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9日星期三

拉雜「法」噏風

律政司長袁國強被問到七警案的進展時,他説仍有一部分法律問題等待London Silk的意見。我想,越洋索取意見,是想避免政治指責,否則,這種刑事案,根本沒有複雜性,何需向外尋求意見。不在香港找私人執業的資深大律師,而去找英國QC, 就是為了避免授人口實,連鉛水獨立調查委員會委任陳慶偉法官主持,都可以有人留言説他是建制派的。真的別無他法,把利益輸送出去,益下英國大炮。到時要提出檢控,可要找個QC來嗎?當然不可,至少大律師公會也會強烈反對,香港可處理這件案的大狀多的是,引QC外援來做主控,高院首席法官也不會批。這樣看,朱經緯那件也外判了。如果講七警案拖了300日有多,黃毓民案,方國珊案都拖了一年有多,其他佔領有關的案,以此作標準,其實也不算長。

上一篇有人問,在案發超過一年才告黃毓民,不受《裁判官條例》第26條所訂的6個月時間內提出檢控的限制嗎?不受限制原因有兩個,其一,普通襲擊是可以簡易程序或以公訴程序提出檢控,而並非只可以簡易程序提出而受6個月的限制。其二,普通襲擊這罪行由普通法產生出來,從普通法而來的控罪是沒有檢控時限的,《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的普通襲擊描述只訂下刑罰,而並非訂立出控罪本身,所以控罪書會同時提及違反普通法和第40條。

梁振英是受黃毓民普通襲擊的受害人,他是主要控方證人,由誰來作主控呢?我相信不會外判,多數會是副刑事檢控專員級的人,外判就可能不易控制。黃毓民會自辯,他自己覺得自己口才辯才了得,律師也比不上,而且沒有律師代表的被告,律師不能講的廢話他也可以盡情放肆地講,因為法庭對這種人要較寬鬆,避免無謂爭拗,他上一次的審訊陳辭口沫不就像氾濫一樣浸了法庭幾天嗎?

10 則留言:

  1. 自以為是的亞叔,滿口反共,其實就是毛澤東的鬥爭思維,一味講交友為苦,樹敵為樂。

    同毛一樣,以為單靠古文就可治國,全無法律和科學概念。不同意見,全是敵我予盾,永無和而不同。真係咁堅,全不在乎坐監?睇下點,好期待囚車送佢入冊幅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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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他上一次的審訊陳辭口沫不就像氾濫一樣浸了法庭幾天嗎?

    >咁佢又可以再出本"我在法庭的X便2",教徒又可以搶購了.

    八叔公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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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The evidence of Mr. Leung will be crucial to the Prosecution. With wide speculation, given the "past performance" of Mr. Leung, what if the magistrate finds him not a creditable witness. This may have implications outside the court afterwa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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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It is not easy. The only evaluation of his credibility is relating to his mental state when Wong threw the items. When the glass was thrown, did the series of acts cause apprehension in the mind of Leung? This should have been canvassed when a witness statement was taken from him. Objectively speaking, a reasonable man will also be fear of being hit or cut by the broken glass. To find him incredible is not easy especially when Wong cannot dispute the video/film recording the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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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HCCC 428/2014
    這單案由控方陸貽信(前刑事檢控副專員)及麥禮士(Marash, Daniel)代表郭炳聯 法官為stuart moore 曾為弒父母的法官
    這單案的可能性
    1.被告所說是事實:被告沒有殺害她。秦嘉儀可能未死或在其他地方自殺或被其他人殺。
    2.秦嘉儀自殺後,被告非法處理屍體。心理學家顯示有疑點被告會自殺
    3.秦嘉儀想殺被告,被告曾說我要你死喺我屋企啦。被告自衛殺人,然後非法處理屍體
    4.秦嘉儀想殺被告或被告與她有爭執,誤殺被告
    5.陪審團及法官判斷正確
    cctv的證供及其後的circumstantial evidence 只可證明被告非法處理屍體,沒有證據被告有十月六日下午二時後有動機殺人,起高等法院的jury direction
    沒有任何證明
    that the killing was unlawful
    that at the time of the act or acts which caused ms x's death the defendant either intended to kill her or inteded to cause Ms x grievous bodily harm-in other words really serious bodily harm
    被告有淘大有層樓,被告起層樓未轉換他的名字時候,可反證明被告沒有動機殺人。被告估計有二千萬身家,被告應認為淘大花園的單位是值錢的
    受害者曾講要殺害被告及控方指出,被告與秦關係並不和睦,時會動粗,秦更曾毆打陳要簽保守行為,更受害人被診斷有精神病
    裝修工人沒講單位是否有血漬及傢私有否衝突或毀壞的行跡
    這宗兇殺案,只審了十五堂
    警方指出現時呈交法庭的證據,只屬警方手上查獲資料的十分之一,單是會見的證人便多達300人,當中包括淘大花園的管理員、死者和被告身邊的人等,但最後只傳召數名主要證人
    起只靠環境證供的案,15堂包括被告的自辯是否足夠
    控方傳召死者胞兄作供,他指死者失蹤前一日曾在港分別致電給於四川的親人包括他、父母和姪兒等,令他感到不尋常。胞兄又透露,在一二年從死者友人口中得悉,死者曾說若她消失了便沒有人會找到她。
    這顯示有疑點秦有機會起單位上自殺的
    而據控方同意案情指,被告妻曾於一一年七月以短訊聯絡死者,表示鼓起勇氣想與死者傾談,反遭死者嘲諷「連雞、舞小姐都不如……你走去做雞都無人要」;被告妻則反駁:「我身材樣貌可能不及你,但成日陪唔同嘅人、搞人哋老公就叫做高尚有素質,那我當然不及你。」
    死者有滋擾被告的妻兒但被告只想死者離開並沒有證供顯示期間有殺人動機
    只從香港中文報章的報道,只可顯示被告有非法處理屍體,要證明有誤殺,我覺得有疑點,特別係唔明點解控方不用交替控罪告被告誤殺。
    標叔叔點睇呢單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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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如果無CCTV,以傳統概念,這件案不足以告上庭。被告沒有承認任何事情,沒理由去估計誤殺或非法處理屍體。而且也無必要以誤殺作交替控罪,你看下S.8A, Cap212所講,common law也容許convict lesser offence.控方這件案屬all or nothing. 不如留待上訴庭去講,被告一定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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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從 youtube 片看到,梁似乎完全唔知黃掟杯,其後才去執玻璃碎片。

    如梁說被黃掟杯嚇到,算唔算講大話。「普通襲擊」的法律定義,是否黃的魯莽行為,有可能傷害到梁,已可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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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那就要看供詞及盤問了,嚇到未必要驚惶失措,魂飛九天。沒有觸碰的普通襲擊,關鍵在於受襲人有沒有驚恐,如果他睡著了不知道,或者在他背後發生他不察覺,或者在他面前發生,但他不畏懼,都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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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如果當時不畏懼但事後回想卻驚恐萬分呢?有時候人見到重正恐怖的事突然發生時,當下根本回不過神來,事後才知驚,這樣又算不算是受到驚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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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如果即時不懂反應,定神之後就知驚,那也可成立。如果當時不感受威嚇,回家睡一覺後才覺得,那就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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