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9日星期二

沒有司法互助協議下的證據

在港台兩地沒有司法互助協議下, 假設香港警方也沒有合法渠道/途徑把調查資料交給台警, 台灣當局會因陳同佳投案在立案方面產生障礙嗎? Just add my 2 cents here to see if it works. 彭寶琴法官在本年4月29日頒布陳同佳案的判刑理由書, 判詞中列出陳同佳所承認的案情:

Facts Admitted
5. The amended summary prepared by the prosecution did not only cover the events of the money laundering charges but also the background facts leading to those offences.

6. Briefly, the Accused admitted that he and his girlfriend “Poon” met in July 2017. One month later, they became lovers with intimate relationship. In early December 2017, Poon was around 5 weeks pregnant.

7. In the morning of 8 February 2018, the Accused and Poon departed HK for Taiwan. The Accused was the one who paid for the air tickets and the hotel accommodation.

8. In the small hours of 17 February 2018, Poon’s mother received a WhatsApp message from Poon, saying that she would return to HK later that night. However, Poon then became out of touch. On 5 March 2018, Poon’s mother made a missing person report to the police. She had also found at her residence a copy of the Accused’s Taiwan Entry and Exit Permit.

9. As for the Accused, he returned from Taiwan to HK on the night of 17 February 2018. On 13 March 2018, he was interviewed by the police. In the course of the interview, the Accused admitted that he had killed Poon in Taiwan. Therefore, he was immediately arrested for the offence of murder and was cautioned.

10. Under caution, the Accused disclosed that he had buried the body of Poon at a piece of grassland in Taipei. The Accused also revealed further particulars during the subsequent video-recorded interviews, including his claim that he had an argument with Poon in the early hours of 17 February 2018 over how their luggage should be packed; as well as an assertion that they later had another argument during which Poon had told him that the baby belonged to her former boyfriend and that Poon had shown him a video capturing Poon and a male having sex.

11. According to the Accused, feeling agitated at the time, he hit Poon’s head against the wall and strangled her from behind with both hands. There followed a struggle with Poon on the floor for about 10 minutes until Poon was dead. The Accused then put Poon’s body into a suitcase and packed her personal belongings into four plastic bags.

12. The Accused, however, admitted that he had kept Poon’s HSBC ATM card; digital camera and iPhone. The following morning, the Accused first disposed of Poon’s belongings at different refuse collection points near the hotel. He then took the suitcase with Poon’s body and travelled by train to search for a place for disposal which he eventually did at a park.

13. Concerning Poon’s properties which he had taken away, the Accused admitted that he had used Poon’s ATM card to withdraw TWD 20,000 cash in Taipei with a view to buying some new clothes for himself. However, he did not do so eventually.

14. When the Accused returned to HK, he had brought with him the ATM card, the camera, the phone and the cash of TWD 20,000. These are the properties the Accused dealt with in respect of the first charge and their total value was about HK$13,500.

15. In respect of the 2nd to the 4th charges, they respectively concerned the Accused’s use of Poon’s ATM card to withdraw cash in HK. All three instances were captured by the relevant CCTV footages.

16. Individually, on 19 February 2018, the Accused withdrew HK$10,500. Out of this sum, he deposited HK$10,300 into his Bank of East Asia credit card account. This is the subject matter of the 2nd charge.

17. On 20 February 2018, the Accused withdrew HK$8,500 and he then deposited the same amount into his DBS credit card account. This is the subject matter of the 3rd charge.

18. On 21 February 2018, the Accused withdrew HK$200 from the bank by using Poon’s ATM card. This is the subject matter of the 4th charge.

(HKSAR and Chan Tong Kai HCCC 407/2018)

這是被告在法官席前認罪兼同意的案情, 是強而有力的judicial admission, 概括了警方調查所得的證據, 比起單靠警方對被告警誡下所承認的證供更強, 因為在警方警誡下所承認的犯案經過, 被告有可能在事後翻供反對呈堂, 爭議該證供的自願性。判詞在公眾網域可自由下載, 還有需要港警呈交資料給台警嗎? 現在的問題反而是台灣地檢署是否接納陳同佳惱怒下殺人的講法, 若不接納, 就要靠台警自己調查, 港警已無權再傳訊陳同佳了。拜託, 別再說香港法庭對陳同佳在台殺人有司法管轄權, 這方面彭官在判詞也提過:

42. That said, it is understandable that great frustration and a genuine sense of unfairness, to say the least, would be felt when an accused’s admission about killing someone outside this jurisdiction could not be a basis to bring a murder/manslaughter charge in HK. However, justice equally demands that an accused is to be sentenced on the basis of the offences with which he has been charged and of which he has been convicted, not on any other offences or matters, albeit matters which may disclose much greater criminality than the offences charged.

不論大教授或小市民, 都可以用普通常識來吹水, 講完之後, 拍拍屁股, 無需負任何責任去解決實際問題, 既然沒有責任, 就可以在集體不用負責制下胡謅一番, 可以侃侃而談一切的陰謀論, 否則又怎能凸顯與眾不同之處。我重提彭官這篇判詞, 是因為寫完上一篇後, 怕自己記憶有誤才翻出來看, 彭官也說陳同佳案無需交付高院審訊的。我雖然提出台方可依賴這判詞來作盤問陳同佳的依據, 最終的問題是, 如果陳同佳改變主意不去投案, 那就成全因此事想撈政治油水的人, 可繼續炒作了。

2019年10月28日星期一

假如陳同佳蒙面上街

陳同佳案的紛亂何時了?

