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6日星期日

恐嚇法官

涉恐嚇法官陳碧橋 熱血公民成員被捕

明報專訊】處理反水貨客示威案件的暫委裁判官陳碧橋,宣判女示威者以胸襲警罪成當日,主動透露將案中被告定罪後曾受威嚇,令他擔心人身安全,律政司長袁國強當時表明高度重視事件。警方昨晨於天水圍拘捕一名熱血公民成員,指他在網上發布具恐嚇成分留言,涉嫌「刑事恐嚇」,昨晚仍被扣查。

網上發布留言

警方表示,就一宗有人於一網上平台發布內容含有恐嚇成分留言的案件,新界北總區重案組經深入調查後,昨晨約7時30分,在天水圍天耀邨拘捕1名29歲姓陸本地男子,他涉嫌「刑事恐嚇」被捕。

《熱血時報》昨日指出,熱血公民成員被警方上門拘捕,指他涉嫌「使用電腦恐嚇陳碧橋」,被帶往天水圍警署,再轉往大埔警局,該成員家中電腦、手提電話等亦被重案組探員帶走。

熱血公民成員黃洋達表示,已派律師協助被捕人,由於仍未完成程序,他亦未知對方因發布什麼言論而被捕,但說得知事件後,自己曾在網上看過該名成員的言論,看不到任何有懷疑「踩界」的言論:「有評論陳碧橋,但睇唔到有恐嚇成分。」他指對方昨晚仍被扣查於大埔警署,保守估計或今晨才能保釋。

黃洋達質疑「純粹交差」

黃洋達質疑,因陳碧橋指被威嚇、袁國強稱必定會執法,在官員「講大咗」下才要執法拘捕熱血公民成員,是「純粹交差」。他又認為警方並非以藐視法庭罪名拘捕,反映警方亦理據不足。

曾參與光復行動的本土民主前線發言人黃台仰表示,他認識的人中沒有因被指恐嚇陳碧橋而被拘捕,未清楚熱血公民成員因哪些言論被捕前,難就事件評論。

(15/8/2015 明報)

熱血仁兄今天獲得保釋,這件事怎樣發展要拭目以待。黃洋達質疑警方為了交差才採取拘捕行動,是否交差呢?我這個晚上就花了來找案例,找到要拭目,因為看了幾十單刑事恐嚇的上訴,眼都花埋,拭極都矇矓。要找類似案情真不容易,因為法官不是嚇大的,所以案例難找。終於,勉強找到這一單。這單發生在20年前,後生嗰啲就唔知囉。這犯罪集團顯赫一時,為首的是黃桂芬,坐完監後撈正行,連共產黨都拉攏佢地。長話短説,主角是黃桂南,黃桂芬的其中一個細佬。黃桂南當年為了大佬入獄四處奔走,飛埋去英國向馬卓安申訴。在香港則對律政司(當年叫法,現在律政司不是指司長,而是指Department of Justice)馬富善潑墨水,又廣發詆毁恐嚇信給高官,包括陳方安生、高院法官王見秋同埋佢個女、懲教署長黎明基兩公婆,負責檢控黃桂芬的艾勤賢(Egan),陣容鼎盛,最後判監3年零8個月,上訴駁回,判辭連結在此:THE QUEEN AND WONG KWAI NAM CACC000376/1996,自己睇。判辭好短亦好易睇,唔好偷懶,click入連結就得。熱血嗰啲,萬勿錯過,我為你哋打底揾得好辛苦,我好認真唔喺交差架。




7 則留言:

  1. 下次報道踢保就好

    回覆刪除
    回覆
    1. 踢保只能逞一時之強,很嚴重的案就用holding charge立即帶上庭,不太嚴重及潛逃風險不高的就由你踼到夠,要告的始終會找你來告,踢保不等如無得告。

      刪除
    2. 能踢保就能要還被收走的證據

      刪除
    3. 誰説的?最終決定不予檢控才會退還所撿證物。警方有權根據法例弟232章《警察條例》第50(6)條合法撿取證物,只要合理懐疑與罪案有關便可。踢保即是踢保,nothing more than that.

      刪除
    4. 打個比喻:你留言問問題,我即時答不到不等如我不懂,就像踢保,警察拉人未能即時展開檢控程序,並不表示無得告。踢保只是個人選擇,不要把它視作勝利。

      刪除
    5. 還是要踢保, 希冀與警渣合作, 後者能放鬆手腳, 最是天真幼稚. 還有什麽時候能發展到以行動替代單純言語香港光複就有望.

      刪除
  2. 印象中去年11月30日晚至12月1日清晨在龍和道一帶被捕,以及今年在光復行動中被捕人士大多都被直接扣押40小時以上,再落holding charge押上庭,由裁判官定下包括禁足令的保釋條件,所以踢保未必次次有效。

    回覆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