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30日星期日

佔領何時了?

朋友問我為何從日本回來就少寫評論了,尤其是不再講佔中。我心中當然有看法,這看法可謂貫徹始終,由第一篇評佔領行動開始到現在,不論過程產生了甚麼變化,看法如一。佔領一開始沒有在最光輝時刻撤退,由高支持率變成高厭惡率,一盤叫價高姿態美的年桔,變成年初一早上五、六點清埸的爛桔,還不自知,死撐到底,還要待價而沽,已變成「無價」寶。看了這局面,評也傷感。青春無敵,肆意浪費,變成除了自我安慰的自滿感覺,其實虧了大本,已到止蝕也太遲及沒意思的地步。

發展到如此境地,政府在策略上打了大勝仗。當初如果警察以強烈手段清場,除了受到垢病,國際負面輿論外,佔領者會站在為民主而被逼害的角色,可是,現在他們全面受封殺。

由當初等待警方出手拘捕,警方卻等佔領人士自己走,發展到公開溝通失敗,錯在學聯不知進退!明知香港政府的底綫不是她自己有話事權的,學聯也強硬到無廻轉餘地,那就不要講談判,乾脆叫打倒共產黨的口號好了,上甚麽勞什子的京去面聖,簡直是四不像。真的以為國安的人會在大陸才拘留你班儍人使你可以以殉道者自居嗎?發春秋大夢!共產黨不致於同學生一般愚蠢,當然會在口岸就拒絕入境,學生就變成啞炮,燃燒了葯引不會爆。

民事禁制令使這件事峰迴路轉,本來警察拖延不作拘捕及清場,暫時不會把法庭牽涉入去,私人禁制令卻給予警察更多處理空間,協助執達主任執行法庭命令乘機清場,在策略上而言是上策。任憑佔領人士及泛民指責警方行動超過法庭的命令範圍,警察依據警察條例及其他保障公安的法例,採取拘捕及驅散人群的行動都是合法的,唯一有問題是用了不必要武力。我當然不會蠢到講你班友抵打,我只會憂慮長期經歴綳緊的警察和示威者關係,部份警察情緒失控,乘機報仇雪恨,警棍揮舞得份外痛快。這不單是警察濫權的問題,而是影響深遠警察執法的政治中立問題。這社會需要一起放假去療傷。

從法庭近來處理這些因佔領引伸出來案件的態度,可以看到佔領人士一廂情願的看法,講公民抗命等崇高理想,刻意違抗法庭命令以為是歷史使命的想法,並不獲得法官認同。三子自首與否,已無足輕重。這場失控的運動,離收科的時候近了,呼籲升級對抗及圍堵政總的人,小心你的言論,警察下一個行動就會對付在網上煽惑他人的人,付出這種代價值不值得,是打後二、三十年的反思。值不值得,後不後悔是很個人的感受,看得剔透和後知後覺只是一綫之差,今時悵惘,日後寫火樹飛花之類的書,已悔不當初了。(我曾寫過《火樹飛花》……讀了之後再寫《火樹飛花》兩篇。)






2014年11月28日星期五

遊東灜後記

今午在街上碰到日本同遊的朋友S君, 她十分憤怒,當然與旅行無關。這次旅行她很滿意,玩得開心,也攀越了艱難的山徑,克服了一些挑戰,對自己算是一種交待。

我們在日本逗留了17天,到了第7天,在富士山下,河口湖畔的旅店,S君赫然發覺電郵戶口給入侵了,是幾天前的事。入侵者作了個騙錢的故事,廣發電郵給S君的朋友,聲稱S君的妹妹在外地入了醫院做手術急需現金,叫人存錢入某戶口。身在外地的S君立即更改戶口密碼及發電郵通知朋友,一時間也只有這種做法,别無他法。S君昨日從香港返來,才知悉有兩個朋友上了當,各付了1250歐羅給騙子。S君告訴我時頗激動,覺得自己虧欠了朋友。我當然不同意這想法,因為她自己也是cyber crime的受害者。

