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30日星期日

春日誌

春天到, 後園就好恐怖, 長了滿園野草, 每天都要花點時間與大自然搏鬥, 殺草拔草, 也要出動鐵筆來鋤來挑, 根深蒂固, 汗流浹背, 汗水淹了眼鏡片。上星期有一晚看書看到三四點, 過兩天就爆暗瘡, 右眼又爆了微絲血管充了血。立即whatsapp小女兒:

"Subconjunctival haemorrhage in my right eye. I suppose nothing I need to worry about and nothing need to be done?"

"Did you check your blood pressure?"

"I did and it is good"

"Did you sneeze?"

"Yes I did. It is spring time."

春天的花粉通常都使我不停打噴嚏, 擤鼻涕, 再加上在夏天來臨之前, 消防員會預先燒去一些野草, 這裏叫back burning, 減低炎夏山林大火的肆虐, 因此飄來火氣十足的灰燼, 也使人透不過氣。

老伴近日積極運動, 一天要走12000步, 我今天開車到20公里外的河畔公園去讓她走路, 我就去「陪跑」。這地方我們幾乎每星期都去走走, 閒日人少, 假日就200幾個泊車位都爆滿, 今天預測下午有雷雨, 所以遊人不算多, 天氣翳悶, 氣溫有30度。走了個多小時, 就差不多達標了。又奉行low carb diet, 兩點幾回到家裏就粥粉麫飯都沒有吃, 我就是早餐兩片multigrain 面包, 全日都沒有米飯到肚了。今天沒有「客仔」, 有閒暇看了個多小時法國羽毛球公開賽, 然後到後花園與野草搏鬥, 至春雷動大雨淋濕身才收工。炒了一碟露筍, 吃了吃剩的幾隻雞中翼就是我的晚餐, 窮等人家的一天就這樣過的。

吃完晚飯就答下留言, 「安得老」條友仔一時就詩經, 一時就楚辭來留言, 大佬我唔係考科舉喎, 留言用本土話得唔得啫, 用胡官啲口吻咪好囉, 畀咁多壓力我, 我頂唔住架。不時也有一位總是喜歡咬住啲犯過事或受過紀律處分的大狀唔放, 上兩篇我提及偷胸圍的大狀, 主要是想講受惠於《罪犯自身條例》三年洗底, 做律師也可重新註冊。犯錯的人, 事過境遷, 不一定要時常掛在嘴邊, 他有心理/精神問題, 給他治療自新的機會, 得饒人處且饒人, 就請不要時刻開名出來講好嗎?

想起春雷, 想起香港的現狀, 我又想起魯迅的《無題》

萬家墨面沒蒿萊, 敢有歌吟動地哀﹔
心事浩茫連廣宇,於無聲處聽驚雷!

想起「支那」論, 就想起日本侵華, 就不期然想起這首詩, 如煙往事, 也一一浮現。

2016年10月29日星期六

貪小失大

Suspended prison sentence for cash-strapped NQ solicitor who altered parking permit with a felt tip pen

His legal career now hangs in the balance

A 26-year-old newly qualified (NQ) solicitor has been handed a suspended prison sentence for changing the date on a parking permit with a felt tip pen.

Steven Barker appeared before Portsmouth Crown Court yesterday facing four counts of obtaining services by deception, fraud, and making an article for use in fraud.

The court heard how Barker had used a felt tip pen to — somewhat crudely — add an extra year onto his parking permit, changing the five in ‘13 July 2015’ to a six.

According to the Mail Online, Barker would leave his vehicle in a carpark in Southsea and travel — via hovercraft — to a firm based on the Isle of Wight, where he was completing his training contract.

The young solicitor — who has since lost his job as an in-house lawyer at insurance outfit Ageas — was caught using the doctored permit (pictured below) on four occasions between October and November last year.

Via Portsmouth City Council

Though Barker admitted the four counts back in September, his counsel, William Mousley QC of London’s 2KBW, claimed he had been suffering from poor health and financial difficulties at the time of the offences. Continuing, he said:

He is ashamed. This was either a gross error of judgement or an act of complete stupidity and he now has a high price to pay and this will remain with him for a significant period.

Sentencing Barker to six months in prison, suspended for two years, Judge Ian Pearson said:

Effectively you are ruined as far as being a solicitor is concerned. It’s highly unlikely you will retain that position. The public expect a higher standard of honesty and integrity from members of the profession and this matter means that you plainly fail to achieve the high standard expected.

Barker — who only qualified in February and is currently unemployed — was also slapped with 150 hours of unpaid work and ordered to pay £986 prosecution costs.
(Legal Cheek 27/10/2016)

真的很不明白, 這律師是怎樣訓練出來的, 塗改泊車證, 甘冒犯法的風險, 貪圖小便宜, 帶來嚴重後果, 得益與後果不相稱, 真的是愚蠢型犯法。上一篇那女生想做律師, 條長路遠, 這個新牌仔卻活得不耐煩, 以後還可以執業嗎? 我粗略看了英國的Rehabilitation of Offenders Act 1974, 類似香港法例第297章《罪犯自新條例》, 不過定得較香港寬大, 這律師判緩刑6個月, 因為不超過6個月, 3年後可以洗底, 如果發生在香港, 判監超過3個月就無得洗底, 案底伴隨一世了。那麼不用即時入獄的緩刑又算不算判監呢? 英國我就不清楚, 以香港而言, 答案在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B(5)(a)就可找到, 自己去睇。

有些人大小都貪, 大小通吃, 是一種性格, 到頭來一身蟻, 香港嗰個大哥咪有得畀你睇, 仲未審, 有排震。裏面有啲兄弟喺道, 入埋去就難兄難弟聚下舊, 名就唔好開喇, 有gag order, 開名會影響公平審訊, 始終係jury trial。因為publicity會影響公平審訊, 辯方會用這理由申請永久終止聆訊, 個官又多啲嘢做, 多啲嘢要寫。香港始終地方細, 又唔可以飛去第二個州審, 或者從第二個州飛啲陪審員嚟, 所以一有傳媒帶領公眾預審預判, 就產生好多問題。

又「法」噏風

官:首見58優點被告 售翻版女生判守行為

【明報專訊】現於大專就讀法律及行政課程的女生,因家境清貧,於中學時期透過網店售賣翻版手機殼,以掙取補習費。女生早前承認兩罪,裁判官昨明言首次遇上曾獲學校嘉許58個優點的被告,對事件感可惜,勉勵她「跌倒要企起身」,繼續追逐理想,判其每罪自簽1000元守行為1年,同期執行。

控方指過16歲拒撤控

案件早前提訊時,辯方稱曾與控方商議以其他方法處理,惟控方認為被告葉雯恩(18歲)案發時已超過16歲,堅持提出檢控。律政司昨回覆查詢時稱,經詳細考慮相關控罪的嚴重性、辯方當時向控方提供的資料等因素後,才決定檢控。

被告稱鬆一口氣

被告早前被控出售「應用偽造商標的貨品」及「為售賣或任何商業或製造用途而管有應用偽造商標的貨品」兩罪,她聞判後激動落淚。葉雯恩在庭外被問到是否鬆一口氣時,她點頭示意。至於會否擔心案件影響前途,她回應指問題較私人,不作任何回應。

官勉追逐理想勿氣餒

裁判官吳重儀判刑時以「雯恩」稱呼被告,指過往刑事法庭處理的均是成績表上有無數缺點和大過的「頑童」,首次遇到有58個優點的被告,反映她「一直好乖」,在學校的表現良好,對她是次犯案亦感可惜,叮囑她不可再犯。吳官續稱,知道被告因案件致考大學有阻滯,勉勵她要自強不息、不要氣餒,強調人生不如意事十常八九,鼓勵她繼續勇往直前,追逐理想。

吳官又提到,被告將來能成為律師固然好,但行行出狀元,未來無論從事任何工作,都對社會有貢獻和有意義,寄語她盡快更生和「洗底」。

辯方求情時,引述被告的感化報告,顯示她在學校的紀律良好,形容犯案是其最大錯誤和污點。辯方又呈上由其中學校長撰寫的求情信,和22名教師的聯署信,指被告一向表現優良,是受教師尊重和歡迎的學生。

【案件編號:KTCC3609/16】
(29/10/2016 明報)

18歲女生不獲律政司撤銷控罪讓她簽保守行為以致留下刑事案底, 確有點可惜, 但也不能怪責律政司, 畢竟賣「老番」是較嚴重的控罪, 涉及侵權的考慮, 不能與一般店鋪盜竊, 在公眾地方打架那類較容易考慮撤銷控罪讓被告簽保守行為。靚女法官展示宅心仁厚的一面, 判女生簽保守行為, 可謂極輕的判罰, 更輕就是無條件釋放(absolute discharge), 運用的也是同一條例, 《裁判官條例》第36條, 縱使是極輕刑罰, 那是刑事紀錄, 收納入刑事紀錄課的資料庫。3年內不犯法而致定罪, 這刑事紀錄就可以註銷, 在大部份情況下可以不作披露, 視作沒有刑事紀錄, 可否取得良民證呢? 我不能確實講, 曾經有留言說可以, 不過印上曾有紀錄註銷了的蓋印。這女生日後可當上律師嗎? 我看未必有困難, 需要申報但並不自動成為不能註冊的障礙。大狀在坪洲偷女性內衣一案被定罪, 一直上訴到終審法院, 但上訴許可不批, 那是2011年12月6日的事, 大狀現在也重新執業, 可見酌情考慮個別情況是有可能的。繼而有人問特首赦免的可能性, 我在寫《火樹飛花》讀後感時也有人問過。在九七前有港督赦免權, 九七後有行政長官赦免權(《基本法》第48條(12), 只有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to pardon persons convicted of criminal offences or commute their penalties), 而不是赦免定罪, 在女皇赦免少年殺人犯的刑罰(at her Majesty's pleasure)的年代, 所赦免的也只是刑罰方面而不是推翻定罪。

昨日曾司長被問到何時參選特首一事, 他以「呢啲天機嚟」作回應, 南華早報的報導譯作 "heaven knows", 我又有意見了, 跟老伴講, 我就會譯作celestial secret, 老伴問我做乜搞起翻譯嚟, 我懂個屁翻譯, 只是搞搞震, heaven/God knows 表達不到天機不可洩的意思。

胡官又繼續表述他久違了對社會事件的看法, 假如你完全不知他以前的銜頭, 聽到他近日的言論, 你會感覺到他曾是上訴庭副庭長嗎? 抑或是榕樹頭的講古佬或者是維園阿伯? 大佬, 不滿梁振英施政就出來參選, 甚麼章法也沒有, 問到政治、經濟、社會、民生的議題, 答案都像吃了味精: 「未之數」。咁樣行出嚟, 唔怕失禮死人, 丟晒法官架喎! 正如他講佔中, 有人教你做功課、有嘢食、有營幕可以瞓覺, 唔去佔埋一份會好無面, 友儕訕笑! 咁去選特首, 係唔係年晚煎堆心態, 人選我選, 抑或阿Q摸小尼姑的禿頭那種心態, 和尚摸得, 我摸不得? 我不得不修正他陪跑的講法, 當年Sir TL傻傻哋去參選陪跑, 起碼都入到閘, 胡官恐怕連跑的機會都沒有。

2016年10月27日星期四

政壇風雲

香港趣事多, 突然跑了個胡官出來選特首。What a surprise! 他適合嗎? 適合陪跑。楊鐵樑當年做傻仔, 今時今日又跑一個出來。法官的質素是法律知識強, 斷案明察秋毫, 公正不阿, 這都不是政治人需要的東西, 論條件, 屬錯配。法官受到《法官行為指引》的約束, 在任時不能參與政治活動, 退休時都起碼六、七十, 才起步參政, 政治履歷白紙一張, 叫人怎樣對能力評價? 楊官當年參選, 臨近九七, 明知進不了終審法院, 去陪跑的損失就只有退回的「爵士」銜。胡官陪跑, 也只是放棄了退休後, 做高院暫委法官的工作, 也沒有損失, 其實也不知誰放棄誰。別以為大法官參選有甚麼聲威, 不外是跑龍套。政治涉及很多妥協, 說不盡的枱底摸底的事, 擔當特首選委的人, 會不會投票給一個不知肯不肯妥協, 政治理念不清的人?

鏡頭又要轉回立法會那三位未宣誓的議員了。我一直都不懂評論這司法覆核官司, 因為雙方都有一定理據, 所以我很少回應這方面的留言, 不懂就不扮懂了。有留言講劉小麗自爆誠心虛假宣誓(蠢婆never learns), 心裏怎樣想只有自己及肚裏的蟲才會知, 以文字書寫來言志, 那就是證據了。這是甚麼智慧, 我也不懂, 我只知這不是政治智慧。又有傳聞政府秘密準備為三位新貴補選議席。當真?

