review)要閉門進行(in camera), 是因為這是陪審團的審訊, 控辯商討細節, 不宜公諸於世, 以免對日後的陪審團有任何影響。在區域法院和裁判法院, PTR都是公開的, 因為專業法官不易出現偏見的問題。

不論叫「着草」、「走佬」或棄保潛逃, 以前都不犯法的, 即並非一種罪行。自1994年在《刑事訴訟條例》增訂了第9L條, 棄保潛逃才構成罪行。在未增訂9L條之前, 對棄保潛逃的被告, 法庭會頒發拘捕令、充公保釋金及拘捕之後不再予保釋。到了現在, 拘捕了棄保潛逃的被告, 就可以加控「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failing to surrender to custody)。

一般而言, 同案被告棄保, 案件會如常審訊。拘捕棄保的被告之後, 會另訂獨立審訊日期, 只有在審訊期間棄保, 才會考慮在被告缺席的情況下繼續審下去, 而把缺席的被告定罪。假如日後拘捕了棄保潛逃的被告而審訊他們, 在法律上, 對於他們的潛逃, 應怎樣看待呢? 以下是司法機構訂立的《陪審團指引》(Specimen Directions In Jury Trials )建議引導陪審團的講法:

控方指稱 / 辯 方 承 認 被 告 人 在( 罪 行 發 生 )( 獲 得 保 釋 )後 蓄 意( 潛 逃 )( 匿 藏 )。 你 們 有 權 考 慮 上 述 事 件 是 否 支 持 控 方 所 提 出 的 指 控 。 你們必須考慮以下問題: 

( 1 ) 被 告 人 是 否 已 被 證 實 是 在( 犯 罪 )( 獲 保 釋 )後( 潛 逃 )( 匿 藏 )。 如果你們肯定他曾這樣做,便可以繼續考慮: 

( 2 ) 他 為 甚 麼 ( 潛 逃 ) ? 被 告 人 曾 潛 逃 一 事 本 身 並 不 足 以 證 明 他 有 罪,一 個 人 可 能 會 基 於 許 多 與 犯 罪 無 關 的 理 由 潛 逃 [如 情 況 適 合,可 提供例子 ]( 被 告 人 已 解 釋 他 .......的理由是……) 如果你們認為他的解釋是真實的或可能是真實的,便不應理會他曾 ( 潛 逃 ) 一 事 。 只 有 在 你 們 能 肯 定 他 並 非 因 ‚ 與 犯 罪 無 關 的 ‛ 理 由 而 ( 潛 逃 ) 時 , 他 的 ( 潛 逃 ) 行 動 才 可 以 被 視 為 支 持 控 方 的 指 控 的 證據。 

早幾天當那在立法會外的垃圾筒放火的被告申請上訴許可, 楊副庭長三言兩語就把他KO了,  下星期判刑的蠔涌爆炸品案, 那三個被告的刑期我估計坐六望七, 不是六、七個月, 是六、七年。而旺角暴動這一夥, 也會同一命運。否則, 就不會着草了。又是老生常談那一句: Don't do the crime if you can't do the time. 食得鹹魚抵得渴。

2017年12月8日星期五

九品芝蔴的狗官

早兩天, 當裁判官黃證瑜把那幾個非法集結及襲擊羅冠聰的被告定罪, 並判處監禁3個月, 庭上辱罵之聲四起。明報昨天的報導就有以下的一段:

裁判官判刑後,被告的支持者隨即在庭上叫囂,有人大叫「狗官」、「(刑期)高過曾健超,有冇搞錯」及「司法已死」等,裁判官要求眾人肅靜。另有支持者離庭時隨即換上寫有疑似「狗官」及「無良」字眼的上衣示威。

九品芝蔴官被罵, 近年司空見慣, 也不覺得是甚麼一回事了。律政司回應說, 會考慮轉介給執法機構跟進, 他們說了算, 我們也要聽了算, 被罵的「狗官」, 沒有被打, 已算運交華蓋, 乎復何求? 給辱罵了還算走運? Well, 起碼沒有亮刀在官桌上刴幾下, (前些時在Wilson Chan席前亮刀那位, 現在還收押着)也沒有在下班時被埋伏打一身, 這世道, 已算萬幸。不是嗎, 你看前朝殖民地宗主, 龍獅旗飄飄的國度, 也不比香港好得那裏去。今早看Legal Cheek, 就有這一篇報導: Lord Chief Justice urges public to ‘remember judges are human’ as he reveals sad impact of online threats

Lord Burnett has revealed that, while he doesn’t believe judges should be free from criticism, the abuse they face is getting out of hand. Judges, unfortunately, “face a torrent of personal abuse for decisions they have made — increasingly online and in social media”. He also said there is “a growing number of cases where judges are threatened and physically abused”, this comment coming days after a litigant was sentenced to 20 weeks for rugby tackling a judge to the floor outside court.