我可能嚴苛,我覺得S君的朋友「死蠢」。由醫「千年蟲」藥、電話騙案、跌錢黨及祈福黨行騙多年至今,已萬變不離其宗,都是利用貪念、無知、擔心家人及朋友安危而乘虛而入。但這種手法,了無新意。騙徒用英文發電郵,上當的人肯定不是目不識丁之流,第一時間也應該跟S君核實一下,怎會立即滙錢。這種案要偵破的難度很高,非國際聯手不可,也很難揪出背後元兇。自己損失金錢,還要陷朋友於不義,所以這種人是「死蠢」,受過高等教育的就更加「死蠢」。

我老媽今年95歲,上星期有人聲稱是她的孫兒打電話給她,想和她見面,問她住址,老媽一句我唔知喎就收了綫。騙子的伎倆,只要稍細心想一下,不難揭穿。

2014年11月23日星期日

司法獨立?

我上星期還在日本的時候,寫了幾篇遊記,有讀者在東瀛遊拾趣之三留下不少與佔領有關的訊息,以免我樂不思蜀跟不上香港的發展。留言主要針對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烈顯倫在港大法律學院舉辦「雨傘運動與法治」論壇時作總結的言論,繼而被其他人士引用發揚光大的看法。以烈顯倫殿堂級的地位,自然不擲地也聲鏗鏘。我斗膽批評他不智,當然也有我的道理。今天有暇隨連結聽上大人當時所講的說話,我的結論是:他確實不智。

我對此留言曾作兩個回應:


昨日出發前看了一眼明報,看到列顯倫的言論,第一反應是:有無搞錯!

儘管大老爺只是非常設法官,在公眾場合評論一件已進入司法程序的案件,本身就欠缺智慧。對於應否作出禁制令,這一點很早就討論過了。我基本上不同意用禁制令來執行警務,如果警察清場,障礙便自然清除,當然民事性質的禁制令申請本質上不能說有錯,但把它來部分代替應由警察做的事就十分不恰當了。如果有人違反禁制令構成藐視法庭,不出動警察,出動誰?

風聞CJ出email批評烈老言論不當。

論壇屬政治性質,作為前終院常任法官及現在的非常任法官,出席這種討論,措辭應份外小心,不要讓公眾人士覺得法官具某種政治取態,而破壞了公正形象。可惜烈顯倫擺明是有備而來,專程去旺角佔領現場查閱有關禁制令,繼而大肆批評,可見他的言論是經過考慮而作出的,而並非臨時即興的話。

上級法院法官只會在聽審上訴時才公開地批評下級法院的判決。烈顯倫用揶揄的口吻,貶斥的態度來批評有關禁制令,贏得台下笑聲,何難之有?但這種做法其實危害司法獨立。一般講司法獨立,是指法庭裁決不受政府的行政所影響,法官不會對權貴偏倚,其實司法獨立也包括法官的裁決獨立於其他法官而不受影響。如果烈顯倫坐在終審法院聽審上訴,他自然有權對席前案件作評論,否則他算是用甚麽身分去批評有關禁制令呢?如果可以這様做,倒不如走入任何一個正在聆訊的法庭聽審,直斥法官的錯誤。我不知道首席法官馬道立為此事發內部電郵的內容,毫無疑問是譴責這種不切身分的言論。

看了讀者張貼余若薇的文章真哭笑不得,跑法庭的人不敢公開批評大法官當然可以理解,乘機抽水附和也可以明白,有政治立場自然會產生偏私而致看法偏頗,但最刺眼的是這段話:「體 現 法 治 的 另 一 平 台 是 法 庭 。 高 院 法 官 既 已 頒 下 佔 領 區 禁 制 令 , 市 民 遵 守 法 庭 命 令 , 是 法 治 精 神 一 部 分 , 但 遵 守 之 餘 , 裁 決 本 身 能 否 服 眾 亦 有 公 論 。」

