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8日星期日

枉作小人

我對陳淑莊一向沒有好感, 但也不算憎恨, 畢竟我不是搞政治的人, 加上不在香港, 不會生活在港式政治漩渦中, 所以不受煽惑, 對煽情言論更無動於中。4月24日佔中9子判刑, 唯獨陳淑莊申請押後6星期。陳官批准押後, 於是陳淑莊和陳官也被人罵了。本來在上一篇留言回應了就打算作罷, 想下也覺得要寫一篇以正視聽。可能有些人會認為懶人多屎尿, 而面對判刑的人特別多藉口, 所以陳淑莊以腦生瘤來搏同情拖延判刑。

先不講陳淑莊。陳健民教授前些時父親去世, 他在判刑前辦妥了喪事。假如他的父親在判刑前剛巧去世, 殮葬安排了在兩星期後舉行, 因此陳健民申請在辦好他父親喪事後才判刑(不是先判刑, 然後自己去荔枝角入獄), 若然是這樣, 你會不會罵他利用死老豆來濫用法庭程序? 又或者會不會罵他老豆遲唔死早唔死偏偏要依家死? 又或者會說不准他押後判刑, 立即入獄? 是否批准押後考慮甚麼元素? Mercy! Temper justice with mercy! 如果因為辦喪事申請押後, 而教授無逃跑風險(flight risk), 法官批准, 你不應罵, 因為教授不是以此作求情減刑理由。

從報導看, 陳淑莊因近日確診腦瘤, 安排了手術, 才申請押後判刑, 她沒有以腦瘤作減刑的求情, 請問可以罵她甚麼? 造假? 拖延? 控方也沒反對押後。她成功押後了對她有甚麼利益? 判刑方面, 陳官已定了調, 為首3子16個月監, 小子社會服務令, 其他人8個月監, 坐監的分別在於即時入獄抑或緩刑。如果陳官打算判陳淑莊緩刑, 一早就不批准押後, 即時判緩刑, 她怎樣安排手術也可以, 陳官根本就會判她入獄8個月。至於為甚麼不判她即時入獄, 由懲教署跟進她的病情, 上一篇留言討論了, 不再贅。

陳淑莊的判刑也存着一些不確定因素, 萬一她腦瘤情況嚴重, 絕對有可能出現變數, 我不想作歹毒假設, 法外施恩是量刑的傳統思維, 畢竟她又不是犯了甚麼傷天害理十惡不赦的罪而不能施恩。

我們以前時常罵經歷文革的一代人喪失了中國傳統文化的人倫觀念, 現在經歷佔中一代的香港人卻失去了仁恕之心, 不再悲天憫人, 時刻都想着仇恨, 敵我分明, 你死我活。別搞錯, 陳淑莊不是為了隆胸手術申請押後, 而是高風險的切除腦瘤手術, 何必說些埋沒人性的話。除了政治立場不同外, 有誰跟她結上私人恩怨而不肯放過她。從法理上看, 就算陳官不准押後而即時判刑, 陳淑莊提出上訴同時向上訴庭申請保釋, 控方也不會反對, 也極可能批准, 其他人豈不是在枉作小人了?

另外有人覺得判刑太輕, 要求律政司覆核刑期。請別過份幻想, 這次判刑控方不應申請覆核, 控方申請覆核刑期與被告對刑期的上訴的要求不一樣, 這也是法律上的正確思維, 終審法院在雙學3子案也是這樣看的:

48.  But the power to review a sentence 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Secretary for Justice, in particular to seek an increase in sentence, does not confer on the Secretary for Justice an analogous right to that of a convicted person appealing against sentence.[61] As Rigby CJ held in Re Applications for Review of Sentences:
“For my part, I am satisfied that there is a substantial distinction and I adhere to the view that … a far more stringent test should be applied by the Full Court in considering an application by the Attorney General for leave to apply for review of sentence on the grounds of manifest inadequacy than the test required or imposed by the same court in an appeal by a convicted person against sentence.”[62]
(FACC 9/2017)

