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5日星期三

赦不赦

港大兩位法律學者發表了這一篇文: 淺論香港特赦, 我仔細看了, 有點意見。

本博以前已多次粗略討論過特赦這課題, 所以對此並不生疏, 看了這文章, 也一想討論一下。文中提及反特赦的人的觀點:

另外一種反對原因是,政府會被視為向示威者的訴求「屈服」而影響政府的地位。如 果本地及中央政府向示威者的訴求屈服,可能在某些人眼裡是丟面子。 

事實恰恰相反,回應訴求才是良政勵治的表現。其中一個訴求-撤回條例-已經達成 了。 這麼做不但沒有使國家及地區政府失去正當性,撤回條例反而實際上有助於政府 爭取本地及國際支持。回應另外一個訴求是一個正面訊息,顯示政府有聆聽人民心聲, 亦對於有建設性的方案持開放態度。

撤回條例, 憂慮送中的人可以安心, 但真的「有助於政府 爭取本地及國際支持」嗎? 無法可依把疑犯引渡受審, 港、台之間由陳同佳案到現在的表行劫案一直對罵, 都沒有解決跡象, 不涉其中的國際會支持, 涉於其中的國際要吵架, 把撤回條例、無法引渡罪犯視為成果, 只屬掩耳盜鈴、不作為的亢奮。香港沒有解決來自大陸、台灣和澳門的逃犯問題, 值得慶幸嗎?

另外一段舉例說特赦的好處:

特定條件亦可以加諸於特定罪行上。例如,如果就管有攻擊性武器相關罪行被定罪獲特赦,那麼該特赦的條件便可能是要求該名人士交出或廢除一切有關武器。

管有攻擊性武器定罪與否, 若該工具被法庭裁定為非法武器, 都會被充公, 根本無需訂定為特赦條件。這種特赦條件, 一般只發生在只要交出武器, 就不會被檢控的情況, 而不是定罪後的特赦。

該文章的結論這樣講:

特赦在 1970 年代末挽救了香港,當時廉政公署成立不久,官方腐敗猖狂。四十年後, 我們認為特赦可在解決另一場危機中發揮關鍵作用,這場危機始於和平抗議逃犯條例, 後來演變成示威者與警察之間的大規模衝突。

這講法有點誤導成份, 當年的警廉衝突結果沒有檢控大部份貪污的警察, 嚴格講並非特赦, 連上訴庭也說過那次不是特赦, 當年的港督也沒有特赦的權力。我並非吹毛求疵玩弄「特赦」這兩個字, 真的要賦予行政長官特赦的權力, 恐怕只有立法一個途徑。不立法, 行政長官本身就沒有這種權力。當然行政長官作為特區首長, 是有權指令警方是否調查、拘捕及檢控犯法的人。雖然檢控權落在律政司身上, 行政長官是可以在大方針政策方面責成律政司司長作出適切的舉措。行政長官現存的赦免權只限於《基本法》第48條(12)

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刑罰

這一條只涉刑罰而不涉赦免定罪, 作用有限。

兩位學者提出多角度的赦免方法, 其中包括刪除刑事案底, 現階段不論任何建議都難於執行, 連想搞獨立調查委員會也找不到主席和委員, 有誰肯笨到成為攻擊對象擔任成員。所以, 不論立法賦予行政長官赦免定罪權抑或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 恐怕要搞三兩年才能成事。爭抝不絕已虛耗了時間而致一事無成。不論不調查、拘捕、檢控用甚麼形式施行, 都沒有可能一刀切的, 嚴重罪行根本不能特赦。對暴行不割蓆的人會指責特赦較輕微罪行是分化示威者的陰謀, 相反而言, 反對者也不會接受對嚴重罪行特赦, 認為是違背公義和法治的做法。畢竟這不是帝皇時代, 不是皇帝登基在泰山封禪, 繼而大赦天下罪民的年代。現在沒有帝皇威權, 政府一舉一動受到監察批評, 行政長官的權力隨時受司法覆核的挑戰。兩位學者在艱難時期提出特赦方案, 以圖解決暴亂問題, 勇氣可嘉, 實效卻不易見到。

假設香港採取較大規模的特赦惠及一眾示威者和暴徒, 民事索償方面他們不會同時免疫的, 砸了店鋪涉及私產, 只要有證據又不怕被報復, 要暴徒賠錢是不受特赦所限的。另外, 特赦的效果只適用於香港, 去別的國家入境申報案底, 也不受惠於特赦, 定過罪要如實申報, 正如受惠於《罪犯自新條例》不用披露案底的權利, 是不適用於香港以外的地方的。

昨天大女兒飛走了, 聖誕佳節, 兩老在河畔走了一圈, 回到家中, 心中還有點落莫。

悉尼聖誕是大節, 商場都關了門, 華人商店食肄卻大部份是全年無休的。逛完河畔, 順便走去華人肉店買材料作過兩天的派對用。寧謐的聖誕日並無其他節目, 於是寫了這篇。

各位讀者聖誕快樂。

2019年12月22日星期日

冬至

最近都沒有提筆的興趣, 香港的老課題目還有甚麼好講?

新南威爾斯的山火已發展成世紀災難, 單是新省已焚毀了31個香港的總面積, 除了望天打掛祈雨, 都沒有甚麼好做。昨天下午我所居住的地方41度, 朋友嫁女, 行禮的教堂幸好是在近市中心的海邊, 溫度低10度, 但教堂附近不易找車位, 所以乘搭公車去, 也不穿西裝上衣, 只穿smart casual, 晚上宴會場所是celebrity chef主理的, 但沒有冷氣, 到了晚上7時, 刮起南風, 氣溫下降至21度, 穿西裝打領帶也不成問題。晚上睡覺時氣溫只有18度, 一日之間的溫差相當之大, 稍一不慎就會着涼。

大女兒歸寧數天, 弄吃也夠我忙了, 但惹來她的投訴, 說我弄得太多。歸寧數日, 不知不覺間歸期已近, 我問女兒這幾天除了湯水, 最愛吃的是甚麼, 她說是這一道菜:

燜鮑魚花膠嚮螺韓國鮮菰

她最愛是韓國鮮冬菰。今天冬至, 難得兩個女兒都可一起做節, 於是弄了這佛跳牆。肉厚的韓國鮮花菰, 飽醮佛跳牆的精髓, 不用出力, 盡得風流。

今天湊巧是我住的街的street party, 我住的cul-de-sac共有12間獨立屋, 多年來都沒搞過聖誕街頭派對, 因為近年屋主易手太多, 大家越來越生疏, 今年忽然有幾個老外興緻勃勃, 發起街頭派對, 於是幾乎各戶都有代表出來吹水。閒話之間難免講起香港, 有個鄰居說他的朋友在香港工作了幾年, 最近離開了, 他覺得示威者會打敗仗。我只簡單回應幾句, 我都沒興趣講, 所以上一篇有讀者叫我評論別人的看法, 放過我喇, 誰要同眠共枕, 誰要割蓆斷交, 都與我無關。乾一杯醇香春茶, 冬至快樂。

2019年12月9日星期一

Criminals

大律師公會今天發聲明譴責昨日向高院及終院擲汽油彈的人。

Statement of the Hong Kong Bar Association condemning damage to the Court of Final Appeal and High Court Buildings 

The Hong Kong Bar Association deplores in the strongest possible terms the acts of arson and vandalism at the Court of Final Appeal and High Court buildings yesterday evening (8 December 2019). 

It is ironic that on a day that the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Day (10 December 2019) was being commemorated, the very institution which administers justice, protects the rule of law as its key guardian, and upholds fundamental rights and freedoms, is being attacked. 

People who commit such acts are not genuine protestors but criminals. They must be brought to justice. Their acts cannot be defended or justified in any manner whatsoever, and were not committed in the exercise of any rights in a civilized society governed by the rule of law. 

As shown by the many thousands of people who participated in the march yesterday, views can be most powerfully conveyed through peaceful means. 

HONG KONG BAR ASSOCIATION 9 December 2019

半年以來, 大律師公會多次發出聲明, 我翻看每一篇, 今天才第一次看到用"criminals"來形容這些暴徒。直至今天, 公會也未曾呼籲過和平示威者與暴力割蓆, 因為公會骨子裏也不肯割蓆嗎? 投擲汽油彈是極嚴重罪行, 這些暴徒何以得逞, 就是因為受到掩護、默許和鼓勵, 所以這些人很少被拘捕, 也不退縮, 逃走時有人妨礙警察, 被捕時又有人搶犯。大律師公會有出過一句聲嗎?都是小罵大幫忙, 所以這個公會主事的人被政治立場沖昏了頭腦, 不肯呼籲市民與罪犯割蓆。拜託, 別跟我講jurisprudence, 罪行嚴重若此, 有良知的正常人都應該停下來想一想, 這種行為已超越合理抗爭的界限, 除非擺明車馬搞武裝革命, 為香港獨立而戰。

警察半年來施放了16000枚催淚彈, 但在大學撿獲超過一萬個汽油彈, 有沒有人統計過暴徒總共擲了幾多個汽油彈、 幾多塊磚? 如果你體諒暴徒擲汽油彈, 我又體諒警察過份用武, 但歸根究底違法就是違法, 體諒只是求情因素。當然, 刑事追究警察並不容易, 他們手執公權執行職務, 在過程中的失誤能否追究要視乎失誤程度, 在制服疑犯的過程中使用武力是否恰當要視乎整體環境, 沒有必然性的。以倫敦橋最近的恐襲為例, 兇徒已被途人制服在地上, 兇刀也被奪走了, 警察到場拉開制服兇徒的途人, 公然把兇徒射殺, 有人指責警察謀殺嗎? 都不是在讚揚警察行動果斷嗎? 我用這例子來說明這些事情是沒有硬道理的, 一切視乎整體環境來判斷, 要告警察不易過合理疑點這一關, 這些都不是旺角警署內強姦證人、警總非禮女醫生、七警暗巷毆打和朱經緯揮警棍打途人可比擬的。

五大訴求缺一不可, 解散警隊等廢話, 都是少講為妙, 講得多就像在唸毛語錄一樣的洗腦式麻醉, 連實際怎去執行都未想過。勇武不如用腦, 不動武就手癢難耐, 不去砸店舖就不爽快, 這都是精神出了問題。Don't do the crime if you can't do the time. 走筆至此, 又要找周公續夢了, 上一篇詛咒我的文宣五毛, 隨便繼續進來點擊發洩, clang of the prison gates之後便沒機會上網了。沒機會上網就不會妄想, 做回正常人。

2019年12月8日星期日

悉尼人的煩惱

悉尼人最近都渴望下雨, 除了減少制水壓力, 也希望下雨消滅山火, 千江千水才能熄滅的山火。春季以來, 山火已燒毁160萬公頃的林木。預期夏天的雨量會減少, 這由南至北的山火, 將會燃燒整個夏天。今年全澳雨量都比去年少, 墨爾本除外。悉尼現時的存水量只有45.4%, 過兩天就實施二級制水了。在香港成長丶經歷過4天供水4小時的人, 當然不會覺得悉尼制水是甚麼一回事。當年4天供水一次, 每次供水4小時, 那些年物資貧乏, 可以用甚麼器皿來儲存4天的用水? 除了膠桶, 我記得還有厚身大膠袋, 不是購物袋那種, 而是有4呎高像大油桶那種。可是, 洗澡也要4天一次, 在供水那天才有這種奢侈享受。經歷過物資匱乏的人, 通常都有很極端的反應, 富起來了就一擲千金面不改容, 用物質來顯示身份, 大吃大喝, 製造大量廚餘, 用水也毫不吝惜。標少不曾富起來, 除了慳電慳水外, 時常去超市搜尋到期的面包, 今天在超市見到今天到期的stone ground sourdough linseed包, 510 gm 一個, 原價$6減至5毫, 於是買了兩個。


我買了兩個, 超市就可以扔棄少兩個。切好一片片裝在盒中放在雪櫃裏, 吃足一星期有多, 反正買新鮮出爐的也吃到過期。一杯咖啡, 兩三片包就是我的午餐, 老伴只吃一片, 所以兩個包可以吃超過一週。面對圍城時我肯定不會第一個餓死, 如果廚房有食物, 我也可以條理分明地處理, 見到那些糟糕場面, 見證了過份被保護而淪落的一代。

今天轉了風向, 我住的區域PM2.5指數下跌至50以下。PM是particulate matter的縮寫, 香港叫懸浮粒子,  有的地方叫懸浮微粒, 2.5是指直徑2.5微米(micrometers)或以下的微粒, 細小程度是人的頭髮直徑的3%, 所以就算質量高的口罩也過濾不到。一年前的12月, 我住的地方PM2.5一直都沒有超過40, 但最近就時常是百幾二百, 對心肺的破壞等如一天抽了兩包煙。萬里無雲的藍天已不復見, 灰茫茫一片陰霾外, 太陽像鹹蛋黃, 天色時而泛紅時而黃疸病, 一臉不健康。我已甚少打開門窗, 以減少微粒飄進來, 夏天問題更大, 日間酷熱本身就會把門窗關閉, 以免熱風入屋, 但到了黃昏一般會敞開門窗散熱, 今年夏天若敞開門窗散熱, 山火灰燼、沙塵暴的泥塵都入屋了。這個夏天真難過。

香港近月的暴亂使我的客仔數目銳減, 我樂得清閒, 看了多本東野圭吾的小說, 稍為平息之後, 我上週又收到幾個電郵了。兩者有關連嗎?

香港已變成不能談法治的地方, 所以法改會性罪行報告出爐, 我除了在上一篇留言作了回應, 也不多作評論。劣質化的香港, cherry-picking式的爭取民主自由法治, 用極權手段對付異見的人, 跟他們反抗的共產極權, 只是一丘之貉, 五十笑百。昨天一班狗黨要求名正言順把法律修改到可以罵法官, 那班人自稱愛國愛港, 今天追求民主的暴徒向高院擲汽油彈, 這算是一丘之貉的佐證吧! 我可以肯定講, 這些暴動被定罪的人, 一定會比以前判得更重。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生活花絮之二

悉尼最近的空氣質素很差, 有人形容要比北京的霧霾更差, 有些日子是超標10倍以上, 主因是山火、乾旱、大風刮起沙塵暴, 所以在家中隨便用手一抹, 也滿手微塵, 地板比平常日子滑溜。在家中只好緊閉門窗。初夏來臨, 氣溫飄忽, 昨晚只有11度, 還要蓋着羊毛被睡。如果晚間氣溫是28度以上, 就多數要開冷氣來睡覺, 因為瓦頂的熱氣在晚間一直在散發, 住公寓就沒有這問題, 除非是頂樓或penthouse, 才有散熱的問題。有趣的是, 我在香港小時候住徒置區的頂樓, 工作時買了penthouse來住, 現在的房子是獨立屋, 所以夏天一直都受炎熱煎熬。

住了17 年的房子屋齡已30多年, 不斷有翻新的工程要做, 四鄰之間的圍板也開始殘破, 有的已開始傾側, 再打釘扶正也枉然, 因為那些hardwood的壽命也只有30多年, 木頭已硬化, 再鎚釘進去也容易鬆脫, 於是要聯絡四方鄰居商討, 我的圍欄就涉及5家人, 只要一家不肯換, 就會不倫不類新舊夾雜。經幾番周折, 找了3家圍欄公司報價,  工程終於敲定了, 明年一月開工, 討價之後, 打個九折。

經一事長一智, 換圍欄也有一些學問, 我以前都沒考慮過的, 就是究竟在那面裝柱及橫樑, 以及在那面釘板的問題。那些年不銹鋼BBQ爐並不流行, 上手業主在後園用磚頭砌了個BBQ爐, 鐵爐重二、三十公斤, 是放置上去的, 拆爐只是把組件分開拿走, 最重的一件只有約20公斤, 磚砌的部份卻有起碼200多公斤重。我當初考慮找人來拆, 後來想下何不自己動手, 標少讀書時也是擲鐵餅的隊員, 拿過獎牌那種。雖然年紀大了, 尚有點氣力。


初時打算逐塊磚撬走, 撬了一塊之後發覺方法太笨, 不是香港行人路那種磚, 這是十分牢固的brick and mortar。我揮動那1.7米長的鐵筆, 昨天上午就把這座磚頭敲下來, 如有sledgehammer會容易得多。


躺在地上那件方型磚頭, 重量超過80公斤, 我站上去用鐵筆來鋤。堅硬的鐵筆, 尖頭的一邊也弄成鈎狀。


今天打完兩小時羽毛球繼續努力把磚打碎。這些黏着的磚 一件就動輒超過10公斤, 要擲磚就小心砸了自己的腳。


標少老矣, 尚能勇武嗎? 破這200多公斤的磚頭, 一如既往, 一杯水一杯咖啡的早餐, 並不感到疲累。拜託, 香港的情況少說為妙, 我跟不上那些道理了, 也無興趣討論。

