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去年2月「唐宮」被揭發僭建,案件再押後至明年2月,前政務司長唐英年昨在庭外質疑,如此簡單的案件竟需花兩年處理,加上妻子郭妤淺已經認罪,對於此案是否需耗費大量公帑、使用複雜程序處理,他相信大家心中有數。
「類似案件罰款了事」
唐英年強調,過去10年有77宗類似案件,均只罰款了事,金額由數千元至1.5萬元不等。唐續稱,本案只是一宗簡單的僭建案,他相信至今並無任何的僭建案需花這麼長時間,以及如斯深入和複雜的過程處理。
唐英年又表示,他們一直以來「開誠布公、配合調查、承擔責任」,希望案件快點過去,然後向前看。對於這案是否得到公開、公平、公正的處理,他說感到失望,甚至質疑其處理手法動搖及衝擊香港的核心價值;被問案件是否與政治檢控有關,他不評論。
律師兼立法會議員涂謹申說,此案備受大眾關注,控方可能為免大眾誤會律政司對唐宮僭建案有不公之嫌,故同意就控辯雙方案情展開聆訊。不過,涂稱最壞的推測是,律政司為了令唐英年夫婦尷尬,故刻意延長時間處理案件。
(31.7.2013 明報)
也虧唐英年說得出「開誠布公、配合調查、承擔責任」這一番話,還以此「勸勉」陳茂波,這算是香港的厚顏無恥價值觀,跟80年代有些警察貪污案,以老婆當娼藉此解釋資產與收入不相稱的指控有何分別?厚顏無恥還可以大義凜然,沾沾自喜!香港怎麼會充斥着大大小小的蠢人?怎麼會學不曉在不適當的時候不講話呢?我不知唐英年講這番話你有何觀感,我就對他充滿鄙夷。
唉!涂謹申也應該收檔,他的推測啼笑皆非,連離開了香港將11年的標少也不如。我相信唐宮案的調查拖得這麼長是因為屋宇署調查不專業所致,這件案以僭建的嚴重性而言,一開始就應交給警察展開刑事調查,而不應只循一般的僭建調查程序。這樣講並非有意針對唐英年,而是唐宮的僭建一開始就涉及呈遞虛假圖則,騙取入伙紙,然後繼續僭建,跟入伙之後那種改動,甚麼天台玻璃屋,陽台變房間,從外表也堪察得到的僭建根本不能同日而語。辯方引用法庭的慣常罰則,也不適用於此案。
涂謹申的評論不知所謂,律政司對唐宮僭建案確有不公-----對香港市民不公,優待了唐英年,刻意延長時間處理案件為了令唐英年夫婦尷尬的講法,荒天下之大謬,虧涂謹申講得出,律政司根本在優待唐氏夫婦。歸根究底是屋宇署的調查方法搞到無證據檢控唐英年。就當真的沒有證據,郭妤淺兩張傳票為何要撤銷一張呢?控方當然可以自圓其說,plea bargaining嘛,兩張傳票part and parcel嘛,撤銷一張最終刑罰都無分別。這種說話用來騙一般市民就可以,標少在法庭長大的,休想騙我。Plea bargaining當然是等閒事,為了節省法庭時間認一條放一條也可以是合理決定,但對控方案情有爭論,搞到要傳召證人開Newton Hearing,控方為何要這樣「蝕底」?你不同意案情,我就不撤銷傳票。這次的處理手法根本是大減價之外再打五折。把陳玉峰案的處理和這件比較下,如果陳玉峰不同意控方的全部案情,你認為控方肯不肯撤銷控罪讓她簽保守行為?如果控方肯的話,陳玉峰就無需步出法庭之後立即反口。
郭妤淺承認其中一張傳票的控罪,但爭論部份案情,案件押後到涉案其他被告的案件審結之後召開Newton Hearing。甚麼叫Newton Hearing/Inquiry呢?我在尿液掉包 一文解釋過,這Newton並非物理學家牛頓(Isaac Newton),而是來自1983英國上訴庭處理的 R v Newton (1983) 77 Cr App R 13 案,對被告認罪但爭議案情的情況下,定出處理程序:聽取雙方有爭議部分的證供,法官作出事實裁斷,舉證責任(onus of proof)在被告一方,舉證標準(standard of proof)是相對可能性的衡量(on balance of probability);或不聽證供,只聽陳辭而作出裁決,然後決定刑罰。(onus of proof is in error see comment 1)
也虧唐英年說得出「開誠布公、配合調查、承擔責任」這一番話,還以此「勸勉」陳茂波,這算是香港的厚顏無恥價值觀,跟80年代有些警察貪污案,以老婆當娼藉此解釋資產與收入不相稱的指控有何分別?厚顏無恥還可以大義凜然,沾沾自喜!香港怎麼會充斥着大大小小的蠢人?怎麼會學不曉在不適當的時候不講話呢?我不知唐英年講這番話你有何觀感,我就對他充滿鄙夷。
唉!涂謹申也應該收檔,他的推測啼笑皆非,連離開了香港將11年的標少也不如。我相信唐宮案的調查拖得這麼長是因為屋宇署調查不專業所致,這件案以僭建的嚴重性而言,一開始就應交給警察展開刑事調查,而不應只循一般的僭建調查程序。這樣講並非有意針對唐英年,而是唐宮的僭建一開始就涉及呈遞虛假圖則,騙取入伙紙,然後繼續僭建,跟入伙之後那種改動,甚麼天台玻璃屋,陽台變房間,從外表也堪察得到的僭建根本不能同日而語。辯方引用法庭的慣常罰則,也不適用於此案。
