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6日星期四

金牙大狀?

臨睡前打算把今天未看的上訴判辭一併看完才去睡,看了一半已有點睏,皆因近日身體出了點毛病。眼睛越擘越細,看著這宗「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的小案,只是事實裁斷的案件,忽然精神為之一振,就是下面這一段:

29. 就裁判官對與辯方大律師在庭上針鋒相對,從謄本可見,辯方大律師進行盤問時,先將主問複述,裁判官指盤問不是這樣的。辯方大律師便請裁判官賜教,裁判官則指若辯方大律師認為自己沒有能力負起辯護,則可以請其他律師代表上訴人,辯方大律師還是等著裁判官賜教。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指出本身語氣是較重,但沒有影響他對案件的客觀審訊。其實,大律師對裁判官亦有些輕佻。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任鍚萍 HCMA 314/2015)

嘩!辯方大律師請裁判官賜教?吓!想領教幾招?呢啲算喺乜嘢advocacy?想隻揪呀?這世代,不知是幾多十後的一代,牙尖咀利,咁叻就咪重複主問(examination-in-chief),盤問技巧呀!唔喺重複技巧,你估做影印吖?學乜針鋒相對?夠把炮就唔使畀人窒,不如先學謙卑喇!

2 則留言:

  1. 撇開無能不說,辯方大律師將主問複述,可能是為了拖延時間,繼而虛耗客戶金錢。辯方大律師請裁判官賜教,可能是為了挑釁裁判官,繼而成為上訴理由。

    樂觀一點看,是被告根本沒有抗辯,甚至是連指示都沒有。又有甚麼好盤問呢?

    PH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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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不是不能覆述,但不可重新像影印一樣,要覆述某部份也要有目的。拖延時間有很多方法,做得好好睇睇就唔會咁肉酸。要挑釁也不用請個官賜教,繼續重覆又重覆咪得囉,連輕佻都唔使。道行要時間磨練出來的。道行喎,唔係能力喎。有能力就唔使影印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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