2019年11月28日星期四

生活花絮

悉尼近年多了女性加入地盤工作, 有時經過地盤出入口或修路工程處, 雙程路臨時管制成單程行車, 就要靠工人豎牌來截停車輛或放行, 近年見不少是年青女性執行這些工作, 有些貌美如花, 我頗感驚訝, 在香港做地盤的女性一般都不會是青春少艾, 更遑論貌美。這些波板糖女郎 (lollipop lady)豎起的路牌一面是STOP, 另一面是SLOW, 「翻雲覆雨」, 無需甚麼技術可言, 雖然沉悶, 論收入是一份筍工, 時薪A$40多, 年薪A$120,000-130,000, 折算港幣有60多萬元, 昆士蘭省將要修改勞工法例, 週末雙工, 年薪可達A$180,000, 簡直看傻了眼, 港幣百萬年薪做企街,  問你還要讀書嗎? (稱這些人為波板糖人, 因為他們豎起的路牌像一塊大波板糖)。

本週二一場暴雨, 來去匆匆, 雨量不多, 倒樹遍野, 車毀屋塌, 打斷電纜, 5萬戶即時停電, 一時之間先要鋸樹移枝方能修理電纜, 兩天過去還有萬多戶供電未能恢復, 預計週未才可復修, 這裏的人習以為常, 上班的上班上學的上學, 也算不上甚麼天災, 沒有人呱呱叫, 也沒有議員出來指手畫腳。不便當然會有, 屋頂倒塌就申請保險賠償, 雪櫃的東西只好扔掉, 這次我家不受影響, 樹枝也沒掉半條, 去年一場暴風, 朋友的擋風玻璃被掉下樹枝打裂, 就破了財。居安思危, 房子附近有些樹木, 我都不時發動鏈鋸來修剪的, 鋸一枝就幾十公斤重。

12月10悉尼就實施二級制水了, 前後院的草地我已大半年沒澆過水, 二級制水對我沒有甚麼影響, 自己只是進一步把淋浴時間縮短, 現在盡量不超過3分鐘。我上一季的水費單A$230, 實際用水只花A$50, 其他都是服務費和排污費。天氣乾旱影響存水量導致制水, 另一原因是我們這裏冲廁用水也是來自水塘的食水, 而不是用海水的, 所以耗水量大。這樣下去, 2022年就乾塘了。

飲水思源, 我們擁有的不是理所當然的, 盡一分力, 少一分慚愧。

恐警Capiophobia

近日的香港, 又再使我聯想到Waiting For Godot, 二次大戰後的一齣荒誕劇。香港的價值觀的鉅變, 像黑色幽默。

假如發生刼案, 在世界任何地方, 不論是民主或極權, 找誰來處理? Universal的答案大概是找警察吧, 當然也不排除有人會事後找黑社會大佬解決, 找黑社會的包括警察在內, 為了施壓或索取綫報, 這些治安問題, 不找警察可以找誰?

近月有個很有趣的現象, 就是「我無報警」、「我無揾警察嚟」、「我無畀警察入嚟」恐警現象。恐警在心理學用詞叫capiophobia。香港的現象特殊, 大概以pathological hatred of the police比較貼切。拜託, 別爭論因果, 這課題天荒地老也不能下定論, 我只是指出現象, 不是做post-mortem examination。恐懼心理也不一定解釋得到的, 正如去看醫生有些人會血壓提升(white coat hypertension)。

昨天某中學發現爆炸品, 校方竟然通知消防而不敢通知警察, 最後由消防召喚警察到場處理, 校方就不會破指責曾經報警這「惡行」了。假如我在商場內開的鋪頭/餐廳被黑衣人入內破壞而報警, 警察到場又被商場保安攔住, 甚至熊抱, 我以後面對同樣情況怎辦? 貼張告示公告天下嗎? 告示曰: 各位義士大俠, 請手下留情, 敝店一向景仰關二哥, 在公義方面大家是同路人。萬一敝店待慢了引起義憤, 請愛惜食物, 隨便拿去吃, 別砸爛成為垃圾, 香港人均產生廢物近乎世界之最, 為下一代福祉, 敝店爭取大家支持體諒。

拜託, 留言別再講粗口, 從今天起有粗口的留言我會全部刪掉的。

今早起床看到中學發現炸藥的新聞有感而發。I am Waiting For Godot.

2019年11月25日星期一

選舉的浪花

上一篇有以下這留言要求, 我想不寫也不可能, 加上留言太多, 也應開新的一篇:

標少可否開一篇新文章方便統戰人士留言?希望也先留個言,開始有些擔心標少卷入了中國特工投誠澳洲的事件

別開玩笑, 廢老者如標少, 剩餘價值不多, 除了這個blog, 都沒有參與任何政治團體, 也沒有在其他平台發表任何意見, 有甚麼可能捲入中國間諜投誠澳洲事件? 極其量只是在留言中看到文宣的痕跡, 言論自由嘛, 各自表述又何妨。況且, 那個國家沒有間諜的, 不論極權或民主國家, 都會為自身利益籌謀, 以不同方法刺探情報, 收買政客影響別國的國策, 也有利用民間活動, 推翻政權的。沒有變節的叛諜爆料, 大家就心照不宣暗中較勁, 有人投誠就不得不大造文章了。國際政治舞臺就是這樣運作的, 見怪不怪。說到底標少毫無價值, 怎會涉身其中。

今天頗有一些對香港區議會選舉結果不滿的留言, 我基本原則是尊重制度, 尊重投票結果的。我曾經在佔中失敗後講過, 社會抗爭方法是走入社區爭取民心, 而不是靠勇武。這次結果卻特別有趣, 依賴社會的抗共情緒, 以勇武為依據, 煽動了反建制的氛圍來攫取席位。下一步當然是覬覦立法會的選舉, 才能夠具體影響政府決策。日後如何發展, 我就沒有預測的能力, 我只能講不學妥協的藝術, 只會自尋煩惱, 自吃苦果。

以為贏了選舉政府就會答應五大訴求的人, 肯定在發春秋大夢。君不見今天蘇官把那藏有雷射筆的男童釘了入更新中心嗎? 其他與暴動/衝擊有關的案件也逐一處理, 還講甚麼不追究/撤回暴動定性。成為區議會議員, 就要履行地區事務的實幹責任, 別以為那是發政治夢的溫床, 那是服務多於噴政治口水花的工作, 當社會氣氛改變了, 市民就要看實幹的成績, 就不會滿足在口水浪中滑浪。

一國兩制怎樣走下去? 50年已過了20多年, 如果以為多扔幾個汽油彈就可增議價能力, 那就繼續完夢別醒來好了。

2019年11月18日星期一

可憐天下父母心

用「五大訴求, 一起公投」這口號來推動選民投票, 作為文宣, 確實是順口溜, 若論內涵, 卻不知所謂。究竟時至今日, 五大訴求是否當初那五個, 這一點喊口號的人有責任說明, 若然還是當初那五個, 其中一些已極不切實際了。但不論叫甚麼口號, 都好過擲汽油彈、磚頭、放箭、射鐵珠。也可減少警察某些失控行為。 武力升級, 必有死傷。

不論前因後果, 現在的發展已無關逃犯條例的抗爭。事實上逃犯的問題完全被束之高閣, 連出獄時答應赴台投案的陳同佳, 現在也沒有人會理會他的去向。此一時彼一時, 連引發修例暴亂的陳同佳, 也被冷待得逍遙自在了。沒有發生暴亂的台灣, 似乎也把他忘掉。香港這場暴亂究竟有誰得益, 我始終的答案是: 逃犯是最大得益者, 往後繼續撿便宜, 往後幾年這課題會成為禁忌, 這lacuna繼續懸峙下去。

既然送中條例都撤回了, 還抗爭甚麼? Hidden agenda當然是香港獨立或類似與大陸各不相干的狀況, 這方面說得最坦白的就是阿兔哥, 他毫不掩飾地宣揚獨立及目的是推翻共產政權, 而且明顯地利用逃犯修例作藉口, 運用得淋漓盡致 。勇武的人繼續提升武力抗爭, 主要是已走上不歸路, 如果政府現在宣佈既往不咎, 街頭勇武抗爭立即會消聲匿跡。

有人批評我涼薄, 不同情學生。我Day 1開始已說了與暴行dissociate, 我從不反對抗爭, 但要在法律框架之內, 越搞越暴戾, 我當然不同情, 尤其是那些破壞公共設施、危害市民生命和私有財產的行為, 嚴重違反自由民主的精神, 真正的自由民主思想就應尊重異議者的權利, 在自由國度, 共產黨也有發言權, 只要行為合法, 黑社會也受法律保障。對於「私了」, 我極之反感, 所以何君堯及鄭若驊這兩個我毫無好感的人遇襲, 我也不會額首稱慶, 警察的武力也要使用得合符比例。

有人說學生甘冒前程盡毀參與武力抗爭, 是由於政府麻木不仁, 和你非沒有用所以要和你fight。這些說法根本不合邏輯。和你非無用, 並不表示擲多幾個汽油彈就有效, 就會增加議價能力, 就會爭取到不追究, 現實是恰恰相反, 被咬斷手指、被淋汽油燒傷的人是個別受害人, 他們並不是政府的化身, 律政司訂立了受害者約章, 也不能貿貿然對犯罪者不追究, 對受害人也有還予公道的責任, 也要因應案情的嚴重性作檢控的考慮。以前討論過行政長官無權特赦, 但律政司可行使不予檢控的酌情權, 拘捕幾千人之中, 終歸被控告的不可能有幾百, 因為整個司法系統會負荷不來。這是寬鬆處理案情相對輕微的罪行藉此安撫人心的方法。有人建議用日期來畫綫, 我主張只能用嚴重性來衡量。口口聲聲說不割蓆的人大概只是盲目的情意結, 除非一切殺人放火砸毀店鋪的行為你都認同, 否則干嗎不割蓆?

不顧後果的抗爭是盲目的行為, 汽油彈擲過了就上了癮, 當學生已不再是學生了, 警察也不是警察, 推波助瀾的人卻一再推波助瀾, 香港還可以是香港嗎? 只有推波助瀾的人依然故我, 不論他們聳恿暴徒殺警抑或警察把暴徒打至頭破血流, 他們只是搖旗吶喊, 都可全身而退而不涉其中。尤其是國際政客, 他們只選擇自己認為的事實來發揚光大, 算是報答示威者揮舞他們的國旗吧。

亦有人說示威者不惜以身試法為大家的福祉而爭取, 縱使對社會構成不便也應體諒和容忍的。這句說話我原則上同意。如果因為示威遊行在某時段封閉了幾條行車綫或佔用了某些地區或公園, 為了平衡遊行示威的權利, 這種不便完全接受得來, 可是, 現在的情況是動不動就扔汽油彈, 把雜物丟落路軌, 後果不是引起不便, 而是可致傷亡, 怎去體諒容忍?

現在這些示威者有所訴求抑或旨在發泄, 有時我也說不清。我說不清並不重要, 最重要是他們自己真的知道自己在做甚麼和認清後果, 也真的覺得義無反顧。別忘記, 不少支持和佩服勇武者的人是不會去擲汽油彈的, 連勇武現場也避免去的, 因為他們不能和法律割蓆。為甚麼響亮地說不與示威者割蓆卻又不是真的共蓆呢?  一字咁淺, 嚴重違法行為與政治收益不相稱, 所以是not me, 不是me too, 現在最大難題是那些已走上不歸路的人, 汽油彈都扔了不少, 少扔一兩個或不再扔有分別嗎? 他們可能以拚死無大害的心拚下去, 我自己有孩子, 我更可憐天下父母心。

2019年11月13日星期三

有因有果

我住的地方忽然好需要防毒面具和口罩。

早兩天新南威爾斯省山火的警告級別是catastrophic, 白天一片紅霞, 數天燒毀了超過300間房屋, 有的鄉村小鎮全鎮盡毀。到目前為止, 燒毀的土地有110萬公頃, 即是11個香港的總體面積(香港總面積1108平方公里)。這裏是沒有因打風或下大雨而停課的, 昨天超過500間學校因山火風險而停課, 學校一旦燒起來就死得人多了。山火的溫度可達1600度, 身在其中, 必成灰燼。數字顯示, 在發生叢林山火100米範圍的房子, 一般難逃火刧。當然, 在這種環境下, 也有人刻意在樹林放火, 也有人在全省禁戶外生火的命令下在後園燒烤, 也有人前往高危地區遊覽。位於藍山Katoomba的「三姊妹」景區是其中一個高危區, 政府呼籲居民離開, 卻有不少遊人前去拍selfie放上social media。Sheer stupidity無藥醫。

昨天在離家約20公里的地方就有人涉嫌縱火, 因為太近民居, 於是地面消防員配合空中救火機灑滅火劑(fire retardant)來救熄。滅火劑把房子及車輛都染得一片紅, 市政府今天派水車去清洗。惹起我的自由聯想。Bush fire恐怖之處是火是懂得飛躍的, 不能及時逃離的人有些在車上被燒死, 大自然的魔力誰能抵禦? 鄰居來自北京的, 在此讀書結婚, 昨天竟然問我山火燒到怎樣辦? 我說, 開garden hose, 除此聽天由命囉, 又不是遇到殺人狂魔淋汽油上身打火, 人總要一死, 避也避不了, 只要不戇居到以為子彈不會打死人, 火不會燒死人便可。球友以前在星洲做crime reporter的, 他今天問我放火燒人可告乜? 死了就告謀殺, 沒有死就意圖謀殺, 因為謀殺的元素是with intent to kill or inflict grievous bodily harm, 再問我怎證明動機, 靠推論囉。唉! 四成皮膚燒傷, 死了好過受苦。

有人說有因有果, 是睿智之言也是屁話。天啊! 甚麼是因, 一個天長地久也說不清、爭論不完的問題。而且, 若講法律, 根本不是抗辯或求情理由。用因果來做文宣、做文章、講笑話, 當然可賺人同情。拜託, 別再搬「學生」「大學生」這些名詞出來, 抱歉, 我總是聯想到那些全黑的murderers, mobsters, rioters, thugs, 真的很不公平, 把優秀的一併抹黑了。

我已好幾個月沒罵共產黨了, 因為出現了比共產黨更值得罵的東西, 加上那些不是東西的幫兇。

2019年11月6日星期三

Withdrawal 與 dismissal

看到明報這新聞:

前日文件出錯撤罪再控 官:撤回非撤銷 汽油彈案辯方指一罪兩審遭駁回

也許我對格鬥場睽違已久, 對法庭程序遺忘了吧, 看得茫茫然。

新聞內容有這段:

明報專訊】4男1女於前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起訴管有爆炸品罪,控方因檢控文件出錯而撤回控罪,3名上庭的被告即時釋放,步出法庭後再被拘捕。5人昨被重新起訴,罪名及控罪詳情不變。辯方爭議新案檢控是「一罪兩審」,裁判官反駁她所說的只是「Withdraw(撤回)」而非撤銷,駁回辯方申請,並應控方要求將案件押後下月12日再訊,以待警方進一步調查,及翻查閉路電視片段蒐證,其間全部被告需還押看管。

控方因「律政司司長檢控同意書」(Secretary for Justice's consent to prosecute) 手民之誤串錯被告名字而申請撒回控罪, 主控在庭上大概會這樣講:

主控: Your Worship, could/may I apply for withdrawal of the charge against all 5 defendants?

辯方不會反對, 主任裁判官會怎說呢?

法官: Application granted. The case is withdrawn.

只要主控在任何時間都沒有表示「不提證供起訴」(offer no evidence), 撒回的控罪就可以從新提控, 就不會是bar to future proceedings。都未審過, 又沒有不提證供起訴, 連選擇在那一級法院審訊(venue of trial)都未決定, 又何必作無謂爭拗呢? 這些花招, 中看不中吃, 不能plead autrefois acquit, 也不是double jeopardy, 可能哄得被告開心, 但屬純浪費時間的舉措。若果在發現出錯的時候, 有首長級的檢控官在庭上, 已可以申請押後一會, 重新簽署「律政司司長檢控同意書」呈遞給法官, 連撤回控罪也沒必要了。

2019年11月2日星期六

拒絕保釋

昨天看到司法機構上載一宗申請保釋的雜項申請判決書: HKSAR and Ng Chun Wai, 被告是理大會計系4年級生, 涉嫌藏燃燒彈被扣押, 控方一直反對保釋, 他向高院申請也失敗。申請時代表律師的理據由杜麗冰法官描述如下:
Applicant
4. The applicant is a 22 year‑old student studying at the Hong Kong Polytechnic University, I am told that he is a fourth‑year accounting student and lives with his mother and two sisters, and he has a clear record.

