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9日星期二

再為唐英年拉票

真的不應該怪龍仔,一個人出身無得揀,所以他含着金匙,沒有埋怨。一個人的生肖,自己也無得揀,父母幫你揀,所以他不是豬仔。龍生龍,鳳生鳳嘛。


標少想了一天,終於參透唐唐那龍的答案,暗藏玄機,寓意深長,我幾乎錯怪了他。我當初想,唐唐強調自己屬龍,並非是豬,豈不是得罪了人口大概少於十二份一肖豬的人。損人利己,雖然是生意人的心態,但做好做醜,做一場政治秀,總要圓滑點,除了對手,甚麼人也不應得罪。

我之所以頓悟,或者是鈍悟,是想起George Orwell的Animal Farm。當人的管治給畜牲推翻了,新的统治者就是那對寶貝豬,Napoleon和Snowball。其實不是豬狼相争,而是豬豬相鬥,最後還不是豬上位,剝削其他動物嗎?Napoleon也是豬,但悄悄地養了九條惡犬,何須披上狼皮。

唐唐洞悉先機,和豬劃清界線,立場堅定,不想給人獨裁統治者的形象。我真怪錯了他,虧他九年前就紆尊降貴,甘願放棄家族生意,一心在辦公室裏服務市民,就憑這片丹心,已值得再投他一票,加上先前那一票,就投他兩票吧!

標少用這兩句看似對聯的東西,來回應匿名君在上一個blog那對講李鴻章、翁同龢的妙聯。

宰相無錫婚外有情
豬豬相鬥蠢人做特










2011年11月28日星期一

請投唐英年一票

香港人生活緊張,營營役役,總是欠缺心情輕鬆的時候。不少研究指出每天大笑幾次,可以舒緩緊張,鬆弛神經。生活擔子重,工作壓力大,總使人忘記這既免費,又簡單的幾聲大笑。為了各位香港市民的福祉,唐大少毫不吝嗇,犧牲他珍貴而稀罕的智慧,三朝兩日,鬧一點笑話出來,搔一下大家的腋下,把大家逗得喜孜孜的。唐英年用心良苦,要選特首,捨他其誰。管他大智若愚,大愚弱智。

幾年前唐英年在甚麼場合用英文演講,把昂坪360講成Ngong Ping Sarm Luk Ling,可以媲美1975年簡悅強在英女王訪港時致辭,把「女王麾下」讀成「女王毛下」的笑話,不遑多讓,傳誦一時。唐英年這些笑話卻源源不絕,細水長流。

今年維園年宵寫揮春,又多了幾對佳句:「九唔搭八,唐唐垃圾」;「你話我蠢,我是龍種」。英文的也有:"Ngong Ping Sarm Luk Ling, Tong Tong Dew Dew Fling"。

昨晚跟朋友吃飯吃得太飽,睡得不好,午夜夢迴,始終想不出唐英年這龍年出世的答案,怎樣答得上梁振英稱蠢人不能當特首的講法,看來標少智力出了問題。









2011年11月26日星期六

陳振聰案的發展


陳振聰險遭撤擔保
電台受訪批評證人

【明報專訊】陳振聰在已故華懋集團主席
龔如心千億遺產案中終極敗訴後,被控偽造遺囑及使用虛假文書,他昨就偽造案提堂時,險被撤銷擔保。控方指出,由於案件尚待日後在高院審理,但陳早前接受電台訪問時多番批評證人,此舉或會影響案件,同時擔心他或棄保潛逃,故要求法庭撤銷其擔保,但裁判官拒絕有關申請。

神色凝重 申初級偵訊

陳振聰昨由資深大律師金力生及大律師何冠驥代表,庭上他一直木無表情,神色凝重。辯方昨表示,在本周四晚、即案件提訊前一晚上接到陳的指示,欲申請展開初級偵訊,但律政司一方同時提出撤銷陳的保釋,然而控方在本周初從未提出此申請。辯方指此舉令陳振聰十分驚恐,直斥控方剝奪其進行初級偵訊的權利。

控方由刑事檢控專員薛偉成親自出庭,他回應絕對無意影響陳振聰申請初級偵訊,但解釋辯方由案件於今年5月提堂,已給予足夠時間讓陳一方考慮,至本周初,辯方仍未表態欲申請初級偵訊,並形容陳突然作出申請的舉動,是「unnecessary preliminary enquiry lead to possible delay(不必要的偵訊,引致有可能延期審訊)」。
(26/11/2011明報節錄)

標少在上一篇講陳振聰的廢話的blog評論他再接受訪問,章法大亂,昨天先被刑事檢控專員薛偉成打了一耳光,要求法庭撤銷擔保,甚麼棄保潛逃云云。反對繼續擔保,都是毫無道理的騙人理由,法庭根本無可能會接受。DPP旨在殺威,叫陳振聰閉嘴,不要再叫陣。另一方面,提訊日(return day)排期在明年4月,preliminary inquiry在明年5月,DPP批評為unnecessary preliminary enquiry[inquiry] lead to possible delay,我也覺得批評並不中肯。選擇初級偵訊是辯方的權利,而且我在先前幾個blogs都預測是必走的一步,這是first bite of the cherry。留待高院正審,再來second bite。選擇初級偵訊,也不見得會延誤審訊,這都是在裁判官條例裏訂下的法律程序(ss.80A, 80B, 80C, 81, Cap 227)。未在高院開審之前,辯方也一定會申請永久終止聆訊,以前講過,不再贅述。社會人士鄙視陳振聰,DPP卻不應該打落水狗,而應該展示公正處理案件的態度。我覺得陳振聰的一連串申請並無任何不當之處,他唯一不當的是廢話講得太多。

陳振聰找金力生(Alexander King, SC)代表他,屬正路選擇,畢竟金力生擅打刑事案,到了高院的階段,再加London Silk也不足為奇,我不明白的是用Tommy Ho做junior的原因。如果我沒記錯,Tommy的PhD是比學文學的,又搞過法律翻譯,我印像中他並不主攻刑事案,而且跟金力生並非chamber mate,這配搭是巧合,抑或另有玄機,標少未能參透。他們可能play by ear,我就要all ears待高人指點。

