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30日星期一

非禮脫罪

讀者發電郵感激我,説纏繞了大半年的非禮案審結脫罪。對被告及其家人來講,是很好的新年禮物,於我而言,感覺不大。這件案花了我不少時間,被告的妻子在網上搜尋非禮案的資料,碰入了我的札記就開始向我發電郵求助。一開始被告想認罪,但我聽過有關案情,便建議被告抗辯,詳情不在這裏覆述,總之若果被告講法屬實,就有抗辯理由。循著這方向,我就把上庭程序詳細解釋了,各項需要注意的事提點了,被告的講法細看了,疏漏之處提示了。就這樣來回電郵百多篇。被告的妻子當初知悉這件事猶如晴天霹靂,心墮九宵,那是情理中事,我也要疏導安慰她用甚麼態度面對。既未謀面,也不相識。究竟是否值得這樣做,值得花這種時間嗎?我只能講,我旨在彰顯公義,讓不懂法律的人可以更加掌握自己面對的指控,繼而行使應有的權利,知悉法律上的保障,影響自己的命運。

被告脫罪,我沒有功勞,但被告受到法律上公平的對待,我稍盡了綿力。我是pro-prosecution的人,幫被告是罕有的事,可是,公義不管你站在那一方,只有一個標凖,存在心裏好過掛在嘴邊,不管被告定罪與否,我在2013年,總算實質地做了一點事。

2013年12月28日星期六

闖軍營

示威者闖軍營 解放軍報警

【明報專訊】「香港人優先」數名成員前日手持港英旗幟闖入中環軍營,聲稱反映不滿政府計劃將中環新海濱部分用地興建軍用碼頭,隨後被持槍軍人驅逐離開。解放軍駐港部隊新聞發言人回應,相關4名市民不顧軍營哨兵警告,強行闖入中環軍營,涉違反駐軍法等法律,已報案交警方處理。警方回應證實,昨已收到駐軍報案,會按既定程序處理。

指違駐軍法公安條例

中通社昨引述,解放軍駐港部隊新聞發言人重申,中環軍營是香港法律規定的軍事禁區,有關人等行為涉嫌違反駐軍法、公安條例、受保護地方條例等法律。發言人重申,未經港駐軍最高指揮官或其授權的軍官批准,本港駐軍以外人員和車輛等不得進入軍事禁區,軍事禁區警衛人員有權依法制止擅自進入軍事禁區者。


「香港人優先」﹕預了會報警

香港人優先成員招顯聰回應稱,已預了對方(解放軍)會報警,只是沒想過他們會這麼快行動,認為解放軍是要令他在元旦遊行前被捕,避免他再闖軍營。
(28/12/2013明報)

闖入中環軍營究竟犯了甚麽法?

首先,我真的不明白這4位仁兄要宣示甚麽,體現那種權力?解放軍當時可依據香港法例文件A403 ——1997年全國性法律公布(第2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執行職務,解放軍依據該法第12條制止示威者未得許可進入軍事禁區,但違反駐軍法卻不構成罪行。要檢控這4個人,只可依赖《公安條例》第38條(1)(a)。法例這樣寫:

章:245 PDF標題:《公安條例》憲報編號:E.R. 1 of 2013
條:38條文標題:禁止無許可證出入禁區版本日期:25/04/2013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
      (a) 如非根據並按照根據第37條所發的許可證進入或離開禁區;或
      (b) 違反規限該許可證的任何條件,
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2年。 (1983年第33號第2條修訂)

第2級罰款即5000元。除了制止示威者闖入,守衛也可以將他們逮捕,然後盡快交給警方處理,《公安條例》第39條這様寫:
章:245 PDF標題:《公安條例》憲報編號:2 of 2012
條:39條文標題:逮捕權版本日期:17/02/2012

(1) 在不損害本條例或任何其他法律的條文的原則下,任何守衞員可將下列的人逮捕,並可為該目的而使用所需的武力─ (由2012年第2號第3條修訂)
      (a) 任何被他發現在禁區內的人,而該人是他有理由懷疑已犯或將犯任何罪行者;
      (b) 任何被他發現正在禁區內犯罪的人;
      (c) 任何被他發現正企圖進入禁區的人,而該人是他有理由懷疑並無根據本部規定獲准或獲授權進入禁區者。 (由1983年第33號第4條代替)
(1970年第31號第24條代替)
(2) 根據第(1)款被逮捕的任何人,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交由警務人員羈押。

可能當時守門口的解放軍不懂反應,只驅逐而不逮捕,下一次可能沒這様便宜了。














2013年12月26日星期四

紅顏禍水之二

紅顏禍水一文留言的第一位匿名,沒有再留言來模擬陳述有關《裁判官條例》第61條法官的權限問題,S君表達了看法,可惜只針對上訴成功的理據,而沒有再玩下去,也沒有其他人肯跟標少玩,自吟自嗲的soliloquy當然不如眾樂樂,這練習唯有由我自己唱獨腳戲來落幕。

裁判官是法定權力清晰的傢伙(statutory creature),一切權力都有法律依據。第61條當然是一種依據,但只説出有權判令簽保守行為而沒有説明權力上限,那麽裁判官具無限的權力嗎?當然沒有可能是這樣。

一般權力而言,除了個別法例賦予更大的權力,裁判官只能判罰款不超過100000元及監禁不超過兩年(第92條),這已反映法律上對裁判官權力的限制明確,就算第61條沒有訂出上限,可見立法原意不可能給予裁判官無限的權力,故此當我們比較類似的條文,第36條是定罪之後的簽保守行為,自簽不超過2000元,簽保守行為不超過3年,第61條是沒有定罪下的簽保守行為,金額和期限絕無可能比定罪之後的更多更長,否則會做成不相稱、不合理的結果。縱觀所有《裁判官條例》裏有關判監的最高的年期都不超過3年,涉及個別法例寫明單一控罪或兩條以上的分期執行監禁,或者是緩刑(《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B條),都以3年為上限,故此可引伸為無論甚麽懲罰,時限都不超過3年。第61條的處理權限,把第36條視作指引,是合理推論。最佳的處理方法,當然修改第61條,把它寫清楚。從這理據來看,在紅顏禍水一文所講的李軍,被判自簽3000元,是錯誤及越權的決定。

順帶一提,在律政司檢控守則的第10.7段中,提及不作檢控的簽保守行為期最長兩年(見下文第二行),實在寫得不明所以,應該是三年才對,它這兩年的講法,又不知在那裏冒出來?

10.7   這項程序特別適用於初犯者及輕微罪行個案。犯罪者須在公開聆訊中承認所犯過錯及接受告誡,然後向法庭承諾守行為,為期最長兩年;如違反承諾,則須另受懲處,最高可判處監禁6個月(見《裁判官條例》(第227章)第61條)。這項程序既能符合公義防止犯罪者再犯案,也可讓犯罪者改過自新。






2013年12月25日星期三

聖誕快樂

標少十分喜歡玩BB, 見到街上的BB總會跟他們擠眉弄眼,挑逗一番,有時可能誤中副車,連BB阿媽都一逗為樂。下面的片是一對韓國姊妹的成長過程的影片,姊姊不知不覺之間已3歲幾,就讓她兩姊妹的童真為大家賀節。



我自己兩個又如何?

大女兒小時候

小女兒襁褓中
……………………………………………………………………………………

大馬爺上埸之後對下屬的態度明顯與李國能不同,親切友善。下面這四張聖誕咭連離開了的打雜也收到。

unicef 聖誕咭(2010)

砲台里終審法院(2011)
亞畢諾道中央裁判署(2012)
金鐘高等法院(2013)

2013年12月24日星期二

紅顏禍水

法庭:闖香閨傷沈星 李軍獲撤控

內地「亞之杰集團」董事長李軍,於清晨造訪舊愛鳳凰衛視女主播沈星香閨,但敲門一小時仍被拒諸門外,遂手持伸縮警棍爬上露台,打破玻璃硬闖入屋,並因懷疑在屋內過夜男子是沈的新歡,呷醋之下將沈推跌落地。李事後被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刑事毀壞共三罪,沈最初不願出庭作證,但及後改變初衷,案件原定昨在九龍城法院開審,惟控方未能將證人傳票派送給沈,最終決定撤控,法庭遂判李自簽三千元守行為兩年。法律界人士指本案控罪嚴重,不宜用守行為方式處理,質疑控方是否已盡力派票給事主。


被告李軍(四十二歲),離庭時不發一言便坐車離開。案情指,沈星於八月廿二日清晨五時許在其九龍塘翡翠閣的住所睡覺時,聽見有人敲門達一小時,沈相信是李想見她,但沈不願見李,故未有理會。李其後爬上七人車車頂,攀上沈星住所的露台,大廈保安見狀報警。李打破露台門的玻璃進入沈的住所,沈聽見玻璃碎裂聲後,往客廳察看,李表示很掛念沈。當李看見沈在屋內有一名男友人留宿後,即怒斥沈「有其他男人」,要沈交還李曾送贈的禮物,又手持伸縮警棍衝向沈,將沈推跌在地上。

案情透露,李軍闖入沈星的單位時,有一名男子在單位內過夜。(資料圖片)


警員抵達現場後,李仍未平復情緒,不停重複說:「她騙我!」警員隨後拘捕李,李在警誡下說相信自己有權進入女友單位,屋內亦放了李的財物,李又指手中的警棍屬其司機所有。沈事後被送院治理,其右手拇指、右臂、左手肘及雙膝均有觸痛或瘀腫。
被質疑判決馬虎

律師黃國桐直指本案控罪嚴重,李在候審期間的保釋金達一百二十萬元,質疑「就算當佢(沈)離開香港,唔通佢永遠唔使返嚟返工?」黃認為控方應再等候女事主現身派票,因本案在四個月前發生,至今也不算拖太久,不宜用守行為方式草草結案。大律師陸偉雄表示,由於沈未收到傳票,沈無法律責任要出庭,但若任何證人收到傳票後不出庭,法庭可向其頒發拘捕令。
案件編號:KCCC 3269/2013

(24/12/2013東方日報)

這件案真的算雷聲大,雨點小,不過這種處理方法,也是錢的影響力。被告一開始就指責女事主騙他,感情受騙當然慘,做出激烈行為可以理解,男人就注定是要給心儀女人弄諸掌上的。撤銷控罪讓被告簽保守行為,一般會事前徵詢過女事主的意見並獲得首肯,這女人就算沒有騙人感情錢財,只是另覓新歡移情别戀,也不會訣絕到不會念點舊情,而再追究下去,又或者是再打了財富加強劑,才是不追究的原因。但這件案涉及嚴重的控罪,這次的處理方法給人公義向金錢偏側的感覺。拒收傳票的方法其中一種是玩失蹤,懂得這様做肯定是高人指點過,被告得以脫罪而證人又不惹官非。窮等人家給女人拋棄就不要胡來,不要爬窗入屋,也不要帶備申縮警棍,否則入了冊也無人憐憫。

被告被判自簽3000元,守行為兩年,問題來了。我在再談具結擔保一文討論過裁判官在這方面的權力,裁判官條例第61條賦予的權力判被告簽保,但該條寫得不理想,並沒有訂明自簽金額上限及守行為時限,一般都依賴同條例第36條所講,定罪後的簽保守行為金額不超過2000元,守行為期不越3年,連刑事法權威典籍Archbold Hong Kong 5-252段,也是建議這樣做(不是律師的讀者不要存有買番一本看門口的念頭,7000蚊一本,我手頭那一本是2007年版,朋友送的),我看不到裁判官有甚麽基礎可以判被告自簽3000元?

