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4日星期三

監官會?別開玩笑

投訴法官 促設「監官會」處理

【本報訊】司法機構去年接獲一百二十六宗有關法官判決及其行為的投訴,最後僅有兩宗獲證屬實,但涉事法官懲處未明,透明度極低。多名立法會議員批評本港部分法官質素及品行欠佳,經常無理責難與訟人、證人、甚至雙方律師,態度惡劣予人不公感覺,但受屈人卻有冤無路訴,要求效法投訴警方制度設立「監官會」,由獨立人士處理針對法官的投訴,避免「自己人查自己人」。

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昨日討論投訴法官機制。根據現行制度,所有關於法官及司法人員的投訴,均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及有關法院的領導處理,被轟自己人查自己人。議員又質疑現有投訴數字無法反映真實情況,因為不少市民擔心投訴法官會影響本身官司的裁決,法律界更因經常與法官碰頭,擔心對方「記仇」而不敢投訴。

指用詞不當 損司法尊嚴

擔任執業律師近四十年的議員何俊仁,直指部分法官處事態度惡劣,甚至在審案時看小說、講電話、動輒出言侮辱上訴人等,又不時提出一些極不合理要求,如要求被告每日中午到警署報到,被告變相「開唔到工」。曾任大律師公會主席、本身是資深大律師的議員湯家驊亦指,部分法官聆訊時用詞不恰當,令人覺得對案中其中一方有偏見,影響司法尊嚴及市民信心。

有議員要求當局就法官失職設立恒常投訴機制,其中蔣麗芸建議成立類似監警會的「監官會」,由法官以外人士組成,避免自己人查自己人。法律界議員郭榮鏗指本港部分司法人員資歷極淺,培訓不足,建議倣效英國等地設立法官學校,專門培訓各級法院法官,尤其要提高法官的心理質素,有耐性及持平看待與訟人。委員會稍後會就有關問題舉行公聽會,聽取法律界及其他關注團體的意見。

另外,政府向委員會提交《司法(雜項條文)條例草案》,建議取消涉款一百萬元或以上的民事案件,終院必須受理其上訴的當然權利。

司法機構解釋,上訴權不應與涉款金額掛鈎,往後所有民事上訴案,均應由終院或上訴庭視乎案情決定是否受理。不過,多名有法律背景的議員均質疑此舉只是為了減省法官工作,又指本港經上訴而成功翻案的比率較很多國家高,擔心初級法院無足夠資歷準確判決案件,如不准上訴恐會製造更多冤案。
(24/7/2013 東方)

首先講取消涉款一百萬元或以上的民事案件,終院必須受理其上訴的當然權利的草案,其實在陳振聰爭產案不獲准上訴至終院,修例已露端倪,當時終院已表示那不是當然權利,之後在2012年法律年開幕,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的演辭,更明確地說明修例之心。我在18個月前寫的這篇----解讀2012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馬道立的演辭 ,其中一段這樣講:

標少是寫評論的人,希望從演辭中看出一點端倪,洞悉先機。從馬道立的演辭看,可以肯定講,民事案單憑訴訟所涉款額100萬元即可上訴至終審法院的當然權利,很快會修例改為要預先獲得上訴許可(leave to appeal),方能上訴。在陳振聰向終院上訴被駁回時,判辭已清楚表達意向。

陳振聰爭產案的上訴,可以講是這草案的催化劑。

處理投訴法官的程序和方法確有改善的必要,應該增加透明度,讓投訴人知道度處理的方法,也十分公道。借監警會的運作模式來成立監官會,毫無必要,也屬錯誤的思維。法庭進行任何程序都是數碼錄音的,不論是對裁決的上訴,抑或是言詞不當,態度不佳,可以聆聽錄音或審閱錄音謄本,過程一目了然。胡亂批評的人,皆因少看上訴判辭之故。蔣麗芸不懂並不出奇,何俊仁及湯家驊慣於胡說八道,批評毫無見地。何俊仁講執業近40年,他舉了法官審案看小說為例,找人去問他和湯家驊,知不知是那個法官及那法官的下場是怎樣?我也不賣關子,那是20多年前的事,涉及高院法官O'Dea,我在在遊戲中審案 一文提過這件事。

現在的機制可以改善之處有兩方面:

一,優化投訴程序,在司法機構內成立誇級別的投訴處理委員會,我想大部份的投訴都針對裁判官,而這些投訴都由總裁判官單獨處理,處理是否恰當,因人而異。被投訴的裁判官同樣有知情權,所以這方面的透明度是雙方面的。有的裁判官也未必知道被投訴,事情就處理了。故此,對處理不同級別法官的投訴,應該訂出清楚的制度。譬如投訴裁判官,可以由一名高等法院法官聯同總裁判官一起處理,最後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報告,而區域法院或以上的投訴,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及高等法院首席法官處理。有些投訴應該以上訢方法來處理,而不是投訴。

二,法律界議員郭榮鏗批評法官培訓不足,這是事實,尤其是私人執業成為暫委的裁判官。設立法官學校就不必,因為沒有這種資源,多搞一些工作坊反而實際得多。既要公平對待與訟人,也要嚴懲侮辱法官及藐視法庭的人,不要一面倒指責法官。

有時我對那些自以為看法有見地的法律界人士,不禁要粗魯的講一句,你懂個屁!

