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1日星期五

黃毓民「奉陪到底」

杯掟特首案 梁列證人 黃毓民誓言「奉陪到底」

【明報專訊】行政長官梁振英去年7月出席立法會答問大會期間,立法會議員黃毓民被指以玻璃杯襲擊梁振英。特首辦當日報警,黃日前被正式落案起訴,案件昨提堂。黃否認普通襲擊罪,押後10月預審,梁被列為控方第一證人,未知正式審訊時會否被傳召出庭。黃形容本案為「不普通的普通襲擊」,史無前例有特首報稱被襲,誓言「奉陪到底」。

根據控罪,立法會議員黃毓民(63歲)於2014年7月3日,在香港襲擊特首梁振英。無律師代表的黃毓民在答辯時,高叫「議會抗爭無罪」,主任裁判官錢禮向黃說法庭非發表相關意見的平台後,黃才表示不認罪。黃稱要研究後方能決定於案件正式審訊時會否聘請律師代表。

控方傳黃定光等26證人

控方昨表示,審訊時將傳召26名控方證人,遷就黃的檔期後,案件押後至10月9日審前覆核。黃昨於庭外透露,本案事主特首梁振英被列為控方第一證人,而當日在場的眾多議員中,只有民建聯的黃定光為控方證人。其餘的控方證人以梁的保鑣及立法會保安為主,控方證物則包括一疊紙及玻璃碎片等。

稱史無前例特首報稱被襲

被控普通襲擊罪的黃昨在庭外形容,本案是「不普通的普通襲擊」案,史無前例地有本港的行政長官報稱被人襲擊,而施襲者是正在進行議會抗爭的議員。黃稱將就此案「奉陪到底」。

約30多名熱血公民成員昨到東區裁判法院外聲援黃毓民,大叫「政治檢控可恥」等口號。

【案件編號:ESCC2615/15】

(21/8/2015)

黃毓民的奉陪到底根本是廢話,可以不奉陪嗎?除非甩底或者一早認罪,甚或控方撤銷控罪,否則就毫無選擇了。

特首作為被告的案件多的是,都是民事索償的。別大驚少怪,這些無聊申索,從沒有一宗成功,一開始特首便會由律師代表申請剔除自己身為被告的身分,申索人多是異於常人的人。如果你從司法機構網頁搜尋,向特首索償的理由會使你看儍了眼,這些對特首提出民事申索,由董建華開始已存在。至於特首被列為證人,不論民事或刑事案,這是首宗。列了他做證人,他想不作證也不能,因為他是受害人,沒有他的證供,這件案完全無須答辯(no case to answer),只有他才能講自己有沒有感到受威嚇。如果控方不傳召梁振英,倒不如撤銷控罪,所以控方一定要傳召他。另外,控方已明確把梁振英列作證人,就有義務傳召他了。

這件小案要牽涉26名證人,實在有點那個,浪費太多警力及公帑來調查。本案錄下事發過程的影片,黃毓民也事後受訪問,使這件案的案情事實可爭論範圍收窄。本案的審訊會圍繞梁振英在黃毓民胡亂擲東西時的感覺,及黃毓民的政治宣言。預審當日,一定會把需要傳召作供人數定為幾個,絕大部分證供會重複的證人應無需作供,以節省法庭時間。這齣戲的戲肉是梁振英及黃毓民兩人的作供。除此之外,其他證供已無吸引之處。我看不到在調查過程中要為26個證人錄取口供的必要。我相信決定檢控黃毓民,主要是要制止議會暴力,殺一儆百,重建議會秩序。

提倡以武制暴的人十分幼稚,如果可以以武制暴,就可以以武制武,或者以暴易暴,那就何需講法律,何需法庭仲裁,人人習武,看誰好打,勝者為皇。到時的法庭會是kangaroo court, 由暴民主持了。

14 則留言:

  1. 如果黃毓民選擇自辯,他盤問梁振英時,大家應該有戲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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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邊有律師代表到佢,佢把口咁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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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相信決定檢控黃毓民,主要是要制止議會暴力,殺一儆百,重建議會秩序。"

    你是否指檢控工作已經不是DOJ 決定而是行政機關?
    又或者DOJ 既工作要考慮埋政治因素, 重建議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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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也不能這様看。首先,受害人有報案權,梁振英要追究,他不想立法會變成毫無秩序吵鬧場所,律政司先考慮證據,然後考慮檢控政策,才決定檢控。假如受害人是長毛,擲杯的是馬大狀,你又會不會另有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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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準確來說, 律政司本來就是行政機關一部份。

      陽劍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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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你可以這樣講,但刑事檢控科的律師這幾年已改名為Public Prosecutor, 建立以市民為本的形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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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據聞相關影片 DVD 會呈堂,影片中,黃掟杯時,梁在保安包圍下,全程輕鬆整理文件,唔明佢的證供,點可以話受掟杯威嚇。

    好有興趣知 DPP 點打這案,勝算何在。做咁大場大龍鳳,如果告唔入,梁特首和 DPP,真係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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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那就拭目以待囉。梁可以是見慣大場面,驚而不露,好composed,要他作供時才會清楚他的state of mind. 我想這一點在考慮檢控前已經參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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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hi bill, will you comment on this?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first/20150820/19262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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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標標,

    香港司法機關的權威越來越被剝削和質疑, 越來越多瘋人想反司法機關。The Court of Kangaroos是否會組成我不知道, 但是恐怕有人遲早會提出「自己的法自己司」的想法。

    劍文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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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家啲人越嚟越醒,要制度時就講法治,唔合心意就鬧狗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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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對警察之態度也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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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其實如果告attempted common assault可否避免要689做PW1呢?咁就唔需要證明689的確受驚,只需要證明襲擊者有intention to cause/being reckless as to whether the victim would apprehend immediate unlawful personal violence + more than merely preparatory,即係只需要處理黃毓民的state of mind就夠入罪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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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If the charge is "Attempt", the prosecution could not rely on the limb of "reckless". The "attempt" charge is a "specific intent" offence. The prosecution have to prove that WONG had an intent to assault LEUNG with the glass / cup.

      Law stud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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