2013年12月23日星期一

為爭取單程證審批權的盲毛啓蒙

多謝匿名朋友在居港7年違憲裁決之後------答客問一文留下下面一則留言,增長了我的知識,正好讓我再次説明爭取香港對單程證人士的審批權問題。

http://www.immd.gov.hk/tc/services/hk-visas/dependents/guidebook.html

港人的非內地配偶符合以下三個條件就可以在六個星期後拿到非永久居民的身份在香港居住:

1、申 請 人 與 保 證 人 能 提 供 合 理 的 關 係 證 明 ;
2、申 請 人 沒 有 任 何 已 知 的 不 良 記 錄 ; 以 及
3、保 證 人 能 夠 把 受 養 人 在 港 的 生 活 條 件 維 持 在 基 本 水 平 以 上 , 並 為 他 / 她 提 供 適 當 的 居 所 。

第三條所谓的基本生活水平和適當住所的要求很寬鬆,一般只要保證人有工作即可。大部分內地配偶的保證人都滿足這個要求。不同的是,上面的這個政策只是針對港人的非內地配偶;如果是內地配偶的話,就算有相同的條件,也要等上若干年而不是六個星期才能來港居住。

山中也寫了一篇論盲毛來替提倡收回單程證審批權的人掃盲,我不重覆山中的講法,而用實例來説明。上面匿名留言,引用了香港入境處受養人(dependents) 來港居留入境指南所訂的標準,受養人包括配偶,我就用內地配偶來舉例。該指南不適用於內地配偶,入境處也沒有訂立適用於內地配偶申請來港的指南。

如果香港收回單程證的審批權,之前又沒有訂出內地配偶來港的申請條件,因為一向是由大陸有關部門審批(《基本法》第22條),自然就要訂立一份相關申請的指南,現成的有一份不適用於內地配偶的申請入境條件,請問對內地配偶入境申請條件怎樣訂?訂得比非內地嚴苛的話,一定會被法院裁定違憲,違反《基本法》第25條,如果和現有非內地配偶的標凖一樣,那麽6星期內全部都有資格來。不如重訂,不論內地或非內地的配偶一律都要等較長時間,到時非內地配偶又指做法違憲,因為異於及差過九七《基本法》生效的時候。同時,內地配偶也會用別的理據指這做法違憲,因為他們有合理期望港府取回單程證審批權之後會以現存的條件作審批標凖。我想問要求收回這權力的人怎様處理這問題?

另一種盲毛就是從閱讀報章知悉終審法院的判決,然後拿出《基本法》出來看,儼然是憲法專家大做文章。

我批評這些盲毛,出於他們旨在限制或減少大陸新移民到港,以為關鍵在單程證的審批權,以為一旦香港奪得這權力,一切問題迎刃而解,殊不知會弄巧反拙,故此我舉這假設可能出現的情況來説明,希望他們看得明白,繼而有能力駁倒我的講法,否則再叫這種口號,等同吃草。




2013年12月22日星期日

愛字頭的馬戲班

團體轟司法獨大 漠視公眾利益

【本報訊】終審法院日前裁定,港府規定居港滿七年港人才可申請綜援的做法違憲,引起社會極大爭議。有團體昨日到終院門外請願,指判決令香港陷入「福利黑洞」,高呼「司法獨大、盡情破壞」,「庸官胡亂判、扭曲《基本法》」等口號,促請港府提請人大釋法推翻有關判決,或重新立法限制新移民申領綜援,加強審查新移民是否擁有海外資產等。曾任基本法諮委的港大社工及社會行政學系講座教授周永新則說,外界不應高估或誇大判決的影響,切勿將新移民當作政治對立的代罪羔羊。

促港府提請人大釋法

愛護香港力量廿多名成員昨到終院外請願,列舉回歸後多宗有關《基本法》的案件,批評香港法官只看重申訴人權益,無視其他廣大市民及整個社會的公眾利益,質疑香港已變成「司法獨大」,總是「法官說了算」。他們又批評協助這些人打官司的,都是來自泛民主派或與泛民相熟的大律師或社福界人士,從港人內地子女居權案、雙非居權案、港珠澳大橋官司、以至最近的外傭居權案及新移民綜援案等,旨在挑戰《基本法》,令香港不得安寧。

學者憂再爆中港矛盾

行動發言人黃小姐形容今次終院判決,為全港納稅人帶來難以承受的「福利黑洞」,要求港府提請人大釋法,或重新立法限制新移民申領綜援,加強審查新移民是否擁有海外資產等。

周永新昨於電台表示,只有少數新移民合資格或一來港便會申領綜援,估計因終院判決而增加綜援開支只有八至十億元,憂慮判決會觸發新一輪中港矛盾,令抗拒新移民的政團更振振有詞,呼籲社會勿將新移民當作政治對立的代罪羔羊。但他亦承認,終院裁定《基本法》第三十六條中「香港居民」一詞,並無區分新移民及永久性居民,相信判決不但適用於綜援制度,可能涵蓋其他福利津貼,政府應從速作出檢討和評估。

(22/12/2013東方日報)

愛字頭這班小丑又在表演街頭劇,如果要我編口號,我就順應他們這些低能弱智的小丑的口味,來過「愛港上街,香港仆街」。標少不是斯文人,對著奸佞講粗話才會痛快。這班愛字頭的小丑,懂得《基本法》?不珍惜香港司法獨立就不如搬去大陸接受人治黨治。他們的言論已近乎藐視法庭,律政司有責任研究一下是否採取進一步行動。我在愛字頭炒法官魷魚!一文,引用另一幫愛字頭的言論,指責法官「常歪曲事理偏幫泛民,正搜集法官判案紀錄,會聲討偏私的法官,並要求褫奪他們的職務」。這種言論不應該出自有法治信念的人的口,應該褫奪他們香港永久居民的身分,送他們到他們急於獻媚的人的懷抱裏,讓魚得其水,奴得其主。這些愛字掛嘴邊,等同口水肩的人,一則沒有看過孔允明案的判辭,就算看了也不會看得明白,就算看得明白也會裝作不懂,否則怎有藉口去企街。是企街不是上街,他們的「忠誠」可比擬收了錢的一夜情,所以屬於企街一類。

如果講看不明孔案的判辭,連周永新教授也看不明,他説:「終院裁定《基本法》第三十六條中「香港居民」一詞,並無區分新移民及永久性居民,相信判決不但適用於綜援制度,可能涵蓋其他福利津貼」。如果香港居民要區分新移民、舊移民或原居民有不同對待,又會違反 《基本法》第25條——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一條。至於教授講裁決可能涵蓋其他福利津貼,我在居港7年違憲裁決之後一文,刻意引用了判辭第23段,它最後一句"Other facets of the system operated by the SWD might well give rise to different considerations and it should not be assumed that what is said in this judgment can necessarily be extrapolated for general application across the spectrum of services provided",不就是否定了教授的憂慮嗎?




杏汁豬肺湯

昨晚請客煲了杏汁豬肺湯,其他餸不講,只講這豬肺湯的做法。

在悉尼買豬肺,和香港很不相同。香港的肉檔賣新鮮豬肺,吊在肉檔的是白白淨淨泵好水的,在悉尼買到的是放在冰櫃裏的冰豬肺。這種豬肺用白膠袋裝著,一包未必是完整一個,4至5元1公斤,理論上泵過水。我一般會一次買幾袋,放在買餸用的冰箱裏(cooler)打開蓋來解凍,解完凍拿去花園開水喉泵水,以免弄髒了廚房。泵好水就切成粒狀用白鑊出水,冷卻後一包一份放入冰櫃,煲湯的時候就拿一份出來,這樣做就不用每次煲湯都要洗豬肺了。很多人都嫌麻煩而不煲豬肺湯,我有一次請客煲豬肺湯,朋友説來了悉尼十幾年第一次飲到豬肺湯。

杏汁豬肺湯煲法簡單,我做12人份量,每人一碗半。早一晚用thermo煲煲兩公斤半豬骨,即4斤,讓它焗過夜,早上再煲。因為豬骨多,所以用兩個thermo煲。不要慳錢用脊骨,因為脊骨太少肉又不夠味,也不用買西施骨那麽貴,因為反正這些骨會全部扔棄,只要湯不要渣。我會用一個thermo來煲豬骨,另一個煲豬肺。豬肺並不是你想像的稔,需要在thermo煲裏焗幾小時,也不要焗一整天,太稔也不好吃。用thermo煲為了省燃料,豬骨焗到差不多就猛火煲它到湯水呈奶白色,然後用不銹鋼筲箕隔出湯水,骨肉全都不要。把油撇走,然後把豬肺倒入去。這份量要用大概一碗至1又4份1碗南北杏,比例是一份北杏三份南杏,用攪拌機攪碎南北杏,然後放入煲湯袋跟豬肺一起煲,用得thermo煲,當然不用不斷煲,南北杏放進湯裏兩小時就夠了,只需落鹽來調味。有一點要留意的是南北杏不能過多,太多會變成杏仁茶,蓋過豬骨豬肺的味道,要深藏不露,又要知道它存在。烹調講的是味道的協調,有錢也不要放瑤柱進去,貴的東西不會使味道協調,反而會破壞應有的味道。

我也時常煲胡椒豬肚豬肺湯,秋冬較適宜,跟杏汁豬肺煲法相似,但用白胡椒粒,不用打碎,在白鑊炒過後放入湯裏,是白胡椒不是黑胡椒,有胡椒香味而不太辣。我最懷念的豬雜湯,可惜在這裏材料不齊全,豬雜湯灼些益母草來吃,別有風味,而且是女性恩物。

居港7年違憲裁決之後------答客問

昨夜邀請朋友來做冬,下午抽點時間寫了上一篇,匆忙之間看錯了法律。曲終人散已過子夜,在居港7年違憲裁決之後一文,看到下面這則留言,就當它是宵夜,睡前回覆一下。

有一個關於單程證的問題,希望求教。
單程證中有一部分的人(港人外地子女)本來有居港權,政府無法阻礙他們入境,這點我是明白的。
但對另外沒有居留權的人,例如港人內地配偶,政府可否與審批港人外地配偶一樣,對他們作出經濟和不良行為紀錄的審查?
當然,這樣處理的話就要修改基本法了。
依我的理解,高舉"取回單程證審批權"的人,都是這個意思,而並非意圖對本來有居留權的人作出限制。

