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3日星期三

陳玉峰自取其辱

律政司:陳玉峰令檢控延長

律政司發表聲明稱,陳玉峰案並非政治檢控,而檢控所涉及的長時間是由陳玉峰所導致。而陳玉峰稱,沒有迴避過警方。

律政司稱,一般不會就個別個案作出評論,但由於被告陳玉峰今早法院聆訊後向傳媒發表的某些言論與事實不符,律政司在考慮公眾利益後認為有需要作出澄清,以正視聽。

刑事檢控專員薛偉成在東區裁判法院說:「這並非政治檢控」,而「本檢控所涉及的長時間是由陳玉峰所導致。」他指出,根據陳玉峰承認的案情,警方曾多次聯絡她,並到她家找她,而陳沒有聯絡警方,令檢控時間延長。

薛偉成稱,同意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陳的案件,是因為他認為鑑於案件的情況,這是適當的做法。陳亦向法庭承諾會在12個月內保持行為良好和守法。

薛偉成指出簽保守行為並不是讓被告「逍遙法外」,因為被告須承諾在十二個月內保持行為良好,如被告違反承諾,便要面對進一步制裁,最高可判六個月的刑期。

薛偉成在庭上表示,他接納陳代表律師在早前提交的陳辭中表達的悔疚。陳的代表律師指事件已令陳知道違法的嚴重後果,而她亦明白需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薛偉成指出事件於2011年7月1日發生。刑事檢控科於2011年12月20日向警方提交法律意見,建議對涉案9名被捕人提出檢控。8名被告於2012年已經法院處理,當中2名被告簽保守行為,而其餘6名被告認罪後判罰款。基於以上考慮,控方認為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這案件是恰當的做法。

陳玉峰今早離開法院時表示,過去兩年,她從未迴避警方,在公開場合出出入入,其間她曾當記者,立法會都可隨時打她手機找到她,所以警
方不可能找不到她。

她又指出,律政署早已指示警方可以拘捕她,但不知為什麼警方一直無行動,她質疑警方「為乜最近對我忽然有興趣?」。

陳玉峰說,警方應按法律辦事,市民沒有義務一定要回覆警察的電話,亦沒有義務一定要協助警方調查,希望警方清楚市民的權利,並且善盡自己的責任。
(3/7/2013 明報即時新聞)

DPP親自出馬處理這小案,可見聽到政治檢控的指責,律政司多緊張。陳玉峰一方面同意控方案情,面對記者又講另一套,這個人作為律師,誠信出了問題。她以後不用想入律政司打工,做法官更加沒可能。假如我是她,我只會閉嘴,不對傳媒評論。有可能她同意的案情沒有在庭上宣讀出來,她以為可以瞞天過海,任意亂講,最終自取其辱。DPP其實有權把她同意的案情向傳媒發布,以正視聽。陳玉峰一次又一次的自取其辱,當日有份為她呼冤的政客學者,顏面何存?曾經為此事在我的陳玉峰事件 一文留言,跟我講彰顯公義的那位讀者,應罰抄我的文一次。

15 則留言:

  1. 標少,真的給你說中了,DOJ 已經把 brief facts 公開了:

    檢控陳玉峰並非政治決定
    ***********

      律政司一般不會就個別個案作出評論,但由於被告陳玉峰(陳)在今早法院聆訊後向傳媒發表的某些言論與事實不符,律政司在考慮公眾利益後認為有需要作出澄清,以正視聽。

      刑事檢控專員薛偉成資深大律師今日(七月三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說:「這並非政治檢控」,而「本檢控所涉及的長時間是由陳玉峰所導致。」

      正如刑事檢控專員今早向法院解釋,他同意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陳的案件,是因為他認為鑑於案件的情況,這是適當的做法。陳亦向法庭承諾會在十二個月內保持行為良好和守法。薛偉成指出簽保守行為並不是讓被告「逍遙法外」,因為被告須承諾在十二個月內保持行為良好,如被告違反承諾,便要面對進一步制裁,最高可判六個月的刑期。

      薛偉成在庭上表示,他接納陳代表律師在早前提交的陳辭中表達的悔疚。陳的代表律師指事件已令陳知道違法的嚴重後果,而她亦明白需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薛偉成指出事件於二○一一年七月一日發生。刑事檢控科於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向警方提交法律意見,建議對涉案九名被捕人士提出檢控。八名被告於二○一二年已經法院處理,當中兩名被告簽保守行為,而其餘六名被告認罪後判罰款。基於上述考慮,控方認為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這案件是恰當的做法。

