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8日星期三

覆核王玩私人檢控

長洲覆核王說他已向法院申請私人檢控梁振英, 明報今天即時新聞有這一則: 郭卓堅就梁振英收5000萬提私人檢控 質疑律政司「係咪想沖淡件事」, 新聞內文第一段這樣講:

「長洲覆核王」郭卓堅今在高等法院見記者,指上周五(23日)已就前特首梁振英收受澳洲企業UGL 5000萬元報酬的事件,向法庭提出私人檢控,指梁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中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郭強調即使梁振英可能無罪,是次興訟亦可讓梁於法庭上,向公眾清楚交代事件,「好過而家個個(低級政府職員)喺度話梁振英都貪污呀,點解我哋唔貪污得呀?」

阿伯玩訴訟已玩到走火入魔, 私人刑事檢控這家嘢, 我相信一眾law友絕大多數未玩過, 覆核王無得玩覆核, 竟然轉戰私人檢控。唉! 唔係睇小你, 玩法完全唔同, 你識唔識架?

私人檢控的舉證標準, 跟執法機構起訴的刑事案件一樣, 都要毫無合理疑點才能把被告定罪, 試問阿伯自己去查案搜集證據嗎? 我相信他除了從傳媒得來的訊息之外, 就一無所有了。你告人就有舉證責任, 傳媒那些都是傳聞證供, 法庭根本就不會接納, 即是提不出證據, no case to answser囉, 告乜? 阿伯夢想梁振英會出庭解釋, 對公眾交代, 連程序也不懂, 玩乜? 傻架你! No case to answer, 佢乜都唔使講, 就算有case to answer, 被告都可以揀唔上證人台畀口供, 點使解釋, 咪好似曾蔭權咁, 一句話都無講。

我相信阿伯也不知道, 律政司可以在已開始訴訟程序的私人檢控案件的任何階段介入, 介入即是完全取代阿伯作為檢控人的身份, 包括可以撤銷控罪。本案只有一個結果, 就是法庭不批准他的私人傳票申請, 律政司只需剝住花生睇戲。

一般提出私人檢控的人, 自己會是苦主, 才可以掌握案情事實, 可以上庭作供說出經過, 而不是我看到那則新聞, 網上那篇評論, 或者聽到茶樓飯館食客的一番精警的議論。UGL這類案件, 涉及法律文件和賬目, 一般要向法庭申請搜查令才獲取, 阿伯一無所有, 怎去提控? 到了這把年紀, 好心喇, 風頭出盡, 瘀事做盡, 收皮喇。咪以為可以耍手段逼梁振英出手, 或者逼律政司出手, 若果法庭批准申請私人檢控, 阿伯死多二錢重, 梁振英揾兩個資深大律師及一團律師去, 輸訟費都輸死你。

2018年3月27日星期二

暴風女out-trumped Donald Trump

美國脫星Stephanie Clifford大爆和特朗普的性關係醜聞, 收了掩口費也阻不了, 畢竟13萬美元對這位女士而言, 也花不了多久。正所謂一朝春盡姿色褪, 徐娘要賺些近身錢。時常都喜歡打嘴炮與人罵戰(tweet)的特朗普, 卻沒有以Twitter反擊, 一點都不像他, 完全不是他的風格。轉死性? 都咪話唔係, 無乜幾可見佢咁沉默。Donald Trump is in stormy water. Stephanie Clifford的藝名叫Stormy Daniels, 又名Stormy Waters, 好應景啫, Donald Trump正所謂有咁耐風流, 有咁耐折墮, 你都有今日囉。這齣戲的戲肉還未上演, 好戲還在後頭。特朗普的律師要告暴風女違反協議, 披露了保密內容, 要求賠償2千萬, 暴風女反擊說, 特朗普都沒有在協議書簽名, 所以協議無效。她不怕抓破臉皮, 揸住上手牌, 特朗普只有挨打。

一眾看官, 剝住花生, 都會多嘴問, 如果是"fake news", 點解有協議? 點解有掩口費? 這桃色事件, 還有很多其他佐證, 這一回輪到特朗普閉嘴, 無話可說嘛! 而且, 那些me too也陸續有來, 特朗普這一次是in deep shit。

下次金正恩再與特朗普鬥嘴, 不用再說他是dotard, 大概會叫他做lecher了。

2018年3月25日星期日

納粹集中營的紋身師

The Tattooist of Auschwitz (thetattooistofauschwitz.com), 是2018年2月在澳洲出版的書, 一本很容易看, 看完使人非常沉重的真人故事, 它也是一個愛情故事。紋身師並非為人在身體紋上左青龍右白虎、美麗花朵、愛人名字或畢生難忘的說話, 而是為集中營猶太囚犯手臂紋上編號的紋身師, 集中營囚犯的一份筍工。小女兒看完了就拿給我看, 反正我看書看得很雜, 所以我也斷斷續續地看了。


