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31日星期一

麻醉醫生的「需要」之二

醫生涉摸胸測麻醉 辯方專家指做法適當

【明報專訊】麻醉科醫生張啓旋(圖)涉於2012年在施行麻醉時不適當揑摸兩名產婦的乳房,醫務委員會昨繼續聆訊,並傳召辯方專家證人、英國麻醉科醫生Lan Russell作供。 Russell供稱,用手指觸碰麻醉病人的乳房,以檢查身體的痛楚程度為適當做法,但他自己為病人作痛楚測試時,則會以檢查工具代替,不會徒手,亦不會觸碰病人乳頭。

專家﹕自己做會用工具

Russell表示,接受醫生徒手為病人測試麻醉程度,但不接受用手觸摸乳頭,「乳頭是女性的私人部位」,而多數麻醉科醫生都會避開觸碰乳頭。他指用觸碰的方式,包括用手指去按或揑病人的乳房,比起用冰塊及檢查工具更準確。

不過,當代表醫委會的律師問到他的慣常做法時,他則回應表示,自己大多使用工具,絕少徒手測試。據早前報道,T4為胸神經(thoracic nerves)中的第4條神經,而T4區域位於乳房及周遭位置。Russell續說,若要測試病人的「T4」區域,觸碰其他身體部位一定不及乳房準確。

早前控方專家證人、瑪麗醫院麻醉科顧問醫生呂美珊表示,測試多於分娩手術前進行,以測試病人接受痛楚的程度,調節麻醉藥的分量,於手術後才做並不常見。Russell昨反駁,指手術後的測試十分重要,若病人於術後仍有麻醉感,或散至較高的位置如鎖骨附近,就會呼吸困難。

張啟旋2000年曾被控非禮孕婦,其後上訴得直脫罪。被問到這會否影響醫委會的決定,醫委會主席劉允怡表示,法律上每件案件都是獨立,如最後張在醫委會聆訊中被判罪成,才會考慮以前的案件。案件於10月19日結案陳辭。

(31/8/2015)

今年5月30日寫了這一篇:麻醉醫生的「需要」,這醫委會的聆訊還未落幕。從報導看,並不知道代表醫委會的律師盤問辯方證人的仔細程度,其實只要到題,不用長篇大論,幾刀就做低佢。反正大家不在埸,都沒有機會看到怎樣盤問,不如當mock trial exercise, 我邀請law students來玩下,留言建議你會怎樣盤問Dr Russell.

和醫生的約會

過去10年一直看同一家庭醫生,一位在本地畢業的華裔女醫生,有時病了也不會看她,因為她太忙碌,要兩三星期的預約,要可以等的病痛才能看她。我一向除了運動的創傷外,都很少看醫生。最近卻和醫生約會多了。醫生一般是15分鐘看一個症,但她卻時常超時,有時一等就一小時。我對她當然不會埋怨,我通常都只會說:你今午又吃不到飯了。我試過十二點半的appointment到了1時半也未看到,在那情況下會長話短説,騰出一點時間讓她吃飯。當她時間稍鬆動時,我們就會多聊幾句,談下子女經。

最近和醫生約會頻密,前些時知她愛吃蘿蔔糕就做了送她吃,兩星期前看她就問你吃辣嗎?她説我食得辣。好!我下次做咖喱批來。今天下午赴約,早上就動手。


從麵粉做成麵團開始,把它閒置在雪櫃半小時讓材料安頓,然後就開工。


共花個多小時就製成了。


這盒只放得下9個,給醫生作下午茶吃。我從不奉承任何人,這醫生仁心仁術,所以我尊敬她。我不好交友,但所交的很多是普通平凡人。對於那些勢利小人,貪圖小利的人,攀附權貴,見到人駕駛靚車就特别熱情那類人,我都不會相交,和這些人走得很近的人,也不會是我的好友。我就是抱著未觀其人,先觀其友的心態。

我相信不少人覺得我不易相處,十分aloof,因為我原則立埸很強,適合談的人面前我健談,話不投機的我木訥。我擇友嚴格,從不隨便。有些人交遊廣闊,其中一個理由是多一個朋友好過多一個敵人。我不屑這樣做,所以好朋友不多。我樂意為朋友做點事,交友從不會看利用價值。不時收到不認識的人的求助電郵,我會盡量給點意見,事件完結通訊也會中斷。那麽,這些網上諮詢的人是勢利小人怎辦?我反正不認識他們,自己也沒本著頭頂光環的心態,寫來求救的大多心急如焚,經濟能力也差,很多都因為犯了事寢食難安,我只能提供一些程序上的粗淺意見。來函講得慇切誠懇的,回覆時就多講兩句,口吻像慣犯的我就不予理睬。

今天看醫生,正事完畢,又聊起她的兒子來。老伴相隨,興高采烈的討論一番。醫生說要把咖喱批帶回家給子女吃,哈哈,標少可能又增多一些粉絲了。

2015年8月29日星期六

檢控水平下滑?

袁國強回應江樂士 否認檢控水平下滑

【明報專訊】前刑事檢控專員、資深大律師江樂士昨於本報撰文,關注近年裁判法院定罪率跌,認為問題源於法庭檢控主任人手不足及外判律師年資淺,影響檢控質素。律政司袁國強昨回應表示,定罪率高低與檢控水平沒直接關係,否認檢控水平下滑。

江樂士於文中表示對近年檢控水平下滑擔憂,關注法庭檢控主任流失率,亦不認同律政司自2001年起把愈來愈多案件外判予剛取得專業資格的律師,形容是「把裁判法院變成訓練缺乏經驗新律師的場所」。

袁:以定罪率推算檢控水平不合邏輯

袁國強昨接受傳媒提問時否認檢控水平下滑,指近年檢控定罪數字平穩,沒有下降。他認為以定罪率高低來推算檢控水平不合邏輯,「沒有很大的意義」。他解釋,律政司決定檢控與否,只須看是否有合理定罪機會,惟法庭決定是否定罪,須基於無任何合理疑點,兩者標準完全不同,後者的標準要求高很多。

袁又指出,除了兩者標準不同,在律政司決定檢控後到最終是否定罪,中間有很多因素是檢控人員不能控制,例如證人於法庭上的證供或與書面證供不同,或在盤問過程中證人表現未如理想,故應否檢控以及最終是否定罪兩者之間沒有直接關係。

被問法庭檢控主任流失率較大和士氣低落,當局會否檢討,袁國強稱有與法庭檢控主任交流,會繼續聆聽他們及工會的意見,「當然希望可以令他們在工作上開心」。他又強調,檢控主任對香港的刑事檢控制度「有非常大的貢獻」。

(29/8/2015)

上一篇有朋友留言,問我對江樂士向明報撰文內容的看法,今天袁國強回應了他,但我仍有看法。司法界好友也把看法告訴我,我就綜合一起評論。

江樂士近年寫頗多批評律政司的文章,我也不考究宿怨的因由,只看理據。首先,當然要看裁判法院的定罪率,這種數據,其實已計算了約30年,我不掌握這種資料,就只能聽袁國強講定罪率一向平穩,即約百份之五十。江樂士認為檢控水平下滑,似乎把原因歸咎於外判律師(fiat)經驗不足,他可能忘記了大律師公會在80年代末期已要求律政署(九七前的叫法)多給機會新晉的大律師檢控工作,讓他們汲取經驗,從宏觀角度看,這樣做沒有不妥當,經驗要累積,生意淡薄的新丁,哪有機會?真的因經驗不足而致脫罪,也難以統計比率。最重要的是,被告脫罪原因很多,並非單一因素。過往一年涉及社會運動及示威的案件,不少脫罪的原因是控方證人的誠信受到質疑,這根本與檢控官的能力無關。在裁判法院層次的案件,警方調查的能力和質素也基本上不是最好的,有時會本著「由個官判」的心態,那就有先天不足的問題。另一原因可能來自裁判官本身。上訴法庭有些批評相當嚴厲,涉及法律犯錯就無話可說,有些只涉及案情事實的看法不同,定罪也被推翻。有些裁判官會選擇少做少錯,拖長審訊以減少工作量,甚至多判被告無罪,多給benefit of doubt,又不用因定罪而花時間寫上訴,更遑論會受聽上訴的高院法官罵,何樂而不為?涉及法律觀點的就以案情事實來脫罪,不用花時間去研究法律,便不會露餡。罵幾句被告行為可疑,但控方證據有疑點,判被告無罪,天衣無縫,安寢無憂,因為控方難以案情事實提出上訴。若果把被告定罪,被告用甚麽理由,甚至沒有明確理由,都可以上訴,裁判官就要交功課了。

我當然明白裁判官基本上不喜歡經驗不足的外判律師做主控,因為他們甩漏的時候,可能會導致被告脫罪,法官又不能過份干預,否則會失去中立角式。江樂士的批評過於片面,如果他撰文的動機是看制度的問題,我上面的多種脫罪原因他又為何不提呢?我真不明白他不時向不同報章撰文的原因,真的喜歡寫,何不開blog?牌頭夠照,一定有很多讀者,我也希望去留言學習下。

2015年8月27日星期四

浪漫橋

上星期四北上Swansea,青天藍水,這星期下了幾天雨,水塘滿溢,幾乎要打消漫遊念頭。今早陰晴不定,幸好沒有下雨,皆老伴一於往浪岸漫遊,取其浪漫之意,不囿於romantic的外來音譯。

人煙杳至處,標少獨憑欄

驅車南下離家77公里的Sea Cliff Bridge一遊,個半小時便到了。適值潮訊,風浪頗大,沒有青煙藍水,卻有霧靄沉沉。塔斯曼海浪打浪,天邊浮雲雲疊雲。橋長半公里,行車道畔讓人行。因為是閒日,車疏人稀,與大自然携手,不受絲毫打擾。下星期已踏入春天,天氣漸暖和,頭頂卻不生煙。這是談情説愛的勝地,洗滌心靈的樂土。知己可以交心,聽不入耳的説話便隨風飄去,水花不足就以浪花搭夠,不怕擾人,也不會被人所擾,浪聲蓋過調笑聲。老伴喜歡郊遊,懶洋洋倘徉,看飽了隨時走。

橋下界紋岩石,老伴叫它「鬼之洗板」

不管這種岩石叫甚麽名堂,在新南威爾斯多處都見到,神斧之功,豈能雕琢。我愛這橋的寧靜,隨便就可以拍張照片,根本無需避開遊人倩影,沒有大媽叫嚷,也沒有小孩便溺。

幾百米長路,一個人也無
真的去遊覧難免要上洗手間,我建議在距橋100米前先去造訪:

Leeder Park at Peterson Road
這種電器化洗手間,按掣開關門,自動冲水,把手放洗手處,自動出水然後出風。洗手間所處海邊,岩石中建了個rock pool。未行橋,先觀浪,呼吸帶著鹹氣的海風,洗滌歲月斑跡。

岩池
去這崖畔橋走走,車泊到那裏好?未到橋之前有泊車指示,過了橋之後也有左邊路肩的泊車處,費用全免。錯過了上面所講的洗手間也不成問題,過了橋再前行200米的右面也有另一洗手間。崇尚平淡自然生活,呼吸天地靈氣,不用去趨之若鶩,充滿俗氣之地,平淡中心靈珣爛,超然物外。找間cafe,坐下看幾頁書,或談點心事,我沒其他物慾了。

2015年8月26日星期三

落車熄匙

父母落車未攜車匙 兩童被困句鐘

【明報專訊】一對夫婦留下分別只有2歲及4個月兒子在車廂,未帶車匙下車後發現車門鎖上,兩童被困車內,幸車輛引擎及冷氣仍啟動,消防接報到場,但車主決回家取後備車匙,兩童共被困1小時才解困。汽車專家指出,不同車輛或有不同自動鎖車方式,提醒司機停車必須熄匙,車匙要跟身,若有人在車內便不要把窗全關,以免釀成危險。

消防欲破窗 父返家取後備匙

現場為赤鱲角機場二號客運大樓對開露天停車場。昨晨8時許,一名36歲外籍男子駕駛其新款寶馬X5房車,載着35歲妻子及兩名分別2歲及4個月大兒子前往機場。泊車後,兩夫婦離開車廂到車尾箱取行李,未有攜車匙下車。

兩人其後發現車門已上鎖,在外面未能打開,車匙又留在車廂內,兩子因年紀尚幼未能自行開門,被困車內,車主情急報警。尤幸當時車的引擎及冷氣仍啟動,兩童未有缺氧等即時危險。