2011年11月25日星期五

再談大砲打低杜麗冰

為何要再談呢?事因匿名及L兩位的留言。

我首先澄清,我在blog裏面批評或讚賞的法官,完全沒有私交,也沒有宿怨。標少安貧樂道,不趨炎附勢,看人眉睫,以冀推挽。所以,那些位高權重的法官,無論怎樣平易近人,或笑裏藏刀,都不會是我的朋友或敵人。我對法官的看法,完全是上訴判辭得來。每當我評論的時候,不論見解多膚淺,必定引用判辭原文,作為佐證。無奈自己讀書少,能力差,可能曲解了一些大道理,或者以偏概全,或者斷章取義,唯有盼望讀者自己翻閱判辭,作出比較。

聽審上訴的法官,有些過份挑骨頭,找到一棵枯樹,沾沾自喜,而不看廣懋的森林,狹隘闡釋公義,自以為了不起。正如上訴庭在Nancy Kissel 一案所講"the wood is in danger of being obscured by the trees"。聽審上訴的法官,是否應該先看整體證據,衡量定罪是否正確,然後才判定原審法官所犯錯誤是否足以推翻定罪。並非人家丟一些魚粮入魚池,你就像魚一樣四處追逐。(各位有沒有留意標少札記版頭上面那10條游來游去,怡然自得的魚。當你把cursor放在那裏click幾下,魚粮就會放出來,魚就會游去追逐,而忘記了怡然自得之樂。)

法庭不是找尋真理的地方,審案除了法律之外,還要遵守一套證據的規則。審訊的結果,要視乎證據、法官、主控官及辯方律師的質素,上訴的結果決定因素在於那個法官聽審。如果講的是真理或事實經過,真理一下子不應變成歪理,事實變成沒有發生過。

這些討論,沒完沒了,也沒有絕對的結論,只要不把上訴法院的判辭奉若神明,多作思考,存法治之心比奉法治之名更為重要。法庭太容易變成百子櫃,喜歡打開那個櫃桶,抓一貼甚麼藥出來,你都照單全收,就會成為提綫木偶,給人牽着鼻子走。











2011年11月23日星期三

大砲打低杜麗冰

涉港鐵非禮少女 牧師上訴脫罪

【明報專訊】已婚並育有兩子的牧師吳漢超被指在晨早人多擁擠的
港鐵車廂,緊貼妙齡女子以陽具摩擦女方大腿,今年3月牧師被裁定非禮罪成,判囚21天,當時他獲准保釋等候上訴,昨獲高院判處上訴得直;律政司發言人表示不會申請重審。

案發時47歲的吳漢超,為柴灣平安福音堂牧師,原被裁定去年9月13日早上在北角開往炮台山的港鐵列車內,非禮20多歲女事主。高院在判辭指出,原審裁判官錯誤理解吳的口供,吳在警誡供辭中否認用下體觸碰女事主,但裁判官在裁決時則指吳承認有觸碰女事主,犯下事實上錯誤;另外,事主的證供與警方在庭上口供有矛盾,但裁判官並無解釋為何會接納有關矛盾。
(2011/11/23明報)

標少在今年2月26日寫了在地鐵及巴士上發生的非禮案 ,在3月18日寫了牧師地鐵非禮 ,兩個blogs都提及吳漢超。今早看明報知道上訴得直,第一感覺就猜測是杜麗冰聽審。看到判辭知道真的是她,我再猜上訴人一定出大砲(御用大律師或者資深大律師),又不出所料是Ching Y Wong, SC王正宇。可能我對杜麗冰存有偏見,這件上訴,原審法官明顯犯錯的地方主要是把吳漢超向警方錄取的口供內容理解錯了:

23. 就第一項上訴理由,雙方大律師都同意上訴人在警誡口供P3裏沒有承認他是用下體觸碰到控方第一證人。上訴人在P3裏的第一條問答記載如下:


“問(1):係我頭先所講嘅案件中,你經警誡後向警察講:「我入車廂時,有啲擠逼,有碰撞過,但我無非禮佢。」你所指嘅佢係邊個?

答(1):就係話我喺港鐵車廂入面用我下體觸碰到佢嗰個女人。但我無非禮佢。”

24. 因此,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第23段是錯誤地指上訴人在P3內“是承認下體有觸碰到控方第一證人,這點亦支持了控方第一證人的說法”。這是裁判法官在事實上作出嚴重錯誤。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漢超 HCMA272/2011第23及24段)

除此之外,杜麗冰也批評,原審裁判官沒有適當及合理分析證人證供之間的分歧:

28. 當控方第四及第五證人作供時,她們兩人否認曾對控方第一證人講出這番說話。而兩位證人亦確認她們錄畢口供後,她們是讓控方第一證人閱讀及簽名確認,當然控方第一證人和控方第四及五證人有不一致之處,裁判法官分析後可認為他可繼續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為可信及可靠證人,而以適當及合理的分析理由解釋為何控方第一證人是誤會了第四及第五證人的意思,但裁判法官沒有這樣做到,他只認為控方第一證人是“原於她不理解法庭程序或誤解了警員的意思”(見裁判陳述書第21段)。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漢超 HCMA272/2011第28段)

聽審這件案的上訴,要維持原判或上訴得直,都是輕而易舉的事,正反的大道理都可以寫一大篇,完全操控在高院法官手裏。如果由我聽審,大條道理駁回上訴。由受害人在候車人數不多的月台受到牧師有心的挨碰,及至上車之後的步步進逼,最後下體磨擦的非禮,證據充足。原審裁判官所犯的錯誤,並不致命。一個年輕女子遇上這種事情,心有餘悸,而致描述有點出入,絕對可以理解。牧師非禮的意圖,昭然若揭。加上他連內衭也不穿,何只行為可疑。這個牧師以後還可以傳道的話,可能有不少教友會研究他會否在講道時穿上內衭。有杜麗冰這種質素的法官,怎會不使人慨歎司法水準低落。另一方面,我也看不到代表控方的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不尋求重審的原因。公義彰顯個屁!


























