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30日星期日

佔領何時了?

朋友問我為何從日本回來就少寫評論了,尤其是不再講佔中。我心中當然有看法,這看法可謂貫徹始終,由第一篇評佔領行動開始到現在,不論過程產生了甚麼變化,看法如一。佔領一開始沒有在最光輝時刻撤退,由高支持率變成高厭惡率,一盤叫價高姿態美的年桔,變成年初一早上五、六點清埸的爛桔,還不自知,死撐到底,還要待價而沽,已變成「無價」寶。看了這局面,評也傷感。青春無敵,肆意浪費,變成除了自我安慰的自滿感覺,其實虧了大本,已到止蝕也太遲及沒意思的地步。

發展到如此境地,政府在策略上打了大勝仗。當初如果警察以強烈手段清場,除了受到垢病,國際負面輿論外,佔領者會站在為民主而被逼害的角色,可是,現在他們全面受封殺。

由當初等待警方出手拘捕,警方卻等佔領人士自己走,發展到公開溝通失敗,錯在學聯不知進退!明知香港政府的底綫不是她自己有話事權的,學聯也強硬到無廻轉餘地,那就不要講談判,乾脆叫打倒共產黨的口號好了,上甚麽勞什子的京去面聖,簡直是四不像。真的以為國安的人會在大陸才拘留你班儍人使你可以以殉道者自居嗎?發春秋大夢!共產黨不致於同學生一般愚蠢,當然會在口岸就拒絕入境,學生就變成啞炮,燃燒了葯引不會爆。

民事禁制令使這件事峰迴路轉,本來警察拖延不作拘捕及清場,暫時不會把法庭牽涉入去,私人禁制令卻給予警察更多處理空間,協助執達主任執行法庭命令乘機清場,在策略上而言是上策。任憑佔領人士及泛民指責警方行動超過法庭的命令範圍,警察依據警察條例及其他保障公安的法例,採取拘捕及驅散人群的行動都是合法的,唯一有問題是用了不必要武力。我當然不會蠢到講你班友抵打,我只會憂慮長期經歴綳緊的警察和示威者關係,部份警察情緒失控,乘機報仇雪恨,警棍揮舞得份外痛快。這不單是警察濫權的問題,而是影響深遠警察執法的政治中立問題。這社會需要一起放假去療傷。

從法庭近來處理這些因佔領引伸出來案件的態度,可以看到佔領人士一廂情願的看法,講公民抗命等崇高理想,刻意違抗法庭命令以為是歷史使命的想法,並不獲得法官認同。三子自首與否,已無足輕重。這場失控的運動,離收科的時候近了,呼籲升級對抗及圍堵政總的人,小心你的言論,警察下一個行動就會對付在網上煽惑他人的人,付出這種代價值不值得,是打後二、三十年的反思。值不值得,後不後悔是很個人的感受,看得剔透和後知後覺只是一綫之差,今時悵惘,日後寫火樹飛花之類的書,已悔不當初了。(我曾寫過《火樹飛花》……讀了之後再寫《火樹飛花》兩篇。)






42 則留言:

  1. 標少,你高高在上,人駡你,你以前可以告他藐視法庭,令他坐監。但我幾日都有睇直播。我自認eq不低,我看到直播,都想打死他,但警察真係非常克制,傳媒只報道示威者受傷,但無報道警察用多少時間勸喻示威者離開。標少,我唔知你有無人用十幾個鐘頭問候你及其家人,比人起底。警察係受過訓練,但都係人,eq都有極限。特技人可以跳幾層樓都唔駛死,但唔代表他跳一百層樓都唔駛死。警察都有人權,律政司起檢控時,有考慮前線警員的感受嗎?標少,我建議你用一日時間起on.cc用佔中的直播,看事實的真相。他們的行為,根據r v ireland 的案件,已經可以告他gbh,希望律政司檢控科不要高高在上,一句平衝示威者的利益就大哂。警察至少給與一小時的警告才清場,美國澳洲英國警察起處理非法示威時,有給與警告,讓示威者戴頭盔,眼罩,開傘嗎?警察處理佔中案件有二個多月,這二個多月來,不斷比人問候,他用的武力是真係唔reasonable 嗎?我估即使法官咁有耐性的人,如果二個多月比人鬧,他都會打他,起碼重傷。但佔中者有一個重傷嗎?示威者受傷有新聞價值,但這大肆報道的新聞並不代表事情的真相。警察係鐵人,鐵都會生銹,他們不是萬能俠,希望市民可以用reasonable expectation係對待警察。傳媒只報道警方用催淚彈,但沒報道催淚彈前發生的事情。人人生而平等,但沒人權組織保護警方的人權。人權無分界別,民主不只容許大多數人,還包容少數人,包括有錢人。起互相尊重的前提下作出妥協。法治除了刑事,還包括民事。為甚麼要不參與佔中的人要賠上佔中的禍害,為甚麼小商鋪要花費極多的金錢來得到佔中的賠償?我都唔係唔贊成公民抗命,但這次活動完全沒有公民抗命的要素,我唔要求判佔中者坐監,但起碼判破產令,包括要賠償警方心靈上的損失,警察都有尊嚴。
    我希望律政司檢控時用的是國際標準,英國的檢控政策最詳細
    英國處理示威者的檢控守則http://www.cps.gov.uk/legal/p_to_r/public_protests/
    加拿大檢控指引http://www.ppsc-sppc.gc.ca/eng/pub/fpsd-sfpg/fps-sfp/tpd/d-g-eng.pdf
    美國的檢控指引http://www.justice.gov/usao/eousa/foia_reading_room/usam/title9/27mcrm.htm
    紐西蘭檢控http://www.crownlaw.govt.nz/artman/docs/cat_index_13.asp
    澳洲維多利亞省http://www.opp.vic.gov.au/getattachment/5b830306-a17b-4ada-9078-6982539d44ac/2-The-Prosecutorial-Discretion.aspx
    western australia :http://www.dpp.wa.gov.au/_files/statement_prosecution_policy2005.pdf
    southern australia: http://www.dpp.sa.gov.au/03/prosecution_policy_guidelines.pdf
    澳洲寫public interest 寫得較詳細
    標少,以你多年經驗,你應該好清楚及睇過我上述所知的檢控文件。雖然終審法院法輪功案件起檢控有一定作用,但其他普通法的國家特別係英國的檢控都有一定參考價值。
    佔中者臨崖勒馬的機會,我們己經充裕給他們。
    他們絕對是知法犯法。
    比一些誤墮法網的人,這些人更不應該檢控。
    我對於檢控的知識非常非常少,不敢起標少班們弄斧
    中學生都可以給與機會。但大學生就應該承擔成人的責任。
    標少,你對犯罪學的知識不比我少,香港有好多人包括年輕人仲好努力去工作,律政司有必要制止罪行,維持治安
    他們既然選擇這條路,就知這條路的後果。
    如果根據theory of justice 的原理,他們是不應該請律師的,但事實並非如此。
    他們連真普選的定義都未清楚,連人大的決定都未清楚(我都不太清楚,馬大爺都有講人大的解釋好難解,國內的法律解釋,有好多因素要考慮,包括歷史因素,字面上的解釋並不重要)連公民抗命的原理都未搞清楚,甚至乎連法治都不清楚(這包括港大中大法律系的學生)就搞佔中
    正如罪犯運毒及洗黑錢一樣,唔知道他們的刑罰有多重
    但法官一樣照判刑指引判他們,應做的,都做了。社會需要年青人,但社會不只屬於年青人。
    如果年青人是好的。即使有犯罪紀錄,他一樣可以站出來。
    社會沒有辜負年青人,係年青人辜負社會對他們的期望。
    要認識政治,就要認認真真地讀。唔好未讀textbook,就讀journal,唔好先示威,後了解。
    世界是好大的,但世界的人權標準,都容不下年青人的行為。香港是國際社會,需要輸入人才,更需要輸出人才。有關刑事紀錄或罪犯更新的人權,不斷發展中,但起碼二三十年國際才可能容得下有刑事紀錄的人。
    對不起!年青人。善惡到頭㚵有報。
    應檢控的,就該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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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明白你的憤懣,理解你的心情,滿口理想又沒有內涵的人充斥,又不斷用雙重標準來合理化自的行為,所以才不得人心。煽情手法,跟亂揮警棍相類,但前者不受制衡,後者卻要,始終兩者並非置於同一地位。除了檢控政策本身的訂定,法庭的裁決也影響怎様應用檢控政策,楊美雲案只是其中一例。況且,就算引用該案例的人也只引用對自己有利的地方,終審法院也認同警察執法的困難及專業,示威者就對此置若罔聞。同理,當那些人要講國際標準,也選擇性地講。罵人就當別人不是人,永遠都站在充滿理據的高地。易位而處,恐怕已沮喪到死。我知識有限,未能回答你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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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eq有限, 就可以將警察打人合理化? 你的歪理多到我懶得反駁.

      "根據r v ireland 的案件,已經可以告他gbh"
      請問你知唔知GBH係咩?而Ireland 個case 又係講咩?
      錯得這樣的緊要, 還要拋書包? 那警察既Common assault 又用刑事告左未?
      判破產令都講得出? 你知道到現在仲未有人民事入高院既原因嗎?
      我勸你少說幾勉得顯得你的無知.

      S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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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執法是要配合適合的力度-當單靠勸諭無法驅趕示威者,警察就要加大力度去繼續執法。以現在的情況來看,武力驅趕是必須的,但也許當中有部分警察使用了過分的武力。

      即便如此,我們也要承認,警察是有使用武力去執法的權力-我們並不可以因為違法者頂著高尚的光環,而縱容他們破壞法紀的行為。武力的強度有機會過分(像這次某些警察的行為allegedly過火了),不過這個可以靠各種監察和投訴機制制衡。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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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其實旺角既情況有點覆雜, 不是單單的驅趕及反驅趕的問題. 分幾方面講. 權力, 武力, 公正和機制.

      所有人都應該守法, 包括示威者和警方. 警方執法, 是無可口非. 如果執法是根據法律所給予的權力及Area 內當然没有問題. 但在旺角的行動就很有問題, 他們任意的驅趕, 任意的使用警棍, 又時否在法律所給予的武力呢?那任意的搜身又時否法律所給予的? 如果你讀過Criminal procedure, 我相信你會知道警方的權力是有限制的. 但這些限制有很多在旺角中完全消失了. 就變成了濫權.

      那警方所用的武力呢? 這個問題會比較主觀, 我說不適合, 你說適合. 不過一方是有精良裝備有防曞盾, 警棍, pepper spay的警察, 一方是以紙作制盾, 只有雨傘和眼罩的學生. 當然了, 學生做出的行為也可以很危險, 一個人空手也可以打死人. 不過界線就是當警方在制服時攻擊的地方及制服後是否還使用武力? 用警棍打頭?制服疑犯後有没有再攻擊疑犯? 那拖著疑犯又是否又是必要呢?