論刑罰佔中9子案已不算輕, 所以律政司不應再扮演激進的角色, 香港需要休養生息。

2019年4月23日星期二

滅絕反擊

明天佔中案九子判刑, 精確一點講是判囚, 大家都拭目以待。近日倫敦也在搞佔領, 這Extinction Rebellion形式也是典型的佔領運動, 只是目標不同。倫敦的佔領主要在復活假的幾天, 塞橋阻路, 被捕的人已一千幾百。警察首長呼籲佔領者往合法示威區, 要麼就回家往, 否則也一樣面對拘捕的後果。再看早幾年的佔領華爾街, 也同樣面對被驅散及拘捕的後果。公民抗命是要付代價的。

在這全球暖化警覺運動中, 瑞典女孩Greta Thunberg是風頭人物, 一時無兩, 儼然成為一個代言人, 一個小領袖。這個患阿氏保加症(Asperger syndrome)的女孩, 由木訥寡言, 變成四處接受採訪, 被廣邀出席各種論壇發言, 確實奇妙。也可能因為她患有阿氏保加症的原因, 使她具備那種倔強和堅持, 鍥而不捨的精神, 每星期都曠課一天, 為全球暖化靜坐抗議。

相對於針對831政改的佔中, 全球暖化是全球關注的大課題, 引起全球關注較容易, 能否帶來實質成果卻未可料, 因為像特朗普那類充滿謊言的騙子, 因為國力強大, 放個屁也影響嚴重, 也涉及商人千絲萬縷的利益, 誰人上台, 誰人改朝換代, 都可把減排協識推倒重來。

不知道是否九子案也產生國際性的影響力, 英國警方也警告Extinction Rebellion的搞手, 會拘捕他們煽惑示威, 英國的The Guadian個多小時前就有此報導:

Police have warned Extinction Rebellion organisers that they face arrest if they incite protesters to block roads around Parliament Square.

The Metropolitan police said it was imposing pre-emptive conditions restricting any demonstration outside the Houses of Parliament on Tuesday to the lawn in the centre of the square, after hearing that activists with the group planned to gather there.

Protesters must clear the area by midnight, police said, and may not gather in Old Palace Yard, a site the group has requested as a permanent protest camp.

這是訊息互動的時代, 明天九子判刑, 說不定成為英國日後提控的參考。

2019年4月17日星期三

「奶豬」和"line G"

承上一篇的討論。

我以前在衙門做雜役多年, 從未見過一宗比東區法院還未審結的這一宗大案更濫用司法程序的案, 以我孤陋的見識而言, 以濫用司法程序及玩弄法治的手段, 香港司法史上沒有一宗案例可比擬, 稍為近傍只是Mark Sutherland所代表的非禮案, Mark Sutherland的無恥行為已被上訴庭臭罵到所有可以罵無恥拖延的形容詞也用盡, 害我翻了一些字典。你不信? 開下眼界:

epithets, obtuse, pointless, irrelevant, ludicrous, badgering, bullying, obdurate, relentless, remorseless, indiscriminate, repetitious, prolix

(paragraph 271 HCMA 685/2013 AND HCMA 425/2014)

這非禮案也只是審了19天(我以前也寫過幾篇評論), 但行人疏忽案由2018年1月10日開審, 斷斷續續, 昨日是第65天。上一篇有讀者貼出報導, 其中一段的敘述是本篇標題的由來:

何官又指對侯的英文發音不明,說不明他說怎麼「奶豬」(line G),又以廣東話形容侯的陳詞是在打「百搭牌」,旁觀人士聞言訕笑,侯則臉紅耳赤,叫何官不要再藉嘲笑打斷他陳詞。案件下午再續。

從這些小學雞鬥嘴場景, 豈不使人慨嘆香港的墮落。我希望最終這件案會由上訴庭處理, 狠狠臭罵何官、梁大狀及侯律師, 這件案丟盡香港司法及法律界的面, 別把小學雞鬥嘴(不知可否叫鴨子拌嘴)變成港式訴訟。上訴庭用來罵Mark Sutherland的字, 全部適用於本案, 再可加入truculent, bellingerent, pugnacious, bellicose...等字眼。

辯方申請何官退出審訊(recusal), 從報導看, 理由是基於她偏頗(bias), 偏頗的主要論據是她在審訊期間向梁大狀發拘捕令及被告人已入稟區域法院向何官索償170多萬。本案在審訊期間已滋生了兩宗司法覆核, 一宗(涉上訴)關於何官因被告遲到1分鐘而要她付$100保釋金的命令, 另一宗是要求何官退審, 原因是何官不肯遷就梁大狀的檔期。前者上訴得直, 保釋金發還; 後者駁回司法覆核申請, 何麗明不用退出審訊。這兩宗司法覆核都頗無聊, 雞毛蒜皮, 浪費資源。