警方及消防員接報到場,與事主商討開車門方法,包括打破車窗救人。其後事主提議自行乘的士回家,取回後備車匙折返,終打開車門救出兩兒。兩人被困約1小時,未有受傷,毋須送院。

本報昨午向寶馬香港發電郵在及在其官網留言查詢有關型號汽車的正常鎖車程序、會否自行鎖上等,至昨截稿前未獲回覆。

專家:倘車內有人 窗勿全關

香港汽車工業學會會長李耀培指出,不同品牌或型號車輛,若有自動上鎖功能,其開動方式或有不同,有的會在行車期間自動上鎖;有的在關上車門但不行車一段時間、如1分鐘後會自動鎖車;也有在車內設中央鎖,一按即可鎖車門等。

他提醒駕駛者停車時必須熄匙,車匙亦要跟身,若不熄匙,引擎仍啟動,車內人有可能不為意地開動車輛造成危險。若車主有需要短暫下車,車廂內又有老弱或年幼子女,不要把車窗全部關上,以保障車內的人安全。

李耀培又指出,若車門始終未能打開,便要打破車上面積最細的「雞翼窗」,再伸手入車內開門。

(26/8/2015)

這件事有驚無險,以前看過不少意外是小孩留在車廂內焗死的新聞,最甚的是父母去賭場賭錢,因小孩不能進去,便把他們留在車中,為了安全把車門鎖了,在炎熱氣溫下活生生焗死。

上面這則新聞,其實司機已違法,就是這一條:


章:374G PDF標題:《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憲報編號:
條:44條文標題:離開汽車及開啟車門版本日期:30/06/1997

(1) 任何掌管在道路上的汽車的人,不得在以下情況離開車輛─

(a) 未有將引擎停止;及
(b) 如該車輛裝配有一個能固定的制動器,則未有固定該制動器以便有效地防止至少2個車輪轉動(或如該車輛只得3個車輪,則有效地防止至少1個車輪轉動)︰

但─

(i) 如消防服務車輛的引擎的運作,乃用於救火或泵水用途的,則(a)段並不適用,以免防止該引擎的運作;或
(ii) 凡車輛經設計以使其引擎用於驅動車輛以外的其他用途,且有司機看守,則(a)段不適用。

(2) 任何人不得開啟,或致使或允許打開在道路上的汽車或拖車的任何車門,以致對任何人造成傷害或危險。

違反這條,最高可罰款$2,000。

私家車入了P波,拉了手掣,沒有熄引擎,會出事的機會不大,除非有小孩在車上亂搞。像這次的事就出在貴車keyless entry的設計了。司機一定是在下車時按了鎖車掣,走去車尾只按開尾廂掣,拿行李時把車匙放下留在尾廂裏,拿完行李忘了取回車匙就關了尾廂,所以就不能開門。我開的日本車因為價廉就不會發生這問題。這種貴車的設計,根本沒有匙膽,所謂車匙其實只是一個藏著micro chip像遙控的東西,開車不用插匙,因為車匙並非傳統那種,只按標板的start掣就可開車。

石永泰談法治

上一篇有讀者留言,問我有沒有看這一篇:【最後防線 4】專訪石永泰(上):過份警惕,便是危言聳聽,我看了這訪問的上下兩篇,雖然有些看法不盡同意,我對石永泰説話中肯的態度十分敬佩。這篇訪問跟王式英那篇明顯不同,記者個人立場沒有穿插於文中。石永泰對暫委法官的價值及看法有異於王式英的,如果有座談會,兩人就可能會針鋒相對,所謂相對,我是指對司法獨立及委任法官的看法。王式英對暫委法官大肆評擊,石永泰明顯看法相反,訪問其中一段這樣講:

香港司法機構全職法官短缺、人手不足以處理案件的問題,已存在多年,石永泰同意有需要改善,但由此引申至暫委制度有毛病,甚或暫委法官質素出問題,他說是「上綱上線」,極之反感:「終審法院五個常任法官,馬道立李義鄧國楨霍兆剛,全部暫委過架喎,他們暫委的時候全部都是首屈一指、響噹噹、獨當一面的御用大律師或者資深大律師喎!咁質素有無問題呢?」

對於陳碧橋判決以胸襲警案引來的反響,石永泰憤慨:

亦因如此,石永泰對大眾對「胸部襲警案」的反應極其氣憤。在他看來,就算判決有誤,當事人亦可上訴,但外間對暫委裁判官陳碧橋的質疑,卻明顯過火:「你要 attribute 一些 ulterior(別有用心)或者 corrupt 的 motive 比一個人,是好嚴重的事。基本上淨係講一個『法官係藍絲帶,佢刻意地為了取悅政權、收了好處,走去判某個判決』。這個已經完全偏離可以接受對判詞對錯(評價)的限度。」他毫不諱言。「慘得過有人 like?慘得過好多法律界有頭有面的人都唔出來駁佢?」

那些人是法律界有頭有面的人?可謂呼之欲出。時常喜歡用藍絲、黃絲來作二分的人,應該用心看這篇訪問,不是叫你照單全收,而是看下沒政治立場的資深法律人怎樣看法治。別一味呼天搶地的這樣已死那樣已死,很多講這種話的人其實是腦袋已死。

2015年8月24日星期一

與電車比併

與電車競速40人僅4贏 「實際行動證電車價值」

【明報專訊】退休政府規劃師薛國強早前向城規會提交申請,建議取消中環至金鐘電車路軌,以改善中環交通擠塞問題,並指「行路可能快過搭電車」,事件觸動不少團體於網上發起保育電車行動,有40名跑手昨清晨響應網上號召,與電車競跑,測試能否快過電車。同日「捍衛電車大聯盟」成員健康空氣行動丶創建香港發起遊行,要求城規會否決薛國強的申請,及於中區設立電車及行人專區。

「跑都追唔上」 質疑「行路快過電車」論

專頁「馬拉松 看世界」發起名為「人對電車8.6公里跑」競賽,昨日約40名跑手參與,與往跑馬地方向的首班電車「鬥快」。起點位於西環堅尼地城吉席街,終點為跑馬地電車終點站,全程約8.6公里。電車於清晨5時開車,約5時38分駛達終點,最快的跑手於5時32分抵達終點,最終僅4人快過電車。活動分為「跑手組」及「觀眾組」,「觀眾組」共4人,他們乘坐首班電車,與跑手於終點會合。

計劃參與馬拉松的跑手K sir表示,昨日用了約39分鐘跑畢全程,排名第十多位,最慢的跑手花約1小時。他指由堅尼地城至西營盤正街一段,大致能與電車平排,但在上環後至跑馬地一段就追得非常吃力,僅可遠距離見到電車。「當我們跑都追唔上時,對有關人士稱步行比電車快的言論,有很大質疑。」「觀眾組」吳小姐認為,是次活動「跑手用實際行動去證明電車的價值」,故到場為跑手打氣。

團體倡中環設電車行人專區

「捍衛電車大聯盟」成員健康空氣行動丶創建香港亦發起「與叮叮同行 一步一腳印」活動,由西港城迴旋處遊行至中環路邊空氣監察站,遊行隊伍約10多人。健康空氣行動行政總裁鄺芯妍表示,適逢未來中環灣仔繞道即將建成,以及南港島線及沙中線通車,預計到時可將中區的車輛分流,故本星期會向城規會提交報告,建議政府在中環德輔道中路段,從西港城到畢打街,設立電車及行人專區。她又說,將電車趕出中區「只會進一步加劇私家車流量,令交通更擠塞、空氣更污染」。

本報記者曾電郵運輸署,查詢於中區增設電車及行人專區可行與否,至截稿前未有回覆。而政府早前已刊登聲明澄清,指薛國強的建議不是政府的建議,亦不是政府委託的顧問建議。

(24/8/2015)

行路是否快過搭電車,真的要以比賽來測試嗎?為何不以數學方法計算速度,再加入其他變數來運算,那才是科學方法。實際競賽只能當作遊戲,而不是客觀事實,結果不能作準。電車存在的價值,在於保存城市特色,車費便宜,方便短程代步,多過其他因素。跑步追不追得上電車速度,要視乎跑的長度,及個人的速度,這次比賽根本沒有参考價值。

究竟電車能夠達到甚麽速度呢?希望我記憶中的資料還準確。我對上一次處理電車的交通意外起碼是十幾年前的事,幸好這些年間電車的機件結構應該沒有改變,改變的只是車身用料,車廂座位等facelift。以前電車速度的控制桿是平面的,分成8段速度,每段兩英里,最高時速是第8段,即16英里,換算成約26公里。從上面的報導可見,電車由吉席街開到跑馬地,全程8.6公里,花了38分鐘,即平均時速是13.6公里。那是清晨時段,交通疏落,乘客稀少,上落客停站時間短,當然停燈在所難免。最快速的參賽者花了32分鐘,即平均時速是16.1公里。一般人行路平均1小時可行4公里,除非電車嚴重塞車,否則行路難比電車快。

交通意外涉及電車的很少會檢控電車司機,因為電車速度慢,又受到路軌限制,不存在切其他車輛行車綫的問題,而且電車的煞車性能又不能跟私家車比,電車車輪是金屬製造的,煞車沒有ABS(anti-lock braking system防鎖死煞車系統)不在話下,而且因為車輪與路軌都是金屬,煞車後也會繼續滑行,所以要按掣放沙到車軌來制停向前衝力。

遊戲歸遊戲,感情歸感情,純以交通工具的速度看,電車存在的價值與快過人行或跑毫無關係。

2015年8月22日星期六

無屍謀殺案

不少人想我講對秦嘉儀案的看法,我都不敢胡謅,因為真的不懂。前幾篇有留言提出來討論,今早也收到一位澳門律師的電郵,也想探討定罪是否穩妥,電郵當中有幾句這樣講:

晚輩是一名實習律師,長期以來都是 前輩博客的鐵粉,字裏行間,獲益良多!感謝萬分!

十分期待前輩能寫一下有關近期城中熱騰騰的 "無屍兇案" (案件編號:HCCC 428/14)的看法,案中環境證供很強,但是,在沒有屍體以及被告零合作的情況下,實在存在太多合理疑點。儘管不能完全推翻"謀殺"的"可能性",然而仍然有太多其他可能性,例如:誤殺、自衛殺人、死者病發身亡,等等。

雖然我不看蘋果,上一篇有朋友把蘋果對此案的報導連結留下,我也懶得去找別的報導,就把蘋果的報導貼出來:

無屍體無法證無招認
董事謀殺情婦囚終身


【本報訊】已婚證券公司前董事殺情婦兼毀屍滅迹案,經大半個月審訊,陪審團昨退庭商議僅兩小時後極速裁決,一致裁定他謀殺罪成,依例判終身監禁,成為開埠以來首宗「無屍體、無法證、無招認」入罪的謀殺案。法官指若非得淘大花園完善閉路電視系統及警方調查,被告或逍遙法外。據悉被告將提出上訴。

記者:蔡少玲 梁偉強

現年41歲被告陳文深曾任職國泰君安董事,昨聽到罪成時木無表情。主審暫委法官司徒冕稱,根據閉路電視片段,33歲死者秦嘉儀2011年10月5日返回大廈單位後,就沒再外出,陳在10月6日到訪秦家,並於翌日利用巨型尼龍袋將屍體搬走。法官指,陳雖沒透露為何和如何殺害秦,及怎樣處理屍首,但在強而有力的環境證供下,他最終被陪審團裁定謀殺罪成。

閉路電視成關鍵

法官稱,案中曾有傳聞證供關於死者想向陳報復,要大爆他涉及內幕交易,但因屬傳聞證供,故庭上不作披露。法官讚揚調查本案的警務人員,指本案是一宗無屍首、無武器、無明顯殺人動機和無招認的案件,調查起來尤為困難,若沒有他們的參與及淘大花園完善的閉路電視保安系統,陳今日或會逍遙法外。

由於死者的友人曾因死者失蹤而報案,但警方因她不是親屬而不受理,法官要求警方提供報告,解釋處理失蹤人口個案的程序,明言或有需要改善制度。

死者秦嘉儀是四川人,2001年下嫁港人,2006年獲單程證來港,同年底於夜總會做小姐,翌年離婚並搭上已婚的陳文深。陳在2009年購入牛頭角淘大花園E座一單位讓秦居住。但二人不時吵架甚至動粗。2011年陳遭妻子揭發婚外情,二人關係更差。

據閉路電視及陳的八達通卡紀錄,陳2011年10月6日傍晚到秦家,個半小時後出街買巨型真空袋、手套、除臭劑、螺絲批和保鮮紙後折返,再逗留個多小時後離開。翌日早上,陳攜同膠袋和尼龍袋再到上址,30分鐘後用手推車推着一個尼龍袋離開。之後數天他指示裝修工清空單位,又在公司致電秦手機,用秦手機發短訊予她的友人說已返內地,製造她在生的假象。