怎樣「公論」也不能超乎法治的框架,余若薇代表過林林總總的居權案,並非限於大陸新移民,那些判決,完全不會考慮「服眾」。法庭裁決會考慮社會整體利益,公論卻只會在城市論壇,榕樹頭去大放厥詞。法庭的裁決根本不應考慮能否服眾。

在出席樹仁畢業禮的非常任法官包致金,就明智地不去批評有關禁制令,只是作一般性的評論而完全不講進入司法程序的案件。上訴庭星期五頒布駁回旺角佔領人士對禁制令的上訴,間接地顯示不同意禁制令有問題,也回應了陳文敏教授對出動警察執行私人申請禁制令的批評。



2014年11月22日星期六

傷人罪錯判緩刑之二

兩個月前我寫了這一篇:傷人罪錯判緩刑,評論了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的判刑。傷人不能判緩刑是法律的規定,但明報在報導這則法庭消息時卻報導錯誤,被告原先被控傷人,但彭官定她「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而非傷人罪,故此判緩刑並沒有錯。昨晚彭官跟朋友吃飯講起此事,朋友今天告訴我評論出錯。我雖然受明報誤導,所寫評論委屈了彭官,特此寫一篇致歉。

2014年11月18日星期二

東瀛遊拾趣之六

走畢全程的一刻
無論旅程怎樣,總有曲終人散時。11月17日由那智乘的士轉三綫火車花了4個多小時,到大阪機場經香港返悉尼,頭尾18天的旅程完結了。今午回到悉尼,在飛機上寫了這一篇。

11月16日是熊野古道第5天的行程,也算是最辛苦的一段,原因是山路陡直,而並非長度的問題。一開始就要直上800米,對不慣於行山的人,是苦差事。但如果去過Blue Mountains 由Blue Gum Forest 向上行的人,便會覺得熊野古道由小口往那智山走這14.5公里,並不會難過走Blue Gum Forest那段。5天途中主要都在衫樹林中,最後兩天才看到一點海。

紀伊半島一隅,浪打浪,太平洋在浪外
整天最疲累的是最後下那幾百級石級,腳已不像是自己的。行古道,週邊地方沒有設備好的酒店,都是那些民宿。吃還可以,埋棧去方便就慘了,多數不是坐厠而是踎厠。對出門人來講,出入公事一般都搞亂了,踎厠當然不好受。走到全身疼痛,四肢酸軟再要蹲著來方便,不是一下子就説得明白那種無力站起來的感覺,只有過來人才能切身體會。

這17天的旅行,有一半時間我們去並非一般港式旅遊去的地方。在大部份人眼中,可能是自討苦吃,箇中樂趣,非三言兩語講得清。遊伴有些是新相識,有些並不陌生,以前已同遊過。同遊跟打麻雀一樣,真性格盡顯,矯情掩不住,鬧點笑話讓人調笑一下,也是美事。我在這方面一向都毫不吝嗇,素有犧牲精神,娛樂大家,當然也有比我更願意犧牲的人,做些儍兮兮的事逗大家笑。總的來講,這次的行程使人滿意。

我們原本以為在熊野古道一定有很多紅葉,去到卻大失所望,其實與全球暖化毫無關係。古道旁,遍山杉林,筆直樹幹,頂掛青蔥,那有嫣紅?偶然的黃紅色,純屬錯體。以這次的旅程而言,富士山下,河口湖畔,黃紅斑駁,盡顯秋色。在德川家康墓園,紅葉也斑爛奪目,説盡秋情。

行古道最後兩天,遇上一個獨行的日本人在山顛用旅行氣體爐煮麵,一邊吃一邊欣賞風景。我禮貌地點頭而沒有交談,我一向都不熱衷交友,湊巧大家當晚住在同一民宿,印象又深一點。在往關西機場的火車上,又再次邂逅,大家原來同路,他十分熱心關照我們幾個,確保我們不會搭錯車,於是我跟他聊起來。用盡書寫、身體語言及英語,談了個多小時,內容卻很少。此君叫吉田良作,今年61歲,在稅局做了36年,5月退休,第一次作古道行。吉田住北海道,他老伴告訴他早兩日下雪20厘米,兩個女兒已出身,幼子尚在大學念書。我最想問他走完古道的體會,囿於溝通能力,花了很大力氣也不得要領。他跟我在車廂內拍了合照,還交換了電郵和住址。