匿名讀者別客氣,我不一定對。很多人把大陸人移居香港跟一般移居外國那種設限作比較,看法並不正確。外國收移民可計分,要求過往無刑事紀錄,學歷和資產審查,對於家庭團聚則沒有這種要求。要這樣比較的話,就應該同大陸優才及投資移民比,那種決定權才在港府。

每日150名額中,60個撥給18歳以下子女,30個給大陸配偶結婚10年以上的,其餘給結婚10年以下的配偶及其他家眷。對大陸配偶加諸其他限制的話,極可能被裁定違憲,性質跟1年變7年居留期才能申領綜援相似。既違反《基本法》,也違反《人權法》,一方面改變了《基本法》生效前的政策,另一方面妨礙家庭團聚的政策,也矛盾地讓18歲以下子女到港,又不讓他們的母親來,使其缺乏照顧。為了方便配偶輪候期間可以盡量照顧到港子女,才會批出雙程證,作為發出單程證之前的過渡措施。而這每日150人的名額,是1995年的105人的增額安排,有可能走回頭路而不會給香港法院裁定違憲嗎?有可能,只要香港管不到便可。如果審批權在港府手上,香港法院就有權管,若審批權在大陸,香港法院就管不到。這就是山中和我批評那些不想太多大陸新移民到港,以為掌握審批權就可以達到這目的,結果只會適得其反,提倡這做法的人愚昧之處。

限制國民出境,只有缺乏人權法治的極權政府才做得到,大陸正在替香港擋箭,本土主義的笨蛋,你們的腦袋丟失了嗎?

為此修改《基本法》,一定無可能。要修改的是減少到港新移民人數,在現行中港兩地的配額機制,已可商討辦到,何需修改憲法?何況是要違憲地修改呢!

昨早六時起床,忙了一天,寫完這篇差不多是二時三十分,標少像拼命三郎。


















2013年12月21日星期六

巴士上偷拍的控罪

法庭:車長攝空姐美腿「無罪」

【本報訊】六十一歲休班巴士司機鄺錦輝,於五月十日在乘搭機場巴士時涉嫌偷拍一名國泰空姐的美腿,被空姐發現報警。警方在其手機內找到的全是該空姐的全身照或美腿照,故控告他一項作出擾亂公眾秩序行為罪。案件在荃灣法院審訊後,裁判官昨引用周諾恆向運輸及勞工局局長鄭汝樺「搶咪」的終審案例,指被告將手機放在腰間位置拍攝,而非從下而上拍攝,而且他並無拍得裙底照,其行為雖然可疑,但控方未能證明他偷拍會引致他人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或是會令公眾人士破壞社會安寧,故判他無罪釋放。

案件編號︰TWCC 2577/2013
(21/12/2013東方)

我在偷拍犯法?一文,質疑這件案怎會case to answer,終審法院搶咪案判辭一出,大部份的偷拍裙底案的證據都不會符合擾亂公眾秩序行為罪的元素,最漂亮的法官Adriana在終院裁決之後已依據該案判決,放掉巴士座位下偷拍裙底的被告,我也寫了搶咪案終院判決之後的偷拍裙底控罪一文來評論。以後怎樣再作檢控呢?以拍裙底案而言,法律改革委員會恐怕要更努力了,性罪行諮詢文件的諮詢期完結了1年多,至今還沒有任何進展,迅速為拍攝裙底立法是唯一針對這種行為而避免法律爭拗的方法。香港在立法方面一向都緩慢,再講幾年都未必有結果。

以本案的案情而言,要檢控這被告又可以繞過門檻的控罪有嗎?要知這被告不是在拍攝車廂內情況,而是刻意拍攝空姐的美腿,要檢控他又必定可以入罪的控罪也是有的。不要向遊蕩動腦筋,因為他坐在巴士上作為乘客,缺乏遊蕩的元素。下面這條如何:

章:230A PDF標題:《公共巴士服務規例》憲報編號:
條:13A條文標題:乘客及擬成為乘客的人的一般行為版本日期:30/06/1997

(1) 任何乘客或擬成為乘客的人均不得─
      (a) 故意阻礙或妨礙巴士司機或任何獲授權的人,或故意分散他們的注意力;
      (b) 故意阻礙司機望向道路或交通的視線;
      (c) 對巴士的任何部分或其設備故意作出或故意安排作出任何事情,而該等事情─
        (i) 阻礙或干擾巴士的操作,或引致損壞;或
        (ii) 導致他人受傷、不安、煩擾或不便;
      (d) 不適當地干擾車門,或不適當地干擾構成巴士一部分或與巴士連接的任何其他機械、裝置或控制器;或
      (e) 從巴士拋出或故意掉下任何物件。
(2) 巴士移動時,乘客不得在以下地方站立─
      (a) 通道以外的任何巴士部分;
      (b) 巴士上層;或
      (c) 前於單層巴士或雙層巴士下層司機位最後部分。
(3) 通道上可劃一橫線,以顯示乘客在巴士移動時不可站立的地方。

違反規例13A(1)(c)(ii),作為公共巴士乘客,在車上拍攝導致他人不安。罰則從規例25(3)可找到,最高可罰5000元及判監6個月。













2013年12月19日星期四

居港7年違憲裁決之後

在上一篇,有讀者問我會不會評論申領綜援要居港7年規定違憲的裁決,我本來不打算講,因為這並非自己一向留意開的課題,也涉及社會福利政策及社會資源重新分配的理念,這種題目適合山中寫多過我寫。今天又收到陽劍文(Kimmon)的留言及他提供的連結,有關他在蘋果日報網上論壇的一篇文章,加上近日對終院裁決的輿論反應,譬如「反對綜援批新移民」群組,故此今晚花兩小時來看判辭一次,寫點零碎的看法。

陽劍文兄的留言這樣講:

另一延伸問題是,現在又有一窩蜂的人講收回單程證審批權。

之前沒有理會過單程證審批權是甚麼一回事,
讀過山中兄和標少的討論,再加思考,才知道是一件瘋事。
看完一篇又一篇的謬論,看不過眼,昨晚更漏夜打稿給蘋果:http://hk.apple.nextmedia.com/realtime/news/20131219/52007309
可以說是寫得很含蓄,但心裡已經很激動。
人云亦云,似乎講得通的就寫出來,少許資料搜集也不做。

我以前跟山中討論過那些要求香港政府取回單程證審批權的人的愚昧,不打算再重覆。很不客氣講,我無興趣跟蠢人講道理。我們以前講香港可以根據《基本法》跟大陸商討每天150人這人數,劉兆佳今天也講類似説話,在孔允明案判辭第57段,也很明確講出這也是政府對每天人數因時制宜的立埸:

57. The OWP scheme has become “the single most important immigration policy that shapes Hong Kong’s demographic growth and composition”, accounting for some 93% of population growth from 1997 to 2001.[53] Applying the increased daily quota of 150,[54] about 55,000 Mainland immigrants are admitted each year. The Task Force Report suggested that some 168,000 persons were in the queue waiting for a OWP.[55] The Government has been content to maintain that rate of inflow. In a press release issued upon publication of the Task Force Report on 26 March 2003, the then Chief Secretary stated:
“We respect the right of family reunion and the Right of Abode conferred by the Basic Law, and we have concluded that the present daily allocation of 60 within the 150 quota for children with right of abode in Hong Kong is appropriate. ... For the time being, the total daily quota of 150 will remain unchanged. The SAR Government will liaise closely with the Mainland authorities with regard to the numbers and the allocation among the categories. If there is evidence that the demand falls, we will discuss with the Mainland authorities to reduce the quota.”

 與其盲目,不如切實看一下資料。

很多人可能不清楚這判決的主要理據,7年要求被裁定違憲主要是因為1997年7月1日《基本法》生效的時候,原本申請綜援是只需1年居港的要求,在2004年改為7年,才引致法庭干預。法庭申明政府有權改變政策,但法庭會因應其相稱性作考慮,第36段這樣講:

36. Social welfare rights which qualify as rights protected by Article 36 are subject to modification pursuant to policies generated by the Government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145, as that Article plainly envisages. The importance of a right being recognized as a social welfare right protected by Article 36 is that any restriction subsequently placed on that right is subject to constitutional review by the Courts on the basis of a proportionality analysis (as Lord Pannick QC, appearing for the Director[27] accepted). The Government was therefore entitled to change its policy and to impose the seven-year requirement in place of the one-year requirement. But it is also clear that such modification is subject to constitutional review.

法庭不會輕易干預政府的社會政策,除非政府設限嚴重缺乏合理基礎:

43. Accordingly, in my view, insofar as the disputed restriction in the present case is rationally connected to a legitimate societal aim espoused by the Government, the restriction will only be held to be disproportionate if it is manifestly without reasonable foundation. I turn then to apply these principles to the facts of the present case.

值得留意的是,這件案是為了7年設限提出的上訴,1年的設限未必不違憲,只不過那不是在本案提出的理據。如果有别的人以此提出覆核,後果未可料,看下包致金在第186段打開了這扇門:

186. The one-year residence requirement was part of the previous system on the basis of which art. 145 of the Basic Law required the Government to formulate its policies for the development and improvement of social welfare in the light of economic conditions and social needs. We have not been asked to hold that the residence requirement of one year had also been unconstitutional, and I see no reason to do so.  ...

本案的判決會對其他福利的爭取又會否一刀切呢?可否因應這裁決來爭取其他福利呢?第23段露了端倪,簡單講一單還一單,每一種福利設限是否違憲不能一概而論,不要自行演繹,把它無限擴大:

23. As is true of many constitutional provisions, Article 36 is in very broad terms, conferring a constitutional right on Hong Kong residents “to social welfare in accordance with law”. Apart from the CSSA scheme, which[17] forms the mainstay of social security in Hong Kong, the SWD provides a wide range of services. They include family and children services; services for the elderly; rehabilitation and medical social services; services for offenders; services for community development; and services for young people.[18] There is obviously room for argument as to whether all or only some part of those services come, as a matter of law, within the concept of “social welfare” for the purposes of founding a constitutional right under Article 36. In my view, however, since the CSSA scheme aims to provide a welfare benefit addressing basic, “safety net” needs – a fundamental function of any social security system, such benefit is a clear case coming within the Article 36 concept of “social welfare”. It was not suggested otherwise. The question whether any other benefits and services provided by the SWD also fit within that concept must be left open. Other facets of the system operated by the SWD might well give rise to different considerations and it should not be assumed that what is said in this judgment can necessarily be extrapolated for general application across the spectrum of services provided.