我對猶太人並沒有好感, 可能是因為以色列在中東的惡行昭彰之故。畢竟這本書訴說了主人翁Lale在集中營裏險死還生的經歷, 確也賺了我的同情。另一方面, 他鑽營求生, from prisoner to pimp, 也可以看得出他是個善於營謀的人, 為了生存就一定要做collaborator嗎? 我不想去審判, 周遭例子, 舉目皆是。

一面看這對納粹惡行的控訴的書, 在我腦海中不時浮現的竟然是特朗普, 而不是希特拉, 厭惡程度古人始終不及活現眼前的人, 每當見到他那嘴臉, 我都充滿鄙夷。facebook爆出選舉背後受到操控的醜聞, 民主大國也別一味訕笑共產那些操控式的選舉, 說到底好像是一丘之貉。

2018年3月21日星期三

抵鬧

明報這標題搶眼: 暴動案稱警「或者抵鬧」 辯方遭官斥, 戲肉只有這小段:

【明報專訊】2016年農曆年初二旺角大衝突,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等5人被控暴動等罪,案件昨續審。負責拘捕第三被告盧建民的警員昨供稱,當晚盧拒絕返回行人路上,他以阻差辦公罪名拘捕盧後,有其他持相同理念的市民拉着盧的衣服,不讓警方帶走。辯方質疑有何基礎證明其他在場者持相同理念,警員回應指因眾人一起罵警員。辯方聞言稱:「或者你哋抵鬧呢!」法官聞言指其言辭不當,辯方終收回說法。
(21/3/2018)

陪審員正審的案件我基本上不評論的,  這一篇討論一下盤問技巧。 

電視劇或電影的法庭盤問場景是超現實的, 上述那種問題可以做戲時出現, 怎樣把證人或被告問到口啞啞, 又揶揄又諷刺, 又亢奮又激情, 觀眾看得好過癮。真正的法庭場景, 大部份都是很平淡的, 刑事案算是「動作片」, 暴動案屬武打片, 拳腳工夫多, 已是刑事案中比較不沉悶的。話雖如此, 也只是相對於那些「文藝片」精彩。

「或者你哋抵鬧呢」, 這句點解唔畀問?

這本身並非一條問題, 如果是叫證人答, 答案會是一個揣測性的評論(speculative comment)。而且, 辯方律師也只是在揶揄警察, 或者乘機罵警察,主控官理應立即彈起來反對,  因為這句是純粹評論, 要評論就請留待結案陳詞。這句話像在製造戲劇效果, 吸引陪審員的共鳴, 然而, 也是雙刃劍, 同樣會惹來反感, 反感的原因是, 當晚發生暴動是事實, 抗辯的着眼點是各被告扮演的角色, 警察的行為在那方面抵鬧呢?  這評論可能適得其反, 使人反感。

盤問是一門大學問, 每個人有自己風格,  很難說那一種是最佳和最有效的方法。 盤問的目的是質疑證人/被告的可信性和可靠性, 有人花很長時間問得很仔細, 也不得要領, 有人精簡扼要卻可殺出一頸血。有人斯斯文文, 溫文爾雅, 另一極端是, 慷慨激昂, 大聲疾呼, 像在演舞臺劇, 獲得的效果往往不成比例。

一個好的盤問者, 腦筋要轉得很快, 看到可以埋手的地方要不動聲色, 漫不經心、輕描淡寫地營謀佈局, 劍在鞘中, 亮劍就封喉。實戰告訴我們, 得心應手的盤問偶然才會出現, 大部份的盤問中規中矩已算不錯, 別心存幻想, 以為自己可以盤問證人/被告到淚灑公堂、舉手投降, 做戲就可以。

2018年3月19日星期一

新南威爾斯州第三者保險的改革

標少時常寫文罵人, 這一篇是塞錢入你袋的, 不過並非人人有份, 只有新南威爾斯州的登記車主才受惠。一年前新州議會開始討論修改「強制第三者保險」(Compulsory Third Party Insurance, CTP)的議案, 主要目的是要改革賠償程序和縮短賠償的時間。與此同時, 也審視了車主繳交保費後的分配比例。在澳洲各個州之中, 新州車主繳付最昂貴的保費。故此, 這次修例, 州政府乘機向保險公司開刀, 還富於民。原先保險公司從第三保賺取19%的利潤, 政府大幅減為8%, 所以就出現了退款安排。我先前看到這新聞, 還以為會收到支票, 一直都不以為意。今天收到朋友通知, 才知道要自己在網上申請退款, 於是就把這消息講給幾個朋友知。因此就有人問為甚麼有退款, 退多少等問題, 有見及此, 就索性寫這一篇。

退多少錢我答不到, 因為有幾個變數, 要視乎你住市區抑或鄉郊小鎮, 鄉郊的第三者保險較市區便宜, 退款會相對較少, 車的種類、馬力、噸位等, 都會影響保費, 自然就會影響退款額, 平均計算一輛車全費退款約為A$120。法例生效日期是2017年12月1日,  保費是預繳的,  到期日相距2017年12月1日越長, 按比例(pro rata)的退款就越多。以我自己為例, 兩輛車的保險是6月底7月初到期的, 由2017年12月1日開始計算, 便有7個月的按比例退款, 我總共收A$150。

