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1日星期三

夢熊有難之二------梁振英需要作供嗎?

劉夢熊:好在歷史由人民寫

被廉署起訴的前全國政協委員劉夢熊稱,由於他的案件進入司法程序,所以不方便評論,案件押後至下月4日。

廉署起訴前全國政協委員劉夢熊涉嫌意圖妨礙司法公正,今早提訊,法院將案押後至下月4日,等候轉介文件。案件將傳召19名證人,包括廉署調查人員、劉夢熊的私人秘書等,但名單未見特首梁振英及廉政專員白韞六。

劉夢熊在提訊後在法庭外表示,由於他的案件進入司法程序,所以不方便評論,林則徐(編:清朝湖廣總督)說過是非全憑青史定,而劉少奇(編:中共已故領導人)亦說過,好在歷史是由人民寫的。

被告劉夢熊獲准以20萬元保釋候審。身兼東方明珠石油前副主席劉夢熊於本年1月9及10日,涉嫌藉兩封分別致梁振英及白韞六的電郵,以及一封致梁振英及副本抄送至白韞六的信件,聲稱自己與梁振英過去有交往及關聯,以威脅或恐嚇手段,尋求影響梁、白二人終止正由廉署對包括他的調查。廉署控告劉意圖妨礙司法公正,違反普通法。


(21.8.2013 明報即時新聞)

歷史是以後的事,不如講下目前。

案件押後兩星期等候轉介文件,即是轉介區域法院審訊的文件----transfer paper。我在上一篇講,以這件案的性質而言,未必會在裁判法院審理。違反普通法的控罪,在裁判法院審理,最高只可判監兩年,轉介區域法院審理,最高可判監七年。選擇在那一級法院審,只是反映控方對案情嚴重性的看法,區域法院的判刑有時會比裁判法院輕。妨礙司法公正案的犯案形式很多,沒有判刑指引,最普遍引用的是楊受成案例。像對劉夢熊這種指控,卻是聞所未聞。

上一篇有讀者留言開玩笑講,劉夢熊「希望廉署落案控告他, 法庭會傳特首出庭. 到時他揭私」。已進入司法程序的案件,我不想去評論案情,但可以評論程序。這件案最觸目的是梁振英需要作供嗎?我在這裏作一點猜測。

明報講控方將傳召的證人並不包括梁振英及白韞六,白韞六當然無需傳召,因為他的證供無關痛癢,毫無幫助。梁振英和劉夢熊有直接連繫,控方不傳召他,辯方也不會放過他。我相信廉署在調查過程中,曾經為梁振英錄取口供,控方不傳召他主要的論據是他只是收信人,收了信之後沒有和劉夢熊聯絡,所以不列他為證人,背後的原因是避免尷尬。從來沒有港督或特首上過法庭作供。97後董建華及曾蔭權多次遭人以民事案入禀索償,因為屬無聊性質,所以他們都委派律師成功把名字剔除,但本案性質不同,辯方一定會要求控方傳召梁振英讓辯方盤問。

有幾種可能性會出現:

一,  廉署曾經為梁振英錄取口供,但不打算傳召他,辯方要求控方傳召他給辯方盤問,控方不肯,因為在控罪書背後(back of indictment)並沒有列他為證人,辯方於是向法庭申請證人傳票,傳召他為辯方證人。梁振英委派律師反對,要求法庭撤銷證人傳票。

二,   廉署沒有為梁振英錄取過口供,避免他可能成為證人。辯方要求向梁振英錄取口供,梁振英拒絕,辯方於是向法庭申請證人傳票,傳召他為辯方證人。梁振英委派律師反對,要求法庭撤銷證人傳票。這種反對較容易被法庭接納,因為梁振英沒有錄取過口供,你根本不知他會講甚麼,也不知他知道甚麼,怎樣會對審訊有幫助?

三,  控辯雙方都不傳召梁振英。

辯方就算獲准傳召梁振英作辯方證人,除了使他尷尬也沒有實質作用,自己的證人你不能引導,更不能盤問,控方可以反對這些違反證據規則(rules of evidence)的做法。另一個危險就是你不知證人會講甚麼,就算他講不利自己的證供,你也不能申請把他轉為敵對證人(hostile witness)。故此,辯方想傳召梁振英作供並非打得響的如意算盤,除非控方肯傳召他給辯方盤問,否則會犯了訴訟的大忌,傳召你不預知會怎樣作供的證人。

2 則留言:

  1. 我假定估下沒問題,不算妨礙司法公正。
    如果辯方聲稱梁振英可以證明被告沒有妨礙司法公正的意圖,只是外人太敏感,誤會了被告意圖。原則上,如果梁振英對信件的理解並非一如外人,沒打算因此而干擾廉署調查,他也沒有主動報案(是假定,我沒花時間跟足新聞,印象中是被告在傳媒前自爆),這是否辯解理由,或至少是傳召梁振英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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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How CY Leung feels about the content of the letter is immaterial. I don't think the prosecution needs to prove the content of the letter operates on the mind ofLeung. Therefore, the subjective test (about how Leung feels) is not necessary.

    The discussion here will not amount to perverting the course of justice. It may be disrespectful to the court and constitutes a contempt of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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