15 則留言:

  1. 標少,蔣麗芸不是不懂,她的妹妹蔣麗莉被法官判監,千金小姐坐監,當然不復法官!

    應該成立“監立法會“才對。這班垃圾局議員:有黑社會份子,爛仔,流垊,Gay佬,潑婦,残廢冇料的狀棍,紅衛兵(仇富), 文革份子(專挑撥階级鬥爭),漢奸,吴三桂,狂燥症病人,垃圾虫(掉蕉), 小男人,戲子,成班人,不知所謂,教壞下一代,冇品冇料冇格,最應監管就是這班“垃圾局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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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忘記了蔣麗莉,所以蔣麗芸看法bias。

    你罵議員罵得好火爆,他們是選出來的,由選民監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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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Bill,

    請問法官受委屈可以去邊到投訴?若刁民濫用投訴渠道,経調查不成立,刁民應繳付調查費用,及登報向受屈的法官道歉?你点睇?我覺得,现在做賊罪犯,攬大權;做官警方,被削權,難以管治,魔道綜橫,香港快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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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在民主社會裏,市民或議員要濫用個人權力是最容易不過的事,其實很難制衡,他們旨在給你麻煩,不在乎結果的話,你可以怎樣?譬如無任何理據的上訴,就算駁回,法官已「寫餐死」,被告絕大多數毫無損失。事實上也有態度不好的法官,從制度上改善及做好管理方法,也有必要。香港毫無疑問是容易煽情的地方,人的智慧沒有隨着資訊發達增長,激情就像吃了催情藥,一發不可收拾。 這種心智,就算爭取了普選,也不見得會改善,因為很多搞政治的人,只懂搞煽情主義,這是他們唯一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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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法官受委屈我倒不擔心,因爲制度對他們有很多保障,擁有不對等的權力,受點監察也是應該的。每一樣機制都可能被濫用,999報案熱綫、消委會、平機會、企業的顧客投訴部都可以被濫用,但不代表濫用必然是重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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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I agree that there are 態度不好的法官. However, please note this piece of newspaper reporting is from Oriental Daily. I wonder readers of the blog remember this case:

    WONG YEUNG NG v. THE SECRETARY FOR JUSTICE [1999] HKCFA 51; [1999] 3 HKC 143; FAMC8/1999 (23 June 1999)

    Also, I am not sure what is the context of the comments made by the Hon. Albert Ho for "如要求被告每日中午到警署報到, 被告變相「開唔到工」." Even if this is true, the accused can always apply to vary the bail condition.

    For the comment “法律界議員郭榮鏗指本港部分司法人員資歷極淺,培訓不足,建議倣效英國等地設立法官學校,專門培訓各級法院法官”....based on my limited knowledge, I know there are induction courses for judges and the Judiciary even sent High Court Judges to overseas for training on writing judgment. There are just 2 examples. I am not sure whether the Hon. Dennis Kwok is aware of all th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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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Oriental Daily clearly bear a grudge with the Judiciary. Albert Ho is not a criminal lawyer. What he said about reporting condition is not reflecting the norm. He projected his hearsay knowledge into personal experience. I believe at the magistracy level, there are too many inexperienced deputies who are lacking control and some are out of contr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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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Any comments on news report that Mr. Keith Yeung will take the DPP office later this year?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30724/00176_0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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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No comment. I vaguely remember we might have very short encounters when Keith Yeung was rather juni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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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According to my vague recollection, Keith did quite a number of duty lawyer cases in the late 80's and up to mid 90's or late 90's. One can understand that junior barristers would have mixed practices and duty lawyer cases are one of their grooming grounds.

      Bill, you might have met him during the above perio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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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Cheung Goh,

      I remember the name but can hardly associate with the face. I believe we met in court but then I was doing more admin work. I don't remember how good he was at that time.

      Bi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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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每個人都有背景,標少有,你我都有,背景決定政治立場、道德底線等,人的社會本來便是如此。大家不是法官,沒責任不偏不倚說話,蔣麗芸bias代表同一背景的人說話,沒什麼不對。人身攻擊,只代表說話的人詞窮理屈。

    醫生每天要面對死亡,看不透生死的,不宜當醫生。
    警察每天要面對邪惡,做不到清心寡慾,不宜當警察。
    法官每天要面對鬥爭,善與善之爭,惡與惡之爭,善與惡之爭,不懂放下善惡,依法辦事的,不宜當法官。

    三權分立,互相制衡是民主的基石,司法問責本是民主制度一部份。英國,紐西蘭早有獨立監察司法的機制,澳洲也在變革中,美國更有民選法官,香港早應加強司法問責。

    監官會未必是適當機制,但自己人查自己人更加肯定行不通。看看印度這個民主國家,司法如何腐敗,便知自己人查自己人是行不通的例子。

    "要求被告每日中午到警署報到",有見過這情況,在律師反對後,裁判官要求被告每早(返工前)在最近返工地點的警署報到,算是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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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民選法官」是一個可以討論的話題。按一般想法,這法官面對憲政問題是就會考慮他選區選民的想法而非正義與法律。當然,現實生活中,法官,尤其是美國的法官多根據政見去回應憲政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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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I will write another blog to address the questions rai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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