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9日星期五
王謝堂前的燕子
楊渡的《未燒書》裡, 有幾句話我印象深刻: 「 即使那些記憶, 是被禁止的; 即使世間, 已失去痕跡。然而因為禁忌, 我們更加珍惜記憶的印證。」《未燒書》是今年在台北買的其中一本書, 講六四的。
蔡天鳳烹屍案由外聘資深大狀郭莎樂(Charlotte Draycott)操刀, 刑事檢控科人才凋零了嗎? 這件案也要外判? Ms Draycott是已退休高院法官賴盤德(Peter Line)的太座, 也是大律師公會早前針對吳露儀紀律聆訊3人小組的成員。30幾年前在東區對過她一次, 當時我未轉職, 但已很少做trial, 可能為了帶新人才粉墨登場作示範。Peter Line當年在東區做裁判官, Ms Draycott代表的案件當然不在他席前審, 而在Ian Carlson席前。我自己上陣是對新人示範怎樣盤問被告, 是一宗在投注站內發生的扒竊案, 涉及兩個被告, 一個落手, 另一個掩護。Ms Draycott當年在香港只是junior counsel, 2008年才take silk。雖然她是官太, 對我十分客氣的, 大家有傾有講, 她本質上是個很友善的人。她提出認一個放一個來講數, 其中一個被告竟然發難: 我請得老狀, 做乜要認罪! 好明顯是師爺案件, 講掂數然後才游說被告認罪的。我聽到被告發難就扯火, 指著被告講: 唔好3分顏色上大紅, 開波! 最終兩個都釘晒, 盤問細節就不講了。盤問技巧, 一開始劍不出鞘, 漫不經心的東問一條西問一條, 按被告的講法送些甜頭給他, 等他以為主控毫無殺傷力, 放下防衛, 誘敵深入才一劍封喉。觀眾席坐着十個八個被告的「兄弟」, 我不時擰轉頭以挑戰眼神看他們, 當被告墮入盤問陷阱的時候, 他們都搖頭歎息。我看他們, 想他們知道, 以後見到我就不要像被告那樣發難, 下場就是這樣。Ms Draycott被被告無禮對待, 相信也因定罪而出了口氣。Peter Line之後見到我, 說了幾句溢美之詞。他講的是客套話, 我自己覺得這是其中一宗我盤問得很滿意的案件。刑事檢控的主控, 有需要展現覇氣和殺氣, 才不會被對家欺負, 工作更加順利。事實上我當年得罪不少人。
在蔡天鳳案, Ms Draycott會怎樣盤問被告呢? 我相信她完全沒有盤問被告的機會, 3個被告一定不會上證人台作供。本案的環境證據overwhelming, joint enterprise明顯不過, 若被告上證人台作供就等同自殺。從報導看, 我估計辯方的略策是爭辯控方證人的可信性及希望控方舉證過程出錯來撿便宜。像蔡母那種劣質表現, 對控罪不足以造成脫罪的殺傷力。蔡母的證言是交代死者與被告之間的背景關係及建立殺人的動機, 在某些事情上她明顯是大話西遊, Ms Draycott是完全控制不到的, 因為警察在錄取口供的過程中未能察覺證人說法的缺失。但以謀殺罪而言, 控方舉證無需證明動機, 不論是因為賣樓產生殺機抑或其他非法勾當的原因, 都不是控方在法律上需要舉證的元素之一。控方在開案陳詞提出殺人動機, 只是方便陪審團在商討裁決時的考慮。被告殺人總有原因的, 如果不是因為賣樓而是其他非法勾當產生的利益衝突, 也不會因為死者做了違法的事而該死的, 被告也不會因為這樣而脫罪的。死者究竟有沒有做違法的事, 我不作揣測, 因為irrelevant。其實也是雙刃刀, 因為有違法勾當損害利益, 也正正是殺人的動機, 所以表面上盤問蔡母得心應手, 換個角度看bigger picture, 無論如何都是充滿殺人動機的, Ms Draycott在結案陳詞會這樣講。
收筆之前講多一句, 青紅蘿蔔烹屍為了除血腥味, 凶殘得來愚昧, 煮咖哩不是更僻血腥嗎? 舊差人壞差人, 犯法時或抗辯時的講法, 尤其是在非禮案, 都十分拙劣的。省點鬥爭市民的精力, 搞好差人的操守, 就可以提升形象, 減少成為鄙視仇恨的對象。 擁有公權力的人更容易濫權, 舉世皆是。
2026年8月20日星期四
千萬點擊
為甚麼考慮收筆退隱? 理由顯而易見, 在言論自由嚴重收窄下, 思想受猛烈箝制, 寫評論戰戰競競太不爽, 所以要認真考慮關張冚斗。法官時常說言論自由是有限制的, 講法就等如阿媽係女人, 畫地為牢界限自然窄到不堪, 不忍卒睹, 這根本也是法官的責任, 坊間講句反清復明, 你班官老爺就晚清遺老上身, 點解唔可以用開明的態度視之?為何不採納liberal interpretation來判案? 明明刻意整死舊香港, 又要精神分裂地反駁, 要麼還原舊貌予港人, 看下是否皆大歡喜。連大律師公會也成為新香港的大律師公會了, 否則又怎會追殺吳霧儀? 可以謊謬到申請司法覆核挑戰公會自己紀律聆訊小組的裁決, 這種事在舊香港是不會發生的, 所以大律師公會也應改名為新香港大律師公會了。況且吳靄儀已放棄執業了, 再窮追猛打只會使大律師公會蒙羞, 而並不是Margaret Ng本人或大律師這專業本身蒙羞。自國安法訂立後, 香港已一步一步在精心策劃下破舊立新, 連法治也朝着新方向, 很矛盾地保守的新思維, 比以前的保守更保守, 提升至新的層面, 自由民主被壓下去。不過, 連所謂民主大國也如此不濟, 還有甚麼指望!
