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台《卓越教室》 現身
【明報專訊】近日喺網上流傳一段小學女教師講粗口鬧警察嘅短片,入面嘅主角林慧思咁啱得咁蹺噚日喺港台網站播放咗《卓越教室》節目上鏡,入面講林老師喺學校教生命教育,對學生關懷備至,並分享自己嘅經歷去引發同學仔思考,佢喺節目入面話希望做到「以生命影響生命」。Emily見到佢同啲學生相處都好鬼融洽,對學生好溫柔。
教生命教育 盼「生命影響生命」
呢名來自寶血會培靈學校嘅女教師,日前喺旺角行人專用區睇唔過眼,指罵青年關愛協會喺人用橫額覆蓋法輪功嘅攤位,之後警察到場劃咗封鎖線,林老師唔滿意警方冇解釋就要求佢離開警察封鎖線,後來林老師愈講愈激動,之後用英文爆粗鬧警察。
短片喺網上瘋傳後,培靈學校校長發聲明話對林老師嘅行為深感遺憾,林老師亦有發出道歉聲明,向學校、同事、家長同學生道歉。不過,有個資深警務人員就同Emily話,林老師刻意衝撞封鎖線,依家封道歉聲明又隻字不提警察,擺明冇誠意,佢話如果有誠意就應該同番嗰日啲前線警察道歉。之後Emily話佢知林老師上咗個節目講生命教育,阿sir就話真係唔想去評論佢!
有警員批道歉無誠意
依家網上有人發起「一人一電郵撐林慧思老師」行動,表達對林老師支持;但亦有另一批網民發起「一人一電郵撐前線警員」行動,要求學校處分林老師。香港警務督察協會就好火滾,發表措辭嚴厲嘅聲明,指當日女教師喺鬧市中,眾目睽睽下粗言穢語,非理性辱罵執法警務人員,要予以強烈譴責。協會仲話,對於一名受專業培訓嘅教師咁嘅表現,如果不加以糾正,「引起的學童公民與德育教育問題,影響深遠,遺禍下一代」。
(29/7/2013 明報)
早兩日看到這女教師爆粗的報導,我不打算評論,這種失態行為,在激情的香港,不會令我感到意外。見到警察對事件反應也激烈,忍不住找幾段片來看這街頭鬧劇的始末。林慧思這爆粗老師,我無緣看到她溫柔的一面,有的話她潑辣一面的對比會來得更加鮮明。我的長期讀者應該知道,我寫評論一向對事不對人,如果我有既定立場,我也會事先聲明。我批評這女教師,純粹以教師的行為作量度的標準,她枉為人師,以後怎樣抬得起頭來面對學生及家長,她跟建制派的馬恩國在立法會用粗口罵長毛有何分別?她對警察罵的說話是:「八婆、賤人及what the fxxk」及指警察是公安。
這件事看到的並非林老師的個人問題,而是一種社會現象。如果我是法官,把這段片在庭上播放,我會覺得警察表現已不錯,而女教師是潑婦一名,我同情警察執法上的困難。同情歸同情,我不贊成訂立侮辱警察的刑事控罪。任何人受侮辱都不會是快樂事,警察賺取的薪金當然不包括受到侮辱的補償,但在保障人權及言論自由的大前提考慮下,權衡利害,我寧願執法人員挨罵,也覺得無必要因此立法。在香港辱罵人基本上並不犯法,(除了管制公共交通司機及乘客的一些附屬規例及涉及歧視會引起的民事訴訟),無必要為辱罵警察特別去立法,在街上講粗口並不犯法,故此對警察講粗口也不必立法限制。不立法並不表示社會贊成這種行為,每一項行為都立法對個人自由的侵犯太大,不值得這樣做,對日常生活講話不斯文的人未必公平。有些人與朋輩言談之間講粗口全無惡意,不應該加以管束。
這段影片應該用作警察學院的教材,現代的社會運動頻繁,警察面對群眾衝擊,要更靈活應付,一味硬绑绑的或啞忍都不是良方,片中那警長及女見習幫辦就比不上警署警長老練,這段片可以用來教導警察改良應付群眾手法。
另外一個反對訂立辱警罪的理由是参考英國在法例上的改變,英國的Public Order Act 1986第5條這樣講:
這段影片應該用作警察學院的教材,現代的社會運動頻繁,警察面對群眾衝擊,要更靈活應付,一味硬绑绑的或啞忍都不是良方,片中那警長及女見習幫辦就比不上警署警長老練,這段片可以用來教導警察改良應付群眾手法。
另外一個反對訂立辱警罪的理由是参考英國在法例上的改變,英國的Public Order Act 1986第5條這樣講:
(a) uses threatening, abusive or insulting words or behaviour, or disorderly behaviour, or
(b) displays any writing, sign or other visible representation which is threatening, abusive or insulting,
within the hearing or sight of a person likely to be caused harassment, alarm or distress thereby."