退款的手續很間單, 登入以下這連結便可, 提供銀行賬戶號碼, 錢就會存入去。

連結: CTP Refund

2018年3月17日星期六

大律師公會使人沮喪的聲明

香港大律師公會昨天發聲明(連結英文版: Statement of the Hong Kong Bar Association on the attendance at jury trials by members of the public, 中文版: 香港大律師公會聲明: 就公衆人士旁聽陪審團審訊 ),  批評陳慶偉法官最近那篇判詞, 判詞是有關曾蔭權案的後續。由3月6日開始, 這課題我寫了4篇, 我沒有估到竟然要寫第5篇。大律師公會這篇聲明, 立場偏頗, 居心叵測。我沒有資格議論大律師公會在甚麼情況下才發聲明, 我想大概是圍繞守護法治及公義方面的事情吧。

如果指責陳官沒有容許那些名人解釋的機會, 那些名人在事後已發聲明, 或大造文章, 或在網台或通過傳媒, 澄清了自己到庭的目的, 甚或以諷刺揶揄手法, 反駁了陳官的「揣測」。我寫了幾篇評論, 也對判詞相關部份作出解讀, 就不想在此冗贅重複再講。大律師公會在這個時候, 再來批評陳官, 意欲何為?

大律師公會搬出《基本法》及《人權法》, 說明香港居民在面對刑事審訊時有公開審訊的權利受到保障, 及公衆見證正當的法律程序的權利, 大佬, 曾蔭權的審訊是閉門進行的嗎? 在黑箱中作業的嗎? 在審訊過程中, 陳官有沒有趕走任何聽審人士, 或拒絕公眾人士入庭?

陳官關注的是, 有人耍手段意圖影響陪審團的裁決, 若果有人這樣做, 大律師公會也不能接受吧? 現在呱呱嘈,  嘈乜? 若然有證據, 當然就轉介了給警方調查了, 仲使講!  陳官覺得行為可疑, 所以在判詞交代DQ了其中一個陪審員的原因, 因為該陪審員在審訊途中, 吃午飯時, 控方見到他跟陶傑交談, 而陶傑這名筆, 卻公開為曾蔭權呼寃。從這背景看, 你可以說陳官的憂慮屬胡亂猜測嗎?  這些名人名筆, individually未必對陪審團構成影響,  但collectively and cumulatively的影響是無形的, 卻足以使主審法官生疑。

大律師公會覺得陳官懷疑這些名人“走後門”, 但卻沒有給他們回應的機會, 做法不公。我不禁要問, 陳官應該在那一階段叫這些名人回應? 見一個到庭就問一個?  如果當初陳官還沒有疑心, 見了幾個之後才形成這種懷疑, 是否在審訊途中傳召這些名人來問話呢? 若然這樣做, 就更加可以被指侵犯大眾上庭見證審訊的權利。而且, 若然是這樣做, 也會影響陪審團對被告的觀感, 繼而產生偏見, 豈不是又節外生枝, 成為上訴的理由。況且陳官有這種懷疑, 最嚴重的後果可以是妨礙司法公正的指控, 叫這些人回應, 又會不會變成犧牲了他們保持緘默的權利? 假若在審結此案才去查詢, 法官的權力從何而來? 訟費的考慮是正審之後才去決定的, 是他有權處理的, 其他事情屬functus officio。 如果陳官有足夠的合理懷疑, 他可以報案, 卻不可以查案。也可以正如他所講, 早知這種情況, 就會解散了陪審團。況且, 他對名人"走後門"的評論, 並非他裁決的一部分, 並沒有因此懲罰任何人, 也沒因此多罰曾蔭權要繳付的訟費。極其量只是影響個別人士的聲譽。這些人都硬食了嗎? 別忘記, 其中一個建制派議員明確承認是公關安排到庭的, 可見陳官的懷疑, 並非空穴來風。而且, 我以前都講過, 他只是見到名人由公關帶出帶入。

我對大律師公會這聲明也產生懷疑, 究竟是在為自己友護短, 抑或在捍衛公義。我從來都不喜歡人云亦云的, 在離開香港七千公里外, 每天我都注意香港的動態, 遠在去年11月, 看到前律政司司長上庭撐曾蔭權, 我就立即批評他不懂避嫌。何況陳官每天在庭上目睹實況, 他絕對有條件對涉嫌不當行為提出質疑。畢竟, 那也不是判詞的主旨, 只不過是obiter。避嫌是甚麼? 舉個很簡單的例子, 當有社團背景的人捐錢給七警作為抗辯時的律師費, 社會人士群起而攻之(包括我在內), 就是要警察避嫌, 不應受與黑社會有關的人的恩惠。咪有口話人無口話自己。

本文標題是借用1仔在上一篇留言的感慨而套用的 。大律師公會越來越像個政黨了, 假如受審的是梁振英, 聲明可能會是譴責那些耍手段試圖影響陪審團的人了。

2018年3月14日星期三

使人沮喪的案件

民主黨林子健的打釘記一切準備就緒, 接近開審了。裁判官一聽到證人數目, 成個彈起。明報有這一段報導:

控方透露案件共有172名控方證人,裁判官即表示若案件涉及如此多證人,着控辯雙方申請到較高級別的法院處理,因本法庭沒足夠人力資源應付,案件押後至6月15日預審。

172個證人, 仲多過在大髀所打的釘, 你條肥仔都算孬囉。咁簡單嘅控罪, 點解要咁多證人, 我諗主要係店鋪CCTV影片要靠很多人來呈堂, 如果辯方不爭議, 證人就可能只有十個八個。吳奶奶(Bernadette Woo, Principal Magistrate)叫控辯雙方考慮申請上較高級別的法院處理。No way。先看下控罪, 只不過是報假案, 違反《警察條例》第64條:

章:232 PDF標題:《警隊條例》憲報編號:
條:64條文標題:虛報有人犯罪等罪行版本日期:30/06/1997

任何人明知地
      (a) 向警務人員虛報或導致他人虛報有人犯罪;
      (b) 提供虛假資料或作出虛假的陳述或指控,以誤導警務人員,
即屬犯罪,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1000監禁6個月。
(最高罰款應為$2000)

這控罪只是能循簡易程序審理(triable summarily only), 若不是連同其他可公訴罪行(indictable offences)一起檢控, 根本就只能在裁判法院審理, 所以不能上較高一級法院。

這是一件相當無聊的案, 調查卻花了不少資源, 涉及172個證人, 每人錄取一份簡單的口供, 也有172份, 還要翻看大量影片, 簡直嚴重浪費警力。個死肥仔, 「事發後」還先食麥記, 然後返屋企沖涼瞓覺, 依家大大聲話寧死不屈, PNG撐到底。到審完, 釘咗佢, 判得乜? 有時看到這些無聊案, 真使人沮喪, 勞民傷財。

另一宗使人沮喪的案件是女生遊台灣被男友殺害案, 任憑你怎樣想, 最終也只能眼白白看他逃出法網。

【明報專訊】台灣揭發懷疑港人情殺案。一名香港女生上月中與男友赴台灣旅行後失蹤,女生母親本月初報警;警方經調查發現只有男方獨自返港,女方疑已在台灣遭殺害及棄屍。昨日警方拘捕懷疑涉案男友帶署,同晚台灣警方在當地尋獲女生屍體。

重案組扣押住呢條友, 夠鐘個陣都唔可以告謀殺, 佢認乜都無用, 除咗告佢盜竊之類的控罪, 我就看不到可以告埋其他嘢。如果告盜竊, 要靠警誡口供,  警誡口供甩埋, 條theft都分分鐘無埋。就算定罪,  最多咪判幾隻, 裁判法院審, 可以當謀殺來判嗎?  香港同台灣當然無引渡協議, 那是個政治問題, 法律都解決不到的。根本毫無辦法對付條友, 除非條友自己去台灣, 或者去與台灣簽署了引渡條例的國家, 否則就不用想捉佢返去受審。有人說要「特事特辦」, 開玩笑喇, 根本無法律理據可以這樣做。有人引用葉劉的講法(上篇留言), 看下有沒有證據告串謀謀殺。在香港串謀, 香港法庭就有司法管轄權去審了。唉! 又幻想了, 單一被告可以被控串謀而受審, 但起碼都要與在逃人士串謀才行, 只有這對男女兩人一起去台灣, 一個殺了另一個, 去那裏找其他串謀的人? 有時有些人逃出法網, 我都只能說, 等天收、時辰未到那類話。

2018年3月9日星期五

反駁的反駁----我撐陳慶偉

標少是老人家, 所以比較長氣, 以前最怕人在庭上long-winded or fishing, 最喜歡快、靚、正, 廢話少講, 但這次為了陳慶偉法官惹起爭議的判詞, 恕我長氣要再講。

我先引用判詞提及公關公司的部份, 然後再解讀及解釋我長氣的理由。

32. On the day in question, Mr To Kit was brought into court by one public relations representative, unlike ordinary citizens who had to queue up for seats. He then sat in an area exclusively reserved for the Defendant’s family and friends. In fact, this was not the first time Mr To Kit had come to court.

36. The discharge of Mr Kiu led me at that stage to realise, for the first time, that public relations firm or consultant had been involved in this trial. In fact, they had been present, constantly in and out of court, throughout the first and the second trial but I was not aware of their identities at the time as every citizen was entitled to observe the proceedings.

39. ...Throughout the second trial, especially towards the end, former colleagues of the Defendant, for example, his former Financial Secretary and former Secretary for Justice, past Legislative Councillors from the Democratic Party, present Legislative Councillors from the Democratic Alliance for the Betterment and Progress of Hong Kong and prominent religious figures, were taken into the court on different days by the public relations firm or consultant sitting at the exclusive area, similar to Mr To Kit’s situation. ...

40. ...There was of course no direct evidence suggesting the public relations firm or consultant had been engaged by the Defendant himself, the inference however was overwhelming and it would be an affront to common sense to conclude that there was not some consent, acquiescence or involvement by the Defendant. Had the engagement of public relations firm or consultant been brought to my attention earlier, I might consider discharging the entire jury.

