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9日星期三

辱警

言語辱警新設拘捕指引
勸喻警告後可告阻差辦公 組織憂道德刑事化


【明報專訊】警務人員被市民辱罵的情況近年日益嚴重,警隊內部早前亦有人提出要為辱警罪立法。警隊正籌備一份新程序指引,供警務人員參考如何處理被市民「言語侮辱」的情況,據悉最快下月中推出。警員日後在執法時若被辱罵,可以「三部曲」處理——先勸喻對方,再施以警告,若情持續,可引用現有「阻差辦公」或《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下的「公眾地方行為不檢」拘捕,但指引不適用於公眾遊行集會。有關注警權組織擔心,警方會將巿民對警員是否禮貌的道德行為刑事化。

遊行集會不適用 最快下月推

警方發言人說,警務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有時會遇到市民以辱罵或不合作態度對待。為了有效處理有關問題,警方正研究一套指引,幫助人員以專業敏感度、持平及有效的溝通技巧應對,確保為市民提供專業和優質的服務。當警方完成所有籌備工作,將盡快推出指引,強調該指引與言論自由並無關係,不會構成任何影響。

民陣警權關注組召集人王浩賢稱,認同市民須對警察有基本尊重,但這只是道德規範,擔心市民若對警方不禮貌,日後會招致檢控,他會留意日後實際執行情況。他說,市民單純是說粗言發泄,無不合作行為,也無阻差辦公,倘若如此也被檢控會是十分危險。他稱,警員在被辱罵情況下,既是受害者,亦須蒐集證據檢控,角色尷尬,律政司須獨立處理。他建議警員在發出警告時,應通知上級,派出另一警員到場作證,或啟動隨身攝錄機,以防濫權。

民陣:警員處理檢控角色尷尬

據了解,警方已初步完成撰寫有關指引,正諮詢員方意見,並會諮詢監警會意見,料於3月中實施。警察隊員佐級協會主席陳祖光接受查詢時表示剛得悉有關指引,對此表示歡迎,認為會令警員工作更順利。監警會委員鄭承隆說曾聽聞有關指引,但未收到指引原文。他說,指引以現有法律框架為基礎,可令警員執行有關法例時更清晰,避免爭拗和減少投訴。

據了解,該指引主要針對一般執法時的言語侮辱,如抄牌、截停搜查等情,並無涵蓋公眾遊行集會,因考慮到遊行涉言論表達自由。另外,指引亦不涵蓋黑幫集會情,因為應該以更嚴厲的「非法集會」罪行處理。據了解,對方是否涉用粗言穢語並非重點,最重要是有關行為有否阻止警察執行職務。

涂謹申:關注警員或不慎濫用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副主席涂謹申說,關注會否有小部分警員不慎濫用有關指引,但相信大部分警務人員會謹慎使用,因一旦提控,警員須向法庭證明對方有阻止自己執行職務,若然濫用,會被法官批評。

(19.2.2014)

侮辱執勤的警察或其他執行公務的人是可恥的行為。也不知在甚麽時候開始,香港變成這樣的社會,一方面大罵大陸自由行的人行為不文明,另一方面自己又可以理所當然的破口大罵,議員在議會羞辱官員,市民在街上辱罵警察,病人在醫院辱罵醫護人員,大學生在教學問卷對老師罵粗。罵得大義凜然,振振有詞。這就是香港比別人驕傲文明的地方?

我一向反對訂立辱警罪,也對不立法規管在一般公眾地方講粗口深表同意。明報講警察內部籌備一份新程序,指導在街上執勤的警員怎樣處理這種情況。勸喻、警告及拘捕這處理三部曲,合情合理。因為辱罵而妨礙警員執行職務,當然可以控以妨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這方面的法律並不複雜,其中一個香港也跟從的案例是Lewis v. Cox (1984) 1 QB 509.。這件案裁定:

"a person wilfully obstructed a police constable in the execution of his duty within the meaning of (the section), if he deliberately did an act which, though not necessarily 'aimed at' or 'hostile to' the police, in fact prevented a constable from carrying out his duty or made it more difficult for him to do so, and if he knew and intended (whether or not that was his predominant intention) that his conduct would have that effect; and that the motive with which the act was committed was irrelevant unless it constituted a lawful excuse for the obstruction .....;".