曾是長堤牽錦纜,綠楊清瘦至今愁。玉鉤斜路近迷樓。
2026年7月23日星期四
今昔之別
讀書的年代, 時常走去田園書屋打書釘, 當年是黃尚偉先生主政, 我還托他替我在台灣訂了兩本月刊, 一本叫《台灣文學》, 另一本是《現代文學》, 可惜這些書在移民時都扔掉了, 但也帶了很多當代作家的書, 現在也習慣了在台北買書直接寄雪梨, 帶到香港閃失機會大, Let Only Red Flowers Bloom。田園的同期, 還有波文, 已忘了老闆的姓名, 他是大陸到港的新移民, 架著一副江青那種眼鏡, 在灣仔街市附近經營一間很小的書店, 錢鍾書的《圍城》、《人獸鬼》和《寫在人生的邊上》都幫襯他買的。買書印象最深的算是環球, 也是在旺角的樓上書店, 店主是個兩目炯炯有神, 橫眉濃密的阿伯, 我見到他三分畏懼。打書釘無所謂, 但千祈不要最後看書底的價錢就把它放下, 阿伯會罵你為價錢而不買好書的, 所以到他那裏要像偷窺一樣看價錢, 比做小偷更難受。那些年, 一般學生都比較純品的, 不敢反唇相稽。阿伯, 窮學生嘛。不過這個阿伯也可愛, 長年無休, 年初一二去買書會有特別折扣, 獎勵新年不去玩還去買書的。當年樓上書店少之又少, 現在就更少了, 書店店員也被拉。
走筆至此, 繼續睇羽毛飛翔。
2026年6月19日星期五
零零柒判刑
袁松彪「協助外國情報機構罪」判監8年, 衛志樑同一控罪判監6年, 另一控罪「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判監4年, 分期執行, 所以總刑期為10年。兩名被告都不作求情, 被告的律師只對他們的角色陳詞。第一項控罪為何一個8年一個6年, 法官在判刑時並沒有分別他們扮演的角色, 同一控罪兩人刑期理應相同。雖然法官沒有詳細說明, 相信她一方面接納主控官要求分期執行, 另一方面也接納衛志樑的代律師主張考慮總刑期的原則, 法官認為衛志樑的總刑期應該是10年, 所以把兩項控罪的刑期調整, 而並非判他輕過袁松彪。
實際上兩人要坐多久? 首先, 定罪後被收押的42天可以扣除, 另外落案至審訊期間保釋的447天扣減一半。袁松彪單一控罪服刑三分之二可申請假釋, 衛志樑第一控罪情況相同, 而第二控罪要服滿一半才能申請假釋。現在讓我計算一下。
袁松彪8年監即是8 x 365天, 即2920天。2920 - 42 -224 (447的一半零頭不算) = 2654。把2654天乘3份之2, 即1769天, 即是4年10個月。
衛志樑的計算方法有點分別, 先算他第一項控罪的6年監, 6 x 365 即2190天。2190 - 42 - 224 =1924, 把1924 x 2 ÷ 3 = 1282。1282天即是3年半, 加上另一罪4年刑期的一半, 即是5年半。
如果兩人服刑期間行為良好, 一個4年10個月, 一個5年半就可以出獄了, 比香港干犯國安法的囚犯不知幸運多少, 所以昨天在Old Bailey外贈興的橫額其實還未知道實際的刑期, 拉橫額的人計算過實際刑期可能會大失所望。
2026年6月1日星期一
再談返港駕駛問題
還有兩樣想講。總督察受賄過百萬認四罪, 該怎判? 案情比前高級警司洗錦華案嚴重得多, 他只是免費嫖妓都判了3年。總督察雖然認罪, 四罪刑期應部份分期執行, 總刑期6年喇。倫敦零零漆會六四判刑, 是控辯雙方相討後決定的日子, 單是日子已好敏感, 奇怪兩被告不選別的日子, 我對刑期預測不改。
朋友的問題是她一直都以澳洲護照出入境香港, 在香港每次停留時間很短, 在香港無根無蔃, 究竟可否以訪各身分駕駛? 她擁有智能身分證。先說題外話, 有另一朋友不換智能身分證, 也不携帶身分證, 以澳洲護照入境, 入境時被入境處職員質疑他有身分證也不用, 夾硬把他視為用身分證入境。而前面提到成功用澳洲護照出入境的朋友, 我都不確定在出入境系統裏是否也被視作以分證入境而不自知。
一開始以外國護照入境而原本是香港人(中國人), 選擇了外國為居地, 可以成功爭辯是訪客嗎? 我覺得也必敗無疑, 這爭論只是比用身分證入境稍為具說服力, 但始終敵不過你先為中國人的身分, 這身分是沒有放棄機制的, 再者, 這類人受《基本法》保護, 並沒有出入境條件和限制的, 跟真正老外不一樣, 怎看都不能成功游說法庭自己是訪客(on balance of probability)。所以, 最穩妥好做法是, 如果要駕駛, 憑外國駕駛執照往運輸署申請香港駕駛執照, 以免留下刑事案底(無有效駕駛執照及無第三保都是刑事案底)。
2026年5月19日星期二
正向引導
政府早前向反修例事件被捕而未被起訴者推行「正向引導項目」,參加者將不被檢控。被問及對項目的看法,陳永豪稱以他所知,世界各地刑事司法制度均會在適當情况採取分流措施,讓部分人循刑事檢控以外的程序「處理事件」。他認為任何分流機制均應有清晰及透明的標準,並確保參與者充分理解其法律後果,以維持公眾對制度的信心。
「維持制度可預見性 法治可延續」
談到香港法治狀况,陳永豪說,整體而言,本港制度一直按既定框架運行,「只要各界堅守原則,並致力維持制度的可預見性與一致性,我相信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仍可延續」。
原文網址:https://news.mingpao.com/pns/%e6%b8%af%e8%81%9e/article/20260518/s00002/1779039737041