42. ... Having said that, I wish to emphasise that there is no allegation against any persons who were brought into the court by the public relations firm or consultant and for that matter Mr To Kit.

43. ...The involvement of public relations firm or consultant in our criminal proceedings is not only undesirable but may perceive as seeking to influence the jury. It does nothing good to the rule of law in Hong Kong. This serves as a warning to all public relations firm or consultant.

我這篇不會跟人爭論陳官沒有機會給辯方解釋, 也不爭論陳官的批評是否合理(我絕對同意他的批評),  本篇只有一個議題,  就是「名人被安排到庭」這講法是否沒有事實根據或弄錯了事實。陳官判詞頒佈後, 黃仁龍否認是應公關要求出庭, 他說是他自己上庭支持曾蔭權的。  其他「名人」就沒有仔細描述, 含糊其詞, 我只能推論他們不爭議是公關安排上庭的。「安排到法庭」有兩個意思, 一個意思是公關公司聯絡他們, 告知日期時間地點, 請他們上庭撐場, 另一意思是這些人到了法庭, 公關招呼他們及替他們帶位引路, 離開時亦陪伴相送。

觀乎上面所引判詞, 陳官所講的「安排」, 只限於陪入陪出法庭。陳官完全沒有講或暗示這些人是由公關公司相約上庭的, 而除了黃仁龍 , 其他人沒有反駁或否認是公關聯絡上庭, 有位建制派立法會議員甚至承認被公關聯絡而上庭。黃仁龍反駁/澄清得比較詳盡, 他是自發上庭的。他說自己一早到庭, 和曾蔭權及家人傾談後, 一起步入法庭。這種講法, 可以排除與此同時公關人員陪伴在他左右嗎?到他走的時候, 公關人員陪他步出法庭(甚至與此同時曾生和家人一起走), 真的沒有發生過嗎?  這些名人, 為了洗脫自己置身該處, 是意圖影響陪審團對曾蔭權的印象之嫌, 而肆意扭曲判詞, 說成是陳官弄錯事實, 但判詞根本就不是像他們所講。隨之而來, 法律學者、公關打手就羣起而攻之, 陳官卻無從反駁。法官可以在網絡平台、大氣電波、新聞媒體作出反駁嗎? 就只有我這種看不過眼的自由人, 才可以出來講幾句, 反駁那些反駁。陳官在判詞中所用的字眼: " brought into court"(32段), "in and out of court"(36段), "taken into the court "(39段), "brought into the court"(42段), 全部都是physical perception, 眼見的事實, 搞錯? 看錯? 抑或只是point of view的分別? 

有人留言問, 法官怎知道誰人是公關帶位的, 言下之意, 法庭開庭前名人已埋位了, 你開庭出到嚟又點知公關帶過位或相伴進出。在開庭時進出, 當然即時見到。開庭前、休庭後, 就有兩個可能。其一, 法官的書記、跑腿、傳譯等人相告。其二, 我以前都講過, 法庭裏有魚眼鏡, 讓負責處理錄音的外判人員監察開庭情況, 以便在錄音適當地方作注腳, 譬如第一證人在甚麼時間進場宣誓, 有了注腳, 日後要找尋相關段落的錄音就比較方便。所以這錄音系統也接駁了看到庭面的鏡頭。為免錯漏, 在開審前及散庭後, 這錄音系統是開着的, 法官只要在內庭開了接駁的電腦, 就可以看到庭面情況, 也可以聽到在庭裏收錄到的聲音。所以, 法官未開庭, 不一定會不知庭面的情況。你夠膽咪未開庭就鬧狗官試下囉。

要質疑陳官搞錯事實, 首先要清楚了解他寫了甚麼, 清楚了解就要看第一手資料, 然後要真正了解法庭的運作, 才可以從不同角度考慮。 網上啲友, 隨口發噏風, 人云亦云, 熱烘烘地沾沾自喜, 就以為自己可以駁到人口啞啞, 殊不知甚麼是事實也分不清。人人都反駁到法官, 因為他不能跳出來跟你辯論, 你咪以為自己贏晒囉, 開心死囉。 

2018年3月8日星期四

公關為法官塗脂抹粉?

哈哈哈, 公關翹楚批評陳慶偉法官的英文: 【名家搶先睇】公關給法官的忠告, 有趣。上一篇Terry問有無人為法官做校對及改英文, 這種問題一般人不會知道答案, 我屬於一知半解的人, 就讓我斗膽講兩句。

司法獨立, 是時常掛在咀邊的一句話。法官在思考判決的過程中, 會考慮法律原則、案例、法律學者的論述, 甚至徵詢同袍的看法, 然後疏理出一番論據來判決, 繼而以文字表述, 寫出理據。這些判決理由, 因應不同級別的法院, 叫「裁斷陳述書」、「判案書」、「判詞」等, 有些根本沒有統一叫法。在編制上, 根本沒有人替法官校對, 更加沒有人潤飾文字(不論中英文)。況且, 判詞未頒佈之前, 有一定保密的需要, 先給別人校對和潤飾可能會在未頒佈判詞就有洩漏之虞。最重要的是怕影響了判決的獨立性。先和別人斟酌, 就有判決不獨立之嫌。這有異於跟同袍商討, 因為那種商討不會是造好了文章叫别的法官替你審閲。我覺得司法機構應該提醒法官在寫判詞後要做grammar check/spell check, 若現有的軟件不夠好, 就裝更有効力的軟件, 以減低手民之誤。