如果陳同佳穿黑衣、蒙面上街, 舉起五隻手指, 將會把反送中運動推向反高潮。可惜, 這場戲不會出現, 因為陳同佳不想被打死, 甚或被汽油彈燒死。

撇開所有政治元素, 陳同佳案在香港的處理方法, 我覺得不公平。他盜用死者的信用卡提款, 所盜取金額, 一般只屬裁判法院級別判刑的案件, 卻交付高院審訊, 控方還要求彭官在量刑時考慮殺人的因素, 連辣手的彭寶琴也不肯這樣做, 畢竟她不是在審殺人案。以判刑起點而言, 已屬高得不合理, 但陳同佳不敢上訴, 因為他明知上訴也不會得直, 上訴庭一定會有一套漂亮的講法來肯定刑期。另一方面, 陳同佳不上訴是因為怕犯眾憎。控方打茅波試圖把陳同佳在台殺人背景加入案情的理由很簡單, 就是明知他在台灣殺人香港的法庭無司法管轄權才使這橫手。這種做法不就反駁了指責港府推卸責任的講法嗎? 連殺人的背景因素法庭都不肯納入量刑考慮, 不就間接印證了司法管轄權的問題嗎? 香港的議員、學者大肆渲染想出很多陰謀論, 既出位也騙稿費。有些人忽然又關心起陳同佳的福祉來, 香港的歪風真多, 一股一股的在吹。

台灣方面的批評更不濟, 三番四次指責港府不簽訂司法互助協議, 不肯把在港獲得證據交給台灣及不限制陳同佳的自由。這些指責, 一言以蔽之: 笑話。不簽訂司法互助是長久以來受政治凌駕的問題, 撇開政治考慮, 若兩地簽訂了司法互助協議, 但沒有簽訂逃犯引渡條例, 怎樣把陳同佳拘押送去台灣受審? No way, 除非他自動投案, 即是他現在的意願, 但沒有保證他不變掛, 他絕對有權改變主意, 我都想他改變主意來打指責他「被自首」的人的耳光。假若台港簽訂了司法互助協議, 港府有甚麼證據可以交給台方? 不外是他對港警承認殺人的事發經過, 以及在港用死者信用卡提款之事。殺人經過台方肯接納為事實嗎? 他的講法是爭吵之後惱怒殺人, 如果他投案, 台灣也未必接納這講法, 肯定會再仔細盤問。在香港的招供, 也並非很具體的證據, 主要證據其實在台灣而不在香港, 三番四次為了沒有司法互助而吵, 為啥? 政治嘍! 選舉嘍! 一國兩制失敗所以台灣不能接納嘍! 關殺人案個屁事。還有, 若言有司法互助協議就會毫無限制呈交證據給對方嗎? 香港廢除了死刑, 台灣會執行可死刑, 台方要承諾不執行死刑才可談交付證據, 台方肯嗎? 又是受政治困擾的問題。說到香港沒限制陳同佳自由, 他已刑滿出獄, 自由人一個, 怎去限制? 限制他屬非法行為, 他只要申請人身保護令就可以了。現在監察陳同佳的方法, 就是他基於安全申請警方保護, 是港警名正言順監察他行蹤的方法。

現在評論怎樣處理陳同佳案的偉論甚多, 拜託, 投案為何設限? 如果我在尖沙咀殺了人, 去屯門警署投案/自首被攆走, 一定要向油尖區重案組相約投案安排方可, 我呸! 這叫政治凌駕法治, 再加一些不用法律的觀點的歪理去點綴, 怪不得文妓這行業的鼎盛, 因為恩客鍾情, 才有這番光景。不用法律觀點用普通常識, 有殺人者投案, 把他拘捕調查, 還等甚麼, 講其他廢話一點也不動聽的。

2019年10月22日星期二

投案

當初台灣對不能把在台灣殺人的陳同佳引渡回去審訊而對港府諸多批評, 當時批評有理, 因為港府確實基於政治原因對台灣不揪不睬。香港政府繼而借陳同佳案修訂逃犯條例, 最終目的為了解決大陸逃到香港的罪犯, 陳同佳只是配菜, 殊不知香港人把自己視為主菜, 終於爆發這場暴亂。別花時間爭論香港是否主菜, 因為本篇不談這個, 要談的是台灣對陳同佳案的處理方法。

明報報導了台灣對陳同佳自首的看法, 不喜歡叫「自首」就叫「投案」吧, 即是 " voluntarily surrender instead of turning himself in"。明報報導陸委會的6點回應如下:

一、港府宣稱陳同佳「自願自首」,但從宣布的時間點,宣稱勸服陳投案的相關人士及其背景,與種種不合常理的情節,乃至港府和陸媒等配合一致的說詞和操作,可輕易看出這是有背後政治力量精心操作的投案安排,毋怪乎有很多媒體及人士懷疑陳是「被自首」,港府聲明完全無法釋疑。