      陳承認刑事檢控專員在法庭公開讀出的案情摘要(參看附件),當中包括以下描述:

      「自二○一二年一月,警方盡力尋找被告(陳)和拘捕她以作出檢控。警方曾經嘗試以電話聯絡她二十多次。其中兩次警方成功在電話接觸到被告,通知她即將被檢控,並邀請她到警署進行檢控的程序。警方亦曾十多次到訪與被告有關連的地址,試圖尋找被告。警方亦告知被告的家人,指警方正尋找她,並提供警方的聯絡資料。然而,被告並沒有接觸警方。」〔第20段〕

      在今早聆訊完結後,陳向傳媒強調她從來沒有迴避警方。陳該番言論與她在庭上公開承認的案情(以上引述的第20段)並不相符。此外,薛偉成在法庭上提到警方在二○一二和二○一三年努力試圖接觸被告,而是次檢控所需的時間是由於被告迴避警方所致。陳及代表她出庭的律師並沒有反對薛偉成以上陳詞。正如早前已澄清及刑事檢控專員今早重申,這並非政治檢控,警方是根據於二○一一年十二月所得到的法律意見行事。

      薛偉成亦強調被告和所有香港市民均享有和平和合法進行示威和遊行的權利。然而,市民亦須尊重他人的權利,並遵守法律。



    2013年7月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06分

    Brief facts: http://gia.info.gov.hk/general/201307/03/P201307030608_0608_11391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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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案情摘要第20段:

    20. Since January 2012, the police endeavoured to located and arrest the defendant with a view to prosecuting her. The police had repeatedly attempted to contact her by phone on over twenty occasions. On two of those occasions, the police successfully contacted the defendant over the phone and she was informed of the intended prosecution against her and invited her to go to the police station to go through the charging formalities. The police had also paif ten odd visits to addresses connected to the defendant in an effort to locate her. The police had told the defendant's family members that the police were looking for her and provided police contact details. However, the defendant did not contact the police.

    再對比一下報章轉載她的 Facebook 留言:

    「曾偉雄只說把我「列為通緝人士」,不敢說自己有攞通緝令,又是語言偽術:因為根本警方就從無向法庭申請通緝令。有報導指,通緝犯也能出境。就算市民乖乖地 想投案守法,究竟我如何會知道自己已被通緝?警方會用什麼方法通知犯人,你已被通緝?難道我需去警署,才能查詢自己是否通緝犯?「忽然通緝」只是曾偉雄繞過法庭行事的隨口嗡,每個市民從此也隨時可以被通緝。」

    「警方今日不把你列為通緝犯,明天也可能列入。等於我一年前不是犯、一年後又會變成犯;既然「去警署問」是唯一的查詢機制,他們日日都去問下,只是update警方的狀況,為什麼是「浪費警力」?

    不如曾偉雄講下,究竟一個人點先會知道自己被通緝?如果無方法知,咁為何要指責我不合作?市民合作地來警署查詢時,為何又要威嚇對方浪費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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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她顯然知道自己玩大咗,昨晚係度兜番。

    引自AM730:

    " 陳玉峰其後在社交網站facebook貼文回應,指不希望言論引起公眾誤解,強調其說話只針對本案的案情,並非煽動市民與警方不合作,她指市民在警方合法執法時予以合作,是維護法治重要一環,警方需合法執法,而市民亦獲法律賦予的權利所保障。她又說,接受簽守行為安排,主要是不想被審訊影響工作,而律政司給予簽守行為的條件,她指作為被告當然是承認案情,這亦是慣例。"

    我覺得她腦袋唔知裝乜,正常人收到警方電話,都唔夠膽咁POP唔理會,她以為可避得一時,就可避得一世。枉她當時身為記者/實習律師。警方漏料漏得太遲(之前好似只講曾搵佢家人,冇講在電話上曾接觸到她),一哥"低調通緝"用語不當,引為笑柄,硬食一鑊。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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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她指"作為被告當然是承認案情,這亦是慣例。"這句話當然也是百分之一百的廢話,我不怪她沒有足夠法律知識,因為歷練需時。但誤導的話就是誠信問題,就算被告認罪,都可爭論案情,甚麼叫慣例?下次在facebook貼文回應,先問下pupil master啦,又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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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說陳玉峰露底,可能又會引起標少的讀者不滿,所以我跟著Bill使用露餡一詞語。聰明的做法是收聲,既然已經在庭上認了,多說實在無益。爲了自己爲此事而意外贏得的名譽再加把嘴,就只會説明自己名過其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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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聰明人會在適當時候講適當的話,不適當的時候不講話。相反而言,就是蠢人。Accidental heroine turns glamorous into moronic. 這就叫秀美變成臭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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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她以後不用想入律政司打工,做法官更加沒可能」
    政治的事情,標少不要太肯定,也不要太認真。這位懂上位的小姐,必成大器,在將來的泛民政府當一官半職不難。有朝一天,她當上律政司、保安局長等等時,希望標少己忘記她。還未忘記,小心身子,不要激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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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唉!如果我性格上不存這種認真做人的缺陷,又怎會花時間寫文。罵完就消氣,所以身體尚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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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誠信已不獲香港人重視,而淪為攻擊別人的工具。亂說話也不須負責,反正有只問立場的傳媒和市民護短。

