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7日星期五

後悔

人一生之中有做過多少後悔的事, 若記錄下來, 大概密密麻麻寫滿幾頁紙, 然後就有一大堆的「如果」, 「如果我當初怎樣怎樣的...」。有的錯誤決定是當時最好的決定, 後來才發現是錯誤的決定, 有的決定在當時已是很差的決定, 卻無畏無懼, 勇往直前, 日後才生悔意, 當然也有一些決定縱使吃苦果也終生無悔的。

近日看到不少法庭求情, 頻頻言悔, 我不能說十居其九是騙人賺取輕判的話, 但我對不少求情講法絕對置疑。況且所謂後悔, 是對行為本身後悔, 抑或是行為帶來的後果而後悔呢, 根本是兩碼子事。如果搶犯踢警要坐牢4個月, 當然後悔喇, 以後帶着這刑事紀錄過一生, 判監超過3個月, 3年之後連根據《罪犯自新條例》視定罪「已喪失時效」(spent conviction)的機會也沒有了。而且, 客觀看錢禮的判刑, 根本也偏低, 我看不到折扣為何會這麼大, 判監8、9個月也不算重。而在另一宗前醫科生藏汽油彈原料囚13月的案件, 被告親自撰寫的求情信, 說他不能接受自己的行為, 後悔自己誤入歧途, 幸得警方及時挽回。講法不算新穎, 也不算陳腔, 卻頗厚顏無恥。如果他沒有被捕, 或者審訊後脫罪, 他又會感謝誰, 也許感謝上天對他眷顧, 使他僥倖脫罪? 擲了汽油彈沒被拉到的人, 都只會說怎樣為社會公義而抗爭, 永不言悔。後悔, 通常只出現在求情的場面。

認罪的人都不一定是展示真正的悔意, 認罪可能是因為證據確鑿、難以成功抗辯下, 搏取輕判的唯一選擇。使人覺得真正有悔意的會是在沒有足夠證據下也自首投案的人。有這種例子嗎? 我搜索枯腸也想不到。只有古思堯之類才有點膽色, 燒國旗、毀國旗, 不止一次了, 不認罪卻也不爭論案情, 被定罪也不求情, 不哭哭啼啼, 也不講虛假的求情。撇撇脫脫去坐牢。

最討厭的是那些諉過於人的人, 反對23條立法, 逼出國安法來就推卸責任, 怪責政府不自行立法, 拜完洋廟鼓吹制裁香港, 出了制裁法案就把責任推得一乾二淨, 說法案不是他簽署的, 當然不是他簽署喇, 你是太監, 不是皇上啊。這些話比無恥的後悔更無恥。做的時候就邀功, 闖禍就卸膊, 何不說我年老胡塗, 或者我年少無知, 或者自認白癡被利用作棋子也不自知, 總比死撐、諉過他人漂亮得多。

最可憐的是看到國安法而雀躍的人, 漠視條文內容的不確定性, 看不到作法自弊, 請君入甕的危機。國安法可以減辣, 然後在附件三再訂立全國性的引渡法, 乘機解決兩岸四地的引渡問題, 一切引渡經法庭程序, 而不會出現現行國安法可直接帶返大陸審訊的震怵, 在香港犯法逃回內地的內地人士, 也可以用正式法律程序引渡回來受審。不過, 後悔嘛, 顧名思義, 發生之後才言悔的。

2020年7月13日星期一

Loser

我沉默了好一陣子, 並非因為這裏文宣多了, 也並非因為受到攻擊, 更不是怕了國安法, 只是覺得大家都是losers, 還有甚麼好講? 感覺就像在熱戀的時候, 赫然發覺你的戀人並非真的愛你, 黯然銷魂傷蝕骨。

上一篇有人批評法庭, 我淡淡然說批評得無知, 立即又惹來批評。先入為主不懂看事實就咆哮, 不是無知是啥? 批評法庭判決是講這一宗:

【明報專訊】21歲男學生聲稱一時貪玩及衝動,利用被「起底」警員的個人資料,在網上申請60萬元貸款,翌日警員收到財務公司短訊揭發事件。男生3個月後被捕,早前被控一項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名,昨在東區裁判法院獲控方同意撤回控罪,改以自簽2000元、守行為24個月結案。

