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前政務司長唐英年大宅僭建案昨再提訊,控辯雙方就早前唐太郭妤淺不承認控方案情所召開的「紐頓聆訊」,以及其餘不認罪被告的審訊應否合併辯論,最後總裁判官裁定「紐頓聆訊」及審訊須合併,惟審訊日期等細節待定。
3被告均無出庭應訊
3名被告郭妤淺、建築師何仲怡、承建商顯利工程有限公司的代表均沒有親自出庭應訊,只派出代表律師到庭。唯一親自出庭應訊的被告是結構工程師黃柏林。據悉,唐英年和郭妤淺均不在港。
控方、郭、黃、顯利的代表律師反對「紐頓聆訊」與審訊合併進行,何的代表律師則贊成。控辯雙方經過約3個半小時的辯論後,署任總裁判官李慶年裁定所有案件合併審理,屆時將傳召6名證人。
【案件編號:KCS4904-4911/13】
(30.8.2013 明報)
唐英年夫婦外遊未到庭
認罪的被告郭妤淺昨未有到庭,據悉她與丈夫唐英年現身處外地。至於另外三名不認罪的被告,只得結構工程師黃柏林昨親身到庭,其餘的建築師何仲怡和承建商顯利工程有限公司之代表則未有到庭。
裁判官昨表示三名被告的審訊與牛頓聆訊,均涉及相同證人,為免證人作供兩次構成不便,以及有機會引起證供不一的情況,故建議將兩項聆訊合併;雖然郭的代表律師反對,並力陳過往沒有案例支持這種做法等,但最終裁判官仍決定合併處理。
郭妤淺早前承認在○五年八月至一○年十二月間,未事先獲得建築事務處監督的書面批准及同意,而在約道七號建造整個或部分地庫連兩個天窗。
(30.8.2013 東方日報)
郭妤淺的代表律師力陳過往沒有案例支持這種做法,別開玩笑,首先我未見過有就Newton Hearing的程序上訴的案例,我以前做過的都是合併處理,證人作供可一次過被盤問,由法官對證人的可信性及可靠性一次過作評核。同一法官分兩次處理或兩個不同法官分別處理,一來費時,二來同一證人作供兩次,更容易產生discrepancy,萬一一個官信他,另一個官置疑,就會產生畸形結果(aberrant result)。我希望有人可以告訴我控方反對合併處理的理由。
HKSAR v. OSMAN GONI and anor is also a judgment that the acting chief magistrate relies on,it would be undesirable to try all these summons separately.
回覆刪除Thanks. What is still unanswered is the fact that prosecution objected to the join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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