因為只花了兩小時速讀本身是我不熟悉的課題,紕漏難免,希望讀者指正。

2013年12月16日星期一

聖誕禮物

愛字頭炒法官魷魚!一文,匿名讀者留了下面這一段説話,由於讀者很少重看同一篇文,所以我把它貼出來。

看來標少另知外情,作為給你讀者們的聖誕禮物,不況分享一下你的hearsay,以下是我所知的道聽塗說,當年起 Daniel Marash 麥禮士的辯護下,他起一九九五年成功脫持械行劫罪,於一九九六年,張子強綁架李澤鉅,據聞張子強有黑社會背景,而當時警隊又可能有無間道,所以李嘉誠沒有報警,張子強是綁上炸藥同李嘉誠談判的,而除了李嘉誠的兒子被綁架外,據聞有好多有錢人之後被綁架都沒有報警,但傳媒所知只有李澤鉅及郭炳湘,於一九九七年綁架郭炳湘,郭炳湘案是經過多番斡旋才放人,從犯案走法及警方隨後發現張子強的資產而言,張子強絕對唔似只綁架二個人,於九八年警方發現張子強藏有八百公斤炸藥,據聞,該堆炸藥係用來炸赤柱監獄來救葉繼歡的,同年張子強被公安捕補,對本人而言,李嘉誠對傳媒所講的存在好多疑點,不能盡信,如張子強致電給李嘉誠問他如何投資。張子強綁架李澤鉅後,拿了十億現金,有約一噸重。對當時而言,如果要一日拿出幾億現金,一定會驚動相關人士,如警方,政府等,拿這麼多的現金,很容易找出這批金錢的號碼。如果李生報警,很容易找出批黑錢,警方是起何時知道有人被綁架,我相信應該比傳媒知道之前,如是,當其時,警方有否同李嘉誠談判,如不需要李鐸鉅出來作證,以免他受傷害,只要李嘉誠肯作庭出證及有李嘉誠拿贖金的證據,以李嘉誠當時的聲譽,陪審團絕對會相信李生的話,都可能告得入張子強綁架罪,據聞內地公安接到香港線報想成功圍剿張子強集團的,但是張子強在內地幾乎成功逃脫公安的魔爪下,公安為安全起見,才拘捕張子強的,又有傳聞是香港警方讓張子強去內地,令到他被判死刑的,過往起香港有成功脫罪的紀錄,警方有否這樣做?據聞張子強妻子起香港不斷找律師以方便張子強回來香港審訊,但為何找不到?有傳聞指有有錢人控制他們不能接張子強的官司?當其時以張子強的身家,肯定會有大律師肯幫張子強作出引渡的申請,律政司是否受到影響下,才不引渡張子強回香港審訊?據聞是收到李生的電話,中央的壓力等?標少暗示李嘉誠令張子強在大陸被收拾,如何肯定是他?不是郭老太、警方、保安局及其他曾經受過綁架的人?據聞張子強想炸監獄,如果他今時今日成功被引渡,起香港坐監,他將會是赤柱監獄最危險的人物,張子強的所作所為十分可厭,有好多警察及檢控人員都應該好憎恨他,特別係他起被判無罪後舉起的V字手勢。律政司檢控人員沒有放生張子強以便他起內地審訊?為何法庭不接納警方凍結張子強妻子羅艷芳的黑錢?我相信標少起當時的職位,一定聴到鄛多高級律政人員及警隊高層的資料,就當故事向我們分享分享吧!


不要計較文中的錯別字,用廣東口語寫用字有點困難。這留言很明顯是法律界朋友寫的,但內容我有爭論及澄清的地方。標少當年的職位是打雜,一切高級人員人士都無交往,皆因衣履單薄高處不勝寒。實在沒有甚麽可以分享。等如特首住所看門口的保安,每天都跟特首談話,早上叫早晨,晚上叫早抖。可以分享的只此而矣。況且內幕消息又不能引證,我不敢亂講。不如講Marash,有一次他代表個「丸仔」醫生,即專賣藍精靈給「老同」的醫生,他被醫務衛生署搜查,檢控沒有清楚保存藥物紀錄,醫生認罪,只求罰款不超過一萬,可免醫委會開紀律聆訊,標少當然爆陰毒,你自揭死穴,當然置之死地。罰錢先問付款能力,有能力自然可以多罰,Marash求情時講醫生揾到錢,這樣講自然中了圈套,罰到你要開board,Marash終於悻悻然走了。之後叫另一枝大炮Andrew Macrae來申請覆核,我睬你都儍,就打發了兩枝大砲,最後「丸仔」醫生釘了牌,標少總算替天行道。

留言中我另一爭論之處是有關引渡張子強,這樣講大有問題。不論回歸之前或之後,香港和大陸之間從來都無引渡囚犯這回事,大陸如果要交人給香港,只打個電話叫香港差人去羅湖橋接收,從來都沒有引渡的法律配合。大陸當然不會交出張子強,有人運用影響力不讓他落嚟嘛!李嘉誠接受訪問都話叫咗張子強遠走高飛,否則下場會好慘。我唔知李生咁講喺乜意思,我就當在希臘史詩那種烏鴉出現的premonition咁囉,應驗咗囉,李超人又喺李先知囉。所以我聽到李生講法治,媽叉香港人治,我心諗,咁大聲媽人,自治咪仲恐怖。乜叫自治?即是睇吓我點治你,我點治你都得。

無人會同情張子強,他自掘墳墓,可是,真正的法治,如果自掘墳墓都唔使死,掘咗墳墓都唔畀你死。為法治乾杯,亂嗡嘅人就要用隻杯嚟漱口,唔准飲,包括標少。









生活點滴

今天沒有甚麽有趣題目可以寫,於是花兩小時去修剪籬笆。這籬笆是隣居的房子與我房子的分界,我間中就修剪自己那邊,隣居總是由它生長。隣居是那種斯文有禮,卻五穀不分,甚至剪草都僱人做那種大陸人。我卻是信心十足,相信自己甚麽都做得來的人,爬屋頂清理簷邊水溝,爬樹頂鋸樹,無所不為。這裏人工昂貴,自己可以動手做的都自己做,也不麻煩朋友。家中天花的電燈要更換都是自己裝的,只要把電掣關了,確保不會電死及怎樣把燈座安穩,不會掉下來便可以了。

修剪籬笆兩小時,就收集了三、四十公斤的枝葉,修剪過的籬笆井井然而有條理,有相為證。

修剪前

修剪後

大女兒11月回來省親,告訴我有意搞點自家製曲奇生意,我以為她在開玩笑,心想你是投資銀行小職員,工作忙碌,又做Bread Run, 又做mentor, 又打羽毛球,現在還要搞小生意。殊不知她竟然來真的,還接了生意。看照片又似模似樣。


一盒24件

包裝其中一款

小女兒不搞吃又不好動,只喜歡做織女,工餘就鈎織(crochet),有時自用,有時送給朋友,也惠及標少的朋友。下面是其中幾件。
小鹿斑比
櫻花被

puffy flowers





2013年12月15日星期日

櫻桃摘趣

Young是著名的車厘子出產區,距離我住處差不多要5小時車程。幾年前我訂了motel,打算在那裏過一晚,翌日早上去摘車厘子。出發經藍山到不同景點參觀,那次在藍山出了意外炒了車,Young終於去不成。炒車理由很簡單,就是開車太快。那個景點是藍山最高點的觀景台,叫Kanagra Walls Lookout。

Kanagra Walls Lookout
去這景點最大問題是要經過20多公里的泥石地(unsealed road),標少一向具年青人的心態駕駛,在上高落低的泥石地上以80公里時速行駛,行了約20公里,四驅車失控,撞到兩旁樹林,轉了360度才停下來。車修理費17500元,當然講澳幣。裏面還有幾乎落難荒山的故事,四野無人,毫無電話網絡,一言難盡。自此在unsealed road開車格外留神。因為意外,終於看風景及摘車厘子兩様都做不到。

上星期好友相邀去Young摘車厘子,我當然一口應承。星期五晚睡了4小時,星期六早上5時起床做三文治等食物,6時出發,途中在麥當奴喝咖啡,11時半去到Young的旅客中心詢問車厘子場開放情況,已近季尾,只有一間開放,於是驅車前往。沿途也有不少開放的車厘子場,可能沒有品質保證,所以旅客中心並不推介。至於車厘子的質素,確實不錯。

cherry ripe
一面摘一面吃,我大概吃了1kg,另外摘了7kg,然後前往士多啤梨埸摘士多啤梨。回到家裏,晚飯也吃不下。去了Young之後,赫然發覺自己還很年輕,開8小時車也不算疲倦。一定要相約好友,找天去Kanagra Walls Lookout。人雖輕渺,腳踏群山,穹蒼浩瀚,傲然而對,也是一番自勵。

2013年12月14日星期六

搶咪案終院判決之後的偷拍裙底控罪

今早六時出門,跟朋友去Young摘車厘子及士多啤梨,10小時來回車程,我開了8小時車,本來應該休息,不再寫文,可是見了上一篇一堆留言,立即找出新聞,看過究竟。
標少,果然給你說中了,昨日謝沈智慧引用搶咪案的終審判決放掉一名匿藏在巴士椅底偷窺裙底而被控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的青年,她更質疑控方為何在終審法院下達判詞後,仍然不改控被告遊蕩導致他人擔心罪。控方則回應,是在取得法律指示後,決定維持控罪。標少應有不少在DOJ做的讀者,希望你們可以把標少札記推薦給檢控組的同事,讓大家一起學習。



最好笑的是張達明起報章的評論,他仲要死撐,佢到獻醜

http://the-sun.on.cc/cnt/news/20131214/00407_049.html
不過,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指出,過去亦有控方成功引用擾亂公眾秩序罪檢控偷拍或偷窺者的案例,雖然終審法院早前就搶咪案,確立了控罪的元素,惟裁決沒有處理偷拍和偷窺行為,因此他認為控方有機會就本案提出上訴。
佢的首度講師的頭銜係點得番來?佢到係靜靜咁寫下文章算啦!