前天開始辯方開展了新一輪的戰線, 再來一次申請何麗明退審, 以被告已入稟區域法院向何麗明索償為理由, 何麗明在潛意識裏必然對被告不公。表面上看這理由似乎成立。大膽刁民, 法官在審你, 你也敢索償! 事實上不一定是這樣, 因為被告在審訊期間入稟區院, 是刻意的舉措, 製造這種旁觀者會視為不公的現象。套用大陸的用詞, 這叫尋釁滋事。

上一篇有讀者留言, 表示結束這審訊, 要靠辯方律師盡快完成陳詞, 不再糾纏於無謂的爭辯。這想法是一廂情願的妄想, 這三個人根本就是鬥到瘋了。梁大狀退出, 侯律師頂上, 接力鬥嘴。The trio are equally culpable of bringing the principles of the rule of law into disrepute.

被告指責法官偏頗要求退審的法律原則, 高院法官(當時官階)薛偉成(Zervos)面對Mark Sutherland向他申請退審時, 在判詞裏這樣講:

16. The relevant test to be applied when considering a recusal application of a judge was explained and articulated by Ribeiro PJ in Deacons v White & Case Liability Partnership and Others (2003) 6 HKCFAR 322 The test is whether there is a reasonable apprehension of bias and this is decided by the court first ascertaining the facts relevant to the application and then asking itself whether those facts would lead a fair minded and informed observer to conclude that there was a real possibility that the court was biased.

審到今時今日還再為退審爭論, 而不是直接了當結束審訊, 只有吃屎娃娃的心智才會這樣做。有這類人法治就會死。可能已爭論到缺乏議題, 連讀音也要抽秤了。

2019年4月14日星期日

Hello不等於Kitty

看這標題讀者一定一頭霧水, 除了那些一直有留意暫委特委裁判官何麗明在審訊的一宗世紀大案的人外。這審訊已佔領了法庭60多天, 這樣審下去一定會超越佔中的79天了。不知就裏的人要先看我以前的兩篇文(法官不合法的拘捕令 及 大狀回應的廢話) , 以及在黯然神傷的佔中九子案一文讀者張貼來自蘋果及星島兩篇本案的報導。

本案的案情, 簡而言之是, 尼泊爾女保安員在2016年4月25日在大潭道從的士下車, 然後從的士尾過馬路, 被對頭線駛至的另一輛的士撞到。撞到人的的士司機沒有被控, 女保安被控行人疏忽過馬路, 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48條:

48. 行人所犯罪行

任何使用道路的行人,或於任何道路上駕駛人力車的人疏忽地危害其本人或他人的安全,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

(最高可處罰款$2000, 不是$500, 屬罰款的第1級)

這控罪起訴期是有6個月內起訴時限的, 但審訊卻到了今時今日還沒完沒了, 要講箇中原因真是比一匹布還要長。車碰到人不檢控司機而檢控行人偶有發生, 至於是否恰當, 一切視乎案情事實, 這種facts sensitive的東西, 我不掌握案情, 所以不下判斷。假設被告全錯, 罔顧自身安全亂過馬路導致被撞, 處以極刑, 也只能罰$2000, 一般書面認罪, 也是罰3數百元。就算現在埋單, 法官、外聘主控、辯方律師費加本案引致的司法覆核, 起碼花了150萬。這筆賬全是納稅人付的, 而且, 到尾一定超過這數目很多。

為甚麼要納稅人結賬?

