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19日星期五

零零柒判刑

零零柒昨天判刑, 我充滿期待, 不是幸災樂禍, 畢竟怎判都不是我去坐班房, 我只是出於私心, 看下我的預測有多不準, 因為兩地時差, 所以看到判刑才安心睡覺。 今天我看了判刑直播來嘴嚼, 有興趣可以看以下這條片, 片長35分鐘:



主審法官"Bobbie" Cheema-Grubb在2015年成為第一位亞裔女性被委任為高等法院法官, 她1966年在印度出生, 父母之後移民到英國 。

袁松彪「協助外國情報機構罪」判監8年, 衛志樑同一控罪判監6年, 另一控罪「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判監4年, 分期執行, 所以總刑期為10年。兩名被告都不作求情, 被告的律師只對他們的角色陳詞。第一項控罪為何一個8年一個6年, 法官在判刑時並沒有分別他們扮演的角色, 同一控罪兩人刑期理應相同。雖然法官沒有詳細說明, 相信她一方面接納主控官要求分期執行, 另一方面也接納衛志樑的代律師主張考慮總刑期的原則, 法官認為衛志樑的總刑期應該是10年, 所以把兩項控罪的刑期調整, 而並非判他輕過袁松彪。

實際上兩人要坐多久? 首先, 定罪後被收押的42天可以扣除, 另外落案至審訊期間保釋的447天扣減一半。袁松彪單一控罪服刑三分之二可申請假釋, 衛志樑第一控罪情況相同, 而第二控罪要服滿一半才能申請假釋。現在讓我計算一下。

袁松彪8年監即是8 x 365天, 即2920天。2920 - 42 -224 (447的一半零頭不算) = 2654。把2654天乘3份之2, 即1769天, 即是4年10個月。

衛志樑的計算方法有點分別, 先算他第一項控罪的6年監, 6 x 365 即2190天。2190 - 42 - 224 =1924, 把1924 x 2 ÷ 3 = 1282。1282天即是3年半, 加上另一罪4年刑期的一半, 即是5年半。

如果兩人服刑期間行為良好, 一個4年10個月, 一個5年半就可以出獄了, 比香港干犯國安法的囚犯不知幸運多少, 所以昨天在Old Bailey外贈興的橫額其實還未知道實際的刑期, 拉橫額的人計算過實際刑期可能會大失所望。

2026年6月1日星期一

再談返港駕駛問題

在上一篇的末段, 我這樣寫:

還有兩樣想講。總督察受賄過百萬認四罪, 該怎判? 案情比前高級警司洗錦華案嚴重得多, 他只是免費嫖妓都判了3年。總督察雖然認罪, 四罪刑期應部份分期執行, 總刑期6年喇。倫敦零零漆會六四判刑, 是控辯雙方相討後決定的日子, 單是日子已好敏感, 奇怪兩被告不選別的日子, 我對刑期預測不改。

總督察最終判了30個月監, 可謂無天理, 受賄過百萬利用職權替刑事案罪犯擺平案件, 判得比吃免費雞的高級警司冼錦還要少半年。當年陳裘大受賄3百萬, 都要坐7年, 況且他受賄的性質遠比干擾刑事案的結果輕, 愛上訴的律政司, 惟獨放過犯法的警察? 這年頭正義不彰是常態, 如果我是刑事檢控科的人, 拿這一宗來上訴刑期, 可以把近期的醜聞來個乾坤大挪移, 也可以洗脫一下被指坦護警察的講法。而且, 本案刑期輕得可憐也可笑, 上訴是贏硬的, 咁都唔去馬, 就是要偏坦壞警察? 我遲早收檔, 新香港的法治, 老一派跟不上了, 掉隊了。過幾日零零漆的審判日到了, 我好緊張我的預測準確性。

言歸正傳, 本篇講海外港人回港駕駛的問題, 其實我在2012為這課題寫過一篇: 返港駕駛車輛的法律問題, 我建議移民海外的港人一定要仔細閱讀這篇。驅使我再寫一篇是有朋友問這方便的法律有沒有改變。你繼續閱讀下去之前一定要先看2012年那篇。

簡而言之, 上訴法院在這方面並沒有新看法。在2016同一課題的上訴由時任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郭啟安審(郭官在2024年8月正式被委任為高院原訟庭法官)。審理的案是這一宗: HKSAR and TSUI PAK SUN, PAXTON and another。第一被告在香港出生, 15歲開始去英國讀書, 父母在香港做生意, 第一被告每年都回港渡假, 他已考獲英國的駕駛執照。他19歲的時候在香港超速駕駛被檢控, 他沒有香港駕駛執照, 他以"訪客"(visitor)身分作抗辯理由, 爭論的理據跟我在2012年寫的一篇相若, 兩宗案的被告都是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分的身分證入境, 即是入境時已選擇了香港為居地, 可謂一開始就必輸無疑, 很難說服法庭他們是"訪客"。

朋友的問題是她一直都以澳洲護照出入境香港, 在香港每次停留時間很短, 在香港無根無蔃, 究竟可否以訪各身分駕駛? 她擁有智能身分證。先說題外話, 有另一朋友不換智能身分證, 也不携帶身分證, 以澳洲護照入境, 入境時被入境處職員質疑他有身分證也不用, 夾硬把他視為用身分證入境。而前面提到成功用澳洲護照出入境的朋友, 我都不確定在出入境系統裏是否也被視作以分證入境而不自知。

一開始以外國護照入境而原本是香港人(中國人), 選擇了外國為居地, 可以成功爭辯是訪客嗎? 我覺得也必敗無疑, 這爭論只是比用身分證入境稍為具說服力, 但始終敵不過你先為中國人的身分, 這身分是沒有放棄機制的, 再者, 這類人受《基本法》保護, 並沒有出入境條件和限制的, 跟真正老外不一樣, 怎看都不能成功游說法庭自己是訪客(on balance of probability)。所以, 最穩妥好做法是, 如果要駕駛, 憑外國駕駛執照往運輸署申請香港駕駛執照, 以免留下刑事案底(無有效駕駛執照及無第三保都是刑事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