陳在庭上自辯稱,被妻子揭發婚外情後已向秦提出分手,但秦不肯,患上嚴重抑鬱,要服食精神科藥物。10月5日妻表示嘗試原諒他,他遂承諾不再見秦,翌日上門找秦講清楚,秦答應搬走。他見秦已離開,遂買真空袋等物品執拾單位。

被告將提出上訴

三個月後,秦兄因一直找不到秦而來港報警,警方曾找陳協助調查但無頭緒,直至兩個月後翻看閉路電視片段,才拘捕陳,後來將他釋放。至去年3月再次拘捕陳,陳一直還押至今。據了解,被告將提出上訴。

秦嘉儀密友唐文蓮早前作供後對記者說,秦為人樂觀不可能自殺,肯定是遭陳殺害,死得冤枉,說時哽咽。她指秦在四川的家人很窮,為了接濟他們才在夜店工作,秦為人「簡單冇文化」,很崇拜陳,也因陳而轉工。秦因婚外情被揭發,遇害前半年情緒大受困擾,她向心理專家講述痛苦經歷,也在QQ網上以「情人的眼泪(淚)」留下不少傷感自白,如「人生要經歷多少坎坷才到老的呢」、「說不出的心情,矛盾,複雜」。她遇害後,親友因找不着她,也飽受折磨,兄長曾在QQ留言感嘆「小時候沒照顧好你」。即使陳去年遭起訴,仍留言說「三年了,一家人經常想起你」。

案件編號:HCCC428/15


沒有屍體可定謀殺罪已是大半世紀的法律了,但以前是靠被告承認、別人指證、科學鑑證如毛髮、血跡、牙齒、小量骸骨等。這件案甚麽法證都沒有,被告甚麽也不承認,單靠環境證據作推論,這種環境證據,一定要合理、強而有力、並且是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才可以把被告定罪。

以本案的案情而言,謀殺是唯一的推論嗎?我一直都不敢評論此案,因為不掌握案情每一細節,從報導看,可見控方依頼肇事大廈的閉路電視,從死者最後返回單位,之後就不再出現,鎖定她沒有離開。之後被告購買的各項物品帶回單位,都符合處理屍體的推論,再之後棄置所有傢俬並重新裝修,連貫來看就不單止是疑點重重了,可謂把一切可以鑑證的綫索毁滅。現代社會不會重現 'Campden Wonder' 那類案情。

Campden Wonder是1660年發生在英國的一宗謀殺案。70歲的「死者」Harrison離開在Campden的住所打算步行去兩里外的村莊,他沒有在預定時間回家,女主人派遣男僕Perry去找他,之後輾轉發展成找到Harrison染血的恤衫領,Perry向警察招認,指證是他母親及兄弟謀財害命,最後3人都被定罪,判環首死刑。判了死刑的被告死而後已,1662年Harrison卻重現人間,他對失蹤的解釋是給海盜虜走,給賣了去土耳其做奴隷。這戲劇一樣的事的真確性難以考證,但以現代的科技來看,秦嘉儀會重現的機會等如零。現代人的一舉一動都會留下數碼足印,如果她在單位內自殺,被告無需毁屍滅迹。如果她神奇地離開了單位,也沒有可能返回大陸而無出境紀錄。故此她在單位內消失是唯一的推論。

那麽,她不可以是與被告爭執被誤殺或者因其他原因譬如服過量藥物(她患嚴重憂鬱要服藥)致死嗎?本案不能跟Hello Kitty藏屍案(CACC 522/2000)(報導及上訴判辭的連結)作類比,因為該案不能斷定死因是虐打抑或毒品過量所致,故此判被告誤殺罪。秦嘉儀案的被告完全否認謀殺或者秦在任何情況下死去,陪審團沒有其他選擇,只有判他謀殺或者無罪,完全沒有基礎去推論其他死因。其他的猜測性推論就沒有説服力及天馬行空了,斷不能幻想她是否給外星人帶走。最後的問題是究竟從控辯雙方提出的證據,被告的謀殺罪是否唯一合理的推論,那要留待上訴庭去詳細再審視了。

謹此呼籲諸君,不論留言抑或發電郵給我,不要以前輩相稱,相信我除了年紀比一般讀者大之外,只是個甚麽都不懂的人,澳門那位見習律師把我叫得汗顏。我只希冀藉此平台作討論橋樑,增長見識。

2015年8月21日星期五

黃毓民「奉陪到底」

杯掟特首案 梁列證人 黃毓民誓言「奉陪到底」

【明報專訊】行政長官梁振英去年7月出席立法會答問大會期間,立法會議員黃毓民被指以玻璃杯襲擊梁振英。特首辦當日報警,黃日前被正式落案起訴,案件昨提堂。黃否認普通襲擊罪,押後10月預審,梁被列為控方第一證人,未知正式審訊時會否被傳召出庭。黃形容本案為「不普通的普通襲擊」,史無前例有特首報稱被襲,誓言「奉陪到底」。

根據控罪,立法會議員黃毓民(63歲)於2014年7月3日,在香港襲擊特首梁振英。無律師代表的黃毓民在答辯時,高叫「議會抗爭無罪」,主任裁判官錢禮向黃說法庭非發表相關意見的平台後,黃才表示不認罪。黃稱要研究後方能決定於案件正式審訊時會否聘請律師代表。

控方傳黃定光等26證人

控方昨表示,審訊時將傳召26名控方證人,遷就黃的檔期後,案件押後至10月9日審前覆核。黃昨於庭外透露,本案事主特首梁振英被列為控方第一證人,而當日在場的眾多議員中,只有民建聯的黃定光為控方證人。其餘的控方證人以梁的保鑣及立法會保安為主,控方證物則包括一疊紙及玻璃碎片等。

稱史無前例特首報稱被襲

被控普通襲擊罪的黃昨在庭外形容,本案是「不普通的普通襲擊」案,史無前例地有本港的行政長官報稱被人襲擊,而施襲者是正在進行議會抗爭的議員。黃稱將就此案「奉陪到底」。

約30多名熱血公民成員昨到東區裁判法院外聲援黃毓民,大叫「政治檢控可恥」等口號。

【案件編號:ESCC2615/15】

(21/8/2015)

黃毓民的奉陪到底根本是廢話,可以不奉陪嗎?除非甩底或者一早認罪,甚或控方撤銷控罪,否則就毫無選擇了。

特首作為被告的案件多的是,都是民事索償的。別大驚少怪,這些無聊申索,從沒有一宗成功,一開始特首便會由律師代表申請剔除自己身為被告的身分,申索人多是異於常人的人。如果你從司法機構網頁搜尋,向特首索償的理由會使你看儍了眼,這些對特首提出民事申索,由董建華開始已存在。至於特首被列為證人,不論民事或刑事案,這是首宗。列了他做證人,他想不作證也不能,因為他是受害人,沒有他的證供,這件案完全無須答辯(no case to answer),只有他才能講自己有沒有感到受威嚇。如果控方不傳召梁振英,倒不如撤銷控罪,所以控方一定要傳召他。另外,控方已明確把梁振英列作證人,就有義務傳召他了。

這件小案要牽涉26名證人,實在有點那個,浪費太多警力及公帑來調查。本案錄下事發過程的影片,黃毓民也事後受訪問,使這件案的案情事實可爭論範圍收窄。本案的審訊會圍繞梁振英在黃毓民胡亂擲東西時的感覺,及黃毓民的政治宣言。預審當日,一定會把需要傳召作供人數定為幾個,絕大部分證供會重複的證人應無需作供,以節省法庭時間。這齣戲的戲肉是梁振英及黃毓民兩人的作供。除此之外,其他證供已無吸引之處。我看不到在調查過程中要為26個證人錄取口供的必要。我相信決定檢控黃毓民,主要是要制止議會暴力,殺一儆百,重建議會秩序。

提倡以武制暴的人十分幼稚,如果可以以武制暴,就可以以武制武,或者以暴易暴,那就何需講法律,何需法庭仲裁,人人習武,看誰好打,勝者為皇。到時的法庭會是kangaroo court, 由暴民主持了。

2015年8月20日星期四

逍遙遠近遊

座落在橋的右旁就是Swansea RSL

冬將盡,午夜還在10度以下,但下午已較和暖,正好郊遊。今天偕老伴驅車往115公里外的Swansea, 沿途車輛不算多,1小時20分就到了。老伴時常嫌我駕車左穿右插,不會停留在固定一條行車綫上。我的原則很簡單,就是基本上超車不超速,只要前車慢過車速上限,我一定沒有耐性尾隨,另一方面我又遵守Keep Left Unless Overtaking的法例,超了車當然會駛回左綫,所以做成左右穿插的情況。New South Wales去年檢控了300個不靠左駛的司機,每人定額罰$311並扣兩分。很多人都不懂在高速公路駕駛,一直留在中綫。

Swansea是湖泊區,我們在湖邊繞了一圈,也在鎮上的大街蹓躂,然後到RSL(Returned and Services League)吃午飯。Swansea的RSL畔湖而立,湖中有條行車及行人橋貫穿,這橋是可以在中間兩邊下垂90度打開缺口讓船穿過的,我們也來回走了一趟。RSL餐廳的廚藝很不錯,不是一般由唐人主理那種大路粗糙的食物,價錢也比一般貴一點。老伴和我叫了兩份餐,一面看湖邊飛鳥,一邊閒聊。湊巧體育台正播放女單羽毛球賽,於是我們又談起波經來。不知不覺間又扯到平時打波的波友來,由人品講到球技,不亦樂乎,我輩中人笑料多,幼稚滑稽故事一籮籮。閒聊時間過得特别快,歸途繞别路,走湖泊區經The Entrance這河口湖走。下星期四又再浪漫,趁韶華未老心未斂,還有力氣遠近遊。

RSL外面的紀念碑:不會忘卻的紀念

2015年8月19日星期三

拉雜「法」噏風

律政司長袁國強被問到七警案的進展時,他説仍有一部分法律問題等待London Silk的意見。我想,越洋索取意見,是想避免政治指責,否則,這種刑事案,根本沒有複雜性,何需向外尋求意見。不在香港找私人執業的資深大律師,而去找英國QC, 就是為了避免授人口實,連鉛水獨立調查委員會委任陳慶偉法官主持,都可以有人留言説他是建制派的。真的別無他法,把利益輸送出去,益下英國大炮。到時要提出檢控,可要找個QC來嗎?當然不可,至少大律師公會也會強烈反對,香港可處理這件案的大狀多的是,引QC外援來做主控,高院首席法官也不會批。這樣看,朱經緯那件也外判了。如果講七警案拖了300日有多,黃毓民案,方國珊案都拖了一年有多,其他佔領有關的案,以此作標準,其實也不算長。

上一篇有人問,在案發超過一年才告黃毓民,不受《裁判官條例》第26條所訂的6個月時間內提出檢控的限制嗎?不受限制原因有兩個,其一,普通襲擊是可以簡易程序或以公訴程序提出檢控,而並非只可以簡易程序提出而受6個月的限制。其二,普通襲擊這罪行由普通法產生出來,從普通法而來的控罪是沒有檢控時限的,《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的普通襲擊描述只訂下刑罰,而並非訂立出控罪本身,所以控罪書會同時提及違反普通法和第40條。

梁振英是受黃毓民普通襲擊的受害人,他是主要控方證人,由誰來作主控呢?我相信不會外判,多數會是副刑事檢控專員級的人,外判就可能不易控制。黃毓民會自辯,他自己覺得自己口才辯才了得,律師也比不上,而且沒有律師代表的被告,律師不能講的廢話他也可以盡情放肆地講,因為法庭對這種人要較寬鬆,避免無謂爭拗,他上一次的審訊陳辭口沫不就像氾濫一樣浸了法庭幾天嗎?