為免曲解陳資深大律師的看法或硬把我自己的看法栽進他嘴裡, 我強調我的評論是把他含蓄的看法發揮一下, 這世代含蓄講兩句已很了不起了。我們對犯法就是犯法, 有法可依, 依法辦事等詞彙, 已聽到耳朵也起繭。正向引導並非法律詞彙, 在e-Legislation一定找不到, 法例中沒有, 法律程序也沒有。以刑事檢控以外的程序庭理案件不論中外都有, 譬如香港沿用的警司警誡, 簽保守行為等, 在新南威爾斯有Young Offenders Act 1997, 對未成年犯事的人提供檢控以外的處理方法。不論香港或外地, 都有成文法例授予政府權力, 而且基本需要是表面證據充足, 已達檢控的門檻, 而因應被捕人的態度, 酌情寬容處理。所謂正向引導是含糊不清非法律概念的用詞, 如果你不同意, 請列出有關法例來。列不出就說明這不是有法可依的合法法律程序。說甚麼對年輕被捕者免於檢控的仁政, 等同廢話。刑事案不是阿媽為你好咋阿仔, 如果阿媽對兒子的女友不滿反對他們來往, 不論是勸、罵、經濟封鎖或放洋留學, 都是不同的手段引導兒子。刑事案卻沒可能是這樣的。你看近年這些案件, 脫罪都上訴到定罪為止, 事例太多, 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放過了誰? 只有在終審的層面敗到不得不放手。法治獲得信任不是靠巧立名目的, 法治是法律程序有法可依。正向引導是甚麼? 我需要高人指點。我在此也不會建議被捕人應怎做, 我評論法律也不想跟自己的八月十五過不去, 滅聲引導實在太嚇人。
至於陳資深大律師的第二點, 好多前設條件, "只要", "致力", "仍可", 太多不確定性和prerequisite requirements, 法治核心價值仍可延續。法治核心價值是法治的基石, 是無需前設的。核心價值改變了嗎? 這問題我都不想答。
還有兩樣想講。總督察受賄過百萬認四罪, 該怎判? 案情比前高級警司洗錦華案嚴重得多, 他只是免費嫖妓都判了3年。總督察雖然認罪, 四罪刑期應部份分期執行, 總刑期6年喇。倫敦零零漆會六四判刑, 是控辯雙方相討後決定的日子, 單是日子已好敏感, 奇怪兩被告不選別的日子, 我對刑期預測不改。
2026年5月15日星期五
Palatable pleasure 口腹之欲
尚興及兩興這潮州菜館算是吃了三幾十年了, 兩年前搬了去萬宜大廈改名為尚盛, 搬鋪的原因有不同講法, 我不深究。新鋪地方寛敞很多, 坐得比以前舒服, 以前人多只能坐圓櫈, 除非包房, 就算包房也不闊落。由尚興至尚盛都是豐儉由人的, 如果只點一般餸菜, 晚飯每位$300之內, 如果要豪吃, 可以是每位$3,000, 最貴是嚮螺片, 堂灼的$1300一片, 炭燒要預訂, 一片只有兩幾重, 其次是潮州翅及凍蟹。我不知它是用牙揀翅抑或金山勾翅, 金山勾是7吋抑或9吋的, 還要看一碗翅的重量有多少。凍蟹和潮州翅我自己都識煮, 大嚮螺就買不到, 現在連大花蟹都買不到, 被人類吃絕了, 為保護瀕危物種連翅也很久沒吃了。二十多年前炭燒螺片是$500一片的。我是一片都沒吃過的死窮鬼, 既花不起也不捨得花這些錢。廿幾年前百樂的潮州翅也是$500一碗, 用的是金山勾翅, 翅針粗大, 我老媽愛吃我叫過給她吃。
這次姨甥帶女友來請吃飯, 他想飲胡椒豬肚湯。我飲了一啖就大彈, 覺得一味辣, 湯底主力是味精, 也沒豬肚味, 我一定煲得比它好, 我宴客也偶然會煲這湯。蠔烙近年的做法也改變了, 開始做得像大路的蠔餅, 幸好不至於是脆面的。兩麵皇保持一貫水準, 外脆內軟。潮州三寶: 蕃薯, 芋頭及白果, 頗甜, 畢竟是潮州人的口味, 以大量白糖加少量水煮成糖膠。有的店鋪做反沙芋是先蒸芋頭然後走油, 再加糖來翻炒的。我較喜歡後者。
2026年5月8日星期五
零零漆的悲歌
以下是香港政府對兩名被告定罪的發言:
原文網址:https://news.mingpao.com/pns/%e6%b8%af%e8%81%9e/article/20260508/s00002/1778176280612
世上有那個國家沒有派員收集情報的? 說沒有的肯定在說謊,收集情報是十分正常的事務,違反別國的法律的行為才會在秘密中進行,並予以否認,全世界都是這樣運作的。從事這些諜報行為的人乘機跑私幫就抵打,也屬違反自己國家利益吃裏扒外的劣行。香港政府要與袁某撇清關係,最失策的是承認為他支付律師費,如果他在本案所犯的英國國安法行為與倫敦經貿辦無關,也和香港政府無關的話,就沒有理由替他出錢請御用大狀Kaplan. KC, 出了錢也不應承認,如果怕被捅出來,就應該由國安系統撥款支付,因為國安怎花錢是不用交代的,也沒有人敢過問,所以,在這方面政府處理失策。替袁支付律師費,無形中承認了香港政府涉案的角色,連他跑私幫也要硬吃,我也替納稅人不值。
5月15日才聽取求情判刑,一向有判刑預測癮的標少也想加把嘴。不過,審訊發生在不同土壤上要預測一點也不容易。大原則而言,兩人的判刑差別一定很大,衛某的判刑一定高過袁某一倍以上,因為他嚴重濫用職權,登入政府電腦系統查閱敏感資料謀私利及對異見人士進行政治逼害,單是這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已足以判監超過十年,他唯一的求情理由只有初犯一項。連同另一國安控罪,以總刑期考慮,嚴厲的話應判監16至18年之間。至於袁某,他的求情因素有兩項,初犯及年紀大,可獲6個月至1年的折扣,他的刑期應該是6至7年之間。如果法官輕手, 衛某可被判監10年, 而袁某5年。
本案對全球的經貿辦的形象影響很大,我也對經貿辦的職員深表同情,他們被無辜捲入這諜報事件,與他們的正常工作毫無關係,我相信袁某的行事與經貿辦無直接關係,他的工作性質根本不是經貿辦正常工作,編制也有異於一般經貿辦。他身為經理,我相信其實不用向經貿辦主任滙報的。我以前也因為家人關係與雪梨經貿辦處長私下吃飯,那年代他們是堂堂正正資深政務官出身從事經濟貿易聯絡角色,而沒有滲入其他元素。至於行政經理, 一般是從當地聘請的, 以前雪梨經貿辦的行政經理原先在香港做高級行政主任, 移民澳洲後受聘成本地員工。到了現在,聽到經貿辦搞活動,大家都敬而遠之,不想沾關係。
就算香港以前有政治部(SB)及一直存在的情報課(CIB),從來都沒有正規特務訓練的。從這事件看,就可知兩人行事手法何其拙劣,所以叫零零漆實至名歸。
2026年5月7日星期四
小題大做
原文網址: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8%81%9e/article/20260506/s00001/1778050282992
我不是為了撐陳家珮而寫這一篇, 這個立法會的議員基本上是橡皮圖章, 他們大部份的人只在重複黨八股及諉過於黑暴, 根本無需九十人的大合唱, 反正大部份人都是南郭先生, 減剩一成議員的數量已足夠了, 而且他們大部分工作都可以被AI替代, 何必浪費公帑供養廢物。
2026年5月2日星期六
遊台拾趣
......
