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8日星期五

非禮講場二

寫第一篇非禮講場,主要為受害者寫,現在為「侵犯者」寫。前日另一篇電郵這樣講:

我的男朋友早前被告非禮,提堂時已否認控罪。

案件發生後我一直在網上搜索關於非禮案的資料,也讀了不少標少的文章,以下有些問題,希望標少能提供一些意見。

案發時我也在場,我想問若我需出庭作證,我的證供會因為身份而影響可信程度嗎?

還有的是,被告的犯案動機會是審訊時的一項重要因素嗎,因為當時我和我男友都沒有離開案發現場,而且事主是過了一段時間才回到案發地點跟我們理論的,當時我男朋友的情緒也比較激動,否認自己做過,但事主卻肯定我男友是蓄意非禮她。

之前做過法律咨詢,雖然沒有向律師說出案情,但律師也告訴我認罪的好處,並叫我與我的男友好好考慮一下,現在也很猶豫究竟認罪是否一個較好的決定,但我男友的確沒有做過。

自案發以來一直都非常擔心,怕就算沒做過也會遭定罪,所以一直尋求幫助,希望能解決事件。


第一原則是,沒有做過,不要認罪,如果做過,才決定認不認罪,坦白認罪當然有認罪的折扣,但那不是我討論的課題,我先因應這電郵講幾句。在刑事案辯方無舉證責任,但被告有權上證人台作供,也有權傳召證人,那屬於權利,並非責任。傳召的辯方證人如果是認識被告的,法庭會小心處理,因為他們未必是獨立證人,立場可能徧頗。至於受害者為何離開之後折返,問她好了,這種案情事實,我無謂猜測。沒有做過而被定罪的情況,在香港比較少會發生,一般會是有罪的人逃出法網。

如果在車廂被人指責非禮怎麽辦?

我不想把討論搞得太複雜,只講男人被女人指責非禮。第一原則是要避嫌。就是賴盤德法官(Peter Line)在朱偉清案所講:

The final matter I deal with is this. It seems to me that most, if not all men in circumstances where you are pushed up against people in MTR trains are very conscious about touching. There is a reluctance for the sort of touching that took place here between lower limbs especially so if you happen to be standing right by and close to a young lady. Everyone knows that men do take advantage of such situations. If there is an accidental touching, most men who do not want to exploit it withdraw immediately and brace themselves and hold themselves in a way that would avoid any misunderstanding. I would suggest that is a common enough experience that most men have had on the MTR. (paragraph 13)HKSAR v Chu Wai Ching (朱偉清) HCMA163/2008

如果不是在乘客擠逼的車廂裏乘機佔便宜,就應該懂得退避,免生誤會。萬一真的產生誤會給人指責,應該怎樣應對?當然,真的有做而被指責及檢控,預祝你罪有應得,不要狡辯。我這裏講誤會的情況。

如果因誤會被指責,先搞清楚指責內容。一般在港鐵發生的非禮,都是下半身的接觸,男性下體磨擦女性下身,或用手摸,最離譜是把陽具也拿出來,並無誇大,上訴案例見過好幾次這種案情,真的是這樣就不用講誤會了。誤會的話通常是女士背著你,她不知自己背後的情況。如果沒有觸碰,或者是你的公事包碰到她,就要否認,或者解釋是物件碰到她,叫她嘗試用你的公事包來碰自己,確定那種感覺。但要記住,不是你自己用公事包去示範,是請她自己嘗試。如果因為行車顛簸的意外觸碰,就直接了當的解釋,當然不能示範一次。行車顛簸的觸碰,理應沒有磨擦的感覺。

就算遇到淑女指責,感覺也不好受,但希望男士委屈之餘,也要體諒女士懐疑被非禮的憤懣,不要過度爭論。最慘當然是遇到虎妞一類的人殺氣騰騰的指責,她可能會講很多難聽的話,在那種情況下,不要反唇相稽,避免罵不堪入耳的話,譬如:「八婆,你照吓鏡喇,你咁嘅樣都有人非禮,我要非禮都揾個靚架啦喇,你制我都唔制。」講這些難聼的話,有害無益。如果女士不接納意外觸碰的解釋而不斷罵,我會這樣講:

「小姐,我無非禮你,我根本無掂到你/我撞到你因為架車浪下浪下,我企唔穩咋,你唔接納我嘅解釋係都話我非禮,不如我幫你打電話叫警察嚟處理,好唔好?」

聽到這番話,這女士可能也會懷疑是意外,原本強烈的感覺也會動搖,當然一切説不準,萬一最終被檢控上庭,也奠定一些抗辯的基礎。

單對單,一個人的證供可以檢控嗎?可以,還足以定罪,也有案例可援。另一方面,也不少被判無罪的。在車廂被誣揑非禮的可能性不大,出於誤會反而有可能,也有女人啞忍的,也有被非禮也不知道的。不自招嫌疑,也無需過份憂慮,不要搞到沒有惹來誤會,人已擔心到儍了。心平氣和,麻煩就較少找上門。

女讀者的電郵提問犯案動機,其實很簡單,以行為來推論這侵犯之心。非禮的元素一般依賴英國案例R v Court[1989],杜溎峰法官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楊立志,HCMA497/2005一案中,就猥褻侵犯(俗稱非禮)罪的元素,概括了R v Court案中Lord Ackner的講法:

「5. 要證明被告人犯上猥褻性侵犯,控方須證明(一)被告人做了罪行作為,即侵犯受害人,(二)有意圖侵犯受害人及(三)當他侵犯受害人時存有猥褻意圖。這意圖為一名正常思想的人會視該侵犯與其總體的情况為猥褻,及該侵犯者存有這知悉或罔顧一位正常思想的人會否視該侵犯為猥褻,仍進行侵犯受害人。」