文中提及被刻意襲擊的法官, 案情是這樣的:

Judge Robin Tolson likened the assault to “an unexpected rugby tackle you didn’t see coming”, The Times reporting the aggrieved divorce litigant had run across the road, collided with the judge and knocked him against a shop front and then the floor. Again according to the report, Kevin Robinson, the 44-year-old defendant, then rolled a cigarette and said: “Finally, I’ll get a new judge then.”

香港還沒有一個法官被打過, 實屬萬幸。早幾年Katherine Lo在家事法庭被離婚案的答辯人罵粗, 她處變不驚, 沒有被打, 那男人跑了(早幾年在區域法院探班, 碰到Katherine, 也忘了問她這件事)。兩年半前, 也在家事法庭, 那撲向法官的男子給書記擋住, 只打傷了書記及砸爛了電腦。所以, 香港法官命大, 只被罵沒被打。

龍獅旗飄飄的年代, 你夠膽罵, 即管罵, 九品芝蔴官就運用九品的權力, 《裁判官條例》第99條, 不用落案不用審, 用簡易程序即判。回歸之後國情有變, 動輒使用第99條, 會被上大人罵到你狗血淋頭。唉! 又是狗。所以, 今時今日, 官做得不大, 芝蔴九品, 狗就狗喇, 別指望有人為你出頭。

黃證瑜因為判了幾個「愛國」的阿伯阿婆入獄, 在網上被罵得熾烈。早兩日那班「愛港之聲」, 糾結一班人到終審法院抗議, 批評法官批准已棄保潛逃的黃台仰的保釋, 需要負上責任。有時我都想回到龍獅旗飄飄的年代, 二話不說, 把刁民收監。最好就回到包青天那些年: 大膽刁民, 如此放肆, 在公堂咆哮。來人呀! 推出去打十棍, 掌嘴五十下。

九品芝蔴的夢。

九品芝蔴夢想的筍工。

2017年12月7日星期四

誣捏性侵犯

上一篇討論呂麗瑤指控被性侵犯事件, 引起男士對被誣陷的恐懼, 誣陷莫過於被指性侵犯女性, 因為那種指控除了容易作出, 難以申辯, 也有違倫常道德, 被人鄙視。如果被誣捏打人, 多少也要有點傷勢, 被指偷竊, 也要有贜物, 被指非禮, 只有觸、碰、摸之類, 又不會有紅腫、脫皮或瘀傷, 真的很容易提出指控, 而沒有任何佐證。話雖如此, 也無需神經過敏而恐慌。否則, 只有住在孤島上才能安然無恙, 而無需擔驚受恐。誰會為了避嫌而住孤島? 真的擔心成這樣, 未在孤島落腳, 已先入了精神病院。

如果有人精心策劃, 佈局來誣捏你性侵犯, 是防不勝防的。但也要有個跟你有十寃九仇的人才會這樣做。與其為了遙不可及的憂慮而費心, 不如在日常生活中避嫌。指控陌生人的非禮, 多數發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 在港鐵發生的, 絕大多數是在車廂擠逼時站立的時候發生的, 似乎未見過坐在座位上出現這種指控。在巴士上發生的卻是在坐着的時候。怎樣在公共交通公具上避嫌, 是沒有金科玉律的。站在擠逼港鐵車廂裏, 別擠向女性, 也別郁動太多。坐巴士盡量避免挑女性坐着的座位, 挑了也避免身體接觸。萬一被指控非禮, 警察到場, 然後到警署錄取口供, 不少律師都教人保持緘默, 我就一定會一直否認, 但不多講其他。避嫌是一種習慣, 正如我乘搭電梯時, 盡量不拿手機出來, 以免惹人懷疑偷拍裙底。