裁判官何俊堯在裁決時表示現時法例有漏洞,並引述時任港島道路安全主任、高級督察梁國熙供稱,2006至2022年共有6宗類似案件,導致人命傷亡;即使現行法例下有危險駕駛等嚴重控罪,但由於本案司機案發時不在車上駕駛,故均不適用,只能控以「沒有固定汽車制動器材離開車輛」罪,最高罰款2000元。梁國熙認為判罰輕微,似乎不足阻嚇,法例有「真空位」及應修訂。何官對此表示認同,稱現行法例未能反映事故嚴重程度,令司機毋須就其不當行為付上相稱代價,亦不足以警惕司機在斜路泊車時拉妥手掣。
原文網址:https://news.mingpao.com/pns/%e6%b8%af%e8%81%9e/article/20260429/s00002/1777397618221以前去台北無數次, 最近才第一次去新竹玩兩天, 因為去新竹旅遊若依賴公共交通限制很大, 所以以前都沒去, 這次去受住在新竹的台灣夫婦所邀, 他們到機場接我們去新竹, 一早訂了新竹最好的酒店給我們。這朋友一向低調, 並不炫富, 到他們家一看, 我們像劉姥姥帶著一籮螃蟹入大觀園, 五層的房子, 超過5000呎, 大門牢固得像保險庫, 有無數橫鋼閂在另一邊插入門框的牆壁, 門面是銅雕花的物料, 古樸典雅。和他們在雪梨相交於20年前, 因某些緣份交集過, 為了一樁小事, 他們請過我們吃好幾餐飯, 之後友情如流水漸漸淡化, 最近十年都沒有來往了, 直至去年在雪梨再遇, 他們已連根拔起回台去, 走前拼命找我, 終於在blogger發電郵聯絡上我, 所以相約一定要在台灣再相聚, 反正我都常去。新竹最出名的是科學園, 科學園的翹楚是台積電, 開車繞了科學園一圈, 台積電的幾十座廠房四散在每一角落, 也經過毗鄰的清華及交通大學。女主人曾為台積電高管, 我把去年在台北買看完的《張忠謀傳》贈她, 開玩笑地叫她去找舊老闆簽名作親簽書留念。
新竹的「峨眉彌勒大道大自然文化世界」矗立着當代全球最高的彌勒佛銅像, 可惜當天中心沒有開放, 只能在外圍繞一圈。
昨晚在Mia Cucina意大利素食餐廳吃飯, 餐廳人客爆滿, 我們前幾次都沒機會吃, 這次湊巧經過所以決定等位。點了個兩人套餐: 一個醒胃菜, 一個沙律, 兩個主菜, 一份甜品及兩杯飲品, 我已很久沒有吃那麼多東西了。侍應是個樣子甜美說話嬌嗲的女生, 她說點這個抵過散叫, 因為單是沙律和兩個主菜就$1500了, 而兩人套餐只是$2000。我跟這女生聊起來, 她在××大學唸英文, 今年會畢業, 媽媽是香港人, 但她自從上國小後已不說廣東話了, 所以只能說一點點, 但能聽得懂, 因為媽媽和小姨都講廣東話。她打算畢業後考空姐。標少一向是3歲到80不論職業都可以聊天的人, 這小妹妹也放心告訴我。以下是其中一碟主菜:
每次去台北都會去一些小店, 夜市就不對脾胃, 基本上不去。這次又去"蒸夠臭”吃豆腐和白玉苦瓜湯。這店由小夫妻經營了11年, 我跟店主也聊起來, 教他造臭豆腐的師父要他學成後至少開店10年, 頭3年還每月到店裏品嚐味道考核, 到了現在已很久沒有來了。豆腐是全素發酵的, 用植物的梗部和種子來發酵, 再加醬油調味, 吃起來有藥膳的味道。
這次為了會友, 時間過得很快, 只去了以前未去過的古剎參禪, 都沒時間再去法鼓山和農禪寺。我沒有悟性, 也不拜佛, 我純粹陪老伴去, 也幾乎每餐都陪她吃素, 所以去的地方全是素食的。
2026年4月13日星期一
麻木不仁
為甚麼不罵伊朗? 一個神權國家, 要改革要推翻, 是要靠他們的人民的意願和力量的, 滲入外在勢力或外交壓力都好, 都不應該無差別開殺戒禍及無辜的。如果持槍劫匪脅持人質打劫, 警察為了殺匪徒可不管人質死活亂槍掃射嗎? 巧立甚麼名目出師都沒有人相信的, 都是違反國際法的霸權侵略行為。以色烈及美國已成為另一種邪惡軸心, 兩兄弟一起做世界, 除了各種政治動機外, 都藉開戰轉移視線, 一個為了貪污案, 另一個就比路軌還要長的惡行, 包括Epstein files捅出的瘡疤。世界上的邪惡是消滅不到的, 正義和邪惡共存於一個平衡點, 有時衝突有時合作。我舉個活生生在生活中發生的例子, 講以前在香港的時候, 警察在某批發市場拉了個控制市場的黑幫大佬, 之後這批發市場就發生了一連串爭奪地盤的廝殺, 反黑幫辦坦言, 原本黑勢力的利益安排相安無事的, 搞亂了秩序就惹起廝殺。你看現在由治及興的香港有沒有黑社會, 你信沒有的話我不會跟你爭抝。對統治者而言, 黑社有時是檯底下的合作伙伴來的。放諸國際政治舞台, 道理也是一樣。以色烈和美國的行為, 儼然是黑幫搶地盤, 擾亂權力平衡。
我從來都沒喜歡過Donald Trump兩公婆, 這“金童玉女”醜事太多, 我找不到合適形容詞來表達, 本來想叫他們做“天聾地啞”, 但天聾地啞卻不是貶斥之詞。我想比較合意境的叫法要借錢鍾書《圍城》裏主人翁方鴻漸的兩個姪兒的名字, 阿醜和阿凶。Trump婆早兩日發聲明說自己跟Epstein毫無關係, 無端白事發聲明, 欲蓋彌彰, 一定又會捅出甚麼醜事來了。
我們麻木不仁, 把那些苦難中人視作事不關己的賤民(pariah), 他們死多少都與我們無關, 只要良心披上一層紗, 一切都可以矇矓模糊起來。上一篇講以戰爭罪行檢控Ben Robers-Smith, 相對於美、以的戰爭罪行簡直不可同日而語, 小巫見大巫。Ben Roberts-Smith被檢控引起社會一撮人的反彈, 認為他是國家英雄, 為國捐驅, 檢控他會使有志當兵的人卻步。這只是似是而非的想法, 英勇殺敵無疑是英雄的本色, 殺沒有明顯威脅手無寸鐵的平民, 也算是英雄嗎? 退一步想, 那些不是平民, 是被制服下已沒有攻擊能力的俘虜, 也不能就地槍決, 他們受日內瓦公約保障的。對未經歷過戰火蹂躪的人來講, 戰爭是遙不可及的, 如果是個罪惡克星的警察, 在拘捕罪犯或十惡不赦的兇徒時也不能濫用武力, 遑論殺人。如果戰績彪炳的國家英雄有肆意殺人的免死金牌, 還有法治嗎? 要另外為他們度身訂造一套法律嗎?