法官和外聘主控的費用, 一定由政府支付。假如判被告無罪, 控方要向被告賠訟費。就算把被告定罪, 這件案審訊多時, 法官和辯方大狀及事務律師多次無聊爭辯, prima facie biased, appeal must allow。假設上訴法院覺得辯方律師也要被罰虛耗訟費, 被告所花的律師費也要由控方支付。我寫這一篇是提出建議終止審訊。

先講這啼笑皆非的標題。這是根據蘋果的報導而來:

東區法院暫委特委裁判官何麗明審理一宗「行人疏忽」傳票案件,聆訊已進行長達63日,仍未完結,審訊期間更衍生裁判官下令拘捕辯方大狀、被告因遲到一分鐘而被罰交出一百元保釋金、被告提出司法覆核後獲發還保釋金、被告向裁判官索償170萬元等不同枝節。辯方律師今以何官遭被告興訟索償,難以作公正裁決為由,要求何官退出審訊,雙方就此不斷爭論。裁判官甚至為了反駁「收回言論往往伴隨為言論道歉,故兩者意思相同」的說法,庭上咬文嚼字,揚言「good」不等於「morning」,「Hello」也不等於「Kitty」。

不用猜測, 我可以肯定講, 司法機構管理層對何麗明審理這件案的態度極度不滿, 但想把她除掉也苦無計策。何麗明在2012年5月被委任為特委裁判官(special magistrate), 以合約形式聘用, 3年一約, 內部規定3個合約內不能晉升為常任裁判官(permanent magistrate)的話, 就請另謀高就。何麗明完成兩個合約就沒有簽第3個合約, 但good並不等如bye, 合約期滿也要完成手尾。法官任命時有兩個undertakings: 一, 未審結的案件, 要續審下去; 二, 任命結束後, 上訴案件也要撰寫理據(裁斷陳述書)。這件案在何麗明任內未能完成的, 所以完約之後以暫委形式委任她續審下去, 殊不知搞成這樣。一般暫委法官的任命是可以隨時撤銷委任狀的(revoke the appointment warrant), 但本案是為了續審而暫委她, 若未審結而撤銷委任, 最大顧忌是被指干預司法獨立。但不干預這件案可能會審到2020。在法律上並沒有制止這種情況的機制, 委任狀並無這種條款,  只有權限的描述。所以司法機構只能光着急, 繼續蒙羞。

律政司到頭來都會輸訟費的, 不如由律政司出手終止這審訊。控方一早已結案, 一切證據、證人都呈遞傳召了, 現在不能說不提證供起訴, 不是舉證中途, 不能call no further evidece, 唯一做法是enter nolle prosequi來終止審訊, 但這樣做要承擔責任。若讓本案繼續審下去, 輸了訟費, 控方也沒有犯錯, 在這卸責沒有人肯承擔責任的世代, 有誰肯這樣做呢?

何麗明已不是司法機構的職員, 司法機構不能對她紀律處分, 但本案完結後她就永不超生, 不用妄想再入官門, 這次最後一次大概要過足癮。這件案怎樣發展下去, 我不會拭目以待, 我只能說無眼睇這種丟盡司法機構架的行為。Hello不等於Kitty, 算甚麼屁話, 不知所謂。如果說梁大狀罵她"Are you insane?"之後收回這言論不等如道歉, 這我同意, 但甚麼叫Hello不等於Kitty, good不等於morning? 小學雞鬥嘴伎倆, 連大律師也無資格做, 遑論做官。You are a bloody fool!

2019年4月13日星期六

抗爭

上一篇的留言我沒有積極回應, 因為我寫該篇並非要在傷口灑鹽, 灑鹽不是我一貫的風格, 我只喜歡月旦春秋, 我不是那種帶備香檳往法院, 幸災樂禍慶祝被告罪成的人。那類人質素太低, 不配被我批評, 我又怎會做我鄙視的事。另一位留言的讀者謬稱標少為謙謙君子, 把我弄至哭笑不得。那些年小學畢業, 同學間都會自備紀念冊, 互相增言。當年我同班的女班長洞察力特別好, 在我的紀念冊寫了6個字: 滿招損, 謙受益。可見我自小就不曾謙厚, 一直長大至工作, 都是口舌爭鋒的人, 俗語所謂寸嘴, 英語最恰當的形容詞是truculent。故此, 何以言謙? 早幾年寫的blog, 這種風格還是充斥在字裏行間, 貧嘴惡舌是我強項, 這一篇: 罵人篇, 表露無遺。「君子遠庖廚」, 所以不論真偽的君子, 我都當不上。

佔中九子中, 陳教授是值得欽佩的, 他和朱牧師都是被戴教授拖落水, 尤其是朱牧師, 他屬糊裡糊塗被抬了上轎的。所以陳官在判詞中對朱牧師的罪責描述, 是眾被告之中篇幅最少的。九位被告中只有陳教授踏上證人台, 我很奇怪, 戴耀廷為何不上證人台宣揚他的理念。當然被告有權選擇是否自辯, 但戴耀廷作為佔中始作俑者, 著書立說的法律學者, 對案情事實爭論不多的被告, 反而不自辯, 反而把棒子交給陳健民, 我大惑不解。

