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7日星期六

跌錢二:正確的法律

商戶憂誤接贓 律師﹕不懂辨認無刑責

【明報專訊】市民一擁而上撿拾鈔票,警方多番強調可能干犯盜竊罪,意指該批失鈔實為「贓物」;律師梁永鏗稱,因警方及銀行均未公布該批鈔票的編號,普羅大眾難以辨認失鈔,相信商戶即使接到失鈔也不致構成犯罪。但一旦銀行日後公布失鈔編號或其他辨認方法,商戶若收到涉事的鈔票就有責任交出,警方將以此為證物,屆時商戶便不能取回同等金額的補償,隨時蒙受損失。

警銀行未公布失鈔編號

梁永鏗表示,當銀行日後公布失鈔編號或其他辨認方法,商戶及市民便有責任留神,否則便可能構成「非法處理贓物」罪,商戶即使將涉事鈔票交出,亦會成為警方的證物,屆時商戶便不能取回同等金額的補償。

梁永鏗提醒,兌換店等錢鈔處理商戶應加倍小心,如遇上有人將大量鈔票拿來兌換,便應格外留神。

在灣仔經營茶餐廳的朱先生表示,該批失鈔非偽鈔,如果顧客以該批鈔票付款,他們無法拒收,的確擔心會收到失鈔,但也無可奈何,「唯有寄望中銀公布鈔票編號,給我們辨認吧!」

(27/12/2014 明報)

明報這則新聞存着誤導成份,法律意見不正確,茶餐廳老闆也講錯。

就算警方日後公佈失款的鈔票編號,我是商店老闆,不去查看,把失竊的紙幣收下來,會干犯接贓罪嗎?首先,在法律上市民沒有留神的責任,那只是公民責任,不是法律責任,這種責任也不是接贓罪的法律元素之一,沒有履行公民責任並不犯法,極其量是道德及公民意識的問題。當然,接收了失竊的鈔票,最終會物歸原主,商戶不留神就會帶來經濟損失。如果檢控商戶接贓罪,控方要證明他知道或相信那鈔票是失物(knowing or believing the goods to be stolen),單憑商戶「處理」過失竊的鈔票,在法律上並不足夠。譬如一間茶餐廳,每天客人流量不少,收銀闊佬懶理,收了$500或$1000的鈔票,只辨真偽,不理編號,收了贓款,就不能單憑他這種輕率態度把他定罪。加諸這種責任在他身上,法律上是錯誤的。要證明他知道或相信那鈔票是贓款只有3種途徑,一,他自己招認;二,把贓物交給他的人指證;三,環境證據。甚麽叫環境證據,那就很難概括來講。舉例講茶餐廳老闆往不同銀行存款,裏面都有失竊鈔票,店中收銀機裏也有一定數量的贓款,就可以是環境證據。又或者老同在各藥房超市偷取家庭日用品、奶粉等東西,然後大批以低廉價賣給小藥房,那也可以是接贓環境的證據。

明報這法律意見最基本的錯誤是,把有沒有公布鈔票號碼作為犯不犯法的分界綫,正確的法律是就算刻意不去留神,也不足以定罪。

茶餐廳老闆不能拒收的講法並不正確。如果客人以大額鈔票埋單,任何商店都有權不收,任何面額或硬幣,都有權不收,那是商業決定。法律上只列出甚麽叫合法貨幣及不同面額的硬幣可使用的數量,但沒有把拒收任何合法貨幣訂為違法行為(這課題在法定貨幣的硬幣Legal Tender Coins一文及留言裏討論過)。故此,茶餐廳老闆害怕收到贓款,有權不收$500及$1000的鈔票,這商業決定的後果,最多是得失了客人,損失了生意,卻不會因這次跌錢事件惹上麻煩。

3 則留言:

  1. 「又或者老同在各藥房超市偷取家庭日用品」係咪漏咗個「闆」字?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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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非也,「老同」即道友,吸毒的人是同道中人,叫老同也叫道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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