假設法庭裁定立法會主席無權給予議員再宣誓的機會, 這三人的議席就被禠奪了嗎? 就要按法例第542章《立法會條例》第35及36條進行補選? 我看未必。不能再宣誓誰說等如席位懸空? 不如看下《立法會條例》第15條怎樣講:

章:542 PDF標題:《立法會條例》憲報編號:E.R. 2 of 2012
條:15條文標題:議員何時不再擔任席位版本日期:02/08/2012

(1) 如議員有以下情況,其席位即告懸空─

    (a) 按照第14條辭去席位或按照第13條被視為已辭去席位;或
    (b) 去世;或
    (c)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改變其根據第40(1)(b)(ii)條所聲明的國籍,或在其根據該條聲明的是否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的國家的居留權的事實方面有所改變;或
    (d) 是主席及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已被裁斷為因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無能力處理和管理其財產及事務;或 (由2003年第25號第4條代替)
    (e) 按照《基本法》第七十九條被宣告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1A) 根據第(1)(d)款喪失資格的人如在其後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被裁斷為已有能力處理和管理其財產及事務,則有資格再當選。 (由2003年第25號第4條增補)
(2) 如某該議員是在第37(3)條指明的功能界別的選舉中選出的議員,則除非該議員已根據第40(1)(b)(ii)條聲明他有中國國籍或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的國家的居留權,並於其後─
    (a) 取得中國國籍以外的國籍;或
    (b) 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的國家的居留權,
否則第(1)(c)款不適用於該議員。
(3) 就第(1)(e)款而言,可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九(七)條對議員作出譴責的行為不檢情況包括(但不限於)該議員違反根據第40(1)(b)(iii)條作出的誓言。

附註:《基本法》第七十九條內容如下: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由立法會主席宣告其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 因嚴重疾病或其他情況無力履行職務;
    () 未得到立法會主席的同意,連續三個月不出席會議而無合理解釋者;
    () 喪失或放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身份;
    () 接受政府的委任而出任公務人員;
    () 破產或經法庭裁定償還債務而不履行;
    ()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內或區外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判處監禁一個月以上,並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解除其職務;
    () 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而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譴責。
這三人沒有按第13條不接受席位或第14條辭去席位, 就只剩下第15條去決定這三席是否懸空(vacant)了。第15條就只有1(e)可以考慮了。1(e)即是要講《基本法》第七十九條, 《基本法》第七十九條就只有七十九(七)可以考慮。這條十分吊詭, 只要三分之二出席(present)的議員通過譴責就可成事, 並非全體議員三分之二。立法會有70席, 合法開會人數是超過一半, 即最少36席, 以最低出席計算, 即24人投譴責議案就可以通過禠奪這三個人的席位, 在那情況下就能夠補選了。

未能宣誓又未喪失議員資格的三位議員, 怎能阻止過半數的建制派議員踢走他們呢? 第一, 他們要每次出席立法會會議, 沒有完成宣誓沒有投票權不等同沒出席權, 他們出席在人數上可以擴大通過議案的人數要求。第二, 他們要祈求有足夠非建制議員出席以保住超過三分一反對票。第三, 他們要確保非建制議員不會轉軚。

非建制議員騎虎難下, 真心支持這三個蠢蛋嗎? 他們不覬覦補選去奪這三席嗎? 在現今的政治環境下, 他們暫時不會跳船, 抱着敵人的敵人是自己的朋友心態, 在立場上支持這三人是出於抗敵的維護, 而並非理念共享, 基礎十分脆弱, 尤其是這兩個「支那」論的議員, 除了惹起很多人的反感外, 非建制的議員不反感嗎?

做議員不論老幼、美醜、聰明愚笨、鴻儒白丁, 都不可以倒自己米, 損己利人。梁游兩位蠢事做盡, 不用一死以謝天下, 也要吃點啞藥, 講少錯少, 減低討厭程度, 閉門讀書思考, 別再做振臂一呼, 應者寥寥的事吧! 你不高調, 別人還不知你這幾萬票選民的取態, 別自暴其醜, 讓人訕笑好嗎?

2016年10月26日星期三

Close a deal

明報頭條繼續報導這噁心的虐殺兩名印尼妓女案, 看了十分反胃, 控辯雙方看來所爭持的是diminished responsibility這抗辯, 這類兇案在香港謀殺案而言未必是最gruesome的, 但現代手機先進, 被告可以自拍多段殺人心路, 是以往殺人犯做不到的。繪形繪聲, 盡變態的能事, 我都覺得震慄, 不去評論了。但看到明報這一段報導:

被告在片段中提到,他在美林證券的的結構性證券及金融貿易部門擔任主管,薪金豐厚。他殺人後並不感到內疚,反而因未能與一間毫無生氣的公司結束交易而感到內疚(I feel guilty that I'm not in the office to close an financial deal for a soulless financial institution)

Close a deal這裏我覺得譯錯了, 不是結束交易, 而是達成協議, 完成交易的意思。

2016年10月22日星期六

寫在鏢場非禮案覆核上訴之前

鏢場非禮判社服 事主:是二次傷害 律政司:決定覆核刑期

【明報專訊】兩年半前一名女子在飛鏢場與東主飲酒後不省人事,其後法醫發現其體內及場內酒杯殘留鎮靜劑,而事主內褲及陰道外亦有東主的精液,被告承認非禮,周二(18日)於高等法院獲輕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判刑引來社會廣泛爭議。案中受害人昨接受訪問,指判決是對她的「二次傷害」,當刻想自殺了斷﹕「我已不知這世界還有沒有公平、有沒有真理?」

與被告飲酒後昏睡內褲陰道外留精液

律政司昨表示,原則上已決定就被告刑期向上訴法庭申請覆核 ,周二已去信法庭索取聆訊的紀錄謄本供考慮。

受害人X昨與男友周先生一同接受訪問,約兩小時內她多次情緒失控﹑痛哭落淚。X表示,判決令她重回案發初期的崩潰及無助,「香港如此不安全,我是否要帶很多武器在身才外出?是否應不吃不喝?」她認為被告毫無悔意,質疑其案發後做義工所作的求情。X不滿法官在女性面對恐怖經歷下,仍稱讚被告,「我只可用『可恥』形容」。

案情指出,22歲的X前年3月到飛鏢場消遣,34歲被告李潤堅着X飲酒放鬆「可玩得更好」,X酒後感暈眩,在沙發昏睡,其間感有人從後抱她,雙手放其腰間及胸部,更低聲說「醒喇喂,唔係我忍唔住喇」。X掙扎並以粗口斥責對方別碰她,其後不省人事。男友多次致電不果後上門,發現X的短褲褲鏈已爛掉,遂報警。原被控強姦的被告最終改控非禮,控方未能證明被告酒內落藥。

官讚被告品格 「不欲毁其前途」

暫委法官馬永新判刑時形容被告品格良好,稱讚他有企業家頭腦,積極參與保護動物和關注長者工作,更在飛鏢運動上有成就,法官不欲摧毁其事業。

X表示,當時為興趣玩飛鏢,與男友同到案發鏢場玩耍約1個月,與被告雖有WhatsApp來往,但只限請教,「只是老闆與顧客關係」。周先生補充,被告曾多番藉詞要其女友「輸咗要飲酒」,遭X拒絕。

需穿3打底褲出街 聞判欲尋死

周先生指出,當日曾成功聯絡女友一次,當時X語無倫次、咬字極不清晰,入院後陷入「半昏迷」達16小時才蘇醒,幾近虛脫的身體要兩日多才復元,「好像發了一場很長、很恐怖的噩夢」。

事發後心理評估顯示X有抑鬱及創傷後遺症,事件令她對藥物存陰影,現不時情緒失控,發噩夢,要穿兩三條打底褲才敢外出,不敢信人,「沒有任何言詞足以形容走過的歷程」。X表示,幸得男友支持才打消尋死念頭:「做錯事的不是我,要力爭到底。」周先生亦曾因調查的警員延誤兩日才蒐證,向投訴警察課投訴後獲回覆指相關警員「疏忽職守」成立。

警遲蒐證 投訴課認疏忽職守

立法會議員鄺俊宇昨表示,收到受害人X的求助,X「不想其他女孩再遇上我的遭遇」,鄺表示會協助X提供可行援助,「如此證據下的判決,難令受害人感到舒一口氣」。
(21/10/2016 明報)

這篇暫時不談新貴議員宣誓風波了, 反正餘波未了, 後續有期, 上一兩篇的留言各自表述, 可開豬場千萬間, 頂死五豐行, 使豬價大跌, 食豬者喜。

我在與智障人士非法性交案一文的後半部談到飛鏢非禮案, 批評法官判刑失職, 律政司理應跟進。律政司決定申請覆核刑罰了。那麼, 應該怎判? 非禮罪最高可判監禁10年, 是在1991年修訂把舊的最高監禁刑期調高一倍。上訴庭只就在港鐵發生的非禮案作出指引, 因其猖獗, 應判被告即時啷噹入獄(clang of the prison gates), 初犯者判監14至28天, 第二次犯應判監2至6個月(Attorney General and Wai Yan Shun CAAR 17/1990)。除此之外, 非禮案的判刑就只有刑期覆核的案例, 而沒有另一宗為非禮判刑定下指引的案例, 畢竟非禮的方式很多, 一般常見是摸胸、屁股及下體, 但犯案的嚴重程度不一, 舐腳也可以構成非禮(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尹浩洋 HCMA673/2014), 要訂定有意義的指引(tariff)殊不容易。

歸根究底, 本案應該怎樣判才能還受害人一個公道呢? 上訴庭未有裁決之前, 我先動腦筋。找相同案情來比較殊不容易, 這件案屬迷姦性質, 但以非禮定罪, 雖然沒有直接證據顯示被告在酒中落藥, 但化驗顯示酒杯中及受害人體內殘存精神科藥物, 除非是受害人自己服用的, 否則唯一的推論便是被告落藥, 這案情應該在呈堂的案情裏反映出來, 也應該是判刑必然的考慮因素。另外, 受害人因這件案所受創傷的程度的評估(impact assessment), 也是量刑時的考慮。要列出加重刑罰的因素(aggravating factors), 這件案多的是。我寫這一篇之前所參考的案例只集中上訴庭的判刑覆核案, 全部都以CAAR(Criminal Appeal Application for Review)作編號的案件, 下列幾件案, 案情都比本案輕得多, 大部份是裁判法院的判刑覆核。以本案而言, 就算不以強姦罪作為主要控罪, 單獨是非禮罪一項, 都應該轉介到區域法院審理, 律政司對判刑的預期應該是超過裁判法院兩年監禁的上限。


ATTORNEY GENERAL AND NG SAI MAN CAAR 11/1993

這是Wai Yan Shun案同類性質的覆核。被告Ng Sai Man在擠逼的九廣鐵路車廂內, 用手指戳受害人的下體幾次, 被控非禮, 他否認控罪, 審訊後被定罪。裁判官先索取感化報告, 最後判罰款$3000。本案在上訴庭的討論相當簡單, Wai Yan Shun案裁決後, 非禮罪的最高刑罰由5年監禁增至10年, 這刑罰並不影響Ng Sai Man案的判刑, 畢竟要判處10年的非禮, 要是近乎強姦的案情, 最後上訴獲批:

17. We allow this application for review. In allowing it, we set aside the fine - a mere fine being wrong in principle and manifestly inadequate in the circumstances - and impose instead a sentence of imprisonment for 28 days.


THE ATTORNEY GENERAL AND PETER MACLENNAN CAAR 8/1996

這件案可謂轟動一時。被告Maclennan是新界北總區刑事情報科(CIU)警司, 被控在警官餐廳(officer's mess)裏, 拉清潔女工入女廁非禮, 上下其手, 他想脫去受害人的褲但不成功, 他自己脫褲, 用下體摩擦受害人。被告否認控罪, 最後定罪但只判罰款$5000及同額堂費。上訴庭批准律政司申請, 改判即時監禁6個月:

15. The appellant does not have the advantage of a plea of guilty which would have saved the time, effort and expenditure of two trials and Madam Tam having to undergo the ordeal of giving her evidence twice. Nor for the more than two years since the offence, has he exhibited any remorse. It is said on his behalf that he may lose his employment and his pension. He may well do so. He has been interdicted with partial or full loss of pay since 27th October, 1994, and he has run up legal costs in the order of $700,000. He brought these matters upon himself.

16. We take into account his good character, his long service in the police force which appears to have been ably carried out and the further personal consequences which may still follow. We bear in mind also that he has been at liberty since the offence and that this is an application for a review of sentence. We are therefore prepared to take as our starting point a sentence of imprisonment of nine months as being the least that should have been imposed upon him after trial but in the circumstances we reduce the term to one of six months. The application for review therefore succeeds to the extent that the sentence imposed upon the appellant will be six months' imprisonment instead of the fine of $5,000. The order that he should pay costs in the sum of $5,000 is to remain.