有留言者隨即以老保安用假身分證報細年齡自力更生做工而判囚4個月的案件來比較, 下個「黃」官當道的結論。老保安案我以前評論過: 73歲老保安的判囚, 他那4個月刑期已屬輕判, 一般是15個月監禁, 以此跟學生案比較, 連蘋果和橙的比較也說不上, 根本是蘋果跟飛鳥比。因此說這官是「黃」官, 實屬無知。若看清楚上面的引文, 就知道該案並非法官審訊後把被告定罪而判守行為, 而是控方同意撤銷控罪讓被告守行為----plea bargaining的結果。ONE bind over是「黃」官的決定嗎? 法官根本無權撤銷控罪(offer no evidence), 只會在有些控辯商討過決定採取撤銷控罪讓被告守行為的案件表達意見, 認為此舉不恰當, 但一般都不干預, 因為檢控與否, 基本上是控方的決定。故此, 這學生案的撤銷, 要罵就罵律政司。況且一般判守行為都很少判超過18個月的, 這宗判24個月已長過一般的判法了。

加拿大及澳洲政府因應國安法的施行, 立即暫緩執行(suspend)與香港之間的逃犯引渡, 此乃完全不必要的舉措, 萬一又有陳同佳那類案件, 又讓殺人犯逍遙法外嗎? 就算法庭審視證據後作出批准引渡令, 行政當局也有權不批引渡的, 所以暫緩執行是純政治的反應, 與公義無關, 如果逃犯會受政治逼害, 法庭和行政兩方面已有雙重保障不批引渡。

我完全不知英國和加拿大因國安法接受香港人移民究竟怎樣放寬條件, 澳洲就十分實在, 早幾天總理粗略開出條件, 放寬了已在澳的港人留澳的簽證年期, 講明熱烈歡迎香港精英和有錢佬來做生意製造就業。昨天ABC電視台在個叫Insiders的節目訪問署理移民部長澄清有關政策:




招攬人才歡迎投資不在話下, 別以為插了警察幾刀就可以逃到此地, 這裏不缺罪犯, 若要以人道理由以難民身分來, 除了要證明會受逼害外, 還要符合安全及品格(security and character)要求。未能成為永久居民毫無福利可言, 只能靠接濟渡日。插警察幾刀而被拘控的人, 試問怎能證明自己受到逼害, 這類人既不安全品格也不良, 也非精英專才, 又無銀兩貢獻, 誰要這種loser? 這些都是功利和實際的事情。儘管澳洲、紐西蘭屬兄弟幫關係, 醫療及福利互通, 紐西蘭人不管在澳洲住多久, 犯罪後判監12個月或以上就立即遞解出境譴返紐國, 試問香港逃犯又值甚麼身價? 移民部長講明, 不合資格的人會被譴返香港的。故此, 別心存僥倖。刺警後逃去英國也未必有運行, 所以此君的後着是萬一英國不收留就逃到和香港沒引渡協議的台灣, 可是在香港轉機就不會被捕嗎? 政治變幻無窮, 逃到那裏也難保到了風向不同的時候, 不會把你奉獻了作為禮物。

我這裏忽然多了文宣, be my guest, 我信奉自由主義, 誰要做水手貼文來賺五毛, 我不介意的, 為稻粱謀為吃口飯, 我體諒的。但別過份歌頌國安法, 法律專家對這法例很基本的闡釋也存分歧, 怎樣是違法不違法太多不確定性, 隨便叫個口號打倒主席、總理, 是否屬顛覆行為要推出午門斬首呢? 這就是使人憂心的地方。

幾個月前澳洲總理前往新南威爾斯南部探訪被燒毀家園的災民而遭辱罵, 前些時新冠病毒肆虐, 總理巡視某新發展區時, 記者提問期間一眾人等踩上新鋪的草皮而被工人喝斥, 這些人沒有人被家訪或帶走問話, 相安無事過日子, 批評政府、官員也無後顧之憂, 不會怕忽然被指嫖妓宿娼而鎖起來, 也不會怕因總統要拍張教堂照而清出一條血路。自由可貴之處是你在國家首都街上大罵領導、元首也不會恐懼被懲處。過份立法限制個人自由和權利也覺得欣喜, 就連自己變成loser也不知道了。

2020年7月6日星期一

The flip side of the coin

當社會訴求熾熱的時候, 我會冷靜看待, 以訴求作為宣傳口號來凝聚人群, 確實有些作用的, 可是當口號已變成毫無意義的叫囂的時候, 喊口號和聽口號的人都麻木了。當暴行肆虐的時候, 我們目睹太多恐怖的行為, 所以國安法出爐, 就聽到很多喝啋聲, 攆走了港獨、平息了暴行, 這個出走, 那個退黨, 鳥獸散了, 所以國安法功德無量。

我們的逆向思維去了那裏?