This offence has the following statutory defences:
(a) The defendant had no reason to believe that there was any person within hearing or sight who was likely to be alarmed or distressed by his action.
(b) The defendant was in a dwelling and had no reason to believe that his behaviour would be seen or heard by any person outside any dwelling.
(c) The conduct was reasonable.
(c) The conduct was reasonable.
英國過往有示威者侮辱警察被引用這條例檢控,2013年已應上議院(House of Lords)的建議,刪去insulting這字眼,修改從Crime and Courts Act 2013第57條可見:
(1)The Public Order Act 1986 is amended as follows.
(2)In section 5(1) (harassment, alarm or distress) for “, abusive or insulting” in the two places where it occurs substitute “or abusive”.
(3)In section 6(4) (mental element: miscellaneous) for “, abusive or insulting” in the two places where it occurs substitute “or abusive”.
香港不斷在上演封神榜,動輒就產生了一大堆民主之神,英雄豪傑。就這樣不著邊際潑婦式罵幾句共產黨就變成女英雄?唉!山中 和標少遲早要封筆收檔,走去旺角街頭罵粗,一時罵泛民,一時罵共產黨,就會變成眾神之神Zeus、玉皇大帝、滿天神佛.....
If Ms. Lam thinks she is right, why did she have to write a letter of apology?
回覆刪除I find more and more similarities between some HK people and the Red Guards. If you post your opinion on a popular page on Facebook, I guarantee that you will get hundreds of comments calling you all kinds of names.
其實不論是哪一派的支持者,很多人發表評論時都是以立場行先,對於立場和自己相同的人會以較寬鬆的標準去衡量其表達手法的好壞,對於立場相反的人就會以最嚴謹的標準去批評對方的表達手法及內容。我相信有不少"淨心bb"之流的支持者今次事件也走出來站在道德高地,譴責這位教師爆粗,但又會覺得愛港力/青關會的人爆粗沒有問題;相反人力/雙黃的支持者有不少會出來為他們所支持的街頭鬥士爆粗護航,但又會去指責"淨心bb"爆粗。大家都是雙重標準。
回覆刪除(off topic) 對唔住,我偏要”對人不對事”,岔開一點,容許我用稍為粗鄙廣東話寫少少個人看法 : P
回覆刪除呢單嘢攪咁大,因為女事主有人民力量背景。給人拍下醜態遭起底,於是發動她的黨員在網絡造勢輿論上為她討回公道同情。整件事的笑點,是她看不過眼 "青年關愛協會蝦法輪功",但你問一個average的香港人,我諗冇人會對在街上長連累月擺放"人體摘器官"核突阻街橫額的法輪功有好感。係,香港有言論集會自由,奈佢唔何。青年關愛協會滋擾佢大家互片,道理上都講唔通,我感覺係兩邊都係衰仔幫唔落。但不代表他們咁樣為法輪功出頭,叫好正義。留意林老師的話﹕"共產黨做甚麼你心知肚明,交換器官日日都有,殺人販賣器官全世界都知,你們警方還維護這種共匪。"see! 簡單來說,又是一個曲線反共的行為,這和人民力量一貫反共、愛煽動市民情緒的立場一致。
督察協會協會的聲明又係傻傻地,兩班白痴鬧交,應保持中立,何必貶低自己,掉入泥漿,加入爭拗。警察防線遭衝擊,遭辱罵,經常架啦。被人拍片都唔係第一次,有年元旦遊行,見到蘋果個條辱罵片(加埋記者在旁納喊),真係睇到火滾。
又,我對人民力量冇好感,我觀察到,它搵好多打手在網絡洗板,製造輿論,好笑它喜歡label不同意見為五毛,真係賊喊捉賊。
一矢中的
刪除selina, 同意你所言, 青年關愛協會同法輪功都係衰仔幫唔落。警察同林老師犯不著加入爭拗, 爆粗更無謂, 公眾埸所失控, EQ太低。
回覆刪除True. Low EQ and hysterical.
