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0日星期四

辱警二

公安例控罵警 人權組織質疑

【明報專訊】警方正制定處理市民言語侮辱的程序指引,料下月中推出,警員日後執法時若被辱罵,在勸喻和警告無效時,可以引用法例拘捕。據了解,警方考慮罪行包括「阻差辦工」或《公安條例》「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有人權組織指出,指引容許警察以《公安條例》控告罵警者未必適合。

監警會:指引或助減投訴

監警會秘書長朱敏健指出,警方將於下周四向監警會簡報指引詳情,暫時未有足夠資料評論。監警會發言人補充指出,理解警方有時在執法時遭辱罵的情況,而前線警員亦未必知道應如何處理,故有指引協助他們處理這些突發情況,可能有助減少不必要的投訴。



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指出,《公安條例》第17B條的公眾地方擾亂秩序行為,重點在於其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他指出,一般警員受過專業訓練,被罵時不會有太激烈反應,質疑如何會「破壞社會安寧」。

倡警合理交代截查原因

他又指出,2011年社民連成員向時任運房局長鄭汝樺「搶咪」一案,被控公眾地方行為不檢,早前獲終院撤銷控罪,此案例會影響警方日後引用此例檢控;至於「阻差辦公」罪則較易入罪。羅沃啟又指出,很多時市民被截查時,因警方沒有解釋原因,市民不服安排而起爭端,建議警員在引用指引拘捕前,須向市民合理交代截查或執法原因。

身兼資深大律師的立法會議員湯家驊指出,指引容易令警員誤會向執法人員說粗口便等同刑事行為,這不符合社會期望,建議應寫得較清楚。
(20/2/2014)

明報這則跟進報導證明它昨日引用《簡易程序治罪條例》是錯誤的報導,其實是《公安條例》的「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俗稱行為不檢)。我昨天也有想過《公安條例》,因為那幾乎不可能,所以沒有評論。以為可用《公安條例》的「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來檢控辱罵警察的人,可能是誤解了法律。誤解的理由有兩個,其一,以前有上訴案例支持這種想法,以前確實有這種街上被警察截查,辱警後被控行為不檢而判監的案例。在終院搶咪案還未頒佈,對這控罪的元素還未作定論之前,這種辱罵行為是否構成行為不檢,還是arguable,搶咪案裁決一出,釐清了法律,這種辱警挑釁行為基本上已經不能夠引用該控罪來檢控了。其二,終院在搶咪案詳盡分析了《公安條例》的「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的元素,為了討論,先看17B(2)的字眼。

條:17B條文標題: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版本日期:25/04/2013

(1) 任何人在為某事情而召開的公眾聚集中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或煽惑他人作出此種行為,以阻止處理該事情,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12個月。


(2)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12個月。

不要以為條文用了「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就可以套用於辱罵警察的情況,因為要證明這控罪,最難的在後半部。正如羅沃啓所講,重點在於其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那是甚麽意思呢?即是除了辱罵警員的那個人之外,其他的人,包括警員或其在場的同袍,包括其他途人,也包括罵人的人的夥伴,但不包括罵人的那個人。不論罵人的人怎樣喧嘩擾亂秩序,怎様辱罵講粗口,都不足以構成拘捕檢控他這條罪,希望這份指引不會搞錯這一點。終院判辭對此的看法可以看這一句:

"......That third party need not be the person provoked or a by-stander, it could, for instance, be a member of the provoker’s group....."(第79段)

被罵的警察(person provoked)當然不會被罵到做出破壞公眾安寧的行為,其他在場人士會為警察出頭,教訓這罵警的人而破壞公眾安寧嗎?就算會,也要能證明罵警的人有意圖去激使別人這樣去做,故此在一般辱罵警察的情況下,根本不會引致罵人者被檢控。舉林慧思為例,就不能告她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因為她沒有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的意圖。

面對辱罵,警察只好保持冷靜,以專業手法處理,反正社會裏總有這類人。當這社會的病痊愈的時候,這類事情就自然減少。社會氣氛改善的時候,狗娘也不會消失,養出的瘋狗依然會狺狺而吠。






4 則留言:

  1. 我是讚成有辱警罪的(我不是警察),我只是替警察非常不值,在公立醫院,在地鐵講粗口都有相應法例,但偏偏講粗口辱警就沒有法例。
    我不同意如有辱警法例就是限制言論自由,一佃人平時講粗口和故意講粗口辱警是很容易區分的,只要將現場情況如實拍攝下來,我相信法庭不難作出事實的裁決。
    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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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對人權保障方面的考慮並不是容易找平衡點的,我寫這些文章立埸持平,當然也不同意辱罵警察。立法與否,各有理據,我不想詳盡討論。不過,連警方也不提出立法,箇中必有原由。這並非拍攝與否的問題,而是更深層次的言論自由問題。無需與公立醫院或公共交通工具上規管不文明行為比,因為保障對像的層面較闊,包括其他病人及乘客。我不主張過份立法,成熟的自由社會,市民應享有廣闊的行為、意識形態、道德禮儀的空間和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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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長見識,謝。

    lichuf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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