錯誤傳譯的後果

傳譯漏一字 謀殺犯重審

上訴庭斥浪費公帑


【明報專訊】法庭傳譯員因譯漏一個英文字「serious」,結果令原本因謀殺罪成而判囚終身的22歲青年獲得重審機會。上訴庭昨以傳譯員出錯令青年的定罪不穩妥為由,判青年上訴得直,下令發還高院重審,並指摘事件浪費公帑;粗略估計原審涉及公帑逾50萬元。


現年22歲的被告吳柏麟,原被控於2008年10月5日在天水圍天瑞商場的麥當勞,謀殺25歲運輸工人潘嘉恩,去年4月在高院被裁定謀殺罪成,判囚終身。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指在審訊期間,外籍法官賴磐德曾用英文問他,是否得悉今次襲擊是有意圖令事主受到「嚴重傷害」,但法庭傳譯員遺漏了「嚴重(serious)」的字眼
。(2011/11/23明報節錄)
一般讀者看這一則新聞可能覺得奇怪,控罪是謀殺,漏譯了serious這個字有甚麼關係呢?在法律上謀殺的意圖並非限於有意把對方殺死,下面一段文字是香港司法機構提供給高等法院法官,審訊謀殺案時,對陪審團作引導的樣本(specimen directions in jury trial)。

So, before you may convict the defendant of the murder of Ms [X] you would have to be sure
of each of the following matters :-
1. that the defendant committed an act or acts which caused the deceased’s death;
2. that the killing was unlawful; and
3. that at the time of the act or acts which caused Ms X’s death the defendant either
intended to kill her, or intended to cause Ms X grievous bodily harm — in other words, really
serious bodily harm.


從第三點的引導,可見圖謀使人受嚴重傷害,是構成謀殺的其中一個意圖,傳譯漏了這重要元素,當然上訴得直。

九十年代之前,香港外籍法官佔着大多數,傳譯的質素有時過於參差,或者態度輕挑,不只會鬧出笑話,有時可以影響判決。有一次,作供的證人信誓旦旦,說自己的證供「真珠都無咁真」,傳譯把它說成as true as pearl。老外法官當然一頭霧水,不明所以。另一次有個被告在超市偷了一大堆東西,包括cucumber, diaper 及marshmallow。傳譯老哥不知那些東西的中文叫法,又打眼色又用廣束話低聲的問我,我沒有理他,因為以前向他提示,試過給法官斥責,不應跟傳譯私下溝通。傳譯見我不出手相助,唯有把那三項物件低聲快速地以譯音讀出來,矇混過關。這個當然是很個別的例子,我見過不少中英俱佳,快而準的傳譯。
























2011年11月22日星期二

陳嘉桓案香港管不了

陳嘉桓今日報警
陳浩民馬德鐘涉借醉博懵


【明報專訊】陳浩民、馬德鐘涉嫌借醉性騷擾陳嘉桓,事緣三人近日在內地拍戲,大前晚聯同其他香港演員聚會,席間,陳浩民、馬德鐘被指飲醉酒攬吻陳嘉桓,陳浩民更被拍到疑似強吻女方及有所動作。陳嘉桓承認曾發生不愉快事件,其師父兼經理人冼國林覺得事態嚴重,昨晚急召陳嘉桓返港,今午開記者會交代及報警求助。(2011/11/22 明報節錄)

姑勿論陳浩民及馬德鐘是否真的非禮陳嘉桓,假設指控成立,事發地點在大陸,而陳嘉桓現年十九歲,香港根本沒有域外司法管轄權處理本案。不知事主徵詢甚麽法律意見,會向香港警方報案。
香港法例涉及香港以外發生的性罪行,而具備域外司法管轄權(extra-territorial jurisdiction)的來自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3P條,粗畧講第一個門檻是犯罪者身為香港永久性居民或通常居於香港的人,陳浩民及馬德鐘符合這要求;第二個門檻是受害人為未滿十六歲的兒童,陳嘉桓不符這要求,在香港報案是浪費時間的做法。就算香港警方為她備案,也完全沒有實質効用。既不會調查,也不會拉人,for want of jurisdiction嘛。






2011年11月21日星期一

歷來最不適合做廉政專員的湯顯明

今天東方日報報導廉署為行將退休人員續約的新聞,挑動了我的神經。


湯顯明鬼祟續約轟動

【本報訊】廉政公署人員屆退休年齡仍獲續任已非首次,當中以廉政專員湯顯明○九年獲曾蔭權續約三年最為轟動;此外早前執行處前助理處長岳士彬亦於退休後獲重新聘任為廉政建設研究中心總幹事。今次廉署老將貝律獲晉升,令人擔心是有人刻意製造「先例」,讓更多廉署中人在退休後可續「留低」,或令廉署成為「退休樂園」。而執行處首長李銘澤於下月便屆六十歲退休年齡,但政府至今未公布其接任人選,引起多方揣測。
(2011年11月21日東方日報節錄)

湯顯明是曾蔭權馬房的人,受到曾特首特別眷顧,得以拾級而上,在2007年當上廉政專員。兩人的關係要追溯到在貿易署共事的年代。因為共事過而有機會觀察下屬的工作表現,繼而另眼相看,委以重任,本來無可厚非,全世界都是這樣,某程度上的用人唯親cronyism,在所難免。標少印象中湯顯明是十分平庸的人,未當上廉政專員之前,他是海關關長。以他那種吃喝玩樂性格,升遷應該在海關止步。作為廉政專員,個人操守尤其重要,應符合社會的訴求。可是,湯顯明當上專員之後,依然北上跟大陸公安飲酒唱K,同行廉署女下屬儼然變成三陪女郎。這種心智,何以作為肅貪倡廉的典範。故此,標少認為,自姬達(Sir Jack Cater)以降,湯顯明是最差的亷政專員。