刪除為何「以教師的行為作量度的標準」批評林慧思,而非以普通人的行為作量度的標準作批評?
回覆刪除小弟討厭法輪功、鄙視泛民、厭惡不必要的暴力抗爭/謾罵泄憤、支持警察秉公執法、認為教師應該以身作則。而今次事件,我認為必須追究青關會,也要譴責香港警察。
林慧思謾罵警察的確非常失態,但這並非事件的重點,甚至壓根兒無關痛癢;重點是警察疑似縱容青關會搞事,任由他們對法輪功挑釁、威嚇、砸場。
請教標少,面對流氓橫行,一般市民如何是好?
Ref. http://www.youmaker.com/video/svb5-9631cc43c1e44e75a0a9da8bbe94e592055.html.港人聲討青關會頭目-斥港警縱容聲援法輪功.html
問題是青關會真的有「搞事…挑釁、威嚇、砸場」嗎?片段中的法輪功宣傳活動並沒有受到嚴重阻礙(法輪功宣傳活動比青關會的大一倍有多,更有高空條幅),又加上青關會的活動本身是針對法輪功的宣傳,只要他們沒有「嚴重的阻礙」,使用或引發暴力衝突,警察也不能採取什麽行動。我之前跟標少討論的澳洲(還是新西蘭?我忘了)燒國旗案,澳洲也以同樣理由判被告(她在的行爲比青關會更激烈)無罪。
刪除如果其實市民因爲這種事而鼓噪,繼而挑戰警方執法,那問題就出自這些市民的身上。正確做法是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他們也站在青關會面前示威,不就能達到目的嗎?如果警察驅趕他們,那就明顯是偏袒一方。
不要以爲警察在某些事上有政治立場,就等於整個警隊都有政治立場。政治任務,到目前爲止,停留在警隊高層,中低層不會刻意執行任務,因爲他們沒有政治聯係。我之前已經說過,從策略上考慮,跟警察對立是一件很愚蠢的事。
林老師決意加入爭拗,為人作嫁衣裳,強出頭,本身就是笑話。容我大膽代入警察的心態﹕ 亞sir點樣執法駛乜你班人指指點點 ! 如山中所說,青關會的行為本身構不構成犯法,都成疑問。前員警員睇定D先,你班友就先屈差人包庇青關會,兼粗言辱罵,是攪錯對像。敵人的敵人是朋友,法輪功反共嘛,當然是朋友;警察疑似包庇朋友,當然要"搵個藉口"踩上一腳,反正人力過往跟警察時有嫌隙,不精心策劃,將公眾仇恨引導於警察頭上,簡直浪費大好機會。整單事件,是無風起浪,好無聊。
刪除我批評林慧思是因應明報這篇報導引發,故此強調用教師的準則,單純是潑婦事件,我沒有評論的興趣,這種人這種事多到毫無感覺。
刪除山中,我們以前討論的是新西蘭的燒國旗案(Valerie Morse v The Police[2011]NZSC 45)。我同意山中的講法,社會運動人士策略上跟警察對立是一件很愚蠢的事。愛港之聲就做得聰明,泛民應減少與警察不必要衝突。
青關會行為類似流氓,但是屬政治性質,警察不會過份介入干涉。政治流氓行為近年十分普遍,警察基本策略是任由他們鬼打鬼的吵罵。Stephen問面對流氓橫行,一般市民如何是好?這個大可放心。警察對付真流氓有另一套方法,一定不會讓他們放肆,不會單由軍裝警員處理,而會出CID及反黑去震懾,當日片中見一名長髮便裝女士加入調停,她應該是Task Force的人。處理這類事情,未至於刑事層面,無需用刑事處理手法去控制場面。有見過警察面對流氓橫行束手無策嗎?
