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4日星期日

鳩嗚所犯何法?

我在流動佔中是否構成遊蕩罪一文雖然講過流動式參與佔領未必構成遊蕩罪,但「鳩嗚」的滋擾卻是不同性質的行為。以下是明報報導警方對旺角「鳩嗚」的描述:

許鎮德昨稱「購物」團引起大眾市民不滿:「堵塞行人路、惡意叫囂及亂翻商店貨物,對於不停叫囂及辱罵(警方)的示威人士,市民會看到這些(示威者)是否滋事。」他說,有市民在旺角多條道路,包括西洋菜南街、豉油街等,以「購物為名到處流竄」,影響周邊店舖生意,並令市民提心吊膽,敢怒不敢言。

這種流動式滋擾,根本是流氓行為,甚麽民主訴求,爭取普選完全無關,起碼我看不到箇中關係。流氓當然有自己一套崇高的大道理,一套喊口號與行為不相稱的名正言順講法。他們這種行為犯法嗎?我可以想到的有三項可以考慮的控罪。

第一,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23)條,在公眾地方遊蕩以致在該處造成阻礙或形成喧鬧集會。這項控罪是我建議的控罪刑罰最輕的一條,可處罰款$2000或判監3個月。搜證方法簡單,警方可以觀察攝錄這些人一段時間,就不難搜集到他們無合法權限或解釋,置身旺角,並非在行街購物,而是在遊蕩滋事,造成阻礙或形成喧鬧的元素俱在。

第二,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60(3)條的遊蕩,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一經定罪,可處監禁兩年。這控罪可針對那些蓄意走入商店內扮購物的人,但要找到店主、店員或顧客作證,證明他們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究竟這些人在逛街購物,抑或是路過,根本上是很容易分辨的,只要稍作觀察搜證,不難邀請法庭作唯一的推論,把他們定罪。

第三,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B(2)條的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這控罪可罰款$5000及監禁12個月。那些來回過馬路、故意丟錢拾錢或扮綁鞋帶等行為,引起人多擠逼的地方的其他人不滿,會激使他們破壞社會安寧,這種檢控符合終審法院在周諾恆搶咪案(FACC14/2012)對這控罪涉及的元素在法律上的釐定。早兩日正正有途人因此而毆打一名學生,這就是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的例子。

針對「鳩嗚」的行為,警方應該特別觀察攝錄主導的人,這些靠推論的證據需要一段時間的觀察,才可以毫無合理疑點,否定那些流氓聲稱在購物的講法。

互聯網發達,給予很多普通人發表意見及上鏡搏出位的機會,有些人在鏡頭下特別亢奮,肆無忌憚地做出不同行為來吸引注意,把自己的不如意和不滿渲洩出來,罔顧及侵佔別人的權利和利益,一切都入政府的賬。那些講人權,宣揚民主的人不哼一句,對這種流氓行為視若無睹,一句貶斥的話也不敢講,這就是雙重標凖,典型的政治醜惡,香港病入膏肓,像癌細胞在擴散著。


16 則留言:

  1. 監警會人張達明仲要話佔中者好難告,佔中犯下多項罪行,又點會只告非法集會?
    社會科學系及政治系、法律系、經濟學系亂講理倫,學者可視而不見。
    d100炒反佔中的音樂人,記協可以話同政治無關。
    教師教糼稚園學生佔中,教協可視以不見
    醫生可以唔救警察,醫委會話尊重醫生的選擇,難道他們忘記他們的誓言。
    四個字:道德淪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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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央政府回歸時對香港市民的承諾又如何?
      政區政府07及08年對香港市民的承諾又如何?