一國一制是遲早的事, 50年不變的承諾, 只不過是權宜之計, 以免無法順利過渡, 引起巨大震盪。生於1984年中英聯合聲明簽訂時的人, 到50年不變完結, 都63歲了。而當年已成年的人, 屆時都風華早逝、風燭凋零了。所以這定心丸其實只是placebo, 大家好來好去就不反臉, 一反臉就不認親, 不認親就以家法侍候了。所謂50年不變, 我以前都打過這比喻, 跟黃蓉勸告楊過不要跳崖, 編了個南海神尼救了小龍女的故事來, 哄得楊過一時不尋短見, 希望他心情平復後生存下去。16年跟50年都只是拖延手法, 等待適當時機來改變。暴亂製造了契機, 國安法是一國一制的橋頭堡, 以後其他舉措, 陸續有來, 先例一出, 後效有據。

國安法一出, 法律界人士對於怎樣闡釋眾說紛紛, 都是屁話, 原因很簡單, 以香港普通法思維來推演, 有屁用, 用甚麼勞什子香港案例來解釋人大常委訂立的法例, 簡直是妄想。反而是對香港刑事法知識貧乏的譚惠珠最有見地, 我以逆向思維去思考她的講法, 就可推斷出她最懂這次立法的功能。而且, 她的前法後法論(基本法和國安法), 頗有金庸俠風, 後發(法)先至, 唯俏唯妙, 淋漓盡致, 但我要提醒一句, 當她講香港刑事法的時候, 你要格外留神了, 信錯了是沒得賠的。

很多人都在講國安法某條用來針對甚麼, 另一條又針對甚麼, 除非有人大案例說明, 否則信者失救, 與人無尤。我只會看法例在字面上顯示的寬度, 而不會一廂情願憧憬怎樣美好與己無關的狹窄釋法。我不是講陰謀論, 只是用逆向思維把錢幣反轉去看另一面。甚麼都有可能的, 50年不變都一直在變的, 連哼一聲都不敢, 起碼要放個響屁來吭聲, 否則就憋死。

2020年7月4日星期六

指定法官

多個傳媒機構報導了總裁判官蘇惠德被委為指定審理國安法的6位裁判官之一。

除了總裁判官蘇惠德已確認自己獲港區國安委委任,消息指,其餘五名指定裁判官,分布於各區的裁判法院,分別是九龍城法院主任裁判官嚴舜儀、粉嶺法院主任裁判官蘇文隆、觀塘法院主任裁判官徐綺薇。東區法院主任裁判官錢禮由於其外籍身分,不符合《港區國安法》下規定而無法獲委任。
(頭條日報)

蘇官在處理第一宗違反國安法的案件時, 回應辯方在庭上查詢, 承認自己已接獲指定法官的聘書。在上面提及的另外3位都是上月26日才正式升遷為主任裁判官的, 報導指錢禮無份, 我感到很奇怪, 我以為全港7個裁判法院的主任裁判官都應有份才合理, 因為在日常正常工作的安排, 所有新案及過堂等待轉介更高級法院的案件都會在主任裁判官席前處理的, 所以應全部委任為指定法官, 另加一位處理交付高院審訊案的裁判官才對。而且, 大馬爺早兩天的聲明也講, 「擁有外國國籍的法官並不排除在指定法官之外」, 所以沒理由不委任錢禮。

蘇官指自己接獲指定法官的聘書又是甚麼的一回事? 成功獲聘的法官, 除了在上任當日作司法宣誓外, 是需要行政長官簽發委任狀(appointment warrant)限制可行使的司法管轄權及權力的。國安法第44條訂明行政長官應指定法官處理國安法, 指定了就應簽署委任狀和在憲報公佈, 否則可能產生法律技術問題, 而致審訊越權而無效。委任狀的內容應該十分簡單, 指出據國安法第44條作出委任及任期一年等字句。

委任各級法院的領導為指定法官便可除去政治傾向, 但區域法院及高等法院的領導都各只有一個, 可能只憑資歷來委任了, 而且高院的領導是上訴庭庭長, 國安法案件在高院審理也不會由庭長去做, 庭長要在上訴時才會牽涉入內的。

