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3日星期三

五人警署投訴佔中煽動犯罪的鬧劇

市民舉報佔中「唆使集體違法」

【明報專訊】佔領中環發起人提出以公民抗命爭取普選,一名報稱沒有政治聯繫的市民黃引祥,昨向傳媒預告,今午會到金鐘警察總部向警方舉報佔中發起人「唆使公眾集體違法」。他聲稱曾參與建制派團體「沉默之聲」舉辦的論壇,但否認是該團體成員。行會成員張志剛昨批評佔中破壞與中央互信,指即使佔中最終毋須發生,亦會對香港與中央的互信帶來負面影響。

湯家驊:不成立機會大

黃引祥昨說,他理解佔中目的,但認為「犯法行為怎樣也不對」,指香港是法治社會,擔心損害香港核心價值。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說,普通法中有「教唆他人犯罪」的罪名,但佔中發起人只教支持者自動去自首不答辯,是犯罪以後的行為,因此他認為不成立的機會很大;而該罪要入罪,亦必先成功教唆及有犯罪意圖
(3/7/2013 明報

五人警署投訴佔中煽動犯罪

五名市民到警察總部投訴佔領中環三名發起人戴耀廷、陳健民及朱耀明煽動他人犯罪。

提出投訴的市民指發起佔中行動類似策劃打劫金舖,擔心行動會衝擊香港經濟、引發漣漪效應,而代價則由全港700萬人承擔。
(3/7/2013 明報即時新聞)

初時看最上一則新聞,以為是開玩笑,殊不知竟然來真的。唉!好心啦,何必浪費警察的時間。我不知是那個律師教他們去報案,這個律師也該打,學藝不精,胡亂教人。資深大律師湯家驊的講法也不正確,佔中的人對萬一被警察拘捕採取不抵抗及上庭不抗辯政策,跟去警署投訴的人提出的投訴,根本是雞同鴨講,湯資深思路有點問題,人家的投訴是指佔中三寶現在做煽動犯罪的事,不是在講佔中被捕之後的事。不熟悉刑事法就索性不要接受訪問,否則又露底又露餡,失禮死人,還搞到標少有位朋友看不明湯資深講甚麼,要我解釋一番。我以前寫過一篇佔中之前已犯何法? ,詳細解釋了佔中三寶可能干犯《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1) 的----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這些人報案或開口之前,應先看拙文。我在該文的結論是:

故此,呼籲別人參與佔中,有具體方案安排怎樣去佔領之後,便可能在未付諸行動之前就已犯法。現階段還未致於慫使他人不守法,所以還未犯法。


3 則留言:

  1. 刑事罪行條例第9(1)(g)條是六七暴動後才加入的條文,而第9、10條整體而言也有很濃厚的殖民地色彩,有關「煽動刊物」的管制也很辣,單是無合法辯解而管有已經可以判監,好像不太符合現今的人權標準。我個人覺得如果政府在佔中發生之前便以此等條文進行檢控,被告以基本法及人權法所保障的言論、出版自由抗辯時,這些條文未必過到proportionality test而會被判違憲,或至少會被read down至慫使他人犯有一定嚴重程度(例如暴力)的罪行時才算有煽動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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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I do not dispute what you said here. I wrote in response to Professor Tai's statement. I totally agree the law is draconian and may not be able to pass the proportionality t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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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下面是今天明報即時新聞的報導,我同意戴耀廷的講法,他的講法跟我上面所講一樣,報案那5個是「茂里」。

    戴耀廷:佔中至今無違法 (09:41)

    「佔領中環」發起人戴耀廷說,行動至今未構成違反任何刑法,有人指行動如同搶劫金舖是對公民抗命不認識。
    昨天有人向警方報案,指佔中發起人教唆他人犯法,本身是港大法律系副教授的戴耀廷今早接受港台訪問時說,佔中行動至今並未構成違法,且行動要視乎各種情況,如特區和中央政府提出的政改方案不符合國際普選原則,才會發生。他又指報案不影響他們的活動。

    不過,戴耀廷也說,如果將來行動有了明確地點、時間和細節,而有一班人又認同根據細節行事,就會構成違法,但公民抗命是預了會有違法行為,準備面對警方拘捕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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