      歴史上, 社會的道德崩壞
      往往都是都是由士大夫而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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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講得好.
      班反對派就係雙重標準, 偽善.
      佢地o既反智行為, 令支持者趨向反智, 失去自省能力, 係今次佔中失敗的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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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他們有份量,説話有道理,我無得比喎,幸好我有發表看法的自由,犯不犯法,不管何黨何派,我也可以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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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標少似乎唔覺得近兩個月警察已經過曬火位。行街又好,鳩嗚又好,拉得幾多、告得幾多?依家警察比爛仔仲爛,兇完拉完打完都唔多會告,上法庭反而無咩好驚。唔理今次事件持續幾耐,成隊警隊就咁爛咗,有排都醫唔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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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告唔告,唔係警察話事,如果警察話得事,已經會告左好多人。傳媒永遠不報道,警方給與很長時間的警告,班人唔聽勸告才拉人,你有無起facebook 睇revolution news ,人地美國用卧底玩刑事毀壞,然後告入班示威者到,呢啲才係爛仔。近日的執法行動,警隊仲邊有用警棍。根據普通法,警察有權拘捕breach of the peace的人。對班傻仔要用對付傻仔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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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以為美國識香港警隊唔識?
      學聯自己都應該知十幾年前已有「人」潛左入去做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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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入到學聯起碼要是就讀的大學生加要用唔民主的方式選舉選領袖,幾人獨大,咁容易潛到入去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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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既然係你我都講得出點入
      要安排到都唔難

      而且, 無人話一定要做領袖先至可以係入便做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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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我覺得為免瓜田李下, 最近都係唔好去旺角/銅鑼灣買野. 我認為旅發局應該向入境旅客發出警示, 如迫不得意要在旺角及銅鑼灣購物時, 如不慎跌了錢(散紙/銀仔), 千萬不要理會, 應繼續向前行. 如不慎在横過馬路時發覺行錯路, 千萬不要走回頭路. 及不要在旺角及銅鑼灣購物過久. 一分鐘起, 兩分鐘止. 在旺角及銅鑼灣行街, 走路時不能太慢, 以免被認為是滋事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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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説起道德, 此人也是表表者

    陳佐洱引日軍侵華史斥英貪生怕死 沒資格說道義責任
    http://news.mingpao.com/ins/%E9%99%B3%E4%BD%90%E6%B4%B1%E5%BC%95%E6%97%A5%E8%BB%8D%E4%BE%B5%E8%8F%AF%E5%8F%B2%E6%96%A5%E8%8B%B1%E8%B2%AA%E7%94%9F%E6%80%95%E6%AD%BB%20%E6%B2%92%E8%B3%87%E6%A0%BC%E8%AA%AA%E9%81%93%E7%BE%A9%E8%B2%AC%E4%BB%BB/web_tc/article/20141214/s00001/1418531916049

    正在深圳出席研究會年會的陳佐洱,講述日本1941年發動太平洋戰爭,同時從廣東進軍香港,當時守衛香港的是英軍,但僅16天,新界九龍相繼淪陷,躲在香港島的時任港督楊慕琦及英軍更貪生怕死,舉白旗向日軍投降,質疑英國現時還有什麼資格說對香港有道義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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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標少,你無比恐怖分子脅持嗎?路上小心。我想問根據nsw的法律,假設疑犯唔係恐怖分子,查住支玩具槍加上亂噙話放左炸彈,其實無做任何事,只不過是個傻佬掛住支恐怖分子的旗,但又影響到悉尼封哂路,人心惶惶,咁個犯會犯咩罪?會被報terrorism crime 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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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往Crimes Act 1900裏找,可以找到一些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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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香港病入膏肓,像癌細胞在擴散著" - Mind your words, Mr Siu. It is very insensitive and inconsiderate in the eyes of many cancer patients and their famil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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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I didn't expect that you would take offence at my metaphorical description. Mind you, I personify Hong Kong too. Literally speaking Hong Kong is a city, how can it fall i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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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最近見到一個好貼切嘅 quote:
    No man chooses evil because it is evil; he only mistakes it for happiness, the good he seeks. / Mary Wollstonecraft
    所以要增進知識,再聽下人講,用下腦分析。所謂公義,唔係自己唸嘅公義,而係大家要生活在同一個地方協議出一套和平相處嘅方法,當中包含咗妥協同平等。即係我咁做係唔啱嘅話,你去做同一件事都係唔啱。點解自由行嚟真購物啲人覺得咁討厭,自己卻又去假購物?警察辦其他案件時,何以黃絲帶又唔會提出今日嘅問題?究竟係反對黃絲帶係唔啱為標準,定係警方手法有問題?
    大家嚟以真實事例認識法律在當中點運作。呢種自以為搵到法律漏洞嘅行為就真 insensitive 同 inconsiderate。而後嚟發現原來都係犯法就應該自我反省下自己究竟想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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