假如有個市民像標少那樣懂一些法律,他一面辱罵警察,另一方面又不妨礙警察執行職務,你一樣奈他不何。舉例説為了抄牌,司機先跟警察爭論有沒有違例,到警察警告他會拘捕他阻差,他一方面合作交出車牌,有問必答,另一方面不斷辱罵,粗口問候,警察可以拘捕檢控他甚麽?當然不可以,因為他之前的爭論到受了警告已停止了,之後他已不妨礙警察。

報導又指或可以《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下的「公眾地方行為不檢」拘捕辱罵的人。這樣講可能是搞錯了。在《簡易程序治罪條例》裏,沒有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只有第28條醉酒時在公眾地方鬧事或行為不檢,並非單純的行為不檢,醉酒是大前提。沒有醉酒這元素,想法也枉然。講到尾,新指引的訂定,只能圍繞妨礙警察執行職務這方面考慮。

有組織關注市民不禮貌的道德行為刑事化,真的不用擔心,除非訂立辱警罪,否則現狀不會改變。又有人擔心受辱罵警員是受害者,亦須蒐集證據檢控,角色尷尬,這様講是對刑事法無知。沒有這方面的知識就不要胡説,這種事情是credibility的問題。多叫一個警員到場,真的有幫助?我也不想浪費唇舌。

我一向不主張過度立法,社會的道德價值,市民的文明禮貌,不是立法可以解決得到的。如果辱罵為公務執勤的人員會遭社會所唾罵,這種事情會發生的次數會少,如果這種行為受鼓掌,這社會就有病了。態度是教養的問題,態度卑劣是狗娘養的問題,如果這社會一直病下去,大家都覺得不成問題,那麽就只有少數人有問題了。

18 則留言:

  1. 香港真係有病,你睇下林老師講粗口幾多人支持就知。
    香港已經變成一個不問對錯,只問立場的地方。

    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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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如果係感冒,就會手軟腳軟喉嚨痛,有明顯physical病癥,但如果你話人精神有問題,佢會鬧番你話你就黐線。就係呢類病,你話有幾多人肯認?林老師都好,起碼有睇醫生,雖然未好,佢啲「老師」,唉,都喺嗰句:病向淺中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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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本港的才子應造一些侮辱性極低而又可讓港人發泄憤怒的新粗口造福人群. 如果一早有, 林老師可能不會害病了. 標少也多了時間講整糕, 糕是不能封咀的. 名咀被封咪, 你因住人地話你借整糕塞人把咀播! KK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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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香港已經變成一個不問對錯,只問立場的地方。 "
    就林老師這事件(包含A+B+C...)而言, 分岐在於有些人注重A或B,C觀點, 另一些人注重A+B+C觀點, 怎樣能拉窄分歧? KK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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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事件(包含A+B+C...), 某人認為A+B都合理, C本應不合理的, 也說成合理.
    如果我想拉窄分岐, 我會試把某人拉到分開A,B,C去看問題, 如果只重點指出某人C的不合理, 甚至罵他, 那麼分岐會就愈來愈大. KK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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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分岐不是問題, 但最重要的是雙方的觀點是否合理. 為免麻煩, 用一把尺去量度(例如是否合法, 是否合乎法治精神等)最好......我相信這亦是標少一直以來討論各種問題時所持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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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用同一把尺去量度真不容易,人都因自己的立場而bias。做糕都可以有同様問題,如果是半島酒店出品$1000一底,同環頭環尾$50一底比,買得起的人都心理上覺得半島的靚。要客觀就要不問出處來品嘗。看林老師事件,道理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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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人一定有分歧, 因而產生爭吵也無不可, 有時候吵一吵能增進了解和感情。
    最重要是自省和妥協, 和不能輸打贏要。
    如果一味覺得自己o岩曬, 就算有合理標準都沒用, 例如現在的泰國.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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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我一直也認為是否合法是否合乎法治精神等這個觀點應該放在第一位來討論, 但當有些人認為動機是正確的, 罵不盡職的警員老母反而是勇氣可嘉, 所以可把辱罵合理化, 這時侯最好引導他們分開法治, 道德, 意識形態觀點去看問題較易縮細分岐.
    當然, 標少的網誌是以是法治精神為主軸, 我不是要求他做這樣那樣, 上文只是一般而言. "某人"也不是指定一個人. KKC

