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4日星期五

周融的簽名運動

上一篇有讀者留言,這樣講:

周融今次簽名,明撐警察,暗藏禍心,又將前線擺上檯,迫佢哋做磨心,賤到極,可憐啲警眷簽咗名重以為幫自己人打氣,實係迫佢哋去死。

再看新聞報導這簽名性質:

保普選反佔中大聯盟將於本月25日舉行支持警方簽名行動,大聯盟召集人周融表示,這次簽名行動是一種授權,授權政府和警方執法。

大聯盟召集人周融表示,簽名行動是最民主的方法去決定香港的未來。他強調簽名不是一種表態,而是指令和授權,讓政府得到足夠的民意授權,以支持警方執法。周融說簽名運動是大聯盟行動的第一步,他說將有第二、第三步,但不能透露。


大聯盟發言人吳秋北說簽名行動為期9天,至11月2日止,將同時設立街站和網上簽名。吳秋北表示,參加者要在簽名前出示身份證,未成年者都可以參加簽名,每人只可簽名一次,聯盟義工會提醒市民不得重複簽名。

(yahoo新聞)

本來政見不同,各自結盟,收集民意來表達政治目的,並無不妥。民主社會當然容許這樣做。所以有人説共產黨偉大(譬如前律師會會長林新強這條茂里),也有人可以罵共產黨豬狗不如,各自表述,誰不能說服誰,這是自由民主,言論自由可貴之處。周融這大聯盟簽名支持警察,是公民的權利。相反而言,有人簽名罵警也享有相同權利,問題出在以民意授權警方執法這看法。

佔中/佔領運動,不論用公民抗命或言論自由為理由來肯定其合法性,可以説是必敗的抗辯理由。早前大律師公會的聲明舉了開明的Lord Hoffmann在R v Jones一案的講法,今天司法機構上載了潘兆初法官審理旺角及金鐘中信大廈的臨時禁制令判辭,已清晰說明法庭採納Lord Hoffmann的標凖,也引用了終審法院在法輪功成員在中聯辦外靜坐阻街的楊美雲案例,表示社會運動要平衡各方權利和利益的看法。潘法官雖然在處理民事性質的禁制令申請,而不是對佔中行為在刑事方面作裁決,但很明顯這是由法庭方面對佔領行動的第一宗法律判決,也是這政治事件的法律交鋒。除非上訴能推翻這禁制令在法律上的裁決,否則心存幻想以為可以公民抗命及以言論自由作為佔領的法律理據的人,可以省了這點氣,必敗無疑。

警方暫時不執法,是政治考慮,而不是等待市民簽名授權才這樣做。周融説簽名是「指令和授權」政府和警方執法,在概念上荒謬絕倫。政府和警方的權力,一切都由法律訂定,立法賦予權力,無論簽名人數多寡,都沒有「指令和授權」的基礎,極其量是一種類似民調,在反映市民的意願。這種授權,在立法訂定權力時已確立了,再簽名完全沒有授權的作用。況且,政府也審視及衡量政治環境而暫時不想激化民情才不輕舉妄動,盡量想拖垮這場運動,減少正面交鋒。

周融可發動簽名要求政府執法,可以發動簽名叫佔中的人撒離,「指令和授權」則不倫不類,畫虎不成反類犬。



11 則留言:

  1. 標標, 那些人懂法治丶憲政嗎? 竟斗膽說出「瑣碎的法律細節」這樣的話。你可以從法理角度指出法律/憲法條文有甚麼問題, 甚至整體法律制度怎樣不健全, 但對方提出要跟從基本法時, 不應說對方是在談「瑣碎的法律細節」。這是不尊重法治精神。漠視法治去談民主, 是本末倒置。

    另外, 我想問, 判禁制令有必要「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嗎? 梁麗幗說「有關判詞是反映法官聽取入稟人單方面理據後的個人觀點,未進入正審,未聽取控辯雙方陳詞」。
    https://hk.news.yahoo.com/%E6%A2%81%E9%BA%97%E5%B9%97%E4%B8%8D%E5%90%8C%E6%84%8F%E7%A6%81%E5%88%B6%E4%BB%A4%E5%88%A4%E8%A9%9E%E9%83%A8%E5%88%86%E8%A7%80%E9%BB%9E-043700434.html

    劍文弟

    回覆刪除
    回覆
    1. 這是單方面的禁制令,對方不知是誰,所以對方的描述只是某地方的佔領者。

      刪除
  2. 鄺家賢在港台訪問中說,禁制令原擬提出由警方執行,又說拘捕令可以不指明個別佔領者身份,這位律師水平真高。

    回覆刪除
  3. "這次簽名行動是一種授權,授權政府和警方執法。大聯盟召集人周融表示,簽名行動是最民主的方法去決定香港的未來。他強調簽名不是一種表態,而是指令和授權,讓政府得到足夠的民意授權,以支持警方執法。"

    -- 豈止如此,標兄可聽他在港台新聞訪問的原話。

    回覆刪除
    回覆
    1. 周融中六畢業的貨色, 沒學過邏輯思維。 說好佔中成功就離開香港,沒口齒的東西。 比一般市井之徒更下等的。 出自他的話, 大可置之不理。

      Maro

      刪除
  4. 標少, 既然民主是可以各自擁立不同意見, 前律師會會長林新強讚成中央政府所說[司法人員是政府或一個國家運作層面的一份子 <-- 大約意思]有可不對, 錯的只是會長身份說出來, 不能代表其他人, 但你用[這條茂里]來形容他, 已不是你所說的民主可接受不同政見, 就算你的立場和他不一樣, 你的行為使人失望, 這也是普遍香港所謂民主人仕的思想.

    回覆刪除
  5. 失望歸失望,你一樣可以説我是茂里,跟民主不民主有何關係?民主就不准批評别人是茂里?如果你看了我寫的謬文,覺得我是茂里,我也不會説這是不民主,這只是個人價值觀及講說話不客氣而已。我有做茂里的自由,你有批評我的自由。怎様看也扯不上民主兩個字。林新強如果讚美主,我卻是無神論者,我可以説他迷信,然則,這又叫不民主了?拜神燒香求簽的人,你會説他們迷信嗎?如果會,又不民主了?就算我把你上面的留言刪掉,你也不能説這是不民主,最多可以説我小器,胸襟狹窄。

    回覆刪除
    回覆
    1. 批評人是茂里, 警務處長是禿鷹, 特首是689, 這些花名近乎人身攻擊, 行為似小學生般, 但一說起追求民主自己就變成神父聖女, 賤視其他人[非民主]的價值觀, 這有用嗎?

      標少說自己胸襟狹窄小器, 這也未必, 對事不對人, 你的文章多人瀏覽, 所以希望內容客觀,實事求事, 多多得罪.

      刪除
    2. 唔係BOR, 對方都話人政棍同神棍, 公平D好BOR

      刪除
    3. 4.49匿名,

      對事才罵人又如何?譬如我罵施君龍應餵狗,就因為他受惠於香港好司法制度而不懂感恩,還要出來抗議法官不愛國,因為他的劣行我才攻擊他,這不是小學鷄心智,這叫良心怒斥。為何怕罵人?

      文章寫得客觀也可罵人。你沒有得罪我,我只是解釋個人風格。多謝閱讀謬文。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