多謝回應。
回覆刪除山中: 絕對認同不應敵視警察。「正確做法是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他們也站在青關會面前示威」,有理。我一直覺得最大問題是,像我這種「乖市民」很無知,不知道犯法的界線在哪裡,看着那些流氓行徑,真的又怒又怕,不知如何是好。「搞事…挑釁、威嚇、砸場」用辭未必嚴謹,但我估很多市民和我的觀感相同;砸場是警察走後的事。
selina:當然不排除林有意為之,但我比較寬容,不完全同意林「…強出頭,本身就是笑話」。我相信同情/支持她的人主要是看不過眼青關會的流氓行徑,而不在於認同她的政治立場。
標少:之前好幾件事上,你的專業知識都令我茅塞頓開,我後知後覺看到這單新聞就來這裡找評論了。我想請教,譬如後來青關會和法輪功打起來,市民出手制服青關會等人交警方處理是否合法的?
題外話,我是標少和山中的長期讀者,不過,這邊我只能用這個account留言,其他方式留不到。
青關會係流氓行徑, 咁社民連, 人力果班叫咩??? 而家香港已經發展到, 流氓行徑用黎對抗政府就無問題, 但流氓行徑用黎對抗反政府既人就係打壓...呢D係咩野道理呀大佬??
刪除如果問我,不論任何黨派,我都不贊成用流氓手法,支持政府也好,反對政府也好,所以我兩邊都罵。當他們做得對的時候,我也同樣會欣賞。我主要以法律觀點,法治精神,社會公義來評論。
刪除我哪有表示過「流氓行徑用黎對抗政府就無問題」?
刪除Stephen,
刪除無需要澄清,那留言未必是回應你的講法,就算是,你的留言也講得很清楚,無需解釋。
我唔係話你講, 係其他有政治目的而偏幫林慧思既人...
刪除Stephen,
回覆刪除多謝捧場,多看山中那種層次的文章確是好事,開闊眼界。
你這條法律問題不容易答,因為未知數太多。不過,我不會用這藉口避答。
請先再看拙作《101拘捕令在法律上的意思》(18.10.2012)一文,裏面講市民的拘捕權,簡單講要控罪可判監超過12個月(exceeding 12 months)監而言,如果兩幫人打起來屬公眾也方打架的話,我們就看一下有關法例的刑罰,能否使用公民拘捕權。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25條 在公眾地方打鬥: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參與非法打鬥,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12個月。
可見在公眾地方打鬥最多判監不超過12個月,所以市民不能行使101拘捕令。分開兩幫人打鬥可以,但制服他們等警察到來可以構成非法禁錮。如果當時制服他們的理由是襲擊致造成實際身體傷害就沒有問題,因為這項可判監3年。
非常有用的常識(雖然好多人唔識)。=)
刪除我們每天都在學習,經一事,長一智。法律浩如滄海,我懂的是皮毛,可以分享的我不會吝嗇,不懂的我就說不懂。
刪除我同意selina既講法...其實好簡單一點, 法輪功同青關會當時同樣係阻街, 而警察執法係唔會考慮雙方既政治立場, 只會考慮有無人犯法...警察用封鎖線隔開市民, 就係想等警方可以集中處理呢件事, 老實講如果人人都自命英雄衝入封鎖線教警察做野既話, 咁唔使CALL警察到場啦, 你地市民自己搞掂佢咪得羅...