二、台灣一方早已一再說明,針對殺人案雙方應建立司法互助合作機制,方能根本解決問題。但港方根本就不回應多次司法請求,更於去年11月拒絕法務部等機關共同參與溝通。

三、據港方表示,如台灣一方在處理陳同佳自首中提出有關證據的請求,港方會積極依法配合,卻又稱沒有法律與台方進行刑事司法協作。台方擬請教港府,「依據此一自相矛盾的說法,港方如何提供協助?或又只是再一次卸責的託詞?」

四、殺人案的被告與受害者都是香港居民,若是負責任政府,理應盡全力伸張公義,以撫慰受害家屬。港府不思解決之途,漠視台方司法請求在先,藉機推動遭各方反對的《逃犯條例》在後;現竟意圖規避自身應有的司法管轄權,其輕視港人遇害的程度,令人驚愕。

五、港府在本案上的政治操作,根本處心積慮突顯港人在香港以外的中國大陸地區犯罪,港府沒有任何管轄權,所以必須送回中國大陸審理;同時港府也用相同邏輯,企圖將台灣納入所謂「一個中國」政治框架下,強調陳同佳案只有台灣才有管轄權,因為把台灣視為中國的一部分,所以台港之間不能進行司法互助協商。

六、陸委會重申,針對殺人案只要港府提出請求,台方會在對等、尊嚴及互惠的基礎上,積極迅速提供相關證據,配合後續追訴,也希望港府迅速務實面對台方的請求,共同實現司法正義,還被害人公道。


我也回應一下。

說陳同佳「被自首」的指控相當無稽, 他在獄中信主後而肯承擔起責任來的講法, 拜託, 我就不信了。他根本是走投無路, 出獄後可以躲到那裡去?  出獄之後他會被起底, 被探訪, 被私了, 不去投案就只可一死以謝天下。所以他投案是面對現實別無他選的選擇。

如果陳同佳殺人後沒逃離台灣而在台灣被捕, 為了他的殺人案就無需講訂立港台之間的司法互助和引渡法例。現在他肯投案, 就完全無需任何司法互助及引渡, 台灣只需用一般拘捕疑犯方式處理本案就足夠了, 為甚麼拒絕他入境? 

司法互助之外也可提供協助的。現在高院審訊的石棺案的被告, 犯案後逃到台灣, 港台之間沒有司法互助和引渡協議, 台灣提供的協助是取消他們的入台證, 其他事情是香港警方一手一腳做的, 如果台灣肯遣返其他逃犯, 已是最大幫助, 已無需講司法互助。所以同一道理, 陳同佳自動獻身, 台灣還需要甚麼司法互助?

港人在香港境外犯案, 除非香港法例訂明域外司法權轄權, 否則就沒有權審。香港人在外犯案, 絕大部份罪行香港法庭都無權審理。我以前寫過一篇香港女影星指控被香港男影星在大陸非禮案, 是香港無權審的例子: 陳嘉桓案香港管不了。所以單憑被告及受害人均為港人, 並不構成域外司法管轄權, 故此在港府先前提出修改逃犯條例時, 才有學者建議修例使港人可以港審作為折衷辦法。在現行法例下, 陳同佳在台灣殺人, 香港根本就無權審, 陸委會在胡謅。

撇開一切政治陰謀論, 只要台灣接受陳同佳投案, 以台灣慣常處理方法來拘控他, 就可完滿解決此事, 因為本案並非引渡案, 台灣無需向港府保證不處死刑, 要殺要剮悉隨尊便。

2019年10月21日星期一

遊園

昨天去了Mayfield Garden, 位於藍山再過去的Oberon區。

Mayfield Garden離家200公里, 是個有錢人的私人花園別墅, 從家開車去差不多要3小時, 而且有段頗長的蜿蜒下坡路段, 車速限制是80至100公里, 入彎出彎我都不敢開足車速上限, 以免魂斷藍山麓。十多年前就在附近的一條dirt road往觀景而撞車, 撞上兩旁樹木, 四驅車轉了720度。

Mayfield Garden平時開放16公頃(hectare)園地, 春夏秋冬的四個節日時段會多開放49公頃, 昨天還是Spring Festival期間, 所以算是全面開放了, 開放面積差不多有半個中大校園那麼大(中大佔地134公頃, 1公頃相等於10,000平方米)。這有錢人自1984年開始收購牧羊土地, 共收購了182公頃, 用了3份之1土地開闢了這花園, 僱用了30名員工來打理這作為渡假的別墅。這私人花園是要入收場費的, 平時收$20一位, 四季節日收$35, 長者如標少者當然有優惠。園內的人工湖可以泛舟, 每隻舢舨可載4人, 不另收費。老伴想坐舢舨遊湖, 工作人員問我懂不懂划艇, 我說, 也算懂吧。以前划過漿有十多呎長的船, 在電影羅馬片奴隸撐的那種槳。划舢舨算小兒科, 那些年時常和同學在馬料水比賽, 最辛苦是扒龍舟, 最刺激是在西貢扒獨木舟穿海溶洞, 進入洞後, 海浪湧至, 舟升數呎, 頭盔撞向洞頂, 身體碰壁, 要用漿力挽狂瀾。雖然是那些年的往事, 但在人工湖划艇, easy job。














