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25日星期日

夏日談吃

悉尼天氣弄人, 夏天將盡, 3月1日就是秋天的開始, 昨天還是30幾度, 今天卻只有10幾度, 一天之內的溫差幾乎20度。老伴想去遊車河, 於是偕老伴遊藍山, 風大雨大兼霧大, 能見度有時只有3、40米遠。標少今時今日好錫身, 不會逢車過車, 被別的車輛緊貼尾隨也一於少理, 怎樣逼我我也不會加速至超速,  所以在這十幾年間開了400,000公里, 一張告票也未收過。今天繞一圈, 開了230公里, 地面濕滑, 格外留神, 早兩天在新州幾宗車禍, 奪去8條性命, 霎時禍福, 誰控制得了。

110公里下的視野

植物公園裏孤芳綻放

老伴說, 過年做的蘿蔔糕都送了給朋友, 自己無得食。何難之有, 買了蘿蔔, 明天即做。老伴又說, 新年請客, 腐皮卷她只吃了一條。這也不算得甚麼, 昨天花了個多小時就包了幾十條。這腐皮卷要介紹一下, 我的用料是大豆芽、澳洲鮮冬菰絲、金菰、紅蘿蔔絲、芋頭絲、木耳絲及肉碎。這都是普通材料, 最多功夫是大豆芽, 我只用大豆芽的豆, 所以要花時間摘豆, 然後把豆剁碎, 銀芽部份不用來作餡。

用彈簧碎物刀(food chopper)來剁

早兩日和朋友去皇后酒樓吃飯, 點了一碢胡椒豬肚湯, 盛惠A$39.8, 即是250元港紙。這湯很容易做, 起碼比我在新年請客所做的杏汁豬肺湯易做, 我以前請客也不止一次做過胡椒豬肚豬肺湯。這胡椒湯不應用太多白胡椒, 否則辣味蓋過了胡椒的香味, 神髓盡失, 像在喝加了胡椒粉的湯。煲杏汁豬肺湯也不能用過量杏仁, 否則就會像喝杏仁茶。入口要有杏香, 到喉嚨要有豬骨的香濃, 又要有豬肺獨特的味道。弄吃不在於食材的價值, 而是在於食材的配搭得宜, 廉宜普通的材料也可弄成佳餚, 只要肯用心思, 了解食材的特質, 把味道凸顯出來, 畫了龍也懂得點睛, 否則再好的食材也變成煮鶴焚琴了。

2018年2月24日星期六

使陪審團驚恐的拍攝

內地漢上庭聽審用手機偷拍陪審團, 嘩! 你都斗膽囉。法官大人安慰陪審團, 無事嘅。國內同胞未見過香港法治場面, 所以做出這種行為, 唔使驚, 無惡意嘅。你信唔信先? 我就極有保留。

不久之前有兩個茂里律師在法庭範圍拍selfie, 一個在高院法庭外的大堂, 另一個在區域法院法庭裏面, 前者律政司發聲明, 含糊其詞不予檢控, 後者連含糊其詞的交代也沒有, 至今不了了之。無論如何, 想告也不能了, 因為一早就time-barred, 過了6個月內要提控的期限, 所以這兩條茂里律師可以繼續也文也武, 晒selfie, 晒命, 晒無知...講到尾律政司唔郁佢哋, 你無晒佢符。