2015年8月18日星期二

黃毓民掟杯

杯擲特首沒中 黃毓民控襲擊 事隔逾年 黃轟「政治鬥爭」

【明報專訊】無黨派的立法會議員黃毓民去年7月在立法會特首答問大會期間,向特首梁振英方向投擲玻璃杯,沒擊中任何人,事隔一年多後,黃毓民在Facebook透露昨接到警方通知,指律政司決定就有關事件落案起訴他普通襲擊,要求他今日下午5時到中區警署。黃毓民回覆商台查詢時稱,自己在眾目睽睽下扔水杯,並無擲中人,會交由法庭裁決,他會奉陪到底,又形容案件是「政治鬥爭」。

警方發言人說,黃毓民早前因普通襲擊被捕,由中區重案組跟進。律政司發言人確認曾就案件向警方提供法律意見,但因法律專業保密權,不適宜透露意見內容。

特權法不保犯刑事議員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議員有法律程序豁免權,任何人不能就議員在立法會內發表的言論、條例草案或動議提出民事或刑事訴訟。不過,法律界議員郭榮鏗說,若議員在立法會內干犯刑事罪行,則不受「特權法」保障。

去年7月3日,梁振英到立法會出席答問大會,泛民議員走到他面前抗議,黃毓民站上議員席枱面,先向梁擲出一疊文件,之後再將一個放在枱面的玻璃杯掟向梁的方向,玻璃杯沒擊中人,並落在梁後面摔破。

警蒐證前只通知保安惹質疑

黃毓民事發後一日主動投案,他曾質疑梁振英在事後曾拾起一塊玻璃碎,是「破壞呈堂證物」,又說會要求傳召梁振英上庭。此前,警方曾到議事廳蒐證,但因警方當時只通知了保安,秘書處和行管會於事後才知情,警方蒐證手法曾惹爭議。

律師﹕意圖威嚇可控襲擊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說,一般「普通襲擊」均涉實際身體接觸,或涉意圖令被威脅的人受驚,「若掟杯時從來並非想掟中他,只是那個杯剛好跌於隔籬」,則未必能入罪。他指立法會與公眾地方不同,蒐證需特別批准,否則或被人質疑。

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任何人因普通襲擊被定罪,即屬干犯可循簡易或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判處監禁一年。

(18/8/2015)

掟杯掟不中,究竟是眼界差抑或旨在嚇人,都不是抗辯理由。眾目睽睽下,或者靜悄悄地,也毫無關係。以前寫過黃毓民有掟杯又點?一文,引用了上訴案HKSAR v Oh Eugene Jae-Hoon HCMA369/2002,討論這類情況。該案的上訴人用石頭擲向兩隻狗,當時由證人(家傭)拖著牠們在路上遛。石頭沒有擊中證人,但上訴人被定了普通襲擊罪,定罪的基礎是上訴人的行為使證人in fear of imminent danger. 那些石頭最終擊中路邊車輛,加控了刑事毁壞罪。當時代表上訴人的Andrew Macrae, 現在是上訴庭法官(奶昔謀殺案及陳振聰案都由他主審)。該案的上訴駁回。黃毓民這件案,從法理上看,抗辯殊不容易。

黃毓民在事發後到警署投案,但他選擇「踢保」,可見「踢保」這種姿態毫無實質作用,要檢控的案,被告踢了保,終歸也要檢控,根本跑不掉。在恐嚇法官一文,有人留言講到踼保好像是一種武器,現在可以看到踢保13個月後,一様要面對檢控。我以前也寫過這一篇:踢保,不了解這舉動的實質作用的人,可以參考一下。

案發13個月後才提出檢控確實不理想,案情十分簡單,也不涉重大法律觀點,為何要等這麽久呢?延誤(delay)可以是申請永久終止聆訊的理由,本案又可以嗎?我看就不容易,因為被告要提出延誤怎樣帶來不公,表面看我看不到有甚麽嚴重不公之處。被告清楚自己的行為,似乎對事實沒有爭論,我看不到延誤對抗辯有何影響。讓我猜延誤的理由我就猜這幾個。首先,被告踢保,他不用時常去警署續保,警察處理此案也少了迫切性。第二,自佔領以來,林林總總的事件,律政司刑事檢控科工作量激增,我想不少人已做到白髪蒼蒼,給予警察法律意見所需時間自然增長。這個社會,很多人都在虛耗生命,兩敗俱傷。第三,最傷腦筋的考慮是,如果控罪列出襲擊的受害人是梁振英,他就要出庭作供,這是史無前例的事。以梁振英的性格,他當然不怕鬥嘴,但是傳他作供,又會把香港登上國際新聞。這種情況會變成辯方的政治把戲,審訊結果並不重要,過程就肯定會帶來很多政治議題。故此,權衡輕重要花上很多時間。如果受害人不是梁振英就易搞得多,譬如是當時在梁附近,因擲水杯而受到威嚇的人。若是如此,梁振英就無需出庭。當然要他從來都沒有錄取口供才可以,否則辯方也會申請傳召他。他從沒錄取口供就可以抗拒被傳作證人。這件事今晚當黃毓民到警署報到後就會清晰了。

2015年8月17日星期一

心中有火

不知Andrew怎樣得罪了這位自稱不認識他的人,在這篇文……悼Andrew Kan的留言可以挖南華早報在1995年11月23日的報導來問我看法。如果有十冤九仇活著不去算,不如留待同歸故土時清賬。不是有心人,又怎會20年前的材料也翻出來。我寫文悼念故友,也無歌功頌德,輕描淡寫一點瑣事,誌淡淡哀思,又何必咄咄逼人?95年的指控,是被告以律師失職作為上訴理由,今時今日這種上訴理由也很常見,連資深大律師一樣會成為指責對象。這種指責,成功的時候不多。就算有過失,人生路上,誰無瘕疵?又有誰沒與荊棘擦身而過?人已歿,還要鞭撻,情何以堪!若衝著我來,我未死喎,要鬧做乜唔鬧我啫?今天醫生説我血壓偏高,我想因為我還有火,還有激盪的心,還為不平而鳴。

也是南華早報的報導,是本月13日的:

Obituary: Hong Kong barrister and feng shui master at heart of Nina Wang will case

Andrew Kan's most notable case of recent years involved the will of billionaire Nina Wang

A barrister and feng shui master at the heart of one of the city's most high-profile trials in recent years has died at the age of 57, two lawyers confirmed on Wednesday.

Andrew Kan represented another feng shui master, Tony Chan Chun-chuen, in the 2013 case in which Chan was convicted of forging the will of Asia's richest woman, Nina Wang Kung Yu-sum. Chan - who has since changed his name to Peter - is serving a 12-year sentence.

Lawrence Lok SC and another barrister who worked in the same chambers as Kan confirmed his death. He passed away at Pok Oi Hospital in Yuen Long, and is survived by a daughter.

Kan, who kept a relatively low profile despite a long and successful legal career, was himself a geomancer and "effective feng shui master", according to Lok, who called him a "dear friend".

Law Society president Stephen Hung Wan-shun said Kan was at one stage one of the few Chinese barristers who conducted trials at High Court level.

"Andrew is a very nice person. He is very senior in the field and a good counsel," Hung said.

Kan graduated from University College London with first class honours. He was admitted to the bar in England in 1983, and in Hong Kong the following year.

His most famous case was that of Chan. He told jurors that videos showing the former Chinachem head - who died of cancer in 2007 aged 69 - locking lips with his client and having his hands run all over her body were not degrading to her.

"In fact there is nothing degrading to Nina Wang. She was happy [in the video]. She was smiling," Kan told the court. "We see a person who lost her husband and had no children appearing in the video to be happy. What's the problem with that?"

2015年8月16日星期日

恐嚇法官

涉恐嚇法官陳碧橋 熱血公民成員被捕

明報專訊】處理反水貨客示威案件的暫委裁判官陳碧橋,宣判女示威者以胸襲警罪成當日,主動透露將案中被告定罪後曾受威嚇,令他擔心人身安全,律政司長袁國強當時表明高度重視事件。警方昨晨於天水圍拘捕一名熱血公民成員,指他在網上發布具恐嚇成分留言,涉嫌「刑事恐嚇」,昨晚仍被扣查。

網上發布留言

警方表示,就一宗有人於一網上平台發布內容含有恐嚇成分留言的案件,新界北總區重案組經深入調查後,昨晨約7時30分,在天水圍天耀邨拘捕1名29歲姓陸本地男子,他涉嫌「刑事恐嚇」被捕。

《熱血時報》昨日指出,熱血公民成員被警方上門拘捕,指他涉嫌「使用電腦恐嚇陳碧橋」,被帶往天水圍警署,再轉往大埔警局,該成員家中電腦、手提電話等亦被重案組探員帶走。

熱血公民成員黃洋達表示,已派律師協助被捕人,由於仍未完成程序,他亦未知對方因發布什麼言論而被捕,但說得知事件後,自己曾在網上看過該名成員的言論,看不到任何有懷疑「踩界」的言論:「有評論陳碧橋,但睇唔到有恐嚇成分。」他指對方昨晚仍被扣查於大埔警署,保守估計或今晨才能保釋。

黃洋達質疑「純粹交差」

黃洋達質疑,因陳碧橋指被威嚇、袁國強稱必定會執法,在官員「講大咗」下才要執法拘捕熱血公民成員,是「純粹交差」。他又認為警方並非以藐視法庭罪名拘捕,反映警方亦理據不足。

曾參與光復行動的本土民主前線發言人黃台仰表示,他認識的人中沒有因被指恐嚇陳碧橋而被拘捕,未清楚熱血公民成員因哪些言論被捕前,難就事件評論。

(15/8/2015 明報)

熱血仁兄今天獲得保釋,這件事怎樣發展要拭目以待。黃洋達質疑警方為了交差才採取拘捕行動,是否交差呢?我這個晚上就花了來找案例,找到要拭目,因為看了幾十單刑事恐嚇的上訴,眼都花埋,拭極都矇矓。要找類似案情真不容易,因為法官不是嚇大的,所以案例難找。終於,勉強找到這一單。這單發生在20年前,後生嗰啲就唔知囉。這犯罪集團顯赫一時,為首的是黃桂芬,坐完監後撈正行,連共產黨都拉攏佢地。長話短説,主角是黃桂南,黃桂芬的其中一個細佬。黃桂南當年為了大佬入獄四處奔走,飛埋去英國向馬卓安申訴。在香港則對律政司(當年叫法,現在律政司不是指司長,而是指Department of Justice)馬富善潑墨水,又廣發詆毁恐嚇信給高官,包括陳方安生、高院法官王見秋同埋佢個女、懲教署長黎明基兩公婆,負責檢控黃桂芬的艾勤賢(Egan),陣容鼎盛,最後判監3年零8個月,上訴駁回,判辭連結在此:THE QUEEN AND WONG KWAI NAM CACC000376/1996,自己睇。判辭好短亦好易睇,唔好偷懶,click入連結就得。熱血嗰啲,萬勿錯過,我為你哋打底揾得好辛苦,我好認真唔喺交差架。




2015年8月15日星期六

悼Andrew Kan

大 狀 接 連 去 世 陳 振 聰 上 訴 受 影 響


簡 定 濤 ( 右 ) 曾 是 陳 振 聰 ( 左 ) 十 分 倚 重 的 大 狀 。 。

  (星島日報報道)二○一三年為陳振聰打偽造遺囑案的執業大律師簡定濤(Andrew Kan),周二深夜在錦綉花園寓所內暈倒,送入博愛醫院搶救延至昨日清晨六時許因心臟衰竭不治,終年五十七歲。這是今年第二位曾為陳振聰打官司的大律師病逝,有關方面正評估對原定下月開審的陳振聰上訴案的影響。

  有法律界中人對於簡大狀突然死亡事件感到十分震驚之餘,亦表示事件「好邪」,認為這筆涉及逾八百三十億元的遺產,彷彿被人下了「詛咒」般,多人企圖佔據或觸碰官司都似乎會落得不好下場。

  今年二月十三日,曾為陳振聰打偽造遺囑案初期提訊的資深大狀金力生(Alexander King),亦因腦癌去世。
............