與吉田良作合照

至於我自己的體會就讓它潛沉一下,不以言表。












2014年11月15日星期六

東瀛遊拾趣之五

雲是雲,山也是雲
第三天的行程稍長,走22公里,有些朋友對長途疾走吃不消,於是選擇了部份路程乘巴士,把路程縮短至7公里。我陪著老伴,也乘機選擇了逍遙漫步遊。走得輕鬆,也走得輕佻。多花時間來看風景,也用多了電話和電腦來拍攝。

一撮小紅掛秋綠,遠近山巒各不同

回眸一望叢中一點紅
咖啡茶座外,水影也生輝
夜宿湯之峯溫泉,據講是全國溫泉盛名之處。確實名不虛傳,這湯真不錯,泡完十分醒神。晚餐也豐富,三天以來,第一次吃魚生。這次旅行破了戒,灌了幾杯黃湯。

熱氣騰騰的靚湯
熊野本宮大社,朝聖之道的重點

2014年11月14日星期五

東瀛遊拾趣之四

11月12日開始熊野古道5天行程的第一天,這朝聖古道始於公元6世紀,原本是皇族的玩意,繼而是武夷大將軍,現在外國人也作古道行了。第一天行程輕鬆,我們在早上領了餐盒,開步前在旅客中心吃了日式便當後,就開啓了第一天的行程。

日式便當,特別在籐織的飯盒

第一段路只是花了3小時的熱身行,健步如飛的人,大概花一半時間也足夠。全球暖化影響了我們此行的其中一個目的,不能一睹滿山披紅葉,只能看到疏落的幾點紅。


房中外望落日生輝

走到一間木具店門外,店主摘了掛在樹上的柑相贈。停車場處的觀景台,見到一個日本女子在車旁,攀談起來,原來這本地人為了找外國遊客來練習英文,每天都到那裏找外國人搭訕。大家聊下風物人情,才知道該處產稻米,每年一造。

秋收過後,水車還未竭息

一扇窗裝滿青蔥山巒

民宿晚膳,也别具精彩。這裏酸梅出名,早晚飯都有一碟,連訪客中心也免費提供。團友當初因為太咸酸而不吃,後來把它放入行山水樽裏,望梅止渴。

漬物多碟

第二天行程13公里,松樹參天,高佻修長,都為了爭取陽光。早上微雨飄過,彩虹相會,雨後放霽。下午到達住宿處,設施不足,有點失望。晚飯也沒有值得記錄之處。


 雨濛濛,走出松林又見松

2014年11月12日星期三

東灜遊拾趣之三


水中盪漾的金閣寺
昨日漫遊金閣寺
今天訪遍嵐山麓
金光燐燐滿水榭
幽篁霧散嵐山秋
川邊立碑不再戰
公園展示總理詩
桂川遼闊輕舟泛
詩人墨客兩岸遊


中日難言不再戰
周恩來1919二遊嵐山









2014年11月11日星期二

法律小問答

有讀者在很多篇之前留言問:

如果在停車場落車開門唔小心撞到旁邊架車,會被人告criminal damage嗎?謝謝!
不提供資料罪會唔會留有刑事案底?