2011年11月20日星期日

陳振聰的廢話


陳振聰:入獄都會好光榮

偽造遺囑案周五提堂 自詡昂山素姬

【明報專訊】陳振聰涉嫌偽造遺囑的刑事案件,將於本周五在東區法院再提堂,由於爭產案已告一段落,預料案件會從速進行,陳如無意外將要到高等法院接受陪審團審訊。被問如何預測案件結果,陳說﹕「我唔覺得可以將我定罪,因為我根本無罪」,更自詡諾貝爾和平獎得主、緬甸反對派領袖昂山素姬,「如果真係要坐監,我相信我係全香港唯一政治犯,入到監獄都會好光榮」。(
明報節錄2011/11/20)



指與龔曾考慮結婚

既然兩情相悅,可有想過更進一步——結婚?陳振聰聲言二人亦曾經考慮過,「若由王太變成陳太,她會否有很大
壓力」。記者問他是否不再愛妻子,他無奈說「我對我太太真係……前妻有情,後妻有義」,再狀似頭痛地說﹕「哎呀,真係要撼頭埋牆,所以話道德上真係要反思,呢個係反面教材。」(明報節錄2011/11/20)


子女不要財產 「1億就夠了」


訪問當日,陳一早與妻子往幼子的國際學校見家長,「佢都好乖,只係成績要多點督促」。自言基因不好的陳振聰,坦言對子女的未來沒特別期望,「只想佢負責任,努力讀書,裝備好自己。以後叻唔叻,要靠本領同運氣……他們三個都說了不會要(我的財產)……咁大筆財富對下一代是好大威脅,不需要留太多,毋須要1000億,1億就夠了,若他夠叻,少少錢就可以用玩自己遊戲」。未打官司已得到20多億的陳振聰,雖然仍然堅持他才是龔如心遺產的唯一繼承人,但總算亦有了「1億就夠了」的覺
悟。(明報節錄2011/11/20)


 陳振聰又在搞宣傳把戲,希望洗脫在大眾市民心中的惡劣形象。如果他的目的是為了刑事檢控而鋪路,以圖改變整體社會對他的鄙視,希冀遴選出公平的陪審團來聽審他的案件,他這次接受明報的訪問,效果適得其反,抗辯策畧也屬失敗。

在爭產案的民事訴訟,法官可能對他存着偏見而判他敗訴。到了刑事審訊,是否定罪,是陪審團的決定。未定罪就先講冤獄,又自詡是昂山素姬,我想他朝有日,在赤柱昂身掃地,就有他的份兒。陳振聰不但心智有問題,精神也出問題,竟然把自己比擬為政治犯,未搞清楚昂山素姬是何許人,這種自由聯想,簡直是侮辱了民主女神的形象。我不只一次講,陳振聰會在高院開審之前,以得不到公平審訊為理由,申請永久終止聆訊(permanent stay of proceeding)。他應該繼續做徹頭徹尾豬狗不如的人,而不應三番四次站在鎂光燈前,打温情牌和求情牌。要打這種牌也要有章法,不要語無倫次。又沒有離婚再婚,怎會有「前妻有情,後妻有義」?我會這樣形容他的情況:「妻子有情,太后有錢,豬狗扮人,何需廉恥」。

由窮小子變大富翁,很快就要打回原形了,還在發1000億元的白日夢,也把這夢加諸他子女身上。1億就够了看來並不是陳振聰醒覺之言,而是計算過被稅局追稅,扣除律師費及堂費餘下的資產。他還在覺得命途多舛,一絲悔誤都沒有呢!























2011年11月18日星期五

衝燈

這樣簡單的題目,有甚麼學問呢?一般人只知道衝紅燈犯法,而不知道衝黃燈同樣犯法。在這裏我簡單闡述香港和新南威爾斯兩地,有關的交通法例,提醒駕駛人士,怎樣正確遵守。

在香港,衝燈正確的控罪是沒有遵從交通燈的指示,以香港法例第374G章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18條作出檢控,而在該規例第17(1)(a)訂明當紅燈亮着,車輛不得越過停車綫;17(1)(e)同樣訂明,當黄燈單獨亮着時,車輛不得越過停車綫。罰則在61(1)條可以找到,初犯最高罰款5,000元及判監3個月。一般以香港法例第240章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來處理,定額罰款600元。根據香港法例第375章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違例會被扣5分。

章:374G PDF標題: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憲報編號:
條:18條文標題:沒有遵從交通燈的指示版本日期:30/06/1997




除本條例及本規例第60條另有規定外,並除為了遵從任何穿著制服的警務人員或穿著制服的交通督導員的指示外,任何在道路上的車輛的司機,不得違反交通燈在按照第1617條發出紅色燈光或黃色燈光或間歇紅色燈光時所表示的指

從法例可見,違反紅燈或黄燈,是同一條例。當然,你可能未聽過有人被檢控衝黃燈,原因是在大部份的情況下,違反黃燈,難以避免。由綠燈轉為黃燈,正在行駛中,距離交通燈很近的車輛,不應該突然把車煞停,否則會引致撞車。罰則開宗明義講,「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所以有合理理由違反交通燈號,可以是抗辯理由。如果車速高,又有緊貼的尾隨車輛,黃燈未必應該停車。若果距離燈位遠,有足夠煞車時間,又沒有車輛緊貼而過黃燈,被檢控就不存合理辯解,衝黃燈也可以被定罪,同樣是罰600元扣5分。為免無謂爭抝,警察幾乎不會檢控衝黃燈的司機,久而久之,駕駛者以為駛過黄燈,理所當然,並不違法。