我一向主張政府的權力在制度上應受到制衡的, 所以上街遊行抗議的權利應受合理保障, 一開始三子也向警方申請批准集會。這種抗爭會面對一定法律框架的限制, 也受到法律的保障。後果往往是個人的選擇。這選擇不單只是在社會運動中是否勇於挑戰法律框架, 而是違法面對的後果和值不值得這樣做。我們可以見到不少社會運動活躍份子從未被檢控過, 也可以見到有些人走上不歸路。現在無悔的人會否說得太早, 是否後悔往往是事情沉澱一段日子之後才會有更深切體會的。

我寫上一篇, 不是要責難九子, 也希望留言揶揄的人可以從較寬懷的角度去判辨, 九子中難免有撈政治油水的人, 也有真正為理想而面對嚴重刑責之士。我希望不論同情或厭棄他們的人一起反思往下抗爭的空間。我想像旺角暴動那種情況不會再發生了, 其他較激進的行為也應收斂, 不是龜縮, 而是審時度勢保持實力, 不作無謂犧牲。極權的中國共產黨政權使人無奈, 只能等待改變的時機, 訴諸美國佬襄助就省點氣好了, 那是民主大國極權的惡例, 一句America Great Again就像一貼春藥, 弄得舉國亢奮, 總統濫權得使人咋舌, 用人唯親不受制肘, 現在不斷放風要委任自己女兒出任世界銀行總裁, 再去拜這洋廟不單只被共產黨喉舌攻擊, 一般不親共的人也很反感。同樣使我反感的是那些牙尖嘴利的年輕人, 青春無價, 不如先花點時間把書讀好才去搞深層次的抗爭。這網路發達的世代, 太容易隨便使人亢奮而收窄了思考空間。

任憑你是個怎樣充滿智慧的人, 都難免會錯判形勢, 下錯決定, 汲取教訓之餘也要懂得忘記, 不要活在歷史的陰影裏。

九子將會在4月24日判刑, 串謀或煽惑公眾妨擾罪並無判刑先例可援, 預測判刑只是純猜測。我相信判監是必然的, 刑期會是9至15個月, 只有朱牧師會判處緩刑而不用即時入獄。陳官一向重手, 但我相信他不會因為此案在區域法院審訊而採用區院層次的權力來量刑, 他也不會為國際輿論壓力而退縮。在判詞的第283及284段, 他這樣講:

283. In my judgment, whether the prosecutor can “beat a convicted defendant with a bigger or extra stick” in the event of conviction depends on the findings of the court on the culpability of a convicted defendant. It cannot be said just because a charge of public nuisance is used, a prosecutor can use a bigger or extra stick to beat the defendant in the event of a conviction.

284. In my judgment, if the Prosecution takes the view that the case it seeks to prove reveals a level of culpability so high that calls for a punishment that no appropriate statutory offence can meet, the Prosecution is entitled to use the common law offence of public nuisance. Whether there is sufficient evidence to prove the charge and whether the facts proved revel (sic) the level of culpability that the Prosecution contends are of course different matters.

引用 “beat a convicted defendant with a bigger or extra stick”這句話是代表戴耀廷的資深大律師McCoy, 源自法律期刊的一篇文章(“Public Nuisance – A Critical Examination,” Cambridge Law Journal 48(1), March 1989, pp 55-84, at p 77 by J R Spencer)。煽惑不涉暴力的和平示威, 但對公眾損害(common injury)大的行為, 不論陳官怎判, 最終都會由更高級的法院來定調。

