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30日星期五

唐宮僭建案合併審理

唐宅僭建案合併審理

【明報專訊】前政務司長唐英年大宅僭建案昨再提訊,控辯雙方就早前唐太郭妤淺不承認控方案情所召開的「紐頓聆訊」,以及其餘不認罪被告的審訊應否合併辯論,最後總裁判官裁定「紐頓聆訊」及審訊須合併,惟審訊日期等細節待定。

3被告均無出庭應訊

3名被告郭妤淺、建築師何仲怡、承建商顯利工程有限公司的代表均沒有親自出庭應訊,只派出代表律師到庭。唯一親自出庭應訊的被告是結構工程師黃柏林。據悉,唐英年和郭妤淺均不在港。

控方、郭、黃、顯利的代表律師反對「紐頓聆訊」與審訊合併進行,何的代表律師則贊成。控辯雙方經過約3個半小時的辯論後,署任總裁判官李慶年裁定所有案件合併審理,屆時將傳召6名證人。

【案件編號:KCS4904-4911/13】
(30.8.2013 明報)


唐英年夫婦外遊未到庭

認罪的被告郭妤淺昨未有到庭,據悉她與丈夫唐英年現身處外地。至於另外三名不認罪的被告,只得結構工程師黃柏林昨親身到庭,其餘的建築師何仲怡和承建商顯利工程有限公司之代表則未有到庭。

裁判官昨表示三名被告的審訊與牛頓聆訊,均涉及相同證人,為免證人作供兩次構成不便,以及有機會引起證供不一的情況,故建議將兩項聆訊合併;雖然郭的代表律師反對,並力陳過往沒有案例支持這種做法等,但最終裁判官仍決定合併處理。

郭妤淺早前承認在○五年八月至一○年十二月間,未事先獲得建築事務處監督的書面批准及同意,而在約道七號建造整個或部分地庫連兩個天窗。
(30.8.2013 東方日報)

「紐頓聆訊」(Newton Hearing)跟待審不認罪的被告一併處理是最省時的做法。本案郭妤淺承認其中一張傳票的控罪,但爭論部份案情,案件原本押後到涉案其他被告的案件審結之後召開Newton Hearing。甚麼叫Newton Hearing/Inquiry呢?這Newton並非物理學家牛頓(Isaac Newton),而是來自1983英國上訴庭處理的 R v Newton (1983) 77 Cr App R 13 案,對被告認罪但爭議案情的情況下,定出處理程序:聽取雙方有爭議部分的證供,法官作出事實裁斷,或不聽證供,只聽陳辭而作出裁決,然後決定刑罰。本案決定聽取證供,由同一裁判官處理是十分理想的做法,一般來講會是控方贊成,其他被告反對,反對的原因會是認罪的被告不爭議的案情,對不認罪的被告可能不利及造成prejudice,這一回控方竟然也反對合併處理,反而是建築師何仲怡不反對,我有點不明所以。

郭妤淺的代表律師力陳過往沒有案例支持這種做法,別開玩笑,首先我未見過有就Newton Hearing的程序上訴的案例,我以前做過的都是合併處理,證人作供可一次過被盤問,由法官對證人的可信性及可靠性一次過作評核。同一法官分兩次處理或兩個不同法官分別處理,一來費時,二來同一證人作供兩次,更容易產生discrepancy,萬一一個官信他,另一個官置疑,就會產生畸形結果(aberrant result)。我希望有人可以告訴我控方反對合併處理的理由。

2 則留言:

  1. HKSAR v. OSMAN GONI and anor is also a judgment that the acting chief magistrate relies on,it would be undesirable to try all these summons separate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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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Thanks. What is still unanswered is the fact that prosecution objected to the join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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