不涉戰爭也有另類的麻木和不仁。在不仁洗腦式的管治下, 百姓麻木地依順了, 習非成是, 喪失了判斷能力, 腦袋麻痺了。
2026年4月7日星期二
復活漫談
澳洲戰爭英雄Ben Roberts-Smith今天被拘捕, 落案控以3項謀殺, 兩項協助教唆謀殺, 全部指控都涉及在阿富汗的戰爭罪行。我以前寫過9篇, 有人對他的下場感到驚訝, 我可謂在意料之中。澳洲算是福地, 在民主國家中對權力制衝比現今的美國好得多。制度大家都有, 執行上起碼沒有像冠以民主大國、手段比黑幫更不堪的美國可同日而語。Ben Roberts-Smith今晚就要在Silverwater 收押所渡過。Silverwater就像荔枝角收押所, 程序上我就不太懂他們怎搞的。在香港, 若落案後不准保釋帶上庭之前先關在警署, 而不會先送荔枝角再送上庭的。Silverwater 收押所舉世知名的是1999年發生以直升機劫獄事件。
倫敦的零零漆案未審結, 我從《追光者》、《綠豆》等報導, 零散粗枝大葉地看了個梗概, 已可以預先判斷結果, 可謂好難唔釘。控方絕大部份的案情都不受爭議的, 重頭戲是看被告怎拆解。第一個零零漆好明顯差齡長, 但以前作供經驗淺, 太過好辯駁。我不期然想起代表朱經緯在庭上極度跋扈的P大狀, 朱經緯死在自己人的手上。第二個零零漆可能連上庭的經驗也沒有, 前後矛盾揾鬼信。這又使我想起以前一宗告非法入境者的案件, 這件案是荒謬的典範。有個II在街上被巡警截查, 警察問他怎樣來香港的, 他答:「阿蛇(阿sir) , 我嗰日喺深圳行街, 行吓行吓就行到呢度, 我唔知呢度係香港呀!」這還不是我想講的重點。七警案的律師費不是政府付的, 雖然在他們執勤期間發生的事, 非法行為明顯不是工作的一部份, 政府不能付他們的律師費。又譬如最近審訊的高級警司非禮女EO案, 律師費也要自付, 如果因為他是政府僱員案件發生在工作期間所以政府付律師費的話, 就會視作非禮也是職責的一部分了。如此類推, 零零漆的律師費由政府付說明了甚麼? 這是不宜討論的課題, 心領神會足矣。
另一宗案是女助理校長盜竊價值$3500元涉39件貨物而獲撤銷控罪簽保守行為案, 上一篇有讀者留言提出質疑, 我簡單回了一句, 現在再討論下。由九十年代末開始容許店鋪盜竊案的被告簽保守行為, 這方面以前已交代過歷史原因, 不再贅。一開始容許店鋪盜竊的簽保守行為, 首先被告是初犯, 金額在$500之內, 貨物件數雖然沒有硬性規定, 一般都不會超過十件八件, 很特殊的情況下貨物超過$500些少的也會獲批。到了近幾年, 金額略為放寛, 因為通貨膨脹, 所以提升到近千元也可能獲批。過千獲批的機會就近乎零。醫管局醫生夫婦案就是一例, 他們也試圖申請簽保守行為被拒的。這助理校長獲批是不合理地異於一貫政策的, 不管是精神心理或健康問題都好, 極其量是認罪後的求情因素, 而不應給社會錯誤訊息, 以為是請了甚麼名律師或前律政司刑事檢控科出身的律師而獲優待。不患寡而患不均, 這宗案件處理得不明所以。
香港改變得使人鬱結到像墮入深淵的感覺(我喜歡用abysss of melancholia來形容這感受)。我以前用失戀的感覺來形容那心境。失戀那種求之不得輾轉反側的感覺, 非筆墨可形容, 說得更沉鬱就是罄竹難書, derogatory的負面灰暗, 再誇張講可使人一夜白頭的。相反而言, 香港的改變也使一些人感到九天猿女下凡來的喜悅。金童玉女的絕配, 三生三世相看兩不厭的情(女作家聶華苓的三生三世是指由大陸去台灣然後去美國邂逅詩人Paul Engle結為連李的才子佳人故事, 我這裡是講一生一世的3倍)。標少發花癲嗎? 講開法庭無端端講起愛情來。感性的人以愛喻意, 融情入景。講愛情講失戀至多屬小資產階級的鴛鴦蝴蝶夢, 不違國安法, 也沒有軟硬對抗, 也沒有踩紅線。
海濶天空, 滄海桑田。我很喜歡滄海這兩個字; 滄海一聲笑, 滔滔兩岸潮; 滄海月明珠有淚, 盡道人間甜苦。
2026年3月16日星期一
博文約禮
有人質疑這是不是一個法律的blog, 當然不是, 一開始就不是。這個園地, 談生活瑣事、評論社會運動、說如煙的往事, 也談煮食, 也談法律, 法律可能只佔五份之一甚至更少的篇幅。誰都可以留言, 被刪掉的可能只佔0.1%。開blog以來, 點擊7,400,000萬次, 留言91,000多條, 我不嚴格規管留言, 奉美國佬的First Amendment那種思維作楷模, 基本上任人可發表意見, 屁也可以放肆舒暢地放。自由放任難免帶來一些惡果, 所以又有人認為留言者大概有一半是要去看醫生的精神病患者, 也許我也在這一半之內吧。如果他們在此尋到慰藉, 又何樂而不為? 最重要的是這裏是不收診金的。而且, 像我在上一篇引用的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樹雄案, 原審裁判官認為被告精神有問題而把他收押入小欖索取報告, 而另一位裁判官審一宗教師襲警案也犯上同一錯誤, 我們沒有判斷誰患精神病的資格, 單憑一些留言的用語是難以判斷誰有病的。那麼我對這中史老師禁言是自相矛盾嗎? 我多次提醒他房思琪事件。長期讀者都知道我是台北戀人, 過去十年八載幾乎每年都去台北幾天。有一年在台北一間誠品買書, 看見一個約20歲的女生在翻《房思琪的初戀樂園》, 我問她這本書好嗎? 她是香港人, 說老師推介的, 所以我也買了一本。作者林亦含寫房思琪自殺事件的小說, 書中描述那中文老師藉着飽學詩書的道貌, 誘姦了房思琪, 引至房思琪走上自殺之路。中史老師的變態留言, 被我刪掉的是充滿性幻想的, 包括用phallic symbol的意象, 使我擔心他的學生受害, 我才會對他嚴厲。我不是在唬嚇他, 我盡洪荒之力揪他出來是做得到的, 我希望他認真看待我的警告。
不滿我的文字的人就很奇怪, 我用自己風格寫評論都不可以嗎? 尖刻和諷刺的手法, 只是一種風格, 以前讀魯迅和錢鍾書, 一個尖刻, 一個幽默諷刺, 我學不到精髓所以畫虎不成反類犬, 成為犬儒。標記茶寮沒有標榜易牙妙手, 吃過了覺得如同吃屎就沒有道理時常再幫襯, 一吃再吃是要確認屎的味道嗎? 有句話叫吃屎娃娃, 出自二月河小說, 如果不是娃娃就別吃喇(吃屎娃娃其實不是這樣解的)。魯迅所言: 季世人性, 都如野狗。現已是興旺之世, 餓狗干嗎還要搶屎? 把我說成報導新聞就更離譜, 我的排頭叫甚麼? 講明是札記, 即是一種讀書或見聞的心得, 是文體不拘的筆記。Blog字從何而來? 由web log演化成we blog再產生寫blog的人叫blogger。我上一篇開宗明義用明報新聞的一段作引子來評論, 我從來都不是報導新聞的標報, 有人產生幻覺見到稻草人亂打一通, 來來去去都是程咬金那三下板斧, 打倒稻草人, 開心死了。Well, 死了。
前兩篇寫對師妹道歉, 私下通信數次, 互相諒解, 她接受我的道歉, 我囑咐她替我向她師姊道歉及告之批評她的文章已撤了。我很明白, 師妹視首位女首席裁判司的師姊為偶像, 倍添被我欺負的怨恨, 我在她師姊席前展示霸氣, 目中無人, 罪該萬死, 標少敢作敢為, 也敢於承擔。 師妹已成筆友, 卻無緣識荊, 他朝相遇, 必定再當面請罪。
2026年3月13日星期五
寃也不寃的獄
我用明報這一段作引子, 來討論有讀者留言問究竟黃偉強白受牢獄之災可否獲得賠償。主菜未出先來幾小碟餐前醒胃菜。政府對肥佬黎恨之刺骨, 不會放過任何機會把他置之死地, 所謂"不會就本案採取進一步的法律行動", 講來講去根本是沒有上訴理據, 若然有一個微弱不堪的理據, 都會發揚光大上訴到底的。而且, 政府長篇大論的解釋, 說到好像放了肥佬黎這個公器私用的大壞蛋一馬的, 大家心照也心笑, 擺到明不應刑事檢控, 嚴格講不能叫公器私用, 這詞用濫了。不過, 講夠了, 否則吃完appertizers就埋單, 主菜都忘記吃。
看人權法11(5)的條文, 也看到據此法例申請的關卡門檻要求嚴格, 既要是新證據的出現, 又要該證據沒被披露, 黃偉強的脫罪並不符合人權法例賠償的要求, 就算民事入稟追討也無勝算, 律政司一定反對, 律政司一定會說脫罪是技術性(technicality)擊倒。他極其量只獲脫罪的訟費。至於肥佬黎反正都在另一案被收押, 沒有寃獄可言。 連另一案20年的刑期也不上訴, 也無風雨也無晴, 也可能另有密秘安排。
黃偉強可以申請ex gratia payment的, 想獲批就等發夢, 從多啦A夢的八寶袋變魔術才行(律政司長鍾情這卡通, 我乘機投其所好奉承一下, 以盼推勉, 不用每天於闃無人影處, 聞卷帙飄香, 小師妹笑我得罪人多無得撈)。黃偉強這一年零九個月一定是白坐的。正所謂一人得道, 雞犬升天, 相反而言, 城門失火, 殃及池魚, 在肥佬黎池中的一眾minnows, 多少條走得甩?