涂謹申的評論不知所謂,律政司對唐宮僭建案確有不公-----對香港市民不公,優待了唐英年,刻意延長時間處理案件為了令唐英年夫婦尷尬的講法,荒天下之大謬,虧涂謹申講得出,律政司根本在優待唐氏夫婦。歸根究底是屋宇署的調查方法搞到無證據檢控唐英年。就當真的沒有證據,郭妤淺兩張傳票為何要撤銷一張呢?控方當然可以自圓其說,plea bargaining嘛,兩張傳票part and parcel嘛,撤銷一張最終刑罰都無分別。這種說話用來騙一般市民就可以,標少在法庭長大的,休想騙我。Plea bargaining當然是等閒事,為了節省法庭時間認一條放一條也可以是合理決定,但對控方案情有爭論,搞到要傳召證人開Newton Hearing,控方為何要這樣「蝕底」?你不同意案情,我就不撤銷傳票。這次的處理手法根本是大減價之外再打五折。把陳玉峰案的處理和這件比較下,如果陳玉峰不同意控方的全部案情,你認為控方肯不肯撤銷控罪讓她簽保守行為?如果控方肯的話,陳玉峰就無需步出法庭之後立即反口。
郭妤淺承認其中一張傳票的控罪,但爭論部份案情,案件押後到涉案其他被告的案件審結之後召開Newton Hearing。甚麼叫Newton Hearing/Inquiry呢?我在尿液掉包 一文解釋過,這Newton並非物理學家牛頓(Isaac Newton),而是來自1983英國上訴庭處理的 R v Newton (1983) 77 Cr App R 13 案,對被告認罪但爭議案情的情況下,定出處理程序:聽取雙方有爭議部分的證供,法官作出事實裁斷,舉證責任(onus of proof)在被告一方,舉證標準(standard of proof)是相對可能性的衡量(on balance of probability);或不聽證供,只聽陳辭而作出裁決,然後決定刑罰。(onus of proof is in error see comment 1)
郭妤淺請得起資深大律師包樂文(Gary Plowman,花名包甩文),為她爭取最有利的處理方法,又一次見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錢人高窮人一等。不過,奉公守法的窮等人家,心無罣礙,寢食安寧,不會受人鄙夷,也不會被標少唾罵。
Bill,
回覆刪除Not sure I can agree with your statement that for a Newton enquiry, the burden is always on the Defence to establish the facts. At least not in this case.
I have no insider information but it appears from the news report that it is the Prosecution that seeks to put forward the disputed facts. If accepted, this would undoubtedly aggravate the offence and is thus part of the Prosecution case. It is to be distinguished from a case where the Defendant is agreeing to the full Summary of Facts (and all elements of offence) but put forward mitigation which is beyond the scope of the Summary of Facts and is not accepted by the Prosecution and/or the Court. In this case, I think the Prosecution bears the burden of proof to the criminal standard.
I
I,
刪除Thanks. You are right. The disputed facts are forming part of the prosecution case. In any event, in this kind of scenario, the onus is on the prosecution and the court has to satisfy on the criminal standard. Thank you for pointing out the mistake.
Bill
小弟不同意標少兄提及和大眾常言道之有錢人高人一等之論,我想信同行前輩亦有大多數"上了岸"仍接法援及當值律師案件,並用心去打!有錢人無疑付出多一點,找有名望的前輩打無可厚非,但能幹的律師亦非對窮人來說遙不可及。要感激的是香港完善的法援及當值律師服務!
回覆刪除此為小弟愚見,莫見怪
Robin不要太客氣,不同意毫無問題,我所講雖然有點開玩笑性質,可也是事實,就算有資歷深的人做pro bono或legal aid工作,沒有錢的人基本上沒有選擇權,遇到能幹及具專長的律師是純幸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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