隨便用手機拍下無邊春色, 但討厭的蒼蠅總是揮之不去。朋友買了年票, 這次已是第三次去了, 只有夏天未去過, 他說秋色最佳。我也愛秋之斑爛, 一於半年後再招朋引伴, 遊園驚夢。

2019年10月19日星期六

移民生活點滴

近期很多香港人想移民, 口講和付諸實行當然是兩回事。我已不清楚移民澳洲的要求, 只知有很多錢就容易辦, 技術移民就越來越難了。生活在悉尼不算便宜, 但肉類和奶類產品價錢一定比香港便宜, 肉價沒有受操控, 牛就比香港便宜得多, 最便宜的牛柳, 在特價時只需$14一公斤, 600克等如香港的一斤。中級的澳洲和牛, $50一公斤, 我冰櫃裏甚麼都有幾公斤。受到近年乾旱影響, 肉價飆升, 加上中國需求量大, 所以越吃越貴, 只有雞價升得較少。話雖如此, 整體肉價相對於香港都算便宜。冰鮮雞只需$4-$5一公斤, 活雞當然沒有。

零售市道這一兩年比較差, 中檔的食肆都在Groupon促銷, 海鮮自助餐$90-$110兩位, 某些平台購買更有約25%現金回贈, 我前些時招朋引伴時常去吃, 現在已吃到厭了。每次都是吃幾打生蠔, 十幾廿隻熟蝦, 一兩碟魚, 最便宜的時候在Hyatt Regency裏的餐廳吃, 不用$70兩位。如果是一般港式茶餐廳, 吃個午餐, 即碟頭飯加奶茶咖啡, 就要$13-$14。這裏沒有美心、大家樂那種聯營快餐店。若要吃碗像樣的雲吞麵就十分困難了。雲吞可以自己包, 靚麵就欠奉了。

今年6月開始一級制水, 主要是限制花園澆水時段, 我就超過半年沒澆過水, 秋、冬時不用澆, 到了現在已是仲春都未澆過, 只是把洗碗洗菜水用來澆, 這樣做當然十分麻煩, 但愛惜食水, 盡力而為。這裏沖廁所也用食水, 沒有海水沖廁這回事, 存水量只有48%, 所以自己也盡量省水, 說得難聽去尿兩三次才冲廁, 淋浴也在四分鐘內完成。

不為物累, 也不浪費食物。我隔一兩個星期就去救包一次, 有些超市在麵包將到期時會大幅減價, 賣不去就扔棄。香港賣不去的包就丟棄居多。我就檢那些快到期的來買, 今天就買了兩個stoneground sour dough包, 原價$5一個, 明天到期。



用了十份一價錢買, 五毛一個, 我切好就放進膠盒存入雪櫃, 夠吃一星期。標少反正是窮等人家, 買到期麵包完全不怕被人看不起。有一次在選包的時候碰到個球友, 她說買給狗吃, 我就直言是自己吃的。我是不吃早餐的, 買了包就只好作午餐吃, 買兩個每個540克的包, 和老伴吃足一星期, 我買完還有很多沒人問津的, 也無辦法, 我又不能買來送給朋友。唉! 不是很多人有養狗的。有時上館子吃飯, 看到鄰桌的普通話人吃剩食物之多, 往往令我傷心, 我心中必定詛咒: 他朝飢荒餓死你。自己外出吃飯一定自備外賣盒, 把吃剩的帶走。

明天約了老友到200公里外的Mayfield Gardens遊玩, 一早出發, 開車暢順也要3小時, 影到靚景就和大家分享。

2019年10月15日星期二

割蓆

我上一篇劈頭第一段講蔡維邦資深大律師辭去大律師公會副主席一職一事, 立即惹來攻擊。我當初只是估計他辭職的原因, 也有估錯的危險。幸好"安得老"今天把蔡維邦昨晚在南華早報表心迹的文章連結給我看:

Hong Kong Bar Association has been shamefully silent on protester violence and those who support it

是否同意蔡的立場和觀點並不重要, 重要的是他以第一身解釋辭職的理由, 也顯示出我在上一篇第一段的觀察, 並非留言批評我的人所講「妖言惑眾」。單看標題, 就可以看出他批評大律師公會的字眼有多不客氣。我贊同他整體看法, 雖然他對警察過份用武方面甚少著墨, 若要向他反映, 請移玉步到南華早報留言, 不過, 也別忘記, 他代表過七警之一, 也代表過梁天琦, 不能以藍/黃來區分立場。文章的末3段說明他與大律師公會割蓆的原因。

I saw an acute need for my profession to denounce those offering nothing but the most specious of reasonings in shifting the attention away from those actually committing those criminal acts. When the rioters are led to think that they have secured allies from within our ranks, they are likely to be emboldened into taking even more radical actions, thereby raising the risk of greater harm to our fellow citizens.

I thus felt strongly that the bar association must express its strongest disapproval against both the perpetrators of the ongoing unrest and those who provide a spin on these rioters.

As it became increasingly apparent to me that a substantial majority of my colleagues on the Bar Council remained highly reticent to state, with unequivocal clarity, that both the rioters and those who proffer excuses on their behalf should be condemned, I was convinced that my outlook diverged too much from the council for me to remain among its rank.