2026年3月11日星期三
I PG
至於這師妹是何許人也, 我全無印象, 但小綿羊初出道遇上猛虎, 比遇苛政更慘, 遇苛政尚可歪打正着入桃花源以避秦, 在庭上是逃不了的。我自己想洗白, 說猛虎不吃小綿羊, 勝之不武, 也不光彩。但小師妹為了一單"傷人19"的審訊記恨34年, 刻骨蝕心傷足34年, 不管她是否太脆弱, 是否還在香港處理刑事案, 我反躬自省, 責任一定屬於我的。時光不能倒流, 歷史不能抹掉。為了撫平她的傷痕和情緒, 我充滿歉疚的負荊請罪, 幡然悔悟。我是在法庭上甚麼都不concede的人, 人老了, 嚴以律己, 寬以待人。況且, 小師妹說當年連金牙大狀清洪也對她說我是很麻煩的, 這是不容否認的事實, 因為清洪兜口兜面也這樣對我講我麻煩, 我對他是針鋒相對, 寸土不讓的。雖然搜索枯腸也記不起這事, 撇撇脫脫接納小師妹的講法, beyond all reasonable doubts, 我欺負她。
如果打爛仔架, 就莫過於對已故的瘋狗M Parker, 他根本是hyena/wild dog, 如果對佢斯文, 佢逼到你跌落街, 不是逼你埋牆角, 所以我見到他就一定留難。有一次在plea court, 幾十單案, 十個八個私人老狀, 其中一個是這瘋狗, 他代表個雙花紅棍, 控罪是傷人17, 警察給他擔保上庭, 瘋狗問我擔保條件, 即是一星期報到多少次的, 我卻二話不說反對保釋。嘩! 瘋狗狂吠到炸了鍋, 個官問我點解反對, 我隨口都講到一堆理由, 終於收押了被告。後來被告上高院申請保釋, 我老細一個SACP問我同一個問題, 我又隨口噏幾個理由, 佢最終攞到擔保, 三十幾年前, 十幾萬擔保, 我睇你以後邊個仲敢請瘋狗做律師, 除非你好想花多啲律師費。之後瘋狗上庭見到我就不敢太放肆了。打爛仔架也有打爛仔架的好處。有一次Warwick Reid貪污案同案的A律師見到我同我講: 我同個客講, 呢個主控好難搞, 你唔認就死梗, 一係就申請押後避咗佢, 不過佢會反對押後, 所以被告PG (plead guilty)。很多其他煩瑣事不能盡錄。講到底我惡行昭彰, 不管這小師妹是何許人, 我PG, 希望她像破地獄的儀式之後, 可以消除這傷痛, 放下前塵往事, 接受我道歉。
還有爛仔來挑機我還會打架嗎? Let's see. I have the upper hand.
2026年3月10日星期二
一姐吃悶棍 (repost)
原本這一篇的留言涉及太多私隱, 所以把所有留言刪掉重登博文。如煙往事使人唏噓, 就讓它在混混沌沌間溜走。
黎智英的欺詐案昨天上訴庭頒令上訴得直, 原因有兩點, 簡而言之, 其一, 他沒有披露違反租約的責任, 所以不構成欺詐; 其二, 證據不足以使他個人負上刑責。本案的審訊及上訴均由刑事檢控專員楊美琪(Maggie Yang)親自披甲上陣。楊專員2021年8月正式坐正, 我印象中她以專員身分擔大旗作主控官的只有此宗, 她親自上陣的其他案件都涉及47人案被告在高院申請保釋的。為甚麼她選這一宗來做主控, 只有她自己才知道。這一宗一般會被視作違反租約的民事性質的案件, 以刑事檢控來處理並非標少的智力能理解的。上訴判詞不短, 我只是走馬式速讀, 要分析就留給學者去做。
本案對楊專員的威信打擊不少, 不是勝敗的關係。我以前講過, 歷屆的DPP披甲上陣最多的是薛偉成(Zervos), 他十分勇猛和辛辣, 轉任高院後現已是上訴庭法官。楊專員是事務律師出身, 一直在刑事檢控科辦事, 上庭經驗也豐富, 能力怎樣我沒資格評論, 我只是見過她初入職的模樣, 差不多時期入職的李運騰(Alex Lee)可能因為擁有短暫紀律部隊背景, 所以我覺得他思路清晰, 但這都是以前的印象, 後來就只能從判詞判斷個人能力。
這次黎智英上訴的判詞看到甚麼, 看倌當然要自己看。但我引用幾段來拋磚引玉, 以滿足在此出沒咪咪叫的小貓狺狺吠的小狗的食慾。判詞第118至123段足以使專員兩晚睡不着。第一點是專員沒有依賴《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E條,即使該條文為最顯而易見的檢控途徑, 而依賴普通法的原則, 但本末倒置。第二點是在上訴時, 楊專員不能提出新理據爭辯。
118. In case we were wrong on sub-issue 1, we proceed to deal with the second sub-issue on attribution.
119. On the available evidence, the obvious route to attribute Apple Daily Printing’s breach of duty of disclosure to the applicants is section 101E of the 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 (Cap 221), which provides:
“Where a person by whom an offence under any Ordinance has been committed is a company and it is proved that the offence was committed with the consent or connivance of a director or other officer concerned in the management of the company, or any person purporting to act as such director or officer, the director or other officer shall be guilty of the like offence.”
However, the prosecution had not invoked it at trial. When we at the hearing query why the prosecution did not do so, Ms Yang does not offer any explanation. Instead, she expressly states that she will not rely on the section either. In light of her position, any further consideration as to whether and how the section might have augmented the prosecution case is academic.
