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日星期日

醉酒大小便之二

醉酒大小便一文的留言引發我寫這一篇。

那醉酒鬧事的被告當初被控在公眾地方便溺,引用的是《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3)條,無合法權限或解釋在公眾或無掩蔽的地方或其他不適當的地方大小便,法律上包含了「無合法權限或解釋」的字眼,如果用附屬法例132BK《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第8條作檢控,這被告原先的控罪就脫不了罪。法例這様寫:

8條文標題:大小便版本日期:01/01/2000

(1) 任何人不得在以下地方大小便─
      (a) 任何街道、公眾地方或公眾看得見的地方;或
      (b) 建築物的任何公用部分,而該公用部分並非洗手間或水廁。
(2) 任何正在照顧或看管一名12歲以下兒童的人,不得在沒有合理因由下,准許該兒童在以下地方大小便─
      (a) 任何街道、公眾地方或公眾看得見的地方;或
      (b) 建築物的任何公用部分,而該公用部分並非洗手間或水廁。

這條例涵蓋範圍廣闊,初犯可處罰款$5000,再犯罰$10000。自由行的12歳以下兒童違反,可告照顧他的人。

KKC在留言中把這被告的行為比喻作狗來看,蛋散進而討論狗的便溺行為,又舉了一件垃圾蟲案來講:

謝謝標少的132BK!

記得有一次在庭上見到一件亂扔煙頭案, PW1 是 housing officer, 在現場和庭上都遭被告人 "兇" 得她很害怕.

被告人上 box 時說 PW1 拉錯他, 他聲稱自己把煙頭拋在地上, PW1 便即刻抓著他, 但他其實是要踩熄煙頭, 最後他真的把煙頭拾起, 然後放進衣袋裏.

把煙頭放進自己衣袋裏, 真神心! 鼓掌!

法官釘了他, 判辭說 : "雖然你把煙頭放進衣袋裏, 但地上一定還有一些煙灰......"

抵死 !

如果不相信這被告掉煙頭為了踩熄它,把他定罪毫無問題,接納被告把煙頭扔在地上目的是為了踩熄,並非扔棄垃圾,而基於地上留下煙灰把他定罪,那就不穩妥,也違背立法的目的。很久以前,有個幫辦打電話給我問意見,警察抄牌,司機不服氣把車牌身分證丟在地上,幫辦想加控司機掉垃圾,我叫幫辦不要這樣做,因為車牌身分證並非垃圾,告這司機交通違例及阻差就足夠。譬如地盤工人收工之後在街上拍走身上的泥塵,就不可控告他扔棄垃圾,否則法例就過份嚴苛(draconian)。但如果你覺得車裏地氈骯髒,在公眾地方拿出來拍打,卻是違法行為,附屬法例132BK《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第6條這樣寫:



6條文標題:在街道上清潔地氈等物版本日期:01/01/2000

任何人不得在街道上或公眾地方內,拍打、搖動、掃、刷或潔淨任何地氈、小地氈、蓆墊或任何附有污物或塵埃的物料。 


有閒暇翻這些法例出來看,有時可以看到很有趣的東西。



11 則留言:

  1. 標少,我有時覺得車裏地氈骯髒,會在私人的多層停車場自己的車位內拿出來拍打,未知是否已觸犯上述法例?

    R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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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這條例用「街道」(street),而不用「道路」(road),似有意收窄规管範圍,road包括停車場(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的定義),而street並不包括。公眾地方(public place)(245章公安條例的定義)涵蓋面闊,但這定義不一定適用於此,如果你指的私人停車場是公眾人士繳費就可以泊車的,那就算是公眾地方。如果把132BK這附例整份看,可以爭拗第6條所指的公眾地方屬狹義的。雖然如此,如果那是公眾繳費便可使用的停車場,我不會拿地氈出來拍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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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謝謝標少,我都是只會在自己的私人停車位內(該停車場是純私人使用)才會拿地氈出來拍打。

      R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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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你的做法沒問題。我洗車都會拿地氈在自己driveway 或草地拍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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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http://hk.on.cc/hk/bkn/cnt/news/20140202/bkn-20140202200843874-0202_00822_001.html

    標少,剛剛在網上新聞看到有缺德司機胡亂泊車阻塞巴士總站,不知除了罰$320之外,警方可不可以向他追討拖車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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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可以追討拖車費,但實際上會不會這樣做我就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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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做了一日苦工,筋疲力盡,終於找到時間細看法例來答你的問題。警察拖車權力來自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103條,車主取回車輛要付費(第105條),按附表5收費:

      1. 移車費用
      (a) 許可車輛總重不超過5.5公噸的車輛 ....................................
      485
      (b) 許可車輛總重超過5.5公噸而不超過24公噸的車輛 ............
      1110
      (c) 許可車輛總重超過24公噸的車輛 .........................................
      2790
      2. 存放費用 .......................................................................................... 在車輛扣留的翌日後起計每天$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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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原來那條垃圾蟲的定罪並不穩妥.

    從沒想過在公眾地方拿汽車地毯出來拍打竟是違法的, 可是, 究竟是否真的有部門會執行這條法例呢?

    偶爾打開例書可能會發現一些很有趣的東西, 很久以前見過一條法例, 原來在火車車廂內把腳放到座位上是違法的.

    講屎講尿, 還有在荃灣 Court One 見過一項很罕見的罪行:
    Throwing Dung in a Public Place
    記得這是街坊之間的積怨, 後來演變成在人家的大門外扔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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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定罪不穩妥只是我個人看法,別人有不同看法,但我講了理據。

      火車港鐵的附例對乘客的行為有些限制,其他公共交通工具在這方面都有相同之處。你所講街坊積怨案,以Cap228 Summary Offences Ordinance 來告,這法例十分古舊,有些應該廢除,到網上登入BLIS找它來看有些很有趣的法例,譬如:

      4(22)無合法解釋而將門鈴拉動或弄響,敲門或打門,以致騷擾任何居民;或熄滅任何燈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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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標少

    "任何人不得在街道上或公眾地方內,拍打、搖動、掃、刷或潔淨任何地氈、小地氈、蓆墊或任何附有污物或塵埃的物料。 "

    在沙灘拍沙灘蓆算不算拍打蓆墊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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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在沙灘拍蓆,如果是拍走沙,只屬塵歸塵,土歸土,何罪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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