若這種情況可以改善, 就可減少被挑骨頭了。陳官看到審訊滲入公關的現象, 才把不滿和擔心寫入判詞, 除了曾蔭權, 惹起最大不滿的, 自然是吃公關這碗飯的人, 皆因陳官批得辣。由公關手段是否對陪審員構成潛意識裏的影響, 扭曲成港人撐老闆、老友的美德, 更甚者cronies出手, 撐舊上司、老戰友、好同行, 敵愾同仇, 還要下個結論:「陳官本人極需邀請公關或其他專才審閱他的文稿,免得貽笑大方」。我一般先看判詞的法理是否貽笑大方, 其次是看法官行文能否清晰表達意思, 看到些微typo或grammatical errors, 也沒有甚麼大不了。以前老外法官寫的判詞也有不少這類問題, 現在在網上看司法機構上載的判詞, 才間中見到pop up message說有corrigendum (唉, 我講定先, 眾數是corrigenda, 有時超過一個錯處), 別少見多怪喇。法官需要公關幫拖, 咪開玩笑好唔好?

當法官受惡意攻擊、揶揄、辱罵的時候, 他們自己不能站出來反駁, 有幾多人會為他們發聲?  用公關伎倆乎? 慳啲喇, 在任何方面, 法官的工作都無需公關手段, 不是甚麼人都需要塗脂抹粉的。

2018年3月7日星期三

再談《曾蔭權案的陪審員有受到污染嗎?》

陳慶偉法官昨天裁定曾蔭權需要為審訊付三份之一的訟費的判詞, 沒有人討論曾蔭權付訟費的判決, 討論焦點集中於判詞的下小半部, 關於公關安排撐場人士到場的恰當性。 被點名的人出來發聲明或反駁, 連沒有被點名的人也表明心跡。

我一直點名批評的只有三個人, 我覺得黃仁龍要避嫌, 他在審訊時現身會惹起聯想。若果他不是前律政司司長, 我就一句批評的話也不會講。所以曾俊華去撐場, 我沒有批評過。黃仁龍沒有避嫌, 另一方面, 他卻沒有公開評論過此案。

陳方安生沒有去撐場, 卻叫政府「收手」, 用字已包含了檢控是不公平的個人立場。以案論案, 論的應該是案情, 呼籲政府「收手」, 卻罔顧案情事實,  如果要捍衛香港的廉潔形象, 着眼點不應該呼籲公職人員廉潔奉公嗎? 叫犯法的「收手」, 別作奸犯科才對啊。一味覺得曾蔭權抵抗中央, 所以被整, 才終歸有如斯下場。這些廢言論, 只有這些自詡為民主人士才受落的。如果曾蔭權抗共有功, 就可以掩蓋了他收受廉價租樓的事實嗎?

講到陶傑,  我就提不起興趣再講了。朋友落難去撐場打氣, 理所當然。這是陪審員審理的案件, 陪審員在結案閉門討論時討論了甚麼, 裁決的理據是甚麼, 真是天曉得。他們在審訊之前及過程之中, 看過甚麼報導、評論、網台等, 根本無從監察, 也難以量度受到的影響。那些名嘴名筆, 如果懂得法治精神, 就要盡量避免評論審訊進行中由陪審團審理的案件。如果大鑼大鼓那樣, 既現身又在媒體評論, 就難怪被懷疑居心叵測了。

如果硬要誣捏陳慶偉法官, 曲解判詞, 硬要說成他限制市民旁聽的權利, 我就省了為他申辯的氣力, 討論也嘥氣。至於張達明首席講師的批評, 見明報這一段: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稱,法官未有給予曾蔭權一方回應,便作出如此嚴重及負面的指控,有違最基本的程序公義,而陳官指有被控的有權勢人物會要求將案件交由陪審團審理的說法,在立論基礎上令人詫異,因控方才有權決定案件在哪級法庭審訊,不解為何法官會犯下如此基本錯誤。

陳官的評論, 只屬obiter dictum, 不影響他在此案的任何判決, 不見得需要曾蔭權一方回應。張講師指責陳官犯了基本錯誤, 唉! 咪屈得就屈喇, 睇清楚一下陳官判詞原文, 他說: It came therefore with no surprise that in recent years, when the wealthy and powerful were charged for criminal offences, they tried all kinds of means and ways to list their cases in the High Court before a jury (第43段第1句). 他是用了"they tried", 無所不用其極 (終歸不能得逞)。在上一篇留言, 有識之士已舉了幾宗案例, 闡釋陳官講這句話的基礎, 所舉的包括蔣麗莉、楊家誠等案, 被告都試圖(tried)把案件轉介到高院審訊, 都失敗了。我也不解為何張首席講師會犯下如此基本錯誤。

2018年3月6日星期二

曾蔭權案的陪審員有受到污染嗎?

