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8日星期二

奶昔謀殺案逾期上訴 appeal out of time

奶昔迷魂殺夫 Kissel申逾期上訴

【明報專訊】美林證券亞太區董事總經理簡崇諾(Robert Kissel)的妻子Nancy Kissel,2005年首次被裁定謀殺丈夫罪成,她上訴至終審法院得直,但案件2011年重審後再被裁定謀殺罪成,判囚終身。事隔逾1年多,即使已逾法定上訴期限,她堅持再提上訴,為期3天的上訴聆訊昨展開。

上訴庭昨先聽取Kissel的上訴理據,再決定是否批准其逾期上訴的申請。

昨甫開庭,代表Nancy Kissel(48歲)的御用大律師Edward Fitzgerald簡單講述案情時, Kissel突然激動,雙手不停震動,身體亦在擺動,需代表律師安撫情緒。

辯護律師指證據明顯矛盾

Kissel被陪審團一致裁定於2003年11月2日,在陽明山莊家中,先給丈夫簡崇諾飲用下了迷藥的奶昔,趁他無力反抗時用一長條形金屬飾物殺死丈夫。

Fitzgerald指出,控方證據有明顯矛盾,卻未有向陪審團講述有關矛盾。控方案情指襲擊發生在睡房的上,但Fitzgerald指根據專家證供,有關血是在睡房的地下發現;另一方面,控方指Kissel給丈夫喝了迷魂奶昔,由事發當晚6時至10時期間,丈夫在上失去知覺,但有證據顯示,丈夫於晚上8時曾登入自己的電郵。此外,辯方原審時的醫生報告顯示,Kissel患有嚴重精神失常,但控方原審時只向陪審團指Kissel犯案時沒有精神病。


【案件編號:CACC66/12
(8/10/2013 明報)

第一次寫奶昔謀殺案是在寫從爭產案看終審法院一文的時候,加了幾千字評奶昔謀殺案。該案在終院上訴得直,發還重審,重審再定罪之後,我又再寫了3篇:奶昔謀殺案, 再談奶昔謀殺案三談奶昔謀殺案。我以為一切終結,殊不知一年半之後被告申請逾期上訴。逾期上訴,在甚麽情況下才會批准呢?一般來講要看逾時多久,是否存在特殊理由及不批准逾期上訴有沒有嚴重不公義的後果,基本原則是奉行最終裁決原理(finality),否則每件案都容許沒完沒了的上許,法庭難以正常運作。終審法院陳兆愷法官在周卓堯 一案重申有關原則:

55. It is acknowledged that in the majority of cases, this principle may create a sense of grievance for the parties concerned. However, the finality principle is considered as of such critical importance to the overall administration of the justice system that this factor outweighs other factors save in 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 in which case extension should be granted. Where such 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 exist, one would expect that they would be plain and obvious and readily identifiable. (CHAU CHEUK YIU v. POON KIT SANG AND OTHERS  FACV7/2011)

從報導看不到逾期申請上訴的逾期理由,上訴理推據也不見得有説服力,這件案所謂鐵證如山(可參考從爭產案看終審法院 一文對奶昔謀殺案的案情撮寫),駁回申請在頃刻之間。


2 則留言:

  1. 美林證券高層簡崇諾,03年11月在陽明山莊住所內遭妻子Nancy Kissel在奶昔落藥迷暈後殺害。案件經過兩次審訊後,Nancy被裁定謀殺罪成,依例判處終身監禁。已服刑逾10年的她不服長期監禁刑罰覆核委員會拒向行政長官建議,以確定的刑期取代她判囚終身的無限期刑罰,讓她可有條件地提早獲釋;委員會亦沒有表明她至少還需服刑多久始可獲釋,認為委員會的決定是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她昨日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有關決定,以及要求法庭頒令委員會要作重新考慮。

    申請人在入稟狀指出,委員會作覆核時應考慮她的個人特殊情況,包括她犯案時的精神狀況,對事件有悔意,在獄中表現良好,不可能再重犯及不會對社會造成危險等因素,加上她已服刑逾10年,足以可提早獲釋,委員會理應向行政長官作出建議,把她的刑期改為確定刑期,又或者告知她至少還需服刑多久。申請人另指,她希望移交返回美國繼續服刑,若她未能向美國當局顯示她需服的確定刑期,便未必可在美國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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