5. Counsel for the applicant, Mr Li, submitted that there is no risk whatsoever of the applicant absconding because he was born and bred in Hong Kong and he sees his future in Hong Kong.

6. Mr Li also submitted that it is difficult for the prosecution to prove that the articles enumerated in the charge ie the glass bottle with the cloth stopper, the lighter fluid and the hammer could be classified as offensive weapons. And that although the items were found in the backpack carried by the applicant, it is still for the prosecution to prove that the applicant knew the presence of the articles in his backpack and intended to possess them. Thus Mr Li submitted the case is not a strong one against the applicant.

"He sees his future in Hong Kong"豈不叫人心傷感。22歲就搞成這樣, 還有前途可言嗎? 究竟是他們盲目無知沒想過犯法的後果, 抑或以為訴求得逞/革命成功就會論功行賞, 撈不一到一官半職案底也可一筆勾消? 

早幾天大馬爺講今天的學生將來的領袖的質素, 不是講革命領袖, 搞武裝革命的人要留待法庭判案才去講的。而且, 別幻想以為可以遇到個「黃」官便有運行, 近日這些私了、縱火、擲氣油彈、破壞交通設施和商鋪行為, 必然會被法庭厚待, 連我頗不喜歡、被我視為放官的杜官也在判詞中講: "Against this, is also the background of the recent disturbances where many petrol bombs have been thrown indiscriminately in the streets of Hong Kong.""There is also no doubt that if the applicant is convicted after trial of such an offence, it is likely that he may receive a sentence which would carry a deterrent effect although it is his first offence."

我再三勸籲抗爭的人要守法, 守法的人不用聽我講, 不守法的人自己會找到不守法的支持, 總有一大堆justifications出自議員、資深大律師及學者等的口, 成為助燃劑。但他們自己或其家人有去暴動、放火、擲汽油彈嗎? 如果沒有, 很明顯他們自己心中畫了一條不能踰越的死綫, 那就是法律框架。漸漸浮現的是, 這些勇武的人陸續面對刑事檢控, 像這會計生,  他的前途就要由監牢開始, 扣押一段時間後會獲得保釋候審, 然後就又再等待監獄之門為君開, 他的前途可能就此埋沒了, 為的是甚麼? 最刺耳的是那些滿口粗言穢語, 我出來為你爭取云云。拜託, 你先顧惦自己喇, 或者顧埋屋企裏面年紀不小的老豆老母, 靠你畢業出身幫家就死人喇, 上高院申請保釋又一筆律師費, 不是不成功不收費的。最重要的是, 值得嗎? 瘋癲過後就會開始憂鬱了, 擔驚受恐怕被拘捕檢控, 講到尾一大堆精神問題, 這才是問題。暴動、破壞、縱火、擲汽油彈都上了癮, 最後坐牢也上癮。

2019年10月29日星期二

沒有司法互助協議下的證據

在港台兩地沒有司法互助協議下, 假設香港警方也沒有合法渠道/途徑把調查資料交給台警, 台灣當局會因陳同佳投案在立案方面產生障礙嗎? Just add my 2 cents here to see if it works. 彭寶琴法官在本年4月29日頒布陳同佳案的判刑理由書, 判詞中列出陳同佳所承認的案情:

Facts Admitted
5. The amended summary prepared by the prosecution did not only cover the events of the money laundering charges but also the background facts leading to those offences.

6. Briefly, the Accused admitted that he and his girlfriend “Poon” met in July 2017. One month later, they became lovers with intimate relationship. In early December 2017, Poon was around 5 weeks pregnant.

7. In the morning of 8 February 2018, the Accused and Poon departed HK for Taiwan. The Accused was the one who paid for the air tickets and the hotel accommodation.

8. In the small hours of 17 February 2018, Poon’s mother received a WhatsApp message from Poon, saying that she would return to HK later that night. However, Poon then became out of touch. On 5 March 2018, Poon’s mother made a missing person report to the police. She had also found at her residence a copy of the Accused’s Taiwan Entry and Exit Permit.

9. As for the Accused, he returned from Taiwan to HK on the night of 17 February 2018. On 13 March 2018, he was interviewed by the police. In the course of the interview, the Accused admitted that he had killed Poon in Taiwan. Therefore, he was immediately arrested for the offence of murder and was cautioned.

10. Under caution, the Accused disclosed that he had buried the body of Poon at a piece of grassland in Taipei. The Accused also revealed further particulars during the subsequent video-recorded interviews, including his claim that he had an argument with Poon in the early hours of 17 February 2018 over how their luggage should be packed; as well as an assertion that they later had another argument during which Poon had told him that the baby belonged to her former boyfriend and that Poon had shown him a video capturing Poon and a male having sex.

11. According to the Accused, feeling agitated at the time, he hit Poon’s head against the wall and strangled her from behind with both hands. There followed a struggle with Poon on the floor for about 10 minutes until Poon was dead. The Accused then put Poon’s body into a suitcase and packed her personal belongings into four plastic bags.

12. The Accused, however, admitted that he had kept Poon’s HSBC ATM card; digital camera and iPhone. The following morning, the Accused first disposed of Poon’s belongings at different refuse collection points near the hotel. He then took the suitcase with Poon’s body and travelled by train to search for a place for disposal which he eventually did at a park.

13. Concerning Poon’s properties which he had taken away, the Accused admitted that he had used Poon’s ATM card to withdraw TWD 20,000 cash in Taipei with a view to buying some new clothes for himself. However, he did not do so eventually.

14. When the Accused returned to HK, he had brought with him the ATM card, the camera, the phone and the cash of TWD 20,000. These are the properties the Accused dealt with in respect of the first charge and their total value was about HK$13,500.

15. In respect of the 2nd to the 4th charges, they respectively concerned the Accused’s use of Poon’s ATM card to withdraw cash in HK. All three instances were captured by the relevant CCTV footages.

16. Individually, on 19 February 2018, the Accused withdrew HK$10,500. Out of this sum, he deposited HK$10,300 into his Bank of East Asia credit card account. This is the subject matter of the 2nd charge.

17. On 20 February 2018, the Accused withdrew HK$8,500 and he then deposited the same amount into his DBS credit card account. This is the subject matter of the 3rd charge.

18. On 21 February 2018, the Accused withdrew HK$200 from the bank by using Poon’s ATM card. This is the subject matter of the 4th charge.

(HKSAR and Chan Tong Kai HCCC 407/2018)

這是被告在法官席前認罪兼同意的案情, 是強而有力的judicial admission, 概括了警方調查所得的證據, 比起單靠警方對被告警誡下所承認的證供更強, 因為在警方警誡下所承認的犯案經過, 被告有可能在事後翻供反對呈堂, 爭議該證供的自願性。判詞在公眾網域可自由下載, 還有需要港警呈交資料給台警嗎? 現在的問題反而是台灣地檢署是否接納陳同佳惱怒下殺人的講法, 若不接納, 就要靠台警自己調查, 港警已無權再傳訊陳同佳了。拜託, 別再說香港法庭對陳同佳在台殺人有司法管轄權, 這方面彭官在判詞也提過:

42. That said, it is understandable that great frustration and a genuine sense of unfairness, to say the least, would be felt when an accused’s admission about killing someone outside this jurisdiction could not be a basis to bring a murder/manslaughter charge in HK. However, justice equally demands that an accused is to be sentenced on the basis of the offences with which he has been charged and of which he has been convicted, not on any other offences or matters, albeit matters which may disclose much greater criminality than the offences charged.

不論大教授或小市民, 都可以用普通常識來吹水, 講完之後, 拍拍屁股, 無需負任何責任去解決實際問題, 既然沒有責任, 就可以在集體不用負責制下胡謅一番, 可以侃侃而談一切的陰謀論, 否則又怎能凸顯與眾不同之處。我重提彭官這篇判詞, 是因為寫完上一篇後, 怕自己記憶有誤才翻出來看, 彭官也說陳同佳案無需交付高院審訊的。我雖然提出台方可依賴這判詞來作盤問陳同佳的依據, 最終的問題是, 如果陳同佳改變主意不去投案, 那就成全因此事想撈政治油水的人, 可繼續炒作了。

2019年10月28日星期一

假如陳同佳蒙面上街

陳同佳案的紛亂何時了?

如果陳同佳穿黑衣、蒙面上街, 舉起五隻手指, 將會把反送中運動推向反高潮。可惜, 這場戲不會出現, 因為陳同佳不想被打死, 甚或被汽油彈燒死。

撇開所有政治元素, 陳同佳案在香港的處理方法, 我覺得不公平。他盜用死者的信用卡提款, 所盜取金額, 一般只屬裁判法院級別判刑的案件, 卻交付高院審訊, 控方還要求彭官在量刑時考慮殺人的因素, 連辣手的彭寶琴也不肯這樣做, 畢竟她不是在審殺人案。以判刑起點而言, 已屬高得不合理, 但陳同佳不敢上訴, 因為他明知上訴也不會得直, 上訴庭一定會有一套漂亮的講法來肯定刑期。另一方面, 陳同佳不上訴是因為怕犯眾憎。控方打茅波試圖把陳同佳在台殺人背景加入案情的理由很簡單, 就是明知他在台灣殺人香港的法庭無司法管轄權才使這橫手。這種做法不就反駁了指責港府推卸責任的講法嗎? 連殺人的背景因素法庭都不肯納入量刑考慮, 不就間接印證了司法管轄權的問題嗎? 香港的議員、學者大肆渲染想出很多陰謀論, 既出位也騙稿費。有些人忽然又關心起陳同佳的福祉來, 香港的歪風真多, 一股一股的在吹。

台灣方面的批評更不濟, 三番四次指責港府不簽訂司法互助協議, 不肯把在港獲得證據交給台灣及不限制陳同佳的自由。這些指責, 一言以蔽之: 笑話。不簽訂司法互助是長久以來受政治凌駕的問題, 撇開政治考慮, 若兩地簽訂了司法互助協議, 但沒有簽訂逃犯引渡條例, 怎樣把陳同佳拘押送去台灣受審? No way, 除非他自動投案, 即是他現在的意願, 但沒有保證他不變掛, 他絕對有權改變主意, 我都想他改變主意來打指責他「被自首」的人的耳光。假若台港簽訂了司法互助協議, 港府有甚麼證據可以交給台方? 不外是他對港警承認殺人的事發經過, 以及在港用死者信用卡提款之事。殺人經過台方肯接納為事實嗎? 他的講法是爭吵之後惱怒殺人, 如果他投案, 台灣也未必接納這講法, 肯定會再仔細盤問。在香港的招供, 也並非很具體的證據, 主要證據其實在台灣而不在香港, 三番四次為了沒有司法互助而吵, 為啥? 政治嘍! 選舉嘍! 一國兩制失敗所以台灣不能接納嘍! 關殺人案個屁事。還有, 若言有司法互助協議就會毫無限制呈交證據給對方嗎? 香港廢除了死刑, 台灣會執行可死刑, 台方要承諾不執行死刑才可談交付證據, 台方肯嗎? 又是受政治困擾的問題。說到香港沒限制陳同佳自由, 他已刑滿出獄, 自由人一個, 怎去限制? 限制他屬非法行為, 他只要申請人身保護令就可以了。現在監察陳同佳的方法, 就是他基於安全申請警方保護, 是港警名正言順監察他行蹤的方法。

現在評論怎樣處理陳同佳案的偉論甚多, 拜託, 投案為何設限? 如果我在尖沙咀殺了人, 去屯門警署投案/自首被攆走, 一定要向油尖區重案組相約投案安排方可, 我呸! 這叫政治凌駕法治, 再加一些不用法律的觀點的歪理去點綴, 怪不得文妓這行業的鼎盛, 因為恩客鍾情, 才有這番光景。不用法律觀點用普通常識, 有殺人者投案, 把他拘捕調查, 還等甚麼, 講其他廢話一點也不動聽的。

2019年10月22日星期二

投案

當初台灣對不能把在台灣殺人的陳同佳引渡回去審訊而對港府諸多批評, 當時批評有理, 因為港府確實基於政治原因對台灣不揪不睬。香港政府繼而借陳同佳案修訂逃犯條例, 最終目的為了解決大陸逃到香港的罪犯, 陳同佳只是配菜, 殊不知香港人把自己視為主菜, 終於爆發這場暴亂。別花時間爭論香港是否主菜, 因為本篇不談這個, 要談的是台灣對陳同佳案的處理方法。

明報報導了台灣對陳同佳自首的看法, 不喜歡叫「自首」就叫「投案」吧, 即是 " voluntarily surrender instead of turning himself in"。明報報導陸委會的6點回應如下:

一、港府宣稱陳同佳「自願自首」,但從宣布的時間點,宣稱勸服陳投案的相關人士及其背景,與種種不合常理的情節,乃至港府和陸媒等配合一致的說詞和操作,可輕易看出這是有背後政治力量精心操作的投案安排,毋怪乎有很多媒體及人士懷疑陳是「被自首」,港府聲明完全無法釋疑。

二、台灣一方早已一再說明,針對殺人案雙方應建立司法互助合作機制,方能根本解決問題。但港方根本就不回應多次司法請求,更於去年11月拒絕法務部等機關共同參與溝通。

三、據港方表示,如台灣一方在處理陳同佳自首中提出有關證據的請求,港方會積極依法配合,卻又稱沒有法律與台方進行刑事司法協作。台方擬請教港府,「依據此一自相矛盾的說法,港方如何提供協助?或又只是再一次卸責的託詞?」

四、殺人案的被告與受害者都是香港居民,若是負責任政府,理應盡全力伸張公義,以撫慰受害家屬。港府不思解決之途,漠視台方司法請求在先,藉機推動遭各方反對的《逃犯條例》在後;現竟意圖規避自身應有的司法管轄權,其輕視港人遇害的程度,令人驚愕。

五、港府在本案上的政治操作,根本處心積慮突顯港人在香港以外的中國大陸地區犯罪,港府沒有任何管轄權,所以必須送回中國大陸審理;同時港府也用相同邏輯,企圖將台灣納入所謂「一個中國」政治框架下,強調陳同佳案只有台灣才有管轄權,因為把台灣視為中國的一部分,所以台港之間不能進行司法互助協商。

六、陸委會重申,針對殺人案只要港府提出請求,台方會在對等、尊嚴及互惠的基礎上,積極迅速提供相關證據,配合後續追訴,也希望港府迅速務實面對台方的請求,共同實現司法正義,還被害人公道。


我也回應一下。

說陳同佳「被自首」的指控相當無稽, 他在獄中信主後而肯承擔起責任來的講法, 拜託, 我就不信了。他根本是走投無路, 出獄後可以躲到那裡去?  出獄之後他會被起底, 被探訪, 被私了, 不去投案就只可一死以謝天下。所以他投案是面對現實別無他選的選擇。

如果陳同佳殺人後沒逃離台灣而在台灣被捕, 為了他的殺人案就無需講訂立港台之間的司法互助和引渡法例。現在他肯投案, 就完全無需任何司法互助及引渡, 台灣只需用一般拘捕疑犯方式處理本案就足夠了, 為甚麼拒絕他入境? 

司法互助之外也可提供協助的。現在高院審訊的石棺案的被告, 犯案後逃到台灣, 港台之間沒有司法互助和引渡協議, 台灣提供的協助是取消他們的入台證, 其他事情是香港警方一手一腳做的, 如果台灣肯遣返其他逃犯, 已是最大幫助, 已無需講司法互助。所以同一道理, 陳同佳自動獻身, 台灣還需要甚麼司法互助?