對着認識的女人, 別風言風語, 毛手毛腳, 挨挨碰碰。形象正面, 有人誣捏你也沒有人信, 朋友排着隊為你做品格證人, 誣捏也不得逞。誣捏也要有motive。也別以為警察接到有人報案就一定立案, 他們好有可能找不同理由耍你走, 最大理由就是單對單, 口同鼻拗等。所以, 要誣捏也要精心佈局, 不是行入去報案室隨便講幾句就可以。大家不知的是, 究竟有幾多發生過的性侵犯事件, 在報案階段已消失了。別用康橋之家前院長被控在1982-1986年間非禮小學女生案為例, 這前院長如果不是那宗與智障女生性交案脫了罪, 暴露了醜行, 惹起公憤這背景, 單憑一個現已41歲的女士, 投訴30多年前發生被非禮的案, 你以為警方會立案, 而律政司也同意檢控嗎? 如果做清潔的六婆, 走入差館報案, 投訴30年前豬肉佬摸了她一下屁股, 你以為警察真的會替她錄口供, 再查下豬肉佬死了沒有而積極跟進甚至提出檢控嗎? 別做夢。

如果沒有#MeToo這潮流, 又不是出自有名氣的人的口, 你以為行政長官會隨便公開表態嗎? 你找個輸在起跑線的人出來講#MeToo, 就知道有沒有人理會。所以, 奉勸諸君, 只要行得正企得正, 唔驚得咁多。被控性侵犯而脫罪的人多, 被誣捏的少之又少。要驚就留給那些時常在女人堆打滾, 居心叵測的人。

2017年12月5日星期二

指控性侵犯

荷李活的性侵事件席捲全球, 一時間受過性侵犯的女性不少以#MeToo來嚮應。發起這#MeToo運動的人, 旨在喚醒人們關注女性受到性侵犯的情況。女性站出來作指控所需要的勇氣及面對的困難是本篇要討論的課題。香港欄后呂麗瑤近日也在Facebook披露自己在15歲時, 在教練家中遭性侵犯的情況, 這訊息發表之後, 連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也發聲表示關注, 並呼籲她報案。社會的反應不是一面倒的, 在上一篇就有這留言:

受害人唔報警,單方面指控,赢盡掌聲,但當司法制度無到,這樣都有人撐既話,証明香港年青人對法治觀念仍然薄弱。。。

這一篇是為了這句留言而寫,  原則上我不同意留言的看法。

呂麗瑤指明是她讀中學時一位校外聘用的教練非禮她, 她的學校, 她的同學, 以及她的運動圈的人, 一定會知道她所指是誰。她不去報案, 又無指名道姓, 對涉嫌被指非禮的人確實欠缺公道, 又沒有明言是某人, 那人又怎能跳出來講自己的版本? 我們不能夠單方面接納呂麗瑤的說話而不給被指控的人一個申辯機會。我明白當呂麗瑶在Facebook嚮應#MeToo時, 未必有深思熟慮自揭被非禮後的後續行動, 她可能只是鼓起勇氣訴說自己的經歷, 而沒有認真考慮要追究到底, 所以才做成今天的局面, 我相信她不是為了鼓掌而為。做成今天的局面, 她唯一的選擇就是報案, 除非她的指控只是籠統到不顯露predator的身分的, 像香港小姐麥明詩那種講法, 她十八、九歲參加交流團在大陸被非禮, 以麥明詩的遭遇而言, 香港對該案並沒有刑事司法管轄權, 她又沒有在事情細節上披露那人的身分。呂麗瑶案發生在香港, 檢控又無時限(time bar), predator的身分又明確, 只要她報案, 就可以立案。被指控的人起碼可以有機會抗辯, 而不致於是單方面講法。呂麗瑤為何不報案?