    陳玉峰案、陳偉業質疑法官有政治任務、及練乙錚在信報寫「梁氏政權的不斷黑道化」三事中,「語言偽術」和雙重標準不比政府官員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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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所以獨立思考很重要,敢於提出相反看法至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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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在檔案執靚仔後交到DPP決定檢控前,發生過什麼事,只有查案的警察及當事人陳小姐才知道,而陳小姐的反社會行為,及鄙視警察的言論,的確是很多低下階層的寫照,因為有時候,一些警察查案的手法並不見得光明磊落。
    標少,你見過反黑查案嗎?他們上門找嫌疑犯,二話不說,打完先問,有什差查案,致電嫌犯到警署協助調查,粗口爛舌不堪入耳,你有在旁聽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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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在場見到的差人,往往都是斯文有禮,我不是為差人辯護,我評論陳玉峰案,是基於我認識的法庭程序來講,我提出清晰的法律程序和理據,而並非口號式的講法。我歡迎異議,但要對題,也要有「議」,否則探討缺乏深度,也無啟發性。你講反黑探員的態度,跟這件案無關,陳玉峰對警察的態度也沒有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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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佔領X對話﹕陳玉峰:我的自白
    2013-7-7

    【明報專訊】周三在東區法院,接受簽保守行為的安排。很多記者朋友狂打我電話,想問為什麼接受簽保。答案簡單呀,不簽保,難道為此小案與律政司打官司?將會一拖經年。守行為令要求,我這年內不要破壞社會安寧,以及保持行為良好。可做人本身就應該乖乖地,守行為並不對我構成額外要求,我覺得全不困難。

    兩年前我犯了什麼事?

    被捕之後,焦點就集中在「警察有無找過我20次」。其實還忘了更重要一點:究竟我做過什麼,才因《公安條例》被捕?我記不清兩年前的事,倒還是靠讀著律政司發下的案情,才倒過來知道當晚。按律政司已在網上公布的案情,原來警方當我是重犯般追緝了兩年,乃因為我當晚做了三件事:

    一,我為朋友洪曉嫻揹著大聲公,讓她可以講話;

    二,我在另一位置,再為洪曉嫻揹著大聲公,讓她講話;

    三,我自己拿著大聲公,講了一句,「市民有權遊行,集會毋須警察批准」。

    本以為自己講過激動人心的話,例如叫人一定要衝馬路、攔巴士,卻原來,我只是說,太陽由東邊升起,示威毋須警察批准(警方2001年的聲明也這樣說),如此就中了《公安條例》的「組織非法集會」,這就是我當晚做過的「壞事」;講出市民應有的權利,就是我的罪名。

    警方卻在整個起訴過程中,不關心我當晚的「罪」,只不停要我承認與案無關的一點,就是他們找過我幾十次,只因我避開才找不到。這個再拗也沒意思。我入職記者兩個月後,已收到中聯辦郝鐵川部長寄來,寫著我名字的聖誕卡,哪怕我從沒見過、也沒派過卡片給郝部長;他的通天眼也立即知道我轉了工作。要追蹤我的難度,可想而知。

    守行為只規限暴力行為 不影響和平佔中

    很多人問,簽保守行為,是否會影響我參與佔領中環工作。首先,佔領中環有很多參與的層次,不是一定人人都要違法抗命。我在背後統籌翻譯聯合國關於政制的「第25號《一般性意見》」、為商討日準備閱讀材料,支援完全合法,可是也很有力量。

    另外要檢視,「守行為」其實即是什麼。當然不是要我晚上12點前歸家,從此不可去酒吧飲酒;乃是我答應法庭,12個月內不要破壞社會安寧。而1983年就有案例確立,破壞社會安寧行為,只限於「暴力或暴力威脅」(見註),既然佔中是愛與和平,又豈會有暴力?所以守行為令,不會影響任何人參與佔中工作。

