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31日星期六

偷拍之城------Up Skirt Photography and the City

涉西鐵偷拍裙底 11歲男童被捕

【明報專訊】今年首7個月,警方在港鐵範圍錄得116宗非禮案,較去年同期的97宗增加兩成;偷拍裙底案則有60宗,比去年同期微跌2宗。警方於周一在西鐵兆康站,拘捕一名涉嫌在扶手電梯以手機偷拍15歲少女裙底春的男童,他年僅11歲。

港鐵非禮增 最細疑犯12歲

鐵路警區副指揮官單志成指出,非禮案增加與較多受害人和目擊者肯挺身舉報,以及乘客量上升有關。單說,非禮案多發生在繁忙時間、人多擠迫的車廂,最普遍為晚上6至8時的下班時間,其次分別是早上8至10時和下午4至6時。過去鐵路警區非禮案年齡最小的疑犯僅12歲,而最年幼的受害人僅10歲。

警方指出,偷拍裙底案多發生在扶手電梯位置,犯罪者多用智能手機拍攝。最近警方亦拘捕一男子將相機藏在波鞋鞋帶位置,用遙控器控制拍攝,過往亦曾發現有人將相機藏在尼龍袋和背囊。

破案率跌籲勿啞忍

鐵路警區的非禮案破案率由去年首7個月的67%,跌至56.9%,偷拍裙底案的破案則由93.5%跌至88.3%。單解釋,部分受害人在事發後受驚,未有即時報警,令警方偵查時有一定困難。鐵路警區在8月加強打擊此類罪行,除在港鐵站派發傳單,更調配東九龍機動部隊(PTU)加強巡查。警方呼籲遇上港鐵風化案的女性切勿啞忍,要挺身舉報。

對於有11歲男童涉偷拍裙底被捕,香港青年協會督導主任徐小曼說,現今資訊氾濫,年輕人容易接觸不良信息,心智趨向早熟,對性亦好奇,智能手機普及令青少年容易因好奇而犯法,「容易踩界而自己也不知道」。

(31.8.2013 明報)

我以前寫過幾篇有關非禮案的文,其中一篇叫Indecent Assault and the City非禮之城? ,也寫過幾篇有關偷拍裙底的文,這次一於稱之偷拍之城。

我以前講過,過去10年檢控偷拍裙底的控罪一直在變。當初考慮控罪,十分傷腦筋,於是選擇了《刑事罪行條例》中的遊蕩而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罪(S.160(3) Cap 200)。一般偷拍裙底的案情都欠缺遊蕩(loiter)這元素,所以被告不是被判無罪就是定罪後上訴得直。有些情況原審裁判官修改控罪為《公安條例》中的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Disorderly Conduct)(S.17B(2) Cap. 245),這控罪獲上訴法官首肯,於是前一陣子又把偷拍裙底行為,用這控罪來檢控。我對這控罪的闡釋絕對有保留,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包含破壞社會安寧(breach of peace)的元素,偷拍裙底引伸至破壞社會安寧,是極具爭議的看法。可能因為這緣故,近日改為控以破壞公眾體統罪/有違公德行為罪(Outrage Public Decency)。破壞公眾體統罪並非在香港法例中訂立,它來自普通法(Common Law)。普通法沒有訂出刑罰,所以落案時檢控書要連同《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1)條來描述。

最新的發展是因應智能手機可以介定為電腦,所以用法例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的不誠實意圖取用電腦罪來檢控。我一向認為以上的控罪都不理想,因為過於迂迴曲折,應該訂立直接針對手機或相機偷拍的控罪,去年法律改革委員會發出諮詢文件,也認為有必要訂立新法例,要對偷拍「裙底」行為清晰立法,諮詢文件其中兩段這樣講:

6.22 The prosecution often has difficulty in finding the right charge for prosecuting the shooting of videos or taking of photographs in a public place up inside a female's clothing or skirt. Such criminal activity is often collectively referred to as "under-the-skirt" photography. The usual charge brought for such criminal conduct is either disorderly conduct in public places, loitering or the common law offence of outraging public decency. Where none of those three charges are appropriate, a charge for dishonest use of computer may be brought as a last resort where the photography involved the use of computer.

6.23 The charges mentioned above do not appear to us to be entirely satisfactory for incidents of "under-the-skirt" photography. In the first place, they are general offences covering various types of misconduct in a public place, and as such, are not specific offences dealing with "under-the-skirt" photography. More importantly, those charges fail to bring out the sexual nature of the criminal activity concerned and also fail to focus on the respect for sexual autonomy. (pp.91,92)

諮詢期過了9個月,還沒有見到任何建議,到了真正立例,大概會是兩三年後。我也不自量力,呈遞了簡單意見(見就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 《強姦及其他未經同意下進行的性罪行》諮詢文件作出的一點小意見)。

新聞所見11歲男童偷拍裙底,事件更加複雜。複雜在那裏呢?香港的法律對10至14歲的兒童有「無犯罪能力的推定」doli incapax (doli incapax是拉丁文的詞彙,英文的意思即incapable of crime)。「無犯罪能力的推定」是可以被推翻的推定(rebuttable presumption),只要有"clear and positive evidence that the child knew his act was seriously wrong"  C v DPP [1995]2 WLR 383。

這方面的法律概念,可以參考法律改革委員會2000年5月《香港的刑事責任年齡》的報告書,報告書的簡介這樣寫:

按照香港目前的法律,不足七歲的兒童不能被裁定干犯任何罪行。法律亦推定7歲至14歲的兒童沒有能力犯罪,除非控方在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於罪行發生時涉案兒童十分清楚他或她的作為不僅是頑皮或惡作劇的,而是嚴重不當的。這就是“可推翻的‘無能力犯罪’推定”。比起其他司法管轄區,香港的刑事責任最低年齡較小,因此近年有不少人呼籲將這個最低年齡提高。

法改會在2000年5月發表的報告書建議刑事責任年齡應由7歲提高至10歲,而可推翻的“無能力犯罪”推定應予保留,但其年齡下限則應予提高,以反映經修訂的刑事責任最低年齡,使該項推定適用於年齡介乎10歲至14歲之間的兒童。

要檢控這11歲小童,「控方在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於罪行發生時涉案兒童十分清楚他或她的作為不僅是頑皮或惡作劇的,而是嚴重不當的」。若果控罪連成年人也未能明白,譬如偷拍裙底控以不誠實意圖取用電腦罪,控方要證明11歲小童清楚知道這是嚴重不當的行為,就更加困難。如果真的控告這小童,不論選擇以上那一條控罪,有誰能夠清楚解釋給他和他的父母知,而又能夠使他們明白的呢?

我不是說立了法就沒有人偷拍裙底,那是兩碼子事,我只想盡快訂立清晰的法例來針對越來猖獗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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