在市區車速限制50公里的地方,單獨黃燈時間為3秒,紅黃燈時間為兩秒(澳洲沒有紅黃同時亮着的燈號)。車速限制越高,單獨黃燈時間越長。怎樣才是正確駕駛態度呢?如果以車速50公里計算,每秒鐘行車13.88米,約是3架普通私家車的長度。一般駕駛者的反應時間是0.8秒至1秒,職業司機約0.4秒。我建議當車輛離開燈位約6、7個車位時,應該收油。在那距離轉黄燈,無論如何,都要停車,考慮時間加實際煞車所需,只有20多米。如果轉燈時間離開交通燈只有3個車位,絕對無需停車。最尷尬的情況是離開黃燈5、6個車位的時間,停車與否,要視乎個人的反應,包括能否準確判斷與交通燈的距離,有沒有機會看倒後鏡視察尾隨車輛是否緊貼。無論如何我不會超速衝過去。

新南威爾斯有關沒有遵從交通燈的指示法例,性質上和香港相同,但法例把衝紅燈和衝黃燈分開訂立在不同條例,交通條例 2008 (Road Rules 2008)第56條講紅燈及紅箭嘴,

Rule 56 Stopping for a red traffic light or arrow

(1) A driver approaching or at traffic lights showing a red traffic light must stop:
(a) if there is a stop line at or near the traffic lights—as near as practicable to, but before reaching, the stop line, or
(b) if there is a stop here on red signal sign at or near the traffic lights, but no stop line—as near as practicable to, but before reaching, the sign, or
(c) if there is no stop line or stop here on red signal sign at or near the traffic lights—as near as practicable to, but before reaching, the nearest or only traffic lights,
and must not proceed past the stop line, stop here on red signal sign or nearest or only traffic lights (as the case may be) until the traffic lights show a green or flashing yellow traffic light or no traffic light.
Maximum penalty: 20 penalty units.
第57條講黃燈及黃箭嘴,


Rule 57 Stopping for a yellow traffic light or arrow
(1) A driver approaching or at traffic lights showing a yellow traffic light must stop:
(a) if there is a stop line at or near the traffic lights and the driver can stop safely before reaching the stop line—as near as practicable to, but before reaching, the stop line, or
(b) if there is no stop line at or near the traffic lights and the driver can stop safely before reaching the traffic lights—as near as practicable to, but before reaching, the nearest or only traffic lights, or
(c) if the traffic lights are at an intersection and the driver cannot stop safely in accordance with paragraph (a) or (b), but can stop safely before entering the intersection—before entering the intersection,
and must not proceed past the stop line or nearest or only traffic lights, or into the intersection (as the case may be), until the traffic lights show a green or flashing yellow traffic light or no traffic light.
Maximum penalty: 20 penalty units.
違例最高罰款為20個罰款單位,每個罰款單位為110澳元(Section 17 Crimes (Sentencing Procedure) Act 1999)。如果以定額罰款方式來處理,不論紅燈黃燈,都罰353元及扣3分。新州道路車速限制變化大,由學校區的40公里至快速公路的90公里路段都有交通燈,黃燈的時間也因應車速限制而改變,黃燈由3秒至5、6秒都有。遇到黃燈,應該繼續向前駛抑或煞車,是可以計算出答案的問題。只要把車速÷3600秒,就可以計算出每秒行車距離,把個人反應的時間,所駕駛車輛的煞車性能,車胎紋痕的狀況及路面狀況等因素計算在內,便可訂出個人安全駕駛模式。

如果違反交通燈號給抄了牌,有沒有抗辯理由呢?上面講過,香港法例的寫法是「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any person who without reasonable excuse contravenes ...),新州法例寫法是控罪是嚴格法律要求(offence of strict liability),


(2) Offences are strict liability offences
An offence against these Rules is a strict liability offence for the purposes of Chapter 2 of the Commonwealth Criminal Code (as applied by subrule (1)), except where these Rules expressly provide otherwise. (Rule 10-1(2) Road Rules 2008)


所謂嚴格法律要求,具體來講就是控方無需證明違例者的犯罪意圖(mens rea),只要證明車輛違反交通燈號,而被告是司機就足夠。違例司機說看不到交通燈,不知道衝了燈,都不是法律上的抗辯理由。一般否認控罪的人,都是以沒有衝燈來作抗辯,如果遇上控方證人表現差,辯方盤問出色,一樣可以脫罪。如果是紅燈機那類證據,脫罪機會就較難,唯一抗辯是在技術方面(technicality)入手。不過,先此聲明,遇到這類抄牌,不要找我尋求脫罪方法,世上並無萬靈丹(panacea),抗辯失敗,要罰雙倍加堂費。小心安全駕駛,就是萬靈丹。




















2011年11月15日星期二

小學生尋死


名校小五生學業壓力跳樓亡
校方:事前無異樣 區內家長:該校出名嚴


【明報專訊】本港一天內發生兩宗學童輕生事件,釀成一死一傷。其中在筲箕灣名校中華基督教會基灣小學(愛蝶灣)就讀小五、被師長稱讚品學均屬中上的10歲男童,昨晨從小西灣富欣花園5樓寓所攀窗躍下,直墮簷篷昏迷,送院後證實不治。警方事後尋獲遺書,相信男童因學業壓力尋死,案件無可疑。另一名中一13歲女生則在民生書院廁格內手,企圖自殺,幸無大礙
。(明報2011年11月15日節錄)

今天各大報章都報導了小五生因學業壓力跳樓死亡的新聞,不禁使人心酸慨嘆父母難當。我從來都不寫有關教育的東西,那不是自己熟悉的範疇。這一次發表一點意見,是因為兩個女兒都是基灣小學的畢業生。女兒讀基灣的時候,校舍還沒有遷往愛蝶灣,那時叫基灣小學上午校。我屬於愛發表意見的家長,所以和校長稔熟。


把女兒送入基灣,當然是貪圖學校成績好。不論是以前5個Bands,抑或之後改為3個Bands,女兒讀的時候,升中有85%派Band1學校。在港島東區,基灣是平民的名校。大女兒讀書不專心,懶洋洋的,所以成績只是全級十幾名之內,大部份時候功課都不能夠在晚飯前做好。小女兒讀書勤力,所以每年都考全級三甲之內,每天5時之前就把功課完成,可以到公園玩耍。