他用了很多段落來批評時下不惜身陷囹圄的年青勇武暴徒, 我不想為他的文章撮寫, 以免力不從心斷章取義, 請隨連結自己看。

上一篇有「外星人」留言, 問我有沒有看新聞片, 言下之意我對警察動武視若無睹。有幸, 本blog無遠弗屆, 更加有幸的是, 我真的沒有多看這些片, 有時看下標題就夠, 老人家不想看恐怖片, 尤其是殺人放火的, 別追這些「劇集」, 不單只會上癮, 也會上身的。不是嗎, 十怨九仇要割頸殺人, 汽油彈扔得多一定比煲蠟過癮, 看得太亢奮會躍躍欲試, 或者已欲罷不能, 所以我不敢看, 所以我沒有黐筋。看了個梗概就應向宏觀方面想。

時下在網上呼籲就一呼百應, 也讓我呼籲一下, 一起去睇醫生喇, 除了勇武者, 也包括那些鼓勵默許使用暴力的旁觀者, 包括政客、議員、律師、牧師和教師, 當然也包括警察。

拜託, 別割錯蓆, 別一味對理智割蓆, 。

2019年10月13日星期日

警暴和濫捕

我對於蔡維邦資深大律師辭去大律師公會副主席一職並不驚訝, 大律師公會這一兩年的政治立場已偏離大律師公會應有的中立性, 引起部份會員不滿不足為奇, 已有資深會員接二連三公開表達不滿, 因此引致代表請辭是自然不過的事。另選副主席只是簡單的程序及時間問題, 但分歧卻不是選舉可以解決的, 公會應該脫去政治立場的色彩。為公義吭聲可能會涉及政治事務, 只要立埸客觀公正才會避免撕裂。With respect, 大律公會近期被政治立場沖昏了頭腦, 過分偏坦暴徒。以捍衛法治為己任的公會, 近期有點像蒙了一隻眼的示威者, 隻眼開隻眼閉。

我這一篇談警暴和濫捕。

這是個不討好及惹人罵的標題, 但拜託別罵粗, 我最近已包容了很多, 單字、代號等粗口留言, 予人發泄不滿的機會, 我盡量容忍。前晚就有人以為留言沒有顯示出來, 以為被我阻止了, 於是大罵了十行八行的粗口, 殊不知在留言超過200條之後就要click 版底的"載入更多”才可看到超過200則的留言。當然, 低層次的語言誰不會講, 還以為了不起, 我只好讓這種人沾沾自喜好了。無知也是無藥醫的。我還記得Gerard Muttrie當裁判官的時候, "老同"不滿被判入戒毒所(寧願判監, 因為戒毒所會被recall), 向Muttrie爆粗, 問候他娘親, Muttrie不用翻譯已知被告在罵娘, 氣定神閒地說: Defendant, my mum is already 80. Go ahead.

言歸正傳。

警暴鏡頭多, 濫捕報導多, 我無需為警察申辯, 但我有我判辨的準則。有個來自大陸的球友最近跟我談香港狀況, 他批評警察的暴力, 我簡單反問了一句: 警察有沒有對和平示威沒有衝擊防線的人動武?

不少人不贊成示威者使用暴力, 但對使用私刑、汽油彈等可致嚴重傷害的手段也明言不會割蓆, 只用了很含糊的字眼來替他們開脫: 對他們的行為理解。肆意攻擊和和破壞私有產業, 只要扣頂"共黨"’的帽子或反對陣營的店鋪就可了。這種黑色恐怖手段, 目的是消滅異己, 使人噤聲, 不割蓆的人心態上是在協助教唆鼓勵助長違法, 輔以文宣攻勢, 為這種行為正名。就算那些商鋪是大陸機構擁有或黨資,  也沒有權去破壞, 否則只不過是用極權去打倒極權的思維, 以黑色恐怖對付白色恐怖。

我一直都沒有評論近期警察過份使用武力的事件, 雖然我不贊成警察過份使用武力, 但我可以理解他們這種行為。這種講法豈不是跟前一段的不割蓆思維一樣? 當然並非如此, 根本分別在於前者是對非法行為的認同, 後者是執法過程產生偏差, 甚至干犯刑事罪行的諒解, 但無論如何, 犯法就是犯法。問題是, 警察用了過份武力, 也要視乎過份的程度, 所以過份或不必要武力也未必犯法。警察執法使用的武力是制服性的武力, 從來都不是跟暴徒對等的。所以暴徒用刀, 警察不可能找把刀來對劈, 暴徒掟汽油彈, 警察就算有材料在手, 也不能以汽油彈回擲。遇上孔武有力赤手空拳的暴徒, 警察赤手空拳未能制服他, 可能要拔出警棍來, 而並非有些人講的對等武力。有些情況看起來警察用了過份及不必要的武力, 譬如暴徒已倒地, 警察還當頭棒喝。當然, 這樣做也並非絕對不當的, 一切視乎每一宗的案情。有些人圍攻警察時兇狠勇武, 被制服時就變成瑪莉的小羊, 哭哭啼啼的, 拜託, 可否貫徹做個暴徒, 哭哭啼啼的怎去搞時代革命, 要麼就別仗人多勢眾去襲擊別人。我完全不否認有警察按耐不住乘機報仇雪恨。像7警案, 我第一時間就跳出來斥責。那兩宗學生中彈案, 從影片看到的過程, 開槍是prima facie justifiable, 法律學者卻要說警務處長未調查就下結論, 看到汽油彈扔向便衣警察, 僥倖沒有燒死他, prima facie attempted murder, 真的可以把警察視為草芥, 死之不惜嗎? 不曾死的卻悲慟得死去活來, 你們瘋了, 不割蓆的人的手也沾了血, 也有份把那些人往cuckoo's nest那裡推。有誰輕生墮樓, 有誰的屍體在海上漂浮, 儼然就是義士的犧牲, 你們瘋夠了嗎? 一方面視警察為共狗、共產黨的鷹犬, 另一方面又埋怨他們不執法, 精神分裂嗎?