港人在香港境外犯案, 除非香港法例訂明域外司法權轄權, 否則就沒有權審。香港人在外犯案, 絕大部份罪行香港法庭都無權審理。我以前寫過一篇香港女影星指控被香港男影星在大陸非禮案, 是香港無權審的例子: 陳嘉桓案香港管不了。所以單憑被告及受害人均為港人, 並不構成域外司法管轄權, 故此在港府先前提出修改逃犯條例時, 才有學者建議修例使港人可以港審作為折衷辦法。在現行法例下, 陳同佳在台灣殺人, 香港根本就無權審, 陸委會在胡謅。

撇開一切政治陰謀論, 只要台灣接受陳同佳投案, 以台灣慣常處理方法來拘控他, 就可完滿解決此事, 因為本案並非引渡案, 台灣無需向港府保證不處死刑, 要殺要剮悉隨尊便。

2019年10月21日星期一

遊園

昨天去了Mayfield Garden, 位於藍山再過去的Oberon區。

Mayfield Garden離家200公里, 是個有錢人的私人花園別墅, 從家開車去差不多要3小時, 而且有段頗長的蜿蜒下坡路段, 車速限制是80至100公里, 入彎出彎我都不敢開足車速上限, 以免魂斷藍山麓。十多年前就在附近的一條dirt road往觀景而撞車, 撞上兩旁樹木, 四驅車轉了720度。

Mayfield Garden平時開放16公頃(hectare)園地, 春夏秋冬的四個節日時段會多開放49公頃, 昨天還是Spring Festival期間, 所以算是全面開放了, 開放面積差不多有半個中大校園那麼大(中大佔地134公頃, 1公頃相等於10,000平方米)。這有錢人自1984年開始收購牧羊土地, 共收購了182公頃, 用了3份之1土地開闢了這花園, 僱用了30名員工來打理這作為渡假的別墅。這私人花園是要入收場費的, 平時收$20一位, 四季節日收$35, 長者如標少者當然有優惠。園內的人工湖可以泛舟, 每隻舢舨可載4人, 不另收費。老伴想坐舢舨遊湖, 工作人員問我懂不懂划艇, 我說, 也算懂吧。以前划過漿有十多呎長的船, 在電影羅馬片奴隸撐的那種槳。划舢舨算小兒科, 那些年時常和同學在馬料水比賽, 最辛苦是扒龍舟, 最刺激是在西貢扒獨木舟穿海溶洞, 進入洞後, 海浪湧至, 舟升數呎, 頭盔撞向洞頂, 身體碰壁, 要用漿力挽狂瀾。雖然是那些年的往事, 但在人工湖划艇, easy job。














隨便用手機拍下無邊春色, 但討厭的蒼蠅總是揮之不去。朋友買了年票, 這次已是第三次去了, 只有夏天未去過, 他說秋色最佳。我也愛秋之斑爛, 一於半年後再招朋引伴, 遊園驚夢。

2019年10月19日星期六

移民生活點滴

近期很多香港人想移民, 口講和付諸實行當然是兩回事。我已不清楚移民澳洲的要求, 只知有很多錢就容易辦, 技術移民就越來越難了。生活在悉尼不算便宜, 但肉類和奶類產品價錢一定比香港便宜, 肉價沒有受操控, 牛就比香港便宜得多, 最便宜的牛柳, 在特價時只需$14一公斤, 600克等如香港的一斤。中級的澳洲和牛, $50一公斤, 我冰櫃裏甚麼都有幾公斤。受到近年乾旱影響, 肉價飆升, 加上中國需求量大, 所以越吃越貴, 只有雞價升得較少。話雖如此, 整體肉價相對於香港都算便宜。冰鮮雞只需$4-$5一公斤, 活雞當然沒有。

零售市道這一兩年比較差, 中檔的食肆都在Groupon促銷, 海鮮自助餐$90-$110兩位, 某些平台購買更有約25%現金回贈, 我前些時招朋引伴時常去吃, 現在已吃到厭了。每次都是吃幾打生蠔, 十幾廿隻熟蝦, 一兩碟魚, 最便宜的時候在Hyatt Regency裏的餐廳吃, 不用$70兩位。如果是一般港式茶餐廳, 吃個午餐, 即碟頭飯加奶茶咖啡, 就要$13-$14。這裏沒有美心、大家樂那種聯營快餐店。若要吃碗像樣的雲吞麵就十分困難了。雲吞可以自己包, 靚麵就欠奉了。

今年6月開始一級制水, 主要是限制花園澆水時段, 我就超過半年沒澆過水, 秋、冬時不用澆, 到了現在已是仲春都未澆過, 只是把洗碗洗菜水用來澆, 這樣做當然十分麻煩, 但愛惜食水, 盡力而為。這裏沖廁所也用食水, 沒有海水沖廁這回事, 存水量只有48%, 所以自己也盡量省水, 說得難聽去尿兩三次才冲廁, 淋浴也在四分鐘內完成。

不為物累, 也不浪費食物。我隔一兩個星期就去救包一次, 有些超市在麵包將到期時會大幅減價, 賣不去就扔棄。香港賣不去的包就丟棄居多。我就檢那些快到期的來買, 今天就買了兩個stoneground sour dough包, 原價$5一個, 明天到期。



用了十份一價錢買, 五毛一個, 我切好就放進膠盒存入雪櫃, 夠吃一星期。標少反正是窮等人家, 買到期麵包完全不怕被人看不起。有一次在選包的時候碰到個球友, 她說買給狗吃, 我就直言是自己吃的。我是不吃早餐的, 買了包就只好作午餐吃, 買兩個每個540克的包, 和老伴吃足一星期, 我買完還有很多沒人問津的, 也無辦法, 我又不能買來送給朋友。唉! 不是很多人有養狗的。有時上館子吃飯, 看到鄰桌的普通話人吃剩食物之多, 往往令我傷心, 我心中必定詛咒: 他朝飢荒餓死你。自己外出吃飯一定自備外賣盒, 把吃剩的帶走。

明天約了老友到200公里外的Mayfield Gardens遊玩, 一早出發, 開車暢順也要3小時, 影到靚景就和大家分享。

2019年10月15日星期二

割蓆

我上一篇劈頭第一段講蔡維邦資深大律師辭去大律師公會副主席一職一事, 立即惹來攻擊。我當初只是估計他辭職的原因, 也有估錯的危險。幸好"安得老"今天把蔡維邦昨晚在南華早報表心迹的文章連結給我看:

Hong Kong Bar Association has been shamefully silent on protester violence and those who support it

是否同意蔡的立場和觀點並不重要, 重要的是他以第一身解釋辭職的理由, 也顯示出我在上一篇第一段的觀察, 並非留言批評我的人所講「妖言惑眾」。單看標題, 就可以看出他批評大律師公會的字眼有多不客氣。我贊同他整體看法, 雖然他對警察過份用武方面甚少著墨, 若要向他反映, 請移玉步到南華早報留言, 不過, 也別忘記, 他代表過七警之一, 也代表過梁天琦, 不能以藍/黃來區分立場。文章的末3段說明他與大律師公會割蓆的原因。

I saw an acute need for my profession to denounce those offering nothing but the most specious of reasonings in shifting the attention away from those actually committing those criminal acts. When the rioters are led to think that they have secured allies from within our ranks, they are likely to be emboldened into taking even more radical actions, thereby raising the risk of greater harm to our fellow citizens.

I thus felt strongly that the bar association must express its strongest disapproval against both the perpetrators of the ongoing unrest and those who provide a spin on these rioters.

As it became increasingly apparent to me that a substantial majority of my colleagues on the Bar Council remained highly reticent to state, with unequivocal clarity, that both the rioters and those who proffer excuses on their behalf should be condemned, I was convinced that my outlook diverged too much from the council for me to remain among its rank.


他用了很多段落來批評時下不惜身陷囹圄的年青勇武暴徒, 我不想為他的文章撮寫, 以免力不從心斷章取義, 請隨連結自己看。

上一篇有「外星人」留言, 問我有沒有看新聞片, 言下之意我對警察動武視若無睹。有幸, 本blog無遠弗屆, 更加有幸的是, 我真的沒有多看這些片, 有時看下標題就夠, 老人家不想看恐怖片, 尤其是殺人放火的, 別追這些「劇集」, 不單只會上癮, 也會上身的。不是嗎, 十怨九仇要割頸殺人, 汽油彈扔得多一定比煲蠟過癮, 看得太亢奮會躍躍欲試, 或者已欲罷不能, 所以我不敢看, 所以我沒有黐筋。看了個梗概就應向宏觀方面想。

時下在網上呼籲就一呼百應, 也讓我呼籲一下, 一起去睇醫生喇, 除了勇武者, 也包括那些鼓勵默許使用暴力的旁觀者, 包括政客、議員、律師、牧師和教師, 當然也包括警察。

拜託, 別割錯蓆, 別一味對理智割蓆, 。

2019年10月13日星期日

警暴和濫捕

我對於蔡維邦資深大律師辭去大律師公會副主席一職並不驚訝, 大律師公會這一兩年的政治立場已偏離大律師公會應有的中立性, 引起部份會員不滿不足為奇, 已有資深會員接二連三公開表達不滿, 因此引致代表請辭是自然不過的事。另選副主席只是簡單的程序及時間問題, 但分歧卻不是選舉可以解決的, 公會應該脫去政治立場的色彩。為公義吭聲可能會涉及政治事務, 只要立埸客觀公正才會避免撕裂。With respect, 大律公會近期被政治立場沖昏了頭腦, 過分偏坦暴徒。以捍衛法治為己任的公會, 近期有點像蒙了一隻眼的示威者, 隻眼開隻眼閉。

我這一篇談警暴和濫捕。

這是個不討好及惹人罵的標題, 但拜託別罵粗, 我最近已包容了很多, 單字、代號等粗口留言, 予人發泄不滿的機會, 我盡量容忍。前晚就有人以為留言沒有顯示出來, 以為被我阻止了, 於是大罵了十行八行的粗口, 殊不知在留言超過200條之後就要click 版底的"載入更多”才可看到超過200則的留言。當然, 低層次的語言誰不會講, 還以為了不起, 我只好讓這種人沾沾自喜好了。無知也是無藥醫的。我還記得Gerard Muttrie當裁判官的時候, "老同"不滿被判入戒毒所(寧願判監, 因為戒毒所會被recall), 向Muttrie爆粗, 問候他娘親, Muttrie不用翻譯已知被告在罵娘, 氣定神閒地說: Defendant, my mum is already 80. Go ahead.

言歸正傳。

警暴鏡頭多, 濫捕報導多, 我無需為警察申辯, 但我有我判辨的準則。有個來自大陸的球友最近跟我談香港狀況, 他批評警察的暴力, 我簡單反問了一句: 警察有沒有對和平示威沒有衝擊防線的人動武?

不少人不贊成示威者使用暴力, 但對使用私刑、汽油彈等可致嚴重傷害的手段也明言不會割蓆, 只用了很含糊的字眼來替他們開脫: 對他們的行為理解。肆意攻擊和和破壞私有產業, 只要扣頂"共黨"’的帽子或反對陣營的店鋪就可了。這種黑色恐怖手段, 目的是消滅異己, 使人噤聲, 不割蓆的人心態上是在協助教唆鼓勵助長違法, 輔以文宣攻勢, 為這種行為正名。就算那些商鋪是大陸機構擁有或黨資,  也沒有權去破壞, 否則只不過是用極權去打倒極權的思維, 以黑色恐怖對付白色恐怖。

我一直都沒有評論近期警察過份使用武力的事件, 雖然我不贊成警察過份使用武力, 但我可以理解他們這種行為。這種講法豈不是跟前一段的不割蓆思維一樣? 當然並非如此, 根本分別在於前者是對非法行為的認同, 後者是執法過程產生偏差, 甚至干犯刑事罪行的諒解, 但無論如何, 犯法就是犯法。問題是, 警察用了過份武力, 也要視乎過份的程度, 所以過份或不必要武力也未必犯法。警察執法使用的武力是制服性的武力, 從來都不是跟暴徒對等的。所以暴徒用刀, 警察不可能找把刀來對劈, 暴徒掟汽油彈, 警察就算有材料在手, 也不能以汽油彈回擲。遇上孔武有力赤手空拳的暴徒, 警察赤手空拳未能制服他, 可能要拔出警棍來, 而並非有些人講的對等武力。有些情況看起來警察用了過份及不必要的武力, 譬如暴徒已倒地, 警察還當頭棒喝。當然, 這樣做也並非絕對不當的, 一切視乎每一宗的案情。有些人圍攻警察時兇狠勇武, 被制服時就變成瑪莉的小羊, 哭哭啼啼的, 拜託, 可否貫徹做個暴徒, 哭哭啼啼的怎去搞時代革命, 要麼就別仗人多勢眾去襲擊別人。我完全不否認有警察按耐不住乘機報仇雪恨。像7警案, 我第一時間就跳出來斥責。那兩宗學生中彈案, 從影片看到的過程, 開槍是prima facie justifiable, 法律學者卻要說警務處長未調查就下結論, 看到汽油彈扔向便衣警察, 僥倖沒有燒死他, prima facie attempted murder, 真的可以把警察視為草芥, 死之不惜嗎? 不曾死的卻悲慟得死去活來, 你們瘋了, 不割蓆的人的手也沾了血, 也有份把那些人往cuckoo's nest那裡推。有誰輕生墮樓, 有誰的屍體在海上漂浮, 儼然就是義士的犧牲, 你們瘋夠了嗎? 一方面視警察為共狗、共產黨的鷹犬, 另一方面又埋怨他們不執法, 精神分裂嗎?

濫捕這指控也相當有趣。我就覺得公然違法的行為舉目皆是, 警察人手嚴重不足, 舉牌多過拉人, 因為暴徒人多勢眾, 幫兇又多, 警察在絕大部份場景都是outnumbered, 何來濫捕? 這是偽命題, charge dismissed。

拜託諸君, 發揮香港人的拼搏精神, 別拼命弄到自己精神出問題, 如果有病不求藥, 就少上網少瘋傳, 是不藥而癒的良方。罵我就請隨便, 但請勿罵粗。

2019年10月9日星期三

再談時事

在上一篇, C君囑咐我不要談時事, 可惜最近我沒有吃喝玩樂的東西可以講, 看書又沒有心得, 所以很無奈地又講時事。我這幾篇都說香港人最需要的訴求是精神心理的服務, 話口未完, 今晚明報就來了這一則新聞:

研究:港人精神健康指數創8年新低 逾四成受訪者稱社會爭議致負面影響

我不知訪問對象有幾多是上街示威及參與暴動的人, 又或者有幾多是無時無刻都在兇人的學生, 又或者有幾多在網上積極發表意見的人。總之, 我提出這個訴求要比五大或六大訴求重要(我都說不清五時花六時變的東西是甚麼)。如果社會事務引發爭議可以理性討論, 基本上是正面和有建設性的, 可惜太多腦筍也未生埋的夾雜其中, 只被激情淹沒, 影響當然是負面的。

初期的五大訴求, 我是贊成撤回修例及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的, 其他是偽命題。後來這獨立調立委員會的訴求變成要求只查警察, 又變成另一不切實際的訴求, 所以我就不再去討論了。今天有人留言, 說我不公正, 所以不再支持我。真感激不盡, 希望少看網上言論的人可以身心健康。講真, 我又沒賣廣告, 多少點擊又有何關係。

今天梁天琦對判刑提出上訴, 上訴庭三位大官中竟然有朱官, 她一向少涉刑事的, 也許我太生疏了, 不闇大內政情, 不了解她加入的原因。儘管駱資深大律師舉其如簧之舌力爭, 看來梁君凶多吉少。這次潘官擔大旗, 判詞應該由他寫。在現在這種社會氣氛下,  義士上庭(不論那級法院)的聲勢, 害自己人不淺啊。越砸得勁自然越判得重。

24位泛民議員申請對《禁蒙面法》的臨時禁制令被拒, 昨天上載了判詞,  其中兩段值得義士咀嚼下:

14. Leaving aside whether it is to be characterised as public disorder as the applicants(泛民議員) submitted rather than public danger, it can be seen that the level of violence had been escalating even prior to the Regulation, with certain people, invariably masked, seriously damaging public and private property, committing arson, throwing petrol bombs and corrosive liquids, and beating up people on the streets, such as had occurred in various districts on 29 September and 1 October. Needless to say, in these circumstances the protection of the safety of the public is a very important factor to take into account.

15. The applicants suggest that because lawful meetings could quickly turn into unauthorised or unlawful assemblies (as recent experience has shown), it is all the more necessary for participants in lawful assemblies to wear masks in case the assemblies become unlawful. It seems to me there is some force in Mr Yu’s 
(代表政府的余若海資深大律師) riposte that in such a case such participants should distance themselves from the unlawful or riotous assemblies as soon as possible rather than to continue to participate and seek refuge behind a mask.

