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4日星期四

陳玉峰事件------湯家驊又講笑話


湯家驊﹕撤控明顯證據不足

【明報專訊】佔中義工陳玉峰昨獲不提證供起訴,律政司除了派出刑事檢控專員薛偉成到法庭現身說法,更罕有發出近千字聲明,強調事件不涉政治檢控。但資深大律師兼立法會議員湯家驊昨指出,案件「由通緝到檢控,都有政治考慮」,不符合本港法治精神。不過亦有法律界人士認為,警方事隔多時才拘捕陳玉峰,加上陳在事件中的角色,與早前同案中兩名獲輕判守行為的被告相若,故以守行為方式處理本案亦屬恰當。

湯家驊表示,警方聲稱通緝陳玉峰近1年半,「捉到後見群情洶湧就O.N.E.(offer no evidence,不提證供起訴),明顯係有政治因素影響」,令人對執法及檢控人員的形象「打折扣」;而不提證供起訴通常有兩個可能性,一是證據不足,二是經過控辯雙方認罪協商(plea bargain)後,被告獲准只承認部分控罪;而本案明顯是證據不足,「咁一開始就唔好咁高調,話要『低調通緝』啦」。

「具政治考慮 不符法治精神」

陳玉峰今年5月被捕,警務處長曾偉雄回應時指去年1月已通緝陳,但警方低調處理。事件引發多名社運人士主動到警署「投案」查明天詢是否被通緝。

(4/7/2013 明報)

湯家驊是資深大律師,說他不懂法律,我又不好意思這樣講,講了行外人也不相信。要人相信,其實也不難。這件案是否證據不足,我問一些很簡單的問題,給非法律界人士參考一下,由他們自己判斷。

第一,如果控方證據不足,被告怎肯簽保守行為?她自己是律師,另外還有律師代表,如果控方證據不足,她會這樣蠢肯簽保守行為?

第二,簽保守行為期間超越2014年7月1日,佔中的日子,如果她再涉及犯罪行為,便會違反簽保條件,有可能不只罰錢,而判監6個月,對自己這樣不利的事,她又會肯?

第三,她在庭上承認的案情,顯示她接納警方多次試圖接觸她,知她即將被檢控,並邀請她到警署進行檢控的程序。接受這案情,明顯與她指責警方政治檢控的立場有衝突,她怎會肯?

第四,從她在法庭程序完結之後對傳媒講話的態度,還顯示很不服氣,有沒有可能肯在控方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接受簽保守行為?

我相信簽保守行為是陳玉峰主動向控方提出,我在陳玉峰案的新發展 一文已預言控方會要求她收回政治檢控指責的言論,作為撤銷控罪的條件。我相信陳玉峰不肯這樣做,折衷辦法就是在案情加入警方多次試圖接觸她的事實,作為協商條件。湯家驊講證據不足,不知所謂。如果證據不足,控方撤銷控罪,作為辯方,我不會接受簽保守行為,還會申請訟費。湯家驊又一次露餡,下次遇到刑事案,應該沉默,胡亂評論,貽笑大方,使人對資深大律師的能力產生疑問。


3 則留言:

  1. 據湯家驊自己所講,他在三十多年前是跑馬地紙盒藏屍案的被告歐陽炳強的代表大律師之一,他本人深信歐陽炳強是無罪,但最終仍打輸了該案,上訴失敗後便決定以後不再接刑事案。

    即使是資深大律師,如果有三十多年沒有接觸刑事案,不熟悉刑事法和刑事檢控的運作模式也屬正常,但不懂就不要對記者胡說了,否則只會貽笑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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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湯家驊講是代表歐陽炳強的大律師之一也有點作大,紙盒藏屍案發生在1974年,湯家驊1975年才call to HK Bar,1976年歐陽炳強第一次因定罪而上訴,由Niamattulah代表,上訢得直,發還重審。重審再定罪,再上訴,湯家驊做Bernacchi的junior,挽喼嗰種咋。資深大律師當然不是甚麼都懂,一直沒有做刑事案,憑甚麼講到似模似樣,誤導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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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It was reported that the Au Yeung Ping-keung case had gone up to Privy Council. I am unable to find the case in the Privy Council list of appeals. I suspect the case was dismissed when leave for appeal was not gran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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