      如果警方只是一少部份人做出過激的行為, 那警方處事又否公正呢? 如果對那一少部份的處理不公, 就即是告訴其他警察他們的行為没有問題. 對示威者的拘捕十分迅速, 對警察既拘捕卻又少之又少. 拘捕那幾位暗角打人的高級警察時間之久令人出奇. 讓人產生不公印象. 更不說那些話有人搶槍其實没有帶槍及拘捕没有犯事的now 新聞記者。

      那是否有相關機制制衡? 他們只可以投訴,CAPO 作出更進。CAPO運作公開嗎? 是否獨立? 原來不是。 那他的主要公能是什? 原來只是
      The Complaints Against Police Office (CAPO) views complaints as feedbacks on police
      service and seeks area of improvement to enhance customer satisfaction.
      http://en.wikipedia.org/wiki/Complaints_Against_Police_Office


      那誰搜證? 警方不合作又可以怎樣? 
      一方用努,另一方自能靠自己。 
      但請不要忘記, CAPO本意不是用來處理刑事案的, 但現在你報案說警察打人, 他只會叫你到CAPO.

      示威者不能頂著高尚的光環,而縱容他們破壞法紀這句我認同, 但同樣的標準也認該套用在警察上, 警察也不能頂著清場光環和反佔中者的支持而濫權. 否則這只是雙重標準.
      最較我驚雅的是批評示威者的同時並没有批評警察(這包括blog 主), 有許多所謂既知識份子給政治立場羅得失去理智. 無論有没有普選, 示威總會有散去既一日, 但警隊既處事手法先會係影响最深.

      S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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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你唔衝擊,警察何以打人,我冇話將打人合埋化,只不過是警察有權用self-defence honest and reasonable belief 去use the force ,當然用ireland case 要證明警察患有認可的心理病,但又唔係完全沒可能,學聯同學民係社團團體,同埋佔中三子今日上小額庭,完全告唔入又未必
      刑事破產令

      (1) 凡某人於法庭席前就某罪行被定罪,而法庭覺得─
      (a) 由於該罪行或該罪行連同任何其他有關罪行,一人或多於一人曾蒙受損失或損害(並非可歸因於人身傷害者),而法庭知悉該人或該等人的身分;及
      (b) 損失或損害的款額或合計款額超逾$150000,
      法庭除可用任何其他方式處置該罪犯外(但如法庭根據第73條針對他作出補償令,則屬例外),亦可就該罪行或就該罪行連同任何其他有關罪行(視屬何情況而定)作出針對他的命令,稱為刑事破產令。
      (2) 在第(1)款中,“有關罪行”(relevant offences) 指─
      (a) 有關的人在同一法律程序中被定罪的罪行;
      (b) 法庭在裁定刑罰時予以考慮的罪行;或
      (c) 獲法庭一名法官信納已在同一法律程序中經控方援引證據證明的罪行,而不論該等罪行是否經明確地予以控告或承認。
      (3) 刑事破產令須指明─
      (a) 法庭覺得是由該罪行導致的損失或損害的款額,或如罪行多於一項,則須指明法庭覺得是由所有罪行導致的損失或損害的總款額;
      (b) 法庭覺得有蒙受該項損失或損害的人;
      (c) 法庭覺得該人或該等人中的每一人所蒙受的損失或損害的款額;及
      (d) 法庭覺得是犯該罪行的最早日期,或如罪行多於一項,則指明其覺得是犯最先犯的罪行的最早日期。
      (4) 刑事破產令可就同一項損失或損害針對2名或多於2名的罪犯作出。
      (5)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藉命令修訂第(1)(b)款,以命令所指明的款額取代該款所指明的款額。 (由1999年第39號第3條修訂)
      (6) 在本條中,“法庭”(court) 包括區域法院。 (由1998年第25號第2條修訂)
      (由1979年第20號第9條增補)
      DCCC590/2010

      本席亦就此曾經在上次聆訊裡查詢代表被告之伍大律師,對於此命令的作出會否提出任何陳詞或者異議而得到之答覆都是並沒有任何異議,亦不會作任何陳詞。本席在小心考慮過有關條例之下,認為由於案中的情況符合法例的要求,即由於本案之罪行涉及一人或者多於一人曾經蒙受損失,而法庭亦知悉該等人士的身分,以及有關損失之款額,合計款額已經超過150,000元,因此在此情況之下,法庭認為頒布刑事破產令,是一個合適的做法。第221章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84A條 針對被定罪的人的刑事破產令
      CAAR 13/1998
      I turn to consider the application for a criminal bankruptcy order. This is opposed and it is argued that there is nothing to prove the losses were the result of the offence. It is not necessary that the prosecution do prove this, but merely that it be shown that the losses 'appear to the court' to be such a result; subsection (1). In this case they do so appear to me to be a result, even though there may have been other extraneous causes such as the downturn in the economy. The losses were direct and proximate result of the offence.