以前也偶有聽聞, 有內地同胞, 光明正大拿手機在庭內拍攝, 記念到此一遊, 叨了點法治之光, 法官一般都只是訓斥了事, 不予追究。經過兩條茂里律師的selfie事件也安然無恙之後, 仿效者當然可以援引先例, 再加上阿Q精神, 阿Q摸小尼姑的光頭, 就義正詞嚴咁講, 和尚摸得點解我唔摸得? 庭內拍selfie的copycat道理卻比阿Q強得多, 阿Q自己假設和尚有摸小尼姑的頭, 以開脫自己的做法, 在庭內拍selfie的人卻可以講自己在仿效那兩條茂里律師的做法, 以證明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今次的庭內偷拍, 比諸以前嚴重得多, 以前未聽過對着陪審團來影, so intimidating。影法官還好, 起碼在網上搜尋法官的資料, 圖文並茂。陪審團喎, 身分怎可公開? 影佢哋, 你想收買定買起先? 司法機構當時處理得很差, 應該即時報警處理, 做乜叫執達主任處理? 執達主任職權是甚麼? 派傳票及扣押財產咋。如果當時在無選擇下叫執達主任幫手, 最基本的做法是留住拍攝者, 不准他刪除電話內的照片, 等警察來處理。他說自己是內地人不懂規矩, 佢講乜都得, 你要照單全收? 連佢真正身分也不知, 就不了了之。刪除照片, 復修唔到嘅咩? 分分鐘上咗雲端。 雖然現在在法庭裏, 有懲教署職員, 有保安, 而沒有庭警, 這件案有OC case及其他差人在庭上, 叫他們幫手叫環頭伙計來, 也可以處理得好過叫執達主任。萬一審理的是黑社會斬人案, 有人拍攝陪審團的樣貌, 你話佢哋驚唔驚。這次司法機構的處理方法值得商榷, 理應檢討以後的應對辦法。

這次庭內拍攝, 不一定只是以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7條來考慮, 也可以處以藐視法庭罪。我一年前寫過這一篇法院拍照事件引發的矛盾, 討論過該條例的執行問題, 殊不知姑息養奸, 行為越來越離譜, 處理卻越來越差。如果當初沒有放過何君堯和那妖婦律師(女律師使人噁心的庭內照), 對他們的行為提出檢控, 到了現在, 不論是市民或法庭職員, 對在法庭拍攝的警覺性提高了, 就可以減少這些違法情況, 也可以處理得更好, 不致於對陪審團造成不必要的壓力了。

2018年2月22日星期四

缺席審訊

有十天沒有開筆, 連一位司法界朋友也whatsapp問我搞乜東東, 無他, 過年前後比較靜, 沒有值得開筆的題材, 於是疏懶了, 所以造成一種循環, 越發不想開筆。另一方面, 有些在書架封塵已久的書, 我盡量想檢視一下, 有朋友要就送給朋友, 否則就漂了出去。這十多日就一面檢視這些書, 不知不覺間就看起來, 所以停止了開筆。在家幾公里外的火車站旁的商場, 恰巧有個漂書架, 我每次把書漂到那裏去, 一眨眼就給人拿走了。不知不覺之間, 上一篇文已是二月十三日寫的了。

今晚開筆,  是趁着讀者給我發電郵, 與其直接回覆, 不如乘機寫一篇, 使關心我的人知我無恙, 仇恨我的人知我健在。讀者的電郵其中一段這樣講:

本人此次來信,是對現正審理的旺暴案中,不明白控方為何不把正潛逃的三名被告(即黃台仰、李東昇、李倩怡)都列為被告人呢?因以往亦見很多案件都可在被告缺席下判被告有罪…如依現時做法,若日後逮捕三名被告歸案後,是否又要再傳召證人出庭作供呢?

未回覆這提問之前, 先搞清楚這三位棄保潛逃的人的身分。黃台仰及李東昇屬同案, 即是屬剛在高院開審的旺角暴動案的被告, 李倩怡雖然也涉旺角暴動, 她同案的被告已於去年在區域法院審結定罪。故此, 這三個人分別屬於兩件案, 而並非同案被告。

讀者來信說「以往亦見很多案件都可在被告缺席下判被告有罪」, 這講法並非事實。刑者案一般都不會在被告缺席下審訊的, 因為法律的大原則是, 審訊是在被告出席時才進行的。雖然被告選擇棄保潛逃, 法官有權在被告放棄出席審訊的情況下聽取控方證供, 繼而把被告定罪, 但一般都很少這樣做。控罪越嚴重, 缺席審訊的可能越細。如果被告在審訊中途才棄保, 繼續審下去繼而定罪判刑的可能性就比較大。那也要視乎實際情況, 如果剛開審, 還未入正題, 被告就劈保, 繼績審落去的機會很小, 一般都先發出拘捕令, 短時間內拉到人都繼續審下去, 經過長時間才拉到人就多數會重審。如果聽完控方證供後被告才劈保, 在他缺席下繼續審下去及定罪的機會就很大。