THE ATTORNEY GENERAL AND LEE KUI-MAN CAAR3/1997

這被告在旺角港鐵站近出口樓梯處伸手入兩名女學生裙底摸屁股, 其中一名女學生追上前對質, 竟然被他打到血流披面, 還被摸胸扯內褲, 最後被告被途人制服。傷者留院一週, 可見傷勢不輕。這種很離譜的非禮屬少見, 更離譜的是區域法院法官竟然只判監3個月, 我都覺得無天理。上訴庭在覆核刑期時提到判刑案例的原則, 引用了赫健士以前的講法:
......As Huggins J. said in R. v. Lui Wai Chun and Others [1946-1972] HKC 111 at 113:
"Courts must bear in mind that society has, in taken from the victims of crime and their relatives the satisfaction of personal vengeance transferred to the courts the duty of ensuring that punishments are not so lenient, that the victims or relatives will be tempted to take the law into their own hands. ................ The sentence must fit not only the offender but also the offence.
最後當然加刑:

9. The sentences imposed were wholly inadequate. We turn to assess the sentences which, in the view of this court, should have been imposed. When assessing sentence for the wounding offence, we must give, as did the trial judge, credit for a preparedness to plead guilty from the outset. The trial judge gave no starting point but it would appear that he must have started at about 4 1/2 months. We are satisfied that the proper starting point would have been 18 months and that this can properly, because of preparedness to plead, be reduced to 12 months. As regards the indecent assaults, we are satisfied that three months would have been an appropriate sentence on each of those and that all of the sentences should have been made consecutive. This would make an overall period of imprisonment of 18 months.

引用這例子並非顯示非禮的量刑, 而是指出法官可以判刑判得很荒謬。



受害人是14歲9個月大的女學生, 晚上從上水火車站乘的士回天坪邨的家, 途中被告叫女童坐上前座位, 多次摸胸吻臉非禮。被告被控3項非禮罪, 他承認控罪, 被判監兩個月同期執行。上訴庭批准律政司的覆核申請, 

25. Cases of this kind are never easy to decide. It is apparent to us that the magistrate had given close consideration to all the facts which were important to the issues involved, both for and against the respondent. Having said this, it is our view that the true seriousness of this case was, with respect, overlooked by the magistrate. Women, travelling at night by taxi, and young girls in particular, are entitled to expect that they can do so in complete safety without the unwanted attentions of the taxi driver being foisted upon them. Of course it is true that this was not the worst kind of indecent assault. Had it been more serious, no doubt the prosecution would have selected a different venue for trial where a higher sentence could be imposed.

26. As it is, however, we are satisfied that the sentences, individually and collectively, were manifestly inadequate and that these offences called for a total sentence in the region of 18 months after trial. Having regard to the respondent's timely pleas, this would be reduced to 12 months. Although there is strictly no longer a requirement to make a further reduction on a review of sentence, the fact is that the overall sentence was originally only 2 months and the respondent has long since been released. In such circumstances, we consider that 6 months' imprisonment should be imposed on each charge to be served concurrently.

坐完監之後的覆核加刑, 又是有利於被告的因素, 使他獲更多寬免。



這是一宗發生在20多年前的意圖強姦案, 當時受害人只有12歲, 被告扮煤氣抄錶員賺門入屋, 案情借上訴判辭來講:

9. He went into the kitchen on the pretext of going to read the meter. He came out and asked for the gas bills. He then told her to go into the kitchen herself to look at the meter. As she entered the kitchen, he grabbed her neck and pointed something sharp against her waist from behind. He pushed her to the floor, told her to keep quiet and said that he only wanted money. Then he pulled her T-shirt over her head. She did not see what was happening. He removed her brassiere, shorts and underpants. He fondled her breasts. He removed his trousers. He stroked her breasts and kissed them and then told her to spread her legs wider. He asked her for her name and where she went to school. He then asked whether she wanted to be taken away by him and she said “No”.

10. His penis was erect and he moved his penis around and about her private parts. He asked whether she had done this before, by which she understood him to allude to sexual intercourse. She said that she had not. She shouted in protest several times but he hit her head with his hand in order to keep her quiet. This caused her pain. She tried to resist him by pushing him away but in vain.

11. Her home telephone rang and she told him that her father would be coming home at noon, upon hearing which, he became nervous. Yet he still lay on top of her and continued to move his erect penis around her vagina for several minutes before getting up and leaving the flat.

12. Penetration had not taken place but he had ejaculated in the region of her vagina.

2013年審訊後被告被判監4年。這件案沒有插入(penetration)的元素, 判辭第12段可見做法跟飛鏢案相似, 但aggravating因素不同。但上訴庭列出幾點, 其中有3點適用於本案:
.....
(2) he failed to take into account a number of serious aggravating features;
......
(4) he paid too little regard to the effect of the offence on the victim;
(5) he paid too little regard to the need to deter others from such offences and therefore to the public interest;
.....

最終刑期改判成7年半。我不能把這件案硬套入飛鏢案, 因為加重刑罰的因素很不一樣。飛鏢案始終定了非禮罪而不是意圖強姦, 但案情相類的地方也不少。以上所講的除了最後這宗覆核, 其他都是裁判法院的判刑覆核, 全部都收監, 全部的案情都比飛鏢案輕, 尚且如此判罰, 飛鏢案這24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確實犯了判刑原則上的錯誤。除了上訴覆核的案例, 很值得參考的是以下這上訴庭頒佈的案例, 我相信律政司在飛鏢案上訴陳辭一定會引用。



這是一宗在karaoke用迷姦水於一個14歲女孩的案件, 用迷姦水的證據確鑿, 比飛鏢案的證據強而有力。被告被控以「施用藥物以獲得或便利作非法的性行為」罪, 我在與智障人士非法性交案一文討論飛鏢案時講錯了, 這是「非法性行為」(unlawful sexual act)而並非「非法性交」(unlawful sexual intercourse)」, 所以無需插入的元素。迷姦水案的性質跟飛鏢案頗有共通之處, 所以在非鏢案上訴正審時, 我相信律政司會採用這件案的原則來游說法庭加刑, 迷姦水案被告被判監4年, 上訴庭認為不足以反映嚴重性, 應判處6年監禁。迷姦水案的判辭最後兩段的論述:

33. In our judgment, the sentence imposed by the judge was manifestly inadequate. The maximum term permitted by statute for the offence under section 121 of the Crimes Ordinance is one of 14 years’ imprisonment; more than the maximum offence of 10 years for indecent assault. That that is so should come as no surprise, the legislature obviously and understandably taking a particularly serious view of the premeditated and surreptitious act of undermining the will of an intended victim. The act thus proscribed has to it added pernicious elements, namely, the supply of a drug to someone who does not wish to receive it, let alone ingest it; the possibility of danger to the health or even life of the victim; and the additional possibility of triggering a taste for the drug. Each of those considerations apply in this case but this case bears the further particular aggravating features, first, that the person to whom the drug was administered was very young, administered by a mature adult; secondly, that the dose administered was great, thereby putting the girl at serious risk in the immediate term, and at long-term risk of psychological damage; and thirdly that the nature of the indecent act was particularly vile, going, as it did, significantly further than touching of her private parts. This offence was a bad one of its kind, and in our judgment warranted a term of at least six years’ imprisonment.

34. We wish, for future reference, to make a further point. It is a particularly unattractive feature of the trial and of this appeal that the applicant has sought to use the debilitating effect caused by his own administration of a large quantity of the drug to the girl to undermine the reliability of her account of the sexual act performed upon her. Where a court is satisfied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that a defendant is guilty of the section 121 offence, but the prosecution fails to prove that a sexual act in fact took place and that failure is attributable to the state of mind induced by the drug administration, the sentence ought not to be less than if an unlawful sexual act were proved. Were it otherwise, a person guilty of the section 121 offence would benefit from his own crime.

故此, 這飛鏢案的非禮, 是相當嚴重的, 被告以前有不同類案底, 不論這社會服務令報告對他的評價如何有利, 這種性質的非禮應以3年監禁為起點, 加上使用藥物的因素, 再上調1年, 給予認罪的折扣及最初的判刑不用坐監的考慮, 覆核刑期應為即時入獄兩年半。

上一兩篇馬鹿大罵「港豬」, as he puts it with self conceited arrogance, 我沒有積極干預, 近期路過的讀者有所不知, 我以前跟馬老大多次交鋒, 甚至有兩篇專為他寫的, 以前罵過了就不再長氣重覆, 用「支那」、「舐共」、「港豬」、「奴隸」之類的詞語來攻撃人, 我對這種帽子已失了反駁的興趣, 我不是隔岸觀火, 而是省氣暖胃。我真的要罵人, 也可以很貧嘴惡舌的, 非不能也, 不為也。不信的話, 隨連結登入下面這三篇去看。罵人也要像訟辯中的盤問一樣, 挖個陷阱讓對手跌入去, 豬來豬往不是我的風格。

2016年10月20日星期四

小學雞年代的降臨

在上一篇有留言及留片, 講鄭松泰在昨天立法會建制派離場期間, 把那些人去位空, 枱面插着的國旗區旗倒插, 民建聯因此去信警務處長要求跟進。留言這樣講:

匿名2016年10月19日 下午10:35

熱血公民立法會議員鄭松泰違法行為, 有位比人入

民建聯去信警務處投訴鄭松泰刻意調轉國旗

針對熱血公民立法會議員鄭松泰在立法會會議廳內,刻意調轉其他議員桌面上的國旗和區旗,民建聯的劉國勳已去信警務處要求跟進。

劉國勳指出,鄭松泰的行為涉嫌觸犯《國旗及國徽條例》第7條、《區旗及區徽條例》第7條,故特此要求警方立即對鄭松泰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並依法作出檢控。


很久以前我評古思堯燒毀國旗案曾經講過, 香港區旗法例幾乎是國旗法的翻版, 兩法例的第7條(下列), 除了刑罰外, 字眼一模一樣。

文件:A401 PDF標題:國旗及國徽條例憲報編號:116 of 1997
條:7條文標題:保護國旗、國徽版本日期:01/07/1997

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3年。

文件:A602 PDF標題:區旗及區徽條例憲報編號:117 of 1997
條:7條文標題:保護區旗、區徽版本日期:01/07/1997

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區旗或區徽,即屬犯罪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3年;及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1年。 

把國旗區旗倒插, 可以解讀為惡作劇, 也可以解讀為侮辱。如果是侮辱, 鄭松泰犯法嗎? 我覺得他沒有違法, 因為侮辱這些旗/徽, 是有前置條款的, 而不是單純的侮辱。假如有人對着國旗大罵「支那」旗, 所違何法? 那5種前置條件是: 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行為, 雖然不能窮盡所有情況, 以同類的法律原則(ejusdem generis)來闡釋這5種前置情況, 然後再作推論及類比, 法例所針對是某程度上具體破壞或弄污旗/徽, 而並非隨便任何行為都構成罪行。倒插旗幟應該不包括在內。所以, 無得告。這只是小學雞沾沾自喜的頑皮行為。

小學雞降臨立法會, 陳恒鑌用午餐肉擲長毛, 長毛要報仇, transfer of malice, 擲中馬逢國......當老師向着黑板時, 我把紙球擲中前幾行的同學的後腦, 他拾起回擲, 有人摺飛機飛來飛去, 老師回頭瞪着全班同學, 正好下課鐘響起......這個把人的筆袋裏的東倒在書桌, 那個又把別人捉弄, 拿他的書放入別人的書包裏……我告畀先生知……

久違了的stream pf consciousness, 小學雞的行為一一浮現, 和立法會混成一體, juxtaposition.......交織成一幅小學雞課堂搗亂圖。小學雞年代降臨了。

咿! 用午餐肉掟人, 長毛話: 邊個掟我, 我要掟番佢。Haha, revenge attack. Common Assault全中, 唔係食午餐肉甩手, 係有心掟人喎。

你有無講支那?

無呀! 你睇下, 我換緊牙, 成個風爐咁, 漏晒風, 講唔正咋。

睇你作供時言詞閃爍, 被盤問時支那以對, 唔係, 係支吾以對, 不過小學雞要換牙又係事實, 被告你行為極度可疑, 但本席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控罪, 疑點利益歸被告, 本席判你無罪。

有些行為, 讀上高中已不會再做, 上到大學再做的話, 正常人都羞與為伍。時代不同了。以前的小學雞行為, 現在時髦高尚, 理所當然, 我這舊時代的人, 已沒有立錐的空間, 所以叫離地。上一篇Terry推薦了The Fall of Hong Kong, 今天趁老伴去圖書館, 叫她給我找來, 要擠點時間出來看這337頁了。我甚少看圖書館的書, 生活充實忙碌, 也懶看書了。

香港有多一些具願景的政治人, 就不會鬥雞。鬥雞? 小學雞 versus 小學雞嘛。你依家想宣誓, 我就偏徧唔畀機會你。你肚痛想用茅廁, 我佔着茅廁不拉屎, 等你急到瀨。呢啲咪係鬥雞囉。使乜披張Hong Kong is not China啫? 你張嘢分分鐘係made in China架。買個西生菜, 唔好買唐生菜, 唔好四體不勤五穀不分。 用西生菜外莢當帽帶住嚟宣誓, 宣完誓食咗佢, 咁咪得囉。又有喻意, 又有本土意識, 發誓當食生菜仲唔夠本土咩? 夠晒香港特色喇。主席可以判你宣誓無效咩?