      Given the spectacular collapse of Billion, which is not a registered limited company, I think that what assets there are should be crystallised in the hands of the official receiver for the benefit of all creditors. Pursuant to section 84A(3) of the 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 I therefore make a criminal bankruptcy order in the form of the draft and schedules submitted by the prosecution ...
      警察的common assault 我唔知你指邊單,但你令我想起吹口哨被定罪的案件。
      法律係發展緊,如right to be forgotten 你話我寫的完全無可能完全唔係,起碼blackstone criminal practice 2014 同archbold2013沒咁講,
      你提起common assault 令我想起酷刑條例,英國都有條咁的例criminal justice act 1988, ss134,135 ,但英國方面都未有案例
      起法律界,對法律無知的大有人在,亂講講錯法律大有人在,無知不只我一個,法律範圍好大,我認我係無知,但我願意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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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SL兄
      警察執法是光環,但也是維持法治,使用過份武力應該批評。
      同一標準,佔領者頂着道德光環,破壞法治,損害他人權益,更用武力反抗執法。
      請問誰更應批評??
      另外閣下沒有見到BLOG 主批評警察過份使用武力嗎?
      還是只要警察過份使用武力,佔領者的損害就能無視嗎?
      錯的就是錯,對的就是對,不會因為立場而改變。
      K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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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KL佳人,

      如果我没有理解錯妳的意思, 妳是指警察及示威者都應批評, 但示威者因頂着道德光環,破壞法治,損害他人權益,又用武力反抗執法故更應批評.

      如果你問我, 我個人覺得警察更應該批評, 因為警察知法犯法, 就說没有犯法好了, 他們手執的是武力跟執法的權力, 這是是我覺得警察更應該批評的原因. 這不代表示威者不需要批評, 只是角色與權力越大, 責任應該越重.

      但我覺得這不重要, 你堅持示威者更值得批評也好, 但請你也要批評警察, 因為你不批評便等於縱容.

      我並没有說,只要警察過份使用武力,佔領者的損害就能無視. 容許我反問, 是否佔領者的損害, 警察過份使用武力就能無視嗎? 我相信大家的答案也一樣是否定吧?

      至於批評Blog主 , 儘管我對某些看法並不認同, 但我覺得Blog 主一向也盡力做到持平. 只是我看到批評警察的真的不太多. 這只是個人感想, 或許不正確, 但我相信以Blog主的性格, 頭也不回, 一點也不會介意.

      我欣賞妳說的一句”錯的就是錯,對的就是對,不會因為立場而改變。”

      S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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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我真不介意,也少了反駁批評,但我有回頭,回眸一笑。我真的盡量撇除主見,希望持平,也給人這種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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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原 人 ﹕ 當 運 動 變 為 潮 流
    http://news.mingpao.com/pns/周日話題﹕當運動變為潮流/web_tc/article/20141130/s00005/1417286508596


    【 明 報 專 訊 】 旺 角 , 風 雲 四 起 , 警 方 奪 回 旺 角 佔 領 區 的 空 間 , 卻 無 法 重 奪 人 心 。 佔 領 區 的 失 , 卻 是 運 動 的 得 , 風 水 輪 流 轉 , 警 方 嘗 試 佔 領 的 滋 味 。 11 月 25 日 的 清 場 為 運 動 注 入 動 力 。 警 察 和 權 力 無 孔 不 入 , 猶 如 戒 嚴 的 狀 態 , 旺 角 行 人 區 變 成 警 員 區 , 動 輒 的 暴 力 。 反 抗 變 得 有 趣 , 對 抗 暴 力 , 幽 默 成 為 重 要 武 器 。 「 鳩 嗚 」 運 動 , 「 我 們 濕 平 」 , 為 日 常 生 活 的 符 號 , 重 新 賦 予 價 值 。

    改 寫 抗 爭 意 義

    購 物 , 變 成 「 鳩 嗚 」 , 飢 餓 遊 戲 的 手 勢 成 為 「 自 由 」 的 象 徵 。 從 雨 傘 到 「 購 物 」 日 常 瑣 事 進 化 為 運 動 的 象 徵 , 「 鳩 嗚 」 的 諷 刺 是 挪 用 政 府 的 核 心 ( 經 濟 ) 價 值 , 昔 日 SARS 時 , 「 消 費 救 港 」 到 今 天 , 梁 振 英 呼 籲 到 旺 角 消 費 。 沒 有 組 織 者 , 符 號 的 挪 用 和 傳 播 更 快 速 , 更 容 易 取 得 共 鳴 。 相 反 , 建 制 派 東 施 效 顰 , 擁 有 金 錢 、 動 員 力 , 卻 沒 有 誠 意 和 創 意 。

    抗 爭 成 為 潮 流 , 一 發 不 可 收 拾 。 今 天 的 旺 角 , 不 是 SARS , 也 不 是 工 地 , 最 流 行 的 衣 著 竟 是 口 罩 、 眼 罩 和 頭 盔 。 少 男 少 女 人 人 都 是 創 作 者 , 旺 角 街 頭 沒 有 統 一 口 號 , 有 人 拿 人 民 幣 , 高 呼 : 「 我 有 人 民 幣 , 我 要 鳩 嗚 」 、 「 我 要 食 翠 華 」 , 最 卑 微 的 過 馬 路 、 行 街 的 要 求 , 突 出 權 力 的 霸 道 。 車 水 馬 龍 的 旺 角 , 沒 有 路 人 , 人 人 變 為 參 加 者 , 警 方 無 法 預 計 情 , 唯 有 訴 諸 暴 力 , 對 途 人 、 記 者 、 女 生 施 以 棍 棒 。