2019年10月8日星期二

新聞拾趣

看到近日一些新聞標題, 心裏覺得相當諷刺, 但標題本身並不諷刺的。昨天明報有一則新聞的標題說去掃墓的人比往年少, 我即時反應是: 當然, 忙於盲目上街, 又無慎終思遠觀念, 那有餘閒去拜山, 他們都在太子站虛擬祭奠哭死了, 花圈花牌放了一大堆。《文心彫龍》有云:「祈禱之式,必誠以敬;祭奠之楷,宜恭且哀。」連牧師也去祈禱, 香港的精神問題經此一役, 越趨嚴重, 成為黐筋之城。後來我看內文, 才知道因為港鐵被嚴重破壞, 以至多站封閉, 增添了不便, 拜山增了難度, 人就少了。咿, 上街的時候, 只要黑衣吹雞, 卻無遠弗屆, 萬水千山也等閒, 也許在太子站拜過了就完成任務了, 拜山quota用完。

這是另一則, 今天的, 所以我可以把標題原文抄下: 馬鞍山街坊讚新港城中心保安「好勇」 嘆「無諗過警察係咁樣」。從新聞片看, 保安揭力阻撓警方進入商場拘捕, 完全站在包庇義士的一方。所謂苛政猛於虎, 義士惡過豺狼。阻撓警察大不了只被推開, 得罪義士就不得了。得罪了義士, 他們一於Decameron一番, 在商場找晦氣, 找管理層談你十日十夜, 席地而坐, 引吭高歌, 這樣蹂躪你, 經濟損失大, 問世間法治是何物, 誰敢不對義士相許? 還要必恭必敬的, 像香港淪陷時, 見到皇軍大佐, 立即鞠躬行禮, 否則獅鳥你。獅鳥, 又一新興潮語。若我做商場保安, 我都七情上面阻撓警察, 交足戲碼,上司必然讚賞, 標少醒目仔。這就是香港人本色: 識轉膞。得罪警察算得乜, 警察都無剩餘精力和你計較。警察谷住道氣, 唉, 下氣一通, 忘了他。警察jargon: NOD, NFA, 乜嚟架? No Offence Disclosed, No Further Action。

2019年10月6日星期日

我就是法律

這標題的「我」不是我, 而是引述明報即時新聞的報導:

禁蒙面法】民主派要求頒臨時禁制令 高院拒絕 (13:19)

【13:17】高院聽畢雙方陳辭後,拒絕頒下臨時禁制令。

【10:21】政府引用自「六七暴動」後未用過的《緊急法》訂立《禁止蒙面規例》(禁蒙面法),昨日(5日)起生效。繼學聯前副秘書長岑敖暉申請臨時禁制令被拒後,24名民主派議員昨宣布決定入稟高院,再要求就《禁蒙面法》頒布臨時禁制令,並提出司法覆核,稱行會只能在宣布緊急狀態下才得以援引緊急法,質疑政府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是違法違憲。高等法院今早(6日)處理相關申請。

申請人為24名民主派立法會議員,由資深大律師李志喜及名譽資深大律師陳文敏代表。答辯人依次為特首會同行政會議、警務處長及律政司長,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代表。

民主派會議召集人、公民黨立法會議員陳淑莊在開庭前表示,政府訂立《禁蒙面法》後,社會變得躁動和憤怒,批評引用《緊急法》之舉將香港推向「冇得返轉頭的環境」。

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郭榮鏗稱,本案屬香港有史以來最重要的憲制案件,屬極權和法治的對決,質疑行政機關是否「點都得」、「我是法律就是法律」,毋須向立法會、公眾諮詢和授權。


拜托, 各位尊貴的議員, 雖然識時務者為俊傑, 欺善怕惡乃人之常情, 向惡勢力低頭可撈點油水, 香港已弄成這樣, 你們還忍心蘸着香港人血來吃饅頭? 真的向暴徒效忠怕來不及嗎? 我還記得颶風「山竹」襲港時, 泛民議員斥責政府不肯引用緊急法令宣佈不用市民上班, 當時指政府置市民之安危於不顧, 頃刻之間就變臉了, 無他, 看風駛舵, 向惡勢力效忠, 這就是政治。頭啖湯已被人喝了, 再去喝口水尾真是有點羞家, 所謂執輸行頭慘過敗家。第一個申請臨時禁制令被拒, 事隔一日, 又想second bite of the cherry!

也無需去看世界各地的禁蒙面法, 單看包庇兩個暴動逃犯的德國, 也知道在示威暴動時蒙面也是違法的, 叫該兩名逃犯示範一下喇, 看他們敢不敢在德國街頭蒙面示威。有社會良心的人是很少從政的, 從了政也容易喪失良心。當抗爭發展成蒙了面就肆無忌憚的破壞, 選擇性消滅異見時, 還去為他們搖旗吶喊, 直接或曲綫支持這種行為, 巧立各種名目, 裝飾成高尚的原則, 其實等同出資給暴徒購買汽油, 你去扔吧, 我來加油。某法律學者, 我不是不敢講他名字, 只是學者和法律併在一起我有點難於啓齒, 別以為我怕誹謗官司, 這類律師信我收過不止一次了。這位學者說希望抗爭的人用和平手段, 這樣的口脗, 好似暴行是未發生過的future tense, 對那些一個接一個扔出去的汽油彈卻視若無睹, 或者弱視無睹, 一句用詞強烈的讉責話也沒有, 其實沒有講出口心中的話是否: 各位義士, 掟還掟, 咪掟到自己友, 瞄準啲掟目標, 我蒙面上街撐你。法律交畀我, 發圍交畀你。暴力破壞私產, 猛力擲出汽油彈, 一個法律學者又會沒有強烈感覺的, 而只會沾沾自喜說有幾多十萬人點擊了臉書。唉! 大概有種行業叫法妓了。如果法律是apolitical的, 不論是誰的行為, 都應用同一把尺去量度來彰顯是非對錯。

昨晚一位我不認識的女士發電郵給我, 她在7:21元朗襲擊事件發生後寫過給我, 昨晚再寫是因為對近期香港的發展憂心, 問我怎樣看。我對她說, 因不滿而上街即管去, 在違法的邊沿就要煞停, 與違法行為切割及離開, 不要助長暴徒的違法行為。就算推翻了共產政權, 民主政權或甚麼政權上場, 也不會讓香港獨立, 若要推翻大陸, 先要游說手握兵權的人, 即是要解放軍倒戈, 否則休想。暴徒只有破壞的能力, 就像香港的反對黨, 永遠都站在指責政府的一邊, 因為沒有機會執政, 所以無後顧之憂, 極力批評而無需承擔後果, 就是因為無機會自食其果。有機會執政的人, 會知道自己上場會面對自己搞出來的問題, 就不會亂來。

我越來越不認識香港的核心價值, 也越來越不懂法律, 但我知道越來越多香港人精神出了問題。這些以暴行為己任、不怕警察也不怕黑社會的人, prima facie, 暴徒。暴徒是道路、真理、生命、法律...

2019年10月4日星期五

反蒙面法

反蒙面法將於10月5日零時生效, 立即惹來反反蒙面法的示威、堵路、燃燒雜物等行動, 香港像個隨時都會爆炸的鍋爐, 放一個響屁都可引起爭拗, 都可引起暴亂, 只需一個藉口, 便可死人塌樓。反蒙面法的條文也確實有點過份, 對義士過份貶斥。不是嗎, 蒙着面去打家劫舍那種蒙面是不違反蒙面法的, in that regard, 把義士看成盜賊也不如。難怪會火起, 繼而把火點起。

我不禁要提醒心口掛個勇字的市民, 見到蒙面人不要行使101公民拘捕權, 因為蒙面罪並非「可逮捕罪行」(arrestable offence), 違反蒙面法最高判監1年, 可判監超過12個月的罪行才可行使公民拘捕權。有人要對反蒙面法提出緊急司法覆核, 我估計理據有兩個。其一, 行政長官會同政會議運用緊急條例來立法違反基本法, 因為立法權應屬立法會的。其二, 反蒙面法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 因為此法侵犯言論自由。法庭會怎判? 簡單講, 針對蒙面暴徒近期肆虐的種種違法行為, 蒙面法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是合理的及相稱的, 駁回覆核申請。

套用潮語, 標少在未審先判, 無他, 以搏看倌一哂。

既然講時代革命, 再借魯迅詩作結:

心事浩茫連廣宇, 於無聲處聽驚雷

2019年10月3日星期四

優秀的香港


香港已變成悲情城市, 悲慘之處罄竹難書。儘管移民之後一直心繫香港, 我沒有後悔當初對她移情別戀, 原因其實很個人的, 也很簡單。

暴亂行為十分恐怖, 但比暴亂破壞更恐怖的是支持、默許、認同、不離不棄、不敢批評暴徒的行為的人。畢竟不敢批評也是值得體諒的, 連有一定江湖背景的麻雀館也被砸了, 平民百姓又怎不噤聲, 你打得過那群kangaroos嗎? 連joeys你都對付不了, 誰胡亂出聲就「私了」了你, 這潮語好文雅, 像標少這類文化水平低的人只懂說「打你一鑊」, 其實是否「撕了」你, 像「撕票」一樣。

今天打羽毛球時, 有位球友問我有沒有寫joey中槍事件。誰是joey? 我沒有用大階J, joey泛指小袋鼠, 澳洲人甚至是指「細路仔」。香港就左一句右一句叫義士, 打警察的就是義士, 擲汽油彈的是義士, 連跳閘不付車資的也叫義士, 做不到義士看來要褫奪香港的戶籍。至少都要以跳閘來作投名狀, 連跳閘都不會學乜人做袋鼠, 所以穿短裙的義士有時會春光乍洩, 老外叫wardrobe malfunction, 都是香港人優秀, 直接了當講「走光」、「露底」, 大家都明白。都穿了上身, 還講甚麼wardrobe。

講優秀就莫過於香港的學者了, 他說優秀的警隊應有錯便承認。我不懂得為優秀的學者定位, 更不懂為優秀的義士定位, 大概擲了磚、揮了水喉管、擲了汽油彈而沒有被拘捕就是優秀的義士。對暴行小罵大幫忙就顯出學者優秀之處。咿! 是優秀抑或做秀呢?

最近我清閒, 很少人偷了東西被拉而寫給我。各位要指點我的迷津, 是否反送中改變了社會氣氛, 沒有人去偷東西了, 抑或是店員不敢出聲, 怕因小失大, 怕被圍鋪, 怕被起底, 連警察都自身難保還報甚麼警! 又抑或是大老闆訓示不拿小偷呢? 看來請義士睇場好過交陀地, 黑社會都自身難保, 警察, 唉警甚麼察, 可以take 2看你還做不做。

話說回頭, 那球友問我的問題我怎答呢。我說打警察被槍擊是可預期的其中一種結果, 但在網上就小心別亂講, 你未死過吖。可能社會人士認為, 只要把暴政兩字掛在嘴邊, 就可以任意妄為,  無往而不利, 要打誰就打誰, 說你是黨鐵就可任意砸你, 用漆噴你, 免費乘你。咿, 義士加入共產黨了, 可享有黨員優惠? 看來我要接受再教育, 學習香港的新核心價值, 廢老也要增值。早兩日司法界好友告訴我, 跟做醫生的朋友吃飯, 談到為何還有人撐暴徒, 醫生認真地說: 因為目前戆Ⅹ仲未有得醫。我覺得有無得醫是其次, 不覺得是病態又怎會尋求醫治呢。

我今早看完一本書, 走筆至此, 又開另一本了。先告個罪, 留言我多數都不回覆的。

2019年9月30日星期一

巴嫂想說甚麼?

我上一篇指責巴嫂(大律師公會Bar Association)對上星期五高級檢控官在高院的保釋聆訊後被刁民圍罵一事視若無睹, 剛見到巴嫂發聲明:

HONG KONG BAR ASSOCIATION STATEMENT ON ABUSE OF PROSECUTOR BY MEMBERS OF THE PUBLIC 

It was reported in the media last Friday (27 September 2019) that after a hearing at which the High Court refused to grant bail to a 15-year-old defendant charged with the offence of possession of offensive weapon, certain members of the public surrounded and verbally abused the Senior Public Prosecutor conducting the case who had to be escorted by security guards when leaving the court building.

Lawyers – whether acting for the prosecution or the defence – present their case in court based upon evidence. Both as a matter of law and under the Bar’s Code of Conduct, a prosecuting counsel’s duty is to present the case fairly and impartially, to assist the court to arrive at the truth, and to do justice between the community and the accused according to the law, rather than to secure a conviction by all means at his or her command. 

The abusive conduct mentioned above is unwarranted and totally unacceptable, and may also constitute contempt of court. 

We call on members of the public to exercise reason and restraint at all times, and to respect our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with all the safeguards for defendants provided by the Basic Law, the Hong Kong Bill of Rights and the general law of Hong Kong.

HONG KONG BAR ASSOCIATION
30 September 2019

聲明的第二段奇奇怪怪的, 究竟在說明擔任檢控工作的律師會不偏不倚抑或在教訓檢控官呢?  我看得莫名奇妙, 這15歲男童是因為在另一宗案件的保釋期間干犯此案, 檢控官才反對他的保釋, 法官才拒絕他的保釋申請, 這一點的法律原則在第221章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已訂明: 

9D.
Right of accused person to be admitted to bail
(1)
Subject to this section and section 9G, a court shall order an accused person to be admitted to bail, whether he has been committed for trial or not, when—
(a)
he appears or is brought before a court in the course of or in connection with proceedings for the offence of which he is accused; or
(b)
he applies to the court before which he is accused to be admitted to bail; or
(c)
he applies to a judge under section 9J to be admitted to bail.
(2)
An order under subsection (1) may be subject to such conditions as appear to the court to be necessary to secure that the person admitted to bail will not—
(a)
fail to surrender to custody as the court may appoint; or
(b)
commit an offence while on bail; or
(c)
interfere with a witness or pervert or obstruct the course of justice.
.....

為何要在聲明講不太對題的話? 本案也未正式審訊,  講甚麼定罪? 應直接了當講, 誰在保釋期間再犯罪, 會被拒絕保釋, 這是可預期的結果, 人多勢眾恃惡行兇是極權粗暴野蠻的行為, 是維護法治提倡自由民主反對暴政的人所不齒的行為, 連愛字頭等自動請纓擔當共産黨嘍囉的人也不會這樣做的可恥行為。半溫不熱, 避重就輕, 投鼠忌器, 是甚麼勞什子大律師公會的聲明!

2019年9月28日星期六

押解上庭

上一篇有些針對向我發問的留言我沒有回答, 因為我不想花時間於論爭之中, 有些以前已討論過的無需重複, 有些是看法和不易改變的立場, 爭論也不易動搖。我對留言的反應客氣了, 無他, 年紀大了, 跋扈態度收斂了, 想把時間花在自己心儀的事情上, 畢竟並非生活在香港, 我沒有因社會事件/暴動而受影響, 唯一會受影響只是精神心理方面的, 我想我這方面也做得不錯, 我沒有像野獸一般咆哮, 也沒有把人冠以昆蟲之名。就算有警察讀者私下寫給我, 我都只是鼓勵他們竭盡所能做個好警察。不少好友、舊同學傳來一大堆資訊, 我都很少認真去看, 就是不想被悲情感染, 看欺凌事件感到憤慨。昨天陳慶偉法官在高院拒絕藏攻擊性武器的15歲男生的保釋申請, 主控官散庭後被圍罵, 網上流傳詛咒陳官的言論就不在話下, 這些瘋民行徑, 再推展下去就會連法庭都砸了, 巴嫂也很有立場地視若無睹。我都不去蹚這渾水, 省氣暖胃, 談別的東西。

上一篇有連結談到暴動案的被告下午被帶上庭而惹來批評, 隨之有警察留言訴苦說, 試過拘捕了無錢交保釋金的通緝犯想下午帶上庭而遭到刁難, 留言這樣講:

小小警員一直認為法庭權力過大曾經有一位60歲以上長者因冇交告票被拘捕,時為下午二時
又因長者沒錢所以不能保釋
我們全隊人努力完成所有文件工作,想盡快把長者送到法庭
法庭職員竟回覆,已過收犯時間,請扣留長者至明日上午
到最後動用所有關係,才成功讓長者在下午上庭
但為了數百元欠款,要一個長者被扣留十多小時,只有當今香港法庭才想得出這種事

(原文照錄)

標少雖然去港經年, 對法庭運作尚有殘餘的記憶, 讓我講幾句公道話, 我只針對欠交傳票罰款的情況。法官在內庭每天都會簽發不少這類拘捕令的。由於欠交傳票罰款並非嚴重案件, 所以法官簽發拘捕令時都會訂出保釋金額(back with bail), 在罰款額上加一個心目中會罰的堂費數目, 欠罰款$500, 拘捕後的保釋金額會是$800至$1000。一般而言, 警察會盡量打電話給被告, 叫他帶備保釋金自動到警署投案。這樣做大家都節省時間, 被告也可避免在大庭廣眾被捕或警察上門驚動鄰居的尷尬。世事當然不是完美的, 總有聯絡不上的被告, 也有刻意逃避的被告, 也有貧無立錐之地的被告, 無人無物, 刮沙也刮不出錢來, 就會有留言警員所講的情況, 警員不能因為被告年紀大及付不出保釋金而讓他自簽(on his own recognizance)上庭, 因為保釋條件是法官訂出的。