陳慶偉法官審曾蔭權案, 今天為訟費的判決頌佈判詞, 判詞中臭罵曾蔭權罵得很厲害, 看得好爽。判詞不附發給傳媒的版本, 只有英文版。參看明報即時新聞的報道: 法官斥曾蔭權邀名人聽審圖影響陪審團 直指與黑衣人威脅證人無大分別, 就可以看到罵的道理。用公關公司安排有頭有面的人到庭撐場,  目的十分明顯, 就是要營造一種氣氛, 來影響陪審員對被告的觀感, 再利用傳媒報導, 塑造正面的形象, 有資深大狀在網台發功, 文妓又大造文章, 把檢控曾蔭權說成是對他的逼害。在我看他們根本是同謀, 在製造輿論, 刻意在影響陪審員的判決。

如果不是陳官在判詞揭露, 我根本不知道涉及公關伎倆, 簡直是耳目一新。在去年十一月,  我寫過一篇批評前律政司司長到庭撐場的文: 從曾蔭權的審訊看「避嫌」,  我也不得不稱讚自己, 我都算觀察力不弱, 當時已指出這些名人名筆到庭撐場不妥當的地方。原來黃仁龍也是由公關公司安排入席的。人生如戲, 戲子在高院粉墨登場, 都算醜陋囉! Did they taint the mind of the jurors? If so, to what extent?

判詞連結; HKSAR and TSANG Yam-kuen, Donald 

2018年3月4日星期日

烏金不怕洪爐火

讀劉夢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案申請上訴許可被拒的判詞, 好像在看tabloid的報導, 盡揭政治交易的內幕, 醜陋不堪, 湊巧我在弄胡椒豬肚湯, 不期然產生聯想, 政治交好交惡交易, 隨時是反轉了的豬肚。豬肚弄得不乾淨的話, 噁心和暖胃懸於一線。

所謂tabloid, 我是指辯方在案情事實方面的講法, 而並非判詞中的法律討論。梁、劉由互相利用, 惺惺相惜, 至兔死狗烹, 反目成仇, 建基於比薄冰還要薄的感情, 具體又實際的利益關係。你投我一票, 我一定會報答你,  贏了就分個餅給你。這跟賄選有甚麼分別? 我不懂分辨。

人生是充滿矛盾的, 劉夢熊被廉署拘捕涉及東方明珠案的控罪時, 他就發信給梁振英, 叫梁剎停調查, 否則就同歸於盡。最終他涉及東方明珠案的控罪, 陪審團一致裁定他罪名不成立。諷刺的是, 他卻因寫信游說及恐嚇梁而賺了18個月監。天意弄人, 劉夢熊坐的監卻是他自己一手做成。既然是「真金不怕洪爐火」, 就應該叫梁振英放馬過來, 我身無屎, 使乜怕你逼害。

以下所引用判詞的幾段, 概述了劉夢熊自圓其說解釋他寫信的目的:

41.  申請人解釋,當他發出「第一封信」和「第二封信」時,其信念是他被廉政公署以串謀貪污的「莫須有」罪名拘捕的時機,恰恰是他向梁特首作出連番公開批評之後、及在中央政府敲定全國政協常委委員名單的三個星期前,所以申請人強烈相信自己是被「砌生豬肉」,是梁特首指示及利用廉政公署對他作出報復、打壓、和政治迫害。故此,申請人在「第二封信」的第一段寫到:
「 我以『屈原之忠,韓信之勇』(陶傑語),『立場堅定,旗幟鮮明』(王光亞語)撐您選特首,想不到你登上特首寶座後,僅因為我『是其是,非其非』在電視媒體公開批評你幾句,兩天之後廉署就以『莫須有』罪名加害於我,而且時機是選擇在中央敲定全國政協常委人選之敏感時刻,何其毒也!」
申請人亦因而在「第一封信」及「第二封信」中提及,在公開批評梁特首後兩天,他就被廉政公署以「莫須有」罪名拘捕,質疑時機過於巧合。

42.  申請人強調「第一封信」的第一和三段及「第二封信」都是以他被指控「串謀貪污」為背景。實際上後來在有關審訊中,申請人與同案人士亦沒被控以「串謀貪污」[24],故申請人認為在整件事他是被「砌生豬肉」。

43.  申請人解釋說,2013年1月8日,廉政公署邀請他協助調查,但錄影會面後,廉署以「串謀貪污」的罪名拘捕他。申請人表示保釋後,他夜不能寐,並想起葉劉淑儀在2012年3月曾言「CY會害人」[25]。他認為自己不貪(污)不謀(私),卻如此被潑污水「砌生豬肉」,這對他政治上、經濟上和名聲上都有很大損害。在這大前題下申請人發出了「第一封信」及「第二封信」。

不貪不謀, 真的說得鏗鏘。這一段描述他的證言, 又當作何解?