(13/8/2015 星島日報)

寫上一篇關於Andrew Chan的任命時,好友whatsapp我,問我知不知到Andrew Kan的死訊。我一向沒有看星島,所以不知。上一次見到Andrew簡是兩年前在東區法院的門口,我剛巧跟舊同事在法院附近吃完午飯,Andrew也吃完飯返去繼續下午的審訊,大家寒喧幾句,匆匆而别。當時的Andrew比以前稍廋,不再是「肥簡」了。生命轉瞬而逝,豈不使人欷歔。Andrew一向研究紫微斗數,九七時叫我賣樓,他說樓價會大跌,我沒聽他的。他知我移民時叫我讀書和注意健康,讀書我沒聽他的,因為我不是那種料子,注意健康我就不用聽他,我一向都注意,但身體的毛病也避不了。

Andrew曾經想度我升仙,帶我去買一兩本紫微斗數的入門書來看,我卻看不入腦,束之高閣,那是很多年前的事。我從不相信鬼神玄妙,人改不了自然的定率,或者叫宿命,那就由他去吧。我也想度他升仙,帶他去茶庄品茶,最後他也沒有愛上喝茶。陳振聰的天圖佈局也不能算到自己的下場,Andrew代表他可能因為大家有點共通語言。陳振聰在玄學方面豈能跟Andrew比,陳在作供時已承認不懂風水,無疑他在呃神騙鬼。Andrew在行内卻是玄學知名的。

不知Andrew對自己起了個怎樣的命盤,fugacious life,  perpetual soul,生命轉瞬即逝,靈魂長存不滅。


2015年8月14日星期五

鉛水調查

特首委陳慶偉黎年查鉛水 建制歡迎 泛民促特權法調查

【明報專訊】特首梁振英上月中宣布將根據《調查委員會條例》,成立法官領導的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食水含鉛超標,事隔近一個月,行會昨召開特別會議,決定委任高院原訟庭法官陳慶偉擔任委員會主席、前申訴專員黎年則任委員,委員會將於9個月內提交報告。建制派歡迎政府有關任命,泛民認為委員會並無追究責任,要求立法會引用特權法調查事件。

……
(14/8/2015 明報)

終於委出獨立調查委員會人選了,近期罵官的人多,最終也是找個法官才有足夠公信力。成員只有兩個,但都很夠照。陳官之所以被委任,我相信與背景有關,當然是純猜測,陳官出身藥劑師,在英國肄業,具備一定醫學常識,他坐過一兩年死因庭,每當涉及醫療方面的聆訊,他不會被天花龍鳳的專業講法騙倒,他懂得深入盤問。另一成員黎年做過廉政專員,我對這個班底充滿信心。

2015年8月13日星期四

Suck Eggs寸嘴篇

本來年紀大了就不太想在網上爭論,皆因在暫委法官一篇引發的兩則留言。要來挑機的人如果有本事的,指出我錯處,就算語帶辱罵,我也只好認衰,不會爭論。可是,我明知那留言的人滿腦是草,叫了他不要teach your grandma how to suck eggs, 他還要來纏擾,我就要示範一下怎樣去寸嘴。不論班門弄斧抑或在易牙面前弄釜,沒有三招兩式,撚不出三兩味小菜,索性就不要獻世好了,所謂獻醜不如藏拙,就算用了匿名,一様會內心自慚,夜半赧顏,因為這匿名心中雪亮,我這篇在罵他。而且,還要連累其他匿名蒙辱。本來對這種毫無智慧的人不用花費唇舌,可我也趁這機會對這些沒有思考能力的人作點示範,下次真的想開口説話,不如找點東西吃,塞住把口。

留言是這兩則:

辱罵與否誰下標準. 王批評暫委制度你卻以報紙錢的糾紛去辱罵他
批評暫委制度和報紙費用糾紛有何直接聯繫? 難道有財務糾紛的法官或者個人就不能評論暫委制度了?
再者, 5年不付報費, 報販卻送了5年報紙, 不覺得奇怪嗎?

我寫該文,主要是說明暫委法官有三種,因為《立場新聞》訪問王式英那篇主要只講出暫委裁判官的問題,加上撰稿人思路不清,胡亂推論,我才會動筆。文中我附上《立場新聞》的連結,以免誤解引致誤導讀者。我也講了對王式英不存好感的原因,也道出王式英對暫委制度的批評也可能有合理之處。我從無因為他欠報販錢對簿公堂而貶斥他對暫委法官的批評。反正打開了這話盒,我就索性討論報販一事。到現在翻這舊資料找到的不多,只有這一則:高院法官被追討報紙費 王式英應訊笑稱:第一次俾人咁搞法,其中一段這樣講:
…………
電腦出錯無法聯絡

申索人於入稟狀要求追討02年至05年10月訂閱《經濟日報》的費用合共6,798元。報檔東主李耀家庭外回應指,由於公司電腦系統曾出現問題,遺漏幾名客戶資料,5年後才發現一直沒有向他們收費,當中包括王式英法官。李相信王官絕對無心拖欠訂報費,惟因王官公務繁忙,難以聯絡,才入稟興訟,以求解決事件。


雙方協議五千元和解

李同意公司也要負部份責任,「好似你晚晚去餐廳食飯,過咗5年先一次過收你錢,係人都驚」,故公司除因法定期限已過而少收1年費用,自願再扣減1年索款,而王官亦爽快答應賠償,雙方協議5,010元和解。

…………

如果有朋友一起吃飯,有人先結了賬,其後忘記了向你討款,如果你記得,你會因為朋友沒有向你追討而蒙混過去嗎?如果去買東西,店員多找錢給你,就可以袋袋平安,因為你沒騙人錢,只是别人多給你,這講得通嗎?報販一直沒來收錢,換了是我就會主動找他清賬,要等5年通脹,抑或等到混賬?自己忙也可以吩咐書記去找數,何難之有?假設法官真的忙到連吃和拉的時間都沒有,與世隔絕,報販聯絡不上,他總會收到小額錢債法庭通知有關報販入稟一事,在那階段也不找報販找數,還要報販上庭。報販手停口停,入稟填表要走一趟,上庭又走多一趟。可能王官想光明磊落,上庭解決,以示公正。可知小額錢債庭那法官低他幾級,上到法庭帶來的尷尬怎樣避免?如果有事實爭論法官可以不信法官嗎?所以,可以避免就應該盡量避免自己在同袍席前的訴訟。(這裏還有個untold story,我不想再講)。上到法庭和解,報販到頭來要少收一年錢,不論甚麽法理依據,換轉是很多普通人,販夫走卒,都會因為虧欠人錢抱歉,會多給一點作補償,怎會接受報販扣減。這豈不是給人欺凌的印象?

不管你講禮義廉恥,耶穌基督,真神阿拉,普世價值,我對某些人因此無好感不是絕對合理嗎?就算不合理,那也是我自由意願,我沒有不喜歡别人的權利嗎?我在那一篇理據清晰,完全沒有把欠訂報錢和暫委法官制度的評論扯上關係,如果我有這樣做,何不直接把那些說話指出來?

Now you learn how to suck eggs?

2015年8月12日星期三

Uber經營的風波

律師﹕拉得唔代表告得入

【明報專訊】電召汽車手機應用程式Uber近日在港大行其道,一般有車牌及私家車的人均可加盟及受訓成為Uber司機,乘客則可以透過Uber程式叫車,只要輸入目的地後,附近隸屬Uber的私家車會到達,程式按距離及時間計算車費,再以信用卡付款,過程中沒有現金交易。事後Uber會與司機「二八分帳」,即Uber從車資抽佣兩成;但有關經營模式在港是否合法,一直有爭議。

法例含混 未有案例

大律師陸偉雄估計,警方取得律政司意見,所以展開相關拘捕行動,但因為目前有關Uber等白牌車的法例尚未清晰,「拉得唔代表告得入」,加上以往沒案例,涉事司機及應用程式平台有否違法仍是未知數。

駕駛者駕駛車輛擁有第三保,任何第三者都能受保,如駕駛者的車輛作不合法用途,包括非法營運,第三保會失效。對於警方及的士業界一直強調白牌車非法營運,沒有第三者保險,Uber接受傳媒查詢時表示,公司會確保所有行程都有保險保障。陸偉雄則認為目前法例針對Uber營運模式的法例未清晰,未能詮釋有否犯法、誰人犯法。換言之,「Uber無第三保」質疑或有漏洞。


律師﹕拉得唔代表告得入

Uber:確保所有行程有保險保障

陸亦解釋,不能以當場收取現金或經信用卡過數判斷有否違法,他舉例說,經營白牌車的公司甲以信用卡形式收取車資,其後以公司乙的名義將當中收入發放給司機,警方必須證明當中交易金額為司機為白牌車公司工作掙取的金錢,始能成功控告,故相信警方將會繼續深入調查,以及研究相關法例。
(12/8/2015 明報)

我不管投資推廣署推介Uber有否犯錯,我只想看這種經營是否犯法,法例當然要看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相關的法例條文。第52條這樣講:

章:374 PDF標題:《道路交通條例》憲報編號:E.R. 2 of 2012
條:52條文標題:車輛使用的限制版本日期:02/08/2012
.......
(3) 任何人不得
    (a) 駕駛或使用汽車;或
    (b) 容受或允許他人駕駛或使用汽車,
    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除非 (1984年第100號法律公告修訂)
    (i) 該車輛獲發公共巴士、公共小巴或的士牌照;
    (ii) 該車輛獲發私家巴士牌照,而乘客為教育機構的學生、教員或僱員、傷殘人士、或受僱協助傷殘人士的人; (1999年第50號第10條修訂)
    (iia) 該車輛獲發私家小巴牌照,並—
      (A) 用作學校私家小巴;或
      (B) 只運載傷殘人士以及協助該等人士的人;或 (1999年第50號第10條增補)
    (iii) 該車輛領有生效的出租汽車許可證。
.......
(10) 任何人
    (a) 違反本條的規定((2)款除外),即屬犯罪,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3月,如屬第二次被定罪或隨後再次被定罪,則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

我看這法例訂立得很清晰和簡單,通過租車的程式去安排租用車輛,講好價錢及網上繳款,之後便有車輛來接載,這車當然不是(3)(b)所列出來的,也當然沒有出租汽車許可證。以前這種車叫白牌,現在是Uber白牌,而Uber白牌就必然是乾淨舒適的車輛。乘客不用直接付款給司機就欠缺證據嗎?我看未必,法例所用字眼是「出租或取酬載客」,法庭可以好簡單去推論,司機比較難脫身。乘客租車,便有車來接載,這司機可以是甚麽身分?

至於第三保方面,很明顯這些Uber車都是以私家車登記註冊,第三保也是以私用車輛來計算保費,Uber講確保行程有保險保障,我不知是Uber另外投保抑或是指一般強制的第三保,如果是後者,我就看不到這保障是甚麽,私用或商用第三保的保費會差很遠,作為乘客,萬一發生意外有所損傷,唯一保障可能只有靠不論過失的交通意外傷亡援助基金了。

2015年8月10日星期一

暫委法官

嚴櫻這法學生在前幾篇留言,問我對前高院法官王式英接受《立埸新聞》(Standnews)訪問那篇文章的看法(【最後防線 1】專訪退休法官王式英 (上):北京影響日增 司法獨立隨時崩壞,還有下篇),王式英大肆評擊暫委法官制度,為採訪撰文的人就把暫委裁判官制度,自下結論。文章裏面有幾多説話來自王式英,讀者細閱該文也不會知道。該文對暫委法官制度的解説嚴重誤導讀者,我本來不打算評論這篇文,因為我對王式英無好感,這稍後再談。改變主意寫這一篇,正如上一篇那讀者講,我是不甘寂寞的人。我引用下面這段貼文來討論,讀者請自己隨連結去看該訪問的上下兩篇,以免被我斷章取義而「毒害」了思想。為甚麼是毒害呢?事關上一篇有人留言叫讀者小心中了「鏢毒」,我拾了那人的牙慧,但先送解藥,或者先予警告。然而,太公釣魚,願者上釣,與人無尤,算是disclaimer吧。

先看引文:
…………

暫委法官 — 破壞所有司法獨立保障

當連法官來源也來值得商榷,也就別說,更危險的暫委法官。

不少人在討論「胸部襲警」一案時,便察覺到其中一個問題,正是負責案件的陳碧橋身份為「暫委」裁判官。

但,甚麼是「暫委」裁判官?「暫委」二字,到底有何問題?