一般被告欠交罰款保釋上庭都會安排在上午9時30分, 很少安排在下午的, 因為已有保釋就無需急於下午上庭, 特殊情況除外。籌不到錢保釋而扣押了的被告正確做法是要盡快帶他上庭, 但也不是罔顧實際情況的, 趕得及下午2時上庭理應不能拒絕, 雖然被告欠繳罰款, 也不應不合理地失去人身自由。法官知悉這種情況就一定會開庭處理, 有時候是在法官不知情的情況下書記長或第一庭的書記自把自為的決定, 所謂閻王易見小鬼難纏, 法庭上午已處理完所有案件, 有些人會懶得再叫法官開庭。「懶」字當然不一定能反映實際情況, 因為扣押上庭的被告有一定處理程序的, 這些處理程序費時。下午2時用警車把被告押到法庭, 被告不是立即就可以在第一庭現身, 法庭收犯都有一定程序及時間的。小額欠款還好辦, 可以再通融, 甚或即時判監一天, 法庭關門被告就重獲自由。若果判監要由懲教署收押的就會產生很多問題。懲教署的押犯隊不是在法院全程候命的。

被法庭收押或判監的被告, 都由懲教署負責運送的, 一些初上庭控方反對保釋並要求由警方看管作進一步調查的案件除外。懲教署運送囚犯的車輛及人手調配要因應法庭審訊而調節。若當日上午案件已審結或在審訊中的案件性質是不會判監的, 解犯車就會離開前往其他法院, 把囚犯集中在某法院再分類押解。若在解犯車離開法院後突發出現一個需要押解的囚犯, 會牽一髮動全身, 帶來很多安排上的麻煩, 不是一個「懶」字可以概括法院職員抗拒處理的原因。也別以為判了被告坐監由懲教署人員即時帶走便可, 懲教署收犯也要確認身分, 需要法官簽署特定表格。所以不熟識運作的人可能會有怨言, 以為基於懶惰而推搪不肯下午收犯。我這樣講並非為留言警員所投訴的事開脫, 因為該法庭職員翌日處理的建議完全不合理。

各行各業做事都有竅門, 多一分理解問題就迎刃而解。以留言警員所講的案件為例, 若法官判欠幾百元罰款的被告入獄三天, 其時解犯隊已離開了, 書記大可以提醒法官: 阿Sir, 懲教署啲車走晒, 再派車嚟會好晏。大人可能會改判被告入獄一天, 咁咪皆大歡喜, 唔使勞民傷財囉。

又到週末, 不知Saturday Night Fever又怎樣演繹, 和你非完又和你fight, 總之就不能和你friend。拜托, 貼完連儂牆唱完歌, 大家就回家休息喇, 畢竟是週末, 不要下下找暴動的藉口, 油價在漲, 汽油彈生產成本越來越貴了。

2019年9月23日星期一

缺一不可

香港訴求多, 缺幾多不可就很難講, 但大家忽略了一個重要訴求, 一個極缺乏所以不能缺少的訴求, 就是為香港人提供更多精神心理服務。由幾歲到幾十歲, 都因為這場反送中為名的運動搞到迷迷糊糊了。香港已變成一個我完全陌生的地方, 陌生得來也相當恐怖, 恐怖到我連文也不敢多寫。不敢寫不是怕文宣圍攻, 反正無論罵我墮落、廢老、老屎忽思維或甚麼名字(見諸留言), 我都可以置之不理, 心平氣和、隔岸觀火、花生照剝、面不改容地置若罔聞。我少寫是因為怕自己會墮入論爭的漩渦裏而不能自拔。香港新聞, 我基本上只看標題,  有一半以上的內容不看, 寧願在乍暖還寒的時候在花園收拾野草, 用鐵筆很暴力地對付在深層放肆粗暴生長的野草, 潮語有云: 以武制暴。野草種類多, 斷不能放一把火把它燒掉, 不單止春風吹又生, 只怕引火會自焚, 真的自焚還可以說引火者活該, 禍及別人家園又情何以堪。所以只好埋頭苦幹, 不抄捷徑。拔草之餘, 在陽台看書, 以有閒之心看閒書, 以不理世事為樂。

上一篇講李老先生的網開一面論獲除笨有精的效果, 不是嗎? 美心乍然被披著自由面具的人攻黑了心。五大訴求變成紅皮書, 拿出來晃下, 那些年, 毛主席永遠是對的, 暴力對付敵人理所當然, 把心中燃燒的憤慨化作汽油彈扔出去, 神聖一擲, 可歌可泣, 敢有歌吟動地哀, 遍地花開頌唱《願榮光歸香港》。榮光是甚麼? 用激光筆射出來的? 自由鳥在展翅翱翔。誰不奉行我的一套自由概念, 我便去圍堵、抵制、打倒、封鋪、砸碎、扔磚...逆我者亡。Sorry囉, 我掉隊了, 我跟不上這套新民主論、這套嶄新猶舊的極權民主論, 所以我靠邊站了, 我也順應潮流試圖替義士找理由來開脫。那些講自由、民主、法治的人都躲起來了, 都帶着不透光的眼罩怕被自由激光射成瞎子, 都給黑口罩噤了聲。李老先生也應躊躇滿志, 義士對他網開一面, 投資即時見到回報, 獨具慧眼。看倌, 不用為李老先生護航辯白, 大家明白的, 識時務者免於被義士手刃, 當然要俯首甘為義士牛。我無意抬摃, 我只是隨波逐流打下秋風。不過, 在李老先生旗下零售店偷東西被檢控的人不少寫給我求助, 我不怪責李老先生沒有對他們網開一面, 因為他完全沒錯, 他只是依從訂立了的制度而行, 張開了法網有甚麼錯? 財團顧及股東利益而不縱容盜竊者, 理所當然啊。

揮舞美國國旗的義士似乎忘記了, 就算以人權民主立國的國家, 也會以國家自身利益作優先考慮, 如果以敵同眠有利於本國, 她也會毫無猶豫脫精光上床, 特朗普可以跟金正恩稱兄道弟地擁抱, 也可以勾結俄羅斯對付競選對手。拜託, 別揮舞人家的國旗而亢奮, 儼然是一群單戀的白痴。若果大陸給予特朗普足夠的甜頭, 特朗普也有可能呼籲暴徒收手, 叫他們不要揮舞美國旗。還記得Otto Warmbier嗎? 那個被北韓拘禁的美國學生, 被釋放時已是植物人, 回到美國6日後就拔了喉, 特朗普說他相信金正恩所講北韓不曾虐待Warmbier。這只是其中一例。叫特朗普解放香港的人腦子進了水。

擺明是暴徒就算蒙了面我也不會有反感, 打劫銀行都帶上balaclava來遮掩, 犯法逃避拘捕是理所當然的, 不遮遮掩掩反而會被人取笑連做賊101也不懂。反而是那些大義凜然想盡歪理為暴行開脫的人, 只在暴行背後搖旗吶喊。要譴責暴行就不論是警暴、黑暴或暴徒之暴一起譴責。所以我對Maro兔仔特別寬容, 因為他去年已清楚表明今年起事, 他一向不諱言反共, 主張香港獨立。雖然他也藏頭露尾, 這一點我體諒, 打劫戴balaclava, rule of the game。最有趣的是他叫我寫一篇新的, 我安樂日子不過, 犯賤寫blog給人罵, 他卻愛自虐, 我不罵他他寢食難安。可見我提出的訴求真的有需要。

2019年9月14日星期六

網開一面

李超人一句網開一面, 就惹禍上身, 變成了刺猬。我們當然不用替他擔心, 不論直解曲解他說話的原意, 富貴於他一早已是浮雲, 當很多人還在為糊口拼搏, 為脫貧奮鬥, 對李超人來講, wealth is only a number。儘管他身中多箭, 其實一點也不委屈, 香港人話齋, 除笨有精。他沒有講一句譴責暴行的說話, 就已封了被搞之門。假如, 請勿曲解我的意思, 假如香港最近風行跳閘逃票的人(穿裙女士一定不方便跳閘, 其實有個簡單不用跳的方法, 但我不想在此公開, 我不教人犯法的), 改為去幫襯超人的零售集團, 如取如携不付錢拿走貨物, 超人會不會網開一面呢? 除笨有精就是示威者乃念他沒有斥責暴行, 所以不去搞他。黃台之瓜, 都是摘人家的。

林鄭說要對違法者追究到底, 這樣講也未必正確, 實際上也不是對所有違法的人追究到底的。佔中眾多參與的人中, 檢控了多少人? 甚麼叫網開一面? 對違法者不予檢控只作警告, 檢控後撤銷控罪簽保守行為, 控以較輕的控罪, 控辯商討(plea bargaining)減少控罪數量等, 都是網開一面的例子。故此, 李超人和林鄭兩位, 其實都不太了解檢控制度而講了一些不確切的話。嚴重罪行涉及嚴重案情而被告扮演重要角色的, 根本就不應該網開一面, 相反而言, 案情不嚴重的也不會追究到底, 這方面已有一貫的檢控政策和守則。

我都搞不清5大訴求是甚麼, 因為一開始的5大訴求已改變了, 但很明顯林鄭的話除了回應李超人外, 也回應了其中一個不追究的訴求。時常講5大訴求缺一不可的人, 都完全不是搞政治的。香港近期的動亂既然是政治問題, 就應該懂得政治需要妥協的道理, 何來有缺一不可這回事。當甚麼都不肯妥協, 就只有魚死網破, 不用講網開一面了。成為死魚, 網也再用不上。我想除非政府自認施行暴政, 警察自認黑警, 稱暴徒為義士, 求他們網開一面, 才能平息「義」憤。不是義憤填膺, 而是「義士」之憤怒。怒而飛, 飛磚飛矛飛汽油彈。不想做網中魚, 就要自尋活路了。

今晚小女兒回來吃飯, 我煮了元蹄。元蹄用鹽和紹酒醃過夜, 然後用airfryer來烤至表面金黃, 再用壓力煲來煲45分鐘, 調味料是日本面豉醬、蠔油、紹酒和幾片香葉(bay leaf)。

烤好的元蹄
煮好的元蹄

今晚除了蒸魚、蒸帶子、熟蝦、青菜及鹹排骨花生粥外, 親家在Broken Bay的蠔場買了一打大蠔送過來。Broken Bay的蠔場是離家最近的蠔場, 開車去約60分鐘內便到, 因水質問題這裏的蠔場已關閉了十年八載, 我是最近才知已重開的。Broken Bay的Pacific oyster比一般Pacific爽口, 有Sydney Rock oyster的口感, 生吃也不太差。一般Pacific oyster因為太稔, 也不甘香, 吃起來像吃豆腐, 所以宜蒸或酥炸, Broken Bay的稍為好一點。

小巴掌大的蠔

今晚吃剩的東西, 我又有兩天不用煮了。哈哈, 三日打魚, 兩日曬網。

2019年9月13日星期五

給巴嫂(HK Bar Association)的兩封信

兩位大律師, Simon Chiu 及 Robert SK Lee, SC, 分別在9月8日及9日給巴嫂寫信, 批評她對警察所發的聲明欠缺公允、偏頗及政治立場濃厚。兩封信的原文都沒有在媒體流傳, 所以我也沒理由在此刊登。Simon Chiu那一封使我覺得立場頗鮮明, 我不打算引用。Robert Lee那一封是前一晚司法界的朋友傳來的, 我覺寫得公正平和, 理念清晰, Robert Lee一向給我的印象是個有思考深度的人, 我覺得信中對巴嫂鞭策有理, 而並非像清洪資深大律師那種政治立場先於理據的語調。

Robert Lee開宗明義:

How should the Bar Association, a non-political professional body, react to social issues in the name of its one thousand odd members?

這當然不是「你不代表我」那類吭聲, 而是旨在提醒巴嫂別給公眾偏頗的印象。巴嫂作為法律專業團體, 所發聲明在公眾心目中有一定份量, 也容易給人一種認同某些事實的印象。儘管李資深大律師多年前有些短暫的紀律部隊背景及離開律政司時位居副刑事檢控專員, 他的背景並沒有影響他公正持平的看法。他的看法, 代表受過法律訓練的人, 悍衛法治之心表裏如一, 不會受個人政治立場左右。李大狀明顯對暴亂頻仍的現況不滿。

"...To destroy the rule of law by violence is to deny"core values" the chance of growth and materialisation, and society may end up with nothing but chaos."

巴嫂一連串的聲明都由執行委員會發出的, 李大狀提醒他們應該只關注法律議題。

...The Bar Council

(1) should confine itself to making general legal comments, and in a balanced manner;
(2) should avoid assuming factual positions, when such positions are dependent upon contextual assessments, and/or evidential inquiries, and
(3) should avoid making comments on political or ideological issues despite their apparent social significance.

社會分化, 律師的立場也存着分歧, 但作為法律專業團體, 近年的巴嫂的表現確實使人失望, 她已變成一個染了顏色的團體。

2019年9月8日星期日

貪勝不知輸

朋友問我最近為甚麼不寫文, 我說香港的情況我一早就評論了, 也沒有改變看法, 也沒有新見解, 還有甚麼好講。前晚一班朋友在我家預慶中秋, 茶餘飯後討論得興高采烈, 爭論得面紅耳熱, 講的是擔心AI往後發展的失控問題, 引起爭論是因為其中一位朋友不認同AI會發展成自己懂得思想, 自把自為。這位朋友很頑固地認為AI的資料是由人類輸入的, 所以無論如何都受制於人類輸入的資訊, 而不具原創性。爭論得面紅耳赤, 但不涉政治, 一句關於香港的政治也不談, 所以不傷感情。月未圓而提早慶中秋是因為其中一位朋友將會外遊, 另一對屬朋友核心圈的夫婦去了瑞士, 這次就無緣赴會了。這夫婦其中一人是不吃飛禽的, 過往我請客, 盡量避免兩腳走路而背向天的東西, 這次就肆無忌憚盡情劏雞殺鴨了。

香港話題當然也不是禁忌, 但談起來也不會興趣盎然。五大訴求本身是笑話, 把暫緩變撤回草案, 除了在程序上的分別, 實質上毫無分別, 有幾多人知道分別在那裏呢。那些視死如歸的勇武派, 又有幾多人知道這「送中條例」真正是甚麼一回事, 有沒有想過撤回了草案, 香港的逃犯怎處置。一眨眼之間陳同佳快將出冊, 這些勇武義士, 辦事能力高強, 可有良策解決這問題。我有言在先, 別搞「接出獄」那類低智活動, 也別去衝擊他的住處或用私刑把他了斷, 這類「合理暴力」手段, 我看到膩了。拜託找個耳目一新的方法。

前些時澳洲多個城市和大學的反送中示威受到大陸留學生衝擊, 我也有參與示威的朋友對我訴說大陸人的不是, 我同意那些人太不文明, 身處自由國度, 也不懂珍惜言論自由的可貴, 行為野蠻。不過, 香港義士卻無資格批評這種行為, 因為他們本身的行為與此並無差別, 意識形態上屬一丘之貉。可能有些義士對代表暴政的警察不惜犧牲地拼命厮殺, 對持異見平民百姓, 行使暴力也絕不手軟, 又算是那門的自由民主人權主張?

早兩天一則新聞報導(香港電台):

浸會大學學生會外務副會長梁兆玉星期二到澳洲墨爾本機場入境時,被當地邊境人員拘留和查問半小時,期間被翻查手機。

梁兆玉表示,她在入境時被兩名男邊境人員截停,帶到房間搜查,問她到澳洲的目的及有沒有帶攻擊性武器。邊境人員要求梁兆玉的手機解鎖,檢查相片及其他内容,一度將梁兆玉的手機帶離她的視線範圍。搜查期間,該兩名邊境人員形容香港的反修例示威為暴動。


在執法者眼中, 香港近期的狀況, 就算在外媒的報導用上pro democracy movement, 在行為上被視為暴動, 是合理的結論, 別以為會獲外國入境優待, 外國政客的口惠而實不至的言論不能作準的。有沒有看昨午在倫敦國會外反脫歐示威引發的警民衝突, 警察手中揮舞的警棍, 以前香港警察未換伸縮警棍那種, 執法者態度是類同的。我再三軟弱地叫人守法也自知沒有市場, 使用暴力的人, 以及不肯與暴力行為切割的人, 會付上的代價, 是日後的事, 但不要心存幻想, 也別憧憬美麗的將來。無疑6:12上街獲取暫緩修例的勝利, 但貪勝不知輸, 正如第一次下賭注旗開得勝, 就自詡是賭神, 賴此致富。就算攬炒打挎了香港就可以使共產政權挎台嗎?