35.  2012年3月梁特首正式當選。2012年5月28日下午,梁特首在其辦公室主動向申請人提出,在就任行政長官前他會辭去全國政協常委的職位,並會推薦申請人為唯一的接任人。2012年7月20日,梁特首在電話中向申請人說:「夢熊,你放心啦,我唔會過橋抽板。」

然則劉夢熊可以說他是被動的, 他沒有要求酬酢, 是梁特首主動提出的, 所以他沒有謀私。可是, 他求之不得時, 輾轉反側之外, 卻去找梁特首對質。有判詞為證, 他作供時自己講的:

38.  2012年11月6日,申請人的朋友許智明先生告訴他,梁特首早於同年8月已寫信推薦另一位全國政協委員王國強先生為全國政協常委委員,許先生並向申請人展示該信副本。申請人於是跟梁特首見面及對質。結果,梁特首在2012年11月8日終於為申請人遞交推薦信給中聯辦主任彭清華[21],但在中央敲定政協常委名單的三個星期前[22],即2013年1月8日,申請人卻被廉政公署拘捕。而最終,申請人甚至連任全國政協委員的資格也被取消。

如果這還不是「貪」與「謀」, 或者是乞求吧, 找晦氣吧。充滿汚垢的真金, 也許不怕洪爐火, 在文妓的筆下, 辱沒玷汚那些忠勇的先賢, 也不怕赧顏含羞。真的, 只要臉皮夠厚就可以了。

2018年3月2日星期五

大媽老屈?

大媽屈學生盜竊事件又掀起熱烈討論, 事件起因可參考上一篇留言的連結, 簡單講是個中二生在街上拍打了一位女士在街頭展示的易拉架, 女士指學生盜竊, 巡警經過處理, 學生反應激動, 被警察按在地上, 最後抬上警車送往警署, 之後由家人接走。

事件掀起一番討論, 可歸納為三方面, 一, 警方的處理方法; 二, 警方有沒有對《執法人員與自閉症人士溝通指引》置若罔聞;  三,  提出盜竊指控的女士(大媽)有沒有干犯刑事法。

蘋果的報導附有影片, 警察處理過程可以從影片看到(如果拍攝角度客觀, 就勝過筆墨形容)。以我自己判斷, 我看不到警察犯了甚麼錯, 我只覺得整件事是日常會遇到不幸事件的一例。警察巡邏遇到路人投訴學生偷竊, 截停學生查問, 屬正常舉動,  學生反應激烈, 連想澄清他究竟做過甚麼的機會也沒有, 警察應該置之不理, 任由這學生走/逃跑嗎? 畢竟十多歲的學生偷東西也並非匪夷所思的事, 把他截住查問了解一下也是警察份內事。當學生反抗就讓他走? 如果那學生確實偷了東西呢, 怎辦?  爭持之下, 若果警察懷疑學生是患有自閉症的,  又是否應該立即放他走呢?  萬一這學生在激動下離去而產生意外(譬如被車撞到), 警察又會被指控breach of duty of care, 沒有妥善考慮這學生在激動後的安全問題。批評警方處理這件事的方法的人, 有沒有提出確切的處理方法來呢?

警察有沒有罔顧或違反《執法人員與自閉症人士溝通指引》, 對此作批評的人恐怕要先翻開這指引來看,  然後才去講怎樣沒有跟從。據新聞報導講, 警察把學生帶到警署後就通知家人把他接走。指引第2頁這樣講:

C. 執法人員應採取的步驟 

當執法人員發現當事人的行為或反應不尋常,溝通上有困難, 或懷疑他/她可能有自閉症特徵,執法人員應第一時間聯絡其父 母/監護人、照顧者或與之有關的專業人士,以確認對方是否自 閉症人士。執法人員不應單憑個人判斷去識別自閉症人士。

對此批評的人是沒有看過《平等機會委員會》的指引, 抑或是覺得警察應該和學生在街上等家長來? 以當時的環境看, 警察可以索取到家長的資料嗎?  甚至有人擔心如果警察指控這少年襲警/拒捕, 他就百詞莫辯了, 這種想法不是有點過份/想歪了嗎?

作出指控的女士, 很明顯受到社會輿論責難, 傳媒甚至找法律界人士去評論她是否犯法, 不是太無聊一點嗎?  這個無知婦人, 很明顯在發難, 拍她展示甚麼的易拉架就指責別人偷竊, 多看她兩眼就可能說你想非禮, 除非無知潑辣是犯法的, 否則就不用動腦筋把她繩之於法吧。警察當時多問她兩句, 已經知道發生甚麼事, 所以也沒有請她去警署, 我們有需要認真去討論她犯了甚麼法嗎? 討厭她, 批評她, 把她叫大媽, 這懲罰已不輕了, 就由他去吧。

在日常生活中, 總會有不如意、不幸的事發生, 任憑誰人可以天機算盡, 天機也不能盡算的。假若拍打易拉架的學生沒有自閉, 只是頑皮, 遇到警察, 警察也只會講:  細路, 唔好咁孬搞人啲嘢,  快啲返屋企讀書。到其時那些議員、名嘴、名筆就不用胡謅, 自暴其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