…………

暫委法官,即類似於法官的 part-time。成為暫委法官與暫委裁判官的條件,不算嚴格。概略而言,只要是香港或普通法地區的律師或大律師,並有五年經驗,即可成為暫委裁判官;而有十年經驗,則可成為高等法院暫委法官。跟據王式英觀察,由於人手不足,過去十年大量暫委人員長期出任法官或裁判官職務。例如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主持聆訊的常任法官往往與暫委法官數目一樣多。港大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去年在《明報》亦有發表文章提到同樣情況,指除原訟法庭外,區域法院及裁判法院均出現暫委法官比例過多的問題。其中沙田裁判法院更出現常任裁判官與暫委裁判官比例為 1:3 的情況。

王式英對大量聘用暫委裁判官的做法大力批評,稱之「嚴重損害司法獨立的原則」。他指,事實上在許多司法制度中,暫委法官並不能夠進行判決,這是因為他們並非如常任法官經由獨立產生、亦非終身聘用。也就是說,一切用以確保司法獨立的制度,都不適用在他們身上。此外,較之於以比較嚴謹的機制任命的常任法官,暫委法官僅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任命。正如王式英所言,暫委法官「是為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及律政司服務」。假若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或明或暗抱有政治立場,一切暫委法官的判決取態,便盡可成疑。

「幾乎可以說,持續大量使用暫委法官的做法,破壞了所有為司法獨立而設的保障。」

王式英強調:「解決這個長期問題,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律政司、JORC 與及立法會的責任。否則當我們的政治氣氛轉壞,社會對香港法治的信心受損,所有暫委法官的判決,特別在具爭議性的問題上,便會因缺乏司法權威,被批評、異議,或挑戰。」

上述一席話,正好預言了「胸襲警察」事件的狀況。


如果看了小標題,再加點幻想,就得到貼文最後的一段的結論,即上一行這句。這就是這篇文不值得信的典型例子,撰稿人在胡亂推論。暫委法官大體上可分為3類:退休後再任命、下級法官暫委上一級職位及私人執業律師暫時的任命。

已屆退休之齡的正庄法官退休後成為暫委法官,在各級法院都存在,區域法院最少。最高品秩的成為終審法院非常設法官,譬如Litton, Stock, Hartmann, Bokhary及陳兆愷等法官。上訴庭副庭長退休後暫委為高院法官,近年的有胡國興及Stuart-Moore,其他級别的不勝枚舉,這些都是審案經驗豐富的法官,他們退休是年齡的限制,腦袋可沒有退化,委任他們作暫委有何問題?貼文最後那句,暗示陳碧橋是王式英所指的「破壞司法獨立保障」的暫委任命,這不是廢話是啥?不懂箇中關係的人,看了該文就激動地罵起狗官來。一個幹了22年的裁判官,一下子變成破壞司法權威的人,講真抑或講笑?

第二種暫委是正庄法官署任高一級職位,理由有兩個。一,上級法院有空缺,下級暫委作為升級的考核。二,司法機構有服務承諾和目標,由被告被控上庭至在不同級别法庭排期審訊都希望在指定時期內完成,所以會盡量填滿空出的法庭進行審訊。

第三種暫委主要是填補裁判法院層面的空缺,邀請年資較淺,有意應徵做法官的私人執業律師來審案。這就可能是王式英批評合理之處。這種批評也有商榷的地方。我在兩年多前也寫過兩篇評論:法官空缺再談法官空缺。第三種的暫委當然有王式英所講的缺點,但好處是司法機構有機會在正式任命他們之前作能力考核,起碼可以減低請錯人的機會。暫委裁判官過多,我覺得是司法機構政務長嚴重行政失當所致。

一般人不清楚有三種暫委,就會瘋瘋癲癲的亂傳了。我也不能怪他們,因為連一篇聲稱出自退休高院法官的評論也混淆事實,對制度不認識的人又怎會不糊塗。

開始寫的時候我講過對王式英無好感,事緣是有關他欠報販報紙費5年,被報販入稟小額錢債法庭追討,最後大家和解,報販無可奈何地「收順啲」,少收2千幾元收場。不要問我為何看人報紙5年都不用付錢?也不要問我為何要搞到對簿公堂,你自己上網找這新聞看。我湊巧那一年返香港,茶餘飯後有位地院官這樣講,我覺得好啱聽:「我唔理你講乜法理,總之睇人報紙點解可以唔畀錢?」

王式英當初做地院官也暫委過,七年前高院退休後沒有暫委,與欠報紙錢有沒有關連我沒有聯想,因為不同人各具不同理由不接受暫委,有些人真的做夠了,要告老還鄉,也有人沒被邀作暫委,各有因由,三言兩語説不清。

2015年8月9日星期日

法官政協的遐想

看上一篇的留言使我光火,那反映部份香港人活在的世界。匿名君總覺得陳碧橋定那吳姓女被告以胸襲警的罪是在對共產黨獻媚,以便退休後可以東山再起。持這種看法的人,是在幻想之中再幻想。青山常在,退了休的裁判官卻爬山乏力,可以怎樣再起呢?要這樣講的人,既無實質證據,也無先例可援,自由聯想也要有點事實依據,方可作此推論。請找個退休後當上政協的法官給我看下。首先想下,在日常工作上香港這些司法人員跟大陸有甚麽瓜葛?隨了兩地稀少的法制交流,互相了解各自的制度,其他接觸近乎零。你可能把司法人員(即法官)看成湯顯明一樣,湯顯明以前就會飲酒唱K不斷地交流,司法人員不會上大陸跟他們玩這些的。有些人上去打高球都是私下三兩知己上去玩因為上面打波比香港便宜。就算舉個共產世家的法官廖子明出來,他在退休後都沒有當上政協。而且,他是特別的例子,司法界還有這種共產世家出身的人嗎?退休前他已貴為上訴庭法官,退休後被委任為甚麼獨立調查委員會主席也不出奇。可有聽過找退休裁判官去做這種高規格的調查委員會主席嗎?連退休的區域法院法官也無此資格,何況是裁判官!

一方面有人罵退休在即的司法人員還想撈一官半職,另一方面要成立甚麽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社會事故,就強調要委任具公信力的人譬如是法官來當主席,鉛水事件就是一例。這個社會具公信力的人越來越少,並不是人人都做了甚麼損害公信的事,而是社會裏的人對甚麽都不信,也對甚麽都信,合乎他們看法及脾胃的,他們就相信,他們選擇不信的就不講理由地不信,那何來公信力?當他們覺得可以用武時,他們美其名為以武制暴,他們認為濫用武力時就要求檢控朱經緯。這算是甚麽法理概念?

退休後的裁判官還有甚麽政治利用價值?大陸會委任他們做政協嗎?倒不如由產生這種幻想的人來告訴我,他們有甚麽政治價值?不要忘記,很多法官孤獨慣了都有自己一套看法,也有一定脾氣,也可以很高傲,一點也不易駕御。利用他們的司法經驗而加以委任的職位也很少,故此憑空想出一些陰謀論來是不切實際的幻想。有一次強積金管理局為了讓裁判官了解該局檢控傳票的性質而組織了研討會,當時的行政總監許仕仁也有到場,在討論時就給法官噴了一面屁。我用這例子來説明,他們不受控制,很有自己一套看法,不開畀面派對,當然不能排除有處事圓滑的人,但退了休的根本就價值不大。

陳碧橋政協?

保安局長黎楝國呼籲市民對以胸襲警案尊重司法獨立,明顯衝著近日部份市民對定罪的抗議及言論而來。甚麽叫司法獨立,即法庭的裁決不受外在因素或人事影響。法官判案不會因為社會政治氣氛所感染,也不會受威嚇而偏倚。不論法官怎樣判決,總有不滿意的人。現代審訊制度透明度高,審訊對公眾開放,也有錄音紀錄,與以前單靠法官的手抄紀錄為準進步得多,對法官及控辯雙力的保障極大。法官是否公正,無所遁形。上訴時,高院法官要翻聽審訊時原裁判官的語氣也易如反掌,所以重新審視定罪有沒有犯錯也無困難。被定罪的被告有權以任何理由上訴,脫罪的被告,律政司也同樣有權上訴,雖然可上訴空間少,這是法律程序,並不會因人而異。結果未盡人意,也得接受,輸打贏要的人,無論個人怎様看,也不能凌駕制度。

我為了陳碧橋的判決,也有留意網上的討論。對於這件案本身的議論不講,因為未能掌握審訊過程,反正被告會上訴,索性用點耐性等待上訴結果,再看判辭的理據,現階段再爭論毫無意思。在網上討論見到最荒謬的是指陳碧橋是政協,據我所知,沒有一個法官具備政協身份,根本是絕無可能的事,這種具備政治味道的身分,沒有法官可以接受的,等如法官不可以是政黨成員,不管是泛民抑或建制,這様做會違反行為指引。為何有這種瘋傳呢?大概是網絡的妄想力量。另一原因可能是明報今年6月5日這則新聞:陳碧橋政協競中大校友評議會 校友收短訊籲踢走建制,「陳碧橋政協」不是指陳碧橋是政協,而是指陳碧橋與一名政協一起競選評議會副主席一職,所以新聞標題後半段會有踢走建制的字眼。如果不看新聞內容,看了標題就誤認陳碧橋是政協,然後瘋傳,繼而瘋罵,我見怪不怪,這是香港瘋情。香港瘋癲指數超標乃家常便飯。

2015年8月7日星期五

假如我是真的

下面這兩幅圖來自Sydney Morning Herald今天一篇有關冒牌食物的報導,澳洲佳釀Penfolds被Benfolds魚目混珠。那字體一模一様,以國內普通同胞的英文程度當然分不出,如果細心看這Benfolds的招紙,包你懷疑你究竟英文是否很差。我真不明白,冒牌不能幹得專業一點嗎?都只是搬字過紙,也搬到錯漏百出。

The fake wine brand Benfolds mimics the calligraphy of the famous Penfolds brand.
The fake wine brand Benfolds mimics the calligraphy of the famous Penfolds brand. Photo: Supplied





這新聞報導太長,我不貼出來。以共產強權的手段也不能確保食物安全,更何況是冒牌及虛假説明。是不是中國太大,人口太多,所以丟架的事也特别多?

陳碧橋審非禮案

近日陳碧橋因為審以胸襲警而走紅國際,坊間對他一連串的批評失去常人理智也罷,惡意辱罵充斥網絡世界,連無知婦女也「胸」群出動,我真的想找件非禮案給他審訊,看下這些隨口胡謅的人有甚麽話説。當然,非禮也基本上是事實裁斷的案件,審訊結果毫無啓發性,釘好放好都不能反映裁判官的能力和是否公正,這方面只能從審訊過程去觀察。既然有人擔心他對婦女不公正,沒有足夠保護她們的胸脯,我就把剛讀到一宗由他審的摸胸摸臀非禮案貼出來讓那些患上偏激症,「防胸」症的人看下,不是當頭棒喝,因為他們打不醒的,不醒之餘,也希望可以對他們的虛空作出慰藉。

事發湊巧又是元朗,案發於去年,今天頒發駁回定罪上訴的判辭,控方案情如下:

2. 兩項控罪牽涉同一受害人控方第一證人胡女士。

3. 胡女士在2014年5月10日與女性友人朱女士在元朗廣場一間名為「6ixty 8ight」的女裝內衣褲店鋪內閒逛,期間被上訴人用左前手臂近手肘位置撞胡女士的左胸一下。胡女士呆了一呆,之後與朱女士一起離開店鋪,打算在店鋪外告訴朱女士發生了被摸的事情。

4. 當胡女士與朱女士離開店鋪後,胡女士感覺到有人摸她的臀部,由左向右以正常力度很快地掃了一下。胡女士之前見到上訴人在她們後方跟隨她們一起離開了店鋪,認為第二次的觸碰也是上訴人所為。胡女士立刻告訴朱女士她被人「非禮」,然後一邊盯著上訴人的去向,一邊前往商場詢問處要求他們報警處理。由胡女士盯著上訴人直至上訴人被到場警員拘捕期間上訴人一直沒有離開胡女士視線範圍。

5. 控方第二證人鄺女士是一名獨立證人,在胡女士第二次被觸碰前在店鋪外閒逛,期間見到兩名女子並排迎面而來,一名男子尾隨。該名男子然後突然加速,用左手拍向其中一名女子的右邊臀部,跟著很快地向附近的Haagen-dazs冰淇淋店方向行走,最後好像若無其事站在那裏。鄺女士繼續閒逛。約30分鐘後,鄺女士見到該名男子被警員截停,於是上前告訴警員她較早時目擊的事情。

6. 辯方不爭議鄺女士見到的男子就是上訴人,而臀部涉嫌被上訴人觸碰的就是第一證人胡女士。

7. 兩處案發地點均有閉路電視覆蓋,錄影片段在控辯雙方同意下呈堂。(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盤榮超 HCMA 591/2014)

有興趣整份看就隨連結去看。辯方的講法是證人突然轉身撞到被告,而碰到臀部屬意外。


2015年8月6日星期四

金牙大狀?

臨睡前打算把今天未看的上訴判辭一併看完才去睡,看了一半已有點睏,皆因近日身體出了點毛病。眼睛越擘越細,看著這宗「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的小案,只是事實裁斷的案件,忽然精神為之一振,就是下面這一段:

29. 就裁判官對與辯方大律師在庭上針鋒相對,從謄本可見,辯方大律師進行盤問時,先將主問複述,裁判官指盤問不是這樣的。辯方大律師便請裁判官賜教,裁判官則指若辯方大律師認為自己沒有能力負起辯護,則可以請其他律師代表上訴人,辯方大律師還是等著裁判官賜教。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指出本身語氣是較重,但沒有影響他對案件的客觀審訊。其實,大律師對裁判官亦有些輕佻。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任鍚萍 HCMA 314/2015)

嘩!辯方大律師請裁判官賜教?吓!想領教幾招?呢啲算喺乜嘢advocacy?想隻揪呀?這世代,不知是幾多十後的一代,牙尖咀利,咁叻就咪重複主問(examination-in-chief),盤問技巧呀!唔喺重複技巧,你估做影印吖?學乜針鋒相對?夠把炮就唔使畀人窒,不如先學謙卑喇!