120. Ms Yang seeks to rely on the established principle that corporate bodies are deemed to act and acquire knowledge through those individuals who can be identified as its directing minds: Smith, Hogan & Ormerod’s Criminal Law, 17th Edition, §§8.1.2, 23.2; R v A Ltd & Others [2017] 1 Cr App R 1, at §§26-27; R v Alstom Network UK Ltd [2019] 2 Cr App R 34, at §30. Under this principle, the company is fixed with criminal liability through the acts or omissions of its directing mind. As the learned editors of Blackstone’s Criminal Practice (2025) summarized at §A6.23:
“Because a company is a separate person from its officers, the officers will not necessarily be guilty of a crime just because the company is. Conversely, since a company may be fixed with criminal liability through the acts or omissions of its ‘directing mind’, the way for criminal liability to be proved may, depending on the relevant rule of attribution, be by identifying the criminal acts of one of its officers; in those circumstances both the individual officer and the company may be guilty. In appropriate circumstances, both the company and its officers may be charged with a criminal offence and/or with aiding and abetting an employee to commit a crime …”
121. This rule is the criminal law’s solution to the lack of a corporate body to perform the actus reus and a corporate mind capable of forming mens rea by treating the minds and bodies of the officers concerned as supplying its mental and physical faculties: Smith, Hogan & Ormerod’s Criminal Law, §8.1.2.5. It only attributes criminal liability to a company through the act of its officer who is the directing mind. It does not have the opposite effect of attributing the company’s criminal liability to its officers. Ms Yang’s reliance on this rule is entirely misplaced. If her submission were accepted, it would turn the rule on its head.
G3. Sub-issue 3: Did the applicants have an independent personal duty?
122. Ms Yang makes no submission that the applicants owed the Corporation an independent personal duty to disclose Apple Daily Printing’s breach of the user restrictions or the non-alienation clauses. That is a recognition on her part that no such duty arose either as a matter of law or on the facts.
123. In her oral submissions, Ms Yang raises two fresh points for the first time on appeal:
(1) Both Apple Daily Printing and the applicants might be held liable under the Charges as participants to a joint enterprise. However, that is not what the Charges alleged. Further, Apple Daily Printing has not been named as a co-defendant, contrary to the rudimentary requirement that the prosecution must expressly name a co-defendant in a joint charge if his identity is known.
(2) The 1st applicant had used Apple Daily Printing as a vehicle to perpetrate the fraud against the Corporation. That was never the prosecution case below and the Judge did not make any finding to that effect either.
These points are not open to the prosecution on appeal.
我不知後續會怎樣發展下去, 因為律政司說會研究判詞再決定會否上訴。以我有限知識以純法律看, 似乎沒有理據, 若不是從法律觀點看, 我就不會懂了。如果這上訴是本案最終結果, 黎智英另一宗案件20年的刑期會產生變化, 因為其中兩年應與本案同期執行的, 這同期的兩年消失了, 他20年的刑期就要由顛覆政權案不准保釋還押的時間扣減, 按《刑事訴訟條例》第67A"監禁刑罰的計算" (Computation of sentences of imprisonment)再計過。
2026年2月21日星期六
踢出校
這位關同學可謂有勇無謀, 在此種政治環境及氛圍下應該加倍謹慎, 措詞減低煽情成分, 四大訴求的字眼應小心斟酌, 以免墮入法網, 也可避免視他為眼中釘的人可借故下手, 和校方的通訊文字應該溫文有禮, 戒急用忍, 逞一時英雄惹來一筐麻煩, 被人揑著把柄自尋煩惱。上訴應按Statue 26(14)提出, 失敗了才提司法覆核。甚麼kangaroo court/disgrace之類的字眼就別再用了, 現在的大學既小器也同唱一台戲的。
2026年2月11日星期三
黎智英的判刑
另一邊廂有學者認為定罪和判刑都屬離譜。對於定罪, 不同政治立場的人對證據的分析會得出不同結論, 我之前也提出過, 3位法官聽審後的判決是否合理, 以我apolitical的立場, 我不覺得有甚麼不妥, 開明和保守的法官一定可以作不同裁決。From that perspective, 沒有對錯可言, 上訴時只會審視有沒有犯規。有人說黎智英的判刑比大陸政治犯更嚴苛, 劉曉波也只是判了11年。我想這比較不太恰當, 劉曉波的判刑應跟戴耀庭比, 都屬書生論政, 控罪也相同, 沒有勾結外國勢力的元素。大陸的判刑留給忠君愛黨的梁美芬教授評論, 甚或是儍笑議員江旻憓作評論, 都比我強得多, 我不懂大陸那一套, 也不懂儍笑。
香港法庭的判決講stare decisis, 判刑亦然, 所以黎智英的判刑引用馬俊文及呂世瑜案終審法院訂立的考慮元素。對黎智英的年齡及健康考慮, 判詞中也講了:
66. As has been mentioned, Lai is now aged 78. We note that advanced age may be taken into account not as a matter of principle, but “as an act of mercy”: HKSAR v Tam Yuen Tong[25]. Furthermore, although an offender’s life expectancy, age, health and prospect of dying in prison were factors legitimately to be taken into account in sentencing, they had to be balanced against the gravity of the offence, and the public interest in seeing adequate punishment for very serious crimes.: R v Clarke: R v Cooper[26].
2026年2月7日星期六
吹哨人被控起底
我引用明報的報導作本案的背景依據:
「起底」罪可分為兩級(two tiers), 私隱專員公署的講法:
- The first tier offence is a summary offence for disclosing any personal data of a data subject without the relevant consent of the data subject, and the discloser has an intent to or is being reckless as to whether any specified harm would be, or would likely be, caused to the data subject or any family member of the data subject. Any person who commits the first tier doxxing offence is liable on summary conviction to a fine of HK$100,000 and to imprisonment for 2 years.
- The second tier offence is an indictable offence for disclosing any personal data of a data subject without the relevant consent of the data subject; the discloser has an intent to or is being reckless as to whether any specified harm would be, or would likely be, caused to the data subject or any family member of the data subject; and the disclosure causes any specified harm to the data subject or any family member of the data subject. Any person who commits the second tier doxxing offence is liable on conviction on indictment to a fine of HK$1,000,000 and to imprisonment for 5 years.