現在已是the fall of Hong Kong, 踏入秋天嘛, 立秋都過了兩個月, 應景地淡淡哀愁。香港可以再淪陷多少次呢?

2016年10月19日星期三

好戲連場的香港

今日題材太多, 寫乜好, 好似滿漢全席擺在眼前, 樣樣都好食, 所以無從下箸。

上一篇講康橋之家的性罪行, 誰知給那兩位「支那」議員的議題hijack了, 暫時要放過那梁院長, 條友唔怕無客仔, 現兜兜就可以收納梁、游兩位入住, 我並非因為他們宣揚港獨而罵他們, 我不會因為他們搞鬥爭而厭惡他們, 我是喜歡看策略的, 就算共產黨, 如果使用的策略好, 我都會佩服, 佩服的不是甚麼主義, 而是用甚麼策略達到自己的目的。這兩個新貴議員, 毫無學識智慧, 只是兩條accidentally被選中的臭蟲。我原本對陳雲那種神神化化的表現也看不上眼, 但上一篇有人把他罵這兩人的話貼給我看, 我又確實要佩服陳雲看的透徹, 撇開他的粗話, 他罵這兩個蠢貨確實一矢中的。這兩人當然在節節敗退下, 軟弱無力地死淨把口, 半帶哀求的口吻也許還有機會依足法律條文宣誓入局, 但已是死狗兩隻, 對手玩殘你, 自己友話你丟架, 剩餘價值全無。

今天題材多還有甚麼呢? 首先就是昨晚梁振英夥同袁國強的突襲, 究竟他們申請臨時禁制令及司法覆核阻止兩位新貴再宣誓是否恰當呢, 我今次騎牆, 雙方都有法理依據, 我只好等看智者的判辭, 我傾向是法庭越少干預越好。老伴叫我睇馬恩國同陳淑莊在電視節目中對這議題辯論, 我對馬恩國印象有點改觀。 陳淑莊嘛, 刑事案唔識, 原來admin law都係唔出色。

七警案續審, 黃毓民擲杯罪成, 都十分觸目。這兩件案我以前寫過太多評論, 今次不評了。黃毓民吃得鹹魚又唔抵得渴, 一定上訴, 看來朱官一早做好功課, 寫好了裁斷陳述書, 也預了在庭上有狗吠聲。最意外的是藍血人也見報。誰? 黃見秋大老爺個寶貝女大律師王穎妤, 她入稟告壹傳媒侵犯她誕下嬰孩照片的版權, 新世界咁大枝水喉, 肯定唔係為錢。藍血人個名點嚟? 好似以前佢同大劉一齊, 然後鬧翻, 大家互片後產生的。都是掌故, 唔講喇。仲有一單, 陳慧敏判咗個非禮女生的男教師入冊11隻, Amy好似輕手咗啲喎。今日香港, 好戲連場, 滿天神佛, 「法」事甚多, 目不暇給, 唯有收筆。

2016年10月18日星期二

與智障人士非法性交案

市民對律政司撤銷「康橋之家」前院長張健華與智障女院友非法性交的控罪甚有意見, 很多人對律政司不滿, 可謂群情洶湧, 指責甚多。律政司不能公開控方證據與市民一起審判, 只能講一些大原則作解釋, 不能公開證據因為這樣做會開啓危險先例, 畢竟每一件案都不應公開由公眾去審判, 對事主、被告或法律制度都有害無益。本案的被告如果不是在律政司撤銷控罪後申請訟費被拒, 沒有經傳媒報導, 又有幾多人知道這件事呢? 業界的人一定會知, 起碼會知道這人的前科, 起碼知道在制度上對智障人士欠缺保障。罵律政司之餘, 身為監管專業註冊的人可有因失職而羞慚, 抑或又在順應市民的情緒看風駛𢃇, 以罵別人來掩蓋自己的缺失呢? 市民也不應把矛頭直指律政司, 除非有證據顯示律政司犯錯或放生被告。放生與否不能憑直覺, 始終是一個法律問題。我不是為律政司辯護, 我只是以一個不知內情的普通市民身分分享看法。

被告面對的控罪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5條, 條文如下:

章:200 PDF標題:《刑事罪行條例》憲報編號:E.R. 2 of 2012
條:125條文標題: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性交版本日期:02/08/2012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任何男子與一名屬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女子非法性,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 (1995年第68號第49條修訂)
(2) 任何男子如不知道亦無理由懷疑一名女子是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則不會因與該女子非法性交而犯本條所訂罪行。
(1978年第1號第6條增補。由1997年第31號第4條修訂;由1997年第81號第59條修訂)
[比照 1956 c. 69 s. 7 U.K.] 

這項控罪控方最困難的是舉證「性交」這元素, 「性交」一般人都明白是甚麼, 法律上也有明確的介定。法例200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E條這樣講:

章:221 PDF標題:《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憲報編號:
條:65E條文標題:性交的證明版本日期:30/06/1997

凡在任何刑事法律程序中,有需要證明性交、肛交或獸交,無須以射出精子證明交合完成,而單憑證明插入,即當作完成交合。

(1978年第1號第8條增補。由1991年第90號第27條修訂) 

最簡單的要求是「插入」(penetration), 無論是強姦案或非法性交案, 缺乏這元素都不能成罪。從報導看受害人不適合作供, 就算她能夠作供, 她的供辭的質素也會受辯方質疑而未必能夠證明「插入」這元素, 很多時需要有其他吻合性的證據, 譬如法醫檢查結果跟指控講法吻合、目擊證人、被告招認等。本案似乎欠缺這方面的證據, 而最強的只有那些含有兩人DNA混合物的精液紙巾。無論如何, 這控罪難以成立。有人提出控以非禮罪, 相比之下, 當然比非法性交容易, 但歸根究底, 受害人不能上庭接受盤問, 就未必可以憑現有證據使法庭作出唯一推論(irresistable inference)把被告定罪。受害人不能出庭也是一個重要的考慮, 就算我們覺得被告十惡不赦, 也要從公平原則考慮, 這是一般人無需或者不了解法律精神的地方。真的定了被告非禮罪, 上訴也會得直, 到時控方要賠上更多的訟費。

我相信負責這件案的檢控官也非常憤怒無奈, 不會比一般市民少, 市民在憤怒之餘, 也要客觀了解檢控本案在法律上的難處, 不是每一件案都可以把犯罪者繩之於法的。被告接受訪問的解釋甚可笑, 以為我們都是他的mentally incapacitated客仔。奈何天網恢恢, 又疏又漏。

在上一篇留言, 有人把今天在高院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的非禮案貼了出來討論, 那是一件迷姦案, 以非禮罪作交替控罪, 我相信理由也是缺乏「插入」的證據。被告認非禮罪, 這非禮罪存在「落藥」這加重嚴重性的元素(aggravating factor)。性罪行涉及「落藥」的, 只有《刑事罪行條例》第121條:

章:200 PDF標題:《刑事罪行條例》憲報編號:E.R. 2 of 2012
條:121條文標題:施用藥物以獲得或便利作非法的性行為版本日期:02/08/2012

(1) 任何人對另一人使用、施用或導致另一人服用任何藥物、物質或物品,意圖使該另一人神志不清或軟弱無力,以使任何人得以與該另一人作非法的性行為,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4年。 (1991年第90號第6條修訂)
(2) (2000年第43號第3條廢除)

這條控罪同樣因為缺乏性行為的證據, 所以沒有採納來檢控, 但在非禮罪的判刑就應該考慮這加重刑罰的因素, 根本一開始就不應考慮社會服務令。暫委法官馬永新(原高院法官退休後委作暫委的Lugar-Mawson)過份強調被告的個人因素, 他一開始應該只考慮判監, 應該為被告索取判刑前的背景報告而並非社會服務令報告。法官過份考慮被告怎樣有生意頭腦創業, 一旦坐牢前途盡毀, 這樣一個資深的法官, 我不得不慨嘆何等愚昧, 只見樹木不見森林, 置公眾利益不顧, 打擊了市民對法庭的信心。我不會胡亂罵法官, 該罵的我不會客氣。這件案的判刑實在與控罪的嚴重性不相稱, 我覺得法官判刑失職, 律政司應該要有跟進行動。

2016年10月17日星期一

寒山春桃

風雨飄搖登藍山
二百公里也等閒
桃花欲滴春吐豔
姣美含笑雨成簾

今天皆老伴遊藍山, 上星期從峽谷的一邊去, 今天從另一邊遊。驅車往90多公里外的小鎮: Leura, 我記不起去過不少次了, 一年總有一兩次。昨天住處32度, 今天去到Leura, 冷雨寒風刮面, 完全是冬天feel, 看看手機, 只有11度 (feel like 2), 我不知手機所述的感覺從何而來, 確實感到只有幾度。遊人卻不少, 最奇怪的是美女特別多。美女不像本土的, 也不是新貴議員咆哮的「支那」人, 而是韓國美女。老伴在洗手間碰到一個, 驀然回首, 她也驚豔, 美女淹了這山城。賞人不如賞花, 賞人怕被誤作色狼, 賞花就遠 觀近睨也無妨。桃花矗立車道中央, 由街頭邐迤到街尾, 那怕烈風蹂躪, 冷豔對抗寒霜。




手穖訊息不斷響, 瞄了一眼, 飽嚐煎熬的求助人又寫來和一大堆留言。我寄情於山水時, 就撇開凡塵俗務不去管了。老伴一向怕冷, 雖然多帶了外套, 也頂不住, 只好跑進一間cafe吃點東西驅寒。去到Leura當然要嗅嗅木香, 這木製品店我每次都造訪。



藍山的公路擴闊工程終於完工了, 開車暢爽。朋友曾經說我開車像「飛仔」, 我當然抗辯, 係都應該是「飛標」。今天帶着悠閒的心, 很少去超車, 來日方長, 沒有甚麼需要趕。香港的朋友, 你們也暫時把鬥爭放下, 讓綳緊的神經鬆馳一下, 讓心靈恬靜, 關掉手機, 停止接收訊息, 救救自己。

2016年10月16日星期日

講得出點會認

【誓詞風波】湯家驊稱憤怒痛心 斥「講得出唔敢認」 嘆民主派無道德勇氣非其非 (13:10)

青年新政立法會議員梁頌恆及游蕙禎日前宣誓就職時,將China(中國)讀成近似「支那」,引起爭議。曾任立法會議員的民主思路召集人湯家驊於商台節目直言:「慶幸(我)唔喺議會,但好痛心仍係香港、中國人,聽到呢啲說話非常憤怒、痛心。」

湯家驊指出,曾聽過外國人以粗言罵中國人,惟由中國人,特別是年輕一代侮辱自己人,「真係諗都諗唔到」,「身邊好多朋友、中產人士、專業人士都感到憤怒、悲哀,覺得香港無前途」。他形容事件超越「政治界限」,「唔係政治問題,係道德倫理問題。道德倫理問題令人痛心疾首」。

至於梁頌恆辯稱「鄉音」問題,湯家驊認為不應「自欺欺人」。他表示,尊重「打正旗號打倒共產黨」的人,但不會尊重「講得出唔敢認」的人,「(這些辯解)自己都呃唔到啦」。他又強調,年輕並非藉口,反問「20歲人都唔知自己係中國人咩」,認為「有時有啲人太過寵壞年輕人」。

湯家驊另直言對民主派失望,指民主派無道德勇氣於大是大非問題上「是其是,非其非」,如何可代表香港人爭取福祉,「如果無道德勇氣,我唔該你唔好從政」。
(16/10/2016 明報即時新聞)

不知甚麼原因, 我的看法總是跟湯資深大律師相反的。

在本blog, 嘩這個音好敏感, 都係拜「扑嘢精」所賜, 我不是用慣這種語言的人, 但為了這股政治風, 也無需忌諱避嫌, 自己又無accent問題, 放膽寫, 看官切勿見笑。在本blog留言用「支那」描述中國, 自始至終只有律師馬鹿(aka Maro), 他現在很少用這詞了。他以前用時我也動氣, 後來也不計較了, 明白他在文革時家庭受到逼害, 腦海中蘊存不能磨滅的仇恨, 跟他計較也枉然, 所以我從來都沒有刪除他這種侮辱性的留言, 一則他在這討論平台發表意見, 阿豬阿狗老外日本人都可以喎, 留言又無需入場條件, 也無需宣誓效忠標少, 正一人罵我我也可以回敬, 所以對於「支那」的描述, 也只好一笑置之, 至少馬鹿雄赳赳氣昂昂地講, 不會諉過於鄉音或自己語言差劣的問題。