裁判官普通法的權力

延續上一篇的討論。

讀者留言說辛苦我分析,坦白講真的辛苦,因為我真的不懂,所以不能夠隨口就講得出案例,也希望有識之士對我有所教誨。上一篇虛擬罵法官的埸景並非好例子,旨在繞過裁判官條例第99條所用的字眼來討論,嚴格講我所舉的例子可以爭拗為insulting  manner,所以我刻意撇除那情況。讀者留言問,像那場景的罵法,裁判官在第99條賦予的權力之外,不可運用普通法的權力去懲處被告嗎?如果你覺得被告刻意不罵席前裁判官,但已算behaving in an insulting manner, 我不跟你拗。但我想講,這法例所講的insulting manner應該理解為對席前裁判官語言辱罵以外的情況,譬如向裁判官擲鞋或者在裁判官席前辱罵其他人。這辱罵裁判官的罪行是成文法(statutory),而懲處的程序才是普通法而來。故此,這common law power所指是不用像其他刑事案的檢控程序一樣,即不用先由警察拘捕被告,帶返警署落案,然後帶上法庭答辯。在裁判法院層面,所謂普通法權力,都在成文法的法律條文裏寫出來,因為裁判官是statutory creature,並無inherent jurisdiction,第99條也講明裁判官可「簡易程序判處」(may summarily sentence the offender),這是以成文法訂出普通法的權力。

我舉另一例子,在英皇集團主席楊受成涉嫌毆打僱員林義鈞一案,林義鈞在庭上失憶,不肯指證楊受成,被裁判官判監6星期,所運用的是《裁判官條例》第21(4)條,該條雖然沒有summarily sentence the offender的字眼,但用了「裁判官可憑其親筆簽署及蓋印的手令,命令將他監禁12個月(除非他在此期間同意宣誓及就有關事項作答),或判處該人繳付不超過$5000的罰款」的字眼。即是裁判官簽張committal warrant就可以把證人直送監房。他提出上訴,當時的官階是高院法官的陳兆愷這樣講:

15. In my view, the power conferred upon the Magistrate to punish a witness under s.21(4) is in addition to his Common Law power to commit a person in a summary way for contempt of court. This power serves two purposes : first, to ensure the du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and second, to preserve the Court's dignity and the efficacy of its process. There is little difference between committing a contempt in the face of the court, such as throwing something at the Magistrate, and refusing without just excuse to answer questions put to him during the course of a trial. In the one case, it is disrespectful to the Magistrate by throwing things at him and in the other case, it is disrespectful to him by flouting his order. In both cases, it puts not only the dignity of the Court but also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at risk. If there is any difference, I should think that the latter case is more serious because it is not only directed at the Magistrate himself but also goes to the very root of our system. In both cases, I have no doubt that the matter must be seriously dealt with and that the Magistrate has the power, one under Common Law and the other under statute, to deal with the matter himself. 
(The Queen and Lam Yih Jiun, Michael HCMA791/1995)

故此,無論怎樣演繹裁判官的普通法權力,都會有成文法清楚訂出這權力來。我重複講,都只是想講在裁判法院外面的藐貌視法庭行為,裁判官無權運用第99條去處理,高院法官卻可以運用inherent supervisory power over inferior courts去處理。



2015年8月5日星期三

罵陳碧橋能否立案告藐視法庭罪之二

這一篇是上一篇的延續,先向各級法院法官告罪,為了法律觀點的討論,標少要假設一個場景,大罵他們一次。他們有很多是我敬重的人,我當然不會這樣罵,真的要罵我就當面罵,不會乘討論來罵,所以這篇完全沒有scandalizing的mens rea。

假設被告在裁判官席前講這番話:

「法官閣下,除了你之外,由裁判法院至終審法院的所有法官,都是狗官,都是共產黨的打手,為中共服務,為暴政跑腿,魚肉追求民主,嚮往民主選舉的鬥士,你們這些法官,我再三強調,除了你之外,都偏幫警察,胡亂定罪,不公正又不公義,殘害爭取社會公義的市民,手無寸鐵的學生,x他們祖宗十八代。」

根據《裁判官條例》第99條,這被告在裁判官席前詆毁誹謗司法機構,但刻意講不包括該裁判官(請先不要爭拗他所講的話屬法例first limb的insulting manner),他是in the face of the court,但不是侮辱席前的裁判官,第99條用不著,那就奈他不何了?律政司可以交付被告上高院處理嗎?如果不能夠,就由他去scandalize the court and defeat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我覺得可以用高院法官Wright的看法,在普通法裏high court has inherent supervisory power over proceedings before inferior courts這概念,把這被告交付高院。這正是HCMP840/2010其中一個issue。很明顯當時代表3名答辯人的資深大律師駱應淦及大律師Toby Jenkyn-Jones對這權力沒有爭論,所以我們看不到有關權力的討論。到了該案上訴時,答辯人同樣沒有對高院處理的權力提出爭論。

假如這被告走到法院大樓外面,重複那番説話,穿過了那magic door就責任全免了嗎?在法官席前辱罵而不能約束,會明顯對打擊法庭尊嚴及審訊秩序,所以訂立法例,使下級法院法官具備即時懲處的權力。HCMP840/2010所處理的情況是偷錄在法院証人室內証人的對話,而並非scandalizing the court的情況。我借用該案例來説明高院延伸至下級法院的管轄權,而不是爭拗區域法院的証人室是否屬in the face of the court的court字也包括的範圍。

如果高院有這固有對下級法院發生在法庭內的管轄權,又為甚麽會發生在法庭外面的就沒有呢?分界綫在那裏?有這分界的必要嗎?惡意批評詆毁法官,要處理的著眼點是這行為對法治、對司法公信力的打擊,而並非對個别法官聲譽的保障。Scandalizing的情況,每每是發生在法庭以外,尤其是在公眾隨便可參與的網絡平台,然後把惡毒攻擊流言以訛傳訛,變成事實來看待,這不是享有言論自由的法治社會所容的事。從上一篇討論看,還沒有人可以提出案例來反駁我的看法。上一篇有留言指

HCMP840/2010 只顯示高院可運用「inherent supervisory powers」,審理地院的「in the face of the court」個案,並冇涉及「outside court」個案。

高院有 common law 權力審理本身的「outside court」個案,並不表示高院基於「inherent supervisory powers」,可將這 common law 權力,延伸到審理地院的「outside court」個案。


剛巧這案所處理的情況是in the face of the court,而並非outside court,故此就沒有循這方面討論。這案例的著眼點應該是inherent supervisory power over the inferior courts,不論inside/outside,否則這法律原則就沒有意義了。

2015年8月4日星期二

罵陳碧橋能否立案告藐視法庭罪

標少:

有自稱律師在網台聲稱:Common law 入面,藐視法庭罪不保護下級法院,裁判署是由 section 99 保護。希望標少解說一下,以正視聽。

大香港早晨
第376集:反黑警行動vs戴胸圍行動/正義律師專訪,詳解藐視法庭定義/洪瑞珍中毒事件/毓民組織本土大聯盟?

電話訪問大約在 3 分鐘開始
http://sc3.passiontimes.hk/programme/85/376/morning20150803b_640.mp4 


這是昨晚在狗官之四一文收到的留言。真係好帶歇,標少抱恙,還要苦思半夜這我根本不懂的題目。先講結論,網台法律意見錯誤。評論前先講下這網台節目電話訪問有關「詳解藐視法庭定義」內容,有位自稱律師的男士,接受主持人訪問,講解普通法(common law)中的藐視法庭罪,區域法院或以下的法院,法官無權懲處在法庭以外的藐視行為,他覺得有人在裁判法院外舉牌辱罵法官,根據普通法,裁判官無權處理。他沒有講這看法的出處,我相信他是看了法律權威典籍Archbold Hong Kong第30-26段而得出的結論(好抱歉我的是2007年版)。我貼出其中兩段:

The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ourt of Appeal and Court of Final Appeal are superior courts of record and have an inherent jurisdiction at common law to punish contempt both in face of the court and committed outside court
......

The District Court, Magistrate's Court, Coroner's Court, Lands Tribunal, Labour Tribunal and Small Claims Tribunal are courts of record and as such have an inherent power at common law to punish for contempts committed in the face of the court, but no common law power to punish for other contempts.

這位律師講來講去就是這些話。他也強調裁判官只能依頼《裁判官條例》第99條來懲處在席前侮罵的人,所以在屯門法院門外舉牌的仁兄就無得告了。當真?先看第99條:

章:227 PDF標題:《裁判官條例》憲報編號:21 of 1999
條:99條文標題:判處向裁判官使用侮辱性言語的人或判處使用侮辱性言語以涉及裁判官的人的權力版本日期:11/06/1999

當裁判官在執行任何裁判官職責時,如任何人向裁判官,或在裁判官席前作出任何侮辱性的行為,或使用任何威脅或侮辱性的詞句,或如有人作出涉及裁判官的侮辱性行為或使用涉及裁判官的侮辱性詞句,則裁判官可循簡易程序判處罪犯3罰款監禁6個月。

很明顯要在裁判官席前兜口兜面罵,裁判官才能夠即時以簡易程序(summarily)(即不用拘捕落案檢控)懲處。可是這是成文法(statue)訂立的權力,而非普通法的。Archbold的講法並無排除在法庭以外詆毁誹謗式(scandlize)的辱罵裁判官,不能用普通法制裁,它只是講裁判官無權對在法庭以外做出這種行為的人懲處。以屯門法院外舉狗官牌的人為例,裁判官不能叫警察拉他入去判刑。

那麽,可以怎辦?

律政司如果覺得應該對此人採取行動,可以把他交付(commit)到高等法院處以藐視罪。正如上面引述Archbold講法,高院有權 'to punish contempt both in face of the court and committed outside court'。即是説高院可以行使普通法權力去處理發生在下級法院的藐視法庭行為。標少講你當然不信,律師打去電台稱為正義律師,不過條友匿名喎,點知佢乜水?我雖然亂噏,但我有案例喎,睇下呢單:HCMP840/2010,發生在區域法院的藐視法庭案交付高院處理。當時代表律政司作出申請的外判資深大律師Gerald McCoy, 主動向高院法官Alan Wright提出司法權力的問題,我貼出其中兩段與本討論相關的判詞,
Preliminary issues
31. In the course of his submissions on behalf of the applicant, Mr. McCoy SC raised several matters, largely in anticipation of them being raised by the respondents. It is convenient to deal with them, briefly, at this stage.

32. First, whilst the District Court has, by virtue of s. 20 of the District Court Ordinance, Cap 336, statutory power to deal with contempt proceedings of a defined nature, I am satisfied that this court has jurisdiction to entertain these proceedings by virtue of its inherent supervisory powers over proceedings before inferior courts.

