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1日星期五

探監的權利

讀者John在 探監案:教授對朋友定義的謬論一文留言
這件案另一有趣之處,是cap234A《監獄規則》第48條雖規定只有親友可探囚犯監,但條例是否適用於未定罪的還押犯大有疑問,因為《監獄規則》對還押犯另有一些規定,第203條有關探還押犯的部份,便沒定明只有親友可探監.另外,已有三位師奶因為幫主腦打工,認罪後即時入獄兩個月,反而主腦不認罪可判社會服務令.

先講判刑的差異,這種情況偶然會發生,不同被告由不同法官處理,考慮因素和求情因素不盡相同,又沒有判刑指引,便會產生不公平的判刑差異。

另一個問題是被收押等待審訊尚未定罪的人,探監是否只限親友呢?當然警察、法庭人員及法律顧問,依據《監獄規則》的不同條文的規定,都有權探訪囚犯,最終的問題是何謂囚犯?

法例第234章《監獄條例》第2條的釋義

“囚犯”(prisoner) 包括在香港以外地方被判處刑罰並被帶到香港就該項刑罰(或其任何部分)服刑的人;

囚犯一詞除了上面的擴大意思外,當然包含一般的意思,即是被收押失去自由的人,不論已定罪服刑抑或等待審訊。我這看法依據《監獄規則》(Cap 234A)的一些條文的規定來推斷。譬如第98條

被交付審訊的囚犯收到註有或附有審訊通知的公訴書時,監督須問其是否欲會見法律顧問或傳喚證人為其辯護,並須立即通知警務當局,以便於需要時傳召該等證人在該囚犯受審時出庭。

第205條

每名因未能滿足保釋條件而入獄的候審囚犯,如真誠為籌措保釋,須獲准在任何周日的任何合理時間會見其親戚或朋友。

可見被收押候審未被定罪的也叫囚犯,就只有親戚朋友才可探監,並無含糊之處。


2 則留言:

  1. 或者你說得對,沒有含糊之處,但原來所謂presumed innocent until proven guilty此原則未被廣泛尊重,無論囚犯或prisoner這個詞語,均令人覺得這個人已被定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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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It is a matter of perspective. Seeing from the Prison Ordinance, the person in custody, convicted or otherwise, is called prisoner. If you see it from the 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 he will be called the accu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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