我對法律愚忠, 如果在法律條文所訂而未被推翻的, 我就確信這奉公守法的原則, 依法辦事, 不論入局的目的為何, 入局要符合的法律要求, 我 一定遵從, 不會耍猴兒戲, 擺甚麼勞什子姿態都不管用, 參選時都作出聲明擁護《基本法》, 即是擁護了一些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概念的東西, 耍小丑戲也排不了毒, 又何必耍呢? 不簽聲明就不符合參選資格, 不正式宣誓就不能正式入局, 這是基本門檻, 怎樣玩都是小丑。也罷, 夠膽玩就撇撇脫脫, 別做烏龜。一下子又鄉音, 一下子就說是accent, 只是軟弱無力手法低劣的詭辯, 有人會信咩? 這就顯示了這些人的質素何其低。反正入立法會是搞抗爭的, 起碼都正式進去才抗爭嘛, 搞無聊小動作有屁用? 梁天琦被foul出局已是一個策略錯誤的教訓, 還學不到! 損人不利己, 反而成為公敵。你看, 游蕙禎已縮了入殼裏連尾巴也看不見了, 蠢到加零一。保皇黨無需出手你就自殘了, 對手好多謝你囉。

湯家驊說:「如果無道德勇氣,我唔該你唔好從政。」廢話喇, 從政講乜道德勇氣, 從政講民情, 講贏選票, 講看風駛𢃇。選前本土因素大熱, 建制、泛民個個都轉軚講本土。如果這兩人不是恃着本土的情緒, 一早泛民都開腔罵了他們, 怎會像現在表現得這麼畏縮。這是政治現實, 不是道德勇氣, 建制泛民都一樣, 都是一丘之貉, 真的心存道德勇氣的人就很少會參選, 而應該留在議會外鞭策議員, 獨立於任何政黨, 沒有黨性才有道德可言。能力低、質素差、愚蠢不堪的都可以做議員, 唯獨是具道德勇氣的不能。

湯家驊罵人講得出不敢認, 這不是做議員的基本態度嗎? 你看黃毓民擲完水杯對着傳媒大大聲講擲你咪擲你囉, 上到庭咪又係龜縮。葉劉鬼鬼祟祟入中聯辦, 抵賴是司機送書, 又咪係做烏龜。邊有道德倫理勇氣可言?

2016年10月15日星期六

怒過天青

昨日之怒之後幸好來了點安慰。尖子在百貨公司偷了襪子及內褲, 價值僅超過二百元。這女生很年輕, 她那歲數一般人大學畢業, 她已碩士畢業了, 並獲聘在金融機構工作, 以一個從大陸到香港讀碩士的人來講已經是很出色了。她寫給我是兩星期前的事, 孤身一個人犯了法不知所措, 她寫了一篇英文的電郵, 附上中文的申請撤銷控罪信, 兩文俱佳, 我基本上無需修改。 我安慰她幾句, 叫她全心投入工作, 便沒有時間去憂慮, 除此也沒有其他可以做的了。準備工夫做足, 最終這申請信用不着, 控方第一堂就批准撤銷控罪, 讓她簽保守行為。當然, 從另一角度看有人會講: 讀咁多書咁叻都偷嘢, 唔抵幫, 仲係蝗蟲/支那人添。標少不是人才, 所以特別愛惜人才, 不想把他們浪費掉, 故此可以扶一把就從不吝嗇這綿力。總共也不過是十幾篇電郵, 這人很聰明, 很多東西都不用重複講, 她已明白。犯錯後聽候發落是很大的煎熬, 她曾經講:

"I will do what you said and thank you for the advice. It might sound silly but I believe you. I am grateful for your help and I know you won't accept money so I will donate to charity.

You said that "人總是到了後悔時才懂珍惜,失去時才醒悟擁有的可貴". So true."

我都忘了在那一篇講過這話, 她的反省是改過的過程。昨日她報上佳音, 得償所願, 我也婆媽了幾句, 她就這樣回覆:

「這十多天的確是一個刻骨銘心的教訓。中間的心境變化也讓我成長了許多。我從中得到的教訓真的是一生都不會忘記。

感謝先生。未來我會如先生所說用正能量幫助身邊的人,以報答社會。希望有一天可以成為您這樣的人,伸出手來幫助後輩。」

我感到安慰, 經歷過這種煎熬的人會是一個better person, 而且這煎熬也是足夠的教訓, 遠比留下刑事案底的教訓有效。有時我也感到沮喪和迷惑, 究竟是我們的教育出了問題所以有不少高學歷的人也犯店鋪盜竊, 抑或是現代店鋪的開放經營模式, 使人性黑暗的一面征服了理性, dark side of the human nature prevails? 甚麼才是治本的方法呢?

今天又來了新案, 像接力一樣。

2016年10月14日星期五

昨日之怒

《昨日之怒》是張系國其中一本小說, 讀書時看的, 經過這麼多年, 已把內容忘得一乾二淨。本篇不是讀書扎記, 昨日真的憤怒, 連晚上炒菜也炒燶了。餘怒未息, 以博文為誌, 談弄權的法官。基於私隱, 暫隱其名, 不想影響有案在身的被告。

今天跟司法界的朋友聊了幾句, 告誡做官要高清。高清? 跟4K resolution的電視一樣? 看官切勿訕笑。高清者, 高傲清廉也。高傲不等如跋扈, 高傲就不會隨波逐流, 不會看上級眉睫, 狐媚上司, 以盼推挽, 尤其是暫委的女官。現在那些人廉恥的標準異於傳統, 甚麼事都幹得出來的。我氣憤的當然不是為這些, 這些事情與我何干, 誰擠眉弄眼, 風情萬種, 見怪不怪。我起火是因為有些大人恃着權位對被告刁難。我的「客仔」都是壞人有限, 真的壞也不找我, 找到我我都置之不理。我這些「客仔」, 初犯居多, 我判斷可獲撤銷控罪簽保守行為的, 幾乎最終全部都獲批, 準確程度是百分之九十以上。我說機會微的沒有一個成功。我也會告訴這些「客仔」誰會第一堂就獲批, 誰要多上一次, 可謂百分之一百的準確。唯獨有一個喜歡弄權的大人, 會把正路的事另辟蹊徑, 百般刁難, 時常做出玩弄被告的事。我的「客仔」多數只申請押後尋求律政司考慮撤銷控罪, 如果律政司不肯, 這些人只會認罪, 根本不會佔用法庭寶貴的審訊時間, 這大人也要諸多留難, 有時夾硬不准押後, 逼使被告不認罪, 又加大保釋金額, 增加保釋條件。被告根本不是要死撐, 只是想爭取一個沒有案底的自新機會。他們都不爭論自己確實犯了法, 只是利用現存制度容許的方法去爭取。如果是「老同」要避官, 要拖延審訊, 多次申請押後, 法官對他們嚴苛, 甚至有心玩弄, 我都可以理解, 如果對着這些初犯店舖盜竊的被告也用同樣手段來對付, 就太豈有此理。

這種官缺乏「人」性, 沒有作為人的寬恕心, 把每一個被告都看成十惡不赦的大賊。濫用司法制度賦予的權力, 只會打擊司法公信力, 市民還會尊重法官嗎? 人家不用罵你, 你自己就是狗官。做父母官有父母官的風範, 明察秋毫, 公正不阿。官聲是賺回來的, 罵名是自討的。

2016年10月12日星期三

隔空對學者致敬

我上一篇的評論岔開了一筆講游蕙禎, 她認為可以用市民講的說話, 源自她先前在論壇用了「扑嘢」這詞引起的爭議, 我覺得既然她認為可以用市民講的說話, 她大可以在立法會講粗口了, 殊不知她今天在立法會宣誓就職, 立即就用粗口來宣誓。不是我有洞察力, 而是她是實至名歸的「雞精」。她被問及此事自圓其說是accent的問題, 小學雞心智就用小學雞的訟辯思維吧。這不是accent而是essence的問題(我借用了「安得老」今天在「扑嘢」議員一文留言的用詞, 也是「雞精」的由來)。她的本質如此, 奈何! 這些野雞式的鬥爭方法, 除了用吵鬧肥皂劇手法來演譯外, 能否正經做點事出來, 只能拭目以待。拭目, 閒閒地要拭幾年, 屁可以放不少, 實事能否幹得出呢? 沒有期望就沒有失望。年輕不一定代表幼稚, 可是, 暫時除了幼稚, 我甚麼也看不到。不談她吧。

頒「售」學位一文(是去年12月寫的了), 我提及中大于宏碩教授(Yu Hung Hsua Julie), 因不滿學院干預評分, 學院把她評核為不合格的學生改為合格畢業, 于教授對此憤懣而提出司法覆核, 她被判令敗訴, 她不服判決而上訴, 據蘋果今天的報導, 她再次敗訴:

指校方侵犯學術判斷 中大副教授敗訴

現已退休的中大商學院市場學系女副教授于宏碩,前年就工商管理碩士必修課市場管理作評分後,有四名學生不滿評分上訴,獲校方接納,分數獲提升,早前更順利畢業。于宏碩不服,提出司法覆核,敗訴後上訴,並表示只希望法庭聲明校方侵犯他的學術判斷,但再遭駁回。

上訴庭今頒下裁決理由,指案中只涉及校內上訴機制,並非外間力量干預校內決定,與《基本法》所保障的學術自由無關,況且校內機制亦已處理相關問題。

判辭尚未上載, 暫時不清楚理據, 我對於近年各大學以商業手法來經營大不以為然。客仔就是財路, 客源多就可以爭取更多經費, 到頭來就犧牲了對學生水準的要求。客仔永遠是對的! 在客仔永遠可以畢業的原則下, 教授的話語權有限, 責任就是配合。像于教授傻兮兮自掏腰包提出訴訟, 連敗兩堂, 輸掉多少血汗得來的束脩呢? 不是個個都玩得起, 不是個個肯為了個人原則付出這代價。我以前試圖發電郵給教授表示支持, 可惜打了回頭, 今次再寫一篇, 再次向知識份子的堅毅不屈致敬。

2016年10月11日星期二

同性婚姻立法

我不是同性戀的, 我只喜歡女人, 從來對男人都沒有興趣。不過, 我崇尚自由, 對同性戀者沒有任何歧視, 性傾向是與生俱來的, 不是一種病, 無需醫治, 反而是大力反對同性行為的人可能患上心理病, 要調節心態。我拿這題目出來講皆因近日這課題在澳洲議會成為討論焦點, 執政黨提出修改婚姻法的草案, 把異性之間的婚姻重新定位, 「婚姻」一詞修改為不論性別的結合。這MARRIAGE AMENDMENT (MARRIAGE EQUALITY) BILL 2016其中一項修改是這樣:

Item 1 - Subsection 5(1) (definition of marriage)

Item 1 amends the definition of 'marriage' in the Marriage Act 1961 to "marriage means the union of two people, to the exclusion of all others, voluntarily entered into for life."