講真,如果法官唔係尊重他的身份地位,他有一啲的案件都未必會贏。他打官司,求其揾個有一年法律經驗的律師仔都分分鐘贏他。

【本報訊】鄭汝樺被「搶咪」案發生於二○一一年四月,社民連兩名成員在港鐵一項頒獎禮活動舉行期間,突衝上台從鄭汝樺手中「搶咪」,兩人原被裁定違反《公安條例》中「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罪名,各被判監十四日;但案件擾攘兩年半,終審法院上月終極判處兩人脫罪,但指兩人有可能觸犯其他罪行,暗示控方「告錯罪」。未料控方在這宗「捐巴士椅底」重蹈覆轍,法律界人士批評控方浪費審訊資源,理應向公眾交代。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批評控方在本案中「告錯罪」,不單浪費審訊資源,亦令被告因此確立不到控罪元素而獲釋;他認為控方有必要向公眾交代堅持檢控被告擾亂公眾秩序罪名的原因。陸說:「控方既然知道終審法院已就有關控罪元素有裁定,理應修改控罪,例如改控遊蕩罪,判刑都唔會輕,而修改控罪喺開審前都可以做。」他補充,由於一罪不可以兩告,本案被告獲釋後,控方不能再用另一條控罪起訴他。

不過,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指出,過去亦有控方成功引用擾亂公眾秩序罪檢控偷拍或偷窺者的案例,雖然終審法院早前就搶咪案,確立了控罪的元素,惟裁決沒有處理偷拍和偷窺行為,因此他認為控方有機會就本案提出上訴。律政司發言人則表示,律政司尊重法庭的裁決,並會仔細研究裁決理由及主控官的報告,再決定是否需要跟進。

標少一向不同意把偷拍裙底的行為控以擾亂公眾秩序罪,也為此多次撰文。當終審法院搶咪案的判辭頒發後,我也在速讀終審法院搶咪案上訴判辭一文提出,以後這控罪不再行得通,理由很簡單,細心閱讀判辭第79段便一目了然。

第一位匿名留言在跟我開玩笑,叫DOJ檢控組看拙文學習,豈不是陷我於不義。刑事檢控科人才出眾,標少何德何能,寫幾句謬論,連切磋也不敢講,何況是學習。

至於第二位匿名批評張達明的話,我完全同意。不管張達明是否死撐,終審法院未介定擾亂公眾秩序前的檢控,此一時彼一時,有了新的裁決,過去的看法就行不通了,況且終院聽上訴釐清某控罪的元素,當然不會對偷拍裙底作出評論。That was not the issue before the court!張達明食塞米!匿名最後那一段的看法,我絕對同意。張達明代表偷肥牛牧師上訴得直,我在信耶穌偷肥牛之三回覆評論時曾經提過可能會寫一篇大不敬的文章來評論星期二檔案,一念之間終於沒有寫,原本就是要寫類似匿名該段的評論。我相信除了匿名和我,其他大律師有同感者大不乏人。

2013年12月13日星期五

愛字頭炒法官魷魚!


左派團體:法官偏袒泛民 (17:34)

多個左派團體發表聲明批評議員梁國雄和黃毓民鼓吹暴力,有團體稱法官經常偏幫泛民,揚言要褫奪他們資格。

保衛香港運動、匯賢起動、愛港之聲及沉默之聲發表「暴力零容忍」聲明,譴責社民連成員在地區諮詢會上擲雞蛋,亦批評立法會議員黃毓民有關汽油彈的言論,要求議員黃毓民、梁國雄及陳偉業引咎辭職。

愛港之聲的高達斌就聲稱,見到有部分法官政治立場不符「愛國愛港」,常歪曲事理偏幫泛民,正搜集法官判案紀錄,會聲討偏私的法官,並要求褫奪他們的職務。

保衛香港運動的傅振中就稱,法官判案時不止要考慮法律,亦要考慮市民感受和中國道德觀念。

高達斌聲言,將報警舉報黃毓民恐嚇官員。現時議員在議會內發言被豁免法律責任,但高達斌卻仍然認為相關言論違法。(即時新聞)

(13.12.2013明報即時新聞)

看了這則新聞,標少立即衝口而出來一句國罵。好一句法官政治立場不符愛國愛港,單看這句說話就知道高達斌是盲毛。如果法官應該展示政治立埸,高達斌就應該帶上法庭處以藐視之罪,先掌嘴然後脫褲打屁股。他這句説話假設法官應具政治立場,這是第一無知之處。開口前不如看下法官行為指引怎樣講,因為這行為指引是PDF檔案,我不能貼出來,要看就跟這連結自己看(法官行為指引)。第二,看一下法例第11章《宣誓及聲明條例》任命法官的司法誓言:

司法誓言

我謹此宣誓:本人就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法官/司法人員,定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奉公守法,公正廉潔,以無懼、無偏、無私、無欺之精神,維護法制,主持正義,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


何來愛國愛港?

第三,看下《基本法》第八十五條怎樣寫。這幫愛字頭的小丑,在跳樑之前,不如先讀一下我講這三點才開步,先排演好才出來跳忠字舞。

香港人喜歡排隊,除了守秩序之外,就是怕蝕底。香港人也喜歡報案,有理無理都要去差館轉一圈。報警舉報黃毓民?唉!瘋狗遇上癲狗。共產黨人才濟濟,為何會招攬愛字頭這些馬戲班,做盡羞港辱國的事?

阿爺都不敢違反《基本法》對法官指指點點,這班智障的忠君愛國之士,又義不容辭,出來獻世。這又引發我的自由聯想:皇上今晚不打算寵幸那個愛妃,太監卻會錯意,效忠情意結總揮不去,興奮地自己脫掉褲子,忘記了褲襠的空洞。

















2013年12月12日星期四

醉警襲同袍

休班警醉毆同袍囚1月

【明報專訊】年輕休班警員凌晨買醉後,在銅鑼灣崇光百貨門外大吵大鬧,巡警見狀上前截查,休班警突情緒失控,向巡警施以掌摑、箍頸及拳打腳踢。他經審訊後被裁定襲擊警務人員罪名成立,昨被判囚1個月。他隨即提出上訴,獲准於等候上訴期間保釋。

隨即提上訴 准保釋

被告袁肇良(25歲)隸屬港島衝鋒隊。警方發言人表示,被告現時仍被停職。案發於今年3月20日凌晨近4時,高級警員方富堅巡經銅鑼灣崇光百貨一帶,見被告滿身酒氣步履不穩,遂上前截查,被告卻回應「關你乜事?」,更突然以出手掐方的頸。方欲以對講機召增援,遭被告出手阻止,糾纏間二人雙雙跌倒在地,此時被告仍不罷休,用腳大力踢方的胸口。

已停職 求情稱已改過

辯方求情時引述被告的精神及心理報告,指他犯案主要受酒精影響,現已決心改過,並獲家人支持,請求法庭判他非監禁式刑罰,惟裁判官覃有方指本案性質嚴重,被告身為警察卻襲擊同袍,更反問他若受襲會有何感想。

裁判官以6星期作量刑起點,但因被告無案底而給予兩星期的額外扣減。

【案件編號:ESCC2243/13】

(12/12/2013)

覃有方對示威、侮辱國旗等控罪判刑一向重手,本案醉酒休班警員打執勤警員,並非一般推撞的襲擊,如果一般市民這樣襲警,應該怎判?我覺得6個月以上的監禁也不算重,我在襲警II一文寫過量刑,舉了一些判例。覃有方的量刑起點嚴重不足(manifestly inadequate),被告初犯是求情考慮,但他的加刑因素更多。被告隸屬港島衝鋒隊(EU/HKI),事發地點是他所屬警區,醉酒引致情緒失控,沒有坦白認罪,都是加刑因素。身為警察,守法意識應比市民强。警察執勤,要受保護才訂立襲警罪,如果休班醉警打同袍可獲輕判,對於保障警察執法時的安全,算是發出甚麽訊息?律政司有理由不申請判刑覆核嗎?

2013年12月11日星期三

「抽水」篇

這篇標題要加引號,有別於莊子的《秋水篇》。

匿名讀者在上一篇留言,説我好像抽水抽得過火。「抽水」這潮語,當作何解,我有點糊塗。我寫評論展示個人看法,就是抽社會的水?抒發情懷寫感性的文章,就是抽情感的水?寫情信就是抽情人的水?用完洗手間就抽馬桶的水?林慧思一開始就在抽正義之水,每一次在公眾面前説話,就抽一次水,包括抽匿名君的水。

我對林慧思,具貫徹始終的鄙夷,旺角罵警爆發後我一直在罵她,我對整件事立場清晰,不再在此重複。直至有讀者把她在金紫荊廣埸圍民主黨的片曝光,就進一步印證我對她的看法並不偏頗,對她不減半點鄙夷。

匿名君可能忘記了林慧思為何會受激進親政府勢力的「招呼」,其中一個原因是她自招的呀!如果她事後沒有飄飄然地亢奮,冷靜反省自己走錯了的棋,沒有在前呼後擁的支持聲中誤以為自己轟轟烈烈做了秋瑾,就不會惹來相應程度的「招呼」。她思想抽筋呀!在本質上,她跟愛字堆那一伙妖人有分別嗎?你潛意識裏以鋤強扶弱的心來看這件事,所以立場已偏頗,在我看林慧思只不過是戴著不同面具的陳淨心、李思嫣。

淡化事件當然有很多方法,我的想法是人怕出名豬怕肥,淡化的最佳方法就是隱身,不站在鎂光燈下成為焦點。我也有三幾個月沒有談她了。若果指我進一步傷害她,影響她康復,不如説是膽固醇過高的人不斷吃片皮鴨,血壓高的人不斷借酒消愁,心肺功能差的人煙不離手,那叫咎由自取。有病的人,大曬呀!有病就要對症下藥,有病就不要做加重病情的事,有病不是一個藉口,不是免死金牌,不是博取同情的折扣咭!

我是好辯駁、信自己洞察力的人,對林慧思的心態,自信看得玲瓏剔透,我不認同上文是輕率猜測。沒有一定看法,我就不會動筆。

多謝匿名君兩年來緊貼拙文,你對我某些文章失望一點也不稀奇,如果全部都失望就不會緊貼兩年。我寫文是為自己看法而寫,不是為了取媚他人而寫,不會為了有人失望而停寫。不為沽名,又沒有利益,我抽了甚麽水?有人叫我在電台廣播,我婉拒了。以前在香港工作,下班後在街上給記者攔著要訪問,我沒有接受。我寫了700多篇,沒有一篇拿去投稿,我抽了甚麽水?儘管不同意上一篇匿名的看法,對於肯花時間給我意見,我還是心存感激的。看法無需相同,差異不減尊重,請繼續提出批評。


2013年12月10日星期二

林慧思的憂鬱

早幾天林慧思接受D100訪問,表示在旺角罵警後要看精神科醫生,她可能患了憂鬱症或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我有點奇怪,不是躁狂嗎?創傷的不是被罵的警察嗎?林慧思講若可以時光倒流,她不會罵粗口。這種「縮沙」態度,陷當初撐她罵得有理的人於不義,那些支持者講了一大堆WTF怎様不算粗口的大道理,現在會不會在心裏對她罵粗呢?