2020年7月3日星期五

矛盾

大馬爺昨天發聲明(大馬爺名字的由來是這樣的, 以前有位馬爺, 最近兩年榮休了, 馬道立上場時, 不能又稱馬爺, 所以稱為大馬爺), 擺明不認同國安法(《國家安全法》)由行政長官主導指定法官一事, 這樣去欽點, 像我上一篇評論所講, 政治傾向性明顯, 太難看, 大馬爺當然要為此發聲, 以免授人以柄, 為國際所垢病, 打擊香港司法獨立的聲譽。大馬爺不直接評論國安法不是之處, 而搬《基本法》出來, 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國安法可凌駕其他法例, 卻不能凌駕《基本法》, 將來對違反國安法案件的判決, 多數會圍繞着《基本法》來轉, 人大常委到時要釋法, 也同樣要面對《基本法》來自圓其說。大馬爺用《基本法》第88條及92條來闡釋國安法第44條, 這釋法雖然不是出現在正審的案件中, 但已可被視為國安法的第一次釋法, 明顯跟國安法第44條字面上的意思不同。聲明第4段這樣講:

4. 《國家安全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指定若干名法官作為指定法官,這並不意味着在司法機構工作的其他法官不適合獲指定。在考慮個別法官是否適合獲指定時,必須考慮所有法律上的反對原因,例如:第四十四條所列出的反對原因,或任何基於偏頗或合理地給人偏頗的觀感而提出的反對原因,或其他法律上的反對原因。當指定法官的任期屆滿時,其他合適的法官亦可獲指定成為指定法官。這個安排尤其適用於來自普通法適用地區的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

你可以比較下國安法第44條給人的印象是否與大馬爺的看法大相逕庭:

第四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當從裁判官、區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上訴法庭法官以及終審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從暫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政長官在指定法官前可徵詢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見。上述指定法官任期一年。

凡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的,不得被指定為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法官。在獲任指定法官期間,如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的,終止其指定法官資格。

在裁判法院、區域法院、高等法院和終審法院就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提起的刑事檢控程序應當分別由各該法院的指定法官處理。

可見人大常委的一套與香港沿用的思維矛盾之處。這只是開始, 嚴重矛盾要審訊違反這條例的案件時才會出現。

過去一年多, 我不斷呼籲抗爭者要在法律框架內抗爭, 我不斷講law and order, 招來不少人批評,  我不斷譴責暴行, 講dissociation, 你可以罵我是法律膠, 但是, 看到國安法不妥之處, 我也同樣發聲, 為何同樣譴責黑暴的人要來罵我, 你們忽然間變臉搬了龍門嗎? 面對國安法法律概念與香港沿用一套不匹配的時候就要看風轉舵, 這種態度跟那些見到國安法行將施行就退出組織、解散組織的人有何分別? 中央勢大, 連《基本法》也可廢除, 香港人有甚麼能力扺抗, 可是連批評的膽量也丟失了, 你又怎會有膽去批評擲油彈甚至燒死你的暴徒? 是否有點難看, 起碼都慚愧。

更可笑的是有人因此扯中西文化的優劣來講, 又指摘我死抱住普通法不放, 可是, 我出生、成長、工作就是這法律制度, 要改變當然可以, 但我先要問《基本法》第8條為甚麼要這樣寫:

第八條 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 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 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既然《基本法》是這樣寫, 標少這法律膠當然黏住不放, 按本子辦事, 罵我就等於罵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席, 《基本法》是國家主席在1990年4月4日公佈的, 你們連主子所立的法都敢批評, 大膽! 快些「自動投案, 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 可以免除處罰, 坦白從寬, 抗拒從嚴。前面引自國安法第33條, 後面兩句配合主子口吻, 標少開始熟習國安法了。

結尾打個岔, 國際向港人招手派移民券, 如果你目不暇給, 不知選那裏好, 來澳洲呀, 醫療福利好。我舉個實例, 標少今早看醫生, 醫生寫紙照Doppler ultrasound, 下午立即就照了, 那個做ultrasound的美女一直跟我有傾有講, 指着螢幕解析, 費用全免, 不過要識點英文專業詞彙才行, 移民除了食榖種, 還要食腦呀。