2026年1月27日星期二
評2026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首席法官的演詞
過往CJ的演詞很少直接評論正審的案件, 這次直接講黎智英案, 可謂迫不得已, 因為呼籲立即釋放黎智英的聲音太多, CJ不得不回應一下。CJ提出一個現實的法律問題:
這幾句很明顯在回應立即釋放黎智英的要求。認真講法律程序, 怎樣可以立即釋放被告? 在未定罪之前, 控方可以撤銷控罪, 在定罪之後法庭判處可以立即釋放被告的刑罰, 又或者行政長官在被告被判刑後運用《基本法》第48(12)條賦予的權力, " 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現階段控方沒可能撤銷控罪, 法庭也沒可能判黎智英可以立即釋放的刑期, 行政長官更沒可能赦免或減輕眼中釘的刑罰。所以, 要求立即釋放黎智英的人恐怕沒有提出實際的法律可行辦法, 只是一種政治口號及期許。我一直相信黎智英會死在獄中。如果可以繞過法律程序立即釋放黎智英, 相反而言任何人也可以被繞過法律程序無理收押。
7. In his closing submissions prosecuting counsel said:
“Now, remember suspicion is not enough. If you only suspect that the defendant had committed the crime that is not enough. You must give the benefit of the doubt to the defendant and you must acquit her. As the learned judge also said, the defendant needs not prove her innocence. She needs not prove anything. She needed not to give evidence. She needed not to call any defence witnesses and she only exercised her right not to give evidence and not to call any defence witnesses and no adverse inference can be drawn against her. The burden is all along on me, on the prosecution, but the fact remains the defendant did not give evidence.”
Later in his closing submissions prosecuting counsel said:
“Now, again the defendant’s case: you will remember the defendant exercised her right not to give evidence, not to go to the witness box. That’s her right. That’s fine. As I have said the burden is on me to prove the case. But I did not have the opportunity to cross-examine the defendant. I cannot ask her any questions. I did not because she elected not to give evidence and I am unable to test her credibility to test whether she is an honest person, to test about her reliability, whether what she says would be reliable. I have no such opportunity. But in any event, of course she had chosen to speak up in the video-recorded interview, but it is my position and it is my case that the defendant had not told you the truth and/or the whole truth about her story. ”
撇開"needs""needed"的文法錯誤不講, 問題都出在我加了綠色的幾句, 終審法院認為主控嚴重侵犯了被告不作供的權利, 也違反了《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54(1)(b) 條的禁止規定。本案的判詞也為日後陪審團案提供陳詞指引, 詳情請自己閱讀判詞。因為本案的判決提供了程序指引, 才使我推斷CJ該段演詞是有所指的。
近日觀看太多國際羽毛球賽事, 加上澳洲網球公開賽, CJ的演詞一直擱下沒評論, 直到看到夏主任的訓示, 標少這舊時人, 在新時代洪流淹沒之前, 垂死吐槽。海上生明月, 天涯共此時。
2026年1月19日星期一
殺馬
今早我刪去上一篇博文的第二段, 也把第二段引發的評論留言一併刪除, 原因很簡單, 這一段的文字及留言引致馬鹿病發, 使他留了不堪入目的一段文字。試想一下屠夫宰殺動物後, 把器官拿出來玩弄那種場景。我今早起來看到馬鹿留言那段文字, 就深深體會到孕婦妊娠早期噁心嘔吐的感覺。如果純罵粗, 我不會嘔吐, 有些人除了罵粗之外, 就沒有表達感受的能力和文采, 你不能夠要求殺豬的一面殺一面唸唐詩。但律師嘛, 受過訟辯訓練, 別人對你的表達能力有一定期許, 出口就像屠夫掏出器官來把弄, 那就應該去屠場或者風月場打工, 不要留在法律圈獻世。我認識一位朱某大狀, 他在法庭裏罵自己的客仔用的並非單字的粗口, 我聽到也感到非常難受和尷尬, 那位大狀儼然是個黑老大在罵自己的馬仔, 我真不明白當年港大怎出這種產品。在法庭偶然見到罵粗的場景, 一般是被告被判刑後罵官, 有的法官會對被告加刑, 有的會一笑置之。我就記得Gerard Muttrie做裁判官的時候, 有一次被告問候他娘親, 他笑笑口對被告說: Defendant, my mother is 80. Go ahead。我搖搖頭笑了出來, 深深體會Muttrie的EQ。
為甚麼要寫這一篇? 我就是要單挑馬鹿, 其他人請勿插嘴, 我不想他罵其他人。不管是牛律師馬律師黃絲藍絲, 我想看下真材實料的訟辯能力, 而不是解剖性器官的能力。我秣馬厲兵, 隨時候教, 只需衝著我來。
2026年1月17日星期六
Barbarity
(十分抱歉, 我刪除了這一大段對某君的描述和相關的留言, 某君的留言實在太難頂, 我不想纏擾下去, 以圖耳根清靜。我老了, 太粗鄙的文字已吃不消。)
喜歡談政治, 不如談下美國的政治。委內瑞拉反對黨領袖Machado真的很不要臉, 竟然把和平獎牌轉贈特朗普, 以圖賄賂他把她安置統治委國。真正追求自由民主的人, 怎會走去哀求一個專制的暴君, 理應是道不同不相為謀, 這和平獎根本是頒錯了, 相比之下, 鄒幸彤才實至名歸。我等著看Machado懺悔, 相信不用久等, 等特朗普吞併格靈蘭, 然後再吞併加拿大, 那個在城寨中一直把特朗普奉若神明的劉姓YouTuber就可以當特朗普之奴了。不論伊朗是怎樣對人民行使暴政的政權, 特朗普可以怎樣合法地派軍隊入侵一個沒有宣戰的主權國? 講法治的人都躲到那裏去了? 黑暗時代的barbarity重臨了。
2026年1月10日星期六
Looking for justice
看到很多Youtuber/KOL評論此事, 都不談國際法規, 把焦點放在背後的目的是怎樣打擊中共在阿根庭的利益, 怎樣部處精準云云。一面不斷批評一些國家的強權暴政, 另一方面對特朗普的惡行背書, 這些人只能談政治, 不能講法治。
以前流傳這一則法庭笑話: 律師在開庭的時候望着地下像尋找丟了的東西, 法官問: 你在尋找甚麼? My Lord, I am looking for justice.
2026年1月3日星期六
2026新年願望
今年的聖誕咭是終審法院法庭照, 多年以來第一次以法庭實景作聖誕咭的。去年那三刃刀壓終院的聖誕咭, 一直使我耿耿於懷。有時候只需心照不宣, 溢於言表, 也不想眼睜睜看到圖像。終審法院頭上架著一把刀, 是揮之不去的, 尤其是大馬爺退休後, 終院已變得保守, 《 國安法》生效後, 就更加保守。所以, 留在香港就要調節心態, 做新香港人, 不要死抱過去的自由尺度, 否則會跟自己的八月十五過不去。最近被收押的王岸然, 就是最好例子。拉誤殺都可以保釋, 扯上國安的案件, 不論大小都先坐班房。以前的保釋概念, 都要重新學過。不訥言也要慎言, 除非你能夠抵禦坐班房摧殘你的精神和意志。
不做新香港人, 可以嗎? 當然可以。堅守獨立批判和思考態度, 但不要輕易發表, 因為界綫太模糊, 扣你一堆煽惑和危害國安的帽子實在太容易了, 帶上法庭一定收押, 偶然會有一宗在高院申請保釋獲批, 但條件苛刻, 連阿Q都不會精神勝利的。
新年有願望嗎? 祝願世界和平嗎? 簡直是妄想, 2026年世界更紛亂。希望在法庭獲取公義也是在妄想, 法庭是當權者設定的遊戲規則的評判, 在框框裏跳不出來的。你只能希望自己及家人及朋友平平安安, 健健康康, 在自己心中的桃源過日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