休假三個多月,心情平復了,想回校上課了,學校卻叫她繼續休息,理由是希望繼續淡化事件。在大家近乎把她忘記的時候,她又接受訪問,這件事又怎會淡化呢?究竟是D100沒有題材,抑或是林慧思念念不忘那些浮名虛譽,不時要站在鎂光燈前搔首弄姿,才得到慰藉。淡化就要低調,使人忘記你,你自己忘不了,又在重彈舊調,幻想自己是景陽岡的打虎英雄,事情自然就放不下了。

我同情林慧思的病,也欣賞她沒有諱疾忌醫,可是再嚮往成為公眾人物,自招平凡人抵受不住的壓力,那些藥就白吃了。她像是吃完解藥吃毒藥,學校大概要找個機會把她幹掉,一了百了。

2013年12月9日星期一

愛國愛港的聯想

戴耀廷:我比其他人更愛國愛港

【明報專訊】佔中發起人戴耀廷(左)昨日出席港台節目《城市論壇》討論政改時,被「愛港力」成員(白衣者)指罵。戴耀廷在論壇談及特首候選人須「愛國愛港」時,指自己比其他人更「愛國愛港」,但認為「愛國愛港」不是法律定義,「未見過有法律可以寫個『愛』字」。

同場出席的有公民黨立法會議員毛孟靜、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葉國謙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劉江華。毛孟靜批評「愛國愛港」是「精神僭建」,問每年六四集會有數以萬計港人在維園高呼結束一黨專政,這是否與中央對抗。

葉國謙承認「愛國愛港」很難用法律條文列明,但表示「每個人心裏面都有把尺」。劉江華重申,《基本法》條文已經反映「愛國愛港」精神。

(9.12.2013明報)

半年前聽到梁愛詩講愛國愛港論和山中對此的評論,我就寫了這篇:梁愛詩的愛國愛港論-----與山中唱一齣戲 ,提出不能把「愛」這空泛概念寫入法律裏面,因為虛無飄渺,不能介定。我當時這様講:

愛國愛港不能寫在法律上,並非因為這樣做違反《基本法》及因《基本法》指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原因,而是「愛」只是一個抽象、難以客觀衡量的態度,也沒有一定準則,寫進法律也不能具體量度,這才是不能寫進去的原因。

一路只見人對這預設條件提出爭論,而不見有人對這條件的實際可行性提出質疑。今天終於看到戴教授及建制派的認同。教授講得對,他愛國愛港,可惜神女有心,襄王無夢,教授只好單戀,或者像白樺的《苦戀》——“爸爸您愛我們這個國家,苦苦地留戀這個國家……可這個國家愛您嗎?!”

那班建制狐狸精,也不用擠眉弄眼,已經跟黨上了床,墮入愛河,丘比特(Cupid)的金箭頭也可省掉。*

更加可笑的是劉江華的講法:《基本法》條文已經反映愛國愛港精神。何止,如果有方法可以呼氣測試,有些人在呼吸中會愛國超標。可是就算改用更抽象的形容詞,也無補於事。不能介定及量度「愛」,又怎様講甚麽的精神呢?只有腦袋不精神人才會講這些廢話。除了本土派城邦論的諸君擺明是不愛國,教授和建制派都各自表述地愛國。有些人為了愛國而冨,有些人就直接了當地愛國庫、國金、國色等等。如果真的有愛國呼氣測試,我們偉大的同胞又一定有罐裝「愛國氣」出售,就像九寨溝上面賣給缺氧旅客那種。葉國謙表示每個人心裏都有把尺,我認為不如每人手中的一罐氣,呼出來的二手氣都有些殘餘的愛國氣息,還是不夠的話,就站在梁愛詩、譚惠珠附近,沾染一下她們呼出來高濃度的愛國浩然之氣。教你一個詞語,這就叫仰人鼻息。

標少今天精神錯亂?非也,這屬愛國自由聯想,屬於post traumatic syndrome的一種,我叫它做愛國愛到黐筋症,正式學名是愛國創傷後壓力症候群。


*丘比特的神矢Cupid's Arrows




2013年12月5日星期四

奶昔謀殺案逾期上訴的結果

十月寫了奶昔謀殺案逾期上訴 appeal out of time,今天上訴庭頒布了判辭。被告逾期上訴的理由是當初身心疲憊,沒有能力再面對法庭程序,打算利用囚犯交換計劃要求調往美國服刑。被告後來改變主意,不肯定是否提出返美服刑,而當初決定不上訴並非理性決定,在控方不反對下,上訴庭把這次逾時申請,視為上訴正審來全面考慮,最後駁回上訴。

上訴第一理由是原審法官應該應辯方要求永久終止聆訊,因為鋪天蓋地的公眾和傳媒對本案的討論,對被告造成的偏見及不公,不會隨著時間和法官對陪審團的引導而消失。況且,被告經歷了第一次審訊及漫長的上訴,重審時她肯承認誤殺,控方又不接納,對被告是一種逼害。當然上訴理據一大堆,我再講會悶死人,想看判辭,可從這連結找,或者重看我對本案的幾篇評論,看這一篇(奶昔謀殺案逾期上訴 appeal out of time),就可找到其他幾篇。

重審本案的法官Andrew Macrae已晉昇上訴庭,他拒絕永久終止聆訊的判辭寫得滴水不漏,本案再上訴至終審法院的可能性甚低,上訴許可(leave to appeal)這關應該過不到。Andrew Macrae也是判陳振聰12年監的人,陳振聰如果上訴,第一項理據也會是傳媒負面報導使審訊不公。看到本案駁回上訴的理據,對陳振聰來講,他的心也冷了半截。Macrae審案能力高,文筆極好,同樣一件案,遇到明察秋毫的法官,被告當然倒霉。能否彰顯公義,人的因素比其他一切都大。

2013年12月4日星期三

拐嬰案

看到拐嬰案的發展,不期然使我想起Casey Anthony案,我在2011年7月寫了Casey Anthony殺女案陪審團荒謬的裁決及之後的4篇。兩案相似的地方是party girl抵受不住孩子的約束。Casey Anthony案尋回嬰屍還可以利用科學鑑証來控告謀殺,這假拐嬰案如果找不到嬰屍就只有被告自圓其説,最多加控蓄意誤導警務人員(S.63 Cap 232)、提供虛假資料以誤導警務人員(S.64 Cap 232)或浪費警力(S.91(2) Cap 221)等輕微控罪。

現階段不宜多講。

海外港人收到做陪審員的通知該怎麽辦

今天又碰到朋友告訴我在香港的家人收到信要他做陪審員,這已是近年我所知的第五、六宗了。移了民又身在外國,怎麽會入圍做陪審員呢?我絕對相信是香港移民局的行政失當所致,我這樣講當然有理由,而且我自己也有親身經歷,我自己3年前也收過這種通知。讓我先解釋制度。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每兩年都會按人事登記處長提供的名單,編製一份陪審員的臨時名單,然後郵寄通知每一位被編入臨時名單的人,有理由申請豁免做陪審員的人,收信後可提出申請。沒有提出申請或者申請被拒便會進入第二階段,即有可能被抽中在指定時間上庭,到了這階段仍然可以再提出豁免申請。就算申請失敗,到了上庭的時候也可以再提出申請。我不是鼓勵人不盡公民責任,我只在講不能當陪審員的理據。在《陪審員條例》第5條列出申請豁免的理由,這理由以外的理由你就自己想好了,上到法庭也有很有效的豁免理由,但第7條清楚講明永久離開香港的人不應納入名單之內。移了民的人理應不會接到信,為何會收到通知呢?

我相信出現這問題主要由於2003年開始更換智能身分證,入境主任在審核智能身分證申請時會要求移民外國的港人,提供在香港的聯絡地址,除非你堅持不提供地址,否則就會因為你提供了香港地址,就把你當作回流香港的人,繼而被抽中編入臨時名單。在申請特區護照時,也會產生同樣的情況,故此,收到通知把你納入臨時名單時,就應該寫信提出豁免,及附上在外國居住證明,例如車牌、水費、電費單等。當然,等到抽中要你上庭做陪審員的時候才寫信也無問題,但我就會選擇早一點處理。

如果收到傳票而沒有到庭,或雖已到庭,傳喚時卻玩失蹤,或出庭後未經法官准許而退席,如未能提出合理因由,即屬犯罪,最高可罰5000元,而第二及第三種情況更可被視為公然在法庭內犯刑事藐視法庭罪而處罰。移民海外的港人,因身處海外而不能出席,怎會遭檢控,如果你懂得怎樣不去理睬,又不寫信,也可以不惹官非,要這様做也有辦法,不過,我不會教你。




2013年12月3日星期二

醉酒鬧事

上一篇講喝醉胡亂揮拳直接或間接擊斃無辜人士,癥結在於飲酒過量,有朋友問在香港涉醉酒鬧事的法律,下面張貼了有關法例:

章:228 PDF標題:《簡易程序治罪條例》憲報編號:
條:28條文標題:醉酒版本日期:30/06/1997

(1) 任何人被發現在公眾地方醉酒,或在根據任何與酒牌有關的條例而領有牌照的處所內醉酒,均可處罰款$50
(2) 任何人醉酒時在公眾地方鬧事或行為不檢,可處罰款$250或監禁2
(3) 任何人被發現醉酒時在公眾道路或街道上掌管任何車輛(汽車除外)或馬匹,可處罰款$250或監禁2個月。
(4) 就第(3)款而言,任何人如因酒精影響而致其喪失官能控制力的程度足以令其不能安全地從事當時所做的事情,須當作已經醉酒。
(5) 任何人被發現醉酒時管有任何實彈火器,或管有任何火器及該火器的彈藥,可處罰款$2000及監禁6個月。就本款而言,任何人如因酒精影響而致其喪失官能控制力的程度足以令其當時不能安全地處理火器,須當作已經醉酒。
(1950年第22號附表修訂1950年第24號附表修訂)

這法例對上一次的修訂是1950年,可見罰款低得可憐,但套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13條,第(1)及(2)款的罰款變成第1級,即2000元。香港醉酒鬧事被檢控,十分稀罕,一般是因醉酒引致干犯其他刑事罪行,才會檢控後者罪行,醉酒反而是很多人在定罪後提出的求情因素。

在澳洲新南威爾斯州,醉酒並不違法。不過Law Enforcement (Powers and Responsibilities) Act 2002第206條賦予警察拘留醉酒人士的權力,以下是有關法例:

206 Detention of intoxicated persons

(1) A police officer may detain an intoxicated person found in a public place who is:

(a) behaving in a disorderly manner or in a manner likely to cause injury to the person or another person or damage to property, or

(b) in need of physical protection because the person is intoxicated.

新州議會在2008年曾因酒精引致暴力行為急升,而考慮修改酒牌法例規定酒吧及酒鋪在凌晨2時關門及廢除醉酒作為犯案的求情因素,改為視作加重刑罰的理據。講還歸於講,實際行動卻欠奉,背後當然涉及龐大商業利益。就算是拳擊斃命死者的家人,在鼓吹立法的時候,有沒有想過這類案主要是喝酒引致,而應該針對喝酒作限制,並非胡亂立法,又或者他們自己其實也是好杯中物的劉伶,才對此置若罔聞?





2013年12月2日星期一

奪命一拳之三

King-hit deaths prompt new law push

''One-punch'' assaults have claimed 90 Australian lives since 2000, mostly in booze-fuelled bashings, a new study has found.

The victims were killed either by a single blow to the head or when falling and smashing their heads against the hard ground after being knocked unconscious.The findings have intensified calls for Victoria to adopt tough king-hit laws, despite resistance from the state government.

