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6日星期五

監官會?別開玩笑之二

寫這篇來回應上一篇的留言。

東方日報這則新聞有點不清不楚,接受訪問的議員除了郭榮鏗的看法比較切題,其他的都不知所謂。何俊仁很明顯把道聽塗說的情況用來評論,首先要看的是法官不當行為有多嚴重,然後要看現有投訴機制有甚麼漏洞,而不是煽情及歪曲事實。

先讓我玩一下數字遊戲,下面這個表是《2012年香港司法機構年報Hong Judiciary Annual Report 2012》的數據:

投訴事項2012
(1)投訴司法的決定74
(2)投訴法官的行為31
(3)同時投訴司法的決定和法官的行為21
合計126
備註
(a)項(2)包括就法院領導處理投訴的方法所提出的投訴個案。
(b)法官和司法人員在2012年總共處理了524,905宗案件。

東方日報所講126宗投訴,只有兩宗成立。數據顯示,126宗投訴中,有74宗有關司法決定,司法決定理應是去上訴,而不應是投訴,因為司法決定不能夠以行政方法處理,我相信司法機構會建議投訴人直接上訴。餘下的52宗,我當作全部是法官行為的投訴,也只是佔全年處理案件524,905宗的10,000分之1,0.01%。年報看不到投訴成立的數據,東方日報講只有兩宗,即是260,000分之1,0.004%,這種數據反映情況有多嚴重呢?

法官的任命,要由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Judicial Officers Recommendation Commission(以前叫司法人員敍用委員會Judicial Service Commission)首肯,該委員會由9名成員組成,包括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律政司長,兩名法官,大律師公會及律師會各派1名代表,另外3名非法律界人士。法官的任命過程中,包括通過警方及亷署品格及背景審查,可謂一點也不輕易。就算是這樣,也難保沒有請錯人,但我們不是活在理想國,只可以因應實際的需要來制定監察制度。有些人是好法官的料子,他/她未必想當官,不是適當材料的又拼命想做官,因此難免會請錯人。任何行業都有請錯人的情況,不接受也得接受。

蔣麗莉建議「監官會」是廢話,試問有那一份工開工的時候在數碼錄音,可以因此作為行為監察的?何俊仁講法官看小說,在過去30年只發生了一宗,他也罷了官,翻這舊賬有甚麼意義?怎樣中午報到連工也開不到是十分少有的情況,這種指控就好像指責法官不准被告保釋使他開不到工一樣。湯家驊講部分法官聆訊時用詞不恰當,令人覺得對案中其中一方有偏見,這都是上訴的理據,何需另加機制?

要保持司法獨立,就應該減少行政介入的程度,上級法院可以推翻下級法院的判決,但不能在下級法院法官未裁決前干擾怎樣判。上級法院聽審上訴,不就是自己人在查自己人嗎?所以Star Chamber的異議,我不接納。自己人查自己人不一定不妥當,總要看下事情的嚴重性(gravity)、經常性(prevalence)及現行機制的有效性。如果不夠透明,就向增加透明度著手,不要動輒就講監察,除非有證據顯示制度腐敗,需要大刀闊斧的變革。舉印度為例其實意義不大,就算印度成立獨立監察的架構,一切都依然腐敗不堪。民選法官及司法問責都是危險、政治性及難以施行的看法。司法獨立在某程度上有超然的含義,也因此法官不囿於大眾的意願來判案,否則何不來個市民投票決定一個人是否有罪。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稍後會就有關投訴法官的機制舉行公聽會,我也希望有人可以代我表達我的看法。





6 則留言:

  1. 司法獨立一定要,但要保持司法獨立不容易!
    如要司法獨立;何需監官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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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對於行為不當的法官,應予處分,搜證也極之容易,只要負責管理的人(court leaders)聽一下審案錄音已一目了然。事實上有些法官態度差與身份並不匹配,尤其是暫委的裁判官及特委裁判官,管理做得好一點情況就可以改善,連同審案的能力也可改善,有些人不是庭上態度不好,而是有理無理時常不必要押後審訊,缺乏監察是罪魁禍首。這種監察是內部管理的問題,癥結就在這裏,內部管理做得好,就可以在未正式委任前拔掉這些不合適的人。司法獨立主要是指判決方面,但行政方面也不能過分嚴格,不應事事過問,否則會帶來無形壓力,影嚮司法獨立。提出監官會的人,只是把監警會的概念亂套,連立法會裏具律師資格的人也不掌握實況,把風聞當事實,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主席梁美芬也不外懂些少大陸的法律,她坐上這個位is so disgracef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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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同意,但“而是有理無理時常不必要押後審訊”未必是法官一方?
      梁美芬,一個小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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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Here I confined my discussion about the misconduct of judicial officers. There are always unmeritorious applications by prosecution or defence or unrepresented defendants. It is the duty of the judicial officer to manage the court and refuse such applications. When the judicial officer himself / herself does such thing, it is against the code of conduct and brings about unnecessary delays and unfairness to both prosecution and defence. I criticised with evidence to substantiate what I said. Even readers left comments about this kind of misdeed. At times, I can find evidence in appeal judgements too. It is not my own imag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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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標少,
    (1)數字從不重要。不能因為A只是700萬人之中一個,A的冤情,可能是冤獄、冤案、被法官侮辱等,便不重要。重點是每一個投訴都應該公平、公正地處理。香港就是少了一個令人信服的調查制度。如果法庭主管的調查及決定必然公平、公正,所有審訊都沒必要公開,甚至民主也是多餘的。
    (2)有很多事情是沒有上訴機制,法援上訴便是例子,聆訉是閉門,沒判案書,聆案官亂來,苦主是有冤無路訴,但那聆案官可以繼續作惡,全無機制制衡那聆案官,全因香港沒有司法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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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你所講第(1)是一種理想,沒有任何制度做得到。法援也可司法覆核,其他情況我不知道,你向立法會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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