濫捕這指控也相當有趣。我就覺得公然違法的行為舉目皆是, 警察人手嚴重不足, 舉牌多過拉人, 因為暴徒人多勢眾, 幫兇又多, 警察在絕大部份場景都是outnumbered, 何來濫捕? 這是偽命題, charge dismissed。

拜託諸君, 發揮香港人的拼搏精神, 別拼命弄到自己精神出問題, 如果有病不求藥, 就少上網少瘋傳, 是不藥而癒的良方。罵我就請隨便, 但請勿罵粗。

2019年10月9日星期三

再談時事

在上一篇, C君囑咐我不要談時事, 可惜最近我沒有吃喝玩樂的東西可以講, 看書又沒有心得, 所以很無奈地又講時事。我這幾篇都說香港人最需要的訴求是精神心理的服務, 話口未完, 今晚明報就來了這一則新聞:

研究:港人精神健康指數創8年新低 逾四成受訪者稱社會爭議致負面影響

我不知訪問對象有幾多是上街示威及參與暴動的人, 又或者有幾多是無時無刻都在兇人的學生, 又或者有幾多在網上積極發表意見的人。總之, 我提出這個訴求要比五大或六大訴求重要(我都說不清五時花六時變的東西是甚麼)。如果社會事務引發爭議可以理性討論, 基本上是正面和有建設性的, 可惜太多腦筍也未生埋的夾雜其中, 只被激情淹沒, 影響當然是負面的。

初期的五大訴求, 我是贊成撤回修例及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的, 其他是偽命題。後來這獨立調立委員會的訴求變成要求只查警察, 又變成另一不切實際的訴求, 所以我就不再去討論了。今天有人留言, 說我不公正, 所以不再支持我。真感激不盡, 希望少看網上言論的人可以身心健康。講真, 我又沒賣廣告, 多少點擊又有何關係。

今天梁天琦對判刑提出上訴, 上訴庭三位大官中竟然有朱官, 她一向少涉刑事的, 也許我太生疏了, 不闇大內政情, 不了解她加入的原因。儘管駱資深大律師舉其如簧之舌力爭, 看來梁君凶多吉少。這次潘官擔大旗, 判詞應該由他寫。在現在這種社會氣氛下,  義士上庭(不論那級法院)的聲勢, 害自己人不淺啊。越砸得勁自然越判得重。

24位泛民議員申請對《禁蒙面法》的臨時禁制令被拒, 昨天上載了判詞,  其中兩段值得義士咀嚼下:

14. Leaving aside whether it is to be characterised as public disorder as the applicants(泛民議員) submitted rather than public danger, it can be seen that the level of violence had been escalating even prior to the Regulation, with certain people, invariably masked, seriously damaging public and private property, committing arson, throwing petrol bombs and corrosive liquids, and beating up people on the streets, such as had occurred in various districts on 29 September and 1 October. Needless to say, in these circumstances the protection of the safety of the public is a very important factor to take into account.

15. The applicants suggest that because lawful meetings could quickly turn into unauthorised or unlawful assemblies (as recent experience has shown), it is all the more necessary for participants in lawful assemblies to wear masks in case the assemblies become unlawful. It seems to me there is some force in Mr Yu’s 
(代表政府的余若海資深大律師) riposte that in such a case such participants should distance themselves from the unlawful or riotous assemblies as soon as possible rather than to continue to participate and seek refuge behind a mask.

2019年10月8日星期二

新聞拾趣

看到近日一些新聞標題, 心裏覺得相當諷刺, 但標題本身並不諷刺的。昨天明報有一則新聞的標題說去掃墓的人比往年少, 我即時反應是: 當然, 忙於盲目上街, 又無慎終思遠觀念, 那有餘閒去拜山, 他們都在太子站虛擬祭奠哭死了, 花圈花牌放了一大堆。《文心彫龍》有云:「祈禱之式,必誠以敬;祭奠之楷,宜恭且哀。」連牧師也去祈禱, 香港的精神問題經此一役, 越趨嚴重, 成為黐筋之城。後來我看內文, 才知道因為港鐵被嚴重破壞, 以至多站封閉, 增添了不便, 拜山增了難度, 人就少了。咿, 上街的時候, 只要黑衣吹雞, 卻無遠弗屆, 萬水千山也等閒, 也許在太子站拜過了就完成任務了, 拜山quota用完。