    佔中是什麼? 不是堵路

    但我更想說的,「佔中工作」究竟是什麼。不少人仍以為,佔中即堵路,又常問,是否真有癱瘓中環的實力。其實大家不要淨掛住堵路!中環癱瘓不難。只要平日朝早九點,有10個人不夠合作,地鐵關門時沒把手袋衣服貼身壓一下,包保地鐵關不了門,金鐘站一塞,港島線癱瘓,大家都已不用做人。城市本來脆弱,全靠無數市民默契、合作、啞忍受苦,才能暢順。

    我為什麼參與佔中工作

    因此「和平佔中」最大的武器,不在於最後一下堵路,而在於中間的商討過程,可以凝聚群眾。

    我由大學起參與或旁觀不少社會運動發展,不少有潛質的項目,因為處理不了內部意見分歧,造成撕裂。尤其上一次民主黨到中聯辦就政改方案談判,令公民社會對政黨及「大佬」失去信心。民間各自對社會不滿,卻苦無方法重新凝聚力量,只能散兵游勇式,個別就房屋、教育、環境等議題發聲打拚。

    因此今年一月與戴耀廷教授做訪問,他提出要以「商討、共議」為法,討論政改,便令我眼前一亮。

    驟眼,一萬人傾政改,不可能。但一些小實驗給了我信心。我們找黃照達設計Tee恤,社運友一看,好嘈,不喜圖案有白鴿,「民主黨味太濃」,紛紛求改。我尷尷尬尬,也把眾人的不滿和黃照達講了,他後來便向大家解釋創作理念。結果,圖案近乎原封不動再推出,今次卻也沒人再異議。圖案前後沒怎變過,變了的,是人的關係:大家由不滿到認同,之後有人再批評隻鴿,這班社運友,也說得出個道理:他們變成了運動的盟友。這就是我見到,溝通、聆聽、商討和參與的力量。

    我幫佔中做什麼?

    但要成就這種溝通,就要有人主動,而且要處理大量資訊,在討論中做歸納整理。因此,我在「和平佔中」的主要工作,並不是機密鬼祟地策劃如何、在哪一處堵路,而是與不同的人、團體、媒體,大量溝通,讓對方看到,我們在盡最大努力,製造機會互相對話,讓聆聽有可能發生,產生信任。

    前兩天剛為一群學生搞了個「基層婦女寫作坊」,齊學習聆聽弱勢、訪問婦女。之後同學要交功課、寫報道,希望實幹出成績來,回應有人說佔中太「中產離地」的批評,讓人知道,聽了你的批評,我們會行動、會回應,希望你也一起行動。這就是我在做的事。

    堵路的人很易就讓警察抬走;開放、堅實和互信的網絡,才是天下無可拆散。梁振英政府正因為失信於民,才致舉步維艱,小事難成;「和平佔中」今次正要爭取群眾的信任,如黃照達所說,要佔領人心。

    所以再回到大家有興趣的問題:守行為會影響你的佔中工作嗎?我這陣子,只是不斷的與基層、婦女、工人、學者、議員、學生見面聊天,應該不算「破壞社會安寧」;如果坐在家裏向記者Whatsapp發下採訪通知,都會觸犯《公安條例》組織非法集會,那就讓他們來再拘捕我吧。

    註: R v Lam Mun-fai [1983] 1 HKC 614.

    小記﹕為什麼不受訪

    因為大概沒一個記者可讓我這樣說完悶悶的2000字又都寫回來吧。尤其是我最想說的「商討」部分,它是力量最大,但亦最悶、最無畫面和不可見的,沒人有興趣是可理解,所以我還是,自己來了:)

    文 陳玉峰

    編輯 蔡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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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陳玉峰又一次說話前後矛盾,她說自己已記不起當時的事,重看按律政司在網上公布的案情,才知道她被捕是因為兩次為朋友揹著大聲公讓她可以講話,及拿著大聲公講了一句「市民有權遊行,集會毋須警察批准」。

      可是,案情摘要明明指她用大聲公叫旁觀者加入示威,一起坐在干諾道中,結果造成交通阻塞:

      "9. At about 2249 hours, the defendant held a loudhailer for HUNG to speak into the microphone urging the demonstrators to sit down on the road. The defendant then took the microphone and spoke through the loudhailer and invited the nearby bystanders who were not reporters to come and join the demonstrators to sit in on the carriageway of CRC (eastbound). The defendant also urged the demonstrators to sit down on the carriageway of CRC."

      陳玉峰到底是一時不小心看漏了,還是當市民是瞎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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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See my new blog 陳玉峰自取其辱之二-------越來越不知所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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