    William Lam, 我有時在主場新聞見到你的回應,也佩服你不吝嗇個人時間,用思考角度去討論,香港現正需要你這樣發聲的網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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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真的受不起, 因為自問自己有時也會陷入為拗而拗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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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我的所謂分岐是指為大多數人的利益要行的路線的分岐。 不是指各人有不同觀點的分岐。 K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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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就算目標一樣, 路線有分歧
      例如有A,B,C 三條路, 各人就會提出不同的觀點,
      這已經是觀點上有分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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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在FB看了你網誌的評論,有兩點回應:

    (一) 我指警方角色重疊,是因為不是所有案件警方都有向律政司索取法律指引/意見,警方的案件主管可草擬控罪,再交由律政司的檢控主任在法庭作出檢控。(當然理論上檢控主任是會「把關」,確保控罪恰當,但成效我是有懷疑。) 當警員是被辱罵者,也是拘捕者,而案件主管也是警方,面對一個可有多於一條法例可作檢控的罪行,警方是否能公正選擇控罪去告呢?例如「阻差」一罪,我預見有三條法律適用:

    《警隊條例》第63條

    任何人襲擊或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或協助或煽惑任何人如此襲擊或抗拒,或在被要求協助該執行職責的人員時拒絕協助,或意圖妨礙或拖延達到公正的目的而提供虛假資料,以蓄意誤導或企圖誤導警務人員,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襲擊、抗拒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或在協助該警務人員的人; 即屬犯可循簡易或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2年。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3條

    任何人抗拒或阻礙依法執行公務,或獲合法授權或合法受僱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或其他人執行任何公務,或抗拒或阻礙他人合法地協助上述公職人員或其他人執行任何公務,均可處罰款$1000及監禁6個月。

    你可見三條罪行的罰則不一,而《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更是「例外罪行」,如判監禁是不可緩刑的。警方在草擬控罪時,當然會說是按案情進行專業判斷,但難免會瓜田李下,惹人質疑。故我認為由律政司處理控罪及檢控是較為合適,亦令公眾有信心。

    事實上,在AMINA 襲警案後,律政司刑事檢控科於2010年10月發出法律通告,以更嚴謹的程序監察襲警罪行的檢控工作,現時警方只可在法律指引建議下才可以《侵害人身罪條例》36(b)條作檢控及律政司的律師在處理襲警案時,其決定必須先取得其所屬的副刑事檢控專員的批准。而自刑事檢控科發出法律通告後,襲警罪行的整體檢控數字出現明顯的變化。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36(b)條作出檢控的數字由2010年的164宗大幅減至2011年的35宗,檢控大幅減少129宗。然而,有關《警隊條例》63條的整體檢控數字由2010年的192宗大幅上升至2011年的302宗,大幅增加110宗。以上數字是由保安局提供。此外,香港的示威者在2010年前被告襲警,即使案情輕微,都大多是以《侵害人身罪條例》36(b)條作出檢控。

    基於上面的資料及例子,我對警方能否恰當處理襲警、阻差的控罪是抱有懷疑的。從倡議角度,我認為襲警、阻差等涉及警員為當事人的案件,由律政司處理控罪及檢控是較為恰當。

    (二)我建議警員在處理案件時,若只有一名市民而沒有第三者在場,我認為警員在作第二次口頭警告後,應透過對講機向總台要求派一名警員到場支援。這是防範有警員濫權,將小事化大,二來是確保警員的安全(因情況惡化),三來是令警方在作證時有更多的監察(如要夾口供,就是兩個警員的事了)。

    我是法律外行人,有錯還請指正!

    王浩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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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多謝留言,會寫《辱警三》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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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標少:

    一事請教,關於阻差辦公一罪,是否不能以《警隊條例》第63條作檢控呢,我留意到條文是「任何人襲擊或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Any person who assaults or resists any police officer acting in the execution of his duty)

    但抗拒是否已可包括「阻礙、阻撓」的意思呢?

    謝謝!

    王浩賢

    《警隊條例》第63條

    任何人襲擊或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或協助或煽惑任何人如此襲擊或抗拒,或在被要求協助該執行職責的人員時拒絕協助,或意圖妨礙或拖延達到公正的目的而提供虛假資料,以蓄意誤導或企圖誤導警務人員,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襲擊、抗拒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或在協助該警務人員的人; 即屬犯可循簡易或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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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王兄,

      不能。正在寫網誌就法理及檢控實況一併討論,請稍等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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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標少對「這一類事情」的立場好像與陳莊勤律師有點相似?
    不妨看看:
    http://news.sina.com.hk/news/20131017/-6-3092353/1.html
    PH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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