第一條問題的答案很簡單,開車門不小心碰到鄰車車身造成損毁,不會構成刑事毁壞,因為沒有犯案意念(mens rea)。這種情況極其量只是民事索償案。開車門引致刑事檢控,只有一條控罪,就是法例第374G章《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44條第2款,關於開車門的規限:

(2) 任何人不得開啟,或致使或允許打開在道路上的汽車或拖車的任何車門,以致對任何人造成傷害或危險。
這控罪的關鍵在於對任何人造成傷害或危險,而並非對别的車輛或物件,故此,不小心碰到別的車就不會涉及刑事法。開車門的控罪,並不屬會留下刑事紀錄的控罪,除非判監。順帶答覆第二條問題。決定某種定罪會否留下刑事紀錄,有兩個元素需要考慮,第一,要視乎控罪是否屬警方列為保存刑事紀錄的控罪(可參考這文件:http://www.legco.gov.hk/yr03-04/chinese/panels/se/papers/se0402cb2-2986-1c.pdf);第二,不屬前列文件的留案底控罪,但被判監。對這課題有疑問的話,請參閱我以前寫過的一篇:留案底



2014年11月9日星期日

東瀛遊拾趣之二

第五天到日光參觀德川家康的墓園,那並非一般遊客去逛的地方,我們都去一遊。40年前讀過日本史,德川家康名字當然不陌生,功蹟就忘得一乾二淨。我帶著觀光的心去看,與本地人必恭必敬參拜的心當然不同。任憑功勲蓋世,淨土長埋,皮囊也化飛煙。園外午膳,到德川家康十四世孫的麵店進食,大將軍後人明顯非易牙之才,不精於烹調,長於辨味,麵食無可觀處。

339年前德川家康長埋浄土
在山梨縣河口湖的旅店住了兩天,富士山近在咫尺,早上起來,太陽初升,沿湖邊走十分鐘,富士山也剛睡醒,安詳憩靜,峯頂披著的薄霜,烏雲不蔽,像名信片那樣貌,遠近相隨。反而到了登上2300多米的五代目,霧霾鎖空,一遍模糊,越近就越看不到山巔,彷如近看事物,不及抽離看得客觀清晰。

富士山下河口湖畔晨光冉冉
訪另一個世界文化遺產忍野八海,所謂海,即池塘。水清見底,游魚徜徉,水草隨湧,漫舞翩翩。大小商店賣的東西也大同小異,古鎮風貌保存得很好,尚未被現代巨輪碾壓成末。

湧泉水瀉思潮卻涸
今天乘幾小時車到名古屋,先去参觀德川家康所建的城堡,在那處巧遇菊展,隨便拍了幾幅。君子之花,形態也別具一格,我孤陋寡聞,未見過下面這品種,也未見過以菊作盆景。



2014年11月6日星期四

法官性騷擾?

上一篇有位讀者留言,告訴我舔腳非禮案產生了案中案。代表被告的女大狀投訴原審裁判官鄭紀航性騷擾,事緣是被告否認控罪,但不否認舔過女事主的腳,裁判官問女大狀有沒有給人舔過腳,女大狀説沒有。就著這個問題,就引致性騷擾的投訴。女大狀向終院首席法官、總裁判官及平機會投訴。問我怎樣看,我當然覺得可笑。

如果報導正確,我覺得這性騷擾投訴極無聊,女大狀極其量應該向總裁判官投訴原審裁判官的審案態度,而並非性騷擾。連辯方都以舔腳不屬非禮作為抗辯理據,那麽女大狀又怎能由這問題引發性騷擾的聯想?這項性騷擾的投訴,要考慮兩條法例,第一條法例是480章《性别歧視條例》第2(5)對性騷擾的定義:

(5) 就本條例而言,任何人(不論如何描述其身分)─(a) 如─(i) 對一名女性提出不受歡迎的性要求,或提出不受歡迎的獲取性方面的好處的要求;或
(ii) 就一名女性作出其他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徑,而在有關情況下,一名合理的人在顧及所有情況後,應會預期該女性會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或 (b) 如自行或聯同其他人作出涉及性的行徑,而該行徑造成對該名女性屬有敵意或具威嚇性的環境, (由2008年第29號第91條修訂)

該人即屬對該女性作出性騷擾。


試問這指控符合那一個定義?極其量可考慮5(a)(ii)-------「就一名女性作出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徑」,在這情況下,女大狀感到冒犯是否合理呢?原審裁判官會預期女大狀有這感覺嗎?