Jennifer Pilgrim, a researcher at Monash University's Department of Forensic Medicine, said alcohol was involved in almost three-quarters of deaths recorded between 2000 and 2012. Dr Pilgrim said most of the victims were knocked unconscious when they were at a licensed venue, outside the venue or on their way home from the venue.

In more than a third of killings, the deceased and the attacker did not know each other.

''There was a brief altercation with someone they just met five minutes ago,'' Dr Pilgrim said.

''One person throws a punch. A person goes down, hits their head and never again regains consciousness.''

NSW had the highest number of king-hits (28), followed by Victoria and Queensland (24 cases each).

Recently, the NSW government joined Western Australia and the Northern Territory in pursuing one-punch laws.

The move came after widespread public disgust at the four-year minimum sentence given to the killer of 18-year-old Thomas Kelly, who was king-hit by a young man on a Kings Cross bashing spree.

But Victoria's Attorney-General Robert Clark said the government had no plans for change because existing dangerous-act manslaughter laws already carried a penalty of up to 20 years in jail.

Despite the government's opposition, Victorian families of king-hit victims are calling for immediate law reform to ensure hefty prison sentences for offenders.

They will rally at Manningham City Square on December 15 to demand that judges be allowed to hand down the maximum 20-year sentence for manslaughter in king-hit cases.

''STOP. One Punch Can Kill'' rally organiser Michelle Kleinert is close friends with a family devastated by an alleged king-hit.

Ms Kleinert said two years spent in prison did not equate to a life taken, yet some young people seemed to have an attitude that ''if you do something and someone dies, you'll get a couple of years and we'll get a tattoo in jail''.

''We need to start educating people that are coming up because I think the culture of king-hits is strengthening,'' she said.

Last weekend, three people in Queensland were charged with murder over the alleged king-hit and bashing of a man, 45, outside a Maroochydore kebab shop.

Missing from the 90 deaths listed in the coroner's study are recent suspected one-punch deaths yet to be finalised in the courts.

Among the incidents not listed is the alleged manslaughter of David Cassai, 22, while he was on his way home from the Portsea Hotel last New Year's Eve.

More than 40 per cent of fatal punches happened between midnight and 6am, according to the latest data.

Victoria Police Superintendent Rod Wilson said he had observed problems when patrons ''hit the air'' outside after leaving bars.

Superintendent Wilson said it was the responsibility of venue operators to make sure partygoers were consuming alcohol responsibly and screening patrons before they were let in. ''You've got to talk to people. It's not good enough to look at them and say 'come in','' he said.

NSW Police Superintendent Pat Paroz said perpetrators had only themselves to blame.

''It is not 'normal to get intoxicated and then beat someone up, and we shouldn't accept that because a person was intoxicated it somehow reduces their level of accountability for their actions,'' Superintendent Paroz said.

St Vincent Hospital's emergency department director Gordian Fulde said he treated four or five ''absolutely obvious'' king-hits while working at the Sydney hospital each Friday and Saturday night.

Professor Fulde is a supporter of a move to force pubs and clubs to close earlier, with experts pointing to evidence that bringing forward closing times to 3am reduces assaults by more than 30 per cent.

(2.12.2012 Sydney Morning Herald)

先前寫了奪命一拳奪命一拳之二兩篇,反對因奪命拳特別立法,因為以特别立法來解決問題觀念錯誤,正確做法是拿一件判刑過輕的案來上訴,要求上訴庭定立判刑指引,把受酒精影響下犯案視為加刑因素,假如另外立法之後,法庭判刑照舊以一般量刑因素來考慮,到時這種立法也不見得有意義。這類案大部份會控以謀殺,最終接受承認誤殺,誤殺在此最高可判25年監,奪命拳案譲你訂下最高刑期與誤殺相若,也只不過給它改了個新名字,意義何在?以前講過論據,今不再贅。上文引述論文研究指出,幾乎4份3的奪命拳案都涉及酒精,屬酒後失理智鬧事,而並非手癢找人練拳。澳洲是產酒國,也是飲酒國,飲餐酒十分普遍,飲酒闖禍也極常見。上星期六南澳區域法院法官Justice Anne Bampton,駕車時血液酒精含量超標兩倍有多,撞倒騎單車的人,在現場即時被警方吊銷駕駛執照6個月,本來明日正式任命為高院法官,慶祝儀式即時取消,但沒有講因此不升官,首席法官只講Bampton以後不會聽審醉駕案。如果發生在香港,這法官還可以當下去?可見這裏飲酒的認受性很高,這種飲酒文化要改變談何容易,也沒有人想改變。

為一拳奪命來立法,不如針對醉酒行為,管束一下在公眾地方醉酒的人,而不要本末倒置,以為另立拳擊殺人的法律,一切迎刃而解,如果這様,有心去買醉的人會帶把刀去,喝醉鬧事,捅人幾刀,不用出拳,那又如何?


















2013年12月1日星期日

活到多少歲?

你沒有想過要活到多少歲呢?下面照片的意大利老婦現年114歲,是全世界第5老人家,照片是再年青一點時候拍的。114歲?我讓給你,be my guest,我真的不想要。

Emma Morano, pictured when she was younger. Picture: AllTimeTopTens / YouTube
Emma Morano, pictured when she was younger. 

下面取自news.com.au 的報導,看她每天飲食和作息,不悶死人嗎?

Ms Morano says her eating habits - including raw egg every day - have helped her live so long.

"For breakfast I eat biscuits with milk or water," she said.

"Then during the day I eat two eggs - one raw and one cooked - just like the doctor recommended when I was 20 years old. For lunch I'll eat pasta and minced meat then for dinner, I'll have just a glass of milk."

She also "eats a sweet now and then to pass the times".
Sleep is another important factor in her longevity. Ms Morano goes to bed before 7 pm every night and wakes up before 6 am.

我選擇早一點離去,只要身體健康,主要想做的事都做到,還了心願,不帶遺憾而去,為何需要鷄皮鶴髮,走路兩腿顫抖,變成人瑞?

另一則新聞Suncorp Superannuation講澳洲的Baby boomers(二次大戰後出生的人)休想65歲退休,有4分1人大概要工作至超過80歲,原因只有一個,就是沒有足夠銀兩。究竟要多少才夠?這條數真難計。我以前寫過 活到100歲 及 活到150歲 兩篇,人口膨脹,百物騰貴,對很多人來講,退休並非易事。活路艱難,死路容易,安樂死的認受性也越來越大。終有一日,隨著人口老化,安樂死會在多個國家合法化。我以前寫 自殺非刑事化 一文,講香港在1967年把自殺從刑事法中廢除,但協助他人自殺卻是嚴重罪行。協助别人安樂死,將來就不犯法了。

問我要活到多少歲,健康的話80後90前,也足夠了。




2013年11月30日星期六

信耶穌偷肥牛之三

先前寫了這三篇:信耶穌偷肥牛信耶穌偷肥牛之二 及 肥牛牧師的模擬盤問 ,有關牧師偷肥牛案,本來寫完了已沒有再討論的空間。下面是匿名君看了無線的星期二檔案,提出來探討的。我當初循著連結也想看一下該片,後來才察覺因涉海外版權,所以看不到。

我也是看了這集星期二檔案,這是另一條連結,不知速度會不會快些。
http://news.tvb.com/programmes/tuesdayreport/5294da9c6db28cbe15000001

節目中播出了那段閉路電視的錄影片段,可見林牧師當時真的是大庭廣眾、大模斯樣的把肥牛放進公事包,還慢慢整理好。作為旁觀者,看了這片段,我倒相信牧師當時真的是「失魂」多過有心偷竊。我覺得偷東西不是這樣偷的,而牧師當時的行為舉止,又的確很像一般人買東西後把貨物收進袋中的樣子。畢竟人人都有試過「失魂」的時候,我們為甚麼就不能相信牧師當時可能真的只是「失魂」呢?

正常來說,如果有人這樣在店內公然在店員面前把貨品收入袋,店員應該會喝止他:「喂你未畀錢喎」,不知怎的當時店員又沒有這樣做,否則的話應該會避免很多誤會。

博主說新聞描述的過程任憑怎樣一個放官都沒有不釘的道理,辯護的理由要智障法官才相信,在另一篇博文說胡官的判辭和批准上訴的理據不看也罷。當然博主之前應該是沒有機會看到這段閉路電視片段。我倒有興趣知道,作為一個長期從事刑事檢控工作的人,對這片段會怎樣看,如果當初看了,會不會有不同的檢控決定。一個上訴法官看到這樣的證據,是否有理由覺得「失魂」是一個合理疑點,如果是的話,那判觪又應該怎樣寫,才不會像胡官那樣令人覺得沒有足夠的理由批准上訴,還是基於上訴庭處理事實裁決的原則,依然不應推翻原審的裁定。

我無意喋喋不休沒完沒了地去重覆討論已講過的説話,其實在上面提及那三篇文中的留言,也探討過部分匿名君提出的疑問,在此不再重覆。偷竊之類的犯案意圖,一般是由行為來推論,或者被告自招,否則就要靠盤問來斷定被告講法的破綻,故此我才寫了我會怎樣盤問的一篇。如果強力盤問之下被告也沒動搖(unshaken),那麼主控也竭盡所能,沒有其他可以做了。

在大庭廣眾、大模斯樣做甚麽事,本身並不説明有罪與否,有人大模斯樣從百貨公司搬走電視、沙發,大模斯様並不一定代表失魂或刻意犯事。同一行為,控辯雙方看法相反並不出奇,以本案而言,雙方對閉路電視所拍攝到內容無爭議,控方不爭議不在話下,辯方不爭議自然有自圓其説的講法,因為沒有機會看這電視節目,所以不知製作的目的及敍事的角度,不知對觀眾造成甚麽的引導作用。假設上訴結果維持原判,講出另一番大道理,到時還有這則製作嗎?我再三講法庭不是尋找真相的地方,審訊結果只是法律制度所定下的規則,依足來玩的成果。如果原審裁判官的裁斷陳述書(statement of findings)寫得漂亮,聽上訴的法官覺得無懈可擊,那麽,定罪與否,只繫於一線,屆時講出另一番維持定罪的大道理豈不是十分兒戲?