基灣注重音樂,每個學生都要學一種樂器,還有管弦樂團,每年在校際音樂節獲獎無數。兩個女兒都是歌詠團成員,聖誕新年只放公眾假期,其他時候都要回校操練。學校對學生有要求,自然有壓力,成績豈能不勞而獲。當然並不是每一個學生都承受得起壓力,真的感到挫敗的,不如找一間要求低一點,成績差一點的學校,學生和家長都可以輕鬆快樂一點。


我自己成長的年代,是物質匱乏的年代,有點錢就可以解決很多問題。現在這年代是EQ匱乏的年代,有點錢反而產生不少問題。不論貧富的父母,對子女過份保護,使他門受不起壓力和挫折。作為這一代的父母,不少人要負起不讓子女獨立成長的責任。到了子女抵受不住壓力而尋死,後悔已晚。











2011年11月12日星期六

坎培拉一日行

小女兒大學第5年行將完結,今年花很多時間實習。昨天她選擇了為澳洲特別奥運代表隊員驗眼,這些隊員大部份是唐氏綜合症(Down Syndrome)患者。她這工作屬實習性質,當然也是義務的。為免她過於辛勞,司機的工作當然落在我手裏。早上未到6時我已經起床,未到7時已出門口。從家中開車往坎培拉,來回路程超過600公里,用了7小時。可是,女兒工作時間只是5小時。雖然路途遙遠,我還是鼓勵她有機會多參與這些工作,為這些智力出問題而極友善的人做點事。比起空談博愛,大講施比受更為有福的空話,做點實際的事,更有意義。

長時間開車當然疲勞,加上不斷留意路上那些「伏兵」,就更加疲倦。所謂「伏兵」當然是指偵察超速的警察。不要以為我是喜歡超速的人,我只是在超車的時候稍為開快一點,以便切回左行車線,另一方面我習慣以路面最高車速限制來駕駛。有時地勢高低改變都會影響車速,稍一不慎,便會中伏。我從來都沒有被抄過牌,主要原因是奉公守法。在高速公路上駕駛,有幾點可以分享經驗的地方。第一,流動車速偵察車一般都會停在路肩上,而且都不是用頭頂裝有閃燈那種警車,而是用普通的私家車或不是慣常見到的警車,所以當我見到200至300米外的路旁停着私家車,我第一反應是看自己的咪錶,確保沒有超速。第二,澳洲警察很喜歡把警車停在來回行車線之間的草叢裏面,然後用雷射槍對準迎面而來的汽車,尤其是快線上超越其他車輛的車,所以我會特別留意路中央的草叢。昨日那600多公里的行車,就遇上幾次上述的情況。

很多人可能不知道,公路上設置了很多攝影機,在A點影你一張相,當你到了B點又影你一張相,用A、B兩點的距離和行車時間來計算你的平均車速,別以為在相機前收慢,過了相機便超速,做法萬無一失,以平均車速來計算,超速無所遁形。這種做法已實行了幾年,只不過針對檢控貨車,暫時沒有告私家車而已。

近年也增加了紅燈加超速的相機,有些人眼見快將轉紅燈了,便加速駛過,於是便給影了超速。更不好彩的就既衝燈,又超速,盛惠幾百大元加兩種扣分。為了安全,小心駕駛。








2011年11月10日星期四

量刑的準則

售4元棋惹禍 小舖文具店東主去年被海關突擊檢查,指店售棋類用品棋盤紙太薄,不符安全標準,被罰款及驗貨費共1.5萬元。店東不服上訴,認為刑罰過重,又稱賣棋利潤微薄,但被高院駁回。店東表示,為免再被檢控罰款,決定明年提早結業。據稱,違規棋類產品利潤每月不足30元;上述罰款約等同賣棋41年的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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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付5655驗貨費 上訴遭駁回

今年7月,林俊明收到傳票後,曾諮詢律師意見,認為無法抗辯,決定認罪,其後在裁判法院被裁定3張傳票罪成,共罰款9000元,另須支付5655元驗貨費。林俊明憶述他當時在庭上求情,裁判官回應說「現在不是在街市買菜」,拒絕減刑。但林俊明表示,由於店小及初犯,加上賣棋利潤微薄,1.5萬元的懲罰過重。高院法官昨再駁回林俊明的上訴,解釋一般罰款由4000至2萬元不等,每張傳票被判罰3000元已屬輕判。 (節錄自明報2011年11月10日)

上面是明報今天的頭條新聞,小本毛利的生意惹起相對的大額罰款,連一向以鷹派處事的標少,也不禁為店東抱不平。上訴判辭還沒有上載,我不知駁回判罰上訴的理據,但單看報導所講,我覺得罰得過重(manifestly excessive)。干犯條例是香港法例第424章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第3條,有關玩具須符合安全標準的規定,初犯最高罰款100,000元及判監1年。雖然高院駁回上訴時指一般判罰4000至2萬元,我並不同意這講法。首先,最高罰款並非只針對玩具安全,也包括兒童產品,例如嬰兒奶瓶奶咀、學行車、嬰兒床、兒童高腳椅、繪畫顏料及手推車等。棋紙的厚度不符標準,就算是零售商,也因為法例屬嚴格法律要求(strict liability)而沒有抗辯理據。但相對於其他法例上保障的情況及產品對兒童可能做成的危險,這件案棋紙厚度的違例罰款,重得不合比例,也可能錯誤和一般罰則作比較。5千多元的化驗費究竟是怎樣計算出來呢?量度一張棋紙的厚度,何須5千多元?這件案的上訴判辭,標少拭目以待。