另一條法例是227章《裁判官條例》第125條:

凡針對任何裁判官就他在其司法管轄權範圍內所作的任何事項,或在執行其職務時所作的任何作為而提出的每宗訴訟,均須明示地指稱該項作為是惡意作出以及沒有合理及頗能成立的因由;而若原告人在該宗訴訟的審訊時未能證明該項指稱,則原告人的訴訟須予駁回,或須作出被告人勝訴的判決或裁決(視屬何情況而定)。

當時裁判官在審案,屬於其司法管轄權範圍的事項,他當時問女大狀的是因為辯方提出舔腳並沒有非禮元素,問題是由這抗辯理由引發,法官並非問女大狀的三圍尺碼。如果對他提出性騷擾的訟訴,根本難以證明他問這問題時是惡意作出的,及沒有合理因由。若如此,這訴訟會被法庭駁回。有第125條的保障,女大狀向平機會投訴,又有何作為?

這件事我覺得唯一的考慮是,究竟裁判官所問的問題是否違反法官行為指引,在當時的環境下,算不算很不恰當及不切合身分,我恐怕這投訴devoid of substance。

2014年11月5日星期三

東灜遊拾趣

標少不擅寫遊記,旅遊時也不太喜歡攝影,幾天沒有寫文,手癢癢便揮幾筆,寫一些旅遊點滴。

第一天到東京,秋雨相迎,貴人出路,標少沾光。

一覺醒來,雲飛霾散,先訪築地,悉值文化節,不少店鋪關了門,取而代之是林立檔位,提供各式小吃。我們趁了一會熱鬧就離開了,又趕到別處,皆因預先安排了行程。不是自由行嗎?自由亦非自由。此話何解?我們一行20多人,頭幾天分成兩組,一小組去踏幾天單車,另一組非單車團,安排遊覧幾天,稍後再會合。我雖然是好動之徒,卻因幾十年沒有踏單車了,不想出岔,搞到魂斷東灜,故此相隨老伴,作鰜鰈遊。Imperial Palace及Sky Tree這新東京塔,飛鴻踏雪,都印下趾爪。

翌日乘火車遊高尾山,到埗後坐chair lift上山腰,再登峯。劉禹錫《陋室銘》所言,山不在高,有仙則靈。高尾山不高,有沒有神仙我不知道,靈氣我卻感受到一點。漫山古杉,矗立雲端,潺潺溪水,洗滌心靈。山上也遍佈談佛説禪的東西,敲經念佛,勸人六根清靜。雖然我在餘閑時也翻下《心經》,登此山,倒是廣懋青蔥的一片林,才攝去我的原靈。


我欲乘風
第三天到箱根遊湖,遠眺山巔披了皚皚白雪的富士山。天公造美,天青雲稀,沒有絲毫蓋著富士山。山也從容自在,讓遊人飽覽。飄浮一會,下船後便乘纜車登上透著縷縷青煙的火山。溫泉水滑,不洗楊玉環的凝脂,卻泡出一門「黑丸」的生意。琉璜泉水,泡出一筐筐變得烏黑的鷄蛋來,甚麽吃一隻就添壽7年云云。日本人口老化,也許有點因由。再吃這黑丸就活得不耐煩,變成老妖怪了。午飯後,便到The Hakone Open Air Museum.

野性的呼喚

司機兼導遊韓裔的Mr Park是特别安排給我們的,因為他説英語,對我來講是聽力測試。我也不去揣摩他講的話,胡胡塗塗地也暢意啊,沒有因為自己聽力差而出岔子。回程塞車在車上獃了4小時,於是請司機給我們唱日本歌。他唱日本歌就太好了,反正我都不懂日文,就不用去瞎猜意思了。Mr Park唱了幾首之後,就再沒有機會獻嗓,那枝咪給團友佔領了。不唱則已,一唱就露餡,那些年的歌,只有那些年的人才懂得唱,不知不覺間就唱回酒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