2019年4月11日星期四

黯然神傷的佔中九子案

佔中九子案不好評, 因為這是一宗使人傷感的案。 我基本上並非為他們的定罪而感慨, 他們的定罪沒有甚麼好說的, 根本就是意料中事。我有自私的理由特別關注判詞, 所以把這268頁冗長重複的東西啃完。初時仔細看, 所以看到好些手民之誤, 看到一半就開始快鏡了, 重複敍述之處甚多, 多到我覺得好難頂。也許不能怪責陳官, 可能是Judiciary Institue判詞範文要求所賜。總之這些判詞並非一般人會閱讀的。至於手民之誤, 就有待陳官自己翻看後出一個corrigenda好了。譬如第31頁的S及T行, "PW4 then reported the situation to the consul...", 應是"console"。又譬如第81頁H行, "The Trio did not severe their participation...", 應是"sever"。做官不易, 因為支援不足, 一切自己要單肩挑起, 沒有人為你校對, 那些錯字spell check又不會顯示出來的。

我看這判詞的自私動機又從何說起呢, 皆因以前寫過這一篇: 雙重煽惑掂唔掂。這篇文是18個月前寫的。辯方曾經講過澳洲新案例對抗辯「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incitement to incite public nuisance)有幫助, 我不同意控以雙重煽惑有任何錯誤, 所以特別留意辯方在這方面的陳詞。看完判詞, 這澳洲案例並沒有被引用過, 也沒有質疑雙重煽惑在法律上不存在。

對判決批評來自四面八方, 包括國際社會, 不論怎樣裁決都會惹來不同政治立場的人的批評, 所以也沒有反駁的必要, 但有些事實我卻要指出來。很明顯策劃及參與佔中的人, 聲稱公民抗命, 是知道要面對違法後果的, 他們大概只預期會被控阻街或《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中的「公眾妨擾罪」。前者最高可罰款$5000或判監3個月, 後者則最高可罰款$2000或判監3個月。阻街的刑罰自1972年修改過就一直保留到現在, 而《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中的「公眾妨擾罪」是1949年的罰則, 原本只罰$500也只是因為1994年以umbrella amendment涵蓋性修例把罰款分為6級才變$2000(這umbrella與雨傘運動的傘毫無關係)。

以策劃佔中的規模, 以及實際佔中的影響來衡量, 控以「阻街」或《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中的「公眾妨擾罪」, 在刑罰方面都不足以反映其嚴重性。故此, 控方選擇了普通法的「妨擾罪」, 在裁判法院審最高可判監兩年, 在區域法院審最高可判監7年。為甚麼選擇區域法院呢? 控方預期各被告會被判監超過兩年嗎? 我看未必, 我估計最重的判監也不超過18個月, 而朱牧師應判緩刑(我估計他會判監9個月緩刑3年)。選擇區院審其中一個可能原因是, 本案備受社會和國際關注, 律師陣容鼎盛, 前後有9個擅長刑事案的資深大律師出陣, 就算判刑的長度理應在裁判法院審理, 委派職位較低的裁判官審理也不太公道。如果只告「阻街」或《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中的「公眾妨擾罪」, 又不能在區院審, 因為《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的控罪, 如果沒有其他可公訴控罪一併檢控, 就不能在區院審。故此, 本案並非一些人講控方刻意要對九子治以重罪的。

也有評論指, 控方選擇以刑罰較重、不合時宜的普通法控罪來對付九子, 而不以成文法來提控, 做法不合法律原則。陳官已在判詞中駁回這論點。另外, 這控罪也並非真的陳舊和不合時宜, 單是用這普通法控罪來告老外社運人士Matt James Pearce也好幾次, 最後一次他2008年爬上青馬大橋示威, 導致青馬大橋上層關閉, 交通擠塞幾公里, 他被判6個月監。若果以《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的「公眾妨擾罪」來檢控他, 刑罰不足以反映案情的嚴重性。《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的「公眾妨擾罪」對上一次最高刑期的修訂是70年前, 刑罰嚴重滯後, 才引致佔中案要以普通法來提控, 如果律政司在這方面的效率可以和訂立國歌法、修訂逃犯條例看齊, 就不會出現以自己手機在私人地方偷拍, 不論是up skirt/down blouse行為的法律真空了。

我為甚麼會對佔中案黯然神傷?

我不知道自己寫了多少篇評論佔中的文章, 我原則上不反對這種抗爭手法, 但絕不贊成對一般市民滋擾的規模和時間。不要輕言無畏無懼, 不要無謂地身陷囹圄, 喚醒別人之前先喚醒自己。我最怕那些自我感覺良好的阿Q。佔中獲得甚麼成果? 爭取了真普選嗎? 誰在群眾呼籲下撤換了、下了台? 由八九六四喊到現在, 共產黨沒有倒下, 如果社會運動, 民主抗爭有效喚醒了大眾, 議會補選為何是建制派勝出?