我寫這一篇並非旨在對抗文宣, 也並非為死人毀屍滅迹的流言吭聲, 妖言惑眾的手段就讓無知的人去發酵。上一篇快有600條留言了, 我不動筆就會折磨讀者, 逼於無奈, 草草成章。

2019年8月27日星期二

不批上訴許可的吳文遠案

不談香港政情只埋頭看書, 我於心有愧, 讓留言者自己經營我有失職之嫌, 不知不覺間上一篇已累積了400多條留言。香港政府已積極考慮訂立《緊急情況規例》來解決近期的動亂了。訂立規例不難, 因為廢除了的規例改頭換面可以復活, 最難的是要找大量收押囚犯的場所, 規例一出, 就會有大量拘捕行動, 就要找地方安置被捕人士了。遲遲不出手, 就是因為《緊急情況規例》出台, 氣勢萬鈞, 摧毀性大。說了不談政情, 講到這裏就收筆了。

今天上載了終審法院拒絕批出控方就吳文遠向梁振英擲三文字案申請上訴許可的判詞。3人組成的上訴委員會(Appeal Committee)較罕有地包括一名非常設法官, 而且由他寫判詞。雖然不批出上訴許可, 實際上是肯定了原審裁判官把吳文遠定罪的決定正確, 即是推翻了高院法官邱智立判吳文遠上訴得直的看法。有判詞為證:

4. The Magistrate received all the evidence at first-hand. There was evidence on which he was entitled to find, as he did, those facts proved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It was open to him to feel sure, as he did, that the exculpatory parts of Mr Ng’s evidence were properly to be rejected. On his view of the facts, the Magistrate was entitled to convict Mr Ng of a common assault upon Chief Inspector Lau. As a thrown object speeds in a person’s direction, there is a range of courses which it would be natural for him to take. One such course is to use his hand to ward off the thrown object. The physical consequences of contact between the thrown object and that person’s hand may be far less serious than the physical consequences of contact between the thrown object and, for example, that person’s eye. But in law contact between the thrown object and that person’s hand would suffice for the purposes of a common assault charge just as would contact between the thrown object and that person’s eye. While contact with Chief Inspector Lau’s hand would so suffice, it is to be noted that some parts of the sandwich which broke into pieces upon contact with Chief Inspector Lau’s hand ended up landing on his torso.

5. In the circumstances of this case, the far more obvious course would seem to have been to bring a charge of common assault by Mr Ng upon Mr Leung. Be that as it may, it was open to the prosecution to bring a charge of common assault by Mr Ng upon Chief Inspector Lau.


當然事實上吳文遠的定罪始終是撤銷了, 因為終院不肯批出上訴許可, 整件案完結了。至於終院為何不批上訴許可, among other things, 官大口大, 愛批就批, 不批就不批, 都有一番道理。

早抖喇, 別多想。

2019年8月21日星期三

沒有衝擊的遊行

昨天看到明報登出新晉升區域法院那3位大人的照片, 頓覺時光飛逝, 美女法官那張相肯定不是近照, 我還記得九十年代初初遇那青春玉女的面貌, 流金歲月, 苒苒幾盈虚,澄澄變今古。練官和沈官的晉升可謂long due, 但凡事皆有因由。我也好幾天埋首在東野圭吾的小說中, 不理世事, 尤其是一些頗低端的留言, 所謂此中有真意, 欲辯已忘言。說實, 根本不欲辯。在日常生活中究竟事實真相是甚麼, 我自有體會。

前天敘舊, 18人飲茶坐滿一桌, 跟短暫到訪悉尼的一對夫婦碰頭, 席上難得幾乎一句香港現狀的話也不說, 所以不傷感情和氣, 很難得啊。同桌的朋友說, 就算我寫吃的題材, 留言也談政治。但我自顧沉澱, 不管別人沉淪。

最近遊行變得和平了, 外媒把peaceful這字眼放大了, 矇面記者會那幾位壯士, 把和平無衝擊歸功於警察不驅趕, 這是先有雞抑或先有蛋的爭論, 省了我加入戰圈, 但驗證此說法的客觀性, 可以考慮的事實是在和平示威時, 警察有沒有動武? 示威和平了的原因總有幾個, 打仗打得多就會厭戰此其一, 可是對勇士而言, 遊行沒有衝擊總有缺憾, 有些人是會十分失落的, 我視之為obsession, 所以, 我覺得厭戰是假象, 主因是衝擊的代價。

法庭毫無疑問是個充滿「建制」思維的地方, 你可以見到近期涉案上庭的人, 獲得保釋的都附帶交出旅遊證件、不准離港、宵禁等條件, 甚至每週要往警署報到, 保釋期間犯法就被收押, 問你驚唔驚。我在律政司的三封信一文講過, 快速檢控是一種壓制衝擊的手段, 但這種手段不能稱為政治檢控。進入司法程序, 球賽開始了, 除非是吹黑哨, 否則一切講球例了。由沒有球證的亂踢, 變成可以出黃牌、紅牌趕出場, 甚至停賽一段時間, 玩法不同了。

律政司至今也沒有打茅波, 母子政見不同, 阿仔打阿媽, ONE bind over。連儂牆爭抝由口角變動武, 也是ONE bind over處理。Well, consistent with the prosecution code。 起碼未看到政治檢控的證據。法庭為甚麼是「建制」的? 法庭是講甚麼的地方? 當警方反對遊行申請, 上訴委員會主席也是大法官, 而整個制度也經歷過在終審法院的挑戰。那些思維和概念, 任憑怎樣liberal minded, 也受制於法規、先例的限制, 法官不能自由創作。除非搞「特赦」、不追究、不檢控, 否則你不能預期法官可以夾硬放掉違法的人。事實上自6.12一連串的違法行為, 也不會演變成每一個違法的人都會被檢控的。在某程度上已屬酌情不予檢控。

反送中發展至此實際上在反甚麼? 5大訴求又變成甚麼脫節的訴求? 我越搞越糊塗了, 有時朦朧看人和事, 也是一種福氣, 不是有這一句潮語嗎, 認真你就輸了。昨晚收到一個與反送中相關的電郵, 是學生哥寫給我的諮詢, 擔心的是案底。唉! 我已多次呼籲抗議行為要避免違法, 否則到了畢業找工作經常會遇到的問題是"Have you ever been convicted of an offence in a court of law?" 這課題其實以前也談過。學生哥因為在連儂牆貼標語被傳票檢控(在這政治氛圍下我以為是放任違法的, 還是第一次聽到檢控), 擔心的當然是有沒有案底及這條定罪問題怎樣答。案底分為兩種, 一種是記錄在刑事紀錄課資料庫裏的刑事案底, 有了這種案底可能連良民證也拿不到, 受惠於《罪犯自新條例》而洗底的可以基本上不披露, 除非某些規管專業資格的法例說明洗底也要披露, 洗了底拿到良民證在良民證裏也註明該案底, 因為《罪犯自新條例》無需披露的案底只適用於香港, 沒有域外享用權。至於學生哥詢問的情況並非存入刑事案底資料庫的案底, 但無論是認罪或經審訊後定罪, 也屬經法庭的定罪( convicted in a court of law), 就算被告不曾上庭只以書面認罪的案件, 也屬定罪紀錄。這種傳票的定罪紀錄, 是會存入司法機構的資料庫裏, 如果是政府部門發出的傳票(departmental summons), 就只會存入該部門的紀錄。以學生哥詢問的傳票為例, 如果由食環署提控的, 這定罪紀錄只會由食環署的檢控科存檔, 警務處也不會知。若傳票由警察發出的, 就只有該警區保存紀錄。這種不含刑事成份的定罪紀錄, 不會存入刑事紀錄的資料庫, 但卻是一項定罪紀錄, 答起"Have you ever been convicted of an offence in a court of law?"這問題, 會使人憂慮, 但其實是無關痛癢的定罪紀錄, 如果你說謊, 就會是刑事案的虛假聲明。Think twice before you venture into the wrong side of the law.  這類傳票尚且使人擔憂, 為勇武而干犯刑事罪行真的可以勇者無懼嗎?

2019年8月16日星期五

盲官黑帝

對上一次評論何麗明審訊的世紀大案是4個月前, 本案又有新發展了:

東區裁判法院暫委特委裁判官何麗明,處理一宗行人涉嫌亂過馬路案件,審訊89天尚未結案;該案被告因不滿何官早前下令要她繼續傳召未完成作供的辯方證人,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指何官無權強迫辯方傳召證人出庭。高院法官今(16日)批准申請,下令毋須再傳召辯方證人出庭,以及裁判官盡快聽取結案陳辭。
......

我最近已擱了筆, 不評香港事, 看點閒書, 沉澱一下失戀的情緒。昨晚從書架撿出東野圭吾的書來看, 現在把書擱一擱, 先批評這位香港開埠以來濫權瀆職無出其右的法官。我曾經在Hello不等於Kitty一文交代過本案的背景及最佳的審結方法, 所謂最佳, 其實是the lesser of two evils, 為納稅人荷包省錢的方法, 可惜律政司置若罔聞, 讓這潭髒水繼續發酵下去。該篇評論寫的當時已審了60多天, 我當時說審訊會超過佔中的79天, 現在已審了89天, 我另一預測是審到2020年, 看來很快就達標了。高院判詞未上載, 我不知周家明法官下了甚麼具體命令, 但何麗明已豁了出去, 不單止法官的任命莎喲娜啦.再見(台灣鄉土作家黃春明一本小說也以此命名), 她以後也休想在法律界立足, 臭名無遠弗屆, 私人執業嘛, 傻的才會委託。這次司法覆核, 政府付了大部份訟費, 賠得更慘的是香港的法治。這件案不論怎樣審下去被告都會脫罪兼贏訟費, 何麗明就算把被告定罪也會上訴得直, 辯方律師也應被罰虛耗訟費。當一個法官弄權的時候, 一時之間大家束手無策, 若聽從我的建議enter nolle prosequi, 就起碼是兩害取其輕, 挽回一點司法機構聲譽的方法。這就是盲官黑帝的一例。雖然未有判詞, 高院法官對何麗明的指令(mandamus)(履行責任令, 《裁判官條例》第104(9)條)已出, 若果何麗明抗旨, 吾不欲觀之矣。

2019年8月10日星期六

悉尼的住家飯

這一篇又不談政治只談吃。小女兒今晚回來吃飯, 我煮了5餸1湯:

野生竹笙鮮菰雞湯
蒸帶子
蔥爆牛肉
苦瓜蝦仁炒蛋
淮山老鼠耳鮮菰炒雞柳
烤豬肋骨

野生竹笙來自香港, 鮮冬菰是韓國貨, 雞湯是我之前講用壓力煲來煮的, 用日本面豉醬調味。最花時間是熬雞湯。



蒸帶子也要花點心思, 這裏Costco有4打一盒的急凍帶子出售, 產自昆士蘭, 一盒A$30。


這種帶子香港水上人叫「紅毛鏡」, 我以前在香港時常買來吃, 肉質鮮甜而稔, 比起「沙揷」那種帶子好吃得多。我用金銀蒜ⅩO醬粉絲來蒸, 用蜂巢豆腐伴碟。未蒸未鋪粉絲之前是這樣子:



帶子殼佔得太多空間, 所以我起了兩隻帶子放在第3隻上, 變成每一片殼都有3隻帶子, 旁邊放蜂巢豆腐來吸取在蒸的過程產生的醬汁。金蒜是炸蒜粒, 銀蒜是鮮蒜粒, XO醬是自家製的, 另加粟粉和生抽, 加粟粉是不想太水汪汪, 放完調味料在帶子上面之後把浸稔了的粉絲放入調味料,的碗裏撈勻, 然後鋪上面。蒸好的樣子:



豬肋骨用日本面豉醬、生抽、糖及女兒紅來醃,  用airfryer 200度每面烤15分鐘。


蔥爆牛肉就沒有甚麼技巧, 買大蔥要挑蔥白越長越好, 切大量蒜片來炒。

2019年8月5日星期一

今夜不談政治

無論我寫甚麼題目, 留言最後也會回到香港的現狀。今晚球會週年聚餐, 我一早「下令」不准談政治, 尤其不准談香港現狀, 以免掃興, 安樂茶飯得來不易, 帶着感恩的心去吃飯, 談起政治就會口沫傳播激情, 大煞風景。以前我是不參加這些聚餐的, 但這兩年自己掛了帥就不能不去。今晚菜單如下:

明火例湯
燒味拼盤
蜜豆蝦球
秋葵牛仔粒
星班兩味: 碧綠炒球
                  紅燒頭腩
脆皮糯米雞
琵琶鴨
羗汁芥籣
瑤柱蛋白炒飯
美點雙輝
果盆
糖水
紅酒一支

每位A$60, 相比於香港的價錢, 我已不知價難作比較平貴, 酒樓下午一時交房, 有人去打牌唱K, 那些都不適合我的, 我只會臨吃飯才到場的。在香港的朋友, 去外遊喇, 分享美食, 別分享激情激氣激動的事, 拜托。冷待暴力, 冷待罷工, 冷待遊行。發展至現在, 香港遊行的目的已不知所謂了, 為何還要參與?

2019年8月4日星期日

遠離顛倒夢想

中學同學說對香港法治還有信心, 尤其有標少引導, 我無奈地回覆, 我無眼睇, 我講的已變成廢話。這網絡時代, 要造假來宣傳太容易了, 都是少上網為佳, 有的資訊像催情藥, 你看得多就在不自覺之間寬衣解帶, 投懷送抱, 醒覺之後才赫然發覺, 靈魂和肉體已曾被蹂躪。在迷失的時代, 歪理充斥, 反駁只會浪費生命。總有些人愛說自我犧牲, 為大家爭取甚麼的, 我用一則法庭幽默來回贈。話說法官大人進入格鬥場(enter into the arena), 即在審訊過程中對證人或被告過份發問問題, 使旁觀者覺得不公正。於是就有人很幽默創作了這些話: Sir, if you ask the question on my behalf, I withdraw it. If you ask the question on my friend's behalf, I object to it. 即是說: 大人, 如果你這條問題是代我發問的, 我撤回這問題; 如果是代對方律師發問的, 我就反對這提問。我當然也未聽過真的有人對法官這樣講話。我的訊息很清楚, 拜託, 別代表我講甚麼。

這篇不講政治, 講吃。悉尼每年到了這時候新蒜上市, 見到鮮蒜, 我當然會做起豆腐糕來。一年之中, 只有一兩個月有鮮蒜供應, 如果這時候不做, 就要等一年之後了。豆腐糕是甚麼? 我以前寫過這一篇: 豆腐糕。我以前也解釋過鮮蒜的供應期短的原因。老外很少用鮮蒜做食材的, 就算是本地的華人也少用, 通常只會用在羊腩煲。這裏3月下種, 9月、10月收成, 以蒜頭下種, 收成的是蒜頭。鮮蒜是在未變蒜頭之前挖出來的, 一直不挖, 綠色的蒜葉在蒜子成熟後慢慢枯萎, 待在泥土裏3星期後就可把蒜頭挖出來。大女兒的奶奶愛吃豆腐糕, 所以今天蒸的第一底就送了過去, 有糕為證:



今天經過菜檔, 鮮淮山大量供應, 優質的A$28/kg, 換算港幣$90一斤, 老伴愛吃鮮淮山和蓮藕, 在這裡是十分昂貴的東西, 蓮藕A$15/kg, 於是今晚炒了一碟, 材料有: 淮山片、蓮藕片、韓國鮮冬菰、大葱、墨西哥蒜片、台灣百頁豆腐、嫩雞柳, 鴨油起鑊, XO醬、生抽、女兒紅及少許麻油來調味:



我這兩天看youtube, 看的是泰國羽毛球公開賽, 不論留言的連結或朋友傳來的香港激情片都一概不看, 我沒有誤服催情藥, 所以吃東西也吃得津津有味, 借《心經》一句: 遠離顛倒夢想。

2019年8月3日星期六

律政司的三封信

我逼不得已才寫這一篇, 因為上一篇留言又超過500條, 我跟不上, 也看得太辛苦, 所以開新的一篇。

檢控官*及一群檢控人員**分別發出匿名信, 與市民同行, 第三封信***唱反調, 申明中立, 並撐律政司司長及刑事檢控專員。三封信都用律政司信箋(讀音不是「棧」, 是「煎」, 香港電台新聞報導一直在「棧」), 有人批評匿名者應開名避嫌, 也有人認為信是假冒的。我不排除假冒的可能性, 因為這世代要幾假有幾假, 假冒律政司信箋也不是十分難的事。若假設是冒認檢控人員發出的信, 那麼就沒有討論價值了, 但我相信這些信是真的。第一封信使我擔心的是「齊心協力表達訴求」, 訴求之一是不檢控違法的示威者, 這豈不是有失檢控官政治中立的立場, 況且發展至今天, 很多人已走上犯法的不歸路, 嚴重程度已不能運用酌情不檢控的權力。故此, 檢控官與民同行也不能和應這訴求。