其他可構成歧視的修訂我姑且不去討論, 執政黨這舉措其實十分蠱惑, 明修棧道, 暗渡陳倉。提出法案修訂的同時, 卻提出全民公投(plebiscite)來決定。不要以為全民公投一定是好事, 香港不少人都朝思夢想全民甚麼甚麼的。執政黨部署全民公投, 骨子裏就是想藉着保守看法的力量來否決同性婚姻的立法。一旦公投否決同性婚姻, 小眾的權利又何以得到保證和保障呢? 同性婚姻確立法定地位, 因此產生出來的權利和保障便有依據。沒有婚姻的法律地位, 同性戀者就只是兩個獨立的個人, 因婚姻關係而產生的權利、福利和社會保障都一概免問。

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的人都是保守人士, 尤其是教會人士, 我慶幸自己非教徒, 尤其不是道貌岸然表裏不一的假教徒。反對者通常都憂慮同性婚姻破壞傳統家庭觀念, 影響社會結構, 危言聳聽的話一大堆。講真, 同性戀者可有能力或意圖去說服異性戀者去改變性傾向? 這些小眾, 只有受欺凌。在法律地位上沒有確定他們的身分, 本身就違反人權, 在某程度上也屬欺凌。

可能有人會指責我看法不一致, 一方面對講粗口的大學生, 講粗鄙的議員及在校園打麻雀的學生諸多批評, 他們不能行使個人權利嗎? 當然, 他們有權做他們喜歡的事, 有權選擇使用的語言, 有權在立法會開會時「扑嘢」前「扑嘢」後。唉! 游蕙禎今天在立法會裏還提出來問議事規則哪條規定禁說的字眼, 又追問是否成為議員便不可以用市民講的說話,「係咪唔啱聽就要好似公聽會咁趕人出去?」(明報即時新聞)。小學雞即是小學雞, brothel language並不等如市民講的說話, 有市民講粗口, 你咪喺立法會講囉, 反正在立法會開會時所講的說話都不會有民事、刑事責任。當爛泥爬了上壁, 就構建成使人哭笑不得的牆。她要選擇這種語言, 是個人質素的問題, 不是小眾權利的問題, 別混為一談, 別糊了腦袋。

2016年10月10日星期一

春夏爭風遊藍山

悉尼春天才過了40天, 仲春未至, 今日已有夏天的感覺, 30度有多, 翳熱的風撲面而來, 穩一穩神, 夏天12月1日才開始啊, 不准偷步。恰巧是重九翌日, 偕老伴登藍山去, 東漢桓景避災, 吾等南隅避暑。兩年前差不多這時候佔中, 也曾遊藍山, 塗鴉一般寫了一首好像詩的東西:

七十公里外
携老伴春遊
植物公園內
仲春展美姿

非獨花嬌俏
盎然新綠生
鳥兒枝頭鬧
驚醒蟄昆蟲

今天也是去了Mount Tomah的Botanic Garden。遊人稀疏, 華語最多, 碰面的都是中年以上的人。桃花謝了, 海神獨佔山頭 。海神, Protea也, 亦叫帝皇花, 也有其他叫法。叫海神花因Protea從希臘神話Proteus這河、海之神而命名。此花喻意變化和希望, 我吃着安樂茶飯, 生活安穩, 無需變化, 充滿希望。






我非識花人, 也作賞花事。花嬌美, 愛花人嬌肖。今天心情舒暢, 近日陪伴着朋友解決了一個大難題, 可以心無掛罣, 穩住心神了。


看了這棵葵樹竟然也開了花, 確屬少見。現在已經很少見到葵扇了, 以前煽風點火, 穿針引綫替人做媒, 要用大葵扇來撥, 就是用這種葵葉裁剪而成的扇。兒時玩物, 也用一片葵葉織出一隻草蜢來。現在是電子時代, 佳偶online dating促成, 電子媒人婆, 葵扇無用武之地。電玩也取代一切原始物料所製造出來的玩具, 傳統玩意尚未被取代的, 恐怕只有麻雀了。要砌牌、推牌, 噼噼啪啪的打才過癮, 我卻又不好此道, 否則藍山打雀論英雄, 呼應百萬大道那幾位仁兄仁姐, 何懼清泉濯足, 大煞風景。

2016年10月8日星期六

由判刑講到吃

寫了多篇悶蛋, 這一篇講食。有位網友發多篇電郵給我, 希望我幫助因襲警判監9個月熱血公民的陳柏洋及講些公道話。這位網友認為魚蛋革命是官逼民反, 並非暴亂。我以電郵回應了幾次就不想繼續再回應, 原因簡單, 大家立場和看法相差太遠, 根本談不攏。在香港的法例, 對「暴動」一詞並無明確的介定, 只講了:

條:19條文標題:暴動版本日期:25/04/2013

(1) 如任何參與憑藉第18(1)條被定為非法集結的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動。 (1970年第31號第12條修訂)

這條法例門檻甚低, 暴亂時我恰巧在香港過年, 看到電視畫面, 第一反應: 做佢暴動, 當時也寫了幾篇評論文章。現在跟我爭抝事件的定性, 實在沒有討論空間, 我不打算說服任何人, 所謂see you in court, 由官判喇。當然陳柏洋並非被控暴動罪, 但大環境是暴動, 其他有關連的控罪就不會抽離獨立來看, 而會結合整體環境來衡量, 增加了嚴重性, 自然就判得重。要幫他當然要找「馬鹿」, 說不定他已自動獻了身。這位網友叫我講公道的說話, 我的感覺是, it served him right, 我就不能為了取媚任何人而講違背自己看法的話。我敢愛敢恨。

還是講吃好過, 吃不會引起爭論。

今年士多啤梨供應多, 所以便宜, 1盒250g的通常平到$1, 但今年整體質素不佳, 不夠香甜, 所以我今年比往年買少了, 只買了幾十盒。士多啤梨大造已過, 往下只會零星供應, 我也不會再買了。

兩三年前在朋友家的槡樹折了一枝回家種植, 今年長出很多槡葚(槡果), 隔天就可摘到200-300g, 也不算太細粒。

槡葚(mulberry)

槡葚好處多, 連《本草綱目》也有記載, 具補肝益腎、生津潤燥、烏髪明目等功效。 潮流對berry類都趨之若鶩, 維他命C豐富, 又antioxidant。最緊要是自家種, 無農藥, 無化肥, 又免費。我自製有機肥, 製作極簡單, 劏魚劏青邊鮑時, 把腸臟放入膠瓶再加點水, 放在陰涼處發酵半年, 就可以作肥料用。

任君采拮

唐蒜在這裏難生長, 春天在市場有供應, 但供應時間短, 只有一兩個月, 而且賣得貴, 3、4元只有3、4株, 即是港幣5、6元1株。唐蒜上市我一定會買, 因為一年就只有這一兩個月可以造豆腐糕, 那是豆腐糕精髓所在, 沒有唐蒜我就不會造。你未聽過豆腐糕我不怪你, 我就很喜歡吃, 也為了使它流傳而刻意計算食材份量, 寫了一篇食譜出來: 豆腐糕

2016年10月7日星期五

標少捐錢

有位學歷很高的人寫給我諮詢, 又是店鋪盜竊這老話題, 其實肯仔細看本blog, 幾乎所有問題的答案都可找到。幾封電郵後, 這位先生說用了「標少」的名捐了$1500元給香港搞少數族裔融和的社福機構, 他的理由其一是他來自大陸我都肯幫, 其二是他自覺不配以自己名字捐款。因求助捐款是我在2014年訂立的規則, 到現在約捐了萬多元, 可是過去一年我已不再提出這前設條件, 因為執行起來頗困難。這位先生肯定仔細看過我一些文, 才會有這種舉措。有人捐款給社褔機構, 乃美事一樁, 袋袋平安, 我無理由反對。也別誤會, 不是捐給我, 也不是交給我代捐, 我不沾這銅臭。反正我吃到安樂茶飯, 總算三餐無憂, 物質無需豐腴, 便不為物累。寫給我商討的人, 香港、大陸、台灣及老外都有, 我沒有歧視別人的背景, 我懂的都樂意講。坦白講, 以我名字捐款, 我不受落。所謂人怕出名豬怕肥, 我怕肥但不怕出名。可是, 錢不是來自我口袋, 我沒理由叨別人的光, 沽名釣譽, 我沒有興趣。不想用自己名字的人, 就張三李四, 悉隨尊便, 甚或匿名隱姓。

人就是這樣, 為了貪念貪刺激或者受到剌激而去盜竊, 面對後果才知道代價有多大, 怎樣擠也肯擠點錢出來請律師, 但一講到捐錢就有心無力。所以我就不再講捐錢了。

昨晚在很久之前的一篇文(初犯店鋪盜竊怎麽辦)有這留言:

你好,我朋友十六歲,是個中學生,那天放學之後到了超級市場偷了不足100元的東西。過程給一名買菜的阿姐看見,然後便告訴了超市職員。後來我的朋友實在很害怕,就跑走了。請問他們會查出我朋友在哪裡讀書嗎?因為他穿了校服。。。但是他真的知錯了,很害怕,哭了很久了。請問職員會不會報案?會不會到學生的學校去抓捕人?我的朋友真的知錯了。

又一個社會寫照, 這網絡時代, Google search找答案。我不管是「我的朋友」抑或「我自己」, 這類東西我基本不會詳細討論, 並非因為對方是少年, 而是怕他們誤解了我的看法會教壞他們, 所以我只講:「叫他寫篇悔過書來給我過目, 看完覺得他真誠悔過我就答你。」他/她卻不敢再寫來。

重判的襲警拒捕案

【短片:旺角大衝突】熱血公民襲警拒捕囚9月 黃毓民憂出現更多年輕政治犯 (20:40)

熱血公民成員參與農曆新年旺角大衝突,其間涉用水樽擲向警員,今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襲警和拒捕罪成,被判即時監禁9個月,被告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這是旺角大衝突後首宗定罪案件,到庭聽審的前立法會議員黃毓民,在庭外批評判決荒謬,擔心會令香港出現更多年輕政治犯。

黃毓民在庭外向傳媒表示,案件一定要上訴,將會與律師商討,或到高等法院為被告陳柏洋(30歲)申請擔保以等候上訴。

黃毓民又指,如按照今次判刑的準則,當晚其他被控者可能判監更長,甚至達5至7年,擔心旺角大衝突會製造更多年輕政治犯,為香港社會製造更多不安的因素,「香港最後的堡壘就是司法,如果連司法都變成政治工具,香港就玩完」。
(6/10/2016 明報即時新聞) 
  
有人留言預期我會評論此案, 也有人私下發電郵問我, 我還是寫一篇好了。我在6年前因為Amina Bokhary 襲警案寫過評論, 當時還未開blog, 現在引用該文相關部份來討論。事隔6年, 法律原則沒有改變, 只是在社會運動中衍生的襲警事件多了, 上訴庭不曾為這種控罪訂立量刑指引, 因為案情事實迥異, 難以訂出客觀標準, 所以這種指引都不會訂立出來。先重溫我以前寫過這幾段:
......
「過去兩天小弟翻閱了100多件襲警控罪的中英文上訴案例,嘗試找出聆聽上訴的法院對有關控罪一般刑罰。可以看到的刑罰包括罰款、感化、社會服務令及判監,整體印象是判監較多。當然上訴案件的涵蓋性並不足以代表日常的刑罰,因為我看不到沒有提出上訴的案件的刑罰數據。從上訴案例可以看到判罰原則,杜溎峰法官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鄧志賢HCMA40/2005的一段說話頗有代表性:

法例並無訂下干犯襲警罪行的刑罰。所以在考慮恰當的判刑時,法庭須考慮案情的嚴重性、被告人的個人背景、他的刑事記錄、可以處置被告人的判刑選擇、被告人的悔改及更新的考慮及社會利益等。本席絶對認同上訴法院在Lui Wai Chun一案所述的法律原則。該案例對本席具約束力,本席必須遵從。當考慮罪行的嚴重性時,法庭須從兩個層面考慮:控罪的嚴重性及案情的嚴重性。所有公職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是維護公眾利益。所以基於公眾利益,立法會已訂下法律保障他們在執行職務時的人身安全。法庭亦有責任給予這法律效應。所以法庭訂下法律原則:公職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是不可侵犯的,侵犯者必須面對嚴重判罰。一般而言,即時監禁是必然的判罰。這是從控罪的嚴重性層面的考慮。但在考慮其他可以處置被告人的判刑選擇時,法庭亦須從案情的嚴重性的層面作考慮。若案情不算嚴重,法庭須要考慮被告人的個人背景、他的刑事記錄、被告人的悔改及更新的考慮及社會的利益等,分析後才決定最合適的處置被告人的判刑選擇。

引文的第一句講得精確一點是指上訴庭並無定下量刑指引(sentencing tariff) 。從上訴案例可以看到,襲警、拒捕及阻差辦公等控罪的判監由兩星期至15個月都有。案情嚴重性不一,警察受傷人數和程度是考慮的因素,因此上訴庭也很難一刀切定下最少要坐監多少的指引。判得最重的一宗反而是警察執法權威受到挑戰多於身體實質的傷害。我很同意副刑事檢控專員薛偉成在向阮偉明申請覆核時,指他過份著重考慮被告的個人因素,而對公眾利益考慮不足。有很多上訴案例都強調量刑時,法官應該採取平衡(well balanced) 的看法,

A balanced approach to sentencing is one that has proper regard to essential sentencing principle and policy, which includes the principle that the adverse effect of imprisonment upon an offender's family will not normally be taken into account; and is one that has full regard to the seriousness of the crime, although not ignoring credible evidence that may justify a merciful sentence.(HKSAR v Chan Kin Chung and other CACC299/2001).

