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9日星期三

強姦案的朋友論

如果對強姦案會感到不安的讀者,請勿閱讀本文。本文討論的這件案: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范家文 CACC 310/2012,是一宗強姦醉娃的定罪上訴,控方案情如下:

控方案情

3. 控方案情,簡略而言,是在2011 年4 月22 日晚上,女事主X (一名16 歲的女童) 與其女友人Y (另一名16 歲的女童) 同往蘭桂坊酒吧飲酒,兩人喝了雞尾酒及vodka shots。X記得約於23 日凌晨12 時44 分最後到過一間位於地牢的酒吧,其後發生的事她已因酒醉而記不起。她不知自己是如何回家。Y指她們兩人離開最後一間酒吧時,X已不能站穩,要人攙扶。她們兩人坐在地上休息,申請人主動走到她們身邊詢問是否需要協助。最終申請人扶X前往乘搭的士,並與X及Y一同回到X位於紅磡的家中。

4. X因酒醉,申請人要抱X回家。此情景被有關屋苑的閉路電視錄得,並得到屋苑的保安員證實。

5. Y指在X家中,申請人將X放在客廳梳化,然後扶Y往X的房間休息。Y睡了個多小時後,便要求申請人與她一同離開X的家。申請人將仍在客廳熟睡的X扶入睡房。約5 分鐘後,申請人從睡房出來,跟Y一起離開。

6. 申請人在與Y一同離開後折返X家,並用X家的鎖匙開門進入,時約凌晨2 時30 分。居於上址的菲傭從房間步出,看到申請人在客廳,申請人其後將鎖匙交給菲傭後離開。

7. X在早上8 時醒來,發現自己沒穿內褲,內褲放在床邊檯上。她感到下體「有啲sore」、「痺痺哋」,但不知何解。X致電問Y當晚發生何事,Y也不清楚。最終X在4 月24 日在其姨母陪同下報警。

8. 於2011 年4 月27 日,警方憑申請人曾給予Y的一張名片找到申請人,並以強姦X的罪名拘捕他。警誡下申請人說「我無做過」。

9. 其後在同日,申請人接受警方第一次錄影會面。申請人向警員交代該晚發生的事。當警員問申請人他曾否與X「有過身體接觸」,申請人表示有「抱過佢」,但除了抱X之外,祇有「抹過佢啲污糟嘢囉,頂籠都係」。

10. 法醫在2011 年4 月24 日曾替X作身體檢驗,並收集了口腔及上、下陰道拭子樣本。

11. 在4 月28 日,一名探員從申請人處取得兩個口腔拭子樣本作DNA校對之用。

12. 政府化驗師化驗分析及比較上述分別從X及申請人處取得的兩組拭子樣本,發現從X身上取得的上、下陰道拭子找到申請人的精液及精子。

13. 在2011 年11 月25 日,申請人第二次接受錄影會面。在獲告知在X的陰道發現了他的精液及在警誡下,申請人指「成件事『申請人』覺得係一個誤會」,並指X「係飲醉咗」、「模模糊糊」、「一路都當以為『申請人』係佢男朋友」。申請人其後指他送了Y往洗手間,就「八掛」,看見X睡在床上,「冇著底褲」,於是申請人便「好奇」,「睇下發生咩嘢事」。此時,X就「攬住」他,「半清醒半唔清醒」說「好鍾意你呀」。申請人便跟X接吻,繼而與X有親密接觸。雖然申請人承認有射精,但他指他並不感到他的陽具有進入X的陰道。但根據雙方「承認事實」,申請人在有關時段把他的陰莖插入X的陰道內並且射精 (第16 段)。

14. 申請人在該第二次錄影會面解釋為何他在第一次錄影會面時無提及曾與X有親密接觸此事,他解釋說當時「比較混亂」、「突然….畀人拉」、「當時 [申請人] 真係驚」、「冇畀警察拉的經驗」,因此無提及。

辯方案情

15. 申請人作供指在他見到X及Y時,她們情緒高漲,坐在地上向申請人招手。申請人指X當時清醒,但因受酒精影響及穿了高跟鞋「落斜」,行得不好。Y要求他協助,他才跟X及Y上的士。在的士內X倚著他及向Y說「我好鍾意佢」。

16. 申請人提及他扶Y往洗手間,然後發生了他在第二次錄影會面時描述與X發生親密接觸的過程。

17. 申請人強調他當時的感覺是與X「好似男女朋友咁」,而非X誤以為申請人是其男友 (即另一人)。申請人指若在錄影時他有說X以為他是其他人,則祇是他表達不好而已。申請人指他是真誠相信X同意與他有親密接觸,而X亦沒有拒絕他的行為。