女性受到性侵犯, 侵犯者是陌生人和認識的人受害者反應會不一樣。陌生人的性侵犯如非禮之類, 在發生時受害人大多數都會驚慌到來不及反應, 來得及反應又沒有被侵犯者逃脫的話, 結果多數是報警處理, 應不應報警, 所要考慮的範圍及過程會很短。被熟人性侵犯時會考慮得多一點, 既然是相識, 就沒有報警的逼切性, 也不存在當時沒捉住侵犯者會被他逃脫的情況。除非即時報警, 否則越想越多, 包括自責, 為甚麼不帶眼識人, 為甚麼自己跟他返家, 受侵犯時為甚麼不呼救、不反抗, 報警又有沒有人信呢? 如果被告否認指控, 要在庭上眾目睽睽之下講出經過, 可能受家人怪責, 可能遭鄰里議論, 在多重憂慮下最終就把報警的念頭擱置了。擱得越久就越不會報案。有入會因驚慌、羞恥、不知所措而啞忍。可能一世啞忍, 可能一直壓抑在心中, 可能原諒了侵犯者, 也可能淡忘了, 不了了之。

呂麗瑤若果去報案, 就不會惹起像我引述那段留言對她的批評。當然她不應為了受到批評而去報案, 而是既然不打算啞忍, 走了出來發聲, 就撇撇脫脫來個了斷, 把侵犯者繩之於法。我對留言者的看法不敢苟同, 那留言的結論也不合邏輯。

2017年12月3日星期日

外遊之後的忙碌

外遊回來後一直都有事無事的忙, 文也寫少了, 過去一個月客仔又特別多, 有的明顯是幫不到的, 我就隨便寫兩句就算, 還有些兩三天前的電郵未回覆。昨天花了一整天去主持香港公務員在澳、紐舉行的招聘試, 開工12小時, 晚飯也省了, 火速完成工作, 在考試完畢的20分鐘內, 試卷封存、填寫報告, 全部搞妥。反而是把試卷送回去才是最難的, 事因悉尼商業中心區大興土木, 很多地方封路改道, 加上天黑下雨, 就算跟着Google map指示, 車都不知開到那裏去, 幾經周折抵達目的地, 那車庫入口隱閉細小, 駛到閘口停下才能打電話叫保安開閘, 車身又佔着行人路。入口狹窄, 我的車又大輛, 小心翼翼駛進去, 入到去之後要用地面旋轉平台來轉180度才能調頭駛出, 可知那車庫有多細小。主持這試是純「挨義氣」, 之前要巡察場地, 又要閱讀很多程序文件, 以應付臨場突發事件。突發事件的處理, 基本上難不倒我, 我以前始終是做慣要作即時決定的工作, rightly or wrongly, 我從不優柔寡斷。說來也兒戲, 這些機密試卷in my safe custody幾天。我在過去幾天內最怕是房子被爆竊, 試卷被盜。我以後都不會再挨這義氣, 所以講出來也不怕。至於試卷的保密性, 交了給我當然可以放心, 沒有人會質疑我的integrity。我昨天在試埸內超過12小時, 一步也沒離開, 午餐吃了兩塊包, 晚餐也不想吃了。任務完成已腰酸背痛, 自己不認老也不可了。

我是心急人, 昨晚回到家中已發電郵, 通知有關人員, 注意一些跟進的工作。這個招聘試的幾個海外市場, 悉尼、北京、倫敦、美國及加拿大, 是calendar day的同時進行的, 由悉尼昨早先開始, 悉尼今早時間所有考試才完結。也只有悉尼是由非在職公務員來主持, 箇中原因就不想詳談。

昨晚回覆了其中一個客仔的電郵, 她是被控盜竊而尋求撤銷控罪簽保守行為的, 希望可以不留下案底的。她立即回覆我, 這樣寫:

我之前因為呢件事去問過一位區議員既意見
佢叫我去超市求情搵經理幫我寫求情信=="
又話就算律政司唔批簽保守行為個法官都有可能批
原來呢個人完全唔識法律但又亂比法律意見人


去找被盜貨物的超市求情, 說話講錯了可以是干擾證人的妨礙司法公正。超市會為偷東西的人寫求情信? 若會, 一早就不用報警了。更錯的是「就算律政司唔批簽保守行為個法官都有可能批 」。自1986年訂立了《罪犯自新條例》之後, 法官已無權下令不留案底。在提出控訴之後, 除非經審訊後脫罪, 否則只剩下律政司撤銷控罪一個途徑, 來尋求不留下案底了。

黃台仰棄保潛逃, 我沒有甚麼好評論, 以前評過他的保釋, 現在沒有補充。最開心當然是馬鹿, 他沒有協助也有教唆黃「着草」, 他眼見他的兄弟一個一個入冊, 所以出謀獻計, 走為上着, 否則他會越來越寂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