第二封信寫得尖刻, 批評律政司司長其身不正, 這一指控確有事實根據, 並非誣捏。鄭司長是回歸以來聲名最差的一個。至於捅出刑事檢控專員不是誠實證人一事, 是指2002一宗梁專員與同窗韓大狀在1997年夥同投資炒鋪失敗而引發對簿公堂一案, 時任區域法院法官Marlene Ng(印象中Marlene移民袋鼠國之後回流)對梁專員的誠信有頗多批評(Kevin Hon and Leung Cheuk Yin David)。17年前民事訴訟案的批評用於今天的攻擊, 旁觀者看起來未免覺得指控有點牽強, 至少使人嗅到宿怨的味道。

我反而要帶出另一問題。728未經批准的遊行, 由只會檢控搞手的「未經批准集結罪」(《公安條例》第17A(3)), 發展至非法集結後的暴動罪而拘捕的45人, 被快速檢控提堂, 惹來不少批評, 有些批評指721元朗黑夜襲擊被捕的人都未落案, 反而後發事件迅速上庭。如果這樣想就要比較其他先前被拘捕(612以來)的案件, 絕大部份也未提控上庭, 只有個別行為凸顯的被告才被控上庭, 譬如在警總外擲蛋及襲警案、新城市廣場斷指案及兩宗藏有攻擊性武器案。也有批評45人暴動控罪沒有詳細描述他們的角色, 有異於當年旺暴動案。暴動罪元素並不複雜, 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也認為從傳媒報導的場面所見已構成暴動。也有人認為迅速檢控是為防止被告潛逃。我不同意這是迅速提堂的目的, 這些被告未提堂已獲警方保釋上庭。我的猜測是政府以此作為減少示威激烈行為的一種手段, 廣義看暴動是非法集結加破壞安寧的集體行為, 你不能說是誣告, 也不能說是政治檢控。最後完成調查才會對個別人士減輕罪名。先告上庭由法官訂出保釋條件, 交出旅遊證件和宵禁, 誰想去旅行、想渡蜜月, 就要三思後果, 已獲保釋的被告在保釋期間再犯法或違反保釋條件, 都可以被帶上庭取消保釋還押監房看管。我猜測第二封信的嚴厲批評, 是源於這手段。我完全沒有內幕消息, 沒有利用渠道打聽此事, 我關注事態發展, 但保持距離。究竟第二封信的指控(偏離檢控守則)能否成立, 是具爭議性的, one way or another都具理據, 故此就有第三封信的出現。從三封信的內容看, 我相信都出於局內人之手。其實也不用太擔心檢控官的政治立場, 由612以來的多宗案件, 需要避嫌的都會由納稅人一起科款, 外聘私人執業資深大狀登場。政治問題部份可以錢解決, 多好。錢, 香港很多。錢是apolitical的。人啊人! 別過份癡情投入, 以免傷害自己。


*
7月21號我們看見社會秩序崩潰,部份執法者與暴徒狼狽為奸,我們無論如何中立都已經不能再保持沉默。

我們不願見到有殺人犯逃離法網,但有多種方法可以將疑犯引渡去台灣受審,所以我們堅決反對這樣粗暴和倉卒的修例。較早前已經有其他律政司的同事表態,我們屬於刑事檢控科,很多同事同樣支持市民。

檢控官不只是有檢控的權力,亦同樣有不檢控的權力。我們職責是要保持中立,雖然在這時期無論外界以至內部都給予同事很大的政治壓力,但我們儘量堅守中立的原則,做好本份,每一件案都只考慮證據是否充分,是否合乎公眾利益才決定是否進行檢控,絕不考慮被告的背景和政治傾向。

我們反對任何形式的暴力,同時理解廣大市民對政府充耳不聞的態度感到憤怒,因為我們都是香港人,我們都有參與遊行,我們同樣感到憤怒!

我們相信如大家齊心協力表達訴求,政府必然會聆聽,亦必定會以實際行動來回應市民的訴求。我們希望令市民知道-我們亦與大家同行。加油! 

(30/7/2019)

**
致廣大的香港市民:

我們這一群檢控人員是服務香港市民的公僕。我們支持日前我司同事的聲明和高級檢控官的表態。

我們肩負起對廣大香港市民,法庭和普通法下的責任。我們同樣反對任何形式的暴力犯法行為,無論是暴徒和黑警都絕不姑息,嚴格根據證據和檢控守則決定是否進行檢控。

根據基本法第 63 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而檢控其中最重要的兩條原則是檢控每一件案前必須考慮,是否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和檢控是否合乎公眾利益。

遺撼地,律政司司長鄭若驊("鄭")和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梁”)似乎忘記了以上原則。

鄭其身不正,又不是刑事法專才,在處理牽涉大型公眾活動的案件時,主要考慮政治因素,在沒有充份證據,沒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或不乎合公眾利益的情況下仍堅持作出檢控,視檢控原則如糞土。

梁曾被法庭裁定為一名不誠實的證人(區域法院編號:DCCJ 3619/2002),但這無礙他在 2015 年獲得資深大律師的名銜,更在一個月前獲政府頒發太平紳士這名譽。梁既然是資深大律師,是刑事法律專才,負責掌管香港所有刑事檢控,應該把關和作出獨立判斷,遺憾地梁亦被鄭踐踏,不能做好把關工作。

現在香港風雨飄搖,在大是大非的議題上,梁鄭對外只會背誦範本對答以搪塞傳媒的查詢,對內亦從來沒有安撫和穩定人心。他們從來沒有真誠面向法律界和廣大香港市民。鄭只懂向特首叩頭。另一邊廂,梁只求明哲保身,為未來晉升高等法院法官鋪路,梁鄭他們都愧當刑事檢控專員和律政司司長這職銜。

721 警黑勾結事件,令所有人震驚和憤慨。香港法治面臨前所未有的衝擊。我們絕對支持成立獨立委員會調查 721 事件。在廣大香港市民對法治和我司日漸失去信心的時候,我司更需要一個有良心、有原則的人擔當律政司和刑事檢控專員,保障正義得以伸張,無辜的得到釋放,這樣才不會辜負香港市民對我司架有的期望。

無論如何,我們仍會緊守崗位,謹記我們對廣大香港市民的責任,繼續為公義和市民服務。

公僕仝人無懼風雨,與市民同行!香港人加油!

(31/7/2019)


***
致廣大的香港市民:

我們是一群刑事檢控科內堅持政治中立並承諾以持平專業的態度提供法律意見及執行檢控工作的檢控官/高級檢控官。就昨日一群自命為香港公僕的律政司刑事檢控人員發出的匿名公開信,我們有以下回應:

不受政治干預的刑事檢控工作,是維護法治的重要一環。在過去的日子,律政司司長、刑事檢控專員及不少刑事檢控科內辛勞工作的同事一直克盡己任,以高度專業的水準及精神進行刑事檢察工作,捍衛香港的法治。惟一群為數不少的人員竟將個人政治立場帶入刑事檢察制度,將原本獨立、公平、公正及公開的刑事檢察工作沾污,蔑視《基本法》第63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的基本原則。他們在這封匿名信中的措詞用字正正顯示了他們已有既定的政治立場,嚴重損害檢控官的中立形象,令市民對法治失去信心。

檢控官不但要中立,更要被認定為中立,我們認為有關檢控官已無資格讓公眾信服其檢控決定,社會亦會質疑整個律政司是否在中立、真誠及公正地履行檢控工作。為確保律政司能繼續公正及不偏不倚地履行檢控工作,在維護公眾利益的前提下,懇請律政司司長及刑事檢控專員禁止曾表達政治立場的檢控官參與任何涉及《逃犯條例》及反修例事件相關案件的檢控工作,以符合我們「一貫、公正、獨立」的原則。

一群少數但不再沉默的檢控官/高級檢控官
(2/8/2019)

2019年7月29日星期一

警方反對下的遊行

在警方反對下, 上訴也失敗的情況下, 發生兩宗堅持遊行事件, 繼而非法集結/暴動的案件, 毛議員發蠻, 說《基本法》也說了香港居民有遊行權利,  批評遊行要先獲警方批准的荒謬, 前三兩篇也有人留言, 把某大狀在教協講解遊行權利的youtube連結給我看, 大狀也講了類似毛議員的論述。這方面的法律闡釋, 終審法院在2005年已討論過。該判詞全文的連結在此, 而中文的雞精連結在此, 有興趣登入去看。我談這一宗上訴, 是想指出, 法律上的字眼, 很多時不是望文生義的common sense approach。

2005年這宗上訴, 簡略的案情如下:

2002年2月10日, 梁國雄一干人等在遮打花園, 未經警務處長按《公安條例》批准下進行和平示威遊行, 在當時位處總裁判官李翰良席前受審後定罪(李官就是前些時有份聯署反送中修例的高院法官, 後來被馬大人召見照肺的, 他也是石棺藏屍案的主審法官, 審到一半誤傳患上胰臟癌病倒而終止審訊, 其後已康復)。被告上訴, 理由是警務處長限制遊行的權力違憲。2005年上訴到終院, 以5比4駁回上訴, 包致金法官一人持異議。終院審視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人權法案》和《基本法》, 裁定警務處長這權力並不違憲, 用上述判詞雞精版的一段, 可以最簡潔概述判詞的結論:

4. 和平集會的權利同時亦意味著政府有明確的責任,須採取合理和適當措施,以確保合法舉行的集會能和平進行。法例規定,擬在公路、大道或公園舉行而人數又超過30人的公眾遊行,必須在遊行舉行前通知警務處長,這樣的規定是合乎憲法的。事實上,世界各司法管轄區普遍都有這樣的法例,規定要在遊行舉行前通知有關當局。

不論是言論自由、遊行的權利或個人權利受法律約束是否合憲, 基本上都像本案所考慮一樣, 這些權利和自由, 並非無邊際的, 過去兩日的非法遊行以及之後的暴動, 不能用放大鏡來誇大這種自由, 至於個別人士干犯甚麼罪行和有甚麼證據, 我不去胡亂揣測, 也不會回應上一篇留言有人提出相關的問題, 以身試法的人應自己找尋法律意見。

在前兩篇有人給我一個警察踢脫被制服在地上的示威者的頭盔及口罩的影片, 問我的看法, 在上一篇幾位網友已刺穿經過加工影片的面紗, 這類東西不論有沒有人揭穿箇中虛假, 我也不會評論。若果以為在法庭審訊時可利用這類經加工的影片來抗辯, 小心變成妨礙司法公正的罪證。影片的authenticity一定會受到爭議的。在7警案的上訴判詞裏, 也有相關討論。

有時看到留言的爭論, 使我覺得, 像不去吃碟中一件完整的餅, 而去爭奪丟在地上的餅碎, 只見樹木不見森林, 有的東西, 是無需互相反駁的。一來事實基礎不同, 甚至事實也不掌握, 就缺乏討論意義, 二來固有立場牢不可破, 多談也虛耗光陰。上一篇又400多個留言了, 在版底要按"載入更多"兩次, 才可以看到全部留言, 我一早就掉隊了。這一篇本來想在昨晚寫的, 因為看到有留言問在警方反對下也去遊行的問題, 後來打消念頭, 就是不希望因為香港的現狀亢奮/氣憤, 否則自己也變成在地上搶奪餅碎而忘記了碟中的餅。諸君, 沉澱思緒, 不要被網上流言牽着鼻子走。我是逃兵, 沒有資格多講, 香港靠你們了。

2019年7月27日星期六

沉默的暴力

暴力這兩個字近年增加了很多用法, 已經不是一般用得很physical的描述, 可以有制度暴力、語言暴力等用法。

別怪我涼薄, 我十分慶幸2002年辭工移民, 當時不捨, 曾經考慮過做「太空人」, 幾年前看見香港褪色, 就開始慶幸當年聽從老伴的決定。反正我都不愛交際, 也完全沒有夜生活, 下班就回家, 移民生活也不覺沉悶, 生活平淡樸實, 倏忽間已17年。交代這背景, 是想講出作重大抉擇是要付出代價的, 取捨得失是純偶然的。我離開香港並非恐共, 也不涉政治, 理由單純, 就是恐懼人多擠逼, 別無其他理由。每個人的價值觀不同, 但我有選擇權, 我選擇了移民, 我選擇了搭升降機不會被阻止關門, 乘車不會遇到流氓阻止開車, 也不會遇上硬要塞傳單給你, 不接收就把你辱罵欺凌, 非法禁錮。昨天機場那個老伯, 又不是政府中人, 也已一把年紀, 矇面大俠女俠, 饒他一命吧, 儆惡懲奸, 起碼找個公仔佬, 或面有刀疤、貌似黑社會的來懲誡。時常把蛋與高牆掛嘴邊, 阿怕連玻璃幕牆也不是, 被欺凌下分分鐘賣鹹鴨蛋, 情何以堪!

近日的暴力事件, 引致最大譴責的當然是7.21元朗襲擊, 連認識警政、一向同情警察的我也加入批評警察的行列。反對暴力襲擊的聲音, 突然舖天蓋地, 我看明報, 看到此等標語:「元朗恐襲,政府塞責;促請警方,公平執法」「醫護市民,一起同行」「不再沉默, 杏林同行」。咿! Assault & battery的法律, 一向都不含政治傾向的, 暴力了多天, 大大小小事件, 今天元朗怎樣還未揭盅, 昨天阿伯被欺凌之前, 有跟誰握過手講過「辛苦晒、心領」那類話嗎? 二、三十個年青人(學生)圍着阿伯是欺凌, 二、三十個老柴圍着個後生仔(學生)也是欺凌。點解有不同標準的對待?

那些選擇性發聲、立場偏頗的人, 對一些暴力視若無睹, 對另一些暴力大聲譴責, 他們沉默不譴責的時候, 其實在行使沉默的暴力, 用沉默來坦護同路人, 找盡歪理為他們開脫, 沉默的不作為也是一種暴力, 適用於元朗襲擊, 也適用於暴力衝擊, 同樣適用於日常生活一般市民被欺凌的事件中。There is only one yardstick. Connivance is a tacit encouragement to wrong-doing. In this instance, an indirect aid and abet to violent behaviour. Shame on the hypocrites.

2019年7月25日星期四

流氓運動

今天明報的報導:

【明報專訊】約50人響應金鐘站「不合作運動」,抗議港鐵周日於白衣人在元朗西鐵站打人時未有盡早關門,昨早繁忙時間阻擋列車關門,港島線列車服務一度受阻,運動歷時約兩小時,有示威者與乘客爭執及發生推撞。兩男女被指阻礙車門關閉收到擬檢控通知書。另有網民今日到九龍塘站發起不合作運動。......

那些玩不合作運動, 在港鐵干擾列車車門, 阻止列車開行的人, 昨天港鐵的處理方法是向他們發出擬檢控通知書。港鐵附例控罪的檢控, 若不涉警察作證的, 一向都由港鐵聘用的私人律師行負責。若提出檢控, 港鐵會向法庭申請傳票, 以郵寄方式傳召被告上庭答辯, 控以法例第556B章《香港鐵路附例》第9條第2款:

9.不當進入或離開列車

(1)任何人不得在列車車門開始關閉後進入或離開列車,亦不得企圖在列車車門開始關閉後進入或離開列車。 (1994年第201號法律公告;2007年第156號法律公告)

(2)任何人不得干擾鐵路處所內的任何門或閘,包括任何列車車門及月台幕門。 (2007年第156號法律公告)


刑罰訂立在該條例附表2, 最高判罰款$2000, 不能判監。刑罰本身不會納入刑事紀錄, 除了港鐵和法庭, 這紀錄不會出現在其他地方。這種流氓行為, 可以喚起甚麼回應, 可達到甚麼目的, 我真的不懂。我只感覺會惹起上班的市民的不滿, 所以引起爭執和推撞。我認為考慮到這種行為的滋擾和嚴重性, 不應用鐵路附例來檢控, 而是警方在現場拘捕這些人, 作出刑事檢控, 可控以《公安條例》第 17B條----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 可處罰款$5000及判監2年, 或控以普通法的公眾地方妨擾罪, 在裁判法院審理, 可處罰款$100000及判監2年。在繁忙時間阻擋列車關門行為, 符合這兩項控罪在法律上的元素。

誰要針對政府而舉行不合作運動, 悉隨尊便, 政府派錢不去攞, 8號風球不用上班, 你去上班囉, 你有乜權影響一般市民作息? 若要爭取市民支持的抗爭, 必需衡量別人的利益是否不必要地受損, 否則徒增厭惡, 小混混式的流氓行為得逞, 影響了別人的生計, 會贏得支持嗎? 搞和平遊行, 有相同理念的人屬願者自來, 如果我一心去上班或趕赴約會, 甚或我只是無所事事在消磨時間, 也有權不「被」參與你的運動, 連這種尊重別人的心也沒有, 談何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