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8日星期二

黃毓民掟杯

杯擲特首沒中 黃毓民控襲擊 事隔逾年 黃轟「政治鬥爭」

【明報專訊】無黨派的立法會議員黃毓民去年7月在立法會特首答問大會期間,向特首梁振英方向投擲玻璃杯,沒擊中任何人,事隔一年多後,黃毓民在Facebook透露昨接到警方通知,指律政司決定就有關事件落案起訴他普通襲擊,要求他今日下午5時到中區警署。黃毓民回覆商台查詢時稱,自己在眾目睽睽下扔水杯,並無擲中人,會交由法庭裁決,他會奉陪到底,又形容案件是「政治鬥爭」。

警方發言人說,黃毓民早前因普通襲擊被捕,由中區重案組跟進。律政司發言人確認曾就案件向警方提供法律意見,但因法律專業保密權,不適宜透露意見內容。

特權法不保犯刑事議員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議員有法律程序豁免權,任何人不能就議員在立法會內發表的言論、條例草案或動議提出民事或刑事訴訟。不過,法律界議員郭榮鏗說,若議員在立法會內干犯刑事罪行,則不受「特權法」保障。

去年7月3日,梁振英到立法會出席答問大會,泛民議員走到他面前抗議,黃毓民站上議員席枱面,先向梁擲出一疊文件,之後再將一個放在枱面的玻璃杯掟向梁的方向,玻璃杯沒擊中人,並落在梁後面摔破。

警蒐證前只通知保安惹質疑

黃毓民事發後一日主動投案,他曾質疑梁振英在事後曾拾起一塊玻璃碎,是「破壞呈堂證物」,又說會要求傳召梁振英上庭。此前,警方曾到議事廳蒐證,但因警方當時只通知了保安,秘書處和行管會於事後才知情,警方蒐證手法曾惹爭議。

律師﹕意圖威嚇可控襲擊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說,一般「普通襲擊」均涉實際身體接觸,或涉意圖令被威脅的人受驚,「若掟杯時從來並非想掟中他,只是那個杯剛好跌於隔籬」,則未必能入罪。他指立法會與公眾地方不同,蒐證需特別批准,否則或被人質疑。

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任何人因普通襲擊被定罪,即屬干犯可循簡易或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判處監禁一年。

(18/8/2015)

掟杯掟不中,究竟是眼界差抑或旨在嚇人,都不是抗辯理由。眾目睽睽下,或者靜悄悄地,也毫無關係。以前寫過黃毓民有掟杯又點?一文,引用了上訴案HKSAR v Oh Eugene Jae-Hoon HCMA369/2002,討論這類情況。該案的上訴人用石頭擲向兩隻狗,當時由證人(家傭)拖著牠們在路上遛。石頭沒有擊中證人,但上訴人被定了普通襲擊罪,定罪的基礎是上訴人的行為使證人in fear of imminent danger. 那些石頭最終擊中路邊車輛,加控了刑事毁壞罪。當時代表上訴人的Andrew Macrae, 現在是上訴庭法官(奶昔謀殺案及陳振聰案都由他主審)。該案的上訴駁回。黃毓民這件案,從法理上看,抗辯殊不容易。

黃毓民在事發後到警署投案,但他選擇「踢保」,可見「踢保」這種姿態毫無實質作用,要檢控的案,被告踢了保,終歸也要檢控,根本跑不掉。在恐嚇法官一文,有人留言講到踼保好像是一種武器,現在可以看到踢保13個月後,一様要面對檢控。我以前也寫過這一篇:踢保,不了解這舉動的實質作用的人,可以參考一下。

案發13個月後才提出檢控確實不理想,案情十分簡單,也不涉重大法律觀點,為何要等這麽久呢?延誤(delay)可以是申請永久終止聆訊的理由,本案又可以嗎?我看就不容易,因為被告要提出延誤怎樣帶來不公,表面看我看不到有甚麽嚴重不公之處。被告清楚自己的行為,似乎對事實沒有爭論,我看不到延誤對抗辯有何影響。讓我猜延誤的理由我就猜這幾個。首先,被告踢保,他不用時常去警署續保,警察處理此案也少了迫切性。第二,自佔領以來,林林總總的事件,律政司刑事檢控科工作量激增,我想不少人已做到白髪蒼蒼,給予警察法律意見所需時間自然增長。這個社會,很多人都在虛耗生命,兩敗俱傷。第三,最傷腦筋的考慮是,如果控罪列出襲擊的受害人是梁振英,他就要出庭作供,這是史無前例的事。以梁振英的性格,他當然不怕鬥嘴,但是傳他作供,又會把香港登上國際新聞。這種情況會變成辯方的政治把戲,審訊結果並不重要,過程就肯定會帶來很多政治議題。故此,權衡輕重要花上很多時間。如果受害人不是梁振英就易搞得多,譬如是當時在梁附近,因擲水杯而受到威嚇的人。若是如此,梁振英就無需出庭。當然要他從來都沒有錄取口供才可以,否則辯方也會申請傳召他。他從沒錄取口供就可以抗拒被傳作證人。這件事今晚當黃毓民到警署報到後就會清晰了。