不應因為被告會被判監而對他個人及家庭造成的沖擊而過份仁慈,否則if a court is weakly merciful and does not impose a sentence commensurate with the seriousness of the crime, it fails in its duty."( New Zealand Court of Appeal in R. v. Radich [1954] N.Z.L.R. 86) 

阮偉明所犯的錯誤正是對有兩次相同案底的被告過份仁慈。

在芸芸案例中,有一件與本案十分相似的。女被告是肯雅來港工作的女教師,喝醉酒在7.11店內鬧事,店員召警到場,被告粗言相對,並把口水吐在警員面上,被控襲警(向人吐口水在法律上構成襲擊assault) 。她否認控罪,經審訊後定罪,判監8星期。被告也同樣有兩次襲警案底。被告對刑罰提出上訴,聽取上訴的賴盤德法官(Peter Line) 認為:

There was nothing wrong at all with the sentence of 8 weeks’ imprisonment, especially bearing in mind the fact that this lady had on two previous occasions been before the court and been fined modest amounts for similar offences… Despite all of that mitigation, I was not persuaded to reduce or do away with that sentence of imprisonment. It was a very nasty thing to have done. She had had her warnings before, and the magistrate, in my view, was quite right to pass that sentence. (HKSAR v. MULWA, NAOMI KATUMBI HCMA86/2008)

最後刑期改判為30天監禁,容許被告立即釋放,繼續工作。這件案是吐口水,而並非掌摑,具同等侮辱性,但沒有實質傷勢。

另一宗襲警上訴也涉及女被告,這被告因打人被拘捕,在警署內被女警長搜身時,掌摑女警長使其流鼻血及眼鏡跌在地上,被告承認襲警罪,被判監6個月,上訢駁回(HKSAR v. MA SAI YUK HCMA361/2007) 。

最後舉的例子是一宗襲擊海關關員的判刑上訴。被告駕車到落馬洲,因停泊車輛位置與關員爭執,最後情緒失控掌摑關員,被控普通襲擊罪(common assault)( 除了警察,其他執法人員受到襲擊,只有一般的控罪以作檢控,沒有專門為他們而設的控罪) 。被告經審訊後定罪,初犯的被告,被判監14天,上訴駁回(HKSAR and Chan Wai Kwok HCMA569/2004) 。

如果Amina Bokhary遇到以上案例的裁判官,她被判監幾個月絕不為過。撤銷了的襲擊女警控罪,如果沒有撤銷,同樣可對她判監,而且會是分期執行,因為兩條襲警罪,並非part and parcel。被告的嬸母高等法院法官包鍾倩薇對襲警案上訴所持的態度又怎樣呢?讓我們看看以下兩宗她聽審的上訴。

HKSAR and So Kam Lok HCMA58/1999

被告在大埔警署關押期間,因為不滿被關押過久,用手肘撞擊警察,被制服期間極力反抗,他被控襲警。經審訊後定罪並判監3個月,女包大人在上訴判辭講:

It is contended on the Appellant's behalf that the sentence of three months' imprisonment is manifestly excessive having regard to all the circumstances of this case. Complaint was also made about what the Magistrate had said in his Reasons for Sentence about the Appellant's lack of any sense of remorse in the course of the trial. I do not think that he increased the sentence for lack of remorse. He merely noted that there was no remorse on which he could reduce the sentence. I have already set out what the Magistrate had said in his Reasons for Sentence and the same shows that his approach was a carefully balanced one. So, in my view, was the result which he reached. I do not feel able to disturb the sentence which he passed.

HKSAR and Yiu Chi Shing HCMA350/2010

屬初犯的被告在警署錄口供期間大聲叫嚷,警察想勸止時,他掌摑了警員一巴。他承認襲警罪,被判監一個月,女包大人在上訴判辭講:

I might, if I had been in the Magistrate’s place, have felt it possible to spare the Appellant from imprisonment. But dealing with the matter on appeal, I do not feel able to say that the Magistrate strayed beyond the range within which he was entitled to pass that sentence in all the circumstances.」
......

我不會跟任何人爭論甚麼政治檢控或旺角騷亂會製造年輕政治犯的言論, 因為政治人物吸入的一口氣, 經過消化排泄系統, 上氣入下氣通, 放出來自然是政治屁, 屁就沒有討論價值。

不管旺角的騷亂前奏美其名為魚蛋革命或污其名為者暴民亂港, 我主要看end result而不是ulterior motive。整體的印象就是一場嚴重暴亂, 把這些涉案人美化為政治犯, 只是政治語言偽術。放過我喇, 否則我也要拾起一塊正義的磚來替天行道, 出盡洪荒之力, 扔向看不順眼的人, 到時無論用甚麼普世標準來衡量, 都不見得有認受性。在暴亂中犯了不同嚴重程度控罪的人, 相對於一般案件的相同控罪, 都應有心理準備受到較嚴厲的懲治。法官不採取這種量刑態度就應被視為失職了。如果司機因被抄牌憤而向警察扔水樽, 就算判罰款我都可以接受, 暴亂中也只是扔水樽, 整體的效果會很不相同。大家都是水樽, 會引致的後果及風險完全不能作類比, 暴亂的本質極其嚴重, 重判實屬合理, 我相信保釋上訴不批, 刑期上訴駁回。有人說上訴到終院, 請先安睡, 發個好夢。嘩! 悉尼兩點了, 做夢去也。

2016年10月5日星期三

「扑嘢」議員

批生存空間窄 游蕙禎:青年無房做愛

【明報專訊】前日喺理工大學有個「香港2047議會抗爭與統獨之爭」論壇,請嚟4名立法會新丁交流,大家原本集中講論壇議題,臨近尾聲,出席者之一游蕙禎(圖)喺講緊社會空間不足時,突然爆咗句「就算我哋要扑嘢(做愛),我哋都搵唔到房去扑」,令台下唔少觀眾嘩然。

Emily打電話畀游蕙禎問吓「扑嘢」論,佢助手就話佢唔方便,要遲吓先覆。

有人撐一語中的 有人批不雅

游蕙禎原本講緊香港移民福利政策,話認為若果單程證審批機制一日唔取消,香港嘅福利都只會被外來移民壟斷。佢批評政府無幫過香港嘅年輕人,之後愈講愈激動,話大學畢業生做嘢之後要還貸款已經辛苦,仲連生存空間都不斷被縮窄,「就算我哋想要扑嘢,我哋都搵唔到房去扑」。

論壇喺大學校園舉行,但當時唔少聽眾都係婦女或非大專生,佢哋聽到之後都嘩咗一聲。事後唔少人喺網上討論,有人撐游蕙禎一語中的,亦有人批評佢用字唔文雅,有失議員身分。

噚日凌晨3點幾,游蕙禎就喺facebook打咗篇「點解後生仔連野(嘢)都冇得扑?」嘅論壇後記,入面無回應佢嘅「無房做愛」論,只係講年輕人搵工難、又負債,仲要「年青人就連扑野(嘢)的場所都買少見少,連扑野(嘢)都要排隊」,認為社會實况難以令人抱有憧憬。
(5/10/2016 明報)

看來我應該被香港傘後的一代淘汰了, 如果我批評游蕙禎的言論粗鄙, 恐怕又要被人說阿叔你離地。有人認為她一語中的, 真的嗎? 講粗口來表達不更加赤裸裸的坦蕩蕩嗎? 一語中的抑或這是她的日常語言口沒遮攔衝口而出呢? 今時今日性觀念開放, 性的討論已不是禁忌, 可是議題不是講年青人的性行為, 而是講抗爭、統獨喎? 離了題不在話下, 凑巧論點涉及年青人的前途和出路而要扯到性方面, 無需神聖也無需粗鄙, 游議員中文系出身啊, 用詞真的這麼貧乏, 表達得斯文一點也不能? 她可否把話說成: 年青人也有性需要, 他們連滿足這需要的地方也沒有? 意思清晰, 語言嚴肅, 真的連這種能力都沒有, 你是女神抑或神女?

兩星期前, 中大百萬大道上, 6賢打雀論英雄(下次揾多1個喇, 竹林有7賢), 他們挑戰權威。萬一有人「扑嘢」缺空間, 幕天蓆地, 在繁星見證下, 被倒霉的保安碰到, 高聲質問犯了那條校規, 請問保安大叔點回應。到頭來可能被指Peeping Tom。這是一個歪理的時代, 比二次大戰後的荒誕劇還要荒誕, 不夠vulgar你就離地, 不粗口爛舌你就掉隊。

性交點解叫「扑嘢」? 網上眾說紛紜。讀書時我未聽過, 因為這種語言不是當時學生貼地的語言, 我第一次聽是來自一班稔熟的大狀的口。我相信這下三濫廣東話是英文譯音而來, 不是"bonk"就是"poke", 都是性交的意思。"Bonk"是個用得很普遍的字。"Poke"字我還是近年仔細聽歌舞劇 Les Miserables的歌詞才學曉的, 就在Fantine賣肉養孤兒的一幕, "Lovely Ladies"一曲的歌詞。以讀音和詞意而言, 這兩字似乎最接近這「扑」字。

如果粗鄙成為賣點, 罵娘展示豪情, 善於為滅鼠出謀獻策出了「鼠王芬」, 如此類推, 新晉來了個「扑嘢精」。希望不會在國際媒體見到這報導。失禮死人! 哀哀蒸民, 雨傘的一代給「扑嘢的一代」淹沒了。

2016年10月4日星期二

店鋪盜竊侵蝕了浪漫

一週前女生寫給我求助, 不是為了自己而是為了媽媽, 因為媽媽犯了店鋪盜竊, 第三次了, 對上一次八年前, 她怕媽媽要坐監。她告訴我四處找資料, 打電話到律師樓詢問, 有人說好嚴重最高可判10年, 有人說可能會還押茘枝角14天索取感化官背景報告, 又說當值律師年資淺, 不懂得求情, 還押了就很難保釋。唉! 找生意伎倆, 把她嚇得半死。她問我講法是否屬實, 並問我可能的判刑, 及叫我介紹律師。律師我從來都不介紹, 這是第一原則, 以免產生誤會, 以為涉及利益。對於她覆述律師講法, 我聽了哭笑不得。盜竊罪最高可以判10年當然是事實, 如果這律師跟我交談, 我真的要請教下找宗判10年的案例給我開眼界, 判幾年的閒閒地講偷幾百萬, 不是幾百元。而且, 這種店鋪盜竊那會還押索取感化官報告, 一般只會保釋索取, 要還押不如乾脆直接判監。而且, 女犯還押怎會去荔枝角, 茘枝角只有男犯, 女犯一定去大欖。見她是孝順女, 我解釋詳盡, 來回電郵三、四十篇。我叫她省錢, 用當值律師好了。也叫她為媽媽寫封求情信, 我替她修改。她帶媽媽去看精神科, 因為媽媽出現情緒問題, 我說也可幫助, 起碼顯示家人採取實際行動, 試圖找出問題, 作針對性的心理、行為治療。

終於上庭了, 把我氣死了。女生上庭不久就發電郵給我, 說律師不肯收信代呈, 說認罪就不能講精神問題。我說香港時間才是早上九時半, 你還未見律師, 那人只是聯絡主任, 見律師時給律師喇。這聯絡主任懂個屁, 認罪, 承認具偷竊意念, 跟心理行為問題沒有不一致(inconsistent)的地方, 如果那些話對我講我就會叫那人don't teach your grandma how to suck eggs。女生終於見律師了, 律師是上了年紀的阿伯(哈哈, 上一段才說當值律師年資淺, 不懂求情), 執到年老的咪以為筍嘢! 女生這樣描述:

我有認真聽他跟法官說什麼,英文說得不是太流暢,感覺沒有非常很認真預備我們的案件,有求情,但有點覺得他沒求得很認真。然後也不肯收我們求情信,我們見他的時候說我們認罪,然後他說: 認罪就得,係咪唔想入青山,你答一句係定唔係。然後我們答係,不想入青山。然後他說:【甘得啦,咩都唔使比我睇,求情信都係個d好媽媽好主婦姐,我識講ga啦。你地咩都唔好比我睇,無意思。】就是這樣,然後什麼都不讓我們說,我們也沒敢得罪他。

這算是甚麼professionalism? 欺負小市民。對着這種律師我以前罵得心涼。只懂對着小巿民也文也武, 我對這種態度揾食的人素無好感, 也不客氣。在上庭浮一大白有人留言提起朱德來, 條友在庭上兜口兜面炒媽拆蟹罵被告, 難怪他讀書時給女同學兜巴星, 有這種德性又怎能成為有專業操守的律師。話說回頭, 不少求助人告訴我他們遇到的當值律師肯細心聆聽, 極力為他們爭取。對於這女生我有點抱歉, 我叫她省了不必要的律師費, 用當值律師, 殊不知她遇上讀屎片的。我也為自己開脫, 就算她請私人律師, 呈上求情信, 結果也是一樣, 一如我估計, 保釋押後索取感化官報告, 我叫她把求情信交給感化官。可我還有點氣憤。

今早天剛發白, 又收另一電郵, 在大陸獲得學位, 成績優異獲獎學金到港讀書的尖子盜竊200多元的貨物, 看完我已無睡意。這人中英俱佳, 又一宗事發後寢食難安的案件。我真的唔化, 這類案過去兩年都不知見過多少宗, 我還是很感慨, 盡快先作簡短回覆, 安慰一下情緒。我只好奉勸各位, 到超市、百貨公司購物, 未付款不要先把貨物放入自携購物袋, 盡量找購物籃或手推車盛載貨品, 一則以免自己一時糊塗動了貪念, 就算無心之失, 失魂落魄未付款帶走貨物, 放在購物籃裏或車上, 無遮無掩, 可信性也較高。未付款先把貨物放入背囊、手袋、環保袋、購物袋, 忘記付款水洗唔清, 不想經歷煎熬就接納我的建議, 否則追悔莫及。這尖子引用了我以前說過的話: 「人總是到了後悔時才懂珍惜,失去時才醒悟擁有的可貴」, 來表達感受。我回覆說: 「我心靈富足, 不為物累, 沒有財富, 富貴也於我如浮雲。」這些話也是我的親身感受, 我不寫矯飾文章。

我都想吃安樂茶飯, 遊山玩水, 談情說愛, 不用急人所急, 解人困憂。這些事情我做到厭惡了, 就會刪除那些犯了店鋪盜竊怎麼辦之類的文章, 就沒有人找上門。我便可以寄情山水、文學、創作、幻想, 元神遊走於天地間, 何其浪漫!