像黃台仰的情況, 若日後把他逮捕歸案, 他又否認控罪, 當然要重新傳召涉及他的案情那些證人作供, 而不能依賴本案在高院審訊時的記錄作為證據, 確實勞民傷財, 而且到時證人可能已老死, 可能因為相隔太久, 而致對事發經過的記憶差了, 都有利於棄保潛逃的被告, 馬惜珍案就是好例子(我以前寫過幾篇馬惜珍案的評論: 馬惜珍的拘捕令馬惜珍申請撤銷通緝令的下集馬惜珍下集之後的續集) 。當然不是每個人都有這種逍遙在外的條件, 有些人逃遁了三五七年,  山窮水盡, 政治利用價值全無, 最終要自動投案, 難逃法網, 還會被加控沒有依期歸押罪。

這些本土, 不是入冊, 就是着草, 塵歸塵, 土歸土, 到頭來, 除了賣偉哥, 問候人老母, 成為反共勢力的棋子之外, 就一無所有了。

2018年2月13日星期二

高速追截的對與錯

大埔巴士翻側導致19人死亡, 司機暫時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控罪, 日後會否以誤殺作為交替控罪, 要視乎有沒有足夠證據顯示司機當時的駕駛態度及精神狀態(state of mind), 有否嚴重偏離雙層巴士司機應有的安全態度, 以及司機是否犯了嚴重疏忽/行為魯莽(grossly neglient/being reckless), 現在難以評論。

另一宗觸目的事件, 是交通警員追截違例司機, 結果(我不用引致)違例車輛翻車兩死, 有人指責警察以「人肉路障」方法截車, 危害市民安全。這件案一定會有死因聆訊, 到時我們就會知道事實經過, 譬如警員追截的過程, 包括車速、兩車距離、路面狀況、交通情況、追截的手法。從新聞報導見到有交通警員截停前段車輛慢駛, 製造前無去路後有追兵的攔截效果, 結果這車翻了, 疑犯及乘客死去, 也禍及被截作「人肉路障」的其他車輛上的人, 也包括截車的交通警員。對這件事提出指責的是批評「人肉路障」的做法, 報導沒有清楚講「人肉路障」的路段的車速限制, 也沒有講是否是一條直路及視野範圍, 也沒有講截其他車時疑犯的車輛相距多遠, 前面警員有沒有閃紅藍燈號等。所以, 在現階段真的難作評論。

除了案情, 我們需要知悉警方現行對高速追截的指引, 否則無從評論警方的行動是否合理。就算行動已按照指引來做, 也不表示沒有不妥當的地方。有趣的是, 指責警方行動不當的人, 完全沒有提及翻車的死者, 似乎覺得他們咎由自取, 所以該死。真正審視警方的高速追截政策及指引是否恰當, 是要包括考慮被追截者的合理安全, 而不是鬼叫你犯法, 抵你死。假如本案在追截期間翻車而不涉其他車輛的碰撞, 相信就沒有人出聲了。

上星期在尖沙咀街頭劫4億5千萬日元案, 警方啓動了「捷進行動」在全港圍截, 「捷進行動」包括調節交通燈號, 刻意使疑犯行駛方向變成紅燈, 製造塞車來擋住疑犯車輛的去向, 如果疑犯因此衝燈引致死傷、撞開其他車輛、逆線行車逃避追捕、跳橋壓傷橋下的人等等, 這些賬又應該怎樣去算? 又假設不是車輛的追截, 而是徒步追賊, 期間賊人撞傷途人, 又究竟是否追賊追錯了? 到時又有人指責, 是警察調節交通燈製造困獸鬥, 逼使賊人莽撞行為, 又或者警察不去追賊, 到時又有人批評警察無能, 唔去追賊/淨識抄牌, 連賊都追唔到, 諸如此類。

