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問我鄺球突然承認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究竟搞邊科, 我一直都沒有仔細留意本案的案情, 明顯地辯方的抗辯手法是要求控方strict proof。So far, Ms Draycott, SC同高級檢控官林曉敏引導的證供都沒甩漏, 不要被張燕花的大話西遊影響觀感, 她或譚仔的証供只是perpheral matters, 這愛登士家庭關係荒誕。控方無需證明殺人動機, 就算蔡天鳳與他們涉及非法勾當, 她被殺害, 就是謀殺, 而且是有預謀的合謀殺人 (joint enterprise), 誰真正落手執行, 其他人都equally guilty like hell。本案的謀殺罪沒有目擊證人, 完全靠環境證據來推論。就我看, 到現在已有足夠證據游說陪審團裁決irresistible inference of guilt。審訊一路以來, 辯方並沒有明顯抗辯的講法, 只是多番從盤問證人時朔造鄺港智性格溫純, 希望給陪審團一個他不會殺人的形象。會有合理疑點嗎? 《心經》有云: 遠離顛倒夢想! 鄺球突然認埋葬屍體罪, 對判刑是毫無意義的, 謀殺一定判終身監禁, 其他定罪的刑罰, 已沒有意義。那麼他為甚麼認埋葬屍體罪呢? 我相信是為日後辯方結案陳詞鋪路, 那是後話, 到時看陳詞便知曉。Jury trial是要用另類的策略。3名被告都認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 希望製造不知誰殺了蔡天鳳的合理疑點嗎? 妄想。
上周司法機構宣佈任命高院法官李運騰為上訴庭法官, 也許有人認為他的晉升是對他審47人案及黎智英案的報酬, 這種看法我是不同意的。他給我的印象一向是正面的。他1993年入職當年的律政署(現在的律政司), 我當年未轉職, 派過檢控檔案給他, 討論時覺得他思路清晰, 完全知道舉證的方向, 同期入職後來成為刑事檢控專員的楊美琪就不及他利落, 可能李官之前短暫時間做過紀律部隊, 所以比剛從英國畢業回來的楊美琪更懂得實戰。當然, 初期的印象不能作實, 每個人成長的速度不同。李官不是火箭人, 仕途平穩, 當上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後跳蹧區域法院是明智之舉, 否則就會面對後來當上律政司長的鄭若驊。鄭若驊逼走了前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 讓楊美琪上位, 自此刑事檢控科人才凋零, 數名好打得的猛將不是調職就是離開, 其中一個自己申請調離刑事檢控科的是今年被委任為高院法官、今天判黃之鋒10年監的譚耀豪。我對譚官沒有評價, 在三權合作的年代也許身不由己吧。律政人事風雲我知不多, 多乎哉, 不多也, 畢竟我最後一天在律政署上班是33年前。另一點使我對李運騰正面評價的是他當初批准黎智英保釋候審的, 他無忘初心, 採取了一貫的法律原則, 只是這決定被上級法院推翻了, 自始只好隨着上級的意願走, 他可以不跟從嗎? 連終審法院都隨時被人大釋法打臉, 也只好Aye Aye Sir。我一點都沒誇大、也沒煽情, 終院批准Tim Owen代表黎智英, 最終不是被人大釋法推翻了嗎? 我當時也寫過評論。
香港是亞細亞的畸兒(吳濁流寫《亞細亞的孤兒》指出台灣在日治下的路向, 我借標題用下), 一國兩制在法治方面架了一把刀, 法庭喪失獨立判決的權力, 政治壓力太大。舊時明月已不堪回首。換了是以前, 黃之鋒可以對控罪申請永久終止聆訊, 不合理延遲檢控是persecution, 不是prosecution。不斷要他的八月十五坐至縻爛, 精神意志也一起摧殘。我從來沒有喜歡過黃之鋒及黎智英, 也要為他們發聲。如果要釘死這些犯法的人, apply the same yardstick, 就應該釘死元朗白衣暴徒, 六年後也同樣鍥而不捨檢控他們, 我才會服氣。
自從關閉留言功能後, 攆走了五毛黨, 落得清閒躺平擺爛過日子, 不易樂乎。魯迅詩云: 有病不求藥, 無聊才讀書, 我恰恰相反, 有病必求藥, 無聊唔讀書, 所以最近書真的看少了, 《未燒書》看了幾十頁就擱在一邊, 近月一氣呵成看的只有《台灣漫遊錄》及《燕食記》。叫人看得沉重的書實在提不起勁去看。
下一篇要寫吃, 已很久沒有寫吃了, 民以食為天, 講吃一定政治正確。我在高峯時幾乎一日出一篇文, 現在是一個月一兩篇, 但單是十月就有百萬點擊我的舊文, 我不明所以。I smell a ra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