2020年7月1日星期三

頃刻變天

我不反對訂立國安法, 我也從不反對23條立法, 因為那是《基本法》維護一國兩制的責任, 但我反對人大訂立昨天通過的國安法。別人評論了的事情我不重複, 我只想講幾點。首先, 誰想罵共產黨, 自己負責任, 自己開名罵, 不要龜縮, 我罵共產黨, 我自己負責, 別把賬入在我身上。我先罵那班貪勝不知輸的人, 以及一眾幫兇, 是你們恃着人多勢眾, 倚仗美國佬之流, 不安本份, 不珍惜在狹縫中求生的處境, 虛幻以為香港可以獨立, 一連串失誤造成今天共產黨反面的局面。香港從來都是一個國際政治舞台, 中西都想利用而產生多番角力之地。香港搞政治的人連配角都稱不上, 根本只是棋子。共產黨最多只肯讓你苟且偷安, 河水不犯井水, 你想造反, 第一個就先對付你, 關門打仔自己一家子事。你不接納這現實框架, 你只能離開, 你打不過共產黨, 旨意Donald Trump這賤種就蠢到加零一, 他為連任, 甚麼都做得出, 包括在阿富汗美軍被俄羅斯出獎金(bounty)給塔利班殺害, 他也裝作不知。只有極度無知的蠢蛋會自我獻身出謀獻計希望他們制裁香港, 求仁得仁而正中美國佬下懷, 順應你這些笨蛋所求了, 開心喇。

這國安法改寫了香港法律制度, 米已成炊, 任憑五眼、八國聯軍都改不了, 張曉明出場解釋怎樣會違法, 不是鄭若驊啊。訂立這法例美其名為兼顧了香港普通法精神, 事實上是充滿矛盾的, 撇開行政長官及律政司司長權力上比法庭更大不講, 在司法管轄權方面可以完全架空香港, 由「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提出, 就可以交內地審訊(第55條), 而準則含糊, 怎去介定甚麼為之「複雜情況」、「嚴重情況」、「重大威脅」? 第58條講疑犯有權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 但也說了「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 即是國家人員有權拘捕盤問及把犯人關起來(採取強制措施), 而根據第60條這些人員的行動是不受特區管轄的。香港法律對市民權利的保障跟內地不一樣的, 若在內地犯法, 要入鄉隨俗, 你心甘命抵接受, 但在香港犯法卻不獲本地保障, 你不能說只要你不犯法就可以了。而且第59條訂了「如實作證的義務」。Where is my right to silence?

量刑也頗含糊, 譬如第20(3):

犯前款罪, 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 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積極參加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其他參加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首要份子應判終身監禁抑或10年以上?香港終身監禁(murder is excepted because the life imprisonment is fixed by law)據上訴案例所訂是要訂明non parole period的, 而不是真的坐一世監的。這就明顯與香港的制度不同。而且, 香港認罪量刑折扣和坐牢行為良好的折扣跟內地不一樣, 這全國性法律會不會使國家不滿判刑命令律政司申請覆核刑期呢? 打個岔, 枉前律政司司長梁愛詩是人大常委有份立法, 自己以前的頭銜在法律上是律政司司長, 國安法裏都只用律政司長, 政務司長、財政司長等, 也不作糾正。

第221章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IA部已訂立了詳細保釋的考慮因素, 國安法第42條: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 不得准予保釋。

有需要強調傾向不准保釋也無理由要法官處理「嫌疑人」, 嫌疑人沒被檢控, 沒成為被告帶到法官席前, 法官憑甚麼法律賦予的權力來處理?

第44條講選法官,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連首席法官只有4人, 上訴正審一般都是加一個非常任的進去, 所以非常任的選擇多, 常任的無得選, 若常任法官對這條例有意見, 你指定他審這類上訴, 他不願意又如何? 下級法院亦然, 你指定我拒絕, 並非你惡法不惡法, 而是思維不同, 法律原則考慮方法不一樣, 就不想入選了。而且指定法官的概念涉及某種傾向性, 給人一種紅官的印象, 我不是聽話合作的你怎會選我? 一向安排法官都是司法機構的事, 一早已分類, 各有專長, 而不是以顏色來分的, 所以不想處理這類案的法官應表態, 做一般法官而不做指定法官, 檢控官亦然。

國安法沒有經香港立法程序訂立已產生不少憲政問題, 《國旗法》及《國歌法》條文簡單, 照搬成為香港版本也容易, 國安法是可處重刑的法例, 卻使人置身內地法網的感覺, 我不爭論一國騎在兩制頭上, 如果在餘下的27年已商討好磨合的方法, 要漸漸增加採用全國性法律, 是無話可說的, 但一夕之間法制也改變了, 誰是罪人, 投上名來。

我又不期然想起西灣河槍擊案的私人檢控, 會否構成第22(3)條的罪行:

(三) 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

不是講追溯力, 而是控方已檢控涉嫌搶槍的被告, 許議員繼續檢控警署警長, 是否在嚴重阻撓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 不要誤會我針對他, 他算甚麼東西, 我只是好心提醒一句。這問題應該問下國安法權威張曉明, 答案一定很有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