20 則留言:

  1. 黃那麼老練的政客,肯定他是刻意掟不到人。請教標少,如黃刻意掟向空牆,但附近有人受嚇,可否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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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無片睇?魯莽(being reckless)都可以,牆附近的人可以被碎片割傷,算是in fear of imminent viol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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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第二條片有黃毓民完整的回應

    140703梁振英(689) 出席答問大會遭黃毓民掟杯羞辱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vYcfgs-78FE

    香港網絡新聞 - 黃毓民回應投擲玻璃杯事件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434sVpXJPY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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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謝謝。關鍵是梁振英有否感到威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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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 Then CY Leung must be the PW1.
    2. Is common assault a summary offence or a "either-way" offence? If the former, does section 26 of the MO (Cap 227) app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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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Well, very likely he will be PW1.

      Common Assault is triable either way as mentioned in the statue itself. S.40 Cap 212 does not create the offence. It only provides the penalty. The offence was created by common law. When the charge is laid it will mention contrary to common law and punishable under S.40 Cap 212. Also, there is no time bar for a common law offence. Therefore S.26 Cap 227 does not app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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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一般來說,普通襲擊被定罪,判處入獄或緩刑的機會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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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如果普通襲擊被定罪,被告 don't give a shit of 承認錯誤 or 社會服務令,應該會入獄

      "...裁 判 官 蘇 惠 德 判 刑 時 指 , 考 慮 到 陳 德 章 拒 絕 社 會 服 務 令 , 亦 沒 有 承 認 錯 誤 , 因 此 判 他 即 時 監 禁 3 星 期 , 又 說 看 不 到 量 刑 有 下 調 空 間 。..."

      掟 蛋 抗 議 被 判 囚 3 星 期   陳 德 章 指 刑 罰 過 重
      http://rthk.hk/rthk/news/expressnews/20141128/news_20141128_55_105705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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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陳德章離開法院時表示,認為刑罰過重,但願意為抗爭付上代價,他擔心抗爭者擲雞蛋而被判監會立下壞先例。」

      正正是這堆「正義青年」,以人治取代法治。如陳先生的父母,被曾司長或「黑警」掟雞蛋,他會唔會反過來說,判監是立下好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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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沒有判刑指引,由罰款至坐監都可以。黃毓民嗎?投票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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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守行為期間向黃之鋒摘蛋 = 罰款$3000 + $1500
      向長毛摘蛋 = 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向財爺摘蛋 = 即時監禁3星期

      如此類推,向689摘玻璃杯應該坐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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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應考慮擲出物件的殺傷力,如果當時擲中,可能是woun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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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我有時會很擔憂像匿名上午2:04般的不當「類比」、「類推」。不過有網民樂此不疲,還指責我太認真和不懂何謂戲謔。

      真作假時假亦真,
      PH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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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第三,最傷腦筋的考慮是,如果控罪列出襲擊的受害人是梁振英,他就要出庭作供,這是史無前例的事…故此,權衡輕重要花上很多時間。如果受害人不是梁振英就易搞得多…」

    這是否屬於政治考慮?

    Curtis 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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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向長毛摘蛋 = 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向財爺摘蛋 = 即時監禁3星期"
    長毛當時在街上, 他一向給人鬥爭形象.
    財爺當時在一典禮上, 沒準備同人鬥爭, 就較有威嚇意味, 對嗎. KK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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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無關係,只是個別裁判官對此的看法不同,所以disparity很大。3星期監禁,我都覺得重手。當然,向布殊擲鞋那個好像要坐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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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標少,可否分享一下你對那單無屍案的看法?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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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現代案情,打破傳統討論,我唔識,等睇上訴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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