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襲擊女乘客的被告吳國成,五十四歲,報稱任職新界的士司機。他原被控一項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罪,控罪指他於今年四月五日,在元朗攸田西路垃圾站外,意圖搶劫而襲擊一名姓鄧的卅二歲女子,他否認控罪。吳於今年四月在裁判法院提堂時,一度被控企圖強姦及搶劫,並自四月十八日起一直遭還押,期間曾提出保釋申請被拒。花掉卅多萬元律師費,已「傾家蕩產」的吳昨日獲法庭裁定無罪,重獲自由步出法院後慨嘆:「原來(依家)仍停留喺四大探長階段,老屈砌生豬肉原來係真嘅!」
證人供詞多疑點 忽然撤控
此案前日在區域法院開審,預計審訊四日,控方首日傳召女事主及警員等出庭作供後,原定昨日續審,但控方在尚未完成舉證之際,主控官昨日突然向法官表示,律政司審視首日證人證供後,決定不繼續起訴吳,又指辯方亦不提出訟費申請。
其實首日證人出庭後,律政司突然急轉軚亦有迹可尋,因證供實在疑點重重。據在酒吧當「拳手」的女事主供稱,案發時她無法記起涉案的士車牌號碼和司機姓名,車程中她一直低頭玩手機,沒看過司機樣貌,只是被襲的電光火石間,有機會端詳司機樣子,惟當時凌晨深宵時分,正下微雨。事主事後描述施襲司機四十多歲、長髮蓋耳、略肥、穿黑衣等特徵。事主於四月十七日在警方安排的認人手續中,從包括八名「戲子」在內的九人中,認出吳為施襲者,但她前日在辯方盤問下承認,吳是在九人中「比較似」行兇者,惟「不一定」就是行兇者。
死撐非草率檢控 拒談賠償
律政司昨回應時否認檢控草率,指本案原先的檢控決定是在考慮當時證供後作出,但開審後,經考慮受害人證供後認為案件再無合理機會達致定罪,故決定不再提證供檢控。律政司無回應會否向被告道歉或賠償。
本案案情指,女事主於案發日凌晨三時許在元朗教育路一帶登上一輛新界的士往港頭村,在車途中司機疑藉口壞車,要求她下車彎身協助取物之際,伺機從後向她動粗。施襲者涉從後掩她的口、箍頸及打她後腦近十下,再扯她頭髮企圖推她入車尾箱,她最後掙扎倒地求饒呼喊,放下名牌手袋等財物後成功逃去。
案件編號:DCCC597/2013
(10/10/2013東方日報)
東方報導這則法庭消息篇幅頗長,標題也充滿噱頭。究竟這報導手法及案件分析是否公正及對律政司的指控是否公平呢,讓我來加把嘴。
我代入主控官的角色來看這件案的處理手法,我不覺得很不妥當,我唯一不同意處理手法是要求辯方不申請訟費才撤銷控罪。這件案的調查方法並無不妥,警方以案發路段的閉路電視來鎖定犯案的士的特徵,拘捕疑犯之後再安排認人,事主當時指出被告,而不是指出其他參與認人程序的戲子,雖然被告沒有承認犯案,我認為已具足夠的表面證供作出檢控。證人在被辯方盤問下才出現不確切及不肯定被告的身份的講法,這情況在檢控過程中間中會出現,稱之為砌生豬肉就過份煽情了。事主這樣答原因可以很多,可以是中了盤問的圈套,也可以是審慎不想冤枉被告才這樣答,律政司又怎樣砌生豬肉呢?
如果我是主控官,有見事主的答案對被告的犯事身份已做成不能逆轉的破壞,我會不再提證(call no further evidence),讓法官引用Galbraith (R v Galbraith (1981) 1 W.L.R., 1039)案例的凖則,判令無須答辯(no case to answer),才是正路的做法。要被告答允不申請訟費作交換條件,做法不漂亮,也惹來不公的垢病。
辯方答應不申索訟費以換取被告即時自由的做法也極荒謬。首先,我不知被告無案底而只是面對Assault with Intent to Rob的控罪為何不予保釋,就算是這様,控方其他證據已不足以把被告定罪,再審下去都必然脫罪,如果控方堅持繼續審下去,辯方可以即時為被告申請保釋,何需答應交換條件?除非被告行為自招嫌疑,否則必獲訟費,costs follow event 嘛,所以我對這件案的處理手法不明所以。
九日蘋果報道透露了被告背景與東方報系有關, 而十日東方側稿指被告身份遭揭事涉外判主控, 加上不申請訟費的交換條件, 實在耐人尋味.
回覆刪除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31009/18456525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31010/00176_004.html
不合理的砌生豬肉指控,不合理的不索訟費交易。
回覆刪除Reading from the news, I wonder who made the decision in asking the defence not to pursue for costs? The fiat counsel himself/ herself or the management at DOJ? Also, the defence was legally represented, and I wonder his lawyer had advised him in view of the "request" from the prosecution.
回覆刪除假定被告真無辜,無辜坐半年監,被告很容易有2種極端情緒,(1)以暴力回應;(2)以金錢、尊嚴等換取自由。被告有親人,有牽掛,第(2種偏多。控方是利用這種情緒迫被告放棄權利。
回覆刪除雖然情況有利被告,辯方大律師不可能包贏,偏向控方的裁判官多的是,再荒謬的冤案都有。
如果我是辯方大律師,明知控方要求荒謬,但我一樣會提醒被告風險,傾向順從被告意願。說到底,承擔風險,受冤坐監的是被告,我們這些局外人說的只是風涼話。
控方行為突顯控方心態,不為公義,不為法律,只為贏官司。
我只憑傳媒報導作出評論,游官檢視席前證供,判被告無罪,可見辯方已處於包嬴的位置,何需答應交換條件?我不覺得自己在講風涼話,我作客觀評論,不存既定立場,冤獄與否不是我的課題,我是實在講策略及處理方法。
回覆刪除任何人在检控官面前都是有罪的, 目的是他们可以赢案件. 真相和事实根本不重要. 在他们的法律字典里没有公平公正. 利用他们懂法跟无辜者玩法律游戏, 明知情况有利无辜者, 提出进行交易逼迫放弃权利. 还要让世人感觉被告自招嫌疑. 如被告拒绝交易, 检控官慢慢跟你玩, 输赢都是纳税人的钱, 时间拖得越长, 受难受苦的无辜者和他们的家人, 精神, 体力和财力是无法同检控官抗衡的.
回覆刪除有傳媒監察一下, 如果是如實報導, 其實是很好的.
回覆刪除曾聽過一位同事休庭後回來說在庭上見到一件很離譜的事, 就是控方撤銷控罪, 原因是 DOJ 把 file 放了在櫃桶底, 過了六個月限期才發現還未把被告人告上法庭. 法官只對被告人說他極好彩, 然後唯有放他走.
我已記不起那項是什麼控罪, 只覺 DOJ 這次實在太離譜, 但可惜當時沒有記者在庭內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