2016年10月3日星期一

司機的責任

司機有責任避開屍體

【明報專訊】一名19歲青年疑在黃大仙新清水灣道被其他車輛撞倒馬路上,再被的士輾過。大律師陸偉雄表示,若警察調查結果顯示的士是導致事主死亡的主因,該司機會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名;若死者一早被撞斃,但的士司機都有責任避開屍體,故亦可能被控涉嫌「不小心駕駛」或「危險駕駛」罪名。

陸說,相信證據尚未明顯,警方仍在調查何車撞斃或輾斃事主,所以未有拘捕行動。他續指即使有人自殺,故意走出街外讓車猛撞,但按法例規定,司機見狀都要在安全情况下,將車煞停或扭軚避開,否則或干犯上述罪名。
(3/10/2016 明報)

不是有心跟Albert Luk抬摃, 我不同意他的看法。駕駛技術很多人都認叻, 駕駛規則卻是有一定客觀標準的。我對本案的判斷是, 這司機不會被檢控。如果有人有心尋死衝出馬路, 任憑你是個怎樣小心謹慎的司機, 也有避無可避的情況把這人撞到, 因此撞到人這司機就會被檢控嗎? 告不小心駕駛, 控方也要證明控罪的元素, 而並不是撞到人就自動構成不小心或危險駕駛。如果司機沒有超速, 與前車保持合理距離, 你不能要求司機準備隨時有人從天而降、衝出馬路、突然在行人路暈倒跌落馬路, 或者拐彎之後有人躺在地上。有些情況並非合理預算得到的, 發生意外, 司機就不應被檢控。煞車其實也要視乎速度及環境等, 看到障礙物時煞不住車而輾過這障礙物, 只要停下報案, 大多數情況都不構成罪行。胡亂扭軚避開, 後果可能更加嚴重。扭軚之前有沒有足夠應變能力及反應去望倒後鏡及側鏡, 確保扭軚不會引致與其他行車綫上的車輛碰撞呢? 如果反應遲鈍, 不扭軚好過。

終審法院在2012年也審理過一宗相似的案件, 下列案情是該案未上訴至終審法院時, 高等法院的判辭提及的案情, 我以前也寫過一篇評論(交通意外後不停車)。
......
3. 第二證人(“PW2”)是文先生。他說他和朋友於凌晨1 時許上了上訴人所駕駛的的士,目的地是屯門,他坐在的士前排乘客位,在他和上訴人之間的是另一位證人PW1。

4. PW2說的士在屯門公路上的車速約為100 公里,車頭燈是亮著的,他的注意力在車頭前方。他說突然之間,他看見中線約50 米的前方有一物體,看似是垃圾袋。當的士駛近那物體約一米時,因車頭燈光的照明,他看見地上的物體是個人體,面孔朝天,頭向屯門方向。PW2說當時的士沒有改變車速而輾過物體。在駛過時,他的感覺是的士碰撞到東西,車身震動了幾下。

5. PW2說在此之後,的士沒有立即停下,但有稍為減速到約80 公里。以他記憶,上訴人起初並沒有甚麼反應,但不久後他聽到有聲音說那物體似乎是人體的說話。PW2指出,基於聲音的方向及是男聲的關係,(PW1是女士),那句說話應該是來自上訴人。

6. 後來在的士繼續駛向屯門期間,PW1有問過上訴人是否知道剛才「轆」過的是甚麼,又指上訴人撞到人。PW2形容上訴人當時的反應是支吾以對,並沒有正面回應。到了目的地時,他與PW1都表示說會報警。PW2解釋,其實在的士輾過物體時,他已肯定那是個人,他只是不相信而已。


這上訴案例中的司機沒有煞車或扭軚, 直接輾過躺在高速公路上的人, 最後也只是被控在交通意外後沒有停車, 而沒有被控不小心駕駛。如果他有停車或在合理切實可行的範圍內報案, 就連這條罪也不會被檢控。當然那件案的課題不是討論遇到路上有障礙物沒有煞車或扭軚是否構成不小心或危險駕駛, 我只是用它來作反證的例子。法律不會要求司機以完美的態度來駕駛, 只能要求合理的駕駛態度。在西貢遇到流浪牛, 在澳洲鄉郊遇上袋鼠躺在馬路上, 哪有人會罔顧自身安全及車輛的損毀而輾過去? 遇上了, 撞上了, 輾過了, 沒有死掉 , 司機只會自歎倒霉, 為何徧徧我遇上! 仲講乜不小心駕駛!

2016年10月2日星期日

練官, 為甚麼老是你?

上一篇有人引用了東方日報的一段報導來留言, 問我看法。報導是這樣:

【on.cc東網專訊】有關節病患的76歲老婦,在丈夫去世後翌日,發現丈夫遺下3張未用的醫療券,認為「用得唔好嘥」,往診所用醫療券換3樽鈣片自用,但事後被衞生署揭發。她被控一項欺詐罪,辯方曾要求准她自簽守行為了事,但律政司決定繼續檢控她,令她嚇到「騰騰震」。老婦今日(30日)承認控罪,裁判官練錦鴻罕有地判她無條件釋放,更加不用她賠錢,她可取回全數保釋金,之後喜極而泣。

不派傳票屬藐視法庭?一文有這留言:

網上流傳:

證人拒絕現身簽傳票,又話不在香港,IO已作詳細記錄,要求押後,OC 已7日前Memo去法庭申請押後,第三庭個官已批准押後,後黎再去第一庭排期,練官先大發神威。DOJ已聯絡OC case取File。


練官新聞多啊! 先講老婦那一宗, 控方肯不肯撤銷控罪, 都有合理的理由, 最終練官把老婦定罪, 卻無條件釋放, 以定罪來講, 已是輕無可輕的判罰了。當控方要求老婦賠償欺騙了的$750, 練官回應:「公帑嚟啫」,控方遂收回申請(東方報導)。若果報導正確, 這種講法就有問題。雖然金額不大, 政府有的是錢, 欺騙了公帑, 也不是理所當然吧? 若果騙綜緩, 也是公帑, 那又如何? 假如控方肯撤銷控罪讓老婦簽保守行為, 我相信控方也會要求老婦償還這些錢, 老婦也樂意這樣做。雖然這不是罰款, 罰款要先詢問被告經濟能力, 復還財產(restitution)也同樣要研究被告的償還能力。首先, 練官運用《裁判官條例》第36(1)(a)條判被告無條件釋放, 他應同時有權運用第36(3)條賦予復還財產的權力, 下令被告償還這$750。與此同時, 《盜竊條例》第30條同樣賦予裁判官這復還財產的權力。他似乎沒有審視被告的償還能力就以損失的公帑而慷政府之慨。在HKSAR and Ma Kim Hung一案(CACC 33/2002), 上訴庭對復還財產的法律原則這樣講:

......In arriving at the appropriate figure the sentencing principle that an accused should not be allowed to keep his ill-gotten gains has to be borne in mind, as should the question of whether or not he has suffered financial hardship in making restitution......
(para 19)

我不是想吹毛求疵為76歲老婦這件案造文章, 只是見練官近期的新聞吸眼球而特別留意。

關於不向證人派傳票那件案的留言更有趣, 新的講法跟當初傳媒報導練官發雷霆的原因大相徑庭。留言的講法跟我的風聞也相近。證人多番推搪不肯接傳票, 申請押後也屬合理, 而且警方也在開審7日前申請押後, 這申請也獲原審裁判官批准才到第一庭排期。坐在第一庭的主任裁判官當然不是橡皮圖章, 他當然有凌駕性權力去審視申請是否合理, 始終他有責任守着排期等候審訊的時間, court diary是其中一種考勤及court management的量尺。但這件案申請押後的理由並非不合理, 就算他駁回, 也無需發火。不論是他撤銷控罪(for want of prosecution)或逼令控方撤銷檢控, 都屬不合理的做法, 除非本案以前曾經因控方證入不肯到庭押後過, 否則作為第一次申請, 沒有理由不批, 不批也無需大造文章。聽聞這檔案已呈交律政司研究, 另一問題是主控是外判律師, 究竟當時外判主控是否正確對答和處理也是律政司要研究的。作出這調查也很簡單, 向法官申請審訊錄音就可一目了然, 處理正確與否無所遁形。

2016年10月1日星期六

上庭浮一大白

Barrister handed £500 fine for turning up to court ‘under the influence’ of alcohol

An experienced barrister has been handed a £500 fine by the regulator after turning up to court “under the influence” of alcohol.

According to a Bar Standards Board (BSB) disciplinary finding published this week, Christopher Ellison — who was called to the bar in 2001 — attended Bournemouth Magistrates’ Court last September having “consumed” alcohol.

The BSB stated in its finding that Ellison, who was at court to represent a client, had “behaved in a way likely to diminish the trust and confidence the public places in the profession”.

According to the report, later that day the Bournemouth-based barrister left the same client “unrepresented”, having exited the court prior to the “resumption of an adjourned sentencing hearing”.

Ellison — who according to his LinkedIn spent time as a “top currency trader for a very large bank” before joining the bar — was slapped with a £500 fine and given a reprimand from the leader of his circuit, Bill Mousley QC.

Elsewhere, a fare dodging non-practising barrister has been disbarred.

Dr Peter Barnett, who evaded fares worth up to £19,000 over a two-and-a-half year period, was convicted of six offences of fraud by misrepresentation at Westminster Magistrates’ Court last year. Barnett, 45, from Thame in Oxfordshire, was handed a 16 week custodial sentence, suspended for 12 months, and ordered to complete 200 hours of unpaid work.

The Oxford graduate — who was called to the bar in 2007 — is also a qualified solicitor.

A spokesperson for the BSB said:

Dishonest conduct is incompatible with membership of the bar. The tribunal’s decision to disbar Dr Barnett reflects this.

Speaking to The Times newspaper, a spokesperson for the Solicitors Regulation Authority (SRA) revealed that Barnett had removed himself from the roll seven years ago, and therefore is no longer within its regulatory remit.

(Legal Cheek 28/9/2016)

大狀醉酒上庭紀律聆訊後被判罰500鎊, 即是5000港元, 真係好輕手啫, 如果發生在香港, 釘牌一年半載都好平常。不過各處標準不同, 飲酒文化深厚的地方自然把醉酒看得較寬鬆。香港律師醉酒上庭, 我搜索枯腸也想不起例子, 法官醉酒我反而想起三幾個, 都是多年前的事, 那些年是洋官天下, 唐人法官比例上少, 這些事都涉及老外。一個是在區域法院內庭酗酒, 庭都開唔到, 搞到好大鑊, 因為街知巷聞, 上級也採取行動, 不過那些年, 制度寬鬆, 並無正式紀律聆訊那回事, 很多問題都可拆掂。我只是聽聞其事, 並無內幕。另一個大老爺是裁判官, 有一次宿醉開庭, 步履不穩, 出庭行了幾步未走到官櫈就倒地, 條友後來辭官私人執業, 最終暴斃於渡輪上。這個我也不是目睹, 只是可靠人士相告。我講可靠人士當然是大內人馬。第三個我就不只一次身歷其境, 大老爺臉紅如關公, 呼氣也可以把標少薰醉, 大內侍衛爆料, 老爺自認徹夜暢飲無眠, 在庭上舌頭也打了結, 思考反應都遲了幾拍。尚好, 出庭還可以行到直線, 也無倒地。更加好彩的是, 沒有酒量的標少沒有給薰醉。這些事都發生在殖民地時代。九七後, 你想死易過, 記者多, 法官地位下降, 少了一個敬畏老外法官如敬畏耶和華的因素, 行差踏錯, 見光死。我想, 做官的也眷戀英國管治時代, 唔使拍驚堂木, 蟻民貼貼服服, 無人駁嘴。時移世易, 法官何止唔敢醉酒上庭, 官民易位, 口口聲聲罵你狗官都得。揮舞龍獅旗班友, 又有無想過時光倒流, 現在擁有的東西, 以前不曾擁有。以前蟻民可申請司法覆核嗎? 發夢呀你! 上庭可以侃侃而談, 呼喝證人, 還可以陳辭三五七日嗎? 幻想喇你。大老爺一句 Shut up and sit down, 未叫你get out, 你魂魄已飛到九霄。別一味幻想那些年的風光, 有些只是選擇性的遐想。浮一大白, 早抖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