我幾年前說抗爭者要走入社區做群眾工作, 幹實事爭取入議會, 在議會中摶弈方為上策, 當時罵我的人頗多。到了今時今日, 戴教授才說要重奪社區理念和運作, 是遲來的醒悟。政治抗爭不是你抗爭就一定爭取到的。政府向示威者施放催淚彈不能驅走示威者, 受到社會責難, 於是改變策略以靜制動, 對佔領者置若罔聞來累死你, 市民生活受影響忍無可忍就厭棄你, 這班人還不知好歹, 以為頭上光芒四射照耀四方, 真的有搞政治的智慧嗎? 搞政治有別於書生論政。論政只需要一把口一枝筆, 無需要實際參與, 只會在沒有自由的國度才因為言論而身陷囹圄。搞政治一定要有能力號召群眾。

陳官毫無疑問是釘官, 但他這件案的裁決有釘錯嗎? 他依據的是絕大部份沒有爭議的呈堂證供, 或控辯雙方傳召的證人其證言也絕大部份不受爭議的。陳官在764段的判決書中, 多次提到英國的Rimmington案例及終審法院的楊美雲案例的宗旨, 詳細分析了案情事實而判斷那些罪成那些脫罪, 我得到的整體印象是fair and balanced。假設控方採用了較輕的控罪來提控, 也是同樣的證據, 眾被告可能就因與預期沒有落差而欣然接受了。如果是搞政論而不是搞政治的, 就不如安份守紀, 用筆桿作兵刃而別去投筆從戎好了。搞政治抗爭不是請客吃飯, 自己沒有衡量後果還在高大空豈不教人神傷。

2019年4月1日星期一

飲鴆止渴

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昨日出席商台節目時認同修訂《逃犯條例》, 本身是大律師的珠姐已多年不務正業, 沒有從事大律師工作。她認為內地已和多個先進民主國家簽訂國際司法協議, 反對修訂《逃犯條例》的香港人無視大陸近年推行「陽光司法」, 在坐井觀天。我還以為「司法陽光網」是台灣產物, 甚麼時候大陸也搞了這一套?

如果香港人憑主觀信任或不信任大陸的法治, 看法都欠缺說服力。我屬井底蛙, 在井裏卻不是在觀天, 而是看着互聯網的數據。根據World Justice Project 2019年126個國家的法治指數(rule of law index), 中國大陸排行82, 香港排16, 美國排20。在刑事司法的公正性的排位(criminal justice global ranking), 中國大陸排57, 香港15, 美國23。我在井裏看民間組織搜集的分析數據, 而不是黨報或反共喉舌的煽情故事。

誰不想把犯了罪、定了罪的逃犯繩之於法? 只有犯了法怕制裁的人、 犯了法逃避制裁的人才最不想。昨天上街遊行反對修改《逃犯條例》的人群當中, 難免混入這些人或這些人指使出席的嘍囉。無獨有偶, 那兩位姓劉、羅的人當然會坐立不安, 一旦修例成功. 他們就首當其衝了。畢竟他們屬選擇不出席審訊而在缺席下被定罪判監的逃犯。劉生現在先下手為強, 入稟司法覆核政府提出修訂的《逃犯條例》, 這些程序我真不懂, 在現階段, 高院的大老爺怎會批出司法覆核許可? 

其他國家與大陸之間的引渡安排是對等的, 各自有話事權, 法庭批准引渡政府也可以行政手段阻撓。香港理論上也可以這樣做, 可是, 人家是兩國兩制, 主權獨立, 互不從屬, 香港雖然奉行一國兩制, 一國往往凌駕兩制, 香港無力抵抗中央。上街遊行當然沒有功效, 修例能否通過決定於票數, 商界的票都給政府收買了, 任憑你怎樣反對也會通過的。有人說我反對修例是因噎廢食, 我希望這些人不是在飲鴆止渴。講到底不修例豈不是縱容了逃犯? 現實是很多犯了法的人也沒有受到制裁的, 檢控了可以脫罪, 定了罪也可上訴得直, 屆時就食不下咽了。權宜之計就是只積極處理陳同佳案, 其他情況有待大陸在法治上做出成績來才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