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2日星期二

陳嘉桓案香港管不了

陳嘉桓今日報警
陳浩民馬德鐘涉借醉博懵


【明報專訊】陳浩民、馬德鐘涉嫌借醉性騷擾陳嘉桓,事緣三人近日在內地拍戲,大前晚聯同其他香港演員聚會,席間,陳浩民、馬德鐘被指飲醉酒攬吻陳嘉桓,陳浩民更被拍到疑似強吻女方及有所動作。陳嘉桓承認曾發生不愉快事件,其師父兼經理人冼國林覺得事態嚴重,昨晚急召陳嘉桓返港,今午開記者會交代及報警求助。(2011/11/22 明報節錄)

姑勿論陳浩民及馬德鐘是否真的非禮陳嘉桓,假設指控成立,事發地點在大陸,而陳嘉桓現年十九歲,香港根本沒有域外司法管轄權處理本案。不知事主徵詢甚麽法律意見,會向香港警方報案。
香港法例涉及香港以外發生的性罪行,而具備域外司法管轄權(extra-territorial jurisdiction)的來自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3P條,粗畧講第一個門檻是犯罪者身為香港永久性居民或通常居於香港的人,陳浩民及馬德鐘符合這要求;第二個門檻是受害人為未滿十六歲的兒童,陳嘉桓不符這要求,在香港報案是浪費時間的做法。就算香港警方為她備案,也完全沒有實質効用。既不會調查,也不會拉人,for want of jurisdiction嘛。






4 則留言:

  1. 解釋得好清楚。朋友問我,陳陳案點解可以在境外起訴,我說性罪行是可以的。原來當中是存在一些門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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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啊!你好勤力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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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Anonymo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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