這是另一則, 今天的, 所以我可以把標題原文抄下: 馬鞍山街坊讚新港城中心保安「好勇」 嘆「無諗過警察係咁樣」。從新聞片看, 保安揭力阻撓警方進入商場拘捕, 完全站在包庇義士的一方。所謂苛政猛於虎, 義士惡過豺狼。阻撓警察大不了只被推開, 得罪義士就不得了。得罪了義士, 他們一於Decameron一番, 在商場找晦氣, 找管理層談你十日十夜, 席地而坐, 引吭高歌, 這樣蹂躪你, 經濟損失大, 問世間法治是何物, 誰敢不對義士相許? 還要必恭必敬的, 像香港淪陷時, 見到皇軍大佐, 立即鞠躬行禮, 否則獅鳥你。獅鳥, 又一新興潮語。若我做商場保安, 我都七情上面阻撓警察, 交足戲碼,上司必然讚賞, 標少醒目仔。這就是香港人本色: 識轉膞。得罪警察算得乜, 警察都無剩餘精力和你計較。警察谷住道氣, 唉, 下氣一通, 忘了他。警察jargon: NOD, NFA, 乜嚟架? No Offence Disclosed, No Further Action。

2019年10月6日星期日

我就是法律

這標題的「我」不是我, 而是引述明報即時新聞的報導:

禁蒙面法】民主派要求頒臨時禁制令 高院拒絕 (13:19)

【13:17】高院聽畢雙方陳辭後,拒絕頒下臨時禁制令。

【10:21】政府引用自「六七暴動」後未用過的《緊急法》訂立《禁止蒙面規例》(禁蒙面法),昨日(5日)起生效。繼學聯前副秘書長岑敖暉申請臨時禁制令被拒後,24名民主派議員昨宣布決定入稟高院,再要求就《禁蒙面法》頒布臨時禁制令,並提出司法覆核,稱行會只能在宣布緊急狀態下才得以援引緊急法,質疑政府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是違法違憲。高等法院今早(6日)處理相關申請。

申請人為24名民主派立法會議員,由資深大律師李志喜及名譽資深大律師陳文敏代表。答辯人依次為特首會同行政會議、警務處長及律政司長,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代表。

民主派會議召集人、公民黨立法會議員陳淑莊在開庭前表示,政府訂立《禁蒙面法》後,社會變得躁動和憤怒,批評引用《緊急法》之舉將香港推向「冇得返轉頭的環境」。

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郭榮鏗稱,本案屬香港有史以來最重要的憲制案件,屬極權和法治的對決,質疑行政機關是否「點都得」、「我是法律就是法律」,毋須向立法會、公眾諮詢和授權。


拜托, 各位尊貴的議員, 雖然識時務者為俊傑, 欺善怕惡乃人之常情, 向惡勢力低頭可撈點油水, 香港已弄成這樣, 你們還忍心蘸着香港人血來吃饅頭? 真的向暴徒效忠怕來不及嗎? 我還記得颶風「山竹」襲港時, 泛民議員斥責政府不肯引用緊急法令宣佈不用市民上班, 當時指政府置市民之安危於不顧, 頃刻之間就變臉了, 無他, 看風駛舵, 向惡勢力效忠, 這就是政治。頭啖湯已被人喝了, 再去喝口水尾真是有點羞家, 所謂執輸行頭慘過敗家。第一個申請臨時禁制令被拒, 事隔一日, 又想second bite of the cherry!

也無需去看世界各地的禁蒙面法, 單看包庇兩個暴動逃犯的德國, 也知道在示威暴動時蒙面也是違法的, 叫該兩名逃犯示範一下喇, 看他們敢不敢在德國街頭蒙面示威。有社會良心的人是很少從政的, 從了政也容易喪失良心。當抗爭發展成蒙了面就肆無忌憚的破壞, 選擇性消滅異見時, 還去為他們搖旗吶喊, 直接或曲綫支持這種行為, 巧立各種名目, 裝飾成高尚的原則, 其實等同出資給暴徒購買汽油, 你去扔吧, 我來加油。某法律學者, 我不是不敢講他名字, 只是學者和法律併在一起我有點難於啓齒, 別以為我怕誹謗官司, 這類律師信我收過不止一次了。這位學者說希望抗爭的人用和平手段, 這樣的口脗, 好似暴行是未發生過的future tense, 對那些一個接一個扔出去的汽油彈卻視若無睹, 或者弱視無睹, 一句用詞強烈的讉責話也沒有, 其實沒有講出口心中的話是否: 各位義士, 掟還掟, 咪掟到自己友, 瞄準啲掟目標, 我蒙面上街撐你。法律交畀我, 發圍交畀你。暴力破壞私產, 猛力擲出汽油彈, 一個法律學者又會沒有強烈感覺的, 而只會沾沾自喜說有幾多十萬人點擊了臉書。唉! 大概有種行業叫法妓了。如果法律是apolitical的, 不論是誰的行為, 都應用同一把尺去量度來彰顯是非對錯。

昨晚一位我不認識的女士發電郵給我, 她在7:21元朗襲擊事件發生後寫過給我, 昨晚再寫是因為對近期香港的發展憂心, 問我怎樣看。我對她說, 因不滿而上街即管去, 在違法的邊沿就要煞停, 與違法行為切割及離開, 不要助長暴徒的違法行為。就算推翻了共產政權, 民主政權或甚麼政權上場, 也不會讓香港獨立, 若要推翻大陸, 先要游說手握兵權的人, 即是要解放軍倒戈, 否則休想。暴徒只有破壞的能力, 就像香港的反對黨, 永遠都站在指責政府的一邊, 因為沒有機會執政, 所以無後顧之憂, 極力批評而無需承擔後果, 就是因為無機會自食其果。有機會執政的人, 會知道自己上場會面對自己搞出來的問題, 就不會亂來。

我越來越不認識香港的核心價值, 也越來越不懂法律, 但我知道越來越多香港人精神出了問題。這些以暴行為己任、不怕警察也不怕黑社會的人, prima facie, 暴徒。暴徒是道路、真理、生命、法律...