    克 服 廉 價 恐 懼 讓 我 們 走 更 遠

    筆 者 看 到 警 員 大 叫 ︰ 「 不 准 站 在 馬 路 , 不 要 停 留 在 行 人 路 」 。 有 人 回 應 : 「 我 們 不 似 警 察 , 這 樣 離 地 」 , 群 眾 失 笑 。 憤 怒 , 沒 有 轉 化 暴 力 , 反 而 轉 化 港 式 諷 刺 和 訕 笑 。

    暴 力 對 政 權 從 來 是 雙 刃 劍 , 恐 懼 是 嚇 倒 人 , 也 令 人 憤 怒 , 每 天 的 「 鳩 嗚 」 , 令 警 方 醜 態 百 出 。 暴 力 成 為 政 權 最 後 一 根 稻 草 , 法 律 無 法 限 權 , 剩 下 只 有 鎂 光 燈 和 facebook 。 旺 角 「 鳩 嗚 運 動 」 持 續 , 無 意 間 令 運 動 升 級 , 合 法 的 購 物 , 背 後 是 不 合 作 和 不 畏 懼 , 突 顯 政 權 的 膽 小 和 懦 弱 , 拖 垮 建 制 的 運 作 。

    集 體 政 治 地 標

    從 獅 子 山 到 「 鳩 嗚 」 , 一 張 相 片 , 一 句 口 號 , 製 造 香 港 人 的 地 標 。 城 市 需 要 地 標 , 共 同 記 憶 , 可 惜 , 香 港 缺 乏 政 治 抗 爭 地 標 。 談 空 間 改 變 政 權 多 提 及 柏 林 圍 牆 , 而 相 對 德 國 , 冷 戰 時 上 而 下 的 產 物 , 阿 根 廷 的 五 月 廣 場 運 動 更 能 刻 劃 下 而 上 的 運 動 。 1976 至 83 年 阿 根 廷 經 歷 軍 法 獨 裁 年 代 , 超 過 三 萬 人 失 蹤 , 一 群 母 親 在 1977 年 開 始 , 逢 周 四 在 總 統 府 前 的 五 月 廣 場 繞 行 一 周 , 舉 起 相 片 尋 找 失 蹤 兒 子 、 父 親 和 親 人 , 軍 政 府 嘗 試 指 摘 母 親 為 「 瘋 子 」 。 及 後 , 1978 年 阿 根 廷 主 辦 世 界 盃 , 國 際 間 製 造 巨 大 壓 力 , 五 月 母 親 成 為 世 界 的 焦 點 。 最 後 , 軍 政 府 在 1984 年 被 迫 放 棄 政 權 , 阿 根 廷 回 歸 民 主 , 五 月 廣 場 成 為 反 抗 軍 政 府 和 民 主 的 象 徵 。

    旺 角 、 金 鐘 , 佔 領 空 間 是 喚 醒 群 眾 的 記 憶 。 跟 教 科 書 不 同 , 空 間 的 存 在 是 政 府 不 能 磨 滅 , 也 不 能 改 變 。 「 鳩 嗚 運 動 」 , 香 港 人 肆 意 嘲 笑 警 察 , 腐 女 評 論 俊 朗 的 警 員 為 樂 ; 性 工 作 者 在 過 馬 路 , 被 截 查 工 作 證 明 時 , 留 下 「 無 證 件 , 我 在 砵 蘭 街 招 牌 『 xx 少 女 』 工 作 , 下 次 早 點 來 探 望 我 」 , 警 員 一 臉 尷 尬 ; 數 以 百 計 男 生 在 防 線 前 高 呼 ︰ 「 我 要 去 『 砵 蘭 街 』 消 費 」 。 個 人 的 經 驗 和 記 憶 將 旺 角 的 定 義 改 寫 , 旺 角 被 詮 釋 為 有 趣 的 反 抗 符 號 , 多 元 的 空 間 聚 合 個 人 的 故 事 , 重 寫 旺 角 和 香 港 的 集 體 抗 爭 歷 史 。 只 有 空 間 尚 存 , 創 作 和 詮 釋 不 斷 發 生 , 運 動 隨 時 升 溫 , 向 政 權 施 加 壓 力 。

    還 城 市 的 理 想

    普 選 無 了 期 , 人 大 的 頑 固 , 至 今 未 有 鬆 動 。 青 年 多 談 理 想 的 失 落 , 只 能 苦 中 作 樂 。 如 果 年 輕 人 和 雨 傘 運 動 代 表 理 想 , 政 府 和 政 客 代 表 務 實 , 香 港 在 理 想 和 現 實 有 巨 大 鴻 溝 , 不 單 是 買 樓 、 住 屋 的 問 題 , 而 是 如 何 規 劃 我 們 的 未 來 。

    釋 出 善 意 , 不 是 用 警 棍 和 暴 力 , 而 是 助 市 民 實 踐 理 想 。 台 北 選 市 長 , 兩 大 熱 門 的 無 黨 派 柯 文 哲 和 國 民 黨 連 勝 文 的 政 綱 , 告 訴 人 們 理 想 如 何 變 成 政 策 。