回覆刪除其實警察處理任何CASE, 只要係牽涉到兩個敵對PARTY既話就一定會將雙方分開處理, 同時禁止其他唔關事既人留o係現場, 目的係想安全同和平咁解決件事, 根本就唔會有政治考慮...我相信警方當時只係想儘快擺平件事, 根本就唔會理會雙方既政治立場, 所以林慧思條八婆唔單止係講粗口態度有問題, 而係佢一開始已經先入為主認為警察係偏幫青關會, 繼以將警察同公安掛鈎, 再藉此將中國公產黨都攞埋出黎講, 由始至終都係有政治目的, 而只係做番自己份內事既警察就成為佢既出氣袋...
大家可以諗下, 你話青關會搞法輪功, 咁法輪功何嘗又唔係收錢搞緊其他人?? 大家同樣都係阻住條路, 都係自由咁表達自己意見者...警察只係做自己野, 如果警察要迫害法輪功既話就唔會由得佢地日日咁樣擺檔啦, 又唔見法輪功夠膽o係大陸咁樣擺檔...所以條八婆針對青關會無問題, 但你為搏出位去鬧警察就係賤人所為...
我希望讀者留言的時候可以心平氣和一點,言詞不要過份激動,甚麽立場也無妨,最好不要辱罵,謝謝。
刪除我只是路過,但看你一開口就叫人"八婆", 那就不見得閣下有多高尚!
刪除http://www.youtube.com/watch?v=9Lb6oU8S2Z0
回覆刪除How come some people can get away with assaulting a police officer??
Whether the police sergeant would pursue the matter arising from the course of the commotion is not for me to say. There is something called prosecutorial discretion. Not every offence committed must end up in court. If the matter is very minor and given the nature of the case originating from a political incident, I can appreciate if there is no further action taken. The recent incidents showed the police work has become more and more difficult. Damn if you do and damn if you don't. Impartiality and magnanimity are qualities in short supply in Hong Kong. It is rather pathetic.
刪除大家好,剛巧路過,拜讀各位留言,很高興看到這裡有理性思考的空間。在另一討論區閱讀有一位朋友早在2010年回答另一些朋友有關在公眾場所講粗口有機會犯了什麼法律的留言,引用如下:
回覆刪除《公安條例》(香港法例第245章)第17B(2)條訂明,“任何人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12個月。”
作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堅決支持教師(又或者任何良好公民) (1) 需要有勇氣維持公義; (2) 需要遵守法律。如二者相違,我會以守法為先,不是因為沒有勇氣,而是因為沒有自我澎漲至認為自己一定等如公義。
最後外加少少資料,教育人員專業操守議會(雖然到今時今日仍是橡皮圖章)制定的香港教育專業守則2.6對公眾的義務:
一個專業教育工作者:
1. 應尊重法律及社會接受的行為準則。
2. 應與公眾合作,共同了解學生目前及未來的教育需要。
3. 應以身作則履行公民的義務。
4. 應積極支持及推廣公民教育。
5. 應關注社區建設及參與社區活動。
6. 應注意時事,關心社會問題,並致力維護良好的社會風氣。
7. 當公眾意見分歧時,應教導學生尊重不同的立場和觀點。
8. 應把尊重人權的教育視為要務。
9. 應致力培養學生的自由、和平、平等、理性、民主等意識。
雖然教育人員專業操守議會是橡皮圖章,制定的香港教育專業守則並無法律效力。但香港對教育專業人員的操守的確是有和普通公民不同的要求。
閣下所引述有關在公眾場所講粗口有機會犯《公安條例》(香港法例第245章)第17B(2)條的講法富爭論性,有興趣繼續看這方面法律討論,可以看本blog兩篇搶味案上訴判辭的評論,對於有關法例的闡釋,終審法院正排期聆訊。林老師事件中講粗口,警察又在場,很難會造成「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這並非不懂刑事法的人能討論的課題。
刪除此留言已被作者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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