我寫這一篇來回應上一篇就此課題熾熱的討論, 對於有人罵我撐警而立場偏頗, 我沒有必要回應, 我反而想大家評論這件事的時候, 稍作保留, 等待死因聆訊時掌握更多資料後才下結論。

2018年2月8日星期四

知識和無知一起爆炸的年代

這個資訊發達的年代, 尋求知識比以前方便得難以置信, 博聞強記比以前容易, 引經據典也不用去翻家中典籍或百科全書,  有甚麼不懂的或記不起的,  只要google一下, 輸入一些相關字詞, 立即彈出大量資料, 稍為花點時間閱讀, 總會吸收到皮毛的知識。有些有心人甚至拍片上載到youtube免費傳授, 提供了極之方便的傳播知識方法。網絡威力之大,  以前怎樣也想像不到。諷刺的是,  也因為這力量強大的網絡,  以訛傳訛的威力也不遑多讓。

以前三姑六婆陳師奶張師奶攻打四方城, 一面打一面交流心得, 那一檔賣菜呃秤, 那一檔賣隔夜豬肉, 那一廟宇的香灰沖水喝了有病醫病無病強身, 嘩啦嘩啦打完12圈, 訊息只在這4人之間來回傳遞, 要傳給第5個人, 也要有待12圈過後, 各自歸家後才做得到。以前沒有google, 真偽無從稽考, 況且4位師奶也非知識份子, 想找個有識之士問下也無門路。那些年, 無知的殺傷力也不太大, 像銀行擠提那類大規模的恐慌情況也不常發生。這些年情況不同了, whatsapp, WeChat, facebook, twitter, you name it, 鋪天蓋地的群組,  訊息之間無國界、無遠弗屆的傳播, 影響之大簡直難以想像。當年成功「盲搶鹽」的人, 若果沒有把盲搶回來的鹽丟棄或送出去, 我想吃一世也吃不完。時至今日,  竟然有這種新聞出現(【流感肆虐】衛署重申疫苗可靠 藥劑師學會轟網上傳言「嚴重誤導」), 真叫人吃不消。賣唱的也講疫苗成效, 簡直可以媲美另一則新聞(【短片:流感肆虐】特朗普幕僚:信耶穌可抗流感), 我佩服到五體投地。

如果歌星教你撚幾味小菜, 煲個甚麼靚湯,  起碼是入廚之後的心得, 像做實驗一樣, 從經驗印證。她可以有權威去評論疫苗的功效嗎? 近年澳洲也有一股反對防疫注射的潮流,  導致醫生拒絕醫治這些兒童(Unvaccinated Australian children being refused medical care over immunisation, survey finds)。對疫苗的成效和副作用表示關注是應該的, 如果因噎廢食, 那就要有病也不求醫, 求神庇佑好了。無知訊息也得以廣傳, 也是這資訊發達年代的副產品, 奈何!

2018年2月6日星期二

瘋神榜

朋友問我近日像封了筆, 很少發表博文, 我說一則沒有甚麼好寫, 其次是在潛心看書。今天看了明報一則新聞, 報導立法會補選立法會候選論壇的趣事, 不禁搖頭慨嘆:

趙話天父叫參選 投票日有神蹟

趙佩玉話,2016年喺以色列祈禱時,「我親自聽到聲音,主係叫我去參選」,仲引述有教會嘅姐妹話,祈禱時都見到天父叫趙參選,仲見到天父將王冠、權柄同權杖畀咗趙,「(姐妹)話我喺政治界會得勝,當時有電流觸動我成身嘅感覺」。趙仲好有信心話,3月11日投票日會有神蹟,「天父同我講,我真係會贏」。

不過,娥姐似乎唔多認同呢位信徒候選人嘅言論,當大家談及同志問題時,反對同性戀嘅趙佩玉再講多元性行為、通姦等問題,娥姐就發炮怒斥趙「扮信徒講三級嘢」,批評趙嘅言論好恐怖、「整污糟我耳仔」,「天主無叫你講三級嘢,但你假借天主之名,抹黑天主……你千方百計整蠱天主,專登講三級嘢,天主係會懲罰你」。