    香 港 大 白 象 的 基 建 , 屢 次 被 人 詬 病 , 九 大 基 建 超 支 近 七 成 , 達 1600 億 。 市 民 角 色 除 了 付 鈔 , 無 法 參 與 和 管 理 工 程 。 台 北 兩 大 候 選 人 都 承 諾 開 放 資 訊 ( Open data ) , 公 開 市 政 府 的 信 息 , 藉 大 數 據 讓 市 民 參 與 管 治 , 從 巴 士 班 次 、 運 動 中 心 使 用 量 都 有 。 柯 文 哲 更 進 步 , 利 用 網 路 投 票 、 參 與 式 預 算 , 跳 出 諮 詢 政 治 , 提 案 、 投 票 到 討 論 都 讓 市 民 參 與 , 不 像 現 時 港 府 空 泛 的 諮 詢 。

    香 港 難 以 圓 夢 , 本 地 工 廈 音 樂 人 和 藝 術 家 常 受 規 劃 法 例 困 擾 , 擔 驚 受 怕 。 柯 文 哲 答 應 如 果 當 選 , 三 個 月 內 解 決 音 樂 場 地 ( Live house ) 的 問 題 , 不 再 為 消 防 和 建 築 條 例 規 限 , 並 積 極 增 加 小 型 表 演 場 地 。 港 府 卻 傳 出 舉 辦 社 區 舞 會 請 青 年 「 宣 泄 精 力 」 , 高 下 立 見 。

    運 動 , 呼 喚 理 想 , 我 要 真 普 選 , 背 後 一 個 更 公 義 、 理 想 和 平 等 的 生 活 。 尋 回 理 想 的 城 市 絕 對 需 要 政 策 落 實 , 老 一 輩 的 建 制 政 客 回 魂 , 左 右 政 權 , 扮 作 苦 口 婆 心 , 配 上 警 棍 , 這 是 對 話 嗎 ?

    告 訴 我 們 , 為 何 要 租 房 呢 ? 何 不 恢 復 租 金 管 制 , 控 制 租 金 飛 升 。 為 何 炒 屋 炒 票 可 賺 大 錢 呢 ? 何 不 考 慮 資 本 增 值 稅 , 讓 炒 家 付 上 稅 項 。 從 理 想 到 議 題 , 再 到 政 策 , 不 論 真 普 選 、 文 化 等 政 策 , 提 出 新 的 想 像 , 年 代 選 擇 我 們 不 止 佔 領 , 也 是 改 變 香 港 的 潮 流 。

    文 __ 原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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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空談,誰不會。坐上管治的位,就甚麽都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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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原來搗蛋,叫囂,犯法,阻街,騷擾市民商戶是為“幽默, 有趣”。 這些搞事者都三失的嗎?(失業,失學,失智)!

      //柯 文 哲 答 應 如 果 當 選 , 三 個 月 內 解 決 音 樂 場 地 ( Live house ) 的 問 題 , 不 再 為 消 防 和 建 築 條 例 規 限 , 並 積 極 增 加 小 型 表 演 場 地 。//
      音樂救港乎?到時候燒死人入邊個數先?不如答應大量增加露營場地來得實際,起碼無使做阻街。

      //何 不 恢 復 租 金 管 制 , 控 制 租 金 飛 升。。?// 連最基本的經濟學都不懂,靠你們這些“後佔中三蛋” (借用標少語)來改變香港,你們的想象力好恐怖。

      至於//香 港 大 白 象 的 基 建//如果要等全民公投,地鐵可能還未開到荃灣,新機場還在咨詢階段。香港沒有大白象,人人有屋有車,年輕大學生(不管是哪一家,也不管念哪一科,成績如何)個個月入七万,而且可以隨時去LIVE HOUSE 飲酒聼歌/唱歌,公投,“購物”(老闆不得阻止,否則視爲政治不正確);到時香港天下太平,成爲最適合“廢”人居住城市。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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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請教標少以下意見:
    ”民主令公民均衡參以管治,包括立法,所以少數服從多數很公道,如果公民不許均衡參以立法,為何要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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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所有香港法官,都不是公民均衡參與選出來的,法庭裁決就不用遵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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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標少,我想問關於「藏有工具可用作非法用途」這條罪名。如果我冇理解錯,應該係出自Cap 228 s.17

    「任何人管有任何腕銬或其他為束縛人身而製造的工具或物件,或管有任何手銬、指銬、攻擊性武器、撬棍、撬鎖工具、百合匙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可處罰款$5000或監禁2年。」

    這條明文列出的多種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始乎都係用作打劫或爆竊之用,但在佔領區管有口罩、頭盔、眼罩、護墊、盾牌等防具,其「非法用途」(非法集會)明顯和條例直接列出的其他工具唔同,這可以當作條例中的「其他工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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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看下S.17的標題,「管有攻擊性武器」,條文內容也提及攻擊性武器……及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S.17沒有對攻擊性武器釋義,一般都參考《公安條例》中的介定,並非你所想只針對打劫及爆竊的情況。口罩……護墊等都聯想不到適合作非法用途,但盾牌就明顯可以用作攻擊。法例寫得闊,包含性也廣闊,如果檢控,要視乎案情事實怎様支持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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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Already bored and disgusted, but below quote was still recalled…

    “9. 二十世紀最偉大的自由主義思想家之一以賽亞•柏林爵士(Sir Isaiah Berlin)在
    1994 年對有些為自己的理想而奮鬥的人所採納的方式,有以下的感言:-
    eggs are broken, but the omelette is not in sight, there is only an infinite
    number of eggs … ready for the breaking. And in the end the passionate
    idealists forget the omelette, and just go on breaking eggs”

    http://www.hkba.org/whatsnew/misc/20141028%20-%20Statement%20of%20Hong%20Kong%20Bar%20Association%20Relating%20to%20Mass%20Defiance%20of%20Court%20Orders%20(Chi)%20-%20FINAL1.pdf