我覺得推翻事實裁斷的判辭沒可觀之處,原因是你覺得他無罪,我覺得他有罪,是主觀性頗強的結論。聽審上訴的法官要符合干預事實裁斷的法律原則,才應出手干預。終審法院Chou Shih Bin v HKSAR 及 Raymond Chen v HKSAR兩案是聽上訴的法官時常引用的,聽審上訴的法官大概會講以下這番話:

上訴法庭須確認自己並不享有裁判官直接從證人聽取證據的優勢。裁判官耳聞目睹證人作供,他當然在一個絕對優勢的位置去判斷證人的證供是否可信。

一個證人的證供是否可信及可靠,是原審法官的範疇,上訴法庭不應輕言干預,除非原審法官所作的事實裁定極其剛愎武斷,明顯地不合理或有違邏輯,或存在固有的不可能性,又或他就證據上的重要事項錯誤引述或有遺漏,或不曾作考慮和分析。

批評下級法院法官的證據分析明顯地不合理或有違邏輯,或存在固有的不可能性(inherently improbable)或不曾作考慮和分析,都是容易講而難以客觀量度的主觀看法。有心挑剔拿一些無關痛癢,以偏概全的論據來駁斥原審法官的看法,輕而易舉。當一份判辭只可看到看法上的不同而達至不同結論,而不能使我在法律觀點上得到啓發,便無可觀之處。

如果一個人到店鋪買東西,因為想著其他事情,手中拿著東西走過收銀處而忘記付款,我可以接納失魂的可能性。如果拿著公事包把正常人都不會放進去的東西放進去,我就很有興趣去盤問一下究竟精神出問題的失心瘋抑或是失魂,故此才寫了肥牛牧師的模擬盤問這一篇。若然是我去檢控,我就不會以同意案情方式提出控方的講法,我一定會傳召證人,詳細封殺所有漏洞。在此要奉勸主控官一句,若然被告不認罪,辯方又同意控方案情,十居其九這案情一定有漏洞。如果辯方同我講同意案情,我一定會多謝對方,然後再傳召證人去補充案情不足之處。

以前不止一次,辯方律師跟我講呢單嘢被告唔認罪,不過我同意控方案情。我第一時間稟告大老爺然後把案情呈上為證物P1,然後傳召證人。辯方媽媽聲,你有冇搞錯,我都同意哂你個案情,你仲叫證人?我話,阿哥,你都儍嘅,我都無話同意咗個案情就唔叫證人,我無呃你喎,我咪多謝咗你囉!

匿名君問我如果我看了閉路電視的過程,會否有不同檢控決定,當然我看不到那段片,但我可以很坦白講,我第一反應是會營謀怎樣去盤問被告,如果他經得起盤問而屹立不倒,我才會信他失魂。








2013年11月28日星期四

澳洲中國人應該知道的一件案之二

一個月前寫了澳洲中國人應該知道的一件案一文,聯邦最高法院今天頒佈了判辭,判李少校上訴得直,撤銷定罪,發還軍事審裁處重新考慮。

首先不要誤會以為上訴獲勝與種族歧視的指控扯得上關係,本案上訴得直是因為審裁處律師對審裁處作錯誤法律引導所致,從判辭的註句,可見端倪:

Defence – Military forces – Discipline – Service offences – Offence of creating a disturbance on service land – Meaning of "disturbance" – Physical and fault elements of "creating" a disturbance – Whether violence or threat of violence necessary to existence of "disturbance" – Whether "creating" a disturbance has one or two physical elements.

錯誤引導做成審判不公,才是李少校上訴得直的主因,跟種族言論毫無關係。我相信審裁處未必再有其他行動,反正李少校離職多時。如果審裁處重新考慮並修正法律上的錯誤,到其時李少校可能再被定罪。不過再裁決可能甚低,應該不了了之。






2013年11月26日星期二

撞死牛的法律意見

【on.cc東網專訊】 本年6月初有8隻牛在大嶼山被撞斃,懷疑涉案的英籍女車主Wilson Sarah Ann被指危險駕駛,並在今年6月26日沒有按要求向警方提供資料,被控一項沒有按書面要求提供資料罪;案件今日在荃灣裁判法院提堂,被告毋須答辯,案件押後至下月24日再提堂,期間控方會徵詢法律意見,被告獲准保釋。
(26.11.2013東方即時新聞 )

3天前寫了撞死牛的抗辯一文,此案今天提堂要押後索取律政司法律意見,被告被指危險駕駛,不要以為那是向她提出的控罪,那只不過是要求她21日內提供司機資料的先決條件,即已涉及違反交通條例,不小心或危險駕駛,甚至其他交通違例,在實質上都沒有證據。故此,律政司到頭來大概要同意標少在上文的看法,撤銷控罪,因為不能毫無合理疑點證實被告觸犯交通條例或涉及意外,以致有責任在21日提供司機資料。一個月後法律意見怎様講便有分曉,到時看下標少這招牌會不會給人拆下來。

2013年11月24日星期日

偷拍犯法?

法庭:國泰空姐一遭偷拍

【本報訊】穿着巴士公司制服的休班巴士司機,疑難抵空姐的制服誘惑,在乘搭機場巴士時涉嫌偷拍一名國泰空姐的美腿。空姐驚見對方向自己連環快拍,擔心裙底春光拍下遂報警。涉案司機當場被捕,他在警誡下表示「我無影裙底,我影件制服咋,唔信鈎啲相睇吓」,警方發現其手機內全是該空姐的全身照或美腿照,但無裙底照。被告昨於荃灣法院被控一項作出擾亂公眾秩序行為罪,經訊審後被裁定表證成立,案件押後十二月廿日結案陳詞。

報稱巴士司機的被告鄺錦輝(六十一歲),被控在今年五月十日於一輛A31號巴士內拍攝一名女子的腿部。

案件編號:TWCC 2577/2013

(23.11.2013東方日報節錄)

Star Chamber老哥在我速讀終審法院搶咪案上訴判辭一文,留了下面一則評論:

標少 ,
又一單影空姐美腿被控擾亂公眾秩序。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31123/00176_097.html
雖然未判,但表證成立己經奇怪。唉,法律的規則永遠是有權有勢(包括有政治背景)的可以上訴至終審,一般小市民則要硬食冤屈。

之所以有這則留言,原因大概有幾個。其一是我對在公眾地方偷拍裙底,控以作出擾亂公眾秩序行為罪,一向不以為然。其二是我寫了飛機偷拍飛機偷拍之二 兩篇,爭論此等控罪的恰當性。其三是在速讀終審法院搶咪案上訴判辭一文,我引用了終審法院對作出擾亂公眾秩序行為罪的元素分析,其中最對題一段這樣講:

79. However, a person may provoke a breach of the peace without any violence or threat of violence on his part: “... it suffices that his conduct is such that the natural consequence of it is violence from some third party”.[55] That third party need not be the person provoked or a by-stander, it could, for instance, be a member of the provoker’s group.[56] The actual or feared harm must be unlawful[57]and, where the harm is anticipated, there must be a real risk and not the mere possibility of such harm.[58] Moreover, the anticipated harm must be imminent.[59] 

東方報導這案的裁判官可能想推翻終審法院的看法,否則表面證供何以成立?單是拍照又不是裙底照,不犯任何法。在街上見到趣緻BB,拍張可愛相,就被懷疑是孿童;拍張美女照,就被懷疑是色魔;影阿婆就當你是陳振聰、謝偉俊,不是淘古就是想搞姊弟戀;影男人就懷疑想搞同性戀,為何不認真看下拍攝部位及角度,這社會瘋了嗎?就算這巴士司機真的拍攝空姐的裙底,控罪也不符終審法院最新案例的要求,何來有真正導致激使他人破壞公眾安寧的危險?希望有人指點標少的迷津。





2013年11月22日星期五

撞死牛的抗辯

涉輾斃牛英女被控


【八牛滅門案】
【本報訊】今年6月5日大嶼山八牛被輾斃案件,警方憑車底牛毛血迹鎖定一輛四驅車曾駛過案發現場並輾過牛隻,惟涉案外籍車主夫婦拒認當日在場,並拒絕提供進一步資料,警方昨以「沒有按照書面要求提供資料」罪名,落案控告49歲英籍女車主Sarah,案件排期下周二(26日)在荃灣裁判法院提訊。

拒向警方提供資料

流浪牛「滅門」案中,警方事後以涉虐畜罪將Sarah拘捕,她先後多次獲准保釋候查,但女事主一直否認與案有關,並拒絕向警方提供案發時駕駛涉案車輛的司機資料。根據法例,車禍後涉案車輛的登記車主及懷疑司機,須在意外後6個月內,提供意外發生時或之前最後駕駛該車的司機資料,如拒絕提供或作虛假陳述,一經定罪,均可被處罰款10,000元及監禁6個月。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稱,有時交通意外後,有人因害怕認罪後會被控告危險駕駛等較嚴重罪行,遂拒絕提供資料,惟陸認為此做法相當「幼稚」,因警方調查期間,可掌握一定的人證及物證,相信警方是先向事主施「下馬威」,先控告她違反交通條例,稍後再研究會否加控虐畜等罪。
(22.8.2013蘋果日報)

這則新聞報導講似是而非的説話,我無心跟陸大狀抬杠,但看法確很不同。21日內不提供司機資料的控罪如下列,我只列出第一款:

章:374 PDF標題:《道路交通條例》憲報編號:E.R. 2 of 2012
條:63條文標題:提供某些資料的責任版本日期:02/08/2012

(1) 凡車輛司機被懷疑曾犯有本條例所訂罪行,或因有車輛在道路上而有意外發生,任何人(包括該車輛的登記車主及被懷疑為該車輛司機的人)須在被指控罪行或意外發生之日起計6個月內所提出的要求下,按本條訂明的方式,向警務人員提供以下人士的姓名、地址及駕駛執照號碼

    (a) 如屬被指控罪行,該被指控罪行發生時該車輛的司機;
    (b) 如屬一宗意外,意外發生時該車輛的司機,或在意外發生前最後駕駛該車輛的司機,
    (如有的話)他與任何上述司機的關係。 (1984年第66號第8條代替)
我的看法是這件案沒有證據可以檢控虐畜之類的控罪,才告這一條,先施下馬威的講法只可視為開玩笑。就算有人承認是司機,也沒有虐畜的證據,可以是不小心駕駛(第38條)、發生意外後不停車(第56條)及發生意外後24小時內沒報案(第56條)。21日內沒有提供資料罪在法律上的第一元素是已干犯了交通條例,如果沒有干犯交通條例,就無需提供資料。控方雖然缺乏直接證據,很明顯會要求法庭作推論,以8隻被輾斃的牛及該車車底找到的牛毛及血迹,推論該輛車違反上列的交通條例。一經定罪,除了蘋果日報引述的罰則,也可把登記車主停牌(63條(7))。由於要符合6個月內作出檢控的法律要求,現在已過了5個多月,這是最後一著,再不出手就不能再提出檢控了。所以先告交通條例,再研究加控虐畜,是笑話一則。況且,同一案情,怎可告完又告,那叫double jeopardy!

有抗辯理據嗎?粗俗講,甩硬。

被告是老外,我不妨講我的抗辯方法。這件案存著合理疑點,我會陳辭講控方不能排除是其他車輛撞死了牛,被告才開車經過,故此沾到牛毛和血。如果是四驅車撞死8隻牛,這四驅車何止只沾牛毛和血?那不是坦克車,就算不total loss 也嚴重損毁。那麽車主為何一早不這樣講呢?因為不是每個人都懂得法律上的疑點是怎樣營造出來的,如果個個都咁醒,當年謝霆鋒就不會被檢控定罪。不要問我謝霆鋒當年應該怎様抗辯,如果我教他他就不會成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