娥姐以前參選, 可謂出盡「瘋」頭, 聲大夾無準, 典型手法是叫人禁聲, 罵人不准還口。我不知她多次參選的意圖, 大概這是極低廉的揚名立萬方法, 反正票數低而致充公保證金也只是有限錢。畢竟出名和出醜界線難分, 都是很主觀的自我感覺。有些人臉皮夠厚, 無視別人側目, 就不怕大大聲潑辣地講一大堆廢話出來。

另一邊廂這位神的子民, 唉! 立場清晰, 以宗教背景, 明確提出反對同性戀行為, 本來是旗幟鮮明, 自然吸引到衛道之士, 可惜敗筆之處卻昭然若揭而不自知。試想下不論是上帝感召, 佛祖報夢, 擺出神佛出來作為號召, 除了你本人才知有沒有做夢抑或造夢, 其他人是無從考證或置喙的。可是, 勝算全無, 可謂輸硬, 卻搬了神主牌出來, 「天父說我會贏」, 攞命, 找神來陪葬, 即是神信唔過, 因為唔靈? 未選時只可求神庇佑, 勝選後才可酬謝神恩, 卻不能預先呃神騙鬼, 顯淺的道理也不懂, 娥姐唯一說得對的是: 借天主之名,抹黑天主……

2018年2月1日星期四

一Q打死

我對選舉主任DQ參選人的權力沒有質疑, 但對DQ所採用的標準就極有保留。如果有人大鑼大鼓宣揚港獨, 選舉主任說這是根本上違反《基本法》的明證, 所以取消其參選資格, 我沒有異議。問題當然出於用甚麼準則來判斷。空泛講這些會既虛無又沉悶, 當然舉實例好。上星期周庭和何君堯辯論, 由言論自由引申到聲稱身為三合會會員作為規範言論自由的例子, 何律師舉這例子來說明有些言論可以出口就犯法的。當然, 除了聲稱身為三合會會員外, 也有其他只是口講也足以構成罪行的, 刑事恐嚇就是另一例。講這些空泛的東西來討論毫無意思, 我就借他們提出聲稱三合會會員來作比譬。

如果我說我是14K、和勝和、新義安諸如此諸類的話, 法官審一宗聲稱身為三合會會員控罪的案件, 要考慮的元素是被告有沒有講過這些話, 而被告聲稱的是個三合會, 此控罪無需證明被告確實是個三合會會員。上面所列出的三合會名稱, 法官以司法認知(take judicial notice), 無需黑社會專家作供, 就可以接納那些都是黑社會的名稱。若果有人聲稱自己是18K, 除非有證據顯示那是一個黑社會會社, 否則這控罪就證明不到了。以周庭為例, 她是香港眾志的常委, 我不清楚香港眾志以前有沒有說過支持港獨, 或者類似打倒中共那些說話。如果沒有, 但只說過「民主自決」, 那就有點像聲稱自己是18K而非14K, 選舉主任若把「民主自決」等同港獨, 就要有表面證據支持, 譬如搜集到她的言論, 可以推斷到她的實際立場(像傳召黑社會專家一樣)。否則支持港獨的人, 只要口頭上否認, 就可以過關入閘了。如果證據不明確, 是模稜兩可的, 選舉主任(或背後的律政司), 就應該採取較寬鬆態度, 放人入閘。我不想產生無謂爭拗, 我確實不清楚周庭的言論, 所以只可以假設性口吻來講。

今天看到另外兩個被DQ的參選人的報導, 他們以前都清晰發表過港獨言論, 後來卻否認支持港獨, 孰真孰假怎樣判斷呢? 就好像犯了法的人要改過自新, 身為黑社會的人可以向三合會會籍審裁處(Triad Renunciation Tribunal)申請洗脫會籍, 對這些人資格的審批, 是否可以放寬一點, 讓他們入閘, 由其他參選人及選民去質詢, 而並非一開始就一棒打死呢?  雖然判辨的舉證以民事案標準(on balance of probability), 選舉主任似乎容易舉證, 相對於參選者而言, 他們提出選舉呈請也是同一標準, 政府又何不大方一點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