意外觸碰無論碰到那部位,不存猥褻意圖(mens rea),就不構成非禮。問題是擠逼車廂的非禮意圖,主要靠行為來推論(infer),一般都靠受害人描述觸碰的感覺,如果有其他目擊證人,譬如便裝的港鐵反非禮探員作證,要脫罪就非常困難了。不存猥褻意圖的觸碰,同樣靠推論。如果被告上證人台作供,法官會考慮他的可信性,如果過往沒有定罪紀錄(unblemished character/clear record),也有利於考慮他的犯案傾向低(propensity)。

沒有必贏必輸的案,花很多錢請出名的律師也無脫罪的保證,緊記不立危牆之下,可省不少麻煩。不要以為漂亮的女人是危牆,被非禮的或指責別人非禮的,很多都不是美女,不過她們都不是老婦。祝君好運!
(本blog太多篇談論非禮的文章,有興趣看可以看Indecent Assault and the City非禮之城?


11 則留言:

  1. 「沒有做過而被定罪的情況,在香港比較少會發生,一般會是有罪的人逃出法網。」

    真的嗎?還是很多冤案大家都不知道?

    一名中學生被幾名同學合謀誣告他打一位同學,那所謂受害人還說某部位被他弄傷去醫院開證明(證實是輕微的拉扯肌肉,但這明受害人經常在學校和其它同學玩打鬥拉扯遊戲)。這樣,是否只有證人及所謂驗傷證明,而被告又拿不出證據證明自己清白(有多名現場同學在事發時指出沒留意到班上有打人事件,但學校認為沒看到可能只是沒留意,並非沒發生),就可以判一個人有罪?

    那麼,一個人身上經常有瘀傷,如果找到願意做證的假證人,只要確定知道被告在案發時沒其它在場證人,也沒有閉路電視,是否也可以輕易誣告一個自己憎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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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你要拿一句話出來自己發陽光大,請隨便。如果精心策劃去誣陷,很多控罪都不難成立,我不是已講了較少發生嗎?我沒有説絕無可能。有些案警方也未必提出檢控,檢控了也未必定罪。我講實戰經驗,你夠資歷跟我討論一般的情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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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請息怒,請別誤會,我並沒有想要冒犯你,而是看見你的這一句話有感而發,而且還留有一絲曙光,希望你的話是真的。可能我太急於表達內心所感,而忽略了你會因我的話語而產生誤會。我為何看見你的話有這樣的反應,因為,那名中學生就是我的兒子,他已因幾名誣告者被告上發庭,那檢控官似乎也很討厭他。如果他因證據不足而被判有罪,年紀小小的他便因法庭無能力判斷而導致他毁了一生的清白。他跟我說,如果最後不能還他清白,他會以他「唯一」的方式以示清白。請相信我,我是有感而發。那股令你感到不快的怨氣絕不是衝著你而來,希望你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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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那麼,一個人身上經常有瘀傷,如果找到願意做證的假證人,只要確定知道被告在案發時沒其它在場證人,也沒有閉路電視,是否也可以輕易誣告一個自己憎恨的人?」
    以上所寫的,我也跟身邊的人說過,因為我身上常留有瘀痕....覺得原來害一個人可以那麼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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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如果那幾名誣告者成功讓別人定罪,他們不但毁了一個人,而且會體驗到原來陷害一個人是那麼簡單的事,待他們長大了將會禍害更多無辜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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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那些人有動機誣揑你兒子嗎?以前有過節?真的話就此作盤問。不過,你肯定兒子對你講真話?萬一他真有做過又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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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動機是有,差在可否以動機作為證供。最初我也懷疑,畢竟我沒在場,不能證實,但有幾名在場同學知道他沒有打過人,而他在班裏是沒有好友的,他很辛苦才問到同學肯寫證明。在場那麼多人,他為什麼不承認。再者,警察都講明,認左就無事,只是警司警誡,無案底,為什麼要苦害自己。他和我都希望寧願他真有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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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是這樣就靠律師從這方面去盤問證人嘛,同學肯為他寫證明就可以傳召為辯方證人。控方證人有誣揑動機,便是盤問和結案陳辭可以用來游説法官構成疑點。至於為何不承認,理由可以比你提出的還要多,我不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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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就是擔心控方律師會為自己能勝數,而不管是否懷疑我兒子是被誣向也要整死他。

      幾個月前,兒子曾告訴我老師說該同學誣告他打他(學校竟然沒告訴家長),兒子請求學校徹查並安裝閉路電視,但因為老師認為沒線索,沒人證,所以沒得調查,也拒絕安裝閉路電視。

      現在,他終於得逞了。(據老師說,此同學過往已曾多次向學校投訴我兒子打他,但學校竟然完全沒告知我們)

      我兒子自小多次被學校投訴,也沒有否認,還自揭沒被投訴的頑皮事,除了三次...他小學曾三次被同學誣告打人,有兩次最後終於洗脫,因為我多次向校長要求徹查,幸好小孩肯承認自己誣告我兒子,而因這些時,當時小學在他們課室安裝了閉路電視。第三次,誣告者也有假證人,我也要求學校徹查,及多番追問,但學校卻支吾以對,不了了之,而不久,傳出假證人退學的消息。別人可以說,他就是有被人誣告的一種特質。

      我明白你想說他不承認的可能理由,但因我是他親人,明白他是怎麼一回事,所以,那些理由都不會是他的理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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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我明白你的心情,我客觀講個人經驗,不涉入事件,沒把主觀意願加入其中。你所講的情況就讓你的律師處理好了,反正少年法庭一定有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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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很感謝你的回應。我們現在最希望的,不是無罪釋放,而是希望誣告的人把真相坦白說出來,這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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