    T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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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If not asked by the friend, I would not have written. Egg shells scattered, we don't even see the yolks and the white, only smear of di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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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Berlin 繼續寫: "I am glad to note that toward the end of my long life some realization of this is beginning to dawn. Rationality, tolerance, rare enough in human history, are not despised. Liberal democracy, despite everything, despite the greatest modern scourge of fanatical, fundamentalist nationalism, is spreading. Great tyrannies are in ruins, or will be—even in China the day is not too distant." 哈,做乜唔引埋呢?

      http://www.nybooks.com/articles/archives/2014/oct/23/message-21st-centu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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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Berlin 又有話噃: "So what is to be done to restrain the champions, sometimes very fanatical, of one or other of these values, each of whom tends to trample upon the rest, as the great tyrants of the twentieth century have trampled on the life, liberty, and human rights of millions because their eyes were fixed upon some ultimate golden future?" 咦"ultimate golden future"係唔係講習帝嘅中國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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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Hahaha nice nice
      Is five year a "short distant"? And do you think there is over 50% chance china falling in five years?
      If your bet size is large enough for me to buy China CDS (seems 100M USD???), we can make a bet
      (As China CDS trading quite cheap)

      T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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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Btw, if you want to know more about 習近平 / China, below is an article for sharing:

      奧巴馬必讀的中國之書

      若中國是一本書,這本書愈來愈令人難讀懂,例如近日盛傳的所謂「中英聯合聲明已經失效」風波,就在外交界引起嘩然;連美國總統奧巴馬可能亦覺得要惡補,他上周感恩節翌日在華盛頓一家小書店買了17本書,其中一本是Age of Ambition: Chasing Fortune, Truth, and Faith in the New China(《新中國的野心時代》),正是一位「中國通」嘗試解讀現今中國的最新力作。

      新銳「中國通」受重視

      該書作者為歐逸文(Evan Osnos),早於1990年代中葉在北京學中文,曾為《芝加哥論壇報》、《紐約客》等擔任駐華特派員10多年,現年僅38歲,屬「中國通」新秀,這本書是他第一本著作,甫出版便備受重視,剛贏得今年美國國家書獎(National Book Awards)。

      中國之難讀懂,在於其龐大、複雜及幻變,歐逸文嘗試用「野心」為主線,解讀中國近30多年來的變化,包括其美麗與醜陋。他解釋:「對當代中國的描寫,最艱難是掌握比例,在所有中國故事當中,有多少是鼓舞人心的,有多少是殘酷無情?針對中國的價值觀,科技和自主創業的故事能體現多少,防火牆和濫用權力又能代表多少?」

      恰巧在奧巴馬買這本書前幾天,筆者已在Kindle上購買及下載,連日來翻閱了一遍。該書內容可分為兩大部分,一是對中國改革開放30多年來的回顧及分析,這部分堪稱精準,亦有獨到觀察,但大體上跟主流觀點並無二致。筆者認為最具價值的是第二部分,即他作為深入中國多年的旁觀者,在努力嘗試把握上述的「艱難比例」之後,對中國的前景到底有何判斷。

      整體來說,歐逸文對中國的看法既有樂觀也有悲觀,樂觀主要是對中國自身而言,悲觀則在於要跟中國相處的國際社會。例如他表示,外界都視中共為獨裁政權,但中共對民意的重視,以及其目前所獲得的民意支持,其實都超乎外界一般估計,主要因為政府與民眾的野心相當一致,同樣熱切追求發展、脫貧及富起來等。他亦認為,中共清楚認識到環境污染、貧窮差距及貪腐等問題之嚴峻,並有一些相應對策,故他對中國的前景相對樂觀。

      抗拒接軌「普世價值」

      至於悲觀,則關乎在近幾年來,尤其是習李新政府上台後,中國的野心逐漸演化為國際上的自信心,政府及民眾都愈來愈深信獨特的「中國模式」,認為不必接軌所謂「普世價值」或「西方那一套」。這亦體現為對外態度日益強硬,令外國對中國愈來愈難捉摸及交往,難怪連奧巴馬也買這本書來惡補一下。

      或許是連夜啃書後有所得着,奧巴馬周三在華盛頓一個圓桌會議上表示,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上任後鞏固權力的速度快於其前任:「他可能是自鄧小平以來,鞏固執政權力更快更全面的中國領導人‥‥‥習的影響力令人印象深刻。」但他強調,習近平的強勢亦有負面風險,包括人權問題及民族主義意識引起鄰國擔憂。這番講法,正跟該書的內容相當一致。



      http://www1.hkej.com/dailynews/finnews/article/948587/%E5%A5%A7%E5%B7%B4%E9%A6%AC%E5%BF%85%E8%AE%80%E7%9A%84%E4%B8%AD%E5%9C%8B%E4%B9%8B%E6%9B%B8

      T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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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咪發老脾,咁咪鬼 recall 個 quote 啦,吾係 Berlin 今晚上嚟向你請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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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發老脾??? Did I???