2011年11月9日星期三

沙文主義Chauvinism

澳洲人對Schapelle Corby這名字一定不會陌生,她販運4.2公斤大麻往峇里島,在2005年被定罪,最後刑期定為20年。Corby一直堅持清白,當時獲得不少澳洲人同情和支持,也挑起一股反印尼情緒。批評人家貪贓枉法,審訊不公,法制落後等,大澳洲沙文主義甚囂塵上。還有人埋怨聯邦警察(Australian Federal Police)(AFP)沒有提供協助。有朋友問我的看法,我說如果AFP的情報顯示Corby是帶家,又怎能幫助她呢?況且,Corby在峇里機場被捕,有可能是澳洲警方通風報訊。如果真的話,澳洲警方也不會承認。販毒在印尼可以判死刑,而澳洲是沒有死刑的。若果真的是澳洲把消息告知印尼,豈不是有心置她於死地。

當年Corby寫信給澳洲總理John Howard尋求幫助,Howard的回覆是" My fellow Australians, if a foreigner were to come to Australia and a foreign government were to start telling us how we should handle [it], we would react very angrily to that."除了外交辭令,也顯示政府掌握了一定情報。

今天Sun Herald記者Eamonn Duff發佈新書Sins of the Father講Corby家族的販毒史,分析Corby是否有罪抑或含冤受屈。作者也訪問前外交部長Alexander Downer,Downer說當年問過AFP,AFP也覺得被告罪有應得。作者的結論是Corby是毒品帶家,定罪正確。

這結論是對大澳洲沙文主義者的當頭棒喝。幸好這作者是白人,這一次不會挑起種族問題。2004年Corby被捕的時候,大部份澳洲人相信她清白,2010年同類調查,只餘百份之十。標少寫這blog並非表示有先見之明,而是說明我比大部人更適合幹壞事,因為具備那種做壞事的思維。一窩蜂的公憤義憤,通常都不能觸動我的神經。







2011年11月7日星期一

女兒寫blog

大女兒在香港讀了半年中五,便來了悉尼讀11班,中文教育從此止步,那是10年前的事。來澳之後,她也沒有上過那些小學程度的週末中文班,當時我比較關心她的英文是否跟得上,多過擔心中文會不會忘掉。關心也好,擔心也好,我從她中三開始,已不管她的學業。時間過得真快,她也工作了5年。大女兒一向獨立,很有自己的看法和打算。從12班開始便一直課餘兼職,到了大學3年級,她上午在Morgan Stanley上班,下午上課,學費零用,自給自足。

標少自幼家貧,讀書時也做點兼職,賺些零用錢。對女兒也要求她們自立,善用時間賺取社會經驗,我不想過份照顧她們,養成倚賴,貽害終生。大女兒在幾年前自己找普通話老師,週末學習普通話,裝備自己,一旦機會來臨,可以到大中華區發展。今年6月,考完Chartered Financial Analyst最後階段的考試,便開始操練中文,開了自己的blog,每週都寫一篇。

2011年11月5日星期六

最高罰款

打尖夫婦辱少女 乘客挺身聲討
少女上載短片:港人不冷漠

【明報專訊】上月中佛山2歲女童悅悅遭車輾過,18名冷漠路人見死不救。前日香港樂富巴士站有中年夫婦涉嫌打尖,正義少女開聲指摘卻惹來惡言辱罵,幸最少3名乘客挺身發聲。少女把事件短片放上YouTube,感謝同車人仗義執言,「香港有你們也不再冷漠了」。

巴士講粗口可囚半年

【明報專訊】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凡在公共巴士、小巴或的士,乘客若在車上使用不良或冒犯語言或作出不守規矩行為,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3000元及監禁半年。乘客若故意妨礙或阻撓司機或分散其注意力、吐痰、故意損或弄污車輛,亦可被罰3000元及監禁半年。 (2011年11月5日明報)
第一則新聞節錄自明報,而第二則是明報解釋有關法例,類似教導市民法律常識,但講錯了。講錯了的地方是有關最高罰款3000元這一點。在互聯網上找香港法例,只要登入www.legislation.gov.hk便可以找到法例的中英文版本。但法例清楚寫着最高可被罰款3000元,為何還會錯呢?原因是在1999年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加入第113B條罪行的罰款級數,把法例中不超過100,000元的罰款分成6級

列表
罰款 適用級數
$1$2000
$2001$5000
$5001$10000
$10001$25000
$25001$50000
$50001$100000
1
2
3
4
5
6

這是屬於增加罰款以反映通脹的修訂,舊有法例的最高罰款額,自動套入6級的罰款級數。原本最高罰款為500元的,屬於第1級,最高罰款變成2000元。原本最高罰款為3000元,屬於第2級,最高罰款變成5000元。所以在巴士上講粗口,最高可處罰5000元,而並不是明報所講3000元。










陳振聰最後的幾步棋之三

陳振聰申請終止聆訊失敗的話,唯有面對審訊。控方指證遺囑屬偽造,完全沒有任何直接證據。沒有證人直接指證陳振聰偽造遺囑,他自己也沒有在警方警誡下承認控罪,所以這件案控方只憑推論(inference)。這件案主要證供來自王永祥,科學鑑證(ESDA)及字跡專家的證據。打垮了王永祥,整件案便會垮倒,其他證據,單獨來看,完全不足以把陳振聰定罪。以靜電偵察儀Electro Static Detection Apparatus(ESDA)為例,王永祥的證供是他見證龔如心在partial will簽名,那份文件並沒有摺過,而ESDA化驗結果是,先有摺痕後簽名。其實ESDA的化驗結果,並不是科學性質的獨立佐證(corroboration)。而且王永祥見證的是一份一千萬的遺囑,而並非陳振聰提出那一份。假設王永祥沒有講出事實,陳振聰又沒有把真相全部講出來,若果我是代表陳振聰的辯方律師,以下會是我結案陳辭的大綱:

各位陪審員:

