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7日星期日

陳玉峰自取其辱之二-------越來越不知所謂

對於陳玉峰這種小丑,我沒有興趣再談,但讀者Andy Tay今早貼了陳玉峰在明報發表的《佔領X對話﹕陳玉峰:我的自白》一文,在我的陳玉峰自取其辱 留言處,我看了不禁嗤之以鼻。我無興趣反駁她自圓其說的話,畢竟做律師當然要有辯駁的能力,跌倒地上揑一把沙也是人之常情,可是她卻不斷在揑碎玻璃,還往臉上抹。如果她在繼續發聲之前,向我虛心求教,我可以指點她的迷津,就不致於愈描愈醜。

我不反駁她那些不知所謂的理據,對刑事案及法庭程序有認識的人,便會清楚她的解釋荒謬絕倫。我只想指出她文中引述的R v Lam Mun-fai [1983] 1 HKC 614連案例名也搞錯了,正確名字是R v Kam Man-fai [1983] 1 HKC 614。但凡對破壞公眾安寧在法律上定義有研究的人,沒有人不認識 Kam Man-fai 案例,該案是Disorderly Conduct and Assaulting Police的上訴,主要討論何以構成破壞公眾安寧,引用了英國上訴庭R v Howell (1982) 1 Q.B.421對此的看法。在Kam Man-fai之後的上訴案例,不同的聽審上訴的法官,對構成破壞公眾安寧看法上都有一些偏差,直到周諾恆的搶咪案上訴至終審法院,便有機會厘清這概念,上訴正審還在排期。

陳玉峰明顯是學藝不精,不斷自暴其醜,信了她所講,香港又多了一班盲毛。我希望她作為Gen Y的專業人士,一點代表性也沒有,否則,可悲之處,難以言表。


4 則留言:

  1. '我希望她作為Gen Y的專業人士,一點代表性也沒有 ' ---> 我覺得好難,我甚至睇得出此姝甚有領袖 的potential(她有人脈的,某30會召集人是她的mentor),以"貌似"冷靜平和語氣娓娓道來,令人以為她不激進,塑造介乎社運和政黨之間理性中產的形象。其實阻塞馬路就阻塞馬路,我唔覺得係什麼大罪,認了又如何(等如有人鬧CY仲乜唔認僭建)。認了仲好,敢做敢認,理念貫徹,有始有終。我從不認為佔中人士是我們的敵人,而講到底,這只是小事一宗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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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批評陳玉峰,與應不應佔中無關,我評的是這個人的誠信,是她的謬誤。不管她的mentor是誰,我講我的理據,我基本上講法理,少談政治,政治上山中是我的mentor。如果在處理這件事的策略她找我做mentor,肯定騙人也騙得漂亮,像用遮瘕膏來掩蓋瘡疤,而不是大紅大紫把面塗作馬騮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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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她這樣突然成爲「民主英雄」,可以看出這個社會有多大的問題。名不符實的人數之不盡;由一幫無才能無頭腦的人去對抗極權,後果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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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這就是難得胡塗變成昏頭昏腦。當每一件事都靠偶然,就應該去佔領馬會,買六合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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