18. 申請人指他並無在第一次錄影會面道出真相,是因為不想傷害已相識了15 年及即將結婚的女友的心及令患病的父親傷心。其後他返教會,得到神父鼓勵他須坦白告知女朋友,他才在第二次錄影會面時和盤托出。


早前有代客探監案提出極荒謬的朋友論,這件強姦案也有類似的上訴理據。代表被告(上訴人)的大律師指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員不夠清晰,被告的講法是受害人跟他有男女朋友的感覺,言下之意是出於自願的性行為,而並非強姦。試問兩人原本並不認識,被告見到受害人的時候,她已酩酊大醉,她還有甚麽feel?除了頭痛、想嘔和想睡,還有可能想跟被告做男女朋友?唉!這種陳辭怎講得出口呢!這種論據也講得通的話,我就去找個素未謀面的睡美人,看了一眼就上床牽被冚。廢話儘管講,上訴庭未必聽得入耳,這一次上訴庭也道出這論據的荒謬,並駁回這講法。下面貼了幾段。


33. 王大律師的投訴是法官在 (8) 祇是提及如果X誤以為申請人為其男友此情況,而無提醒陪審團申請人的說法:「即佢並非指X誤會他是X的男友,而是他與X有男女朋友的感覺」。

本庭的意見

34. 法官在指引陪審團時已清楚向陪審團道出申請人的案情,更在上訴文件第29 頁O至P 行指出:

「… 仲有,如果我喺錄影嗰度講過X以為我係其他人,咁只係我表達得唔好,我真正嘅意思係佢視我為男朋友,而唔係當咗我係佢原本嘅男朋友,即係另外一個人。」

35. 陪審團用的字眼,清楚顯示他們想再一次聽法官就「被告知道X當他是另一位男友,願意進行性行為」的法律後果。法官再一次就何謂罔顧、何謂申請人真誠但錯誤相信X同意性交及如果申請人知道X當他是另一人或罔顧X是否當他是另一人,在法律上構成強姦,此指引並無不妥。

36. 再者,以申請人在第二次錄影會面多次表示X誤以為他是X的男友 (即另一人) 及曾表示他覺得他本人「冇咩嘢損失」 (808),加上他首次見到X時X已經醉了,雙方根本無交往,實難看到申請人如何會認為X與他是男女朋友關係。本庭認為當陪審團提出這問題時,他們是極有可能不接受申請人辯解他與X好像是男女朋友一樣。

8 則留言:

  1. 5. and 6. ,Y是朋友,yu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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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I don't understand. You are disgusted because Y left her friend alone with the defend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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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a. X記得約於23 日凌晨12 時44 分最後到過一間位於地牢的酒吧, - "蘭桂坊"
    b. Y睡了個多小時後,便要求申請人與她一同離開X的家。申請人將仍在客廳熟睡的X扶入睡房。約5 分鐘後,申請人從睡房出來,跟Y一起離開。 - "X位於紅磡的家中"
    c. 申請人在與Y一同離開後折返X家,並用X家的鎖匙開門進入,時約凌晨2 時30 分。於上址的菲傭從房間步出,看到申請人在客廳,申請人其後將鎖匙交給菲傭後離開。

    對於其後發生的事她X已因酒醉而記不起也是時間吻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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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Sorry, I don't quite follow what you want to point out. In respect of the time frame, I believe the police retrieved the tape from the building which should show the time of arrival and departure. If not, then the caretaker may provide some clues couple with the evidence of the Filipino ma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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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sorry Bill, may I focus "5. Y指在X家中,申請人將X放在客廳梳化,然後扶Y往X的房間休息。Y睡了個多小時後,便要求申請人與她一同離開X的家。申請人將仍在客廳熟睡的X扶入睡房。約5 分鐘後,申請人從睡房出來,跟Y一起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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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Y和被告可能關係曖昧,但Y不是受害人,就算Y和被告是朋友,都不能伸展之X和被告 有consensual sex。可能丫出賣了X,以致X被強姦,但判辭看不到這些關係。判辭焦點在分析consent and being reckless。Y的角色輕輕帶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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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如果兩個都醉得不省人事呢?會不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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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ven if both were heavily intoxicated, to find the defendant guilty is also a normal result. The first hurdle is identity, then semen to match the defendant's, then a question of credibility whether the victim would give consent to have sex with a total stranger, then whether the jurors accepted that the defendant had mistaken belief of consent. There are also ways to get acquitted but I will not discuss in open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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