我相信大家心中對陳振聰充滿鄙夷,無論法官怎樣叫你摒除偏見,以公正持平的心來看待證據,大家這幾年來都看過不少爭產案的報導,對於被告的為人及行事,已有一定看法。大家一息間退庭商議的時候,一定會不花唇舌,就把被告定罪。如果我是一個普通市民,我可能也會在道德上批判被告,像電臺聽眾一樣罵他。但各位今天有幸,被選為本案的陪審員,可以把這豬狗不如的人繩之於法,一定掩不住心中的喜悅。大家可能覺得驚訝,我是陳振聰的代表律師,怎會也把他罵起來。我只是把各位心中或潛意識裏的感覺說出來。但另一方面,我有信心,各位身為本案的陪審員,定必秉承香港法治精神的優良傳統,以理智分析證據,而並非受煽情報導所鼓動,盲目地把被告定罪。

控方這件案的證供,完全依賴王永祥。王永祥否認見過被告提出的2006年遺囑,當然也沒有在上面簽名。王永祥只記得龔如心叫他見證一份部份遺囑,他只記得受益人是姓陳的,金額像是一千萬,或者是一億。他記得金額包含兩個逗號,即XX,000,000 或者XXX,000,000。可是有份見證簽名的吴崇武,作證時卻說王永祥告訴他,受益人是陳振聰,金額一千萬。王永祥為甚麼要含糊其辭呢?他要刻意隱瞞事實,幫助華懋不讓被告得到龔如心的遺產,抑或是因為是幾年前的事已記不清楚了?當然見證這樣一份文件,細節記不清也很正常。惟獨是他又肯定簽名時文件沒有摺痕,豈不使人懷疑他的可信性嗎?

既然龔如心隆重其事,叫律師和下屬見證這份所涉及金額只有一千萬的遺囑,這份遺囑去了那裏呢?被告在數年間收了龔如心的饋贈二十多億現金,區區一千萬又算是甚麼錢,何須訂立遺囑作為饋贈?叫被告拿兩個裝水果的紙箱來載走便可以了,為此也要訂立遺囑,豈不可笑?大家可有想過其實被告講龔如心送二十多億給他,他可能沒有講出真相的全部。我這樣講,請勿驚訝。被告就算沒有講出真相,完全沒有任何不妥當的地方。控方有舉證責任,被告無須證明自己清白。

龔如心是出名極為吝嗇的人,她為甚麼會送二十多億給被告呢?假設這二十多億是被告要脅她的掩口費,看起來是否更為合理呢?如果是掩口費,又為甚麼事掩口呢?大家還記得王德輝那所謂遺囑的四張草紙,並非出自王德輝的手筆嗎?如果那是被告的字跡,不就提供了很大的誘因嗎?假設龔如心在被告的威逼下訂立了遺囑把家產交給他打理,這可能性是不能抹殺的。各位陪審員,如果你心中覺得這可能性是存在的,你就應該判他無罪。他可能偽冒王德輝的遺囑,他可能勒索龔如心,但他面對的是偽冒2006年遺囑及行使假文書的控罪,只要各位心中存有一絲疑竇,那就是合理疑點,被告應該被判無罪。

2011年11月1日星期二

陳振聰最後的幾步棋之二

陳振聰面對偽造遺囑的控罪,無論證據有多弱,都一定會被檢控到底,那是鐵一般的事實。原因很簡單----輿論壓力,加上法庭指遺囑屬偽冒,沒有不檢控他的道理。

陳振聰民事訴訟敗訴,並不等如刑事案也同一命運。爭產案與訟雙方對簿公堂,錄取口供,準備資料的工作,都由雙方的律師去做。但刑事檢控的錄取口供,搜集證據的工作和責任則落在警察身上。因為涉及刑事調查,警察在錄取口供時,會對證人講法含糊矛盾之處以問答方式來澄清,較民事案誓章(affidavit)式的口供較為尖銳。陳振聰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其中一項理據是在爭產訴訟時,他並不知道商業罪案調查課在2009年3月,替遺囑見證人王永祥律師錄取3份口供,直至他今年被正式落案,收到控方提供的文件才和道。這情況妨礙了在爭產聆訊中盤問王永祥庭上證供和口供紙分歧的機會,對他構成不公平。但終審法院對這論據並不認同,並逐點反駁認為王永祥對警方作的口供和庭上證供分歧不大。終審法院的處理方法使我聯想到女兒小時候,我陪她們看叮噹卡通片,其中一集講放大縮細槍,對任何物體發一槍,可變大可縮小,任君選擇。終審法院就像這一枝槍,有時看一個字,看出一籮筐的意思,相反而言,可以連篇累牘,視作微塵。

到了這地步,陳振聰一定會在案件轉介高院之前,選擇在裁判法院進行初級偵訊(preliminary inquiry),對王永祥先開一刀,為日後高院審訊鋪路。我絕對不相信他會不選擇初級偵訊而讓案件交付審訊(commit for trial)。無論那一位膽色過人的裁判官聽審,最後都會把陳振聰交付高院審訊,終院駁回上訴許可的申請,對下級法院做成很大的壓力。有誰敢持相悖意見?萬一處理初級偵訊的裁判官不肯交付陳振聰往高院審訊,控方一樣可以運用自動刑事起訴書(voluntary bill)直接把案件轉介高院審理。

陳振聰會在高院審訊必成定局。在高院審訊之前,陳振聰必然會申請終止聆訊(stay of proceeding),理由是輿論對他鋪天蓋地的唾罵,他絕對不會得到公平審訊。輿論在審前對他的審判,深入民心,在香港根本找不到對他沒偏見的陪審員。不論法官怎樣正確引導陪審員摒除偏見,偏見是根深蒂固的,不能磨滅的。比之奶昔謀殺案的Nancy Kissel,陳振聰的情況不知要差多少倍。前者是外籍人士,干犯的是偵探小說一般情節的殺人,報導主要是西方媒體;後者受到的偏見歧視,來自社會每一階層,是近年香港最受鄙視的人。陳振聰肯定已收集了不同媒體及大氣電波方面對他辱罵的資料,作為申請論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