看最後那句,雖然只講‘before’ inferior court,即在下級法庭裏面發生的藐視,當然也包括在法庭外發生的藐視,因高院有權 'to punish contempt both in face of the court and committed outside court',所以這inherent supervisory powers包括發生在下級法庭外的藐視行為。

最後,我的結論是,在區域法院或以下等級的法院發生的藐視法庭案,根據普通法,律政司可交付高院處理。匿名律師在網台講法不正確,對Archbold斷章取義,沒有參閱案例,誤導市民。坦白講,這是我不懂的東西,講錯了請各方law友指正。




2015年8月3日星期一

胸襲餘波

【胸襲風波】批評裁判官或涉藐視法庭? 示威發起人稱可理性討論:走出來為糾正歪論

水貨客行動中,女文員吳麗英被裁定她「以胸襲警」罪成,判監3.5月。多個婦女團體昨早到灣仔警察總部抗議,關注女文員投訴被非禮卻遭控告襲警,要求警方正視性暴力。

「胸群出動」活動發起人劉家儀今早接受港台節目訪問稱,此裁判影響深遠,「以胸部襲警」的說法好荒謬,又擔心女性示威者以後會受到打壓及恐嚇,故發起請願行動。

劉說,遇到「性暴力就要出聲」,但「叫非禮」反而被指會引起哄動,認為裁判沒有考慮到女性在性暴力問題上的處理。她又批評警方執法不公,當有人投訴被非禮時,警方應去調查、檢控,然後交由法庭判決,但警方卻沒有作出任何處理,相反卻控告女事主。

對於有示威團體對案件的裁判官作出批評,或會構成藐視法庭,劉家儀認為在法治社會下,市民可以質疑裁決,理性討論,又強調他們示威並非針對個別案件,而是希望社會大眾能正視性暴力的問題,恐怕判決會助長性暴力,故要走出來以正視聽,糾正社會的歪論。

(3/8/2015 明報即時新聞)

看到昨日在警察總部外的胸圍展銷會,我第一反應是:無知婦人。先向各方姊妹告罪,我這樣講,自有一番道理。「胸群出動」的發起人解釋,在衣服外帶上胸圍上街示威,目的是糾正社會的歪論,就讓我糾正一下這無知婦人的歪論。

如果這次上街的目的,是基於非禮事件猖獗,無日無之,譬如在港鐵車廂內時常都發生這種事,婦女團體覺得對女性保障不足,法庭刑罰不夠,所以出來喚醒女性提防被非禮,呼籲男性尊重女性,我一定會支持。當然,我不會像韓連山,不做「六軍」做「胸軍」,像易服癖一樣演出。這次抗議的目的是衝著陳碧橋「以胸襲警」案而來,「關注女文員投訴被非禮卻遭控告襲警,要求警方正視性暴力。有團體代表擔心,女性日後參與公民運動會提心吊膽,憂慮個人安全」(3/8/2015明報)。我不想重複之前幾篇的討論,再講就極無聊了。先撇開是否以胸襲警不講,在示威衝突的肢體觸碰中,難保不會有男警觸碰到女示威者的胸部,男示威者觸碰到女警的胸部,這就叫做非禮嗎?女警觸碰到女示威者,可以構成非禮嗎?那麽,我們就要看下在法律上非禮的定義。非禮這課題,我寫過不少於二十篇。也不只一次提到,香港法院一直沿用英國合議庭(House of Lord)上訴案R v Court (1989)裏,由Lord Ackner作出的介定。我在在地鐵及巴士上發生的非禮案一文,把杜溎峰法官聽審非禮上訴時,以中文概述這些法律原則寫了出來:

杜溎峰暫委法官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楊立志,HCMA497/2005一案中,就猥褻侵犯(俗稱非禮)罪的元素,概括了Lord Ackner的講法:

「5. 要證明被告人犯上猥褻性侵犯,控方須證明(一)被告人做了罪行作為,即侵犯受害人,(二)有意圖侵犯受害人及(三)當他侵犯受害人時存有猥褻意圖。這意圖為一名正常思想的人會視該侵犯與其總體的情况為猥褻,及該侵犯者存有這知悉或罔顧一位正常思想的人會否視該侵犯為猥褻,仍進行侵犯受害人。」


簡單講就是觸碰時有猥褻意圖。假設女文員在示威衝突時,是男警觸及她的胸部,而不是她以胸撞警,她喊非禮,在法律上男警構成非禮她嗎?何來猥褻意圖?在街上行走,男行人意外碰到女行人的胸部就叫非禮嗎?那是無知的人的想法。那麽,女警在示威衝突時,刻意撫摸女示威者的胸部,又算不算非禮?若果可以講到是撫摸就可以推論到猥褻意圖,就足以構成非禮了。一定要摸胸、摸臀或摸私處才算非禮嗎?當然不是。比較極端的例子,我也寫過,譬如這一篇:舔腳非禮的上訴。舔很不衛生的腳也屬非禮,一切都要視乎法律上的介定。

這些無知婦女,借題發揮,連甚麼叫非禮也未搞清楚,連陳碧橋把被告定罪的基礎也未搞清楚,就振振有詞,像胸圍展銷一樣,丟女人架不説,要爭取保障婦女,就可以用歪理去「糾正社會的歪論」嗎?與其這樣講,不如撇撇脫脫地講是針對以胸襲警一案而來。The blind leads the blind! 這就是熱烘烘的香港。

2015年8月2日星期日

狗官之四

繼續以這標題寫,因為它熱賣。

上一篇留言有這一句:「任何以公義公正公平來作為對本港司法期望的人都必定會失望而歸」,也有這一句:「一進入刑事程序對當事人來說就是折磨刑罰了即使最終被判無罪即使有賠償」,也時常有人講法治已死。究竟當我們要用理性態度去衡量這些説話的真確性時候,尺度在哪?只憑一己的感覺沒有説服力,法律又不能在實驗室驗證找結果,不過,也具備一定的客觀標凖來量度這些說法。

我不會沉溺於主觀爭拗中,因為主觀,就可以各説各的,爭論不休,有人覺得女性胸部是神聖的不輕易讓人觸碰,所以笨蛋也不會相信以胸襲人,也有人覺得連最私隱的部位也肯用來攻擊人,這婦人心如毒蝎。這都只是看法,不是定律。如果定下女性胸部一定不能用來襲擊的法律原則,那就大件事了。到時香港會多了一新興行業,「賣胸」襲擊,不用斬三刀來教訓人,而是「買胸」三襲。咁點教訓呀?鹹濕佬會話,喂你襲擊我呀,我唔會報案架。有咁便宜?到時一係屈你非禮,一係著咗狼牙、刺蝟bra,拮死你。

不論性別,用身體甚麽部位來襲擊,都不能訂下否定的法律原則。還有人喋喋不休地爭拗以胸襲擊不能構成損傷這看法,我想請你想下Indecent Assault, Common Assaut及Assault Police這不同控罪的Assault元素在法律概念有分別嗎?猥褻襲擊(非禮)的受害人有幾可會有身體受傷?有聽過在港鐵非禮案被人摸胸摸臀的人會有脫皮或瘀傷嗎?所以當我看到時代雜誌揶揄式的評論,我就覺得不值一哂。

如果整個審訊依足法律程序,法官沒有做違背法律原則或越權的事,被告被定罪後有權上訴,要求保釋等候上訴他也批准了,一切都有法律規則可依,法治怎樣死?審訊結果不合你意就法治會死,不如你去死好了。公正公義怎樣丟失了?被定了罪的被告可以覺得不公義,被告脫罪,受害人可以覺得無天理,這都不足以使人覺得法治已死。就算上訴駁回,被告覺得是寃案,也不見得是對法治的打擊。空泛的口號容易喊出口,也容易鏗鏘高吭,內涵卻空無一物。

進入司法程序,對很多人都會有壓力,都可以是折磨。除非是慣犯,否則,被告當然會心情忐忑。話說回頭,很多這些參與社會運動而遭檢控的人,事先真的沒有想清楚後果,以為只要有個人自由意願,就天下無敵,不用面對違反法律的後果嗎?事先自己衡量過,要以身試法,後果自招,還可怨誰?有幾多這種人真的心存某種理想意義去挑戰法律,而不是嚮應網上呼籲的烏合之眾,美其名為社會公義而行,其實除了哄動亢奮,發洩個人情緒之外,內涵也是空無一物。自選的行為,自招的結果,這苦果誰替你吃?可以諉過於人嗎?


2015年8月1日星期六

狗官之三

Stephen2015年8月1日 下午2:20

群情洶湧有原因,唔只係因為判咗自己友有罪,而係「乳房襲警」就咁聽落實在太荒謬,一般人自然會覺得憤怒。我都唔識嘢,只係睇咗標少講「事實裁斷」,明D唔明D咁諗到「如果真係咁荒謬,辯護律師無理由咁低能打佢唔散」,打得散都監粗判,判咗都俾人上訴啦。我想講,唔知點解,社會上都係好少人解釋俾大眾聽,愈唔明,愈躁動。

這是Stephen在上一篇的留言,我也趁他提出這些問題講下自己的看法。辜勿論你是否同意陳碧橋的判決,如果針對女性不能以身體任何部位,包括胸部,來襲擊別人,我只能講我不懂你懂的法律。法律界人士很少肯淌混水,因為犯不著這樣做,你估未畀人鬧過咩?昨晚看明報即時新聞,報導涂謹申的看法,嚇我一跳,他竟然夠膽跳出政治立埸的枷鎖,講中肯的看法,值得一讚。報導這樣講:

【以胸襲警】涂謹申:若證有意圖 用身體任何部位撞向他人都可構成襲擊罪 (19:16)

暫委裁判官陳碧橋裁定「光復元朗」反水貨客的女示威者吳麗英「以胸襲警」罪成,判囚3個半月,事件引發社會爭論。本身是執業律師的立法會議員涂謹申今日在港台節目上表示,若能證明被告有意圖利用身體任何部位撞向他人,已可構成襲擊罪。

涂認為今次事件反嚮大,皆因疑犯是女性,而事件又涉及女性胸部。不過他指從法律角度而言,無論是男是女,只要是有意識「用身體撞埋去」,無論涉及任何身體部分都是襲擊,關鍵在於是否有心。他坦言今次裁決引發爭議,多少因為涉及政治問題,又指如果事件是男人用心口撞,外界會較容易接受一些。


他作為泛民台柱,間中做下刑事案,他出來講可能想緩和下社會激進的情緒,比他更有資格講的泛民大律師或者法律學者出來講當然更好。坦白講,資深權威不評論,除了因為政治立埸的關係,也因為是一般對live case都不想評論,理由有很多。譬如出於對法庭的尊重,因為司法程序尚未完結,被告的上訴還未聽審。公開講法律看法,一則無錢收,二則可能觀點多元,三則講錯會給人笑,四則自己友覺得你倒米。種種理由之下,閉嘴好過開口。不開口,自己友當你立場一致,對抗暴政,開口都期許你會講同一口徑的話。況且你這頭評論,那頭上訴判決結果相反,不論政治或個人聲譽都虧損,這種買賣有誰肯幹?而且,當你真的立場中肯,以事論事,就會一時得罪這個,一時得罪那個,四面豎敵,兩面都不是人。何不去做個看風駛悝,隨風擺柳,奉承這個,讚美那個,面面俱圓,八面玲瓏的人?因為這個世界充斥著受讚而飄飄然的人,有幾多人具洞察力,面對善意批評,心存感激的?

Stephen,就是這道理。

再講以胸襲警,那是一件很簡單的事實裁斷(factual finding)的案件,因為法律上的爭拗空間少,可以想到的是總督察是否在執行職務(in due execution of duty),而在肢體接觸過程中,被告是否有敵對意圖。很簡單講,就是陳碧橋接納控方證供,不接納辯方講法,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把被告定罪。這就是事實裁斷。到了上訴時,高院法官會研究陳碧橋的裁斷陳述書(即陳官所寫的判決書),裁判法院的上訴是以重審的形式進行,高院法官也會審視上訴理據,有必要時審閱原審過程的謄本(transcripts),考慮定罪的結論有沒有固有非或然性(inherently improbable),即是説無乜可能這樣發生。不是主審法官,不是身歷其中的人,無機會衡量證人可信性的人,怎樣可以對陳碧橋的定罪判決下定論。上訴法院可以看到裁斷陳述書和審訊謄本,聽到上訴人和答辯人(被告一方和律政司一方)的陳詞,來判決定罪有沒有犯錯。普通市民,只有傳媒報導,加上自己一腔熱血,冷待的腦袋,試問怎樣審視?有幾多人像Stephen,在激憤之餘,還會去找些認識制度的獨立評論來看?

盲毛有權胡亂評論,評論多了就變成資深盲毛,在用胸襲警一文其中一則貼文就是好例子。也有人質疑陳碧橋是暫委裁判官,經驗不足,殊不知他在1993年已當官,雖然過去十多年坐死因庭,再之前坐了幾年淫褻物品審裁處,可能對刑事案生疏了。可是,本案是簡單的事實判斷,也不見得要精深學識才能判斷。很多批評他的人可能在他1979年完成法學碩士學位而得奬時尚未出世,正一講law你唔識law,講facts你唔清楚,講quali你又無quali,你憑乜胡言亂語?除咗鬧狗官,講粗口,出言恐嚇,你仲識乜?

不過,陳碧橋對女被告的判刑我也有意見。控罪是襲警,量刑應以襲擊的嚴重性及傷勢來考慮,無論陳碧橋認為女被告怎樣惡毒,也不應以誣揑警察非禮作量刑基礎,畢竟不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控罪。判刑上訴應該得直。

我寫文預咗畀人鬧,如果講錯有人指出錯處,我多謝你塞錢入我袋,如果純謾罵,我多謝你肯花時間睇,至少都睇過先鬧。我毫無利益,只為看不過眼而寫,抱恙不休息也要寫,我不想社會由無知聲大去主導,我希望見到理性的討論,我更希望見到開埠以來第二單scandalizing the court的檢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