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9日星期四

防狼噴霧器(Pepper Spray)-----為女士寫的一篇

女子售防狼噴霧器被捕

警方昨日下午5時多,在上水新都廣場一單位拘捕一名34歲女子,懷疑她在網上出售防狼噴霧器。

該名女子涉嫌「無牌經營槍械或彈藥」及「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被捕,她被通宵扣查。該批防狼噴霧器一共有533支,約值1.4萬元。


(29/8/2013 明報即時新聞)

管有防狼噴霧器是犯法的,可以防狼,也可以噴臉打劫,使人失去抵抗能力,功能和警察使用的胡椒噴霧相同。這種噴霧器,根據香港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2條的釋義,屬於“槍械”(arms),這詞的釋義(e)項這樣講:

發射有害液體、氣體、粉末或其他類似東西的任何武器(包括容載任何有害液體、氣體、粉末或其他類似東西的煙霧劑,而該等有害液體、氣體、粉末或其他類似東西在一般行業或家居使用時並非煙霧劑形式的)

管有防狼噴霧器便干犯該條例第13條,無牌管有槍械

(1) 任何人除非─

a) 持有槍械或彈藥的管有權牌照或經營人牌照;或
(b) (由2000年第14號第10條廢除)

否則不得管有該等槍械或彈藥。

(2) 任何人違反第(1)款,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000及監禁14年。 (由1984年第59號第2條修訂)

女士不要以為放一枝防狼噴霧器在手袋作自衛用途是抗辯理由,只要噴霧屬有害氣體(noxious gas)已經違法。有興趣可以參考這上訴案例:HKSAR and ROBERT A. PASCUAL HCMA59/2009 。

7 則留言:

  1. 標少, 多點寫法律觀點的文章給我這等大眾增長見識吧! 林慧思這種人的事就不要再提了, 你寫一篇, 又引起一班人不滿意, 他們站在不同立場來想這件事, 你何必浪費這麼多時間來回應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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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只懂皮毛,不要見笑。

      有的盲毛不可不教訓一下,沒有本事,沒有常識,不懂法律,學人挑機,不自量力,又想跳出井底,所以我才寫兩句,並附上範文,叫他開下眼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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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林慧思這種人的事//
      愚見認為"這種人"三字可略去, 以免給人對人不對事的感覺. 一個人涉及ABCD等多項事, 有些人只按AC事, 另一些人按ACD事來評論他整個人. 不如只集中評論其中事件或全部事件, 是否較易於撇開以道德或智慧來評價人或事呢?

      KKC(我是最近在此提過豆腐腦,水滸傳等同一匿名人, 忘記留下名以便分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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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留言的讀者有自己的價值觀也很平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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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對, 很多人以自己的價值觀去評論, 見慣了.
      但是每人的價值觀未必相同, 如果學法官那樣先在法律範圍內判斷(事),然後才以社會普遍接受的價值觀判斷(事加人), 這樣一把尺不是較昜讓別人接受嗎?
      KK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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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希望標少多寫一些介紹正確法律常識的文章. 今日睇明報又見到某常常見報的執業大律師在胡扯, 將doli incapax講到錯晒, 誤導公眾, 真令人氣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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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你是指10歲騙9歲那件案,確實講錯了,It shall be conclusively presumed that no child under the age of 10 years can be guilty of an offence. Section 3, Juvenile Offenders Ordinance Cap 226. 講錯了少少啫。男童10歲, doli incapax is applicable after the recommendation made by the Law Reform Commission in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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