2019年10月4日星期五

反蒙面法

反蒙面法將於10月5日零時生效, 立即惹來反反蒙面法的示威、堵路、燃燒雜物等行動, 香港像個隨時都會爆炸的鍋爐, 放一個響屁都可引起爭拗, 都可引起暴亂, 只需一個藉口, 便可死人塌樓。反蒙面法的條文也確實有點過份, 對義士過份貶斥。不是嗎, 蒙着面去打家劫舍那種蒙面是不違反蒙面法的, in that regard, 把義士看成盜賊也不如。難怪會火起, 繼而把火點起。

我不禁要提醒心口掛個勇字的市民, 見到蒙面人不要行使101公民拘捕權, 因為蒙面罪並非「可逮捕罪行」(arrestable offence), 違反蒙面法最高判監1年, 可判監超過12個月的罪行才可行使公民拘捕權。有人要對反蒙面法提出緊急司法覆核, 我估計理據有兩個。其一, 行政長官會同政會議運用緊急條例來立法違反基本法, 因為立法權應屬立法會的。其二, 反蒙面法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 因為此法侵犯言論自由。法庭會怎判? 簡單講, 針對蒙面暴徒近期肆虐的種種違法行為, 蒙面法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是合理的及相稱的, 駁回覆核申請。

套用潮語, 標少在未審先判, 無他, 以搏看倌一哂。

既然講時代革命, 再借魯迅詩作結:

心事浩茫連廣宇, 於無聲處聽驚雷

2019年10月3日星期四

優秀的香港


香港已變成悲情城市, 悲慘之處罄竹難書。儘管移民之後一直心繫香港, 我沒有後悔當初對她移情別戀, 原因其實很個人的, 也很簡單。

暴亂行為十分恐怖, 但比暴亂破壞更恐怖的是支持、默許、認同、不離不棄、不敢批評暴徒的行為的人。畢竟不敢批評也是值得體諒的, 連有一定江湖背景的麻雀館也被砸了, 平民百姓又怎不噤聲, 你打得過那群kangaroos嗎? 連joeys你都對付不了, 誰胡亂出聲就「私了」了你, 這潮語好文雅, 像標少這類文化水平低的人只懂說「打你一鑊」, 其實是否「撕了」你, 像「撕票」一樣。

今天打羽毛球時, 有位球友問我有沒有寫joey中槍事件。誰是joey? 我沒有用大階J, joey泛指小袋鼠, 澳洲人甚至是指「細路仔」。香港就左一句右一句叫義士, 打警察的就是義士, 擲汽油彈的是義士, 連跳閘不付車資的也叫義士, 做不到義士看來要褫奪香港的戶籍。至少都要以跳閘來作投名狀, 連跳閘都不會學乜人做袋鼠, 所以穿短裙的義士有時會春光乍洩, 老外叫wardrobe malfunction, 都是香港人優秀, 直接了當講「走光」、「露底」, 大家都明白。都穿了上身, 還講甚麼wardrobe。

講優秀就莫過於香港的學者了, 他說優秀的警隊應有錯便承認。我不懂得為優秀的學者定位, 更不懂為優秀的義士定位, 大概擲了磚、揮了水喉管、擲了汽油彈而沒有被拘捕就是優秀的義士。對暴行小罵大幫忙就顯出學者優秀之處。咿! 是優秀抑或做秀呢?

最近我清閒, 很少人偷了東西被拉而寫給我。各位要指點我的迷津, 是否反送中改變了社會氣氛, 沒有人去偷東西了, 抑或是店員不敢出聲, 怕因小失大, 怕被圍鋪, 怕被起底, 連警察都自身難保還報甚麼警! 又抑或是大老闆訓示不拿小偷呢? 看來請義士睇場好過交陀地, 黑社會都自身難保, 警察, 唉警甚麼察, 可以take 2看你還做不做。

話說回頭, 那球友問我的問題我怎答呢。我說打警察被槍擊是可預期的其中一種結果, 但在網上就小心別亂講, 你未死過吖。可能社會人士認為, 只要把暴政兩字掛在嘴邊, 就可以任意妄為,  無往而不利, 要打誰就打誰, 說你是黨鐵就可任意砸你, 用漆噴你, 免費乘你。咿, 義士加入共產黨了, 可享有黨員優惠? 看來我要接受再教育, 學習香港的新核心價值, 廢老也要增值。早兩日司法界好友告訴我, 跟做醫生的朋友吃飯, 談到為何還有人撐暴徒, 醫生認真地說: 因為目前戆Ⅹ仲未有得醫。我覺得有無得醫是其次, 不覺得是病態又怎會尋求醫治呢。

我今早看完一本書, 走筆至此, 又開另一本了。先告個罪, 留言我多數都不回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