      I just want to point out that from China CDS, the chance falling of China falling should be <1% (assuming 0 recovery ratio if default, and that China default = China falling)

      Also I only quote meaningful stuff, and the last paragraph is not really useful to me

      Btw, if you want to know more about Xi, an article for sharing:
      奧巴馬必讀的中國之書
      http://www1.hkej.com/dailynews/finnews/article/948587/%E5%A5%A7%E5%B7%B4%E9%A6%AC%E5%BF%85%E8%AE%80%E7%9A%84%E4%B8%AD%E5%9C%8B%E4%B9%8B%E6%9B%B8

      T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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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從文字看,我也不覺得TL有「發老脾」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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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哈而家唔係預測China falling喎,佢fall唔fall我冇乜興趣。不過,我覺得斷章取義冇乜integrity囉,尤其係用嚟支持同原文完全相反嘅論述,Bar Soc講到明Berlin係指第啲嘢,咁重算公道啲。

      咪攪笑啦靠睇鬼佬嘢去了解習帝,係都係睇雄文四卷啦,咁崇洋介紹你睇祖師爺嘅路易·波拿巴的霧月十八日第一段啦,希望習帝唔係笑劇啦。

      講開又講,阿歐生話:"很有意思,「中國夢」這個提法出現於我在中國的最後幾個月。當他(習近平)談論中國夢時,我感覺到裡面的邏輯, 因為我在中國的這幾年感受到中國人的野心,希望與渴望,我覺得中國政府也感受到空氣中瀰漫著的這種情緒,他們也在想辦法去走在它的前面。因此我覺得中國夢正是中國政府對中國人民的一種追趕。

      但是中國夢有一個問題,它隱含的邏輯是中國人民被准許做夢了。我並不確定人民真的同意他們所談論的中國夢。習近平說中國夢是「偉大復興」,可當我問中國人你的中國夢是什麼,他們的答案絕非如此:我的中國鄰居的中國夢是打贏一場官司;前兩天我碰到的一個人,他說他的中國夢是去新加坡探望在那裡讀書的女兒。這些答案讓我覺得中國共產黨的語言與中國人民的生活是如此脫節。黨使用的這些字眼,「科學發展觀」,「偉大復興」,是無意義的,空洞的。也許他們應該學習一下可口可樂或者iPhone式的銷售語言。

      而普通中國人的中國夢也使我想到另一個啟發我寫作這本書的作家:魯迅。他有一句話:「世上本沒有路,走的人多了就成了路」。當我採訪書中人物時,他們很多人在1960或1970年代過着沒有希望、沒有信仰的痛苦生活,然後忽然間他們有了某種可能性,這種可能性可以徹底改變人生。這正如同魯迅的這句話,「世上本沒有路,走的人多了就成了路」,說的其實是一種渴望的能力。在1970年代,因為前面我所說的生存本能,中國共產黨給了人民一種具有渴望能力的權利;與此同時,這種渴望的能力又如此強大,它使人民覺醒,使人民重新發現自己,變成一種最終不再受控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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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呵呵做乜成段回覆唔見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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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去咗spam, 已貼出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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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理性的群眾 already bored and disgusted,更顯學生「naive」的可貴,薛西弗斯每天推石上山,是應該恥笑的,繼續在 down under 食花生,吃奄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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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邊食花生一邊動腦筋,我唔係淨係喝啋或喝倒啋喎,至於奄列,Downunder唔興食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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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我早就一直批評社會、學聯學民、泛民缺乏理性。現時越演越情緒高漲,甚至有人企圖挑釁解放軍,解放軍出動的機會不小。

    劍文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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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薛西弗斯每天推石上山, 風險是自己受傷.
    港示威者不斷上街抗爭, 風險是全港市民承受.
    "甚至有人企圖挑釁解放軍", 現時香港未見有, 是否我漏了什麽新聞? KK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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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不知道原因, 留言給刪除了.
    是版主還是其他原因?

    S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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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標少 :
    題外話,想問在佔領事件中 :
    1. 人身保護令的適用範圍?
    2. 何種情况下才可申請人身保護令?
    謝謝
    Sa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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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人身保護令(habeas corpus)的先決條件是受到羈押(in custody),佔中事件引用人身保護令的機會甚少。以黃之鋒案而言,他當初被拘留時間不合理地長,又沒有被檢控上庭,否則就會由裁判官決定保釋條件,而不會有人身保護令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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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適用於香港嗎?
      Sa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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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請參考《警察、公安、共狗》一文的留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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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Maro來了, 我不欲與班laymen討論法律or anything related to that. 但見些支那賤奴奴性大發, 千方百計窮凶極惡地試圖維護着合理化着極端暴力的恐怖組織支那共產黨對香港的獨裁統治.

    覺得支那這族群真是極為低劣下等. an good for nothing inferior race of CHICOM bitches. 抑或被雞姦被奴役就是你們最好的歸宿?

    -Ma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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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Maro,

      歡迎你回來,我正奇怪你干嗎失蹤了。你以一貫風格留言,我當初很不習慣,後來就看慣了。持相反意見的人留言,其實也是好事,起碼被人逼著看極端意見的論爭,就減少黨同伐異的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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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Bill : i have been busy with umbrella revolution. in actuality I was not the one who disappeared. u were. hehe. u went on with your trip to Japan and posted several blogs on that. sight seeing / travelling are not my cup of tea hence i had little to contribute in regard to that . Now that both of us are back . let the PARTY resume! yeah!

    -Ma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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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Good on you. Despite our stark contrast in stance, our discussion can be rational and gentle. I am afraid the demise of street occupation is impending. The umbrella movement will reach a different phase of comb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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